引子:今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施行,标志着中国有了首个以环境保护为目标的税种。依照规定,环保税按季申报缴纳,2018年4月1日至15日是环保税首个征期。直接向环境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音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保税的纳税人;居民个人不属于纳税人,不用缴纳环保税。本期思与辨就该问题进行讨论。 ■ 主持人:王 玥
■ 嘉 宾:和静钧(西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
张敬伟(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客座研究员)
李长安(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导)
从排污费到环保税,也遵循了“费改税”这一总体思路,体现了“依法立税”、“依法征税”、“依法治税”的法治精神 主持人:过去的排污收费制度更改为征收环保税,这两者有什么不同?
李长安:由排污费改为征收环保税,这是环境保护从收费制度向征税制度的重大转变。简单来说,过去的排污费由环保部门征收管理。改征环境保护税后,就将由税务机关按照法律规定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征收管理,这样就大大增加了执法的规范性和强制性。除了法律地位和征收主体存在差异外,两者的征收方式也有所不同。比如排污费制度性,只要有污染的企业,收费标准是一样的。而环保税则不同,污染排放多,交税就越多,污染排放少,交税少。为防止排污企业认为交税后就可肆意排放,环保税法明确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除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外,应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和静钧:从“费”到“税”,是使某一项征收更具有权威性和合法性的唯一途径。排污费到环保税,也遵循了“费改税”这一总体思路,体现了“依法立税”、“依法征税”、“依法治税”的法治精神。排污费的法源是行政法规,落实到地方后形成地方行政性收费,征收手段到应费口径,会有很多随意性,会受到地方保护主义、选择性执法等行政不当干预,从而要么出现企业负担过重,要么污染企业轻易逃费等不公平现象,无法有效实现拟定的治污减排目的。统一为环保税后,在税率、应税污染物的确定、应税污染物当量的计算、检测口的规定等方面,可以统一尺度,统一政策,形成宏观经济政策效应,有利于引导企业与经营者实现治污减排,有利于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
张敬伟:征收了几十年的排污费,法制层次较低,法治意义难以发挥,更多是行政层面的征收。因为法制约束性不强,法治的刚性很容易变成权力的随性和任性。特别是排污费到了基层征收,受地方保护利益的影响,征收排污费的环保目的很难达到。而且,虽然政策层面强调排污费须专款专用,但是由于财政预算的不透明,排污费也就成了一笔糊涂账。环保费改税,税收刚性约束不能随意更改,征收者履行的是法定职责,不敢也不敢随意增减,环保税对市场主体言也是公开公平的法定义务。环保费改税,对立法者、权力方、市场面和社会公众,堪称多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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