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2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了降低两档增值税税率、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对部分行业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予以一次性退还的三项深化增值税改革措施。这些措施是营改增基础上增值税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从直接减税、公平税制、减少税收对企业的资金占用等方面进一步降低市场主体税负,对于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新动能成长和产业升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首先,将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将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
降低税率是最直接的减税措施。根据测算,此次税率下调1%,预计全年可减税2400亿元,其中,制造业享受的减税占据大部分。如果考虑到2009年起实施的增值税转型改革(将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纳入抵扣范围),以及2012年起开始试点的营改增改革(将服务和不动产等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逐步纳入抵扣范围)已经实现的减税,制造业等原增值税行业享受的减税红利更大。
其次,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营改增相关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为应税服务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这次改革将原增值税政策规定的工业和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由50万元和80万元上调至统一的500万元,并在一定期限内允许工业和商业企业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将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大幅上调,并允许已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工业和商业的小微企业,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享受按3%征收率计税的优惠。如果增值率低,抵扣进项税额的纳税方法税负更低,也可选择保留一般纳税人身份,这有助于小微企业税负下降。
统一营改增试点后小规模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相关规定,解决了企业在纳税人资格认定方面的困扰和疑惑,有助于降低纳税人的遵从成本,使税制更加简洁、公平,规范经济和税收秩序。
第三,对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电网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予以一次性退还。
未抵扣完进项税额的产生与增值税的计算方法有关。我国增值税采取税款抵扣的做法,即分别计算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用销项税额抵减进项税额后的净额为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这样一来,增值税仅对生产经营各个环节的增加值征收,既能够有效避免营业税存在的重复征税问题,也有利于税务部门对税款的监控。然而,如果企业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根据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不足抵扣的部分可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因而这部分常被称为“留抵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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