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时代下,个人信息保护是一个非常严峻又极其重要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出路,既不在于如何对网络运营者严加监管,也不在于如何对个人慷慨赋权,而是如何进行恰当的制度设计,使我们能够对自己的个人信息作出真正符合自身利益的决定。
互联网普遍免费模式的成因 信息生产、聚合和分发是网络运营者业务的本质。但与传统的有形产品明显不同,网络运营者的信息产品供给遵循着另一种经济逻辑:在缺乏法定垄断权(如知识产权)的情况下,信息产品在理论上不得不以近乎于免费的价格出售,以薄利多销的策略摊销固定成本。事实上也是如此——激烈的市场竞争将价格不断拉低。如20世纪60年代的半导体晶体管、20世纪90年代的光盘电话簿、20世纪末的电子邮箱以及21世纪初的杀毒软件,都验证了网络经济的最佳策略是先人一步推行低价,而最明智的做法就是将免费作为定价的终极目标。
从另一角度观察,免费并不只是网络运营者的被动选择;相反,通过免费,他们获得了最有价值的资源——用户的注意力。在信息大爆炸的时代,注意力往往比金钱更有价值。对于企业来说,问题是如何吸引并保持用户的注意力;对于用户来说,问题是面对汹涌而至的大量信息如何分配自己的注意力。企业通过免费赠送的技巧吸引更多的用户和更多的注意力,然后将其转化为市场份额。
网络运营者的目的仍然是营利。在普遍免费的模式下,它们不太可能向其用户收费,而只能采用向第三方收取费用的方法,互联网广告业务由此应运而生。以世界最大社交网站Facebook为例,其广告收入占其总收入的比例高达98%。为了让广告投放精准高效,互联网企业必须遵循几千年来的一贯技巧——“了解你的客户”。幸运的是,凭借着日新月异的信息技术,要完成这一工作,互联网公司不再需要费时费力的人际交流,通过代码和软件收集、分析尽可能多的用户信息便已足够。在此基础上,互联网企业帮助广告主寻找最适合的用户类型。于是,从网络经济的内在逻辑出发,“免费+广告+增值”的普遍免费模式在互联网兴起的20年间牢固地树立起来。
互联网普遍免费模式的缺陷 普遍免费模式并不真正免费,其实质是我们将自己的个人信息提供给网络运营者,作为使用网络服务的代价。这一模式看似公平,却可能因不可克服的缺陷悄然损害了用户权益。201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首次在法律文件中确定了个人信息收集的“用户同意原则”,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收集公民个人电子信息时,应当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网络安全法》第41条将该原则进一步拓展到个人信息的后续使用环节。尽管用户同意已经成为个人信息保护的公认原则,但在普遍免费模式下,作为意思表示的“同意”,已经被虚化为无意识的“点击”(PC端)或“滑动”(移动端)操作。这种同意的虚化有着深刻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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