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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双重模式

http://www.newdu.com 2018/5/2 光明日报 张新宝 参加讨论

    尽管经济学和法学等皆以“理性人”为基本假设,但正如行为经济学所洞见的:人之理性其实非常有限。一方面,人类认知能力常受客观时空以及计算、记忆能力的限制,从而衍生出后见偏见、过度乐观、损失规避等决策失误。在普遍免费模式下,用户并没有实际的金钱支出,其决策仅仅需要衡量使用服务的收益和提供个人信息的成本。然而,由于信息和能力的不对称,用户不太可能了解个人信息收集的范围和处理的方法,更难以预见可能遭到的损失。相反,他们获得收益是具体可见的。不仅如此,个人信息泄露或滥用的危险一般是将来的、潜在的和不确定的,而在将当下与未来做比较时,我们往往高估当期的收益而低估未来的成本,因为我们更喜欢近在眼前的满足感,2017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理查德·塞勒将这种现象称为“现时偏见”。在某种意义上,对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不假思索地同意,不能归于不理性,而更可能是一种“理性的冷漠”。实证调查也发现:在美国,平均只有4%的用户阅读了用户协议或隐私政策。另一方面,对于网络运营者而言,普遍免费模式不当降低了它们的责任。虽然网络运营者把用户的个人信息作为关键资源,从中赚取高昂的广告费,但从合同法观察,用户在客观上未支付金钱对价,在主观上也不存在对价的认识,故用户和网络运营者之间构成“无偿合同”。基于“利益主义”的原则,只有因合同而获益的一方才对另一方负有完全的责任。因此,无偿合同的行为人责任往往被减轻,其负担的义务也比较容易得到解脱。
    普遍免费模式一方面削弱了用户对个人信息的权利,另一方面削减了网络运营者的相应义务。因此,该模式已经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个人信息保护需要,亟待调整和发展。
    个人信息保护的有效进路
    鉴于普遍免费模式对个人信息保护不力,我们尝试着引入一种新的机制设计,即“个别付费模式”,由此形成与“普遍免费模型”并行的双重结构。质言之,就用户协议和隐私政策,网络运营者应分别拟定“免费”和“付费”两套文本,供用户自由选择。在“免费模式”下,用户就其个人信息享有统一的法定保障,网络运营者可以在“合法、正当、必要”的范围内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而在“付费模式”下,用户就其个人信息享有订制化和高标准的合同保障,网络运营者一般不得收集个人信息,除非该收集系履行合同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同时,已收集信息的使用亦应遵守严格的限制,包括但不限于禁止用于广告营销、用户画像、自动化决策、二次利用或其他目的。
    “免费+付费”双重模式建立在个人信息自决权之上,即信息主体有权决定外界在何种程度上获知自己的所思所想以及行动。就此而言,个人信息权利不但是被动的保护性权利,而且是主动的支配性权利。我国《网络安全法》在传统侵权责任法的消极安全保障之外,赋予了用户对网络运营者的删除权和更正权。遵循这一法理,个人当然可以自行决定是否以及如何向网络运营者披露其个人信息,其既可以披露和授权使用(在免费模式下),也可以不披露和禁止使用(在付费模式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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