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目标和功能的整体性 社会组织治理的中国经验是在改革开放之后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建设的大环境下,根据我国的社会文化传统、政治制度逻辑以及社会组织发展阶段而形成的独特经验。
在治理的对象方面,“社会组织”的概念和其他国家常用的“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志愿组织”等概念存在着一定的区别。社会组织强调组织的社会性,是指运用多方面社会资源,采取社会化运作方式,提供某些社会服务或者解决某种社会问题的组织。
社会组织治理具有目标和功能上的整体性。社会组织的治理方式必须服从所在社会整体性的政治体制。同时,社会组织是一种“公器”,通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可以发挥越来越大的公共服务功能,为政府部门的公共管理起到很好的补充作用。
社会组织的成立主体有党政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企业和个人。社会组织的不同成立主体可以通过成立社会组织创新自己的工作方式,扩大服务范围,灵活动员多种社会资源和社会力量,更好地解决所关注的社会问题。在运作方式方面,与公共部门关系密切的社会组织具有一定的行政色彩;通过提供服务获得报酬的社会组织更加接近于企业的运作方式;完全由公民个人或企业成立的社会组织具有很强的志愿组织特性。在社会组织的监管制约方面,已经形成了多种方法。针对不同的社会组织类别,政府使用的监管制约手段有所不同,形成了“统一登记、分类监管”的格局。
社会组织治理处于威权自由主义的文化环境之中。一方面,社会组织在社会信用方面需要政府或者其他公共部门背书,其行为具有较强的“外部性”,失信行为会影响公众对公共部门的信任,这成为政府对社会组织进行多方面管制的主要原因。另一方面,社会组织获得公共部门的背书后,开展活动非常自由。相比企业受利润指标和股东意见、政府受法规和政治责任的约束,社会组织则是受到公众和内部自治规则的约束。因此,针对社会组织的约束手段既包括外部监管,又包括内部监管,对于社会组织的换届、年会、选举等重大事项,需要进一步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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