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衡社会组织的服务性和自主性 社会组织治理的中国经验要针对我国社会组织的构成特点,解决社会组织发展过程中的关键问题,既要遵从社会稳定的逻辑,又要遵从行政效率的逻辑。因而,应理顺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建立多层次监管体系,促进社会组织按照自身发展规律整合社会资源、提供高水平的社会服务。我国的社会组织治理在政府资源倾斜、引导、培育、孵化、体系化监管等方面已经具有一定的优势,未来还需要进一步发展、完善。
首先,强化社会组织理事会成员和会员的权利,促进社会组织内部的民主决策,建设开放的、对公众负责的社会组织。享有决策权的理事应该对社会组织的重大事务承担法律责任,工作人员则对日常运作及项目执行负责。
其次,进一步丰富社会组织的内涵,平衡社会组织的服务性和自主性。社会组织起源于公民的自主结社,是公民主动运用社会资源解决社会问题、提供社会服务的重要手段。社会组织的自主性,在法律上体现为正式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都属于“独立法人”,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行政管理上体现为社会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的规则对内部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因此,社会组织要突破仅作为配合政府部门提供社会服务的机构,充分发挥自主性,激发内在的发展动力。
最后,理顺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之间的多重关系,解决社会组织多重管理的问题。随着社会组织数量增加,登记管理机关监管社会组织的成本不断提高。而且,社会组织的活动内容多样、活动场所不固定,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管难度。因此,要转变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即由隶属关系变为业务资格授予(许可)关系,由民政部门评定授予社会组织法人资格,建议由相应的主管部门评定授予其业务资格;业务主管部门通过规范化的程序,定期评定社会组织是否具有从事本部门主管范围内业务的资格。
(作者单位: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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