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子: 江苏省消保委4月份发布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 23.5%的消费者遇到过退票费用比机票价格还高的情况。据了解,1996年施行的《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曾规定,旅客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24小时以内、两小时以前要求退票,收取客票价10%的退票费;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两小时以内要求退票,收取客票价20%的退票费。而在2004年修订时将这一条款删除。也就是说,目前国内并没有统一的退票费用规则,实际操作中都由各航空公司决定。本期思与辨就该问题进行讨论。 ■ 主持人:王 玥
■ 嘉 宾:段礼乐(深圳大学法学院讲师)
李长安(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导)
张继生(深圳市律师协会风险管理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旅客退改签可以收取一定的违约费用,但收取高过机票价格的违约金显然损害了旅客公平交易的权利 主持人:退改签费用高过机票价格这一现象是否合理?
张继生:退改签费用高过机票价格显然是不合理的。消费者和航空公司之间是一种运输合同关系,退改签费用产生是由于旅客有违约行为,故产生了违约金。旅客退改签可以收取一定的违约费用,以弥补航空公司在票价范围内的合理损失,但收取的退改签费用高过机票价格,显然超过了消费者应当弥补航空公司损失的金额,损害了消费者公平交易的权利。
李长安:2004年机票退改签的规则以“交由市场来决定”的理由被删除。这种过度市场化的做法,成了退改签乱象的根由之一。目前我国机票的销售模式主要是以代理制为主,各机票代理商为了追求最大利益,在监管制度缺位的情况下,收取高额的退改签费用成为代理商的生财之道。
段礼乐:设置差别化的退改签费用是细分消费者的重要手段,是正常的市场营销行为。就企业经营而言,应当允许航空公司针对不同消费者制定差别化的退改签政策和合理的退改签费用,以弥补其运营成本以及因退改签而导致的其他损失。但机票销售市场中长期存在的过高的、甚至超出实际机票价格的退改签费用,有违交易公平,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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