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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票退改签费畸高 亟待监管积极作为

http://www.newdu.com 2018/5/8 深圳特区报 佚名 参加讨论

    航空公司和机票销售平台设置的退改签政策,本质上属于格式条款,但是否属于霸王条款要结合条款的具体内容来确定
    主持人:特价机票不予退改签是否属于霸王条款?
    段礼乐:机票特价属于差别化定价,是正常的市场行为。差别化定价和差别化的退改签政策是机票销售中的惯用策略,它们并不必然损害市场竞争秩序和消费者利益,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诚然,任何市场营销策略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航空公司和机票销售平台设置的退改签政策,本质上属于格式条款,但格式条款是否属于霸王条款要结合条款的具体内容来确定。
    张继生:特价机票不予退改签应属于霸王条款。消费者与航空公司形成运输合同关系,合同双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旅客购买了特价机票后要求退改签是一种违约行为,航空公司可以依据合同法或者公平合理的约定,要求旅客承担法律责任。但是,一些航空公司一面减轻或者免除自己违约的赔偿责任(比如延期起飞不予赔偿等),一面却加重消费者的违约责任,通过制定格式条款,“没收”消费者的机票钱,剥夺旅客的退改签权利,侵害了旅客的合法权益。
    李长安:在现行的机票代理制下,大多数航空公司都将机票交易权限下放给机票代理人,退改签政策由代理定。如果遇到旅客退票改签,那么赚取的手续费就会变成又一个盈利来源。很显然,这样的做法明显是“霸王条款”。设置高门槛收取高额退票费,显失公平。事实上,多个机票代理销售的电商平台都存在“霸王条款”的问题,这是互联网公司营销的一种方式,即捆绑消费者消费。消费者往往没有详细了解条款,导致消费者后期申诉很少能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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