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领域的安全一直以来受到党中央的高度重视,党的十九大要求“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证券市场发挥着“国民经济晴雨表”的作用,能够促进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其变化发展能够体现一国国民经济的动态。但近年来证券市场中的异常交易行为尤其是内幕交易行为,严重影响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一个充满黑箱和泡沫的资本市场根本无法撑起一个民族的伟大复兴”。因此,相关主体应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对于证券市场中内幕交易行为的监管。
一、证券市场中内幕交易的新趋势 传统的内幕交易指的是公司内部人员利用职位或地位优势,在获取影响股票价格的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后进行交易。内幕交易行为表面上是不正当交易行为的一种,实则是借助于证券交易平台实施的对其他不知情投资者的欺诈。在这一欺诈行为介入后,信息流通受阻、资源不能够进行合理有效的配置、证券市场的公平交易得不到有效保障。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对证券市场缺乏合理信赖,从而丧失对于资本市场的信心。
随着科技的进步与发展,证券市场中的内幕交易行为也逐渐呈现出隐蔽性、复杂性、突发性和广泛性等特点。对内幕交易主体的监管不能仅局限在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主体──内幕信息知情人,而且要重点监管间接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亲友、内幕信息的接收人、证券监管机关及其各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与发行主体具有职务或业务关联性的主体、从自己公司获得内幕信息后买卖其他公司股票从而获利等一切通过不正当手段在“背后偷偷看牌”的人,因此,要以“放射状”的方式多元化监视一切有可能进行内幕交易的主体。
二、切实加强对内幕交易行为的多元化监管 对于内幕交易行为的监管要立足于标本兼治,主动攻防与积极应对相结合。
积极发挥中央和地方、公司内部与证监会等多方的综合力量,实行多管齐下的全方位监管模式,高效实施对内幕交易行为的监管。对内幕交易的监管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展开:
(一)公司内部制定有效的监管策略。公司内部可对影响重大的信息进行锁定,仅少数必要人员可以解锁查看,有查看权的主体需签订一份保密协议,一旦信息泄露,则签订协议的当事人可以自证其并未泄露内幕信息,也可以根据自己掌握的证据证明其他成员泄露内幕信息,否则要承担巨额的赔偿金。这一源头治理措施可以有效减少内幕交易行为的发生,签订协议的当事人之间也可以通过相互监督的方式减少内幕信息泄露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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