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国外市场中大股东的所有权较为分散导致其没有太多的实时信息优势,所以对内幕交易研究较为成熟的国外模式主要关注的内幕交易主体是高管人员而非大股东。但是,在中国的A股市场,所有权高度集中,大股东通常在公司治理中发挥核心作用,通过控制董事会和管理层从而获取重要的内幕信息。重点关注大股东交易,通过实时分析监测大股东的交易动态、系统检查内幕交易大股东的行为,减少内幕交易行为发生的可能。
(二)加强证监会的监管。目前,证监会虽然采取了一些内幕交易监管措施,但用以分析证券市场变化的数据库尚未完善且更新较慢,导致对内幕交易的监控效果不明显。这一技术性差异最终导致内幕交易违法行为发现概率低,不能及时地予以制止。证监会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证券市场监管体系,对市场中的异常交易行为进行大数据监控与分析,在出现异常的数据变动之时系统自动开启报警系统,证监会及时进行调查与查处。监管机构也更应加强事前和事中的监管,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机制。
(三)规范对利用政策性内幕信息的监管。政策性内幕信息的泄露是近年来证券市场上内幕交易行为高发的重要原因,其信息源头是政府机关单位,有权力的官员利用自身的职务之便,自己或通过向亲朋好友泄露内幕信息或权力寻租等获取巨额利润。在我国的内幕交易监管过程中,较少考虑这类内幕交易行为。因此,要加强政府内部的层层负责的业务监督与履职问责制,加大对利用政策性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惩处力度,规范对于政府活动中内幕信息的管理,正本清源,将内幕交易扼杀在摇篮里。
(四)多元化监管内幕交易。目前我国的内幕交易监管只是依赖于证监会,强调严格的行政法规而不使用更为灵活高效的民事诉讼方式和市场监控。为了提高内幕交易监管的有效性,严格的行政管理检测系统必须与市场监测系统相结合。应允许其他投资者、律师、媒体等有权提出质疑并对内幕交易提起诉讼,降低诉讼的门槛和复杂的程序化流程,促使内幕信息知情者因交易风险提高而放弃内幕交易。我国相关部门对于内幕交易的处罚大多停留在行政处罚上,但是在进行处罚之前需要花大量时间采集违规证据,而内幕交易的隐蔽性又导致调查时间过长,不能及时遏制内幕交易行为。因此,需要完善民商事诉讼制度构建,通过举证倒置、诉讼和解等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有效实现对内幕交易的预防和监管。
(作者单位为天津财经大学,本文系2017TCS08项目成果)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