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突解决机制发挥辅助作用 社会稳定的制度体系应该是一个系统性的制度组合安排。对于从根本上解决相对弱势群体的产生和不稳定事件的发生,合理的产权制度和分配制度是一种制度性方案。而且,这一方案更多的是从产生的源头或初始阶段上来消除相关问题。作为一种配套性的制度变革或方案设计,针对不稳定事件本身的处理机制或制度也是必不可少的。这些制度资源包括了更多中层的、操作性的制度内容,如信访制度、听证会制度、司法制度等。
在纠纷解决和冲突控制方面,司法制度发挥了重要功能。然而,当遭遇司法救济效果有限的情况下,人们也会转向信访制度等。在一定程度上,这会给政治体系带来压力。在此,关于权利方面的司法纠纷转变成了另一种形式的政治参与。可见,我国的资源分配和纠纷解决,以及各自制度资源间是能够互相转化变换的。这导致目前无法产生和形成分化的制度结构与功能,并使得有关社会问题复杂化,增加了制度运行的整体成本。在现有制度体系中,这些反映了纠纷解决和冲突控制的一种实践特征以及司法制度的局限性。
当法治资源尚且不足、纠纷冲突的制度机制也需要相关社会规范价值予以支撑时,我国的纠纷解决和冲突控制的制度实践和价值支撑会比较依赖政党组织及其制度设施和党纪。正是由于共产党在转型中国的独特地位和功能,为社会冲突提供了政治化的解决框架,从而弥补了法治资源的不足。然而,从更长期的角度来看,只有当国家和政府的目标战略和权力安排框架获得适时调整,才有可能激发法治资源的生长和制度功效的发挥。
当前,城市化进程从三个方面重塑国家治理结构。一是“政府治理城市化”,公共资源、政策在城市范围内重组,成为政府治理的基本单元。二是“社会结构城市化”,人口迁移流动促使整体性城乡二元结构演变为城市内部的“本地—外地”社会结构。三是“经济发展城市化”,城市的生产要素和人口聚集地,使城市建设成为经济增长“发动机”。在此背景下,城市成为国家治理的重要维度和尺度,而其秩序的有序和有效,也成为国家治理秩序的基石。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城乡一体化背景下的社会稳定体系建设”(13&ZD041)研究成果) (作者单位:中山大学中国公共管理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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