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依据大量的历史文献资料,结合对洪涝灾害等级的划分,研究了渭河下游地区历史洪涝灾害对农业经济发展的影响,以及农业方面的减灾措施。研究表明,渭河下游地区历史时期的洪涝灾害,尤其是特大洪水灾害的频繁发生,对渭河下游地区的农田、农作物和粮食产量等均产生有重大的影响。为此,各代王朝积极采取一系列防洪减灾措施,如修筑水利工程、完善的仓储体系等,以减少洪水带来的农业灾害损失及影响。这为在当前气候变化引发的极端气候水文事件频繁发生的情况下,从历史的角度认识洪涝灾害对农业经济发展的影响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
关键词:渭河下游,历史洪涝灾害,发展农业经济,防灾减灾
自古以来,我国是一个洪涝灾害多发的国家。洪水的发生严重威胁着人们的日常生活和生产,其中最直接的就是对农业的影响。农业是以土地资源为生产对象的部门,其生产具有季节性和地域性的特点,是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产业部门,其发展状况不但影响着城市的布局与现代化[1-2],同时还支撑着整个国民经济的建设与发展[3-6]。但是农业生产经常会受到自然灾害,尤其是洪涝灾害的影响[7-8]。洪水暴发导致农田被淹没、农作物无法正常生长甚至死亡,最终导致粮食减产。而对于以农业为主要生产部门的封建社会而言,由于受生产力水平和自然经济的影响,洪涝灾害对社会经济发展造成的破坏更加严重。本文对渭河下游地区历史洪水对当地农业经济的影响,以及防灾救灾措施进行了相关的研究。这对在当前极端气候水文事件频发的背景下,农业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1研究区域概况 渭河发源于甘肃省渭源县鸟鼠山,是黄河最大的支流。在陕西省流经宝鸡、眉县、武功、周至、兴平、咸阳、西安、高陵、临潼、渭南、华县、大荔、华阴等市、县,在潼关注入黄河(图1),全长818km,流域面积13.5×104km2。渭河流域属大陆性季风气候,年平均气温为6℃—14℃,年平均降水量450—700mm,年径流量为1.01×1010m3。冬季寒冷干燥,夏季高温多雨;春、秋季节气候温和。降水的时间分布与气候条件一致,多集中在夏、秋两季。夏季多雷阵雨和暴雨,初秋多连续性降水,7—10月降水量占全年的60%以上,并且多由暴雨组成。
咸阳至入黄口是渭河下游流域,河长208km。两岸支流众多,左岸支流大而长,主要是泾河、洛河等;右岸支流短而密,有沣河、灞河、赤水河、罗夫河等16条支流汇入。该河段比较小,水流缓,泥沙淤积严重。自古以来,渭河下游流域就是中华文明的发祥地之一。从原始社会开始,先后有13个朝代曾在这里繁衍生息,在此建都的有西周、秦、汉、晋、北魏、北周、隋、唐。其中,西周是我国最早的礼仪之邦,秦是我国最早的中央集权制国家,汉、唐是中国历史上最鼎盛、繁荣的朝代[9]。
2洪涝灾害的等级划分与资料来源 2.1 洪涝灾害等级划分
凡是因为水量过多造成的人类生产、生活受损的,都属于洪涝灾害的范围,史料[10-12]记载中常用“泛滥”、“溢”、“雨”、“大雨”、“暴雨”等字眼对洪涝灾害进行定性的描述。如《旧唐书》记载,贞观十一年(637年)“秋七(7)月洛水溢,漂六百家”;《陕西通志》记载,唐广德元年(763年)“九(10)月关中大雨,平地数尺”;《旧五代史》卷六七《晋书》记载,五代后晋天福二年(937年)“(八月)庚子,华州渭河泛滥,害稼”等。
但是,受各种因素影响,这些定性描述并不能够详细地记录灾区受灾面积、受灾程度等信息。所以,为了方便理解和区分,不少学者在研究历史洪涝灾害时,依据洪涝灾害的定性描述,对其进行了等级划分。例如《中国近五百年旱涝分布图集》[13]将旱涝灾害划分为五个等级,依次为涝、偏涝、正常、偏旱和旱五级。这种划分方法,如若只针对洪涝灾害进行研究,显然过于笼统。而赵景波等[14-16]将洪涝灾害分为了四级:一级轻度涝灾,是指小范围内“大水”、“大雨”,但未对人类生产生活产生影响;二级中度涝灾,指降水持续时间较长、局部地区受灾;三级大涝,受灾范围较广、大量农田被淹、城垣倒塌、有人、畜死伤;四级特大涝灾,降水时间长,强度大,范围广,并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的破坏。这种划分方法虽有改进,但是对于某些文献记载的洪涝灾害不能准确判断其等级,尤其是对二、三级进行划分时更为明显。
本文以历史文献的“可信度”[17]为依据,通过阅读《陕西历史自然灾害简要纪实》[18]、《西北灾荒史》[10]、《禳灾与减灾:秦汉社会自然灾害应对制度的形成》[19]、《中国气象灾害大典·陕西卷》[11]等[20-21]资料以及各地方县志,并结合本文研究内容与研究区域特点,将历史洪涝灾害划分为三级(表1)。
一级轻灾,灾区受灾情况程度较浅,损失较小,有些甚至在历史文献中没有记载其损失情况。本文一般是指由小范围、短时间内降水形成的洪水所造成的破坏,并且此类降水强度小。如《新唐书》记载,唐武德元年(618年),关中“秋雨”;《元史》卷三八《顺帝本纪》记载,元元统元年(1333年)“(六月)泾水溢,关中水灾”等。
二级中灾,视为较大规模洪水所造成的破坏,受灾范围较大,损失严重。这种洪水的发生,多是因为降水强度较大,但持续时间不长。如《临潼县志》记载,西汉成帝鸿嘉三年(公元前18年),今临潼一带“五月乙亥大水”;《元史》卷五〇《五行志》记载,元至元二十三年(1286年)“六(6—7)月,安西路华州、华阴县大雨,潼谷水涌,平地三丈余”等。
三级重灾,将其视为大洪水或特大洪水所带来的灾难。此级洪水的发生,往往是全流域甚至是全省范围内出现的高强度、长时间的集中降水,受灾范围广,损失惨重。如《续华州志》(光绪8年)记载,明嘉靖十三年(1534年)华县“五(7)月二十二(2)日水自西来,深一丈,北至明沙,南至柳子,漂流人民,淤泥深浅,不可胜记”;而同一年,《陕西通志》(雍正本)记载,华县上游关中地区“五(6)月,邠宁、泾阳等州县大水,淹没泾、渭两岸居民蓄产无数”。1910年,渭河下游流域持续、大范围降水,各地方均遭受不同程度损失,其中《故宫奏折照片》记载,渭南“张北里、箭峪口等处于七(8)月二十(24)日蛟水陡发……成灾均在十分以上”。
另外,由于受文字记录的局限性,在文献中虽然对某此洪涝灾害的记载使用了某一类关键字眼,但是,依其总体描述,本文做出了相对合理的等级划分。例如,《陕西通志》(雍正本)中记载的,唐655年,西安地区“八(9)月,京城大雨”,虽然有“大雨”、“大水”等字样,但是因受灾面积较小,所以本文中将此次洪涝灾害划分为一级轻灾。
2.2 渭河下游历史洪水洪涝灾害等级分析
结合上述洪涝灾害等级划分情况,本文对历史文献记载中的各类洪涝灾害逐一进行等级划分,并作出等级数据分析(图2)。
由图2得出,渭河下游流域在公元前370—公元1930年的2300年中,历史洪水出现有3个高峰期,分别是秦汉时期、唐宋时期和明清时期。秦汉时期有记录的洪涝灾害年份有10年,各等级洪涝灾害共计12次。其中,一级洪涝灾害1次、二级洪涝灾害7次、三级4次。尤其是西汉末年至东汉时期,二、三级洪涝灾害频繁发生。唐宋时期,有记录的洪涝灾害年份有59年,各等级洪涝灾害共计63次。其中,一级26次、二级29次、三级8次。明清时期有记载的洪涝灾害年份共157年,各等级洪涝灾害共计299次。其中一级轻灾118次、二级中灾143次、三级重灾38次。这与竺可桢[22]、朱士光[23]等对中国历史时期降水量变化的相关研究以及其他学者对渭河下游历史洪水的相关研究[24]相符。
3渭河下游历史洪水对农业经济发展的影响 中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农业国家,农业是社会经济发展的核心部门。而在封建社会小农经济自给自足的生产模式下,生产具有一定的分散性。这使得古代农业发展非常的脆弱。一旦受到洪水灾害的影响,势必会影响到整个社会的进步与发展。
3.1 洪水暴发导致农田被淹
洪水对农业产生的最直接的影响就是农田被淹。文献中一般会使用淹毙农田、沙压农田等字眼进行描述。但是,洪水的发生有大小之分,所以,史料中依据每次洪水发生的规模的不同,对相应的农田受灾程度的描述也有所区分。
一级洪涝灾害发生时,由于受灾范围小或者洪峰流量较小,一般不会对农田造成损失或损失很小,所以,相关的记载较少。而这些记载也只是对农田受灾情况进行简单的描述。例如《大荔县志》记载,清乾隆十六年(1751年),大荔、华阴一带“渭水溢,淹盖禾苗,朝邑黄河水发”;《故宫奏折抄件》记载,清乾隆二十六年(1761年)“因河水山水涨发,各有一隅村庄田禾被伤,间有冲塌房屋之处”等。从这些简单描述当中可见,轻灾的发生对农田带来的影响非常小。虽然偶尔出现类似于《新续渭南县志》(民国21年)中描述的,1883年五(6)月二十五(29)日,渭南南山小峪一带发洪水,“近山膏腴之地,尽成石田”这样的记载。但是,这些仅限于小范围内的山洪,并未造成较为严重的损失。
二级洪涝灾害发生时,文献记载往往会相对详细些。如《重修华县志稿》记载,清康熙三年(1664年),华县地区“六(7)月二十二(15)日暮大雨,石堤峪水几二丈,摧倾桥梁,沙没稻田,水逾管道至赵村,侯坊等处”;《故宫奏折照片》记载,1821年,六(7)月中旬长安、蓝田一带连日大雨,山水陡发,“沿河秋禾地亩间被冲淹”,长安县下属18个村庄被冲地21顷43亩,蓝田县下属的39个村庄被冲地19顷21亩。从文献记载的“水几二丈”和这些具体数据中可以看出,二级洪涝灾害发生时,受灾面积之广、洪水规模之大,由此带来的损失也可想而知。
因为三级洪涝灾害是由大范围、高强度、集中性降水所造成的,所以,它所带来的损失也是最为惨重的。如《三原县志》(乾隆30年)记载,南宋淳熙六年(1179年),陕西“秋,陕西以水旱伤民田一十三万七千七百余顷”;《重修朝邑县后志》(康熙51年)记载,清康熙四年(1665年),大荔“连年河西决,没田一千余顷,东北乡被害尤甚”;《重修华县志稿》记载,清光绪十年(1884年)“秋,华州罗纹河决,冲没民田三百余倾”;《故宫奏折照片》记载,清光绪十六年(1890年),华县“浸淹水旱地三百六十余顷”;清宣统二年(1910年),“八(9)月初旬,大雨连绵,沣河决堤,渭河泛滥,附近各村秋禾地亩均被水淹,成灾实有六分”等。
从一级轻灾的“禾田被伤”、“伤秋禾”到二级中灾的几顷、几十顷,再到三级重灾的数百顷甚至数千、数十万顷,随着洪涝灾害等级不断上升,受灾农田的面积也在急剧扩大。可见,洪涝灾害的发生,最直接最明显而且是最严重的破坏就是导致农田被淹没。
3.2 洪水暴发使得农作物受损、粮食减产
洪水暴发对农业生产的破坏往往是毁灭性的。洪水发生,严重影响了农作物的正常生长,最终造成粮食减产甚至绝收。
当水灾的破坏程度较轻时,史料中常使用“害稼”、“伤稼”等词记录当时农作物受损情况。例如,《新唐书》记载,唐开元二十二年(734年)关中地区“关辅秋水害稼”;《西安府志》(乾隆44年)记载,元泰定二年(1325年),关中地区,“六(7)月奉元等路暑雨伤稼”;《故宫奏折照片》记载,1802年,长安“有被水冲塌房屋,伤损禾苗之处”等。诸如此类描述,说明洪水的发生,对农作物并未造成严重影响,不妨碍农作物的正常生长。
当洪水影响到农作物正常生长时,文献中会出现有“麦涝损”等相关字眼。例如《旧唐书》记载,唐永淳元年(682年)关中地区“六(7)月雨,麦涝损”;《旧唐书》记载,唐太和八年(834年)七(8)月戊午(17日)蒲城,临潼,富平等地“雨损夏麦”;《故宫奏折照片》记载,清乾隆五年(1740年),西安、长安、咸阳、临潼、渭南、华县、华阴等地因雨水过多,导致“所种秋禾稍较损伤”等。由此便知,洪水规模的不同,对农作物生长带来的影响也不同。有些洪水虽然淹盖了农田,但不影响作物的正常生长;有些洪水虽然破坏了作物的正常生长,但并不妨碍人类正常的社会生产活动。
当洪水规模进一步扩大时,随着降水范围的扩大、降水量的增加以及降水强度的增加,洪水的破坏力也在不断增强。从而导致农业生产受损、人民日常粮食需求受到影响。粮食减产时,史料中常出现有人民饥饿、受灾几成、收成几成之类的相关字眼。如《泾阳县志》(乾隆43年)记载,唐贞观十九年(645年),泾阳“霖雨,饥”;《重修华县志稿》(民国38年)记载,1792年,华县“渭溢、沙压民田大饥”;《故宫奏折照片》记载,1742年,西安、长安“八(8)月雨水过多,谷穗不实,收成仅七分上下”;《大荔县续志》(光绪11年)记载,1851年,大荔“春、夏多阴雨,二麦黄疸歉收”;《故宫奏折抄件》记载,1896年,长安“计被灾六分至七分不等”;《故宫奏折照片》记载,1910年,咸阳“八(9)月初旬,大雨连绵,沣河决堤,渭河泛滥,附近各村秋禾地亩均被水淹,成灾实有六分”等。
当然,在以农业为主要生产部门的封建社会,洪水发生时,损失最惨重的莫过于粮食绝收。对于这部分,史料中也做出了详细的记录。例如,《明实录》记载,1460年,除潼关以外的渭河下游地区“雨水连绵,秋成失望,人民缺食”;《咸阳县志》(乾隆16年)记载,1709年,咸阳“三(4)月雨至五(6)月,麦收斗余,余禾未收”;《高陵县续志》(光绪10年)记载,1877年,高陵“夏六(7)月大雨如注,平地水深三尺,田苗尽没,是秋无禾,大饥,饿毙男妇三千余人”;《故宫奏折照片》中记载,1905年六(7)月初,咸阳地区东乡龙保存等处“大雨过后,河水陡涨,漫溢堤岸,秋禾淹浸,成灾十分”;《故宫奏折照片》中还有记载,1906年,大荔南乡杨村,于六、七(7、8)月间阴雨连绵,“共计142亩均已崩落河内,一时难于修复,实系成灾十分,夏秋沿河地亩被水冲塌之处一望弥漫,尽成泽国”等。
上述这些文献,大都是对本年洪涝灾害所造成粮食损失的直接描述。在查阅历史资料的过程中发现,有些记录是间接地从粮食价格、税收等角度反映洪水对粮食生产。如《旧唐书》中记载有,唐天宝十二年(753年),西安地区“八(9)月连雨二十余日,米涌贵”;唐广德二年(764年),西安地区“自七(8)月大雨未止,京城米斗值一千文,蝗食田”等。《明实录》中记载有,明朝统治时期,1485年十(11)月,陕西西安地区因受水灾影响,而免“夏粮子税”;1501年十一(12)月,大荔“以水灾免粮草子粒有差”。历史文献中有时还有例如《乡土志丛编第一集》中所记载的,1770年,华县“遇仙桥被水冲塌,次年岁荒”。这说明了某些洪水的发生还会影响到第二年的粮食生产情况。
从这些史料所记载的各种损失情况看,洪涝灾害的发生,无论其规模大小,都会对作物生长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这种影响或大或小,影响较小时,并不妨碍农作物的正常生长;影响较大时,会导致粮食减产、绝收,有时还会影响来年的收成。
4历史时期的防洪救灾制度 历史时期,自周王朝建立至清王朝灭亡,曾有多个王朝在渭河下游平原地区建立都城,如秦都咸阳、西汉都城长安、唐都长安城等。随着渭河下游地区的开发和经济不断地发展,该区域人口急剧增长、人类活动范围不断扩大,洪水暴发带来的损失也越来越大。为了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各个王朝积极采取一列防灾救灾措施[<2<5<-<2<6<],不断地完善防灾救灾制度。这些措施集中体现在水利工程建设和仓储制度的建立两大方面。
4.1 水利工程的修筑
封建时期的中国是一个典型的农业国家,农业的发展离不开水利的发展。因此,水利工程的修筑是治理水灾、发展农业的首要条件。古代,水利工程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灌溉;二是防洪;三是漕运。这三个作用与洪涝灾害密切相关的是防洪、灌溉。
渭河下游流域的水利工程建设在秦汉时期达到了高潮,并且形成了庞大的水利网[<2<7<]。其中规模较大的有:秦朝的郑国渠,汉朝的漕渠、龙首渠、六辅渠和白渠。秦始皇元年,即公元前246年,秦始皇任命水工郑国在关中地区修建了郑国渠。郑国渠的修建使得“关中为沃野,无凶年”[<2<8<]。漕渠在公元前129年由著名水工徐伯主持修筑而成,与渭河平行,从长安引渭水注入黄河。龙首渠流经今陕西蒲城、大荔一带,因为其所流经地区土质松软,极易坍塌,所以采用凿井的办法来取代开渠,形成了10里长的井渠,井与井之间有水相通,是我国历史上第一条地下水渠。因为郑国渠是引泾水人洛水,所以在地势较高地区并不能受益。所以,公元前111年,左内史儿宽在郑国渠的北岸开凿了六条小渠,即六辅渠。白渠,公元前95年修建,起自今陕西泾阳西北,向东至临潼西北,引泾水入渭水。白渠修建后,人们称赞道:“田于何所?池阳、谷口。郑国在前,白渠在后。……且灌且粪,长我禾黍。衣食京师,亿万之口”[<2<9<]。除此以外还开凿了成国渠、灵轵渠等。这些工程,相互之间形成的庞大的水利系统,平时用于引水灌溉农田,一旦发生洪水,它们则可以用来泄洪,以减轻渭河干流的洪水压力,有效地减轻了因洪水而造成的灾难。
唐朝时期,不但注重水利工程的修造与维护,还加强了对水利工程建造的管理。在部门设置上,从中央到地方都设有专门管理水利事务的部门。中央掌管天下河渠堤防的是尚书省,尚书省工部的水部司郎中和员外郎负责各种水利政令的奏报。在京畿、都畿地区设有都水监,负责京畿和都畿地区的水利政令的执行与监察。在地方,由各州县长官掌管当地的水利事务,某些地方还设有堤堰使、河渠使等管理相关事务。在行政管理上,唐朝的统治者经常通过颁布行政命令或法律条文来加强对地方堤防事务的管理。例如,《唐律疏议》卷二七《杂律》指出“诸盗决堤防者杖一百,若毁害人家及漂失财物赃重者坐赃论,以故杀人者减斗杀罪一等”,“其故决堤防者徒三年,漂失赃重者,准盗论,以故杀、伤人者,以故杀、伤论”[30]。
明清时期,用于防洪减灾的水利工程建设进一步发展。两朝政府也非常重视水利工程的兴修和灾害监测预报。我国近代天文气象学开创者——徐光启就是明朝的农学家。他认为,对天文气象的科学观测以及预测能对晴、雨、水、旱等天气变化做出正确的预知,进而指导灾害的预防工作。清代地理学家刘献廷更是提出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气象物候的详细记录,建立国家性的灾害监测、预报系统,并加以长期研究、利用。此外,清代还开办了专门的水利学校,培养具有水利科学知识的人才,甚至还把兴修水利作为考察地方官员政绩的标准之一。
4.2 仓储体系的完善
进入农业社会以后,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粮食有了剩余,人们逐渐意识到利用储存粮食度过灾荒之年的重要性。因此,仓——用于存储粮食——便应运而生,并在夏朝时以一种制度现象出现。经过长期的发展,春秋战国时期,仓的建造规模以及仓储制度已渐趋发达。当时,各国都有自己的较为完备的仓储体系。这时的粮仓,既是粮食的储存机构,又是生产机构,是保证国家政治经济生活正常运转的重要部门。秦统一中国之后,更是形成了严格的、细密的仓储制度和体系,并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
汉朝时期,由大司农寺对仓进行专门管理。大司农寺在中央设立太仓署,其长官为太仓令,在地方设立郡国诸仓长。太仓是国家的大粮仓,此外,还建有敖仓、华仓、甘泉仓等大仓。其中,最重要的是建在荥阳的敖仓,它在秦至西汉时期一直以国家粮仓的形式存在。华仓位于华阴灌北渭口,华仓的储粮可以通过漕渠运往长安,转储到太仓。秦汉时期,虽然建有大型的国家粮仓,但是,对灾后救灾起真正作用的是郡国的粮仓。因此,秦汉政府对地方粮仓的管理十分重视。如若发放地方粮仓的粮食,没有中央政府的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开仓赈灾。秦朝时甚至还出现有《仓律》、《效》等法律形式的文件对粮食的存储、使用进行严格的制度化管理。
到了唐朝,社会经济水平显著提高,人口增加、人类活动范围不断扩大,渭河下游地区的人口非常密集。因此,洪水发生带来的损失较秦汉时期更为严重。唐朝政府更加完善了仓储体系在灾后赈灾、救灾方面的职能。唐朝当时建有常平仓和义仓用于赈灾。贞观二年四月,各州县设置义仓,“贮之州县,以备凶年”[31]。由此可以看出,义仓是为救灾而专门设置的。它的设置,标志着唐朝的救灾工作已步入正轨。义仓虽设在地方,但是各州县没有自主使用权。常平仓的设立晚于义仓,建于贞观十三年。常平仓的主要功能是调节市场、平抑粮价。常平仓和义仓均由中央统一管理,粮食的发放须报请中央,由国家统一调控。在后来的发展过程中,常平仓和义仓的职能趋于一致,也常将二者统称为常平义仓。由中央统一管理,虽然限制了各级官员以救灾为名的中饱私囊,但是,真正用于救灾时,往往不够灵活。所以,在元和十三年,唐朝政府下放了常平义仓的经营权利,允许地方根据当地物价灵活调节市场,扩大粮仓储备,方便救灾。此时,地方政府仍没有常平义仓的自主使用权。直至文宗大和后期,中央政府才放宽了限制,允许地方政府在当地受灾时,向灾民发放粮食,以及时缓解灾情。
唐朝时期的仓储制度、体系,对后世仓储制度的建立、管理有着重要的影响。例如,清朝时期在京都附近设有京通仓。京通仓是指设在北京和通州的京仓和通仓。在正常年份,京通仓主要用于储存漕粮,保证军需和官俸;在灾荒之年,京通仓也用于赈济灾区。除京师外,清政府还在地方设有社仓。社仓内存粮主要来自于民间百姓自觉输纳。
正是由于水利工程和仓储制度的不断完善,才使得历代政府在洪涝灾害发生之后,能够顺利的进行赈灾救灾,缓解灾情,保证国家正常的政治经济生活。
5结论 渭河下游流域在历史时期不断遭受着洪水的威胁,尤其是秦汉时期、唐宋时期以及明清时期。在这三个洪水发生的高峰期内,二、三级洪水更是频繁,给中国古代劳动人民的生产和生活带来了巨大的损失,特别是对农业的影响最为深刻。例如,洪水发生造成农田被淹没,农作物生长受到影响,严重时甚至导致粮食减产、绝产等。而古代中国是一个典型的农业国家,农业是国家经济生活的基石,一旦农业受损,将会对整个国家各方面的运转带来严重影响。所以,古代劳动人民为了将损失降低到最低,不断地对防洪减灾进行探索、研究,并且逐步完善赈灾、救灾制度。比如兴修水利工程、发展完善仓储制度等,这些都是古代人民智慧的结晶。在这个过程中,虽然对生态造成了不可逆转的影响,但从总体上讲,还是促进了中国封建社会时期的农业以及整个经济的发展。
在当代全球环境变化的背景下,对渭河下游历史洪水的研究,使我们对该区域洪水灾害发生原因有了正确的认识,告诫当地居民甚至整个人类,在经济发展的同时要注意对生态环境保护。对该区域历史洪水的研究,更重要的是有助于我们正确认识该流域洪水发生、发展的规律。这不仅有利于当代社会的防洪减灾工作的有效开展,保证渭河下游流域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及该流域政治经济生活的正常进行,更有利于当地政府从全局角度认识当地经济发展政策的演变历史,尤其是农业政策的发展与演变,正确地把握当前农业经济发展态势,进而采取符合当地发展的、切实可行的农业政策,促进当地农业的发展。
基金项目:陕西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0J024);陕西省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基金项目(GK200901007)
通讯作者:查小春(1972—),男,陕西汉中人,博士,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土地资源开发与环境演变。E-mail:zhaxch@snn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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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赵英杰(1987—),女,河北衡水人,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土地资源开发与环境演变。E-mail:hanbo 1996@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