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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民营企业的“非法”生存——大午集团成长调查报告

http://www.newdu.com 2018/3/10 爱思想 许志永 参加讨论

    如果以今天的各种行政法规标准来衡量,大午集团从创业开始就有很多“非法”之处,包括启动资金、卫生条件、土地、税收等各个方面,而这正是今天我国中小民营企业的生存现实。当各式各样戴着大沿帽的人以执法的名义开进乡村,会给这片土地带来什么样的负面作用?这的确值得我们深思。
    荒地里崛起大午集团
    1985年初,河北省徐水县郎五庄村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发包村西北一片叫做“憋闷疙瘩”的荒地,这片荒地包括一个废弃的果园,一座废弃的砖窑和数十个坟包。曾经当过八年兵,转业后在徐水县农业银行工作的郎五庄村村民孙大午鼓励妻子刘惠茹和另外五位村民一道,以每亩6元的价格承包了这片无人问津的荒地,开始了艰难的创业历程。
    从一开始,资金就是个问题。孙大午夫妇和其他村民一道东拼西凑聚集了2万元启动资金,他们一边开垦这片荒地,种上果树、向日葵,一边一边用石棉瓦搭起鸡舍和猪圈,养了1000只鸡、50头猪。然而一年下来,只见投入不见效益,大家要闹散伙。孙大午主张把别人入股的钱全部退还给那几户人家,自己承担全部亏损,从此他花更多的时间和妻子一道开始经营这片荒地。
    买疫苗、饲养、销售等繁重的工作开始都是刘惠茹一个人承担。正如很多民营企业的起步一样,他们很辛苦,卫生条件也很不好——比如孙大午他们散养的鸡下的蛋可能沾上泥巴,刘惠茹在卖鸡蛋的时候需要用自己的双手把鸡蛋一个一个擦干净,但他们在当地敢为天下先,养殖业还是明显盈利的。随着养殖业的发展,他们办起了一个日产500公斤的小型饲料加工厂,饲料生产过剩,刘惠茹就走村串户推销。由于他们很讲信用,在附近村民中口碑很好,生意逐渐红火起来。
    1989年,孙大午正式从徐水县农业银行辞职,来到承包地上。1992年,孙大午再次扩大养殖规模,养鸡达到15万只,还投资100多万元,购置了一套年产5万吨的现代化饲料生产设备,产品除供本集团使用外,还销售到北京、河北、天津境内的20多个县市。这一年,孙大午在饲料厂的基础上组建了河北大午农牧有限公司。
    到了1995年,大午公司已经颇具规模,被国家工商总局评为全国最大500家私营企业第344位。1996年,大午公司被河北省政府评为“河北省骨干乡镇企业”,孙大午被评为“河北省养鸡状元”,被推举为保定市禽蛋产业联合会理事长,保定市农学会常务理事。1996年10月,河北大午农牧集团有限公司成立。
    到2002年,大午集团已经发展成为下辖种禽有限公司、大午饲料有限公司、大午电子电器有限公司、大午食品有限公司、大午葡萄发展有限公司、大午中学,员工1500余人,固定资产上亿元,高峰时年产值过亿元的大型企业集团。
    大午集团的崛起惠及了四周的乡亲。村民们把玉米、秸秆等种植作物卖给大午集团,从大午集团购买饲料、鸡蛋、肉制品等,直到孙大午被捕之后,还有村民不断把成车的玉米送到大午集团,甚至宁愿先不收钱,因为他们信赖孙大午,认为他早晚会出来的。大午集团企业员工1500多人都是四周村庄的乡亲,他们每年要从大午集团领走600多万元的工资。大午集团还投资160万元修建了县城到郎五庄的公路,使得周边六个村庄受益。
    一个特立独行的企业家
    孙大午在当地百姓眼里是一个好人,但在一些政府官员眼里他很“另类”。一个民营企业要想发展壮大首先要和政府“搞好关系”,这是同在徐水县的另外一家企业——巨力集团的经验,该企业租地、贷款竟然都是县委书记县长亲自出面“协调”,企业发展异常迅速。而孙大午却不顾这些,甚至他和一些政府部门在逢年过节的时候连基本的“礼尚往来”都没有,他是有名的孙大抠,又是孙大牛,当地有政府工作人员说,谁也别想吃孙大午一个鸡蛋。
    2000年,孙大午打算发展1000亩的葡萄园,需要贷款600万,贷不到怎么办?孙大午在别人的劝说下终于忍不住低头走后门,给当地信用社的头目送了1万元。但是1万元太少,没办成事。按照很多人的生活经验,这钱也就算了,也算是铺铺路。可是孙大午很气愤,非要把这1万元钱要回来,最后终于要回了6000元。从此以后,孙再也不给信用社任何关系疏通。当然,贷款也年年都没有批下来。
    孙大午不仅在实际行动中打破常规,还到处以自身经历批评地方政府。他在北京大学、中国农业大学等大学里发表演讲,认为“农村是有饭吃没钱花,没钱花是因为没事干,没事干是因为有事没人干,有事没人干是因为人们想干而干不成事”,认为地方政府各机构是严重阻碍农村经济的发展的“八座大山”,应该大力精简政府机构。他从不避讳自己与土地局税务局的纠纷甚至官司,还把这些经历和对政府机构的批评到处宣讲。他自己办起了网站,经常发表一些对三农问题的看法。所有这些,看起来都和他作为企业家的身份不符。
    孙大午喜欢办教育。1995年,他投资50多万元,与徐水县教委共同创办“河北大午养鸡养猪技校”,学员来自河北、天津、广西、内蒙等几个省份,该技校曾被评为“河北省成人教育先进单位”。为了让更多的人用较低的花费接受高中教育,进而考上大学;而且大午集团发展很快,需要很多人才,考不上大学的高中毕业生可以补充到大午集团职工队伍中来。因此,1998年,孙大午花费3000多万元,创办了大午学校,这所学校现有学生2000多人,教职工200多人,该校曾在2001年保定市社会力量办学规范化学校。孙大午自任校长,把大量精力投入到大午学校,经常给学生们讲课,他要亲自教导学生们“怎样做人”。
    尽管资产上亿,但他一直生活节俭,集团里最好的一部车——一辆桑塔纳是生产用的。他的83岁的驼背的父亲至今每天骑一辆三轮车,捡拾大午集团废弃的纸箱,老人家每天还去公司的食堂将扔弃的部分食物捡回来,喂他们老两口养的几只鸡。面对记者采访,老人家说不是儿子不孝顺,自己身体还好,看到那些扔弃的东西可惜,愿意干点活。
    他是一个理想主义者。“安的淳风化淋雨,遍沐人间共和年”,“私情要受限制,公理走遍天下”,“仁、义、礼、治、信”,“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做人要堂堂正,绝不可以跪着”……在大午集团,随处可见这样警句格言,有些还是孙大午自己创造的。
    他在企业里专门开辟一个院子建立了历史文化长廊,用图画的方式解说中华民族五千年的文明史,院子中间树立起了孙中山先生的雕像。院子旁边还修建了一个“敬儒祠”,里面有孔子的雕像。他在一个大学的演讲中说,他梦想着建立一座大午城,一个世外桃源,人们很祥和地生活在一起,没有阴谋诡计,没有巧取豪夺,没有欺上瞒下。
    在纠纷中“非法”生存
    或许,孙大午的个性决定了他不是一个合格的企业家,大午集团多年来与一些企业主管部门的关系“糟透了”。
    首先是土地问题。我国土地法规定,土地要改变用途需要土地主管部门批准,如果一个企业想占用某一块集体土地用来建厂房,他仅仅征得农民的同意是不够的,他需要首先通过土地局把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再从国家那里买来使用权。孙大午使用荒地虽然建立的是养猪场养鸡场,但这些终归是“没有经过批准改变了土地用途”,因而是非法的。大午集团刚开始占用了100多亩荒地,到现在一共占有了2000亩地,这些土地部分是从别的农民那里租来的,有的是从村里租来的,这些用来建厂房、宿舍的租来的土地至今有的仍然是“非法”使用的。但如果想办理正规手续,那要经过层层繁琐的甚至是无奈的审批。大午集团不像某些企业那样,通过与官员疏通疏通关系,顺利地把手续办下来,孙大午本来就很反感这些复杂的手续,他认为,土地怎样使用更有效益就应当怎样使用。即使说要保护耕地,也不是通过这样行政管制能保护得了的,这些手续起不到保护耕地的作用,反而增加了腐败的机会。
    从1989年企业有些起色的时候开始,镇土地管理所开始来“执法”,要罚款一万元,孙大午觉得自己做的没错,没有给。1992年,县土地局来了,要罚五万,孙大午越来越觉得纳闷,他给行署土地局写了一封信:“有些事我不太明了,如‘农牧’企业问题。养10头猪没有人认为是企业,100头猪也不算企业,养1000头猪可能就算是一个‘企业’了。量变到质变的界限在哪里?1985年在各级政府的支持下我就取得了这块闲散地的使用权,并且建起了养殖场、饲料加工厂,为什么到了现在又不合法了呢?”
    保定市土地局来了,要罚十万,孙大午还是不给,他认为土地法是1987年生效的,自己占地是在1985年,1985年占的地怎么能违反1987年的法律呢?土地局局长也来了,孙大午说,如果土地局执意要罚款,他要上法院起诉,局长说,起诉也没用,这是和中级法院联合执法。孙大午生气地“送客”,把他们哄出去了。
    几天之后,包括河北省土地局执法处处长在内的大批执法人员以及包括大型铲车在内的三十多辆“执法车队”浩浩荡荡开进了大午集团,随之而来的还有河北省电视台,把大午集团占地当成了违法典型来报道。孙大午坚持说自己搞的是农牧业,符合国家政策,处长说,你在山坡上搭一个羊圈也得经过我们批准,没有批准就是违法占地。孙大午问文件在哪里,处长不屑地说,要文件吗?回去我给你写一个。他们威胁要推平大午集团,孙大午干脆说炸平了都不怕,只要当地老百姓同意。最后,这起“土地执法”行动居然不了了之。
    更麻烦的是税务纠纷。1997年7月到9月间,徐水县地税稽查局在大午集团查了两个月的帐后(临近农历八月十五节日)撤走,大午集团送给他们过节的礼物是每人一箱鸡蛋。10月28日,大午集团收到一个《限期纳税通知书》,载明“税款1389694.10元,限三天之内缴纳”。大午集团不知道138万元的税款由何而来,遂向徐水地税局有关领导咨询,答复说是估算出来的。
    1997年12月15日,大午集团向保定市地税局提起行政复议。保定市地税局下达《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大午集团随即提起行政诉讼,此案引起了河北省地方税务局的重视,徐水县有关领导也出面做工作,答应重新复查,大午集团在得到承诺后撤诉。
    1998年4月开始,保定市地税稽查局受省地税局委托开始调查大午集团的帐目。1998年6月24日,历时近三个月的复查工作结束了,核实了大午集团应纳税额,由原来的138万减为17万元。对这17万大午集团也有异议,其中11万多元是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这个税率的确定有很大的任意性,是后来决定加收的,但考虑到自身享受了一些农牧业税收优惠政策,也就算了,准备缴纳。
    就在这一天临近中午的时候,保定市地税局稽查局局长姜涛在厕所外面对孙大午说,现在税款已经降到了十几万,你应该另外再出点钱。孙大午问多少,姜涛回答,二十来万吧,并以收滞纳金相威胁。孙大午查阅了有关滞纳金的规定后坚决不同意,因为他发现税收征管法第二十条规定,滞纳金应该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纳税期满起算。
    没想到的是,1998年8月20日,大午集团接到了保定市地税局下发的《处理通知书》,竟然从1992年1月1日起加收滞纳金,共计37万多元。
    大午集团当然不服。他们尤其是对保定市地税局稽查局局长姜涛以权谋私不成反过来泄愤报复极为愤慨,于是向省人大、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等机关投诉。
    2001年12月30日,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给保定市地税局发来了检查建议书,主要内容摘录如下:
    一,大午集团几个下属子公司都是独立法人,应纳税额175620.57元都算在集团不妥。
    二,原《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不得加收滞纳金。且大午集团不应承担175620.57元税款,构不成大案,追缴十年加罚375760.46元欠妥。
    三,虽然姜涛行为尚未构成犯罪,但在程序、方法上均有误,建议贵局纪检部门调查处理。
    与此同时,大午集团还在进行着另外一场民事官司:起诉河北省电视台以及徐水县地税局副局长李国祥和保定市地税局稽查局局长姜涛,认为河北省电视台的电视节目《逃税逃不过税法》采访李国祥和姜涛,诬陷大午集团大规模逃税上百万元,损害了大午集团的名誉。但两审法院都判大午集团败诉,败诉的理由是:李国祥和姜涛说话是职务行为,与个人无关,因此他们二人不应作为被告;河北电视台的节目已经经过税务机关审查,
    因此算是经过了权威核准,不需要对内容真实性负责。对于这样的结论,大午集团愤怒地提起了申诉。
    为了税务问题,大午集团打了五年官司还没有结束,最近,新的“偷税”问题又出现了。
    此外,还有工商局、卫生局、技术监督局等很多部门,他们只要想卡一个企业,怎么都能找到理由,孙大午还从来不让步,因此在大午集团十多年的成长过程中,纠纷时常发生。好在孙大午企业做的很好,名声在外,很多纠纷最后都不了了之,大午集团也一直在“非法”的状态中生存成长。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如果严格按照1998年国务院第247号令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规定,孙大午夫妇从1985年就开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了,因为最初的启动资金2万元是东拼西凑借来的。
    大午集团在发展的过程中遇到的资金短缺以及融资困难是一个世界普遍的现象。因为中小企业发展不稳定,风险大,资金量相对较小,贷款手续成本高,因此大大金融机构大都不愿与中小企业打交道,因此各国都积极发展中小企业的多种融资渠道,包括鼓励合作金融以及民间直接融资。当然,这个问题在中国似乎更复杂些,垄断的金融市场导致大量的金融腐败,不断曝光的农信社主任贪污受贿案暴露了这个问题的冰山一角。
    大午集团贷款难,不仅因为它是民营企业,它的厂房缺少合法手续,也和孙大午的个性有关。在企业十多年的发展历程中,大午集团一共得到过两笔成规模的贷款:1995年大午集团被国家工商局评为500家最大私营企业之一,这为它赢得了河北省农行对农业大县的一笔专项贴息贷款——250万元;1996年,孙大午被河北省政府评为“养鸡状元”,此后得到了农行的第二笔大额贷款——180万元。这都是政策性贷款,大午集团一直在“续贷”。
    对于一个乡镇企业来说,430万元应该已是一个不小的数目,但它却仍然不能满足大午集团的发展需要。1996年底,大午集团共有固定资产3000多万元,到2003年,固定资产达1亿元。六七年的时间,大午集团的固定资产投入有7000万元之多,这其中,大午学校就占了3000万。
    从1996年开始,大午集团采用‘职工入股’的方式融资。后来逐渐从职工扩大到了邻村的村民。借贷者中,还包括孙大午自己的家人。孙大午的父亲也把自己捡废品换来的几千元钱借给了大午集团。目前,郎五庄村及附近村民,共有4742人把钱借给了大午集团。
    徐水县高林村镇马庄村一位姓曹的村民,先后借给大午集团8.5万元钱,加上他儿子的借款,曹家共有十几万元资金借给了大午集团。他说,大午不是那种坑蒙拐骗的人。如果孙大午不可靠,再高的利息也不敢把十几万借给他。很多村民都说,孙大午可信,再说也图方便,就把钱存在孙大午那里。
    大午集团也的确很守信用,这些年来,一直是有借有还,虽然累计借了1.8亿元,但借款余额大致稳定在3000多万。借钱给大午集团的村民们如果急需要钱,哪怕深更半夜也能取出来。
    但大午集团这样做是违法甚至是犯罪的。根据有关部门的说法,大午集团涉嫌刑法中的一个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但是,如何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刑法并未明确规定,也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
    司法实践中,一些法院根据1998年7月国务院第247号令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中有关规定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该办法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但是,根据我国宪法第六十七条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解释法律的权力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对于法律无权做出解释,因此国务院令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界定不应当适用于刑法有关条文,用国务院1998年的第247号令的有关规定来界定刑法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罪名是不符合宪法精神的。
    而且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现有法律并没有明确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合法的民间借贷之间的界限。我国合同法第十二章规定,建立在真实意愿基础上的民间借款合同受法律保护。1991年7月2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在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以下的范围内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1999年1月26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虽然也规定不得以借贷的名义非法集资,但到底什么是非法集资,该批复没有说明。
    一个企业向一个公民借贷属于合法民间借贷,向两个公民借贷也属于合法借贷,但是,向3个、向100个公民借贷到了金融法规里怎么就成了非法的呢?向一个人借一万元是合法民间借贷,而向100个人各借100元就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从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和民间借贷行为到有关金融法规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定性,法律之间缺少应有的逻辑关系,甚至可以说,法律之间存在冲突。到底向多少个公民借贷或者借贷多少属于合法范围,尤其是在什么条件下触犯刑法,法律并没有明确的统一的规定。
    从实践中看,国务院第247号令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界定导致了大量民营企业的非法生存状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概念不清导致司法实践中该罪名的扩大化适用已经造成了个别优秀民营企业家被判刑。大批优秀的民营企业家在创业过程中都曾经有过“向不特定对象借款”的经历,如果把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按照国务院第247号令的标准解释并严格执行,将有大批民营企业家被判有罪,这对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利大还是弊大?我们不得不反思,刑法是不是管的太宽了?对于那些没有发放贷款行为只是向别人借钱来发展企业老老实实经营而且没有造成社会危害的民间借贷用刑法来管治是不是有些过分了?
    孙大午的个人遭遇的确值得我们反思,反思民营企业的生存空间,反思我们国家现存的土地制度、金融制度等一系列管制市场经济的制度,当那些执法人员高扬着法律的旗帜去摧毁这样一个荒地里艰难崛起的造福一方的企业时,我们需要反思,他们究竟在干什么?我们的有些法律法规对社会是不是管的过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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