醒来吧,沉睡的土地资本!--专访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院长李录堂教授
小编语:随着农村两权试点指导意见的颁布,未来农村“沉睡的土地资本”将会被彻底盘活,这无疑对我国农业产业贷款难问题起到缓解作用,另一方面,随着土地流转问题的解决,我国适度规模化农业的问题也在制度层面成为可能。
我国加入WTO后农业的全球市场开放给我们带来机遇的同时对我国农业产业带来的巨大冲击,以及我国近几十年城镇化超速发展带来的劳动力转移导致的土地闲置问题,再加上即将盘活的巨量“沉睡的土地资本”的诱惑,小编认为两权试点意见颁布是顺理成章的。
然而农业土地流转不是简单的物权问题,他牵扯到国家的粮食安全问题、8亿农民的福祉等诸多因素 ,影响着全社会的稳定,因此决策者和执行者在这方面应该慎之又慎。
李录堂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全国农业企业经营管理教学研究会副理事长。长期以来,贷款难是困扰我国农业发展的一大顽疾,这一顽疾能否真正破题,引发了业界广泛关注。
如何盘活农村土地资产,增强农村土地资源效能,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为农村金融注入新活力,是国家农业工作的重点之一。8月24日,国务院颁发《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备受关注。为此,《农经》记者专访了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院长、教授李录堂。
01谈风险防范: 建立健全适度农业规模经营主体
农经:请您谈谈对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以下简称“两权”) 抵押贷款试点的看法。
李录堂:这又是一次国家层面的农村改革探索,值得肯定和支持,也符合“试验、试验又试验,探索、探索再探索”的中央精神。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在全国多个地方早有局部试验,这次提升到国家层面,说明中国农业现代化发展需要金融资本推动。但也有一些问题值得注意,因为此次试点是在农村土地市场尚未形成的情况下展开的,抵押融资与抵押要素市场二者缺一不可,这就势必使本次试点带有一定的局限性。
农经:您所说的局限性具体指的是哪些方面?
李录堂:《意见》的颁布从某些方面来说是有利于盘活农村土地资产,激活农村金融,比如说在政府行政担保或贴息担保等条件下或土地对农民生活重要性已显著下降且农民有完整的社会保障条件下,土地的“两权”抵押融资功能可能会发挥一定的积极作用。
但是,一、在当前集体与农民之间的土地产权数量关系不清且土地和农村房产市场没有形成的情况下,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对银行而言意味着将来一旦“两权”抵押出现风险,土地或农民房产债权的市场化处置会受到极大的限制。当然《意见》中也提到了“两权”抵押风险防范问题,但具体如何防范并没有说明。
二、对土地集体所有者而言,有的农民在还不上贷款时,他的承包土地经营权或住房财产权可能被银行出售,而买入者又不是原集体土地所有者,这就意味着土地集体所有者会因抵押风险而改变。怎么办?
三、由于农村土地市场没有形成,土地不能自由的转换成货币,货币不能自由转换成土地。所以,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的商业融资功能几乎无法发挥作用。加之我国银行谁放贷谁收回的责任制度,使“两权”抵押商业贷款在现实中变成不可能。
农经:据我们了解,您也在从事这方面的试点工作,具体情况如何?
李录堂: 在有关学校和单位的支持下,我们也正在进行这方面的试验,试验的基本目标有7 个。
一是在试验村进行土地所有制创新,建立“土地以集体公有为主, 非集体( 农民) 土地所有为辅”的土地集体所有制新形式,简称为“51:49 式土地集体所有制”。
二是确定转出土地者和转入土地者,让他们达成土地比例化市场交易且都能感受到双重保障型农地市场流转机制的好处。
三是形成新的集体成员资格条件和新型土地承包关系。
四是建立土地社会保障基金。
五是建立土地规模化公积金。
六是实行土地规模化公积金抵押贷款和土地长期抵押贷款。
七是形成农村土地市场和适度农业规模经营主体,通过集体土地产权比例化市场自由买卖,逐步建立健全以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为载体的适度农业规模经营主体。
02谈农民利益: 必须实现农村集体土地市场化
农经: 《意见》颁布实施后,如何真正有效维护好农民利益?
李录堂: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一段时间之后,有的农民可能会面临还不上贷款的问题,他的承包土地经营权或住房财产权可能被出售。这时,农民该向何处去呢?关于这种情况国家是有相关规定的,还得给农民一定的安置。但是,真正维护好农民利益的战略办法,是健全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和实现农村集体土地及房地产市场化。
农经: 在您看来,如何才能做到既清楚界定集体与农民之间的土地产权数量关系,又实现农村集体土地市场化呢?
李录堂:关于这一问题,还得从农村改革中人们遇到的一个困惑说起。现在人们一谈到集体土地市场化,就要否定土地集体所有制;一谈到坚持土地集体公有制,土地似乎就无法市场化。那么,有没有既能坚持土地集体公有制,又能实现集体土地市场化的路径呢?我的答案是肯定的,即依据《宪法》实行“土地以集体公有为主,非集体( 农民) 土地所有为辅”的土地集体所有制新形式,然后让集体土地产权比例化自由买卖。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倡导“依法治国”。那么,一、“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成分并存”的《宪法》原则在土地集体所有制上如何体现?二、“土地集体全额(100%)公有,农民家庭承包经营使用”是否是实现上述原则的最佳途径?三、“土地集体全额(100%)公有”是否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四、土地集体公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到底是什么?五、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关系长久不变是指土地家庭承包实物关系长久不变,还是指土地家庭承包货币关系长久不变或者二者兼有?等等。
我认为,现行农地制度没有明确回答这些问题。现行土地制度只解决了农民的集体土地实物性使用权问题,而没有解决“土地交易权问题”。允许集体和农民共同所有的土地按51:49比例化自由买卖,既坚持了土地集体所有制的主体地位,又实现了集体土地市场化。一句话,无论土地怎么买卖,土地集体所制永远不变。
这样,前面提到的具体问题都会迎刃而解。“两权”抵押商业贷款就成了自然而然的事情。
03谈流转机制: 双重保障型农地市场
农经:请您谈谈什么是“双重保障型农地市场流转机制”?
李录堂:这个机制是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对农地的三项要求(即土地集体公有制性质不变、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土地用途不变)和农民对农地的三项要求(即农民对土地在国家和集体层面的货币化社会保障要求、农民利用土地实现生存就业和发展就业的要求、农民利用土地作为商品实现其财产收入的要求)而提出的。
它遵照“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成分并存”的《宪法》原则,借鉴国有企业划分国有股、企业股和企业全员持股的经验及城镇住房公积金改革的做法,将农地产权在集体和农民之间按集体占51%、农民占49%的比例分配后再市场化流转。该机制突出的特点是“农民既有土地衍生的生存保障和就业保障,同时还有非土地社会保障”,即双重保障。按该土地市场机制逻辑沙盘推演的极端结果,一极为有双重保障的无地或少地农民;另一极为拥有较多土地的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主等。因此,不会出现封建社会和解放前旧中国那样的社会动荡。
农经:农地产权按集体占51%、农民占49%的比例自由买卖会不会使土地变相私有化呢?
李录堂:我可以坚定地回答:绝对不会。因为静态地看,农地产权在集体和农民之间按集体占51%、农民占49%的比例进行数量分配,显然是符合《宪法》精神的,无需赘述;从动态交易过程看,转出或卖出土地的农民获得了49%的土地货币收入,集体得到了51%的可用于农民将来生存保障和就业保障的货币收入,这部分收入农民会因永远离开农村而转移接续至城镇社保基金或退休最终拿走,也许有人会据此怀疑这部分正是土地变相私有化所在。其实这是一种误解,是把土地货币化的社会保障理解成私有化了。最后从转入或买进实物性土地者的角度可以清晰地看到,他所买入的土地产权,只能占该实物土地产权的49%,集体仍然占该实物性土地产权的51%,也就是说该土地以集体公有为主的格局没有任何变化。
农经:如您所述,这样的集体所有制新形式有哪些好处?
李录堂:好处很多,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第一,既坚持了土地以集体公有为主,又能实现集体土地市场化,使“两权”抵押融资成为现实,能彻底盘活农村“沉睡的土地资本”。如果一亩地融资按5000元计算,那么20亿亩耕地就是10 万亿,这对推动农村农业现代化将是多么巨大的力量。第二,集体土地市场化会逐步形成土地规模化和专业化,进而形成适度规模的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和农工商一体的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三,我们提出的改革主张简便易行,农民容易理解实行。第四,可以“让农民在农村土地产权比例化市场自由买卖过程中‘退’有保障,‘进’有支持”, 保持稳定可持续。
来源:《农经》杂志, 记者 张菊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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