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刚刚结束的全国科学技术大会上,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大战略决策,指明了通过科学技术发展进一步推动国家发展的方向,也为我国如何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提出了一系列新的任务。其中,加快构建农业科技投入新机制就是一个迫切的课题。
我国是农业
大国,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长期以来,尽管我们始终强调加强农业这个“基础”,但这个基础仍然不够牢固。不仅农业发展水平还远远不能满足国民经济发展的需求,而且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升缓慢,农业发展后劲严重不足,成为影响中国现代化进程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制约瓶颈。目前,我国农业科技转化率只有30%—40%,科技进步对农业生产的贡献率仅为30%,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业经济的持续发展。因此,增强农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农业科技进步,是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有效提升农业竞争力的必由之路。
一、稳定的投入增长机制是加快农业科技进步的中心环节
农业是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并存的弱势产业,加之农业生产的高度分散性,使得农业科技不但具有较强的公共属性,而且具有高度的需求多样性。因此,农业科技进步必须以稳定的农业科技投入增长为前提。我国农业科技投入明显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农业科技推广同样也存在着资金投入不足、推广体系不够完善的问题。农业科技投入不足已经严重影响到我国正常的农业生产活动。
二、构建与农业科技公共产品属性相适应的供给体系
相对于农民的“私人产品”而言,农业科技的绝大部分都具有效用的不可分割性、消费的非竞争性和受益的非排他性,因而从公共产品属性看大多属于纯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农业科技供给体系构建的有效性,必须与农业科技的公共产品属性相适应。从国外经验来看,政府和私人的农业科研往往集中于不同领域,“公共部门的活动主要集中于基础科学和‘准技术’的创新;而私人部门的活动则以一种互补的方式,集中于‘原型技术’和‘实用型技术’的开发应用。”就我国农业科技研究开发而言,由于大多数农业科研开发公益性强、外溢性大、成果物化难度大,而小农经济力量分散、薄弱,没有足够的能力承担农业科研开发的机会成本和风险成本,加之农业技术进步的主要受益者是消费者,而非生产者。因此,对于农业基础性研究、应用基础性研究、重大高新技术研究、重大关键性或共性技术研究以及对全国或跨省区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有较大影响的先导性技术研究,必须由政府投入;而对于可明确界定产权和产权主体,易于进入市场交易的一般实用型技术、科研项目、科技成果如农业化学品、食品加工、农业机械和农作物杂交种子等,政府的重点是培育市场供给机制,创造相应的政策环境,并按市场原则对相关科研机构、科技中介机构、民营科技企业进行鼓励和支持,使其成为这部分农业科技研究开发的投资主体。同时对上述组织投资开发的、社会效益明显关系国计民生的且知识产权不易保护的农业科技成果、专利,采取政府收购、有偿征用或委托研发的供给方式,发挥政府政策和政府投资对私人投资的引导和支撑作用,形成“官、产、学、研”四方良性互动机制。
三、形成政府主导的农业科技投入多元化格局
农业科技创新需要大量稳定的资金投入,仅仅依靠国家有限的财政资金投放是远远不够的。因此,农业科技的有效供给,必须形成以政府为主导的多渠道供给格局,实现农业科技供给主体的多元化。一方面,加大财政农业科技投入力度。世界上许多国家的财政支出中,用于支持农业科技的投入占据了相当的份额。为了提高我国农业科技实力,优化农村产业结构,提高农民收入,政府应充分利用“绿箱”政策,继续加大财政对农业科技创新的投入,通过立法保证国家对农业科技投入的逐年增加,在稳定现有各项农业科技投入的基础上,新增财政支出要切实向农业倾斜,保证财政对农业科技的投入增长幅度高于财政科技投入的增长幅度,强化政府的供给主体地位,建立稳定的农业投入增长机制;另一方面,加强财政投资的导向功能,引导社会资金的投入。拓展投融资渠道,适当降低科技企业贷款及上市融资的门槛,设立科技投资风险基金,建立完善农业科技的风险投资和分散机制,采取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等方式,鼓励各种投资主体参与农业科技的研究开发、示范推广和农民培训,强化对农业科技的支持力度,逐步形成以国家投资为主体,社会投入为补充的多元化、多渠道投融资体系,贴近农村科技需求,弥补政府供给主体的功能缺陷,解决农业科技供给与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村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矛盾。
四、营造农业科技创新多元化投入的良好环境
构建可持续的农业科技供给体系必须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和政策支持。为此,一方面要建构合理调节的产权机制。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优化科技创新环境,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完善合理的产权机制,在不影响农业科技进步和发展的前提下,加大对农业科技产权的保护力度,促进农业科技的产权化、市场化;另一方面,建构市场诱致型管理机制。建立“市场—立项—成果—市场”型以市场需求为中心的科技创新模式,催化科研院所、农技推广部门、农业科技企业和农民组成的分工明确、分层管理、协作广泛的科技创新组织体系,把科技创新、推广应用与农民增收、增效结合起来,把创新效益与经济发展结合起来,建立成果研发、科技推广和农业应用的良性互动机制。(作者单位:西安交通大学)
文章出处:光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