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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兴山: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若干问题的辨证认识

http://www.newdu.com 2018/3/17 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 佚名 参加讨论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在国内外引起了强烈反响。目前,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许多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已进行了广泛深入的研究。以下,再从几个不同的角度谈一些认识。
    一、不仅要从三农”重要性的角度,还应从消除“二元结构”的角度认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意义
    大家知道,在我国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也并非是第一次。那么,这一次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究竟有什么新的重大意义?对此,目前已从许多方面进行了研究和阐述。但综观这些阐述,多数还是从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等角度来认识的,因此往往把国家所采取的一系列“多予少取放活”的政策措施仅看成是对农村、农民的“关怀”、“照顾”、“优惠”或“倾斜”等等。这些认识当然都不错,也是事实,但这只是停留在“合情合理”层面的认识。如果我们再从逐步消除城乡二元体制结构的角度来认识,就不仅仅是从“合情合理”的层面,而且是从“合体合法”的层面来认识其深刻内涵和重大意义。所谓合体,就是合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所谓合法,就是合乎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法规。
    一般所说城乡二元结构,主要是指二元经济结构。但我国的城乡二元结构,不仅仅表现在经济方面、社会方面,还表现在体制方面、制度方面。这种二元体制结构在一定历史时期也许是不得已而为之,但就现在来说,已成为城乡差距不断拉大的重要表现和原因。因此,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包括由此所采取的一系列“多予少取放活”的重大措施,其意义固然表现在很多方面,但从根本上说还在于要逐步消除城乡二元体制结构。其中有些问题的解决,用法律的语言来说,就是使农民成为与市民同等地位的公民;用WTO的语言来说,就是使农民享受国民待遇;用市场经济的语言来说,就是使农民成为平等的市场竞争主体。如果我们从这一角度来认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意所在,就会使我们不仅从感情和道理上 而且能够从法律和体制上来认识和解决“三农”问题。以取消农业税为例,我们说取消农业税,标志着在中国延续了2600年的古老税种从此退出了历史舞台,这确是一项“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重大变革”。但是,这种划时代的变革,并不是意味着今后农民不纳税,农村成为无税区。而是对过去城乡二元税收体制的消除,使农民依法成为平等的纳税公民。又如,对加大农村的公共财政投入和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措施的认识,从城乡二元体制结构的角度来看,这也不仅仅是政府对农村的“照顾”和“倾斜”,而是对过去城乡二元国民收入分配体制的逐步消除,是为广大农民创造平等的生产、生活和市场竞争的环境和条件。从理论上说,公共财政的主要职能是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其中包括基础设施),它来源于依法向城乡所有纳税人征收的税收,因此其阳光理所当然也应普照城乡大地。再从另一方面来分析,公共财政投入和基础设施建设,从性质和作用来说,也只能为全体国民提供公共服务,并不能代替农村的生产发展和农民的劳动致富。因此,国家既不能大包大揽、许诺过多,农村也不能期待过大、坐等依靠。
    由此,我们可以说,建立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过程,实际也是不断消除城乡二元结构的过程。如果我们真能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实际行动中,通过各项政策措施的制定和实施,扎扎实实、一个一个地在逐步消除城乡二元体制结构上解决一些问题,就能更大程度地解放农民、解放农村生产力。那我们就不但能保证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不作表面文章、不搞形式主义,而且还会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谱写更新的篇章。这就是标志着我国“三农”问题的解决,不但进入到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新阶段,而且进入到真正从实质上逐步消除城乡二元体制结构的新阶段。
    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既是中国式城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又不能照搬城镇建设模式
    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这一重大历史任务与实现我国城镇化究竟是什么关系?目前,对这一问题实际上还有种种不同认识。有的认为,过去提“城市化”,后来提“城镇化”,现在又提“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这实际上是在一步一步地倒退。这种观点显然是把二者看成是对立的。我们认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与城镇化不能说没有区别,但从本质上说,是统一的,而且可以说是城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之所以这样说,首先是因为,从中国的基本国情出发,中国的城镇化不可能是一步到位的大城市化,也不可能是一步到位的中小城镇化。在相当一个时期,必然是大城市、中小城镇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同步推进的城镇化,是三维结构同时并存的城镇化。这就是中国式的城镇化道路。从目前一些发达国家的发展趋势看,即使将来现代化的水平很高了,城镇化的水平很高了,也还会有很多的人居住在农村,农村也还是存在的。而且随着现代化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的许多行为对空间距离的要求越来越小,加之农村的环境可能比城市还要好,因此还会出现所谓逆城市化现象。其次,从本质上说,城镇化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城市的各种文明不断向农村扩散和辐射的过程;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过程,实际也是城乡各种差距不断缩小、城乡二元结构不断消除的过程。因此,二者是内在统一、相向交融的。更何况,如果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真正贯彻“20字”方针,“四大文明”一起抓,做到了“生产发展、生活宽余、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这在本质内容上与城镇化还有什么太大的差别呢?上述两点综合起来看,这就叫城乡一体化和城乡统筹发展。
    当然,我们在这里所说的“统一”,并不等于是“同步”;所说的“一体化”,也不是“一样化”。所谓不能是同步的,就说城镇化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都应根据不同情况和条件,有不同的步骤和安排,不一定是齐头并进。所谓不是一样化,就是说虽然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与城镇化在本质上要求上是一致的,但在建设格局、建设风格等方面,也不能照搬城镇模式,更不能把新农村的建设简单地理解为就是“楼房化”、“别墅化”。否则,就无所谓“乡风”和“村容”,也就无所谓是“农村”了。
    在当前,正确认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与城镇化的关系,至少有两点实际意义:一是承认二者的统一性,就要在各项实际工作中统筹安排、相互支持。而当前就要特别强调工业应更多地反哺农业、城市应更多地支持农村。二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虽然不能照搬城市模式,但在实质上也是城镇化的过程。因此不能只在乡村建设上作表面文章,而要在许多实质方面,特别是在根本改变过去小农经济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由此所形成的旧的思想观念上不断有所进展,否则就不能真正成为“新农村”。
    三、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不仅是发展问题,而且是改革问题
    胡锦涛同志指出:通过改革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是我们推动农业和农村发展的长期实践中得出的一条重要经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同样需要通过深化改革来提供动力。因此,从这一角度来说,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不仅是一个发展问题,而且是一个改革问题。回顾上世纪八十年代我国农村之所以得到很大发展,主要是得益于家庭联产承包制的改革。但是,八十年代以后,特别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转移到城市以后,整个农村改革虽然也有所进展,但总体上说是滞后的。以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例,近十多年来,城市的公有制实现形式的探索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等都有很大进展,而农村的制度创新则无太大的实质性进展。城市先后建立了劳动力、资本等要素市场,而农村的要素市场不但无从建立,反而使大量资金外流,造成了“融资难”、“贷款难”等问题。这些现象,虽然不能说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中农村在不知不觉地被边缘化,但至少是产生了很大的不平衡。这恐怕也是为什么从九十年代以后城乡差距不断拉大的重要原因之一。
    从一定意义上说,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制度创新、机制创新和管理创新。没有这些创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系列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就没有可靠的体制机制保证,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就难以真正发挥,新农村也不能真正变“新”。从国外的一些经验来看,韩国之所以只向每村发放335袋水泥(当然还有其他措施),就启动了全国的“新村运动”,以色列之所以在沙漠、荒山占国土2/3,50%的国土降雨量不到150毫米的情况下,能够大量出口粮食、蔬菜、水果等,都不是因为国家有多大的投入或者具备多好的发展条件,关键是因为有一个好的体制机制。有好的体制机制保证,好的政策措施就可能产生“四两拨千斤”甚至“人定胜天”的效果。否则,不但会事倍功半,甚至好事也可能办不好。
    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出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发挥“两只手”的作用。没有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就不能为农村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也不能使广大的农民真正获得公正平等的对待。而没有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就不能真正激发广大农民的内在动力和活力,也就很难推进农村的自身发展和变革。而要真正充分发挥这“两只手”的作用,目前都涉及到一系列的体制改革和机制转变。这就是为什么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还要特别强调深化农村改革,特别是要深化农村以市场经济为导向的体制改革的重要原因。
    四、既要在多予少取”上尽力而为,也要在如何“放活”上多作文章
    在实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决策中,中央提出了“多予少取放活”的重大方针政策。这一方针政策的提出,意义重大、含金量很高。因此,必须正确认识三者的关系,全面扎实地贯彻好、执行好。在动员全国力量投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就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来说,政府应当狠下决心,把“多予少取”作为重点来抓。从这个角度来说,我们不能过多地强调“农民的事情农民办”。但是,在一定时期、一定条件下,多予少取毕竟有限,何况即使是多予再“多”、少取再“少”,也不能包揽一切、代替发展。为此,从农村本身的角度来说,归根到底还是要靠广大农民自己的内在活力和自我创业,才能真正得到发展。总体上看,如果说“多予”是重点、“少取”是前提,那么“放活”就是根本。因此,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既要在“多予少取”上狠下决心、尽力而为,也要在“放活”上千方百计、多作文章。
    目前,农村在“放活”方面,固然存在着许多体制束缚和政策障碍需要解决,但许多地方的发展实践也证明,在同样的体制和政策下,如何培育广大农民的商品意识和创业意识也至关重要。这是因为,我国农村长期处于自然经济、半自然经济的状态,商品经济不发达,小农经济的经营方式占统治地位。这种状态不但与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很不适应,也是束缚农村发展的根本因素。有些省市的农村,曾经在联产承包制的改革中有过辉煌历史,但是他们在“一步迈过温饱线”以后,却“20年没能进富裕门”,其主要原因就是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缺乏商品意识和创业精神。而在有些地区,例如浙江省的广大农村,他们在资源并不丰富、国家投入也不多的情况下,放手让广大农民自我创业、自我发展,不但解决了温饱,而且还走向了富裕。目前,浙江农村人均收入达到6600多元,居全国各省之首。全国百强县浙江就有30多个。总结他们的经验,其中重要的一条,就是坚持以人为本、以民为本,放手让广大农民借助市场机制,发展商品经济。实践证明,农村的发展,“轻农”固然不对,但是如果不在务工经商上放开搞活、多寻门路,就不可能致富。
    实际上,浙江农村经济发展之路,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路,就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之路。这也是当前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解决好的两大课题。不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农村的发展难以搞活、难以致富;不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就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村靠谁发展、为谁发展和怎样发展的问题。而在这两个方面,浙江的经验是有一定普遍意义的,值得很好地研究和总结。
    (李兴山:中央党校教育长) 
    文章出处:《学习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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