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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钢等: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支撑体系

http://www.newdu.com 2018/3/17 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 佚名 参加讨论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支撑体系
    朱钢 苑鹏 张元红 张立承
     一、新农村建设的财政支持体系
    农村财政的主要问题是:“市管县”的管理模式在一些地方没有带动县域经济发展,却成了集中县级财力加快地级市建设的体制工具,成为了县乡财政对农村投入不足的重要原因。已出台的惠农政策有“就事论事”倾向,在体系上缺乏完整性。建立财政支撑体系的举措是:扩大“省直管县”改革试点的范围,减少财政管理层次。
    1.完善基层财政的转移支付制度。中央财政要继续加大对地方的财力性转移支付力度,清理和整合专项转移支付,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比重,增加基层政府的可支配财力。以“三奖一补”政策为契机,建立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的激励约束机制,引导省级财政对县(市)实施财力性转移支付。财政困难的县乡财政,要通过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摆脱困境,由此形成中央、省、市、县、乡五级政府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联动的良好局面。
    2.以分税制为切入点,合理划分省、市、县、乡四级财政收入。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等地方税种收入应主要留给县乡两级,或提高县乡财政分享的比例。已纳入预算的收费项目要降低省、市集中的比例,调动县乡政府增加财政收入的积极性。
    3.化解基层政府债务。一是锁定债务,在弄清债务来源和用途的基础上制定化解债务的措施。二是严格限制基层政府以建设新农村为名负债,致使债务膨胀。三是中央和省级政府在解决基层政府债务方面应发挥主导作用,但不包揽,主要解决因防范金融风险发生的债务(如兑付农村合作基金会等非正规金融机构股金)和因完成上级政府的达标任务(如“普九”达标)产生的债务。四是优先解决政府与个人间的债权债务问题,包括对农民的高息借款、拖欠干部和教师的工资等,消除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重新树立政府的形象和信誉。
    4.加强县乡财政管理。一是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明确各级政府对农村公共支出的责任。属于省、市政府承担的支出,同级财政应该安排足额的经费,不应要求县乡财政配套,提高县乡财政自主理财的权利。二是县乡财政要按照“一保工资、二保运转、三搞建设”的原则确定支出顺序,满足农民的基本公共福利的要求,要强化管理,提高财政预算的完整性、透明性,构筑起基层公共财政框架,为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的财政保障。三是整合财政惠农政策体系。对公益性、外溢性强的农业科技推广体系、农民职业技能培训等农村公共产品和服务,适宜采用无偿供给的方式。介于公益性和竞争性之间的农村公共产品和服务,如良种推广和农产品营销体系建设,适宜采用税费减免或投资补贴等扶持形式。对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村内道路等外溢性小的公共产品,适宜采取财政贴息的投融资方式。四是完善财政资金管理模式,提高支农资金的使用效率,提升财政支农政策的效果。
    二、新农村建设的金融支持体系
    有关调查表明,农户贷款的70%来自民间借贷,正规金融部门只满足了农户贷款需求的30%。近几年,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逐渐撤出农村,乡镇以下的正规金融市场,只有农村信用社向农民提供贷款服务。农村金融市场的保险、证券、信托、代理、结算、咨询等机构发育缓慢。新的农村信用社改革使独立法人的数量进一步减少,不利于竞争性金融市场的建立。省联社的设置为地方政府可能的干预提供了机会和途径。建立新农村建设的金融支撑体系,需要出台和调整以下的政策。
    1.进一步规范农村信用社产权改革,应按规范的股份制企业模式完善企业的治理结构。
    2.放宽并进一步规范农村金融机构和金融产品准入限制,改进监管办法,鼓励农村金融创新,发展银行、保险、担保、证券、基金等多种形式的金融机构。
    3.严格限制政策性金融的范围;放开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农业贷款的利率限制,实行市场定价的利率形成机制。如果确实需要定向扶持某些行业和群体,可由企业和农户在支付银行贷款利息之后向财政部门申请相应补助。
    4.实行存款保险制度,鼓励金融企业有差别的产品创新,为非国有金融的发展提供必要的环境。
    5.对农村地区的小型金融机构,以及农业贷款、农业担保和农业保险等金融业务,实行减免营业税等财政支持政策。
    6.减少省、地级联社的权利,保障基层信用社或农村商业银行的自主权,高层联社应向行业协会转型。取消信用社经营的行政区域限制,允许信用社展开跨区域的竞争。
    三、新农村建设的科技支撑体系
    技术进步是现代农业增长的主要源泉,我国技术进步对农业生产的贡献率在45%左右,而发达国家的贡献率达到60%~80%。新技术扩散受阻,无法得到广泛应用,是造成差距的重要原因。因此,建立能满足农户需求的农业科技服务体系,是新农村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
    1.坚持公共技术推广机构的公益性目标。农技推广机构不宜推向市场,不宜提倡以推广促经营的理念,不宜简单地采取减编、减员、减经费的做法。要通过改革使基层农技推广组织与行政系统脱钩,与商业公司划清界限,将公共农技推广组织改革成为真正中立的公益性推广组织。
    2.政府扶持资金应由财政部门直接下拨给公共农技推广组织,打破扶持资金被行政部门垄断的局面,改变农业科技资金层层截留、使用随意、监督不力的状况,政府主管部门要由资金配置的决策者转变为管理者和监督者。
    3.加大农村教育和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投资,改善农民采用新技术的基础条件;完善农民的土地产权,提高农民向土地投资的积极性;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为农民采用新技术提供良好的融资环境和资金支持;通过发展农业保险降低农民使用新技术的生产经营风险。要加强电视等公共传媒的公共物品功能,避免其异化为一些机构谋取营利的工具。
    4.扶持农民发展合作组织,使生产经营活动相同的农户通过联合行动,解决他们共同遇到的技术困难,降低交易成本。并通过合作组织的介入,形成龙头企业+合作组织+农户的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机制,更为发挥龙头企业在科技服务中的作用。
    文章出处:中国社会科学院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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