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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国英:农村集体产权改革不妨因地制宜

http://www.newdu.com 2018/3/17 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 佚名 参加讨论

    对于我国以农业为主的广大地区,特别是以粮食生产为主的地区,基本没有必要将原有集体经济组织转变为股份经济组织。 
    近日,农业部发布政策信息,拟将进一步扩大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整省试点至22个,与此同时,农村集体资产折股量化改革试点也将继续在全国多个地区推开。笔者注意到,有些媒体对这一消息的解读有某种失误。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任务并不是要全面建立股份经济合作社或集体产权制度下的股份公司。改革的根本任务是要建立产权关系更加明晰、农业经济与市场竞争更能匹配以及社区公共服务更有利于农村长远发展的基层社会经济组织系统。在这个前提下,各地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改革路径。 
    在我国重要城市的郊区,以及一些事实上已经脱离农业、转变为城市建成区的“农村”地区,集体资产很难分割到户,集体土地也不再是可以分配到户的承包地。这些地区可以通过集体资产的量化、固化,建立股份经济组织。 
    我国珠三角地区的农村较早大规模建立了股份经济组织。从这里的经验看,农村股份经济组织的建立有诸多好处,一是通过股权的设置,使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表现为股份经济组织的股权,集体成员与集体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更简单、更明晰。二是股份经济组织通过资产的货币化、股份化,容易实现集体成员对集体资产占有的权利平等,避免划分土地给农户引起的平等尺度难以把握等诸多困扰。三是难以在技术上分割的集体资产置于股份经济组织以后,有利于提高资产利用效率。四是农村集体建立股份经济组织以后,为今后进一步深化产权改革创造了条件。 
    正因为建立股份经济组织有上述诸多好处,我国很多农村地区尝试进行此项改革。经验表明,对于这项改革引起的一些技术性难题,只要相信农村干部群众,注意建立民主协商机制,都是可以克服的。例如,类似“外嫁女”的股权要不要给、户籍离开而人没有离开的村民的股权如何确定等许多具体问题,农村干部群众都能找到解决的办法。 
    对于我国以农业为主的广大地区,特别是以粮食生产为主的地区,基本没有必要将原有集体经济组织转变为股份经济组织。在这样的地区,如果能把中央关于土地承包权长久不变的政策落实好,就是最好的改革举措。在继续实行土地分户承包的农村地区,因为不建立股份经济组织,会不会造成农户之间的合作困难?这个大可不必担心。 
    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可解决经营合作问题,且合作主要应发生在农业生产的流通、服务及初加工领域,农民不需要将自己的承包地“入股”到合作社。地头生产环节还是让农户自己经营好。目前,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并不好,引起有些人的疑虑。其实,只要农业主体是小农,任凭哪个国家都不会有好的合作社。今后,随着我国家庭农场的逐步兴起,真正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一定会发展壮大。以笔者看法,对于农业经济来说,专业合作社要比农村股份经济组织更有生命力,因为适合后者发展的地区,本质上离农业越来越远了。对此,一定要保持清醒头脑。 
    文章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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