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志雄:农业规模经营既要求效率亦要顾公平
访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副所长杜志雄
【核心提示】追求效率,必须考虑公平,农业规模经营带来的利益增值应该为大多数农民所获得。一些地方运用强制性措施推进耕地流转、推行农业规模经营,将集中起来的土地主要流转给外来企业。因其缺乏程序正义和农民认同,带来的新问题可能远比解决了的问题还要多。
“空心村”与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相伴而生。在城市化潮流不可逆转的当下,如何确保农业生产后继有人?怎样让农民过上体面且有尊严的生活?围绕“空心村”地区的农业、农民问题,本报记者采访了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副所长杜志雄。
更加关照专事农业生产的农民
《中国社会科学报》:随着工业化的推进,农民群体的就业方式和收入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与改革开放前相比,您认为农民群体发生了哪些变化?
杜志雄:农民是一个综合性概念,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农村各方面发展,农民群体的分化现象非常普遍,主要包括职业分化、收入分化、文化分化、生活方式分化等方面。随着现实情况的变化,现在对“农民”这一概念应进行深入分析。比如,从自然地域条件上划分,城市近郊区农民、山区农民以及江河湖泊附近的农民都有差别,基于自然条件差异以及经济因素推动,农民中出现了举家外出务工、半工半农、小农兼业等不同群体,甚至部分农民完全脱离了农业生产。
《中国社会科学报》:应如何理解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提出的“让农民成为一种体面的职业”?
杜志雄:我认为,应该更加关注那些专门从事农(牧渔)业生产的农民,要采取措施让这部分农民过上体面的生活。在本地和流动到外地及城镇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民,他们的体面生活可主要通过市场实现,对于他们要解决的是如何保障“有尊严的”生活。但对于那些专门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来说,单纯依赖市场以解决生活保障并实现体面的生活,客观上还有很大困难。在这种情况下,一定要在继续发挥市场力量的同时,重视发挥政府和社会的力量,通过合理的粮食最低收购价、农业补贴、农田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农业政策性保险等方式帮助专门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获得合理收入、过上体面生活。这应该是未来工作的重中之重。
规模经营收益应为多数农民共享
《中国社会科学报》:农民是农业生产经营的主体,农业生产经营的优劣直接影响着农民的生活水平,您认为应如何提高农业生产经营水平?
杜志雄:首先要通过城镇化,通过工业、制造业以及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吸纳更多的农村劳动力。只有让农村人口转移,农村从事农业的人口与劳动力减少,扩大农业生产经营规模、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从而提高农民收入才有望成为可能。
为推动部分农村人口就业转移和城镇化后的土地形成规模经营格局、提高耕地利用效率,一方面,要建立起正常的土地流转市场,让拥有承包土地经营权的农民流转土地后能获得正常土地租金,提高其收入水平;另一方面,要努力创造条件促使土地相对集中于本地农民的家庭农场和种植大户。这样,通过农业规模经济的实现,提升专业化、职业化农民的收入水平。
农业规模经营、实现规模经济是有条件的,其前提是农村人口和农业劳动力真正实现城市化和稳定的非农就业。同时,对效率的追求还必须考虑公平,规模经营带来的利益增值应该为大多数农民所获得。一些地方并不具备这个前提条件,但也通过一些手段,甚至运用强制性措施推进耕地流转、推行农业规模经营,同时将集中起来的土地主要流转给外来企业,等等。因其缺乏程序正义和农民认同,这些做法带来的新问题可能远比解决了的问题(实现了农业规模化)还要多。
《中国社会科学报》:有观点认为,提高农民收入,让农民成为一种体面的职业,需要构建农业经营体系。您对此有何思考?
杜志雄: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业经营公司等的发展是典型的通过企业(厂商)内部规模扩大获取规模经济的方式。但是即使达到家庭农场、专业大户这样的经营规模,他们也无法把其生产经营全部内化到厂商内部。同时,小规模经营农户更需要外部提供的服务。实现农业规模化经营无疑是现代农业的发展趋势,在扩大农业生产内部规模的同时还要帮助农民扩大农业生产以外的规模经济,也就是说,在农业专业化、规模化生产的基础上,要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比如,通过建立合作组织为农业生产提供服务,农民可以集中购买原材料,集中销售农产品,以此降低生产成本,提高收入水平。
可见,构建新型农业生产体系,培育规模化的农业经营主体是核心,同时培育各种各样为农业提供生产性服务的主体是关键。
文章出处:中国社会科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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