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兴元:我们需要一个怎样的经济体制?
我国正在推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概念比德国的“社会市场经济”只增加了“主义”两个字。两者之间存在一些共通之处,但又存在巨大的差异。也许德国不一定是最好的市场经济体制,但属于最成功的体制之一。将中德两国的体制作一比较,也许对国人有所禆益。
两种市场经济之同异
德国在战后实现“经济奇迹”就与社会市场经济体制密切相关。该体制属于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道格拉斯?诺斯所言的为每个公民“开放进路的秩序”,而我国则是行政权力操控经济资源的“自然状态”或者“有限进路秩序”。德国是高收入国家,我国则刚进入中等收入国家。鉴于目前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问题,我国很可能开始陷入“中等收入陷阱”。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社会市场经济”两者均强调社会平衡。“社会市场经济”是已经实现了的市场经济,较好地结合了经济效率与社会平衡。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仍是在实现中,而且实现之后的形式到底是不是市场经济,这还很难说。“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两者的结合,虽然体现了国人的智慧,但总是让人觉得这一组合类似于“方的圆”,“圆的方”,“白色的黑马”,或者“黑色的白马”。社会市场经济强调经济自由与社会平衡的统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只允许和利用有限的“经济自由”。
一国之所以将自己的经济体制冠名为“市场经济”,都是希望或多或少地有意利用市场的效率。但是,我国主要是将市场或者市场经济工具化,无视或者避而不谈市场原则。比如我国行政部门领导人在过去十年从来不提市场原则,而只强调民生原则,而本来这两大原则本来需要并重。而在德国,市场原则与社会原则(民生原则)同属于其基本规则体系的组成部分。
我国有市场,但有市场不等于有市场经济。人类数千年前就有市场,但是不能说那时候已经是市场经济。市场经济自有其定义域。现代市场经济至少需要满足以下一组条件:一是经济体由大量自主的个体组成;二是私人产权;三是开放的市场;四是有运作能力的价格体系;五是存在发达的金融市场;六是有众多的、非特权型公司制企业。这些条件存在着相互之间存在着紧密的关联。没有私人产权,就不会存在大量自主的个体。自主的个体掌握着私人产权,就需要开放的市场为其自主的要素组合和产品供求创造平台,一个开放的市场也需要有一个有运作能力的价格体系,其中需要有众多的供给者和参与者保持互动。一个发达的经济需要一个发达的金融市场的支持。自主的个体基于私人产权和开放的市场,会有激励达成和利用各种交换契约,会有激励利用各种组织资源,尤其是非特权性公司制企业。
如果按照对市场经济的上述界定,我国离开市场经济体制还路途遥远。而德国符合上述全部条件,因而属于市场经济体制。有必要对照上述六项条件,比较一下我国和德国的体制差别:
第一,德国公民均为自主的个体。我国的民众不是公共选择的真正主体,而是被个别支配性利益集团强加其对公共事务选择的结果。
第二,我国把公有制作为最基本的经济制度,而德国总体上把私人产权作为一项最基本的经济制度。从宪法的行文可以看出,我国对私人产权或者私人产权组织主要是一种工具化的利用。而根据天则经济研究所2011年著名的国有企业改革报告,国有企业事实上是亏损的。虽然国有企业账面利润很高,但是事实上少支付、甚至未支付很多资源费用(包括土地租金和利息等)和税收,外加从政府获得的大量补贴,这样国有企业实际少付多拿合计金额远远大于国企的账面利润。
第三,我国是半封闭的、选择性开放的市场体系,而德国是个开放的市场体系。德国对于开放市场采取普适性的进路,而中国对开放市场采取选择性的进路。
第四,我国重要的基础性行业基本上采取行政垄断,而德国总体上维持着一个有运作能力的价格体系,只有极少数例外领域(如德国铁路)由政府企业依法经营。
第五,我国的金融市场貌似发达,但是行政控制与参与程度高,而德国存在一个高度发达的、以银行为主的金融市场。从某种意义上看,我国的金融市场差不多等于半个市场加半个部门。
第六,我国和德国一样,目前都拥有大量的公司制企业,但我国的很多重要的基础性行业是被公司制的国有企业控制,实行行政垄断。德国从建国之初就不主张搞国有企业,联邦政府只根据对市场提供辅助性支持的原则(辅助性原则)拥有极少数国有企业,比如德国铁路和德国邮政。其中德国铁路在今后有可能通过上市私有化(2006年上市计划因全球金融危机搁浅),德国邮政的前身是联邦邮政,于1995年私有化并改为现名,目前由德国国有政策性银行复兴信贷银行持股30.5%,其他为社会股。
瓦尔特?欧肯(WalterEucken)所代表的弗莱堡学派思想和其他秩序自由主义思想是德国社会市场经济的主要思想来源,为实现“经济奇迹”作出了重要贡献。欧肯认为,国家应该建立和维持一个竞争秩序。竞争秩序包括构成原则和调节原则两类原则。其中,竞争秩序的这些构成原则包括:一个有运作能力的价格体系,币值稳定,开放的市场(进入和退出的自由),私人产权,契约自由,承担责任(即个人对其承诺和行动负责),以及经济政策前后一致。竞争秩序的调节原则包括:垄断控制,社会政策,过程稳定政策等。竞争秩序的“构成原则”优先于“调节原则”,国家建立和维持一个竞争秩序的秩序政策优先于国家干预经济过程的过程政策。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必须奉行与市场一致的原则,具体体现为三点:一是国家必须限制利益集团的权力;二是所有的国家干预必须面向维护经济秩序,而不是面向市场过程;三是经济与社会方面的干预政策必须是系统性的,而不能是特定性的或者选择性的。
这些思想是德国早期的“社会市场经济”之所以取得成功的重要理论基础,也是德国迄今为止基本遵守的原则体系。其实,我国经济的高速增长,也与在一定程度上选择性地、无意当中遵循竞争秩序的构成原则有关。对于中国这么大的国家,若要维持较为长期的、较快的和较为稳定的经济增长,除了或多或少遵循竞争秩序的构成原则之外,别无其他出路。
德国和中国似乎都在一开头推进模糊的经济体制,但是德国的经济体制其实从开国以来并不模糊。德国二战之后开头数年并没有明确推行社会市场经济,其《基本法》里甚至也没有明确规定其经济体制将是“社会市场经济”,只是1990年5月18日的两德统一文件才明确规定在东德地区引入社会市场经济。但是,整个基本法在德国开国之初就为推行社会市场经济设想铺平了道路。基本法通过对一些基本原则的规定,框定了德国能够推行的经济体制,既排除了中央管理经济和也排除了纯粹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其所要求的是一种介于纯粹市场经济和纯粹中央管理经济之间的经济制度。
告别“模糊体制”改革范式
我国在改革之初,也没有提出建设某种市场经济。当时我国的长远目标经济体制模式是缺乏定位的,短期目标模式是不断随着形势的变化而变化。邓小平作为中国改革的总设计师,就在当时提出要“摸着石头过河”。我国的“模糊体制”改革范式似乎在一定时段、在一定的程度上是有好处的。比如可以搁置意识形态分歧,形成改革共识,推进改革,促进发展。可以说,在我国,虽然我们有些领导人知道彼岸和路径在哪里,但权力体系和正统意识形态要求我们不得不“摸着石头过河”。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之后,我们绝大多数民众都知道彼岸在哪里,也知道有哪些航线,航班,航标,引航员……。在这种情形下继续在原地摸石头打转,这是完全不必要的。
德国的体制确实有我们所不具备的优点,但它也有缺点。比如德国对其社会福利网铺得太大、社会福利负担过重问题讨论较多,反思深刻。可以说,问题不在于不知道解决方法,而是在于知道了但难以在现有党派民主体制架构下去落实。尤其是在社会福利政策方面,社会福利网一旦铺开,就难以收缩,呈现一种只进不退或者易进难退的“棘轮效应”。近年来,德国较为成功地推行了一个较以前更为灵活的劳动力市场体制,同时尽力抑制社会福利网的膨胀,由此总体上保持经济活力。德国过去的教训就是我们的前车之鉴,我国在今后的发展当中,务必需要注意切勿走德国福利国家的老路。
一个伟大的民族,也应该是一个讲诚信和明是非的民族。于己诚信,于人诚信;承认不足,改进不足;明是非,讲正义。既然我国也是一个伟大的民族,就应该不仅肯定自己的成绩,而且还要勇于向包括德国在内的所有其他成功国家学习其经验,改进自身经济体制。是到不再在原地摸石头的时候了!让我们大步迈向一种既能维护经济自由、又能兼顾社会平衡的市场经济体制!
文章出处:时代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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