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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国英:关于土地私有制教条的误读

http://www.newdu.com 2018/3/17 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 佚名 参加讨论

    300多年前,英国的一个大地主,也是那时的一位学者,讲过一句很有名的话:土地是财富之母,劳动的财富之父。这句话由马克思引用以后,在我国传播很广。这位叫做威廉.配弟(William Petty,1623-1687)的大地主,还有很浓厚的重农主义思想,尽管他被马克思看作古典经济学的开山始祖。
    重农主义来自人们对经济活动的朴素观察。在农业生产中,播下一斤粮食种子,可以产出数倍于种子数量的粮食来。但其他经济活动就不同了,例如,一吨铁矿石经冶炼会产出半吨铁,没有办法比较一种财富或物质是否增加。于是,人们便以为农业会使财富增加,而其他活动只是改变财富的形态;农业会创造价值,其他经济活动不会创造价值。这个看法当然是错误的,这里不用细说。
    现在的经济学家再不会犯重农主义的错误了,但普通知识人还不免把关于财富的朴素看法拿来评价农业,甚至还把它和土地的意义联系起来,由此自然会产生很多似是而非的看法。普通知识人怎么看不是很要紧,如果经济工作决策者也在农业和土地问题上凭着感觉走,就很麻烦了。大体说来,我们关于土地所有权的许多认识落后于专业认识百年以上。
    先来讲讲小故事。在英国做访问学者时,读到当地一个关于土地权利的一个法规。一个人可以拥有一大片土地,例如一大片林地,按照法律,他不能将林子圈起来,不能妨碍别人进入林子休闲游玩。只是如果他放养了猎物,游客不被允许射杀猎物。这样一来,土地的主人还能保留什么权利?土地的私有权对他又有什么意义?法律规定,土地主人的私宅的一定范围是不能任由外人游玩的。不难看出,在英国,土地的私有权的确是很不完整的。
    更有甚者,土地的主人不仅不能拥有土地使用的很多排他性权利,还可能要承担一些责任。一位访问过英格兰的朋友曾讲过一件事。他在那里游览过一座公园,但最后发现这公园归私人所有。他见到了公园的主人。主人对他说,这座公园虽然归他所有,并必须由他来打理维护,但却必须向公众开放。
    又想起过去我和一位英国农场主的对话。她告诉我,英国政府在地主和佃农之间关系中有明显的政策倾斜,对佃农更好一些。她笑着说,有时候他们搞一些活动要找地主找不到,地主总不爱抛头露面,原因是地主们对许多事情说了不算,干脆躲个清闲。
    英国最大的“地主”是英国的国王,因为按法律,英国的土地归王国所有。可是,这个权利有什么意义呢?一位英国教授用一反问句对我的疑惑做了回答:在英国还有谁记得土地归国王所有呢?
    这些故事搁我们中国人似乎真的不好理解。我们从小学一年级开始就接受了关于地主阶级和农民相互之间“阶级斗争”的理论;地主是绝不会为他人作出利益牺牲的,他们是吸血鬼,只懂得剥削农民。我们当然不能说教科书的话是捕风捉影,同样,我们更不能说上面的故事没有真实意义。
    不妨把土地私有制分为两种,一种是古典私有制,另一种是社会私有制。
    在前一种情况下,缺少一个代表社会公众利益的政府对土地私有权进行约束;土地的主人就是一个绝对权力拥有者。地主不一定总是残暴,他为了自己的利益可以对佃户进行某种激励,但却绝不可能为社会公共利益而让度自己的权利。往往政府的首脑(皇帝、国王等)自己也是地主。
    在后一种情形下,代表公众利益的政府会依据土地的公共性,分割土地的私人权利,对土地的利用进行干预。干预的措施形成法律,地主不得不遵守。土地的继承、交易、使用,土地的拥有数量,乃至地主与佃户之间的利益分享关系,都会成为法律条款规范的对象。
    现代文明国家的土地私有制多属社会私有制。这种私有制与古典私有制完全不同了,凭借私人土地所有权对他人不再有生杀予夺的控制力,我们不必对这种私有制有谈虎色变的恐惧。从更大的范围来看,土地作为一种获取财富的手段,在收入分配中已经不具有决定性的意义了。在市场化水平高的国家,土地要素所得到的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不过十分之一左右;从国民收入中拿大头的还是人力资本要素。现代国家的政府十分强大,地主们掌控国家命脉的时代早已过去了。
    但是,就我们国家来说,情形要复杂一些。土地的古典私有制所具有的种种劣行在我们脑子里根深蒂固,而土地的社会私有制干脆没有,或者说我们还不大具备建立这种制度的条件,由此我们便对土地所有制改革持一种非常谨慎的态度。不过,我们也不能一味因循守旧。要深刻检讨现在这种体制的弊端。
    举例来说,我们国家虽然实行土地公有制,但全国上千座高尔夫球场却实际归私人或私人公司掌控,且多未得到合法审批,更没有向公众开放,这导致利益集团或个人能享有特殊的土地权益,而置社会公共利益不顾,最终导致土地公有制名义下古典私有制的弊端恣肆泛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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