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兴庆:面对三大巨变,乡村治理走向何方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乡村治理是其中重要一环。乡村的重要性,不仅在于其常住人口占比仍然很高,还在于2.8亿农民工以及城市户籍人口与乡村千丝万缕的联系;不仅在于直接和间接的人口比重,还在于乡村社会结构的复杂性,及其对全社会稳定的压舱石作用。
乡村社会遭遇治理困境
乡村治理在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中具有重要作用,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乡村正在发生改变,转型与治理困境正困扰着乡村社会。
首先表现在乡村的主体正在发生新的变化:部分村精英流失,部分村外来人口增加、甚至比例“倒挂”,农民找不到村干部,农村社会人口结构正发生着巨大调整。
乡村治理的对象也发生了新的改变:村务的内涵与外延从过去“要粮、要钱、要命”,转变为土地和农房如何流转、村庄环境如何治理、集体资产以及补贴如何分配等新问题。
由此带来新的治理困境,基层干部在工作中发现,“老办法不管用、新办法不会用,硬办法不能用、软办法不顶用”,并由此引发诸多矛盾。在许多村民眼中,“中央领导是圣人、省里领导是好人、市里领导是忙人、县里领导是坏人、镇里领导是敌人、村里领导是仇人”。
三大变化影响乡村治理
乡村治理为何会出现这些变化?是什么影响着乡村治理?
第一,农民与土地的关系正发生历史性变化。
改革开放初期,土地所有权跟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离,把农民从集体统一劳动、统一分配的体制中解放出来,农民获得了自由劳动的时间。如今的“三权分置”则是把农民从“家家包地、户户种田”的情况下解放出来,让农民可以自由支配劳动时间,为农民市民化提供了制度基础。
第二,农民与国家的关系也发生着历史性变化。
在农业产业政策方面,实现了从“索取”到“给予”的根本性转变:农民曾长期通过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为国家工业化提供原始积累,2004年以后国家实行了粮食最低收购价等价格支持政策;农民曾长期为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缴纳农业税,2004年起实行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等多种补贴政策。另外,党的十六大以后,根据统筹城乡发展的新理念,我国不断地推出了新农合制度、农村义务教育制度、农村低保制度、新农保制度等。这些制度的实施,让农民跟国家的关系发生变化,实质上是把农业从工业化原始积累者的角色中解放出来,把农民从非国民待遇的地位中解放出来。
第三,农民与村社共同体的关系发生历史性变化。
我国早期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户成为独立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在农村经济社会事务中的地位和作用大大提高,村组集体虽然还要不同程度地承担集体公益事业,但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已不适应时代的需要。所以从上世纪80年代初期我国就开始改革,到1983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废除人民公社,成立乡一级人民政府。这一改革的核心是实行“乡政村治”的治理新体制。这个体制在过去30多年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未来,这个体制还将发挥巨大作用。
由“三治”结合而至乡村善治
面对上述正在发生的巨变,乡村善治如何实现?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那么,自治、法治、德治,各自需要如何去完善?相互又应怎么去结合?
完善村民自治的核心是顺应自治功能的变化。具体而言,就是应推动村党组织书记通过选举担任村委会主任;全面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推行村级事务阳光工程,推行村级小微权力清单制度;推动乡村治理重心下移,尽可能把资源、服务、管理下放到基层,继续开展以村民小组或自然村为基本单元的村民自治试点工作;大力培育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农村社会组织,积极开展农村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发挥新乡贤作用。
另外还要看到,完善村民自治的难点是推进集体产权治理改革。从长远看,集体经济组织承担着很多公共产品的职能,应该交给政府;集体经济组织也承担着很多村民自治的功能,应该剥离出来交给村民自治组织。通过这两个剥离,把集体经济组织变为一个纯粹的市场主体,这是改革的方向。
建设法治乡村的关键是要有良法可依。我们要树立依法治村、依法治乡的理念。从干部的角度讲,是要依法行政;从农民的角度讲,是要遵法、守法、学法、用法。
当然,重视法治,有一个前提是要有良法可依。现在的农业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土地管理法等一系列法律都需要修改(2018年底,农村土地承包法部分条款已进行修订,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也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还有新的法律空白需要填补,如乡村振兴促进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等。
另外,要提升乡村德治水平。如果德治深入人心,村民就能形成牢固的共同价值观,在一些事情上容易达成共识,从而大大降低法治的成本,这是德治的奥妙所在。
建议深入挖掘乡村熟人社会蕴含的道德规范,结合时代要求进行创新;开展好媳妇、好儿女、好公婆等评选表彰活动,开展寻找最美乡村教师、医生、村官、家庭等活动;深入宣传道德模范、身边好人的典型事迹,弘扬真善美,传播正能量。
“三治”相结合,是乡村振兴很重要的内容,也是实现乡村有效治理很重要的思路。需要注意的是,在结合时要把握好自治、法治、德治的边界,自治为基、法治为本、德治为先,自治、法治、德治各有各的适用范围。
(叶兴庆 作者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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