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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毅鹏: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社会基础

http://www.newdu.com 2022/3/3 爱思想 田毅鹏 参加讨论

    
    
    【摘要】将衔接概念置于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背景下加以审视,便会发现衔接实质上是一个极其复杂的系统结构调适和转换的过程,涉及政治、经济、社会等总体性领域和方面。既然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的衔接带有总体性,那么,衔接的基础性条件尤其是社会基础就显得格外重要。作为人类文明起源发展过程中社会性积淀最为厚重的乡村空间,其社会基础的构成非常复杂,主要包括政社联结性基础、关系性基础、村落共同体基础等。从宏观结构上看,乡村是否建立起顺畅的政社联结机制?从中观层面上看,村落是否具有社会关系基础?村落是否具有共同体的特质?从微观结构上看,村民是否具有较强的参与意识,是否具有持久的脱贫发展主动性?以上就成为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社会基础构建的关键。
    【关键词】脱贫攻坚;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社会基础
    进入新世纪第三个十年,随着脱贫攻坚历史性任务的完成,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问题开始被提上日程,并迅速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门话题。人们普遍意识到,面对由脱贫攻坚到乡村振兴这一空前复杂的发展转换,我们不可能一步到位式地完成衔接,而是要通过一系列巩固拓展的途径和有效衔接的创新实践,提炼概括出一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模式。而从学术界研究的视角看,不同学科基于其自身的学术传统及对问题的理解认识,从不同的角度对于巩固拓展衔接等相关命题做出了一些阐释和辨析。从社会学的学科视角看,任何意义上的衔接行动是否能够如预期那样达到目标,与其是否拥有坚实的衔接基础条件密切相关,这一衔接基础主要包括产业基础、组织基础、文化基础、社会基础等,其中最具基础性意义的方面自然应首推社会基础。本文试从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社会基础的角度,略抒己见。
    一、“有效衔接”概念界定及条件分析
    (一)“有效衔接”命题的提出
    从时间上看,虽然政府主导下的乡村扶贫政策及其实践行动由来已久,但作为提升到国家历史性战略高度的“脱贫攻坚”,还是近年来的事情。2015年11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正式提出“脱贫攻坚”战略。而“乡村振兴”则是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国家发展战略,十九大报告指出,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必须始终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在相当一段时间里,扶贫攻坚和乡村振兴二者大体上沿着平行的轨迹向前推进。学界对于“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的关系也展开了一些较为集中的研究,在学界看来,虽然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两大战略都旨在消除绝对贫困、消除城乡差距、消除社会偏见,但其“不同点在于:脱贫攻坚具有紧迫性、突击性、局部性和特殊性等特点,乡村振兴则具有渐进性、持久性、整体性、综合性等特点,脱贫攻坚主要解决发展中的不平衡问题,乡村振兴主要是通过解决不充分来解决不平衡问题。……脱贫攻坚是乡村振兴的基础,乡村振兴是脱贫攻坚的动力,二者相辅相成,互为因果,互补互助,不能各行其是,顾此失彼。”到2021年,当脱贫攻坚的战略任务宣告完成之际,二者间的“有效衔接”问题便被提上议程。
    2020年11月,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首次明确提出,要“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稍后,在同年12月召开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脱贫攻坚取得胜利后,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这是‘三农’工作重心的历史性转移。要坚决守住脱贫攻坚成果,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不留空档,政策不留空白。”在2021年2月召开的脱贫攻坚表彰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在报告中又强调了“有效衔接”问题,提出“我们要切实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各项工作,让脱贫基础更加稳固、成效更可持续。”强调要切实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各项工作。可见,有效衔接命题是国家基于近年来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伟大实践而提出的一种新的乡村发展战略选择。
    (二)有效衔接的内涵及运行条件
    1、对“衔接”概念的基本界定
    社会科学意义上的“衔接”是一个颇为复杂的概念,迄今为止,学术界关于衔接概念的界定及相关研究成果并不多见。从一般意义上讲,“衔接”的字面意思是联结或连接;在语言学领域,一般将衔接定义为“当篇章中的某个成分的解释取决于篇章中另一个成分的解释时,就出现了衔接”;而在教育学研究领域,则有一些关于“幼小衔接”的相关研究。事实上,当我们将衔接概念置于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背景下加以审视,便会发现其问题的总体性和复杂性。如有的学者认为,从脱贫攻坚到乡村振兴应做好“五个衔接”,主要包括机制衔接、产业衔接、项目衔接、政策衔接、规划衔接。可见,就有效衔接的内容而言,无论是时间、空间意义上的衔接,还是制度、群体、政策、文化等不同层面的衔接,都具有突出的复杂性。有些衔接是具体可视的,有些则是抽象的“无形衔接”。以政策衔接为例,既涉及政策的时间先后问题,主要表现为政策连续性和政策更新问题,也涉及政策间的横向关联。有的学者特别强调政策协同在巩固拓展衔接问题上的重要作用,认为“从政策供给内容来看,脱贫攻坚同乡村振兴的有效衔接具有不同层级的政策协同性。政策协同可以具体划分为三个不同的层面,即宏观的政策协同、中观的政策协同和微观的政策协同”。
    2、有效衔接的前提条件
    任何意义上的有效衔接从来不是在真空中进行,作为一种社会科学意义上的复杂的衔接行动,要依赖于真实的社会基础条件才能够得以运行和展开。因此,理解有效衔接问题,必须首先明确衔接的诸种条件。既然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的衔接带有总体性,那么,衔接的基础性条件尤其是社会基础就显得格外重要。认真分析上述文件文本,我们会发现刚刚启动的有效衔接的运行条件具体表现为:
    (1)关于“有效衔接”与“巩固拓展”间的关系。国家文件和政策文本多将“有效衔接”与“巩固拓展”相并提,这实际上是强调“有效衔接”应以巩固拓展为前提。正如有的学者所言,“巩固”的内涵有二:其一是巩固“两不愁三保障”的脱贫成果,确保脱贫人口不返贫、不产生新的贫困人口;其二是在脱贫攻坚期实施的那些有助于对贫困和低收入人群发挥可持续帮扶作用的系列政策措施。而所谓“拓展”,其首要含义是帮扶对象的拓展。对于脱贫攻坚期稳定脱贫群体,该从帮扶政策中退出的必须退出。对于致贫风险较大的边缘群体,应纳入帮扶范围。总之,在巩固拓展阶段,首先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期所取得的成果,最大限度地防止规模性返贫现象的出现。我们之所以要对“规模性返贫”现象提高警惕,主要是因为“与单个零星的返贫案例相比,规模性返贫背后的机理通常比较复杂、产生的社会影响更大,需要引起更多的关注和重视”。
    (2)关于5年过渡期的设定。既然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之间的衔接表现为突出的复杂性,那么,我们就要留足有效衔接的时间条件,给组织衔接、政策衔接、产业衔接提供转换的时间条件,“脱贫攻坚是乡村振兴的前提,乡村振兴是脱贫攻坚的进阶。设立5年过渡期,既立足当前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又着眼长远推动乡村振兴战略,遵循客观规律,坚持实事求是,讲究循序渐进,是我国脱贫攻坚伟大历程中具有原创性、独特性的又一重大创举,对巩固和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必将产生积极影响。”“设立衔接过渡期,也是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完成后,对摆脱贫困的县,做到扶上马送一程。过渡期内保持现有主要帮扶政策总体稳定,并逐项分类优化调整,合理把握节奏、力度和时限,逐步实现由集中资源支持脱贫攻坚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平稳过渡。”
    (3)关于有效衔接诸方面条件间的关联。如前所述,社会科学意义上的有效衔接带有总体性和多面性,主要表现为组织衔接、产业衔接、项目衔接、政策衔接、规划衔接、机制衔接等,各种衔接均有其特殊的介入角度,如政策衔接主要是强调新旧政策的更新和衔接,也包括同时期各种政策的横向关联。组织衔接则主要包括脱贫攻坚机构向乡村振兴机构的转换,以及各组织机构的横向衔接。相比之下,作为衔接基本条件的社会基础具有突出重要性。从宏观结构上看,乡村是否建立起顺畅的政社联结机制?从中观层面上看,村落是否具有社会关系基础?村落体系内自然村与行政村之间的关系是否协调?村落是否具有共同体的性质?而从微观结构上看,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的过程中,村民是否具有较强的参与意识,是否具有主体性?这些都是问题的关键。而且,随着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的深入,人们越来越意识到农民的主体性问题的重要性。这里所说的主体性,既包括村集体的主体性,也包括农民个体的主体性。
    二、有效衔接社会基础的修复与构建
    从社会学研究视角谈有效衔接的社会基础,首先要厘清乡村社会基础的基本内涵。同“有效衔接”概念一样,“社会基础”也是带有宏大特征的概念,主要是指由基础性的社会关系互动、社会联结建立以及社会组织化、结构化过程带来的社会秩序、稳定和发展的状态。将上述概念界定置于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的背景之下,我们会发现,作为人类文明起源发展过程中文化积淀最为厚重的乡村空间,其社会基础的内涵注定具有更加复杂的构成,主要包括政社联结性基础、关系性基础、村落共同体基础、文化规范性基础、组织基础等。在这里我们之所以特别强调社会基础在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过程中的重要性,主要是因为:第一,在漫长的历史发展演进中,村落社会是农耕时代一个最具基础性的社会单元。以至于学界普遍认为,要想理解中国社会,就必须研究和认识中国的村落。只有对村落社会建立起深刻的理解,才能弄清楚中国传统社会的基础和原型。第二,在快速城镇化的背景下,伴随着以城市为中心的社会流动化,乡村的社会性开始迅速走向流失,从而使得乡村的社会基础呈现出严重的弱化特征。而且从其与乡村贫困现象的关联看,乡村社会基础的严重弱化既是乡村贫困现象产生的原因,同时也是乡村贫困的严重后果。因此,我们应在对“社会基础”做出基本界定的基础上,对其修复和重建展开系统的论述。
    (一)政社联结性基础
    所谓“政社联结性基础”,主要是指基于政社体制的关系结构及其联结诸形态而形成的一种以“治理有效”为特征的社会良性运行状态,具体表现为基层党政部门自上而下的行政力量与基层村民自治组织之间的联结互动。作为一种自上而下的党政权力,基层党政部门对村民自治组织具有指导的义务,而以村委会为代表的村民自治组织应该接受来自乡镇党委和政府的指导,并承接政府下沉的各种公共事务,传递下情。由此可以看出,行政权力和基层社会自治组织之间既存在着指导和管理的关系,也存在着一种柔性的衔接关系,认识这一衔接转换功能是我们理解中国乡村社会基础的关键。在2021年7月国家颁布的《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中,一方面强调以改革创新和制度建设、能力建设为抓手,建立健全基层治理体制机制,增强乡镇(街道)行政执行能力、为民服务能力、议事协商能力、应急管理能力、平安建设能力;另一方面,又提出推动政府治理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健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可见,无论是基层政府派出机构的五大能力,还是基层群众自治的水平,都不是单一的向度。其中最具有实质意义的重要能力是基层政府行政权力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相衔接的能力。只有实现政府治理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才能真正破解基层社会治理过程中遇到的难题。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我们一方面强调要增强乡镇政府的能力,要赋予乡镇政府权力和资源;但另一方面我们要实施自治、法治、德治,
        
    
    
    将自治和参与置于非常重要的位置,只有在二者间建立起一种恰当的衔接,基层社会治理的社会基础才能够牢固。
    在乡村振兴的过程中,国家提出了“治理有效”这一重要的治理目标,强调乡村社会要实现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的有效衔接,就必须以乡村“治理有效”为基础。“治理有效”既是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促进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基本条件,也是实现乡村振兴的重要基础。其中,党建引领是将制度优势转换为治理效能的关键,激活乡村主体性是实现有效衔接的重要保证,创造地域活力是实现有效衔接的直接动力。即在发挥政治引领与组织引领功能的同时,将党建从组织建设领域扩展到集体经济建设、社会治理等各个领域,在组织动员的基础上实现主体再造,不仅发挥党员干部的主体作用,还要带动广大村民参与乡村建设实践,激发农民与乡村的主体能动性,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的格局,实现“治理有效”目标。
    (二)村落共同体基础
    “共同体”是德国古典社会学家滕尼斯提出的概念,他认为共同体是真正而持久的共同生活。将共同体概念置于具体的乡村社会研究分析中,我们会发现这一概念的真意在于,其所强调的社会共同体基础实际上是建立在共同生产、生活密切关联的基础之上的,用孟子的话说便是“乡里同井,出入相友,疾病相扶持”,具有突出的互助性和凝聚功能。在前工业社会,自然村是其典型代表;进入现代社会,在规划与城市化的进程中,乡村社会亦被嵌入国家经济、社会体系之中。在现代中国的乡村体制下,无论是人民公社时期“三级所有,队为基础”背景下的生产队(自然村),还是联产承包改革后行政村体制下的村民小组,都既是生产单位,也是共同生活、患难相助的基础单元。
    但值得注意的是,20世纪八九十年代以来,伴随着乡村改革的推进和城乡社会的变迁,联产承包之后村落集体经济的萎缩,使得村委会的公共性开始褪色,村落的公共事务处于严重弱化的状态。在一些贫困村落,虽然村庄的有形形态仍然存在,但其内部成员间已高度原子化,不再具备共同体的基础和特征。解决问题的方法是多样的,其中最重要的路径选择是发展和激活村集体经济。从表面上看,村集体经济不过是一种经济形态,但实际上村集体经济与一般的经济形态存在着重要区别,主要表现为村集体经济带有较强的社会性。“所谓集体经济‘社会性’,指存在于集体经济系统中,但并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而是与集体成员的生存保障、群体归属、人际互助、文化心理等直接相关的机制或因素,其中的‘集体性’或‘集体合作性’是核心。集体经济‘社会性’大体有传统型与现代型之分,前者以‘社区性’内涵为主、主要依存于传统农业集体经济或工业集体经济中,而后者则更具多元开放内涵、主要依存在租赁型集体经济中。”近年来,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的推进过程中,壮大村集体经济已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话题,并被看作是赋予村落共同体活力最为重要的切入点。因为村集体经济与一般的经济形态不同,它带有极强的社会性。在村集体经济发展的背景下,村委会可以使用村集体经济收入,用以处理村落共同体的公共事务。“村集体经济组织既是一个具有社区管理和服务功能的组织,又是一个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一般具有如下特征:一是具有营利性和服务性双重使命;二是有统分相结合的双层经营特点;三是组织内部管理具有自治性和民主性;四是集体资产所有者与劳动者的同一性;五是在地域上具有明显的社区性。”正因为村集体经济具有上述特性,因而其发展对于赋予村委会活力、构建村落公共性具有重要意义。总之,以社会范式审视集体经济的发展,我们“必须重视‘集体经济’的所有制属性,必须正视‘集体’本身,重视或解决‘集体’的内在联结和外在机制,在此基础上对‘集体经济’进行各种社会性规范,更好地促进集体经济健康发展,发挥集体经济的‘集体’作用。”
    (三)关系性基础
    所谓关系性基础,主要是指村落社会在其起源、发展过程中由其成员在生产和生活中的密切联系而生发出来的关系性和互动性,使得村落内部带有较强的熟人社会特点。早在民国年间,以吴文藻、费孝通为代表的中国社会学早期的社区学派,对中国乡土社会展开了深入细致的调查和研究,认为这种基于乡村熟人社会而建立起来的密切的社会互动关系,构成了乡土社会的突出特性。由于这种关系是植根于乡村世界生产和生活之中的,因而具有社会的真切性。
    而我们在关注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问题时,之所以要强调乡村社会“关系性基础”的特殊作用,是因为在快速城镇化的背景下,乡村社会旧有的关系结构不可避免地发生了重要变化,主要表现在乡村社会人口减少引发了乡村关系的弱化。众所周知,乡村人口减少是一个世界级难题,工业化、城市化背景下的乡村人口大量外流,导致乡土社会的关系网络被破坏。在此前的研究中,笔者曾将这一“破坏过程”描述为“村落共同体内部自生公共性的危机”,具体表现为村落共同体生活“共助体系”的危机,基于劳动生产而生成的互助体系的解体,村落老龄化与村庄“共助”能力的衰退,并提出“村落共同体的公共性构建功能的发挥实际上是以村落的人口、土地、生产及生活体系健全的前提下存在的,如果村落因人口大量减少而陷入危机,基于生活和劳动过程而建立起来的社会联结走向解体,其公共性生产的能力势必要大打折扣。”也有学者将乡村世界关系结构的变化概括为“半熟人社会”和“无主体熟人社会”,前者是指“在行政村中,村民之间相互认识而不熟悉,共享一些公众人物,但缺乏共同生活的空间。若将自然村看作熟人社会,行政村便可以称为‘半熟人社会’”;后者则是指“目前乡村大量青壮年劳动力长年的异地化生活,已导致乡村社会的日常生活运作不具‘熟人社会’的特征,或者说已日渐呈现出帕森斯所谓的‘病态’,我们不妨将这种‘病态’的熟人社会称为‘无主体熟人社会’”。这种社会资本的匮乏与贫困之间具有较为密切的关联性。“从微观层面看,社会资本主要从四个方面对贫困个人和家户产生影响,即社会资本影响经济收入;社会资本影响生活质量;社会资本影响防范风险能力;社会资本影响交易水平等。”因此,在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过程中,应努力培育乡村的社会资本,增强村民间的社会互动和生产生活的互助。如果我们对乡村贫困群体的关系互动网络没有做出应有的修复,就很难使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之间建立起实质性的关联,因为有效衔接必须以较为稳定的社会关系基础作为前提和基础。
    (四)文化规范性基础
    在人文社会科学体系中,文化是最为复杂又难以界定的概念。早期文化研究者普遍认为“文化或文明,就其广泛的民族学意义来说,是包括全部的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风俗以及作为社会成员的人所掌握和接受的任何其他的才能和习惯的复合体”。而梁漱溟也断言“文化乃是人类生活的样法”。可见,上述概念最具核心意义的表达,便是认定文化是一种带有总体性的复合体,这种定义和理解对于文化在社会研究领域中的运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社会学者看来,“虽然‘文化’的概念时常可与‘社会’互换,但这两者不应混淆。严格地说,社会指共享文化的人的相互交流,而文化指这种交流的产物。事实上,人类社会与文化不能相互独立存在。文化是人们在交流中创造的,但人类互动的形式又来自于对文化的共享。”在这一意义上,文化可以被理解为一种“隐性社会”或“无形规范社会”。本文正是基于上述理解,将文化规范基础作为社会基础的重要构成来加以理解的。乡村的文化规范性基础,最典型的形态是乡规民约。村民通过日常生产生活中的密切互动,形成了约定俗成,自然而然地生发出来的规范约定,奠定了乡土社会自治的文化基础,成为村落活力的重要表征。
    鉴于此,我们在研究关注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社会基础时,将文化规范性基础作为重要的社会条件列入其中,并不是发思古之幽情,而是有着现实依据。因为在工业化、城市化背景之下,乡村的社会基础发生了剧烈的变动,其富有乡土特色的文化内涵也随之出现了严重的流失。首先是伴随着人口和资源的外流,乡村社会开始走向衰败,在从传统到现代的两分框架中,乡村被天然地置于落后的边缘地位,村落价值认同开始走向式微,“对现代城市文化及生活的崇拜,使村落成员对故乡失去了应有的信心和认同,产生了大量的‘故乡丧失者’”。长期以来,学界把乡村世界严重的人口外流地域称为过疏化地域,地理学研究者则将其定义为空心化。早在19世纪中后期,英国城市学家霍华德就提出了田园城市概念,认为对于农民来说,城市就犹如一块磁铁,迟早都要以各种不同的形式将农民吸引到城市体系当中来。从表面上看,这不过是个人口数量减少的问题,但如果我们将文化看作是人们互动过程中产生的,这种严重的人口外流必然对乡村文化基础产生严重的消极影响。而那些在恶劣自然环境严酷挑战下实施易地搬迁的村落,也要经历严峻的考验。在迁徙的过程中,易地搬迁村民告别了原有的“生活样法”,需要经历一种复杂的文化和社会再适应过程。因此,我们应从观念更新的角度来反思贫困文化的发生及其持续影响,高度重视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文化基础的构建。
    (五)社会组织基础
    近年来学界在分析研判贫困村产生的原因时,往往会发现组织涣散、党员队伍后继乏人、村民归属感弱化,既是其贫困现象发生的原因,也是其走出困境的瓶颈。在乡村社会人口外流、老龄化等背景下所发生的“组织松散”现象,不仅表现为村两委班子的涣散,同时村组织中的合作社及其他协会也大多形同虚设,如“农村老年人协会的空壳化(名实分离)现象严重,很多地区,农村老年人协会仅仅有形式上的合法性,完成了法定意义的注册、章程、机构、人员组成等方面的工作,却没有实际发挥作用。”因此,我们必须将加强村委班子建设、村组织建设作为脱贫攻坚的核心任务之一。毫无疑问,在加强贫困村组织基础建设的问题上,我们应循着内外两条途径加以展开,即首先应努力通过提升村落组织化的水平,加强村组织建设等途径,提升村落组织化的程度;此外,还应通过引入社会组织来推进村两委的组织化。关于通过加强乡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合作社建设等途径,进而实现乡村治理有效的目标,本文在前文已专门论及,在此不再赘述。在这里笔者想要特殊强调的问题是,在村民原子化、村组织涣散化的背景下,如何通过培育和引入社会组织的途径,强化和激活乡村世界的社会性,解决乡村组织化问题。具体来说:
    第一,助力乡村实现再组织化。社会组织尤其是以社会工作者为主体的社会组织,因其成员受过专业训练,具有较为突出的职业化、专业化能力。从社会行动者的理论框架来理解分析社会组织在乡村的介入过程,我们会发现,社会组织拥有助人自助的社会理念,使得其在乡村社会建设行动中得以扮演重要角色。社会组织密切关注政府政策体系,可以作为政府政策的传递者而存在,具备将政策传递和转换到乡村治理体系中的能力。
    第二,通过社会组织引入外部资源,激活村落社会性,实现再组织化。近年来国际上普遍采用一种“助力”而“不替代”的重要方法:所谓“助力”,主要是指在乡村社会关系遭到破坏的情况下,通过外来的社会组织,引入适当的社会资源加以修复;而所谓“不替代”主要是指社会组织作为一种外来力量,介入乡村治理的进程中,通过激活村落内部的社会关系,开发村落闲置的、没有被活化的资源。但它主要是通过激活村落内部资源的方式来推进村落发展,而不是用替代的方式。替代方式最大的问题在于,它会使村落形成一种单向的外部资源依赖。这种依赖非但不会激活村落内部的组织力和活力,相反却会使村庄社会自主行动能力发生严重的萎缩。
    第三,针对在很大程度上游离于组织之外、濒临原子化险境的乡村弱势群体实施专业服务,使其得以保持在组织体系范围之内,主要包括留守群体服务,困难户脱贫帮扶等工作。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针对留守群体展开的服务。学术界认为“留守群体是我国从二元社会向一元社会转变过程中出现的一个特殊社会群体,
        
    
    
    也是一个弱势的、需要特别关注的群体,并逐渐成为农村社会工作的重要服务对象之一。”在工作方式上,“鉴于目前的财力所限,且农村社区多分散、偏远,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多以项目式服务为主。实现垂直型管理、项目式运作和参与式发展。社会工作者并不一定需要驻村工作,县城的社会工作者可以同时负责很多个点的项目督导工作,充分发挥基层的行政性社会工作者、志愿者队伍的参与作用,整合社区力量参与扶贫,这能够适应农村地区的财政能力,又能发挥社会工作的实效。”
    总之,在乡村内部社会关系面临挑战之际,社会组织在激活乡村内部生长力、增强其活力上的作用不可替代。在内部资源枯竭萎缩、难以发生有效社会互动的情况下,适当地引入外部力量介入是一种较好的社会治理运作方式。
    三、有效衔接与乡村振兴的跃升
    如前所述,脱贫攻坚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最为直接的目的在于,将成功脱贫摘帽的贫困乡村纳入乡村振兴的历史洪流之中,从根本上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将工作重心从解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两不愁三保障”问题上转移到实现乡村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上来,将乡村振兴推向一个新的历史高度。正如有学者所言,“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两个关键:一是对已经脱贫的832个贫困县、12.8万个贫困村和近亿脱贫人口如何做到扶上马、送一程,做到不返贫;二是全国其他的非贫困县、非贫困村与非脱贫人口如何在乡村振兴中衔接学习脱贫攻坚战中形成的体制机制,加快实施农业农村现代化。”
    (一)在多重复杂的有效衔接中破除城乡二元结构
    如前所述,一系列复杂多重有效衔接的完成,既打破了长期以来困扰中国社会发展的城乡二元结构,同时也最大限度地解决了乡村绝对贫困问题,使乡村振兴得以跃进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众所周知,在早发国家现代化发轫之初,事实上也存在着一个城乡社会从分离到融合的转换过程。以英国为例,其率先完成了工业革命,从根本意义上改变了城乡关系。中世纪时期英国城市规模普遍不大,但通过工业化、城市化的进程,大量人口开始向城市集中,城市开始历史性地走向膨胀。作为早期工业革命最大的受益者,英国后来通过工业化、城市化、郊区化、逆城市化等过程,基本上完成了城乡一体化,城乡间的区隔基本上被打破。而在后发现代化国家,特别是像中国这样的农业大国,其城乡衔接的难度非常大。中国的现代化是一种典型的后发现代化,突出的特点在于其现代化早期是以城市工业化为中心展开的,以工业化为中心就会导致城乡之间鸿沟为界,形成典型的城乡二元结构。现在看来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这实属一种无奈的选择,一种命定现代化的选择。
    改革开放以来,长期困扰中国均衡发展的一个背景性因素便是城乡二元结构。经过中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尤其是通过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我们努力从根本上改变这一结构对中国社会发展的影响制约。但值得注意的是,这一转换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复杂性极为突出。因为在乡村世界中,既有常态意义的乡村,也有长期处于贫困状态的村落。因此,摆在我们面前的是一种极其复杂的“重层衔接”。只有率先解决了乡村绝对贫困问题,才能为乡村振兴提供新的发展条件,才能进一步实现城乡均衡发展。城乡二元结构的破除,不仅是一个经济产业发展问题,而是将政治、经济、社会、生态、文化集为一体的总体性问题。其中,任何意义上的城乡二元结构的破除,都需要坚实的社会基础作为支撑。
    (二)激发农村发展的内生动力
    近年来,学界围绕着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的推进及其相互关系展开了热烈的研讨,业已形成的共识在于,仅仅靠村落以外的外在力量的作用,难以真正完成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任务。如何最大程度地激发起村集体和农民的自主性,成为问题的关键。所谓村集体的自主性,主要是指村两委班子在乡村发展过程中具有较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在村集体经济发展方面能够采取具体现实的举措。“农村集体经济是以集体土地为纽带的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是集体成员利用集体所有的资源要素,通过合作与联合实现共同发展的一种独立的经济形态。”有的学者将农民的主体性概括为“在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等方面都有主导权、参与权、表达权、受益权和消费权等”,可以将其分解为经济主体性、社会主体性、文化主体性等。毫无疑问,坚实而富有活力的乡村社会基础有助于乡村发展内生动力的生成和维系。
    进入有效衔接阶段后,在初步的有效衔接实践中,脱贫县应注意优化县域产业结构,提升县域发展整体水平;强化乡村产业支撑,增加集体经济收入,将村集体经济发展与县域产业项目运营相结合,通过生产联合、经营带动、资本分红等多种方式实现村级集体的投资受益和乡村产业的带动发展;健全利益联结机制,确保农户分享发展成果,重点抓好产业面扩大和产业链延伸过程中的各方利益分配,在推进一二三产业的融合发展中实现农民的持续增收致富。在未来进一步的实践中,脱贫县应在凸显政府主导性作用的同时,让渡出市场和社会发展运作的空间,从而增强县域内生发展动力和资源整合机制,加快有效衔接的步伐。总之,如何对脱贫地区产业实施长期培育和支持,实现小农户与现代农业产业相衔接,促进内生可持续发展?如何通过基层党建和社区发展,实现治理有效的目标?这都成为后脱贫时代中国乡村发展所面临的关键问题。无论是乡村贫困现象的发生,抑或是有效衔接所面临的现实困境,都与村落治理失效存在着最为直接的关联。在这一意义上,“治理有效”必然成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促进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最基本的条件,也是实现乡村振兴伟大战略目标的重要基础。
    (三)有效衔接过程中的城乡互动
    真正意义上的“有效衔接”不可能只在乡村内部封闭的体系中完成,而是必须建立在城乡互动的基础之上。近年来在我国一些发达地区出现了逆城市化现象,城乡之间开始建立起新的良性互动形式;而欠发达地区的乡村也通过城市乡村结对等形式,实现城乡资源的良性交换。在此前的研究中,笔者曾就城乡交流的类型做出新的分类,认为在城乡交流类型划分的问题上,我们可以依据不同的标准,做出不同的类型划分。如以城乡交流的内容为标准,可以划分为城乡之间“人的交流”“物的交流”“生活文化的交流”“信息的交流”等;依据不同的交流主体,可划分为以个体行动者为单元的交流和以组织为单元的互动交流;依据其交流目标,可分为基于城乡发展不均衡而展开的单向性的“援助性交流”、基于二者对等的“互益性交流”等。可见,上述多种交流类型为有效衔接提供了城乡关联互动的社会基础,给我们提供的有益启示在于,有效衔接的社会基础应以城乡互动作为前提。
    值得注意的是,自20世纪后期探索形成的一系列具有中国特色的扶贫创新模式也在很大程度上建立起一种超越城乡的创新交流机制。如肇始于1986年的定点扶贫工作,“经过近30年的发展,已成为推进我国扶贫开发进程的重要力量。2012年11月,中央确定新一轮定点扶贫结对关系,定点扶贫单位在扶贫开发中与当地扶贫开发规划相结合、与扶贫对象的需求相结合,各定点扶贫单位在帮扶点做到资源整合,发挥了整体效应。”这种定点扶贫也体现出一种特殊的城乡交流机制。
    总之,在脱贫攻坚阶段,如果说国家的政策资源下沉和倾斜非常重要,往往表现为人力的推进和物力的投入,并带有一定程度上急迫性特点的话,那么,进入脱贫攻坚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阶段,则需要在快速推进的同时,注意加强乡村社会基础体系构建。在这一意义上,社会学家也应发挥其社会结构分析和社会建构的优势,将构建乡村社会基础纳入巩固拓展有效衔接的核心工作之中。要注意修复和激活乡村的社会性,重建乡村的社会结构和关系秩序,只有把握住这样一个中心环节和中心任务,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任务才能真正落到实处。
    (作者系吉林大学哲学社会学院教授;转自:《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1期)

Tags:田毅鹏,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社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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