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安 余婧兰:“国家、农户、资本”三位一体视域下的工商资本下乡
摘要:工商资本以投资的形式将资金、管理和技术等要素引入农村,通过整合农村中的土地、劳动力等要素,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农民收入,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主观上,由于资方利益与国家利益、农户利益存在不一致,在实践中难免偏离国家本来目标,使农户的主体地位受损;客观上,存在基层组织监管不力和农户力量微弱造成的权力失衡。突出农户的主体地位和明确工商资本乡村建设者的定位,必须引入国家角色,对农户加以扶持和保护,对工商资本下乡有针对性地加以引导和监管,推动真正意义上的乡村振兴。
关键词:工商资本下乡;国家;农户;乡村振兴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更是提出,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强化以工补农、以城带乡,推动形成工农互补、城乡互补、协调发展、共同繁荣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吸引和引导工商资本下乡,对缩小城乡差距、促进城乡融合,形成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发展格局,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全面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不可忽略的是,在人类历史上,资本主义为了开拓市场发展经济、缓解资产阶级的内部矛盾,曾经出现了如英国的“圈地运动”、美国“西进运动”等悲剧,曾经给当地依赖土地生存的农民或是原住民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到了近代,经济活动虽有不断健全的法律加以约束,但是基于资本自身的趋利性,资本家还是会通过种种方式侵蚀公共利益。马克思曾经在《资本论》第一卷中引用邓宁的话:“一旦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胆大起来。如果有10%的利润,它就保证到处被使用;有20%的利润,它就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1]871著名经济学家张五常1984年也曾在《养蚝的经验》中提到:“香港流浮山的蚝场,污染程度确是惊人。”[2]57-58原因就在于浮流山海域是公地,而养蚝却能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于是不加节制地增加蚝排,加重污染。
由此可见,当资本这把双刃剑指向农业领域之后,带来的利弊都是显而易见的。我们应当如何避免前人犯过的错误,在保证公平的情况下实现农村地区经济发展的质的突破,保证资本享有合法收益的同时,守护好农户的主体地位?执果索因,除了分析客观的国内外局势变化,也应该认识到资本、农户之间利益关系的失衡正是造成这些负外部性的主要原因。因而,在工商资本下乡过程中应当分别摆正国家、资本和农户的定位,明确各自的利益诉求以及各自应该承担的责任,未雨绸缪地设计出最接近帕累托最优的应对方案,实现农村经济的良性发展。
一、工商资本下乡的学理分析
(一)概念界定
厘清在工商资本下乡过程中国家、资本和农户存在的现实问题,以便寻找到合适的解决方法,必须认清我国工商资本下乡的现实情况。我国不同时期均存在不同类型的工商资本下乡,工商资本下乡按类型分主要有商品下乡和资本下乡两种。而资本下乡根据来源区分主要有内生性和外源性两种。
商品下乡是最为原始的一种方式,主要通过向农村地区出售工商业成品,获取中间的剪刀差来实现商品价值,从而完成工商产业的升级换代和资本的不断积累。近十年来,电商对中国农村市场逐步渗透,目前农村市场逐步趋于饱和、农村居民购置耐用商品的意愿呈现边际递减,商品下乡对工商业资本的支持作用已大不如前[3]。内生性资本下乡则是农民通过就地务农或是外出务工获得一定财富之后,将富余的资金、人力等生产资料转而投入工商领域。20世纪80、90年代全国各地涌现的一大批乡镇企业就是内生性投资下乡的典型代表。外源性资本下乡则是最近十年才出现的一个明显趋势,主要是城市资本或国外资本开始介入“三农”,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外源性资本下乡主要依托于改革开放之后中国政府主导的基础设施建设对农村地区的资本输出。本文主要论述对象为外源性资本下乡。外源性资本下乡在目前的中国占主流地位,其客观原因主要是国内形势的变化,主观原因则需要从国家、资本和农村分别展开分析。
(二)资本与小农矛盾关系的学理分析
有关资本下乡的相关理论主要围绕资本与小农经济之间的关系展开。西方经济学理论对于资本和小农之间的关系大体可以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资本消灭小农理论,主要以亚当·斯密[4]、马克思[5]912和恩格斯[6]592为代表,认为由于资本天生贪婪的弱点和不断扩张最终将消灭小农经济,这种理论在加拿大、美国和澳大利亚这样地广人稀的国家得到了良好验证。第二类是小农排斥资本理论,以俄国民粹主义经济学家恰亚诺夫[7]258和卡尔·考茨基[8]14-15等人为代表,认为相较于资本化的大规模经营,小农经营具有更多优势,但是这种理论已经在各国的现实实践中宣告失败。第三类是资本改造小农理论,以西奥多·舒尔茨[9]639-551为代表,认为如果小农经济也拥有了足够的生产要素,也能实现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化,正是由于这种坚定立场使这一学派看到的小农是“便士资本家”,是与资本家并无区别的利润追求者,该理论在法国和日本这样传统的小农国家也收获了较好的成果。
我国具有独特的国情,疆域广阔、资源丰富、人口众多,工业化起步晚,长达几千年的小农经济在我国农村根深蒂固,资本与农户的矛盾由来已久,国内外学者对此也有诸多讨论。学界对于工商资本下乡过程中涉及的农户、工商资本及其相互利益关系的研究已经十分丰富,涉及基层政府的研究也多有成果。
1.工商资本下乡过程中带来正负双向作用。
关于工商资本下乡的正向作用,Philip Woodhouse[10]认为工商资本可以为农村带来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从而为农民带来利益。涂圣伟[11]的研究显示,资本下乡除了传播技术和管理经验,还有利于农业生产者素质的提升和农业生产的发展。张红宇等[12]通过对蒲江猕猴桃种植业的调研,发现工商资本对农业产业发展具有巨大的带动作用,不仅带动农户跟随企业一起种植,同时培育了农户的质量意识并规范农户的种植行为,还可以通过打造品牌提升区域产品知名度和影响力。王彩霞[13]则持相反意见,认为因急于“圈地”造成土地流转价格不断抬高,工商资本下乡不仅没有显著提高规模农业的生产效率,反而造成了生产成本的急剧上升。Maru Shete等[14]282-292在对埃塞俄比亚某地区的研究中发现,农业规模化经营降低了当地的粮食安全水平。曹俊杰[15]认为工商资本下乡存在偏离农业供给侧改革和乡村振兴目标的隐患,主要表现为因经营不善导致违约、土地租赁合同无法兑现等方面,从而影响农业健康持续发展和农民利益。
2.工商资本下乡过程中农户的角色定位。
许多学者都关注到了农民主体地位在工商资本下乡过程中应该得到重视这一问题。曾博[16]认为,受制于小规模和分散生产单元的农户作为单一个体主体地位缺失,在与企业和政府的诸多权力博弈中处于不平等地位,既缺乏有效的合作模式创新,也缺乏有利的利益联结和约束机制。田欧南[17]、时雅杰[18]、李家祥[19]等学者均认为,广大农民要认清自己在工商资本下乡经营农业过程中的利益诉求和角色定位,并适时地做出调整和转换,不断重塑和强化农民的主体地位。针对这一情况,也有学者提出解决方案,赵祥云等[20]认为要打破农村与资本权力失衡的状态,增加农民的话语权,应该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此外,高晓燕等[21]学者认为,对于外出务工的农民要加强技术培训以增强其就业能力,对于留村的农民应该使其就近就业。
3.工商资本下乡过程中国家的角色定位。
关于国家政府的作用也存在不同意见。大多数研究都肯定在工商资本下乡过程中政府发挥了桥梁的作用。冯小[22]认为在工商资本投资的过程中,基层政府已然成为工商资本企业的“代理人”,致使农民的合法权益受损,也增加了基层组织的政治风险,将消解政治权威的合法性和公共性。蒋永穆等[23]认为地方政府应该转变投入政策,引导工商资本更大规模和更大力度地支持农业,使其更多关注粮食生产。涂圣伟[24]认为认识和理解利益联结机制,需要关注工商企业和村集体、农民等合作领域拓展带来的利益联结关系的变化,政府应该在不同利益关系中起到不同的作用。
综上可以看出,对于国家、农户和资本,学界的研究都进行了一定的探讨,但对于三者的具体定位并不十分明确。首先,我国是以人民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国家,必须把保护农民的利益放在资本下乡的首要位置,保护乃至优化农民的生产生活环境至关重要。国内外研究对农民主体地位的保护提出一定的建议,大都关注的是农民经济条件的改善,往往忽视资本下乡过程中的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其次,为了防止出现前文所述的悲剧,在市场“看不见的手”指导的基础上,国家在工商资本下乡中的作用必不可少。已有研究对国家作用的研究往往局限于改善投资环境、调节农资关系,注重服务职能却忽略了监管职能。最后,过去对于下乡工商资本的认识也仅限于利弊之分,不曾认识到在经济发展存在差异的不同地域、乡村振兴中的不同阶段工商资本可以因时因地起到不同的作用。因此,无论是国家、农户还是工商资本,都是实现乡村振兴必不可少的因素。本文重点即在现有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在工商资本下乡的过程中国家、农户、资本三者的角色定位和功能完善问题。
二、工商资本下乡存在的问题
我国工商资本下乡之后所遭遇的问题大致和西方国家类似,主要是由于工商资本先天的逐利性导致的农村土地“非农化”和“非粮化”、农村地区生态环境破坏和农村居民收入不稳定性增加;也有因法律法规不健全和市场体系不完善引发的农村土地流转价格加速上涨、工商资本套取国家财政补贴的后发性问题;还有部分农户因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对下乡工商资本未仔细甄别,只顾短期利益将自家承包地流转出去,最后导致自身利益严重受损。
(一)工商资本的天然缺陷
首先,容易导致农村土地“非农化”“非粮化”。农业风险具有种类多且分类复杂、数量大且形态各异的特点,主要分为农业自然风险、经济风险、社会风险、技术风险等。[25]农业生产本身具有周期性和季节性,农业生产过程容易受到各类灾害疫病的影响,生产供给波动的风险较大。我国农业的小生产与大市场的衔接效率偏低,导致农产品的价格往往比工业品的价格波动幅度大,造成了农业生产活动极大的不稳定性。而工业和商业资本的逐利性特点,对市场变化非常敏感,导致农业生产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下降,
这对农业供应和粮食安全形成巨大风险。[26]大规模流入土地之后,许多工商资本由于缺乏农业生产经营的相关经验,对风险预估不足,或是不满于农业较高的投入与产出比,会导致农村土地向“非农化”转变,甚至有的工商资本直接改变农村土地本来的用途,用于“非农化”建设。
此外,不同作物的生产经营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利润差距。农业经营主体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更加偏向于更大规模地种植经济作物,从而导致主要粮食作物的种植面积骤减。早在2018年,全国家庭承包耕地流转面积就已经超过了5.3亿亩,而农业部数据显示,2020年中国粮食种植面积为11677万公顷(17.52亿亩)。此外,“2020中国农业企业500强”上榜企业在产业链环节上以生产加工型企业为主,占比达到82.4%,从事种植业的企业数量仅占5%。[27]目前,我国的种植业还十分依靠基础地力,而我国耕地基础地力对粮食产量的贡献率仅为50%左右且呈现下降趋势,远低于英美等国的70%~80%的贡献率 [28],而种植其他的一些经济作物却拥有抗旱、耐盐碱等优势,可以较好地避免地力不足和技术欠缺带来的收益下降问题。但是不论是工商资本本身的利益考量,还是我国耕地日渐下降的地力,都会导致农村土地向“非粮化”转变,成为威胁我国粮食安全的隐患。
其次,导致农村地区生态环境不断恶化。工商资本为了实现资本增殖,追求最大限度的土地产出,在缺乏农村基层组织有力监督的情况下,就会过度透支地力,甚至使用大量的化肥和农药对农业土地进行掠夺性的开发和改造,将导致耕地质量严重下降[29]。农业农村部科学测算,2020年我国水稻、小麦、玉米三大粮食作物的化肥利用率和农药利用率仍然只有40.2%和40.6%[30]。欧美发达国家化肥利用率一般在60%左右,而农药利用率指标一般是50%~60%,我国与之相比仍然存在一定差距。工商资本在进行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之前则会对投入成本精打细算,往往忽视生态效益。长此以往,当经济利益无法补偿生态损失时,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就会受到侵害,造成农村社会矛盾的升级。
(二)国家政策的目标偏离
首先,导致农村土地流转价格加速上涨。大量工商资本下乡,自然会导致农村土地流转价格上涨。虽然一定程度上的农地价格上涨有利于吸收更多有利的资源要素加入农业活动,带动整个农业体系的发展,但是如果超过一定限度,则很有可能吸收进大量不良资本进行“炒作”。影响农村土地流转价格的因素一般有区位因素、流转年限和地理位置等,总体上看流转价格是东部高于中西部地区、平原高于山地丘陵地区。东部地区、平原地区的农地存量不多且人地矛盾突出,愈加导致其农村土地流转价格涨幅升高;中西部地区、山地丘陵地区由于交通相对不便、土地资源开发难度大和开发成本高等原因,致使土地价值难以被发掘。许多实力雄厚的企业为了占据先机,采取“圈地”式的手段从农户手中流转到大量土地,再高价转租给其他经营者,从中赚取高额差价,进一步抬高了土地流转价格,增加了种地的成本,远远背离了国家引导工商资本下乡的本来目标。
其次,导致不良资本套取国家优惠补贴。近几年国家为了鼓励农业的规模化生产,补贴政策向有实力的种粮大户倾斜,而流转的土地也能够领取到大量补贴,于是部分不良工商资本从中发现了漏洞。其主要手段是通过流转部分土地,虚报耕种面积来骗取补贴。流转的土地并不用于耕种,只等补贴到手就直接将土地退还给农户,或者将土地撂荒[31]。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影响到土地流转的健康有序发展,最终损害农民的利益,危及国家的粮食安全。田欧南[32]在2014年曾对吉林省56家下乡租地的工商企业进行实地调研,结果表明,大多数个体企业都在投机农田,其中一半是完全闲置的,待价而沽。甚至有某些不法工商资本与农户之间根本不存在土地流转交易的事实,仍然通过伪造土地承包协议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明书等申报材料,勾结基层干部骗取大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补助资金[33]。凡此种种,都会给国家和农户造成巨大损失,最终影响农业现代化的总体进程和乡村振兴的大局。
(三)农户的主体地位受损
工商资本下乡还会导致农村居民收入不稳定性增加,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由于缺乏法律常识和自我保护意识,难以对工商资本进行有效甄别,往往不能在约定期限内收到或是足额收到土地流转费用,这类问题大都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解决。二是农村原有经济结构被打破的问题,也是目前工商资本下乡对农户利益造成的最大冲击。工商资本下乡将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引入农村,还会将外部经营者引入农村产业,最终导致农村内部的市场秩序被重塑,对自耕自种或者家庭式的手工作坊造成破坏,导致农村居民收入不稳定性增加。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有一个清晰的阐述,他认为,如果小农场主与小农共存,大资本就会吃掉小农,使他们失去生存环境甚至家园。有调查显示,工商企业直接经营农地,原承包农户的劳动力只有约20%能够进入企业工作[34]。在这种情况下,工商资本下乡反而使得农民参与农业生产的活动陷入更不稳定的境地[35]。多年存在的城乡二元结构,致使小农户和传统手工作坊在资金、技术、市场等方面无法与下乡资本相竞争,陷入被动地位。各项优惠政策也似乎更倾向于能够带动农业产业化发展的现代企业。虽然这是农村产业升级必然会付出的代价,但是在注重效率的同时不能忽视公平,应该合理地照顾广大农民的利益。如果大量失地农民为了生存只能受雇于工商企业,个别工商资本可能在击垮本土经营者之后逐步形成垄断,也将破坏农业市场的良性竞争。工商资本掌握主动权,农民的主体地位必然弱化,农村就形成一种新的二元结构,即少数的工商资本主和大量的小而脆弱的农民。此外,仍居留在乡村地区的普遍是年龄较大、文化水平较低的农民,大都没有实力对自己的生产经营开展进化改造,也不能满足下乡资本的用工要求。因力量悬殊无法与工商资本进行竞争的小农户一旦破产,将严重影响收入的稳定性和生产积极性,甚至不利于农村地区的社会稳定。
三、工商资本下乡的政策建议
任何规律和规则,都是通过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发展起来的。在工商资本下乡过程中,除了正确认识存在的问题,及时跟进相关制度、政策、法规对其规范;还要通过了解农资双方的深层次利益诉求,找出资本逐利与农民增益内在机制,通过明确国家、农户、资本的角色定位,处理好国家、农户、资本三方利益关系,才能在合作共赢的基础上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
(一)国家:做好引领者和监管人
国家要做好工商资本下乡的引领者,栽下梧桐树才能引得凤凰来。宏观层面上,要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给予农户和工商资本更为有力可靠的实施依据;微观层面上,要继续完善、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确保工商资本下乡之后各项政策法规的实施能得到有效保障。
1.因时因地制宜,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法规。
由于我国地域广阔,各地区之间存在较大的地理人文差异,东中西部的经济发展也存在巨大差距;加之时代发展日新月异,农业生产的时效性体现得尤为明显。所以,在相关政策法规的制定和完善上,需要坚持因地制宜和因时制宜原则。
国家层面上的政策法规制定往往只能兼顾全国大局,不能面面俱到,所以在各地区的具体实施过程中,必须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在工商资本渗透较为广泛深入的东部农村地区,由于开展时间较早,在政策法规的实践过程中已经积累起了相对丰富的经验,可以总结成功案例经验并用之于相关地区;而中西部农村地区由于开发时间较晚、农村资源利用并不充分,在借鉴东部农村地区相关政策法规制定的同时,尚有较大的发挥空间,可以利用当地具体的自然禀赋制定合适的政策法规来充分挖掘潜在价值,激发农户和下乡工商资本的生产积极性。
不同时期不同生产主体从事的农业生产会有较大差异,不同农作物的生产经营也存在时间上的不同。因此,相关政策法规的制定,要满足不同时期不同主体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需要。农产品加工行业企业的平均利润率高于均值,达到6.31%,畜牧业和农业综合企业利润率皆低于均值,种植业利润率为各行业中最低,仅为3.87%。可见受自然条件影响越大的行业利润率越低[27]。种植粮食作物往往成本投入多而收益并不显著,因而各个经营主体在市场规律的作用下纷纷转而种植经济作物,导致“非粮化”、甚至“非农化”问题,此时就应当及时调整相关政策法规,给予足够的补贴优惠以鼓励粮食种植。除此之外,地方政府也可以结合市场需求的变化和当地农村自然资源的使用情况等,及时出台相关政策法规对农业生产经营进行指导和修正,避免自发性、盲目性造成的经济损失。
2.尊重人民意愿,加强农村地区基层组织建设。
农村基层组织是由村民选举的,由村民代表组成,体现村民集体意志。发挥好监管职能,必须加强农村基层组织的建设。农村基层组织不仅要对资本下乡后的运作情况进行监管,而且还要对农村自然资源使用情况进行有效的监控和管理。
首先,要有相对充裕的资金支持。无论是工作的开展还是人员的招募,都离不开资金的支持。就目前情况来看,费用的来源主要有两个渠道:一是国家财政从农业非必要领域退出之后的剩余资金,如取消不合理的农业补贴等;二是农户和下乡工商企业缴纳的税费或是管理费用等。在起步阶段,国家应该承担起基层组织建设的大多数费用,后期逐步地让农户和下乡工商资本接续。另外,对基层组织工作人员的绩效要定期考评,形成优胜劣汰的良性循环。
其次,要有准确明晰的规章制度。各个农村基层组织的权力和权限都必须有明确的规范,选人用人要充分尊重农户和下乡工商资本的意愿。既不能因为基层弱势而成为闲置的摆设或者成为不良工商资本的代言人,进而损害农民利益;也不能因权责不清造成权力过大,过度干涉农户和下乡工商资本的生产经营,成为为害乡里的“地头蛇”。
最后,要保持和增强农村基层组织和地方政府乃至中央政府的联系,以便把握工作落实的状态并适时调整工作的方向。这种相对紧密的层级联系,也便于搜集和统计农业生产经营的数据,形成全国一盘棋,打破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的壁垒,而经营主体通过对信息的及时掌握,也可以促进各类生产要素在不同地域之间的充分流动。
(二)农户:主体地位进一步确认
前文已述,调研显示许多地方工商资本在下乡的过程中占据着主导地位,农民的积极性没有被充分调动,基层政府、工商资本甚至结成“权力-资本”利益共同体,一同对付在土地流转中分散孤立的农户[36],农民反而在资本下乡的过程中被边缘化。由于存在一定的利益纠葛,
社会资本与农民群体难以建立起良性的合作关系。所以,要凸显农民的主体地位,应该明确他们才是工商资本下乡的主要受益人和乡村振兴的最主要参与者。
1.守卫绿水青山,保护农民的生产生活环境。
在将农地流转给下乡资本之前,应该全面调查农用地的数量、质量、结构、分布情况,科学研判农用地的发展规律和潜力,记录农地周围水质、植被等具体情况,既可以成为农户在流转土地时的议价凭据,也能为流转之后的耕地保护、保障农民权益提供对照依据。
在农地流转期间,若因人力不够造成监管不足,则可以采用科技手段对农地使用情况进行定期监测。例如应用能够看清田埂的高分辨率卫星遥感技术,能够准确区分耕种地、未种地、休耕地等,还能及时反映在监管部门的电脑屏幕上;IoT(物联网)传感器可以实现全天候实时监测土壤的肥力、温度和水分含量,既可以有效防止土地经营者滥用化肥、农药和过度透支地力,保护农村生态环境,也可以帮助土地经营者适时调节农作物所需的水分、温度、ph值等,使之保持在理想水平。
在农地流转合同到期之后,请专业的评估组织对流转农地的各项指标进行评测,同时还应组织村集体、承包户一起参与见证,避免引起后期争议。对于流转农地没有达到验收标准的相关企业,也应当承担一定的经济赔偿和接受其他行政惩罚。
2.鉴别优劣资本,保障农民的经济财产安全。
由于经济活动总是存在一定的风险,加之目前国内大部分地区的资本下乡仍处于探索阶段,因此参与的双方都很有可能遭受经济损失,尤其是较为弱势的农户一方。大多数下乡工商资本目的单纯,只想从事合法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但其中部分企业由于不了解行情和缺乏经验,往往导致后期经营艰难,无力赔付农户的土地流转费用或是难以结清农业产业工人的工资。同时,由于经济活动的复杂性,不排除有不良资本借助一些虚假的外壳成立农业企业加入下乡的行列,其主要目的是为了骗取政府提供的优惠补贴,然后仍然将农地抛荒或是高价转包给他人经营,就会损害农民的经济财产安全。
前一种情况下,政府对于此类下乡工商资本应给予一定的帮扶和引导,协助其赔偿农民的经济损失。后一种情况下,政府应采取严格打击,对骗取农业财政补贴的行为进行严厉惩罚。但不论哪种情况,都需要国家在准入上进行严格把控,仔细评估下乡资本的来源、资质以及信用记录。
3.促进农户就业,逐步实现当地的自主发展。
促进当地农户深度参与资本下乡,符合国家政策设计的初衷,在解决我国农业现代化的过程中也发挥了不可磨灭的作用。这种机制是一个积极的合作机制,能源源不断地为农民增收提供动力与保障,下乡工商资本也能从中积累生产要素,在国家的促进和培育下,真正实现了兼顾各方利益的小农资本化模式。这主要可以通过三个不同深度的方式进行。
第一,培养合格的本地农业工人。工商资本下乡之后定会冲击本地的原有经济结构,使许多当地农民或是手工业者失去原有收入来源。工商业资本下乡成立现代农业企业。现代化的农业生产活动要求员工具备一定程度的专业能力。因此,必须进行认真的选拔和专业的培训,形成职业的农业工人群体。为避免造成农民生活无着、农村社会不稳,可以组织当地村民开展技能型培训,力求达到下乡工商资本的用工需求,让农民成为收入稳定的农业工人。
对工商资本企业用工而言,土生土长的当地人相较于外地打工者更具稳定性,生活上也更为适应,可以为企业节约更多的培训成本和员工生活补贴。而对当地农民而言,进入企业成为一名农业工人,除了获得更加稳定的收入来源,也能学到一定的现代农业生产技术,达到提升自身技能的目的。有关部门和组织可以将技能性培训与法律常识、卫生常识以及思想政治教育等综合素质培训相结合,并且通过笔试和实际操作等考核的形式,对优秀者进行奖励来激发农业工人学习和工作的积极性。国家财政可以对此给予一定的补贴,缓解企业的成本压力。
第二,鼓励企业聘用本地经理人。工商资本下乡之后不论会对当地经济发展带来多大的正面效用,对于当地村民和当地各种经济组织而言,都是不熟悉的外来者。为妥善防范工商资本下乡带来负面作用,化解当地农户对下乡工商资本的排斥心理,可以鼓励下乡工商资本聘用当地农村农民精英担任经理人。
此类做法类似于外资企业聘用华人经理管理在华企业,目的是为了减少外来管理者与本地工人之间的隔阂。一方面,由于这些农民精英熟悉当地人情世故,当地人的身份也更方便沟通各个生产部门,既可以凝聚当地人心,也有利于企业在当地长久运行。另一方面,本地经理人深谙当地农作物的生长习性、富有生产经验,聘用他们对企业进行日常经营管理,可以利用他们这种特长为企业降低风险和损耗,获取更多的经济效益。
第三,扶持本地农户自主创业[37]。目前,工商资本与农村产业的结合基本上是工商资本为主导、当地农户处于从属地位的合作模式。这对于二者之间的矛盾仅能起到缓解作用,在调动当地人工作积极性方面的作用是很有限的。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推动乡村振兴,必须有效保障广大农民利益。因此,政府应积极扶持当地自有人才创业并逐渐成为农村产业经营主体。
城市工商资本下乡,可以扮演两种角色:一是可以作为投资人和当地原有资本一起合作建厂,作为股东之一收取利润;二是作为资金出借方“授人以渔”,将手中多余资本借给当地创业者。不论是哪种角色,都更多地赋予了当地人生产经营的自主权,可以使工商资本与当地要素的合作更加融洽,真正激发乡村振兴的内生动力,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
(三)资本:强化乡村建设者角色
发挥下乡工商资本的乡村建设作用,并非要忽视工商资本获得经济效益的诉求,而是提倡在追求合理经济利润的同时,应该对提供质优价廉生产要素的农村进行适当的反哺,这不仅可以减轻国家解决“三农”问题的负担,打造出良好的农村生产经营氛围,也有助于下乡工商资本在农村地区的长远发展,促进下乡工商企业的转型升级。促使下乡工商资本真正成为乡村建设者,一要督促下乡工商企业转变生产经营方式以保护乡村生态环境,二要鼓励下乡工商资本投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并延伸至国家财政尚未顾及到的领域,三要支持下乡工商企业为农民提供专业的知识培训,使作为乡村主体的农户真正掌握现代农业生产经营的知识和技术。
1.把握发展契机,转变落后的生产经营方式。
工商资本下乡并非是把城市中淘汰的产业或技术转移至农村,而更应该在一个新环境中保护好农村的绿水青山。鼓励工商企业借下乡的新契机,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借助国家的优惠补贴引进先进的设备和技术,实现企业生产经营方式由粗放到集约的转变。这不仅有利于农村地区生态环境的保护,减小下乡工商资本与农户之间由于生态环境破坏产生的摩擦,而且先进的设备和技术往往更能节约能源、降低企业进行农业生产经营的成本,实现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的统一。
2.发挥资金优势,投资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
许多下乡工商资本往往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可以鼓励这些下乡工商资本投资农村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如乡村公路、公共文化设施等。虽然我国的交通网已经相对完善,但是仍然有国家尚未顾及的区域。下乡工商企业投资修建乡村公路,不仅方便村民的出行,也可以满足企业自身的运输需求,如果同一区域内存在多家企业,还可以与当地政府、其他企业采用合资的方式共同打造。此外,建设乡村文化设施也可以达到一举两得的效果,既能够满足村民的精神娱乐生活,也可以在设施中标识或是植入企业广告,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
3.利用既有经验,提供相应的生产经营培训。
农民才是农村中最为活跃的生产要素,通过对农民群众进行现代农业生产经营技术的相关培训,可以挖掘农民的创造潜能,激发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对于企业来讲,农民学到的技能用于生产,短期内可以为企业带来更丰厚的经济效益;对于乡村来讲,长期看可以提升农民的文化素质,净化乡村文化环境,还能提升农民的生产能力、农业的抗风险能力。初期,政府可以给予开展培训的企业一定的人才或是资金支持,经过一段时期的坚持,已经掌握了一定技能的当地农民也可以担任知识讲解和技术指导,企业的培训成本就会逐步降低。即使将来由于政策变化或者企业战略调整退出该区域,农户也能实现自力更生,农业产业化生产也能持续跟进。
结语
工商资本下乡已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必然趋势,不论作为哪一方都应该顺势而为。但要处理好国家、农户、资本三者的关系,并对各自角色作出清晰的定位。政府应主要承担起引领和监管的职责;确保农民的主体地位,使其成为工商资本下乡的主要受益人和主要参与者;工商资本作为农业经营者在追求自身经济效益的同时,要发挥好乡村建设者的作用,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生态效益的统一。在允许工商资本下乡获取合法利润的同时,因地、因时制宜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力保障小农户的合法权益,加快促进农户参与工商资本下乡,使农户在工商资本下乡的过程中逐步自立自强,从根源上实现乡村振兴。
(作者解安系清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长聘教授、博士生导师,余婧兰系清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乡村发现转自:《青海社会科学》2022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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