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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利润率”研究述评(中)

http://www.newdu.com 2018/3/8 《财政与税务》2013年第3期 郝春虹 参加讨论

    来自实证和实践方面的研究:美国The Congressional Research Service对卡特(Jimmy Caaer)总统在20世纪80年代征收的石油行业暴利税进行研究发现:该税使美国的国内石油生产减少了3%-6%,石油进口增加了8%M6%。美国The Investors Action Foundmion研究了拜伦·多根(ByronDorgan)参议员提出的D-N.D法案的影响,结果发现,政府征收的暴利税将由普通股股东负担,暴利税可以从养老金和退休金储蓄中平均每年取走87亿-500亿美元(取决于石油价格)。个人账户每年可能失去多达287亿美元,而国家和地方公共雇员养老金账户可能失去高达886亿美元。Dr.RobertShapiro(2005)和Dr.Nam Pham(2005)研究得出,按照Standard&Poor's,退休投资者中4.3%的股权在石油行业。此外,还发现暴利税的实施将使美国平均每年减少1亿桶的石油生产。一份由The Tax Foundation(2005)做的调查显示,在25年间,大石油公司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向联邦和州政府缴纳的税收超过2.2万亿美元(通货膨胀调整),而石油公司的收入仅为6300亿美元,换言之,政府来自石油公司的收入已达到公司获利的3倍以上。Dr.Robert Shapiro(2006)和Dr.Nam Pham(2006)研究发现,暴利税对美国诸如消防员、护士及警察等公职人员的退休资产有显著的不利影响。美国The CRA International(2009)公布了一项研究显示:对石油和天然气实施暴利税可能会杀死数以十万计的就业机会,减缓经济增长,使更多的美国人依赖国外能源。David Montgomery(2009)研究指出,如果石油和天然气公司面临高税前景,美国将在未来20年对外国能源的依赖增大;暴利税可能导致美国到2030年就业净损失高达49万,GDP约减少1%或2400亿美元,进口原油增加达18%,而国内原油生产减少高达26%。美国The TaxFoundation的经济学家估计,目前美国公司每年需支付近1500亿美元遵从联邦收入税,如果再制定新的暴利税,将会使原有的税收制度更加复杂,遵从成本更高。
    来自实证和实践方面的研究还有:澳大利亚陆克文(Kevin Rudd,2010)联邦政府通过比较大型采矿集团的利润和上交给各州政府的特许开采税得出,矿业企业的绝大部分利润已经流向海外,澳政府有必要加税,即推行资源超额利润税,向矿产开采企业征收40%的利润税,用于支付养老金、基础设施建设、扶持小企业发展等。国际货币基金组织(2010)对陆克文政府提出的资源超额利润税政策持赞成态度,认为这将帮助澳政府摆脱全球金融危机。并有分析认为,从长期看,对矿业征收“超额利润税”(当前的征收标准为利润率高于澳大利亚10年期政府债券票息率牌使澳大利亚GDP增长0.7%,就业增加0.1%,实际工资增长1.1%,职工每年多收入450澳元。据估计,在起征“超额利润税”的头两年,联邦政府的收入将增加120亿澳元。澳洲20名顶级学者和经济学家(2010)支持该税,认为矿业属于耗费自然资源的行业,部分回报应流向澳洲公众,征收矿业超额利润税是有效的经济举措。澳大利亚贸易部长Simon Crean(2010)认为,用资源超额利润税取代普通资源税,将促进小型项目发展,进而提高供应量。由于新税是在利润环节征税,它不会导致大宗商品价格上涨。但也有业内人士认为,超额利润税于2012年实施后,预期将削弱矿业投资并影响就业机会。吉拉德(Cillard)最近接替陆克文成为新总理后,明确表示,政府首要任务是结束资源超额利润税产生的纷争。
    三、对“垄断利润税”持有态度(是否应该开征)的研究
    对垄断利润税持赞成观点的主要有:T.S.Adams(1918)指出,社会尽管不能为每个企业提供在所有方面相同的机会和境况,但通过对不同产品和超额利润征税可以使不公平程度降到最小。即超额利润可以为企业和公民提供更公平的机会。美国前总统Wilson(1919)曾讲道:“超额利润税”作为筹集大量战争费用的目的没有必要长期存在,但是作为不鼓励企业和商人活动的不适度利润的目的应该成为一个永久税制体系的基础。T.S.Adams(1921)认为,“超额利润税”至少是解决对企业征收累进所得税难题的一种有希望和有吸引力的方法。Harold M.Groves(1946)指出,假如一个近似于没收的(confiscatorv)“超额利润税”在战争时期能够运行,那么,一个设计合理的“超额利润税”在和平时期应该不会出现严重的困难。这种税的管理复杂且极其困难,但不能被禁止,经济效应更重要得多。王雍君(1995)基于次优课税理论提出,如果经济中垄断商品较多时,应该对竞争行业按其产量征商品税,对垄断行业按其利润征累进所得税,对介于垄断、竞争行业之间的行业按利润、产量相结合的原则征税,以阻止垄断行业的过分扩张。C.C.Plehn(2003)指出,“超额利润税”的税基是超过正常利润的超额利润,这被称之为“不劳而获的收入增长”或“不应得的收入”。当其有害的增长时,异常的利润应该被平衡掉,以有利于改革使用。曾萍(2004)基于目前中国的企业规模和竞争实力,认为在制裁垄断行为的手段上,不宜采取像美国的强制分割措施,可以采用对垄断经营者征收垄断利润税的方式。倪红日(2005)指出,自然垄断型企业的利润来自消费者,因而企业的超额利润也应留在政府手中,由政府完善公共事业回报消费者,而实现这一目的的手段就是征收暴利税。白彦峰(2006)通过对目前中国开征石油暴利税的可行性分析,得出对石油垄断企业征收暴利税,一方面可以填补资源税体系中存在的漏洞;另一方面可以调节收入差距,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高粱(2006)认为:带有垄断性质的资源或资产(设施)这类领域,如果采取产权多元化等方式,效率不一定提高,而且公平还会受到损害。因此,这类领域改革的方向应是加强国家监管和社会监督,并对其垄断利润征税。戚聿东(2007)通过考察垄断利润的来源,提出应借助市场价格来间接地推断独占垄断者,或者少数寡头统治的行业实施的垄断行为,从而对这种垄断行为征收垄断利润税。同时,他认为垄断利润税率可以采取固定比例的税率,也可采用累进税率。樊纲(2007)认为目前中国经济中出现的诸如投资过热、环境污染和行业收入差距拉大等问题,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资源价格过低,资源产权没有得到有效实现,对此他提出征收“资源租”的策略。盛洪(2007)认为,垄断是一种掠夺,影响收入分配更为严重的是垄断利益集团“合法的”侵夺。毕井泉(2007)认为,中国的垄断一般是行政垄断,垄断企业的超额利润并不是靠其劳动效率的提升带来的,多半是因为拥有资源和政策性提价,应该拿出自己的部分超额利润回报社会,为国家缓解困难群体的生活做出自己的贡献。李强(2008)从目前收入分配不公的现状出发,认为造成收入分配不公的原因之一在于各种各样的垄断。因而他提出矫正收入分配不公的方法是对垄断行业征收超额利润所得税。并且认为这种税收不会降低企业的经济效率,也不会侵害企业的财产权利,只是将企业非正当的垄断利润集中到政府手中更好地运用。迟福林(2010)提出,对垄断行业和国有企业要实行收租、分红机制,将“特别收益金”改为征收“超额利润税”,将垄断利润以税收名义收归公共所有。国际货币基金组织(2010)建议对世界各国的银行征收“超额利润税”,认为该税收是政府获得大额资金而不会严重影响当前金融系统的最佳方式之一。王朝才(2010)认为,因垄断国有资源而取得的高收入主要是通过不正常的过高价格产生的,如能通过划分出过高价格中的市场价格部分和垄断价格部分,从而从国有资本的经营收益中将正常市场经营利润和垄断利润分离开来,将垄断利润归为国有以进入再次分配环节,即可有效实现调控。
    对垄断利润税实施持反对观点的主要有:由于目前垄断利润税的征收尚不存在一种能够区别垄断、承担风险和高效管理的技术,也就无法将垄断利润从总的“超额利润”中分离出来。这会导致垄断利润税对风险承担和创新的负激励。Schumtepeter(1912)指出,垄断情况下,由于企业可以占有全部的由于创新带来的超额利润,企业有创新的激励,创新是有动态效率的。垄断的创新是可以提高福利的。社会应该保护“熊彼特租”(Sehumpeter rents),因为这是一种来自于创新的超额利润,是对风险和知识的回报。Caaer Glass(1919)指出,在和平时期超额利润税鼓励非开支,增加生产成本,惩罚大脑和能源,不鼓励承担风险,它近似于消费税,被加在生产成本中。Harold M.Groves(1946)指出,战争时期这个税依赖于爱国主义,而和平时期这个税可能是有害的(hazardous)。这个税可能惩罚不规则收入,有固定收入8%的公司可能不交税,而有0-16%模棱两可收入的企业可能潜在地要交税。Kitzner(1973)告诫,企业家保证社会根据现有知识最充分地利用现有资源的作用非常重要,同样重要的是它能推动经济增长和发展通往无限的未来。因为企业家之所以能存在,就因为其一直在超越以前的局限,一个社会应该重视企业家在公共利益中发挥的至关重要的作用。Schumpeter(1912)认为,创新是企业家特有的职能,虽然他们没有创造什么,但他们实现了新的组合(包括引进新产品、采用新生产方法、开辟新市场、获取新资源、建立新组织等)。企业通过创新获取垄断地位,从而得到超额利润,这便打破了原有的均衡状态。于是经济中的总收入增加,经济出现增长,即超额利润诱发创新。此外,有关专家学者也认为,尽管开征垄断利润税的初衷是好的,但是实际操作很难,如果相应的立法和监督手段不协调,垄断利润税是否能分流超额利润、是否会再度成为少数部门或利益集团的“盘中大餐”等仍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四、文献研究评价及启示
    (一)文献研究评价
    1.从研究特点看:对该税战时情况研究的多,和平发展时期研究的少。基于效率目标研究的多,公平目标研究的少。笼统地对总“超额利润”研究的多,垄断“超额利润”研究的少,其中,对自然垄断和竞争垄断形成的超额利润研究的多,行政垄断形成的超额利润研究的少。对垄断利润税税基的研究大多数提出采用间接税基,而不是采用直接测算的“垄断超额利润”,这样估算的税基显然是近似的。
    2.从研究范围与研究方法看:国外学者对垄断利润税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个别行业,如美国关注石油和天然气,澳大利亚关注矿产资源,而国内学者宽泛地关注所有垄断行业。国外学者同时兼顾规范与经验研究,而国内学者以规范研究为主,经验研究很少。
    3.从研究的侧重点看:西方学者更多关注垄断利润税对社会活力影响的效率方面,较少关注其调节收入差距的社会正义方面,导致大多数学者认为该税在和平时期不可行;而中国众多学者对该税效率的关注较少,更看重其矫正收入分配不公的社会正义方面,因而大多数学者认为该税是可行的。
    4.从研究的深度看:对该税研究的内容比较零散,未形成一套系统的体系。大量内容侧重研究的是垄断利润税的意义和福利后果问题,尚未对其制度设计等技术层面和可操作性层面上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尤其是对垄断利润税在税基方面的研究尚未实质性展开。
    5.进一步深入研究的空间:垄断利润税税率累进程度、福利效果测度、制度设计;将垄断“超额利润”从总“超额利润”中分离的技术与方法、垄断利润税的关联税种,如超额工资税、垄断行业资源占用税等问题的研究尚需进一步深入。
    (二)启示
    1.对“垄断利润税”是否开征不应该存在争议。对“垄断利润税”是否应该开征的争议根本上取决于政府遵循的社会福利函数类型(即公平与效率的权衡),也因不同的垄断形式而异。对行政垄断课征“垄断利润税”,无论就效率还是公平目标,都不应该存有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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