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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昌平:大陆土地制度向何处去?——与台湾土地制度的比较

http://www.newdu.com 2018/3/10 爱思想 李昌平 参加讨论

    一年多几乎没有写文章了。
    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马上要召开了,土地制度估计会成为主要议题。
    据我所知,大陆的法学界、经济学界、金融界、企业家界和进城了但在农村还有田地和老屋的“中产阶层”,大多都是主张土地私有化。在中共高层领导中支持土地私有化的也不乏其人。反对土地私有化的人主要是县乡村干部、脚踏实地在农村搞实验和研究的三农专家、以及绝大部分真正的农民和占农村人口30%左右的无地村民。在中共高层领导中反对土地私有化的也不乏其人。
    大陆土地制度向何处去?一直是中国最重大的议题。在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前夕,关于大陆土地制度的攻防战大有决战在即的感觉。不得不拿起笔写一篇了,尽管人微言轻。
    一、土地私有权和土地私有化不是一个东西
    改革以来,中国大陆人特别爱讲“化”,私有化、市场化、商品化、专业化、产业化、社会化……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民主化、法制化、宪制化……不计其数。“化”的意思,大概就是“一律化”“一刀切”的代名词了。
    我经常跟人说,我主张土地私有,但反对土地私有化,但总是被“右翼”的朋友们戴上反私有化的帽子,甚至被高看成“新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左翼”的朋友们则认为我是“叛徒”,是唱红歌的“带路党”。
    非常无奈,在土地制度的问题上,左翼和右翼的朋友们几乎很少有人有听我把话说完的耐性。
    我认为地权是非常复杂的一系列权利的集合,任何土地的私权都是国家土地权利的部分让渡,世界上没有、也不应该允许有人拥有绝对私有化的地权。
    中国大陆的土地村民共同体集体所有制,我不认为是公有制,我认为是民有制。村民共同体土地集体所有权是国家让渡给村民共同体成员的土地私权的一种存在形式——一人一份的共有制度。
    国家把地权让渡给村民共同体集体所有,是因为村民共同体是农村社会主要的自治主体,没有村民共同体,乡村社会就会一盘散沙。国家的农业现代化、农村现代化、经济现代化、政治现代化……所有的现代化都就无从谈起。
    我认为土地在村民共同体所有制下,村民共同体向其部分成员让渡一部分地权(使用权、经营权等)——即以所有权和使用权、经营权分离的形式——赋予部分农民的农地私权——实施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制度,使得土地生产经营效率有所提高,是非常好的农地农用权私有制度。
    在村民共同体集体所有制——民有制下,不仅让部分农户拥有农地农用承包经营私权,还让所有成员拥有宅基地永久使用的私权等,我认为地权分层、分类私有,让农家安居乐业、让农村社会团结治理,理所应当,天经地义。
    但我坚决反对土地私有化的提法,因为这可能会导致很多歧义和巨大的破坏。改革以来,几乎所有的“化”都是一场运动,如:乡镇企业私有化、教育产业化、医疗产业化、水利等农业服务市场化……,都是一刀切和一律化的“化”,这其实是革命思维和文革思维的“余孽”。
    “化”几乎就等于改革,当我们的教育产业化、医疗产业化、农业服务市场化……等改革结束后,人们发现改革的结果都是非常恐怖的。好端端的改革就是被众多的“化”搞得臭名昭著的!
    最近几年有一个非常有意识的现象,对土地制度的表态,几乎成了划分左右的主要标准。在现实世界里,有明显左翼或右翼派别色彩的活动,我都是被排斥的,曾经常来常往的《炎黄春秋》、《南方周末》和《乌有之乡》几乎形同陌路;在微博世界里,无论左翼领袖还是右翼领袖,曾经称兄道弟的人几乎视而不见。
    我常常发问:如果左翼和右翼都认同土地村民共同体集体所有制是民有制而非公有制了,左翼放弃集体化,右翼放弃私有化,都接受地权的有限私有观,左翼和右翼不再“年年斗、月月斗、日日斗、时时斗”,社会会不会和谐一些呢?!
    二、平均地权和耕者有其田是农地制度的基石
    讨论土地制度,应该先从农地制度讨论起,否则很难讨论。
    占世界8%左右的耕地要养活占世界20%左右的人口,人地关系高度紧张,这是中国的基本国情。因此,孙中山先生在设计中国现代农地制度的时候,提出了两项基本原则:一是耕者有其田,另一是平均地权。大陆是坚持这个原则的,台湾也是坚持这个原则的。
    大陆的农地制度规定:农地按照人口平均分地到户,农户承包经营,30年不变,到期调整(再“平均”)。
    台湾的农地制度规定:农地大体按照人口平均到户,农户经营,永久不变,农地只许在耕者之间租赁、交易。
    应该说,大陆的农地制度和台湾的农地制度是非常接近的。所不同的是,台湾的农地是可以实现抵押贷款的,在农民之间是可以交易的。大陆农地虽没能实行抵押贷款,但农户之间也是可以流转的。
    在我看来,海峡两岸的农地制度都承袭了孙中山先生的主张。农地产权在可流动性方面虽有差别,不是农地制度本身差异所致,是台湾和大陆的农村金融制度差异所致。这点大陆绝大多数经济学家们、法学家们、金融学家们、企业家们、包括研究三农问题的部分专家学者们都不太明白,后面会细说。
    简而言之,对照台湾的农地制度,大陆的农地制度“集体所有、农户联产承包、双层经营”是有便利规模经营优势的,是应该继续坚持的,要变的是尽快建立与之相匹配的农村金融制度。
    三、农村建设用地共同体所有制是耕者有其田制度和平均地权制度的延伸
    农民要种地,自然要建房子住人,还要建科研房、生产房、加工房、市场交易场所等从事农业生产、科研、农产品加工、交易物流等生产经营活动场所,所以农村一定要有建设用地与农业生产经营活动配套。一方面为了节约土地(控制额度,以不超过农地总额的5%为限),另一方面为了防止私人对有限的农村建设用地的垄断(平均地权原则),所以农村建设用地采用农民共同体(集体)所有制。台湾农民的宅基地是农户私有的,台湾农会有很多建设用地,如工厂、超市、房产、交易市场、活动场所等建设用地,是农会成员共有制(相对于大陆的集体所有制);中国大陆农户有宅基地(但法律上规定、地上物家庭私有、宅基地共同体所有),村民村社共同体有工厂、厂房、活动场所等,是村社成员共有制——集体所有制。
    大陆和台湾在农村建设用地制度上非常相似,台湾农会的建设用地和大陆村社共同体集体建设用地都是不能完全自由交易的,所不同的是台湾的农村建设用地是可以抵押贷款的,也是可以有限制的买卖的;而大陆的农村建设用地的抵押贷款还难以实现,租赁可以,买卖受到限制。这个差别主要也是两岸农村金融制度差异所致。
    简而言之,相对台湾,大陆农村的集体建设用地在农户的宅基地制度方面有进一步改善的空间,当务之急依然是农村金融制体系创新。
    四、“内置金融”是农民村社共同体(集体)成员地权和农户地权充分实现的基础性制度
    “内置金融”是我发明的一个词,是专指村社农民村社共同体内部的合作金融。
    农民的土地权利实际上主要由两部分构成的,一方面农地农用权利和建设用地非农用权利——使用权,另一方面是农地和非农地使用权的变现——抵押或交易权。显然,农民的两部分地权在台湾比大陆要充分。为何如此呢?很多人解释是台湾的土地制度是私有制的,大陆是公有制——集体所有制的。
    其实完全是误读了。
    首先,农村土地村民共同体集体所有制不是公有制,是民有制的,也是农民农地私有权的一种实现形式。集体所有制只有在过去没有市场、实行命令或计划经济和统购统销制度条件下才表现为“半公有制”性质——即所谓的“半社会主义”性质。在今天的市场经济条件下,计划和统购统销没有了,村民土地集体所有制没有半点社会主义公有制性质了,现在的土地集体所有制当然不是公有制了。
    其次,台湾农户的农地和农民共同体的非农地,之所以能够抵押贷款,是因为农会内部有金融,如果台湾农会没有农信部。台湾农地也是不能在正规银行抵押贷款和外部市场充分流动的。如果大陆在村社内部建立起“内置金融”,农户的承包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照样可以实现抵押贷款和在农村市场上充分流动,我在河南信阳郝堂村等地做过实验充分证明了这点。
    应该说,中国大陆农村,不是农地制度不适应金融制度,而是金融制度(农民组织内部金融缺乏)不适应农地制度。这个道理其实不难懂,只是中国大陆的精英们不肯给农民组织发展内置金融的权利罢了。中南海的高层决策者们对此可能是真的不懂,因此很容易被一些所谓的专家学者欺骗。我经常看到经济学家们、法学家们、企业家们在文章中这样忽悠:农民、农村为什么缺钱?因为农地等财产不能在银行抵押贷款。农地为何不能在银行抵押贷款?因为农地没有私有化。这样的忽悠其实都是他们瞎编的,金融家们最清楚这个是瞎忽悠,但他们默不作声或笑而不语。东亚小农的农地根本不可能在正规金融体系里抵押贷款。这个瞎忽悠却数十年不断,假话不停的重复真的被说成了“真理”,骗倒了无数的人,包括最高决策层,导致30年农村金融改革连门都没有摸到。无伦是日本、韩国还是我国台湾,都用了上百年的时间保护性、扶持性发展农民组织的内部金融——内置金融,甚至限制其他形式的金融在农村发展,因为东亚小农的农地只能在农民共同体内的合作金融里实现抵押贷款(因为农地规模太小、且地块分散)。
    东亚小农农地不能在正规金融机构抵押贷款的这点道理其实不难懂,可是,主导改革的主流人群没人愿意听。笔者花了12年时间不断地的证明东亚小农的农地在农民共同体内部合作金融里非常容易实现抵押贷款,所谓的农地确权——私有化了就可以在正规银行抵押贷款的“权威结论”是一个低级的忽悠和骗局,信阳等很多地方也都对此做了实验,证明是个忽悠和骗局。
    因此,我可以肯定的说,当下,让中国农村农民组织的内置金融发展壮大才是当务之急,这个问题解决了,农民土地产权充分实现难的问题就解决了一大半。
    五、城乡土地产权交易应该是两个不同的市场。
    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和城市土地产权交易是两个不同的市场,这是正常的状态。
    日本和我国台湾农民的土地,只准许在农民之间交易,并且要经过农会和水利会同意。日本台湾农民的农地只能在农会(农协)内部金融抵押贷款,正规银行不接受小农农地抵押贷款(只有极个别例外)。日本和台湾农村农民的建设用地也是在另外(非主流)一个市场上交易和另一个金融体系内抵押贷款的。
    中国大陆的城市土地是能够在正规市场上正常买卖和在正规金融体系内抵押贷款的,但中国的精英们从来就不明白农村农地和建设用地是应该建立另外一个市场体系和金融体系来充分实行产权的。
    笔者最近在一个村子做“金地融托经服社”的实验,这个村子的承包地是30年不变的(2028年到期,还有15年),“金地融托经服社”建立起来后,农户的承包地可以估价后存入经服社(存的时间越长,利率越高,农地“存款”收入也越高),农户的农地也可以委托经服社经营,也可以在经服社抵押贷款;农户的住宅和林地也都可以估价后存入、或信托、或抵押给经服社。假如该村有人已经进城很多年了,想把其共同体(集体)成员的份额土地所有权、或承包地、或宅基地、或房屋变现(退出村社),完全可以通过“金地融托经服社”实现。这个实验证明,维持土地村社共同体集体所有制,是有利人口流动和村社成员地权流动的。
    今天我们已经进城的很多“城市中产者”,在老家还有承包地和住宅,但不能变现(当然可以永久的保留,但我是主张“交税”的),总以为是集体所有制不好,所以跟着鼓吹私有化的人起哄。其实不是集体所有制不好,从某种意义上讲,集体所有制就是一人一份的股份制,如果集体所有制真的是实实在在的,集体有实实在在的“实力”(如、金地融托经服社),集体成员权就可以实现有偿退出了。
    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革到今天,很多村社实现了“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种地不交钱”和“长久不变”,其土地村民集体所有制已经名存实亡了——即是事实上的所谓的私有化了,只有大寨等极少数明星村还在坚持集体所有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坚持集体所有制的明星村们经济、社会、政治、生态、文化等越来越好,其成员的退出权也可实现,而分田单干的小岗村们越来越糟糕,其成员的退出权也无法实现,可是就是有无数的人依然睁着眼睛说瞎话,甚至痛骂土地集体所有制“生命不息、战斗不止”。
    简而言之,要想实现集体成员权的有偿退出,就必须做实集体所有制,而不是虚置集体所有权。虚置了集体所有权,农地给你一百年,你到死也可能带不走你的一亩三分地的地权。
    日韩台农民地权能够充分实现,不是所谓的私有化了,而是有实力强大的农会及农会内置金融。越南农村的土地私有化20年了,越南小农的土地能够在土地交易所自由交易吗?能够在银行抵押贷款吗?不能,真的不能。因为没有了土地集体所有制,越南农村的男孩要取媳妇,最难的就是买不起宅基地;因为没有了土地集体所有制,越南农民最难的是无法自主修复水毁的水利工程和道路;因为没有了土地集体所有制,市场条件下的越南小农再也组织不起来了,“政治贫民、社会流民和市场贱卖”化的趋势似乎无法阻挡。我曾在越南考察时和越南中央书记处常务书记潘演等人交流时说:我看好越南所有的改革,唯独不看好越南土地制度改革,越南所有的改革都可能会因为消灭集体所有制的改革而事倍功半!
    六、土地的用途管制和涨价归公是土地私权和公权的基本保障措施
    有个姓陈名志武先生,是美国一所大学的教授,多年前他和于建嵘关于土地制度的对话发表在《南方周末》上,我认真看过了。陈先生心目中的农村土地私有化就是我的土地我做主,想干什么就干什么。陈先生的对土地私有化的理解有代表性。在地球上几乎所有的国家和地区,农地私有就是指农地农用权私有——即耕者有其田。并且,农地农用私有权的交易只能优先在农民之间交易,因为农地是养活国民的,必须保证耕者有其田。
    任何国家都必须对农地和建设用地实行用途管制,绝对不是我是地主,我在我的地上想干什么就干什么的,尤其是人多地少的中国。
    因为土地用途管制,所以,农地只能种庄稼,所以农地就不值钱,全世界估计只有中国的农地最值钱了,因为人多地少。因为政府对土地用途管制,所以土地“农转非”或“工业用地转商业用地”才有了很大的增值空间。这个增值主要是管制带来的,当然也有政府投资带来的。因此,孙中山先生在设计土地制度除“平均地权”、“耕者有其田”两条原则外,还有第三条原则——即土地“农转非”、“工转商”的增值部分要实行一定比例的“涨价归公”政策。
    可以认为,土地“用途管制”是土地私权和公权充分实行的最基本保证措施之一。现在有很多人,对于土地被转非或被征用后的增值收益政府拿大头不理解,好像是中国政府才会这样,其实不是。在台湾,农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增值收益,政府得到75%左右,原地主只得到25%左右。我在台湾是认真算过帐的。我们现在北京市农地转非的增值收益农户得到了50%以上了,北京等地的农户得到的农转非补偿不是少了而是多了,这对种粮食的农户而言是极不公平的,对整体国民也是极不公平的。
    七、大陆土地制度最大的弊端在“农转非”制度和“涨价”分配制度上
    中国的土地制度有没有弊端?答案是肯定的,有!最大的弊端不是土地集体所有制,最大的弊端出在农转非制度上,以及转非的增值收益的分配制度上。
    工业化和城市化必须要农地转非的,但农地转非应该依规依法进行。譬如:A小区的农地2014年转非,B小区的农地2015年转非,要先规划,人大批准的土地规划就是法律。2014年A区的土地依法农转非,B区的土地2015年依法农转非,怎么转呢?台湾的办法是“农转非减半”——即原农民得一半地,政府无偿取得一半地。
    政府无偿取得的一半土地,其一半拍卖获得收益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其另一半用于公益性项目建设,如公园、马路、医院、学校等。原农户得到农转非的另一半建设用地后,要按照城市规划开发使用、也可以在市场上自主交易。但开发和交易都要缴税,并且是累进税,税收差不多要占农转非土地增值收益的一半多。
    台湾土地的农转非制度和增值收益分配制度都是依法进行的,权力操作的空间不大,腐败就会相对少了。加上增值收益实行累进税制度,当增值到一定的程度后,其再增的部分就100%的缴税了,所以当钉子户就没有太大的意义了,更成了不英雄了。
    由于大陆土地农转非和转非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制度存在严重缺陷,使得暴力获得暴利成其本质特征。政府和开发商使用暴力获得土地,政府和开发商就会获得暴利;钉子户使用暴力对抗政府和开发商,钉子户也往往能够获得暴利。
    所以,在大陆的土地农转非过程中、在建设用地开发过程中,见到了就是以暴力获得暴利的争斗,正当性荡然无存,以暴力对抗政府就可能成为英雄,多愚昧的制度设计啊,这是国家和民族的不幸!大陆土地农转非制度及转非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制度,大陆该好好学习台湾,其实不难学,一学就会。就是不愿意学,阻力不再别处,就在地方政府的少数腐败官员和国土资源部不愿意放弃既得利益。这个事情应该由党中央和全国人大尽快解决。
    以暴力获得暴利的制度,导致以暴力对抗政府获得暴利便成为英雄的制度,是国家的灾难,民族的灾难。十八届三中全会应该做出决议改变这个暴制。
    八、大陆要限制农地休耕权和建设用地闲置权的过度使用。
    土地资源对大陆而言是非常稀缺的宝贝,但大陆农地撂荒和建设用地闲置却越来越普遍。除农户较普遍的撂荒外,很多龙头企业在政府补贴下大片占有土地,也大量撂荒和半撂荒;有些土地农转非很多年一直闲置,但征而不用的土地的增值收益比种粮食收益不知要高出许多倍,当然要闲置了。这是非常怪的现象,是制度设计出错或执行制度不严的结果。
    8%的土地要养活22%的人口,当然不能鼓励闲置土地。必须对承包地闲置和建设用地闲置征收闲置税,并且是累进税,闲置的时间越长,闲置税率越高。这样既可以保证耕者有其田的充分实现,又可以减少钉子户和赖皮户,还可以大大减少政府和社会的对立。
    现在的大陆农村,种承包地不交钱还领补贴、甚至撂荒地还领补贴的想象也很普遍,而粮食进口却越来越多了,这样下去会出事的。
    很多人主张农地向少数人集中,以为规模越大越好。人多地少的国家,不应该这样想问题,耕者有其田就好,土地不闲置就好。保证耕者有其田、最会种地的人种更多的地的农地制度就是好制度,其实“村民集体所有、农民联产承包、双层经营”就是这样的好制度,这个制度在大寨村等老明星村和古树于等新合作社是执行的最好,农业产出和农业现代化水平也相对较高。
    九、大陆政府对平均地权的理解要深化,落实在政策法规上
    人多地少,应该平均地权。而现在很多改革措施就是一门心思推进土地向龙头企业和家庭农场集中,这是有风险的——一是社会分化的风险,二是土地闲置的风险,三是政府调控失灵的风险。其实,平均地权与土地规模经营是可以协调的,譬如河北东光县古树于村,全村的地由合作社的10个人种,这10个人种的是全村的地,给全村村民交粮交钱。这叫“确权确利不确地,集约经营增效益”,这样既平均了地权,又非常容易的实现了规模经营。
    平均地权不仅仅指农地,非农地也要平均地权。有很少人占有很多的房子和很多的土地储备,有很多的人没有房子更没有建房的地,这也有个平均地权的问题。占有很多房子和地的人要多纳税,占有很少房子和地的人要少纳税,没有房子和地的人应该住政府的廉租屋。如果不这样,一是房子和地大量闲置,二是有很多人没有房子住,三是房价奇高无比,四是政府调控失灵。出现这样局面是制度设计出错——平均地权做的不好的结果。
    大陆的房地产市场成了屠杀普通劳动者的宰场,根本的原因在于政府或不懂平均地权和涨价归公所致,或政府懂了也无意志在政策和法规上体现,10年来出台了很多假惺惺的调控政策糊弄百姓,以致这个市场越来越血腥。
    十、农地村民集体所有制是近代中国最有价值的成果
    中国近现代以来,家族共同体的共有土地一直是增长的,到1949年,南方农村家族共同体占有的土地大约占到35%左右。乡村社会是自治社会,近代农村是以家族共同体自治为主的社会,家族共同体土地共有制(相对于集体所有制)是家族共同体实现自治的经济制度基础。共产党建立新中国后,将家族共同体自治为主的乡村社会改造成了村社共同体自治为主的乡村社会,土地村民集体所有制是村社共同体自治为主的社会的最主要的制度基础。
    1949年后的乡村社会,是有史以来最有组织性的、最有动员能力的、最有治理能力的乡村社会。土地村民共同体(集体)所有制起了基础性的、决定性的作用。
    无伦是传统的家族共同体自治为主乡村社会,还是现代村社共同体自治为主的乡村社会,共同体的重要特征是集“发展、建设和治理”三种职能“三位一体”,“产权、财权和事权、治权”四权统一。土地村民集体所有制是共同体基础的基础。在资本主义全球化背景下,乡村社会的村社共同体尤其重要,否则,不仅发展成果留不住,民主政治是一句空话,更重要的是小农“政治贫民、社会流民、市场贱民”化成为必然。特别是现代化转型阶段,村社共同体是转型时期的社会稳定的定海神器。消灭了土地村民集体所有制,就会消灭村社共同体社会。
    中国土地家庭所有制有数千年历史,土地向家族共同体集中是大趋势,土地向村社共同体集中也是顺应了这个历史大趋势,不是中国共产党的“倒行逆施”。如果说中国近代以来在基本制度上有什么大的成就的话,土地村民集体所有制及其支撑的村社共同体应该算是,这项制度是无数人用生命换来的强国之本。
    如果土地制度要改革,必须是坚持土地村民集体所有制基础上的改革,重点是发展农民村社共同体内置金融,以促进村民集体成员地权的充分实现和村社共同体的不断巩固。
    共产党高官,如果否定土地村民集体所有制和不在乎农民村社共同体的社会主体作用,一定是屁股坐到了资本立场上了。
    十一、偿还政府债务和化解金融危机不应该成为土地私有化的理由。
    主张土地私有化的人有很多的理由,譬如:自由、民主、法制、人权、公民社会、宪政等都以土地私有化为基础。我始终不明白,维持农地农民村社共同体“集体所有制”、实现“联产承包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到底与自由、民主、法制、人权、公民社会和宪政有何冲突了。没有9亿小农的共同体,小农有自由、民主、人权?有实现小农当家作主的法治和宪政?
    如果你先放下脑子里固有的意识形态的东西,您学习于建嵘实实在在站在小岗村的土地上和大寨村的土地上,体会体会小岗村的小农是什么,也体会体会大寨村村民是什么,再说是不是一定要消灭“土地村社共同体集体所有制+联产承包责任制+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而搞“私有化+单干+社会化服务”。
    还有一些人主张土地私有化,据说是因为土地私有化可以化解政府债务,甚至还可以化解货币超发所致的危机。
    网络上有这样一条微博:
    “首领对难民曰:跟我混,打江山,同享福。果得江山田地无数。首领带民艰辛创业,卒。子辈当家,图享乐,耗尽金银财宝,欠巨债,难。求王林,王林开方,私有化——崽卖爷田。果然财源滚滚来。不多日,田地卖光,再难。求洋医方,也私有化——崽卖爷企。果然财源滚滚来。民哭,念首领,盼救星,而已!”
    有记者问我,90年代政府欠债不多,你说很危险,现在政府欠债这么多了,你反倒说不危险,为什么?我答:原先担心社会主义变颜色,所以说危险。现在中国社会主义悲壮了,人民依然睡大觉,官员只私有化一招,以现在的债务额度,通过“崽卖爷田”还是可以轻而易举的化解债务的。记者再问:爷田卖光了怎么办?答曰:崽就走到尽头了!
    照这样的私有化逻辑下去,钓鱼岛可以卖、台湾可以卖……最后应该出售紫禁城和故宫!
    问题在于即使今天即刻宣布了土地私有化,我想象不出地方政府债务会奇迹般的化解,还可以肯定,小农的农地还是照样不能金融资产化,市民的房产价值和价格或许不会有丝毫变化。只可能有一个变化,为过剩的资本廉价收购千千万万小农的农地开了一扇方便之门,或许这样真的可以缓解货币超发所致的危机,但这会更加背离“平均地权”的原则,其后患可能比超发货币所致的危机更加严重。
    十二、私有化可以保护农民的土地不受侵犯?
    很多人说,土地集体所有制是村长所有制,所以农民土地被征用。这样的忽悠很容易让人信,但事实完全相反。大寨等村庄维持了土地村民村社共同体集体所有制,村民共同体在市场上、社会上、政治上是强势主体,其农转非的土地及其增值收益基本上留在了村社内部。小岗村分田单干了,土地村民集体所有制名存实亡了,村社共同体解体了,村书记村长内生不出来了,全村村民摁手印哭求省里派书记和村长领导他们,其农转非的土地及其增值收益基本上被地方政府和商人拿走了。
    政府和商人都想要小农的土地,对小农而言,最好的办法是团结起来一致对外,保护自己的土地不受侵犯。而不是听地方政府和商人忽悠说分田到户,由法律保护各家各户的土地不受侵犯。法律只保护团结起来的小农,法律怎么可能保护分化的小农呢?!何况侵犯农民利益的是地方政府和官商。
    村庄分田单干后,种地不向村集体交钱了,且长久不变了,集体所有制名存实亡了,村社共同体已经解体,村长只是政府和商人征用农户农地的中介了。乡镇长、县市长要各家各户的土地,村长做中介能拿中介费,何乐而不为呢?!何况村社共同体瓦解后的村庄的村长势单力薄、得罪乡镇长、县市长及其实施强征强拆的“临时工”们是风险极高的行为!
    当农村都是小岗村是,基层政府就会异化;只有当农村都是大寨村时,基层政府才会是为人民服务的政府,按照中央政策和国家法律执政的政府。
    农村确确实实有少数村干部腐败,腐败应该用民主等手段治理,而不是因为村长腐败了,就就分田单干私有化,就解散村社共同体。请问,省长腐败了,是不是把该省分了,国企或民企老总腐败了,是不是拆分了事。多荒唐的逻辑!
    如果乡干部不腐败、县市长不腐败,您相信村干部会腐败吗?腐败靠民主政治解决,不是靠“私有化+单干”解决的。保护小农的地权,靠小农共同体强大起来最靠谱。小农共同体集体所有制是小农共同体存在的基础。
    十三、土地是经济的根、社会的根、政治的根。
    笔者多年前曾经写过一篇文章,题目《地根经济与地根政治》,这里不重复。
    土地是财富之母,农业税、工业税、商业税等是农业地租、工业地租和商业地租的转换。
    土地制度是一个国家最基本的制度,是一切制度的基石。土地制度的性质决定国家其他制度的性质,决定国家机器的性质,决定社会的性质,决定经济的性质。
    孙中山先生的土地制度主要是三句话:“平均地权、耕者有其田、涨价要归公”。可以说孙中山先生的土地制度是三民主义性质的。蒋介石先生也写过一篇非常有名的文章——《土地公有要义》。孙中山先生和蒋介石先生都认为,不平均地权、土地的增值收益不归公,就不可能建立起一个公正和共富的社会。
    今天的中国,强调土地的私有属性很理直气壮,强调土地的公有属性羞羞答答。应该学孙中山先生和蒋介石先生,既强调土地的私有属性,也理直气壮强调土地的公有属性,发挥土地制度在建设公正和共富社会中基础性作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地制度坚持集体所有制,经营制度坚持农户联产承包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就是大寨村这个样子的,绝不是小岗村这个样子的;农转非制度如果是坚持“农转非减半”、“增值累进税”的“涨价归公制度”,今天的中国大陆政府绝对不会欠债这么多、社会保障绝对不是这样的低水平、强拆强征绝对不会这么多,政府和社会绝对不会这样子对立;如果坚持“平均地权”的土地制度,房地产业怎么会绑架中国经济呢?中国绝大多数工薪阶层怎么会如此艰难度日呢?中国房地产市场怎么会是完全失控的危险局面呢?中国社会怎么会如此对立和分化呢?房地产总经理怎么会十年如一日的打总理的嘴巴和脸蛋呢?党的领导地位怎么会如此岌岌可危呢?
    党的十八大三中全会要讨论土地制度了,尽管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明确要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尽管主持起草一号文件的陈锡文也多次明确反对土地私有化,但在坚持集体所有制幌子下的“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种地不交钱”“承包期长久不变”“承包权物权化”等政府政策却是实实在在的从未停止对“土地集体所有制+联产承包责任制+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和平演变——私有化。
    我国宪法规定: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坚持联产承包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希望政府遵守宪法,遵守党中央决议。
    小平同志晚年强调农村要实现“二次飞跃”,小平同志的“二次飞跃”论是“集体所有制+联产承包责任制+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共同富裕”,小平同志的“二次飞跃”是对小岗村道路的修正和反正。
    大水冲过,小平走了,石头露出来了,河对岸的人从石头上跑过来了,我们到底要去哪里?!还需要摸吗——万众瞩目的三中全会?!
    2013年8曰18日于北京

Tags:李昌平,大陆土地制度向何处去?——与台湾土地制度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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