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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树清:整体的渐进——论我国经济改革的目标模式和实现途径

http://www.newdu.com 2018/3/11 爱思想 郭树清 参加讨论

    论我国经济改革的目标本文的讨论以此为前提:社会主义经济仍然是商品经济。另一些属于较为具体层次的问题,例如,商品经济意味着什么,商品经济和计划经济能不能统一,怎样实现这种统一,等等,则是下面的分析中必然要涉及的。
    科学的目标模式及其实现途径既不能从头脑中虚构出来,也不能仅仅凭借经验推断出来。惟一的道路是深入地分析传统体制的运行机制及其困难,从理论上把握社会主义经济系统的一般矛盾及其最佳解决方式,完整地总结国内外极为丰富的经济改革经验,深刻地了解我国经济的特殊背景。换句话说,只有把逻辑与历史、理论与实际、国际与国内高度统一起来的研究才能达到目的。本文至多是沿着这个方向的一种尝试。
    传统体制的运行机制
    早在本世纪30年代,生活在西方国家的一批经济学家就对社会主义经济的运行机制展开过一场热烈的辩论。以米塞斯教授为代表的意见是,没有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是不可能解决合理分配生产资源的问题的。哈耶克和罗宾斯认为,从理论上说,社会主义可以解决这个问题,但在实际中是不可能的,因为一次经济计算需要求解几百万个方程。而巴龙内和狄更逊在更早些时候就指出,经济均衡方程在社会主义社会也可以像资本主义社会那样用“试验错误”的办法来求解,但他们并没有做更具体的阐述。之后,波兰经济学家奥斯?卡·?兰格继续发展了泰勒的思想,提出了堪称现代经济思想史上一个重要里程碑的“兰格模型”。按照兰格的设想,社会主义经济中的价格决定过程与竞争市场中的过程很相似,中央计划局起市场的作用。它规定组合生产要素和选择一个工厂生产规模的规则,确定一个产业产量的规则,规定分配资源的规则以及在会计中将价格当参数使用的规则。最后中央计划局根据供求情况制定价格,定价中的错误会以一种客观的方式暴露出来,即商品或资源数量的稀缺和过剩,这时中央计划局就修正价格,直到完全满足均衡条件。从那时以后,几十年过去了,现实的社会主义经济既没有像米塞斯等人所说的那样,因不能解决资源配置问题而崩溃,也没有像兰格等人所说的那样,实行一套由中央计划局根据“试验错误”办法制定价格的运行机制。一直到60年代中期以前,几乎所有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运行机制都是中央行政高度集权的苏联模式。惟一的例外似乎是南斯拉夫。然而,南斯拉夫虽然从1950年就开始了“工人自治”的实践,但就经济过程的主要环节而言,例如价格和投资的决定等等,一直到1965年改革以前,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国家集中管理的状况。60年代的改革使南斯拉夫和匈牙利的经济体制发生了根本变化,捷克斯洛伐克和民主德国虽然在改革中引入许多新的机制,但最终由于不完全相同的原因而失败了。其他国家则在一开始就没有打算放弃传统体制,所谓改革,最突出的一点也就是增加了利润、奖金等“物质刺激”作用。进入80年代以来,除波兰、保加利亚重新开始了较大规模的改革之外,其他国家的改革措施中还看不出有脱离传统体制的迹象。至于中国,正如大多数国内外经济学家所指出的那样,现行经济体制基本上仍然是一个较为典型的传统模式。总之,目前在大部分社会主义国家中仍然保留着传统的经济体制。对于这种传统体制的弊病,人们早就开始了批评,而且批评的言辞愈来愈激烈。但是,许多人的批评往往回避了这样一个事实:传统体制不但能够长期存在,而且也确实取得了不可否认的经济成就。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过去的问题以更具体的形式摆在人们面前:社会主义经济的传统体制究竟是如何运行的呢? 围绕这个问题的学术著述近些年来迅速增加。尽管各家的方法和结论都不甚相同,但一些普遍性的问题还是引起了共同的注意。我们不可能在这里逐一评论各种有代表性的意见,可以断言的是,与此有关的任何经济文献对于了解传统体制的运行机制,至少都有参考价值。如果用最简洁的语言来说明传统体制的运行机制,那么,我们以为最恰当的表述应当是:中央集中计划在不完全的形态上模拟着市场机制发挥作用。这样的结论似乎有点对30年代大辩论的两大派别各打五十板的味道。但是科学发展史上,两种对立的意见各抓住真理的一个侧面并将其引向极端的例子却是屡见不鲜的。重要的是客观事实本身确实具有这样的二重性。传统体制下的社会化大生产之所以能够存在和发展而没有崩溃,原因在于它能够在一定限度内按照产品经济规则组织和调节经济活动,而传统体制下的经济之所以普遍存在着资源浪费和低效率,原因在于它不能够完全按照商品经济规则组织和调节经济活动。简单地把传统体制解释为“自然经济”类型,像过去苏联和我国有些学者所做的那样,则显然是不合适的。自然经济是指封闭式的自给自足经济,尽管东欧和我国都存在着这种因素,但这个概念无法从总体上概括过去经济体制的实质。近来,我国经济学界越来越多的人赞成这样的说法:商品经济是社会生产发展中不可超越的历史阶段。如果把这个论点立论的根据向前推进一步,那么我们就必须承认,传统体制下的经济也属于商品经济类型,是一种受到多方面外部限制的商品经济,一种经常违背商品经济基本原则的特殊的商品经济。
    传统体制的第一个基本特征是,价格(包括各种特殊形式价格、例如利息率、工资、自然资源租金等等)不发挥固有的职能作用。只有在购置个人消费品和选择职业方面,价格和工资能够在受到严重限制的范围内发挥一定的作用。中央指令性计划取代价格进行分配资源、指导决策、平衡供求和调节再生产比例的工作。这种机制有其合理的一面。中央计划对生产资源的分配,往往也注意到照顾国家最急需发展的新兴产业部门和企业、产品严重短缺的部门和企业以及产品出口换汇率高的部门和企业。中央计划在绝大多数场合已经为企业的经济活动作出了决策。这些决策基本上没有把长期凝固不变的价格作为参数,而是在一定程度上考虑到社会的实际需要,例如许多社会需要的基本产品,按照现行价格是亏损的,但计划仍然做了必要的安排。中央计划采用配给等办法,保证最基本的消费品对每个居民供应机会的均等。中央计划总是力求实现综合平衡,尽管这种平衡的实现主要是借助行政手段,且隐藏着事实上的不平衡。对于居民可以较自由选购的非基本消费品,中央计划规定了大体上接近供求平衡的价格,同时还采取发放票证、限量购买等等措施,以期维持形式上的平衡。对于发展比例上出现的严重脱节,中央计划周期地采取硬性措施,例如停建、缓建或改建等等,以达到协调。上述种种与较完善的市场机制发挥作用而形成的结果是很相似的。但是,另一方面,中央计划又是不能取代价格机制的。这表现为,在传统体制下资源分配经常存在着严重的浪费现象,远远不能达到最优状态,生产决策在产品的品种数量和质量上大幅度地偏离社会需要,发展比例不断陷入畸形病态之中。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在于:①中央行政机关决策有很大的主观偏好成分;②即使制定了统一的原则,由于环节极多、监督松散,也不能指望会在各部门各产品上都同样实现;③中央计划的情报不可能完整,且有许多虚假成分,即使有充足的信息量,中央计划机关也无法加工整理;④计划的价值工具是现行的不合理价格,所以价值方面的情报都以此为基础;⑤由于上述原因,中央计划机关的决策必然是迟缓的、不准确的。
    传统体制的第二个基本特征是,货币不起使经济一体化的作用。货币是独立化的交换价值。在一般的商品经济中,货币是商品交换的媒介,是商品直接追求的对象,货币不仅是衡量价值的尺度,而且也是评价使用价值的工具。由商品和货币的等价交换所造成的货币流动,使各个经济部门紧密地联结在一起,形成一个自动调节自动均衡的有机系统。在货币不发挥这种作用的传统经济体制中,中央计划是使经济一体化的惟一途径。中央计划决定各个部门的投资比例、生产规模,生产出来的产品由国家的商业物资部门统一收购,商业物资部门再把这些产品按照其紧缺程度分别采取不同的硬性规定,分配给生产和生活的消费者。这种机制至少在形式上保证了生产、分配、交换、消费诸经济环节的联系和统一,因而在这种意义上也能实现货币使经济一体化的作用。但是,这种简单的强制的统一,为经济生活的不协调留下了无数隐患。例如生产和消费脱节,普遍的短缺和部分产品的积压,产品质量不断下降,投资效果越来越差等等。
    传统体制的第三个基本特征是,经济内部没有“硬性”的财务关系,只有“软性”的核算程序。既然一切决策权力都来自中央,那么一切责任也都应落实到中央。中央是企业的总管也必须是企业的靠山。企业按照计划指标进行的生产和投资活动无法用合理的价值指标来衡量,那就只能由中央统一包揽。企业的产出和投入关系没有严格的限制,那么只能是随其自然。由此决定了国家与部门企业,以及部门与部门、企业与企业之间的预算关系必然是松弛的。更重要的是,这种“软性”预算,有其合理的一面,即创造了使“亏损”企业和“赢利”企业机会均等的条件。而其不合理性造成的后果则是更为明显的。企业如果考虑自己的利益,那么就必须与国家进行“争”和“推”:争投资、争物资、争劳动指标、争补贴、争外汇;推生产任务、推财政上交任务、推物资调出任务等等。这就进一步加剧了供需盾,造成基本建设战线越拉越长,资金周转越来越慢,经济的紧张程度越来越高。
    如上述机制所决定,传统体制下的经济,不能不具有总需求经常地大于总供给,即普遍的短缺或“投资饥饿”、“卖方市场”等等特点。“预算补贴永远是惟一可以代替成本价格的方法,供应不足则永远是惟一可以代替价格平衡的办法”。不同程度地看到传统体制二重的经济学家,很容易产生一个完美的设想,即保留“好”的一面去掉“坏”的一面。然而,这种观念不切实际。在传统体制下,价格、货币不仅不被允许发挥而且也不应该允许其发挥调节和统一经济的职能,因为它们都丧失了这些规定性。由于价格是由国家制定且长期固定不变的,它必然不能反映市场供求,因而也就必然不能反映价值。这样一套价格如果用来指导经济决策,不知要引起多大的混乱。同样,由于货币持有者并不能随心所欲地购买自己需要的物品,相反往往需要有计划调拨单、介绍信以及领导人批的条子才能实现购买,即是说,作为购买者,他是被预先规定了的,他的货币只不过在事后起形式上的支付凭证的作用。这样的货币不仅不能充当完整意义的价值尺度,而且连它自己也变得毫无尺度。例如在购买石油时,一元人民币相当于两美元,而在购买汽油时,一元人民币相当于一美元,再购买化纤产品时,一元人民币也许只值几十或十几美分。又如对同样的商品或物资,有指标或介绍信的购买者与没有指标或介绍信的购买者相比,一元钱可能顶几元钱使用。这样的条件只要存在,货币就不可能使经济一体化。“硬性”预算关系同样是与传统体制不相容的。如果强制推行,就不可避免地给整个经济造成损失。在传统体制下,经济活动只有按照计划行事才能获得最大效益。
    尽管传统体制具有二重性,但是如果考虑到特定的历史条件,换句话说,如果研究其产生和存在的必然性,那么我们的回答是惟一的。在完成了社会主义革命转变的落后国家里,要依靠自身积累迅速实现工业化,高度集权的经济模式是最好的选择。传统体制之所以在现在变得不能令人满意,甚至令人不能容忍,仅仅是因为客观的经济政治条件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计划与市场关系的重新思考
    传统的计划概念在当代遇到了来自两个方面的挑战。其一是,社会主义国家取代一切经济联系的指令性计划越来越被证明是经济发展的严重障碍,一些国家已经彻底取消了这种计划;其二是,资本主义国家出人意料地也建立起自己的计划体系,而且像在日本这样的国家,已经连续多年超额完成自己的计划,在经济发展中计划也被认为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作用。这一切都是我们不能回避的。
    从对现实的分析中,首先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指令性计划绝不是计划的惟一形式、更不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固有特征。另一方面,人们也愈来愈清楚地看到,社会主义经济中离不开商品货币关系,必须允许市场的存在和发展。但是,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学家中,还很少有人认为,因此就不需要任何计划。在近20年的经济改革运动中,没有一个国家公开宣传要取消计划。从事理论和实际经济工作的人们,尽管出发点不尽相同,事实上一直在探索计划与市场结合的可能性和最佳结合模式。关于社会主义条件下计划与市场关系的理论模式大致可划分为五种形态。
    第一种,计划完全排斥市场,在社会主义经济只有计划调节而无市场调节。
    这是最原始最陈旧的关于计划与市场关系的观念。
    第二种,计划在总体中包含着市场。例如消费品的分配就是通过市场实现的,但这个市场由计划规定和控制着的。这是社会主义经济学在50年代确立起来的正统观念。
    第三种,计划和市场采取外在的形式相结合。即国民经济分为两部分,其中占主导地位的部分是计划调节,占次要地位的部分是市场调节,例如手工业品小商品等等。在我国,通常用“计划内”和“计划外”来标志这两个部分。这种观点就是所谓“板块结构论”。这是刘国光、赵人伟1980年撰文批评过的流行观点,现在仍有很大影响。在这种观点看来,“似乎计划起作用的地方,市场机制就不起作用,或者反过来说,计划作用到不了的地方,市场机制才起作用。”
    第四种,计划和市场有一个相交部分。这部分既受计划指导又受市场调节,未相交的两个部分,一是完全由计划调节,一是完全由市场调节。这种模式是目前我国经济学界大多数人的看法。
    第五种,计划和市场是有机的统一整体。二者的作用范围完全重合,既没有不受计划调节的经济活动,也没有不受市场调节的经济活动。
    我们主张第五种意见。
    必须承认,在商品经济中,市场调节具有普遍意义,因为:①所谓“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是说整个国民经济都是有计划按比例发展的商品经济。斯大林时期关于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范围的理论划分(消费品是商品,生产资料不是商品)已被无数事实证明是没有根据的。既然一切经济活动都要借助于商品货币关系来完成,那就意味着一切经济活动都受市场的调节,因为市场无非就是商品的交换关系。②市场关系的具体形式千差万别,有消费品市场,也有生产资料市场,有批发市场也有零售市场,有此时此地的市场也有彼时彼地的市场。但是,另一方面,各种市场关系又是统一的,因为货币是统一的,货币代表的价值是统一的。不管商品使用价值多么不同,它们包含的价值仅只有量上的差别,质是共同的。因此,各种商品的生产交换是不可分割地联结在一起的。③价值在质上的同一性,本身是以商品市场的统一为前提的。价值是社会价值,是全社会劳动的平均化形态,如果没有全社会劳动的共同参与,即通过商品生产者的自由交换、自由竞争及由此引起的市场价格的经常波动,价值就不能形成,就谈不上完整意义的价值规律的调节作用。恩格斯说:“只有通过竞争的波动从而通过商品价格的波动,商品生产的价值规律才能得到贯彻,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产品价值这一点才能成为现实。”④人们通常列举出来的某些商品的生产必须由指令性计划调节而不能由市场调节的理由,实质上是把商品生产的特殊性加以不合理地扩大的结果。不可否认,各种商品的生产和交换形式有其特殊性,例如军工产品与民用消费品相比,有许多不同之处。但是,任何个别都是一般。如果承认军工生产也是商品生产,那就必须承认一般商品货币关系的适用性。取代指令性计划的办法是现成的,即国家订货,企业履行合同。⑤应当看到,在一切商品生产中同等程度地取消直接行政控制的条件现在是不具备的,我们在制定改革方案时必须充分考虑这一点。但是,从长期来看,各种商品的生产都是能够在自身固有的范围内采取市场调节的。人们常常把短期条件混同于长期条件并据此来讨论目标模式,这不能不影响自己的思维逻辑和结论。如此?等等。同样必须承认,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中,计划调节也有普遍意义。因为:①商品经济并不一般地排斥计划经济。经济活动中的一系列总量问题,例如总积累和总消费、总供给和总需求,最优发展问题,结构和布局合理化问题等等,如果仅仅依靠市场调节达到平衡协调状态,虽然并非完全不可以,但必然是曲折的缓慢的,而使用计划手段调节则是简便的。在不破坏正常市场关系的前提下,计划调节更能促进商品经济的顺畅运行和发展。②经济增长和人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在确定了有根据的较长期目标之后,会积极地引导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而不致受各种短期因素的干扰或错误引导。③国家直接担负的许多经济职能,例如货币发行和农产品保护价格的制定等等,其决策过程很难完全以直接的市场信息为指导,因为后者不可能提供完全的必要情报,因此在对市场信息加工整理基础上形成的计划,就成为基本的决策依据。④上述意义的计划调节并不是采取硬性指令的形式,而是采取各种经济政策影响市场条件和形式的方式来实现,因此,每一种商品的生产和流通在受市场调节的同时就受到计划的调节,即纳入了计划发展的目标。人们通常提到的所谓“完全”由市场调节的小商品的生产和流通,事实上不仅必须受计划的调节(否则就会破坏商品经济的统一性,影响总的计划目标的实现),而且也能够实现这种计划调节(通过信贷政策、税收政策等等)。⑤传统体制种种弊端的根源在于用计划取代价格货币的经济调节职能,不能笼统地说是由于计划调节过多了。问题的实质在于,以往的计划没有保证国民经济的有计划发展,造成一次又一次的比例失调。因此,改革不是要削弱计划而是要加强计划,使计划更科学更符合实际更行之有效。
    计划与市场的有机结合集中体现在这样几个方面:从经济的基本结构层次上看,计划的直接调节对象是宏观活动,市场的直接调节对象是微观活动,而任何经济都是宏观和微观的统一,微观构成宏观,宏观又制约着微观。从经济运动的时间关系上看,计划侧重于长期性调节,市场侧重于短期性调节,而长期和短期的关系无疑也是辩证统一的。从计划和市场的联结方式上看,计划首先调节的是特殊市场关系(通过利息率、汇率、资金税、资源税、工资税等等)进而实现对普通市场关系(实物产品、服务和劳务等等)的调节,而特殊市场和普通市场之间的联系无疑是紧密的。
    综上所述,计划与市场是完全可以在一切经济活动中达到有机的结合,并不是有的部分可以结合,有的部分不可以结合,有的结合能够完善,有的结合不能够完善。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研究计划和市场关系的时候,不仅需要打破我们以往的计划概念(取代价格和货币职能的计划),而且要打破我们以往的市场概念(国家用行政手段规定了价格和配给方式的市场)。问题的关键在于,符合客观要求的计划和市场具有不同的经济功能,它们要解决的问题是不同的,但又是互相依赖互相制约的。因此,使用所谓“第一、第二”,“主次”等等划分同类并列事物的形式逻辑办法,不仅不能指示出二者之间关系的实质,而且会带来更多的混乱。同样,所谓“事前调节”和“事后调节”的比较,也常常是在混淆了宏观和微观两类不同性质问题的前提下展开的讨论,并不能探究出计划和市场的真实差别。反对利用市场机制的意见,常常以市场调节是“事后调节”,计划调节是“事前调节”作为最有力的论据。其实在传统体制下,包罗万象的计划安排,经常造成经济发展的比例失调,而且只有当这种失调持续数年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之后,才在新的计划里做出相应的调整纠正反应,这难道是事前调节吗?三、符合现实的理想目标模式改革是为了建立一个适应我国生力发展状况的充满生机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在这一点上,经济学界几乎没有任何分歧。但是,当问题进一步具体化时,人们的见解不仅不完全相同,而且还可能相差甚远。
    按照我们的分析和思考,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应当是在遵循商品经济一般规律的基础上,计划和市场实现有机结合的经济体制。具体说来,就是要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的商品、劳动、资本和外汇市场,使全部经济活动处于这种商品货币联系之中。宏观计划在这些联系的基础上产生,并通过调节这些联系来实现对市场的反作用。整个经济内部不是有两指导参数,而是只有一套指导参数,即受到计划调节的市场关系。计划总是由市场制约着的计划,市场也总是由计划调节着的市场,二者的统一保证经济能够均衡发展。
    在这个模中,经济活动的一切当事人和参与者的行为方式完全符合商品经济的一般原则。个人作为劳动者,完全有权利根据客观经济条件自由选择职业。家庭作为日常消费单位,在安排支出和选购物品方面除了收入和价格之外,不受任何形式的限制。企业作为生产经营组织,生产和投资决策完全由自己根据外部经济条件独立作出,它的收入分配,它的生产和再生产、它对社会的责任和义务,都必须以其为社会提供的劳动为基础,即以其产品得到社会需要,通过市场衡量过的价值量为基础,因此企业的直接活动目的只有一个,即利润最大化。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银行之间、企业与国家财政之间,不再有非经济的调拨关系,税收和财政开支也要严格符合商品经济的核算关系,不允许税负不均、“弹性预算”和“软财政”的现象存在。国家代表社会制定发展战略和目标,协调监督各个部门各个企业的活动和联系,维护自由竞争和市场的统一性,调节商品、货币的总供给和总需求,国民收入的总积累和总消费,保证经济发展的有计划有秩序,避免无政府状态。国家的另一种经济职能是对社会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等公共事业的管理和促进,使这些方面的发展与经济发展的长远规划相协调,为后者提供各种不可缺少的基础条件和外部条件。国家在从事这些活动时,当然要充分考虑各项事业的特殊性,不能像企业那样以利润最大化为目的。但是,国家这一切活动的直接目的,必须是促进整个商品经济的顺畅发展,绝不能破坏商品货币关系。
    述目标模式,可按不同的方面分解开来做更细致一点的描述。
    ��价格体制。价格(包括各种特殊形式价格)要起基本的经济参数的作用,因而必须灵活地及时地反映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只有符合供求的市场价格才能使价格与价值相一致。国家既不可能获得也没有力量加工所有市场信息,并作出灵活的反馈,因此一般说来,国家制定价格是不行的。近几十年来,社会主义国家的许多经济学家以不同的形式不断地重复着兰格的构想,即由国家经常地根据供求情况来调整价格。这种构想不仅在理论上而且更主要的是在实践上早已被证明是空想。还有所谓“浮动价格”的模式,仍然希望保留一部分国家的行政干预,这同样是不符合商品经济要求的。绝大多数商品的价格必须由生产者和经营者在国家政策和法律范围内根据国内外市场供求条件制定;交通通讯、文化卫生等等公共物品和少数特别稀缺的产品,由国家统一制定价格和收费标准,农产品实行国家保护价格;各种生产条件的付费和租金标准的确定,也以稀缺程度或供求状况为本根据。
    ��计划体制。计划不仅不破坏商品货币关系,相反要以商品货币关系为基础,以市场价格为基础。价值计划取代实物计划为主导地位。计划的任务是实现宏观的协调发展,并不去强制地直接解决微观均衡问题。计划的重点是中期计划和长期计划,即更侧重于发展预测和规划。计划的制定不只是国家有关机构的事情,企业和地方要以各种形式参加这项工作。计划的实现主要依靠经济政策和法律,而不是行政手段。
    ��收入分配体制。企业销售产得到价格收入,这是初次分配,还需要对价格收入进行一系列再分配。首先要从销售收入中拿出一部分来补偿已消耗的物质资料和管理费用,扣除各种生产条件付费和租金,例如利息、资金税、资源税等等。以及职工的基本工资基金,这些因素都要计入成本,剩余的部分是企业利润,由于扣除了各种外部因素,企业利润就完全成为企业经营效果的直接表现形式,国家就可以按照统一税率课征利润所得税。税后利润按照国家的法律规定形成企业的发展、储备、文化福利和分红基金。职工工资由基本工资和分红工资两部分组成;总工资水平,在法定最低工资和最高工资之内,完全由企业自行决定。社会公共事业部门的费用和工资由国家财政负担。
    ��商品流通体制。一切产品都是商品都要进入流通。商品流通的实质是实现价值,因此商品必须去追逐货币,经营商业的企业谋取最大化的利润。这在价格随供求波动的条件下,自然形成“买方市场”。买卖关系完全根据等价交换的原则自由形成,不再有调度配给等等形式。流通税名实相符,仅仅根据调节流通的需要而设置,税率统一,总额在国家预算收入中的比重很小,因为级差收益已靠各种直接税扣除,由于设置统一的流通税和允许生产企业自销产品并得到与商业企业相同的商业差价,则必然促进流通渠道的增加和流通环节的减少。
    ��投资信贷体制。企业投资完全自筹。其资金来源是:自有发展基金、向其他企业借款、发放股票集资关于社会主义经济利用股票集资的可能性,已经不是一个理论上的假设。罗尼亚自1982年以来一直在推行一项国营企业职工入股的法案,
    我国农村也早已出现各种形式的合股集资经营,近两年在一些城市也相继出现了发放股票的事例。但是必须承认,对于社会主义经济如何发展股份经济,特别是私人购买股票问题,我们现在还很难做出令人满意的回答。东欧一些经济学家,早些年就提出过发行工人股票,实行每一个人都有所有权的公有制的主张,这种理论还有许多困难没有解决。向银行贷款。企业不仅可以投资在内部扩大再生产,也可以单独或联合投资建设新企业。国家只负责那些必须由国家承担的基础性设施和社会文化福利设施的投资建设,但是即使是这些项目也要成立专门的企业性机构具体管理,资金采取银行贷款形式发放。银行是经营存贷结算业务的企业,在国家政策范围内,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发放贷款以预期利润率为基本标准,但要体现国家政策的优惠和非优惠。存款和贷款的基本调节手段是利息率。中央银行对其他银行有了强有力的影响和牵制作用,以实现国家的货币资金政策。
    ��财政审计体制。中央预算仍要掌握绝大部分财政收入,以保证国家发挥一般职能和建设基础设施的需要。地方预算只应有该地区教育文化发展、城镇建设、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开支,比重不宜过大,财政开支的方向和数额应有充分的经济技术依据,一次核准不得补拨,废除过去实报实销没有硬性限制的制度。使用财政资金的单位要实行和企业相同的严格的经济核算。国家可以发放各种补贴或补助,但不能靠压低价格来实现,否则就会破坏基本的商品货币关系。建立严密的社会审计制度,审计机关依照法律监督各种企事业单位的经济活动,对国家负有法律责任。
    ��劳动就业体制。劳动力可以自由流动,工资水平是基本调节手段。企业可以自行决定录用或辞退解雇职工,但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为稳定经济,国家鼓励企业长期录用原职工、企业实行工龄补贴和退休金制度,但不实行“铁饭碗”式的劳动就业制度。社会上经常保持一定的待业人口是正常现象,国家实行对待业人员发放最低生活补助金制度。  ��外贸外汇体制。外贸公司是独立的经营企业,为生产企业服务,办理进出口业务,收取佣金。生产企业也可在申请获得批准后,直接从事对外贸易活动。国家对外贸的统制还是必要的,但主要是通过关税和汇率来调节。关税和汇率的确定和设置以有利于我国经济参加国际分工和国际竞争为原则,放弃过去狭隘的“保护主义”政策,适应对外开放的发展。无数事实表明,在当代世界上,积极参加国际分工发展自由贸易,是落后国家迅速实现现代化的重要条件。保护措施并不是不必要的,但是过于严重的保护会使我们脱离国际经济,得不到来自外国的竞争所带来的提高效率的好处,掩盖出口产品的低效益等等,一句话,容易保护落后。正因为这样,南斯拉夫和匈牙利先后转变了外贸外汇政策,在鼓励出口的同时,也根据情况适当鼓励进口,以增加国内生产者的压力和活力,效果应当说是良好的。关税接近世界平均水平,汇率要统一,人民币与外币在国内和国际市场上都可以自由兑换。等等。
    应当谈到的还不仅这些,但限于篇幅我们不能更深入更细致了。需要说明的是,许多人在探究目标模式时,特别突出地提到所有制结构问题,并且正确地指出,由于我国经济的落后,更应注意发展多种经济成分。这些内容固然与经济体制有密切关系,我们的讨论始终将其作为前提和条件。但是,所有制关系在理论上属于更深的层次,不应在经济体制这个较为具体的层次上来讨论。?
    两种对立的过渡办法
    无论是我们前面提出的目标模式,还是其他主张的与之无实质性差别的目标模式,根据客观条件来看,无疑是不可能一步取代旧体制而完全实现的。但是,也确有少数人认为,一步完全解决问题并非不可以,他们还提出种种根据来论证“快刀斩乱麻”方法的可行性和优越性。然而,在大多数人看来,这些论证恐怕难以成立,尽管大家从主观上是希望这些论证是能够成立的,即希望改革是可以一举成功的。最值得注意的是,在主张改革要循序渐进的人们中间,事实上存在着两种几乎完全相反的过渡办法的对立。这种情况令人感兴趣之处还在于,它不仅只是今天我国特有的现象,早在东欧60年代改革中就产生了非常相似的意见分歧。并且两种办法可以说是都获得了付诸实践的机会,取得了两种不同的效果。他们的文章都提到了东欧改革中“大改”和“小改”、“一揽子办法”和“局部改革”的差别。当然,我们的情况还很有一些独特之处。
    这两种过渡办法究竟各用什么名称来称谓,我们还没有考虑好。但是,二者之间的主要区别或对立之点却是显而易见的。按照第一种办法,改革必须有充分的理论准备和干部准备,制定总体方案,在每一个实施阶段上各方面都要同步协调,尽管不同阶段上重点方面有所不同。按照第二种办法,改革只需要有一个大概的设想,过细的方案设计一来耽误时间二来容易脱离实际,应根据实践中取得的经验来代替这种理论方案指导改革,所谓系统改革就是先改这个领域,再改另一个领域,一个接一个地改。笼统地说,或许可以借用外国的概念,前者叫做“一揽子”办法,后者叫做“局部改革”办法。透过上述主要的对立之点,不难发现,这两种办法,实际上对“过渡”的理解就是不同的。固然二者都不反对,体制转换过程是由部分质变积累起来实现完全质变的过程,但是前者似乎主张的是阶段性部分质变,而后者似乎主张的是局部性部分质变。因此,前者主张的是经过几个大的阶段完成改革。后者主张的则是要采取许多小的步骤,用我们习惯的说法来表示,就是前者主张“走大步”,后者主张“走小步”。二者的另一种区别则表现为,前者主张过渡时期的经济体制必须有自身的统一,而后者则主张过渡时期可以有双重体制或二元体制。
    下面我们来进一步分析比较一下这种过渡办法。
    第一种办法之所以强调理论准备和干部准备的重要性,是因为经济体制全面改革是一项巨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我们以往的经验大多失去效力。局部的试验取得的经验也有很大的片面性,惟有紧密联系实际的科学理论和总体方案,以及按照理论和方案培训出的大批干部,才能从根本上保证改革的成功。第二种办法据以立论的根据是,理论往往落后于实际,经验表明,制定总体方案时总是吵得不可开交,很难形成统一的意见。这倒不如先摸着干,干到哪里算哪里,不行再重来。农村改革就是认准一个方向:“承包”,让下面自己去寻找形式,最后取得了成功。第一种办法主张各方面改革同步配套的理由是,经济体制是一个内部统一的整体,改革不配套协调,新的体制无法立足,旧的体制也不会改变,因为各方面都互相牵制着。当然所谓同步并不是各方面的改革在每一阶段上都要达到相同的深度,有些方面或者条件不具备或者走得太快会影响全局的改革,因而要抓住重点,区别对待,有的方面可能只需要做一些相应的调整,但这种调整无疑也属于改革。第二种办法认为走小步更为切实可行的理由是,这种办法不会产生大的社会震动,有利于减少阻力,容易为人们所接受,一文中关于我国目前采取的改革方式的叙述。而且如果发生失误也容易纠正和弥补。特别是农村改革的成功经验证明,在局部上解决问题是完全可以的,现阶段的改革就应当以农村改革为依据,进一步延伸扩展开来。
    粗略看来,两种办法的根据似乎各有道理,很难说哪种正确哪种错误。但是,仔细一点的考察就会发现,第二种办法的理由并不充分,甚至可以说是完全不能成立的。理论固然不如实际生活那样变化迅速,因而从根本上说,理论是落后于实际的。但是理论又有能动的反作用,即它可以预测未来,指导实践。自从人类脱离原始社会以来,历史上任何较大的变革,都是由理论作了先导的。近些年来,我国经济学界有许多人研究我国的改革问题,取得了显著的成就。但是由于学术自由不时受到“左”的思想的干扰,许多真知灼见不能发表,一些发表出来的新观点新意见还受到了不容反驳的批评和否定。另一方面,我们在组织使用理论工作者方面,也有许多需要改进的地方,否则就不会发挥集体的智慧。至于讨论时会出现意见分歧,那完全是好现象,不经过充分争辩就不会产生出好的方案。有不同意见也不会耽误时间,决策机构本来就是要择优拍板的。
    不要总体方案,边走边看等等说法,如果是指我国革是前所未有的事业,我们的认识和行动必须靠实践的检验来调整,这无疑是正确的。在这种意义上,我们过去和将来从事的一切事业都是如此。但是,如果把上述说法拿来为经验主义的盲目实践辩护,否认科学理论的预见和指导作用,那显然是错误的。事实表明,我们完全可能根据经济学理论预想到许多事情的结果。例如设置调节税不能代替价格改革(这方面还有捷克斯洛伐克60年代的实际经验教训);成立全国性专业公司的号召容易产生垄断和新的行政性实体,把经济权力下放到中心城市后有可能造成新的条块分割;不改革价格而先放开流通会使利用牌价议价的巨大差额进行倒买倒卖牟取暴利的现象不可避免,等等。这一切并不需要多么高深的理论。我们的改革并不必去硬碰,因为有桥可走,这个桥就是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制定出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措施农村改革的成功,并非是“碰”出来的。我们党对农业生产的承包责任制有过深入的理论研究和丰富的实际经验,这是不可否认的一个重要条件。诚然,农业改革是局部改革。但是,这是因为我国农业大大落后于工业交通等经济部门,农业内部的联系很不密切,经营分散,生产社会化程度很低,独立性特别大的缘故。城市经济中的每一个单位,都与其他部门和单位有着千丝万缕的经济联系,特别是整个经济体制内部各个方面更是紧密不可分割的,这里真正是“牵一发而动全身”。怎么能够设想让各部门各企业自行其事地去改革并取得农村改革那样程度的成功呢?不采取全面改革的办法,就必然不能够完成十二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坚决地系统地”改革经济体制的任务。
    所谓过渡,就意味着是两种体制因素的并存。问的关键在于如何使这两种因素的并存,能够既不影响改革的巩固和发展,又不影响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毫无疑问,这两种因素不能发生公开的冲突,否则就不能达到上述要求。东欧经济学家在60年代改革时,用“交通规则”这样一个概念,形象地说明了问题的实质。所谓“交通规则”是说在一次改革后形成的体制下,各级经济活动都要有一套统一的指导参数,不能既要求企业按指令性计划活动,又要求(或允许)企业按市场供求情况活动,如若这样就会造成同一条马路上,一部分车辆靠左行驶,一部分车辆靠右行驶那样的混乱局面。而在我们看来,过渡时期的经济体制本身仍然只能是一个,即采取不同措施使两种因素暂时地统一起来而形成自身完整的经济体制。这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证明是完全可能的。如果两种因素不是统一在一个体制的内部,而是以外在对立的两个体制存在并发挥各自作用,换句话说,经济体制不是一元的,而是二元的,那么冲突就不可避免。局部性改革很难不造成这样的局面。例如,在保留指令性计划的同时,却要求企业利益和职工收入完全和经营利润挂钩;在对一种产品的大部分实行较低水平的固定价格的同时,又允许少部分实行议购议销价格;在价格继续由国家制定的同时,又允许企业、集体、个人来自由从事流通;等等,两种体制的优点都不能发挥,互相起破坏作用,这一点我们在分析传统体制运行机制时就已说过了。
    东欧国家20年来的改革积累了极为丰富的经验教训,其中有一条线索是非常清晰的:凡是做了较充分的理论准备和干部准备,制定了总体方案,实施“一揽子”改革的国家,改革就少走了弯路,取得了成功;凡是没有做充分的理论准备和干部准备,没有制定总体方案或没有将总体方案采取“一揽子”办法付诸实施的国家,改革都走了相当大的弯路,始终未能获得有实质意义的进展。二者都没有任何例外。可悲的是,有些人往往以中国国情特殊为借口,拒绝接受科学和经验共同揭示出来的一般规律,在他们看来,似乎“中国特色”就是要处处与别人不一样。这些人确实需要重新学习一下辩证法关于“任何个别(不论怎样)都是一般”的基本原理。还有一些人,虽然也看到第二种过渡办法的许多问题,但是又存在侥幸心理,以为不妨先去碰碰,或许也可以碰出改革的成功来。然而,经济体制全面改革绝非可以随意试验的事情,错过难得的有利时机或出现大的失误,我们会付出相当沉重的代价,这是早有前车之鉴的。?五、面对目前经济形势的改革改革需要一个有利的经济环境。前面的分析告诉我们,传统体制在经济生活中造成的最突出后果是总需求经常地大于总供给,
    即“投资饥饿”、“短缺”和“卖方市场”。而这种状况与任何有意义的改革都必然是不能相容的。不改变经济的紧张局面,新体制便无法确立和运行。东欧一些国家的成功经验告诉我们,在改革付诸实施时,必须采取特殊的经济政策,压缩投资规模,减少过度的需求。阿·诺夫在评论匈牙利改革时写道:“因此,改革者们小心行事,在改革进行之前(用适当的信用和工资政策以及价格变化的办法)减少过度的需求。外汇系数的情况(即福林大大贬值)降低了进口的需求,但是这一点应当被一个数量和特许的体制所加强,虽然这样做是暂时的”布鲁斯写道:“一项旨在为改革创造有利条件的经济政策,就必须利用一切机会去避免或减少计划的不平衡和过度紧张以及尖锐的对卖方有利的市面现象”。在新旧体制转换过程中,必须使经济处于一种相对宽松的状态,这几乎是国内外所有参与或研究过经济改革的知名学者的共同看法。几年前,一位东欧著名经济学家讲学时,半开玩笑半认真地说,经验表明,不能在农业获得大丰收的年头搞改革,因为大家的头脑都太热了。这可能是极而言之。
    我国经济过去长期存在着比例失调问题。1978年推行的“大跃进”政策,国民经济的紧张程度达到新的高峰,比例失调问题进一步恶化,迫使我们采取了调整、整顿的政策。这次调整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远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为根本上解决问题的途径只能是全改革旧体制。近两年里经济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一方面,工农业总产值以多年来少有的高速度迅速增长,人民收入水平以更快得多的速度持续提高,国家财政收入也大幅度增长;另一方面,固定资产投资和居民储蓄存款也以每年100多亿到200多亿的规模继续增加,流通中的货币量目前已比1978年翻了两番还多,财政支出比收入增长得更快,赤字不仅未能缩小,又开始扩大。
    对于目前的经济形势,人们有不同的看法。有的人认为这种增长势头表明我国已进入“起飞”阶段,已进入“高工资高福利高消费”阶段,因而要进一步放开而不是紧缩;有的人认为,目前的经济形势已很紧张,消费基金和投资规模都严重膨胀,价格总水平也大幅度上升,如果不实行“紧缩”对策,迅速扭转局面,经济必然会陷入过去几次出现过的困境。第三种意见比较笼统,这就是所谓“形势大好潜伏着危险”的说法。
    毫无疑问,任何人都不会认为生产增长和生活水平提高是坏事。抽象地说目前经济形势是好还是不好,或者是抱乐观态度或悲观态度都是不可取的。需要研究的是这样的具体问题:目前的快速增长是否有利于今后的快速增长,是否有利于为保证经济更快更好发展的体制改革的实施和成功。
    近两年的生产确实有很大发展。但是社会产品的实际增加水平与统计数字相比还是有一定差距的。其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存在着相当多的重复计算,一是价格上涨因素没有完全扣除(议价、变相涨价形式很多)。当然,这还不是值得注意的主要问题。
    更重要的是,目前的快速增长是在旧体制还没有根本改变的情况下发生的。尽管农村改革取得巨大成功,城市也推行了一些改革措施,但就整个国民经济而言,经济体制的全面改革还未开始。即使是城市改革中已实施的最主要的两项措施:“国营企业的扩权规定”(十条)和利改税第二步,也才分别是去年5月和10月颁布试行的。为保持原貌,文中所使用的“今年”、“去年”、“明年”等时间概念均未予改动,读者可根据文章发表时间推断。因此,很难说经济增长主要是由于改革促成的。旧体制下的快速增长的基本特点,在今天的经济中再一次重现出来。首先,商品物资十分紧缺。由于紧缺就增加了囤积点,这样似乎库存量减少不多,但整个经济中的紧缺情况已十分严重。去年一年我国进口钢材达1 000万吨、木材达700万立方米之多,但仍不能满足需要。像葛州坝这样的重点工程都因缺8 000吨钢材而面临着工期延误一年的危险。在普遍紧缺的同时,也存在着部分产品的严重积压,例如棉纺化纤产品。其次,投资膨胀。1982年~1984年固定资产投资额平均每年增加100多亿,其中1984年比1983年增加156亿,如果没有特殊变化,预计1985年将比上年增加200多亿。而且,基本建设投资的增长速度远远大于更新改造投资的增长速度。第三,信贷膨胀。巨大的投资规模和生产规模超出了实际财力的许可,只能是银行增加贷款,由于贷款数额大大超过存款和信贷基金的数额,1984年货币净投放262亿,比1978年末货币流通总量还多50亿,比原计划多发了2?2倍,重新陷入以往冒进时期发票子搞建设的危险境地不是没有可能的。1958年“大跃进”时期,信贷膨胀,1958年~1961年货币发行增加70亿元,1961年比1957年增加1?4倍。第四,居民储蓄存款陡增。1978年储蓄存款是210亿,而目前达到1 000多亿,也是翻了两番多,其中,1983年和1984年每年都增加200多亿,这也充分说明消费品供应与有支付能力的需求存在着多么大的差距。第五,粗放外延增长占主导地位。投资中由于新建的占60%左右,用于更新改造的仅只占40%左右。而且,新建的地方企业和社队企业大都设备落后、技术力量薄弱,重复建设极多,重工业回升后提供的生产资料也多是旧品种旧类型,新技术产品比重很小。第六,增长的部门比例不平衡。虽然农业发展很快,但轻工业却又开始落后于重工业,1983年就已经出现轻工业投资比上年减少16?7%的现象。主要产品比例的不平衡则更为严重。如此等等。
    此外,目前经济中还有一些前所未有的新问题值得注意。这类问题的产生,主要原因在于已经采取的政策措施互不配套,形成了双重体制并存,各自都不能发挥长处,反而出现了大量摩擦、冲突和漏洞。耶日·克莱尔在其文章中写道:“进行局部的变革时,总是存在着双重的即二元的经济体制。……虽然从短期看,经济的运转是可以依托在不同制度上的,但从长远的观点看,终究是不行的。……两种不同的制度出现在一个经济体系内,两者都不能充分发挥自己的长处,因为只有开足马力的经济,才能显示自己的效能。而在冲突的基础上,双方都显示出自己的缺点。”(《东欧经济学》杂志1974年~1975年冬季号)。最突出的是消费基金的膨胀。过去出现的消费基金增长过快,主要是因为基本建设增长过快,新增职工人数过多,而现在的主要原因不在这里。不管是企业、事业单位,还是行政机关,几乎到处都在不断增发奖金、津贴或馈赠物品。有的企业甚至动用生产资金或向银行贷款搞职工福利补助。再加上拉关系走后门、大吃大喝等等不正之风,管理费、事业费和行政经费不断增加。 仅据我们所知,北京有一家企业,一个月的工资和车间费用是18万元,而管理费也高达18万元。全国行政经费1978年~1983年增加一倍,而1984年又比上年增加20%左右。另一种更严重的现象是,一大批私人或合伙组建的流通公司,以种种名目套购、套汇、套利,使国家企业和消费者都蒙受了巨大损失,大量资金进入私人腰包,消费基金无疑会更严重地失控。综合上述分析,我们认为,目前的经济形势如不改变,恐怕为今后的发展造成两个方面的危害。其一是,由于基本比例不平衡,经过一阵高速度增长之后,就会出现衰退,即重复我们已经经历过大小五次的“冒进��调整”的恶性循环。其二是,由于消费基金和投资规模同时膨胀,有效总需求大于总供给的情况进一步扩展,那势必会爆发出猛烈的通货膨胀,其严重程度将大大超过“三年困难时期”,而且有许多因素会促成极难摆脱的“恶性螺旋”。根据我们的估计,1984年社会全部最终产品(包括一部分生产资料)的实际价格总水平至少也上涨了10%,就是说是双位数的通货膨胀率。之所以没有引起大的震动,是因为企业和居民的收入增长更快得多。应当看到,猛烈的通货膨胀一旦爆发,对于承受能力极弱的我国来说,在经济和政治方面的危害比西方国家和南斯拉夫要严重得多。
    目前的经济形势对于即将展开的经济体制全面改革也有许多不利之处。前面的叙述事实上已使这个问题基本清楚了。这里简单指出几个主要之点。第一,总需求不断膨胀更难与总供给相适应,因此“买方市场”更难形成,以扩大灵活的市场调节机制为基本特征的改革方案就无法实施,强制实施,必然诱发不可控制的通货膨胀。第二,经济的过分紧张使得国家为保证重点不得不大大加强物资分配的指令性计划,进而也加强物资生产的指令性计划,这种局面自然与改革方向不符。第三,由于增长速度过快,计划指标很高,企业就不可能从追求数量的轨道上走出来转为追求质量和经济效益,企业扩大自主权和面向市场就很难有大的进展。第四,改革需要一定的后备或保证基金,在财政开支仍然十分庞大,经常入不敷出的情况下,很难筹措。
    但是,改革又是不能长久拖延的。经济中出现的问题归根到底是由旧体制造成的,不改革就不能从根本上推动经济进入良性循环。面对目前形势,最积极的态度应当是做好下述两项工作。
    采取全面措施,扭转对改革不利的经济形势。中心任务是减少有效总需求,使其与总供给达到基本平衡。这需要从两个方面同时行动。一方面是消化现有的过度需求,即组织货币回笼,具体办法主要有:①大力组织生产和进口市场紧缺的高档消费品,即使不能提高这些商品的价格总水平,也应调整价格结构,拉开档次,使其迅速销售,收回大量货币;②出售住宅和地皮,不仅新建住宅的相当一部分应出售,而且国家管理的旧房屋、居民或企业建筑用地也都可以组织出售;③某些紧俏的生产资料(例如汽车、拖拉机等等),在保证计划内平价供应的同时,也可由国家统一开辟批发市场以高价出售,不允许任何企业和个人以议价形式出售或倒卖;④清理库存积压物品,削价处理,易地处理,即使不能收回原生产成本,也比让其继续占用库房和资金,最后完全报废好得多;⑤迅速发展服务业,特别是应利用现有条件多开办高等级的服务娱乐场所,延长服务时间,这既可方便群众生活,又能收回货币;⑥在外汇结余较多的时候,应放松审批,提高汇价出售给所需部门和企业,在消除因为外汇滞留时间太长造成损失的同时,可回笼大量人民币,等等。另一方面是防止再继续增加过度需求,即控制住货币投放,这更为重要。主要措施有:?①下?决心压缩基本建设规模,经验证明,这是解决问题的最有效办法,我国著名经济学家薛暮桥说过:“减少货币发行量的主要办法,就是压缩基本建设投资,这是消灭财政赤字的一个最有效的办法。”(《我国国民经济的调整和改革》,第135页。)今年计划安排的基建规模如按以往的口径计算,将比上年扩大25%左右,这样的基建规模如不改变,防止需求进一步膨胀必然成为空话;②加强财政管理,严格预算拨款的条件和数额,至少要稳定行政费用水平,不能继续增加,力争尽快消灭赤字;③提高中央银行的调节控制水平,各专业业务银行要独立负责,只能在自身资金来源范围内发放贷款,并承担经济风险,上调利息率总水平,减少各种鼓励企业多占长占贷款的不合理优惠,地方和企业要求投资贷款必须自筹一定比例的资金;④完善监督和审计制度,能立法者则尽快立法,不能立法者也要采取一些临时性措施,堵塞各种偷税漏税,堵塞用生产资金发放奖金和把不合理费用摊入成本的渠道和途径,严格实行奖金税制度。对查出来的违法乱纪现象要处以五倍十倍的经济罚款和其他法律行政制裁;⑤取缔各种利用国家牌价和市场议价差额进行转手买卖的流通公司,对以前谋取的暴利也要依法追回;⑥提高对个体集体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实行全额累进制等。
    集中最优秀的理论和实际专家,加紧设计全面配套的改革方案。我们已经说过,改革在一个或两个领域单独行动,非但不能解决问题,还可能丧失时机,特别是容易引起经济内部的冲突和剧烈震荡。即使是步子较小,也是这样。例如价格改革,先改几种产品,势必出现新的比价关系不合理和其他一系列不良的连锁反应。因此我们宁肯多花一点时间也要准备一个配套的方案。负责总体设计的机构,除要组织好专门抽调出来的专家学者的讨论和论证之外,还要广泛征求筛选来自多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这样才能使方案既有理论指导不违反总的目标,又能切实可行不致落空。根据我们的思考,第一步改革的重点要放在最主要的调节系统和调节环节上来,即最基本的经济关系上来。具体说来,废除指令性计划,代之以指导性或方向性计划;建立既能够较为灵活地调节微观活动又能够保证宏观稳定的混合价格体制,增加价格对市场供求关系的反映能力和对经济决策的引导作用;废除物资分配的调拨制度,
    转入商品流通轨道;把以间接税为主的税收体制基本扭转为以直接税为主的税收体制,压缩按流通或周转额计征的税收,使其转化为对各种生产资源和条件征收的付费,调整利润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等。在保证这些方面改革的前提下,在其他方面根据需要和可能也采取各种改革措施。这些方面之所以成为初次改革的重点,是因为它们都属于最基本的经济关系,只有理顺它们,其他方面才有可能进一步改革,而且这些方面改革条件也是最好的;即不易引起大的问题。工资制度就不是这样。工资制度的改革方向应当是劳动者的收入和企业的经营效果、个人的劳动贡献完全挂钩。但不可能首先实现。虽然配合上述改革,也得对工资制度采取一些措施,但是不能触动太大。原因在于:①在这几个基本方面(特别是价格)不改革的条件下,它不能得到合理的改造;②在这几个基本方面改革的同时,如果对工资制度做大的改革,即较大地放活工资管理,又会构成消费基金膨胀的危险,从而冲击或影响基本方面的改革。当然对于各方面改革的深度要有相当精确细致的分析,否则就不能达到整体实施方案的要求。这就必然动员现有全部力量,深入调查研究,基本方案出来之后,还要做好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上述两项工作完成之后,便可为改革创造良好的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这样再推行改革,我们就有最大的成功把握了。
    关于价格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
    价格体制改革需要进行许多理论准备工作,其中目标模式的选择尤其具有根本意义。苏联、东欧将近20年的实践经验表明,如果目标模式不正确或不明确,那么不管具体方案和实施步骤有何不同,价格体制改革最终都会毫无进展。而价格体制不改革,则整个经济体制改革必然裹足不前。
    一
    确定正确的目标模式,必须从对旧体制全面深入的批判考察出发。我国现行价格体制,在有些方面比苏联等国稍微灵活一点,但在另一方面,行政集中的特征却更为突出,总的看来,正如国内外大多数经济学家所指出的那样,是一个较为典型的传统模式。这种传统模式的基本特点是违背商品经济原则,实行高度行政集中的统一管理办法。具体说来:
    在价格形成方面,绝大多数产品实行国家定价,其中主要是由中央行政机关定价。
    在价格构成方面,成本中不包括工资税和社会保险费、资源税、地皮税等项目,利润比重过大,税收种类单一,分布极不均衡,构成税收绝大部分的周转税(我国称为工商税,即目前的产品税、营业税等等)。
    在价格体系方面,企业生产价格、商业批发价格、零价格和外贸价格,由于实行巨额周转税和补贴制度,以致互相分离,各不相干,商品运动在各个阶段的价格互不成比例。
    在价格结构方面,有如下特点:①第一部类价格偏低,第二部类价格偏高;②轻工业价格最高,重工业次之,农业最低;③重工业内部,制造工业最高,加工工业次之,原料燃料工业最低;④部门内部产品价格严重脱离使用价值,质量差价、新老差价、地区差价不合理。
    (5)在特殊形式价格方面,例如技术价格、投资价格、土地使用价格、资本使用价格、劳动支付价格、外汇价格等等,有些被根本否认了存在的必要性,有些虽然存在,但很不完整,很不合理。
    在价格总水平及其调节方面,长期不顾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实际关系而实行稳定政策,调节(实际是控制)手段十分简单,即具有行政法令意义的计划和国家制定维护固定价格的制度。
    (7)在价格计划和监督方面,事实上不存在价格发展的短期、中期和长期计划体系,只有一些简单的僵硬的政策原则;不存在对市场供求关系和国内外价格长期发展趋势的监督,只有对价格的日常检查工作。
    (8)在价格机制方面,价格对收入分配、生产投资决策、供求平衡和再生产比例,不发生直接的积极作用,相反往往通过间接的途径而发生消极作用。
    传统价格体制是与它在其中存在运动的整个传统经济体制相一致的。在战后恢复国民经济、依靠自身积累迅速推进工业化过程中,高度行政集中的经济体制发挥了无可否认的积极作用,可以说是惟一适合当时历史条件的模式。然而,随着经济政治的发展,传统体制的必然性和合理性逐渐消失了。引起这种变化的最重要因素是:①国民经济基本结构发生了根本性变化;②经济增长的模式或途径进入历史转变时期;③对外经济联系的条件和形式得到极大改善,等等。在新的条件下,高度行政集中的体制愈来愈不适应经济生活,愈来愈阻碍和破坏着经济发展。由此产生了改革旧的行政集中体制为完全的商品经济体制的历史必然性。
    就最广泛的意义而言,传统的高度行政集中的经济体制也属于商品经济的范畴。这不仅因为这种体制事实上保留了商品货币关系,更重要的是,从生产方式的总体特征来看,这种体制也只能归入商品经济类型,而无法看作是自然经济类型。但是,这是一种极其特殊的商品经济体制,甚至可以说是一种经常违背商品经济最一般原则(例如“等价交换”)的商品经济体制。这看来是矛盾的,然而是事实。问题的实质在于,中央行政计划在经济活动中模拟市场机制承担了社会化生产的所有指导和调节职能。但是,这种模拟由于自身的局限性,必然产生出种种弊病,特别是在今天这样的经济条件下,以往的行政集中体制已经完全陷入绝境。新的经济体制以及与其相适应的新的价格体制,必然以符合商品经济要求,全面发展社会主义商品货币关系为其基本特征,因此,按照客观的逻辑,必须以否定(扬弃)旧体制为其基本前提。
    二
    根据对旧体制的上述分析,我们认为,我国价格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应当计划指导下的市场价格体制。如果把这个目标模式作较为详细的描述,那就是:
    价格由生产者和经营者在国家政策、法律范围内,根据供求条件制定,而交通、通讯、文化、卫生等公共物品和少数特别稀缺的产品,则由国家统一制定价格和收费标准,农产品实行国家保证价格制度。
    价格的成本包括生产过程的一切开支费用,即除物质耗费和工资之外,还包括地租、利息、工资税等等资源付费,利润成为完全的企业利润,成本和利润之外的税收,主要是比重较小、税率统一的流通税。
    部门和部类的相对价格大体符合相对价值关系,部门内部产品的相对价格以生产费用和市场评价的使用价值的相互作用为转移。
    商品运动各阶段价格各自与其价值成比例,互相之间成比例,企业生产价格、市场销售价格、国内市场价格和国际市场价格建立起普遍的稳固的联系。
    充分发展和完善各种特殊形式价格,按照市场供求原则来形成和调整这些价格。
    价格总水平的变动完全由总供给和总需求决定,国家通过调节总供给和总需求来控制价格总水平运动。
    根据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以及价格体制改革的需要,制定价格的长期、中期和短期计划。价格计划的实现主要通过经济和法律手段,在非常条件下也可以使用行政命令手段。价格监督包括日常检查、市场运行分析、国内外市场长期趋势预测等内容,建立由有关行政机关和生产者、消费者、研究机构等相互结合的监督系统。
    价格完全是初次分配的工具,经济决策的参数,以及再生产比例的基本调节器。经济计划以市场价值关系为基础,同时又通过各种经济和法律途径指导和调节着市场价格运动,实现整个经济的均衡发展。
    三
    上述目标模式的提出,除了直接针对旧体制的弊病或局限性之外,还有着更广泛更深刻的理论和经验根据。下面,我们先来考察目标模式的理论根据。
    我们的经济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所谓商品经济,就是产品直接为交换(买卖)而生产的经济。由于商品需要交换,因而就出现了市场。商品必须在市场上交换,没有市场就无所谓商品。与不完整的市场相对应的,是不完整的商品。商品交换的条件和形式只能由市场规律决定,除此之外,商品交换在本质上不承认任何其他规定。因此,价格必须由市场来形成;否则,就意味着不存在正常的市场,因而也就不存在正常的商品经济。另一方面,市场规律和其他经济规律是可以为人们所认识所利用的。在对经济运行的客观规律获得认识的基上,我们应该而且能够规划出经济发展的方向、比例、目标等等,并将它们付诸实践。在实践过程中,仍要依靠经济规律而不是改变或违抗这种规律。因此,计划与市场构成有机的统一整体。计划是以市场为前提和基础的计划,市场是受计划指导和调节的市场。计划不直接规定市场活动的一般准则,而是通过一整套经济调节器,首先影响总供给和总需求,进而达到指导和调节市场的目的。计划不是要破坏市场均衡,相反是为了保证和促进市场均衡。只有市场实现均衡,计划才能实现自身。由此可见,真正符合商品经济要求的计划,在本质上是与市场一致的,只有指令性计划才与市场不相容。
    按照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社会价值在其具体形态和现实形态上只能是市场价值,而市场价值得以实现和表现的惟一途径是市场价格。
    众所周知,马克思的价值范畴及整个价值理论在《资本论》中采取了从抽象到具体的叙述方法。第一卷首先指出的是价值最一般的规定,即价值与使用价值构成商品的两个要素,价值是商品内部凝结着的人类一般劳动。商品的价值量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而后者在这里被表述为:“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对这句话的片面理解造成了以往几十年的理论混乱。传统的经济理论仅仅抓住了后面的“劳动时间”,而完全忘记了前面的两个条件。马克思在第一卷把这两个条件作为既定的前提而加以舍象,这在理论上不仅是允许的,而且是绝对必要的。但是随着概念的逻辑发展,这两个前提本身应当进入研究范围。所谓“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主要是指经济部门的比例平衡以及生产和需要的平衡,就是说,各部门的产品不仅都有使用价值,而且产品的总量正好等于社会的需要量。所谓“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强度”,事实上是假定社会各部门的生产技术条件相同,即工具、材料、对象以及劳动力支出水平相同。只要这两个条件成立,产品就会按照它所包含的实际劳动量出售。但是,这两个条件不成立却是经常的情形,这时价值或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如何形成或由什么来决定呢?如果社会生产中某一个或几个部门由于种种原因,产量猛然大幅度增加,总的使用价值量大大超过社会原来的需要量,那么,这些产品与其他部门的产品就不可能按原来的比例相交换,社会就拒绝承认它们实际包含的全部劳动量。对于这些产品的生产者来说,交换是在不等价的情况下进行的,而对于社会来说,交换是在等价的条件下,即在市场价值相等的情况下进行的,或者说是按照它们所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进行的。
    所谓市场价值,马克思写道,在一般情况下应当看作是一个部门所生产的商品的平均价值,或者看作这个部门的平均条件下生产的、构成该部门的产品很大数量的那种商品的个别价值,而在特殊情况下,那些在最坏条件下或最好条件下生产的商品就会调节市场价值,这种市场价值又成为市场价格波动的中心。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市场价值与前面所说的价值相互矛盾呢?绝不是这样。市场价值仅仅是前面的价值概念的展开、丰富或具体化。马克思解释说:“社会劳动时间可分别用在各个特殊生产领域的份额的这个数量界限,不过是整个价值规律进一步发展的表现,虽然必要劳动时间在这里包含着另一种意义。为了满足社会需要,只有这样多的劳动时间才是必要的。在这里界限是通过使用价值表现出来的。”使用价值之所以能够表现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界限,是因为“商品的使用价值,是它的交换价值的前提,从而也是它的价值的前提。”由此可见,生产比例以及由此决定的供求比例,始终制约着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和商品价值的量的范围。没有供给和需求相互作用形成的市场价格,没有市场价格的经常波动,市场价值就没有经常的实现和表现途径。市场价格并不直接就是市场价值,但市场价值又确实表现为市场价格。市场价格固然要经常地偏离市场价值,但正是这种经常的偏离保证了它的永久的不偏离。这就是价值和价格的辩证法。
    我们以往在理解马克思价值理论上的片面性,主要在于忽视了马克思价值范畴的完整性,不懂得真理都是具体的这个辩证逻辑的基本观点,仅仅抓住“劳动时间”,接受和宣传了一个抽象的劳动价值论,成为教条的传统价值概念,抹杀了马克思价值范畴的辩证性质,即否认了价值与使用价值的对立统一关系,不了解正是在价值自身中包含着它物即使用价值。
    这种“抽象价值论”事实上与资产阶级经济学的“费用价值论”在理论上走到了一起。长期以来,许多西方经济学家一直在攻击马克思完全否认使用价值或效用,正是这种“抽象价值论”助长了这种荒诞观念的流传。恩格斯早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中就指出,价值是费用对效用的关系。这个表述虽然不十分严谨,但是与马克思关于价值和使用价值辩证关系的阐述在本质上是一致的。
    生产价格作为一种趋势,只能存在于市场价格的灵活变动之中近几十年来,苏联、东欧经济学家逐渐承认生产价格在社会主义经济中存在的必要性,或者说,社会主义经济也有自己的生产价格形态。形成生产价格的关键在于利润率的平均化。但是利润率的平均化至少需要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市场价格根据供求关系的变化而发生的经常波动,二是由此引起的资本和劳动在各部门的灵活转移。在以往的体制下,这两个前提条件都不存在,因而生产比例长期不能均衡,尽管一些国家几次努力要以平均利润率或多少接近平均利润率水平的利润率来调整和制定价格,结果都归于失败。
    价值不可计算。几十年前人们就看到国家统一制定价格所带来的问题,但是很少有人怀疑这种体制本身,相反总是把希望寄托在寻求计算价值的有效途径上。然而,如果我们真像马克思那样来理解社会价值,即把市场价值看作是社会价值的惟一具体和现实的形态,不仅看到劳动时间或生产费用的决定意义,而且还考虑到使用价值和需求的制约作用,那么在一开始就不会相信这种努力会有什么结果。经过几十年的摸索或等待,今天,大多数东欧济学家不再对计算价值抱有幻想了。保加利亚一位基本上未摆脱苏联教科书观点的经济学家也明确写道:社会必要劳动消耗是不能直接计算的,甚至用最复杂的电子计算机也做不到。我们不否认充分估价资源的“影子价格”或“最优计划价格”的科学意义,但是现实的价格是社会利益关系的反映,即使我们能够计算出一套“最优价格”,也难以为极其复杂的社会经济生活所接受。至于计算反映供求关系的价格,退一万步说,即使我们不惜巨大代价而掌握了一切需要掌握的信息进而计算出这样的价格,但它反映的无疑是已经过时的供求关系,将其付诸实行时市场供求已经发生了变化,因而它不会是使供求均衡的价格。如果这套价格能够随市场条件的变化而自动波动,那么它就是市场价格。
    传统的固定价格体制,匈牙利人称之为官定价格体制,南斯拉夫人称之为行政集中价格体制,但在过去和现在实行这种体制的国家里,它都被用“计划价格”这个美妙动听的似乎是最有力量的名词来表达。在传统的经济学观念中,只有这种“计划价格”才是社会主义的价格,而市场价格则是资本主义价格的代名词。前面的分析表明,行政固定价格在本质上是与商品经济相对立的,因而也是违反价格的本性的。另一方面,这种价格与“计划”也没有任何关系。因为:①任何计划都是对某种运动过程的指导、控制和调节,但是传统价格的最大特点就是凝固不动,少则几年、十几年,多则几十年没有变化。②计划总有一定的时间范围,就是说,计划总是一个时期的计划,但是传统价格却没有确定的时间限制。③所谓计划总要符合实际,随实际的变化而修改和调解,但是“定额成本”和“定额利润”却可以长期置实际成本和利润的变化于不顾。④有人说,因为“定额成本”和“定额利润”是计算确定的,故这种价格应称为计划价格。这种看法是很难成立的。照此推论,金平价时期的美元或法郎也应称之为“计划货币”,因为这些货币的含金量都是预先确定的定额。事实上,苏联等国在没有靠两种定额确定价格,即完全沿袭旧价格体系时也称之为“计划价格”。⑤如果把国家统一制定的价格叫作“计划价格”,那么同样也应有“计划商品”和“计划货币”,这无疑是对商品经济内在统一性的否定,是对计划经济内在统一性的否定。⑥“计划价格”被看作是“计划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事实上这种价格的“计划”与经济发展计划没有任何直接联系。总之,“计划价格”是一个逻辑上不能成立的概念。但是,我们认为价格运动可能而且必须进行计划调节。根据经济发展和改革的要求,我们可以对价格的形成、构成、总水平甚至价格机制的改进作出计划,并严格保证其实现。四以上我们考察了价格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即计划指导下的市场价格体制的理论根据,下面我们接着考察这一目标模式的经验根据。
    社会主义的实践表明,传统体制已经转变为经济发展的最严重障碍。在实行传统体制的国家里,严重的紧张短缺和严重的浪费积压像孪生弟兄一样,成为经济生活中最持久最普遍的共存现象。部门之间和企业之间赢利水平极为悬殊,职工收入却过度平均,差别很小,两者都背离了经济技术关系的客观要求。事实无可辩驳地证明,在传统体制下,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完全由国家采用强制性的行政手段来联结,从而破坏了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造成它们的经常性脱节。人们看到,包罗万象、高度集中的计划,不能促进技术的迅速进步,不能保证效率的不断提高,不能保持经济的比例协调,不能实现彻底的按劳分配,不能使各种资源得到最充分的利用,不能使经济发展达到最优化水平。概括起来说,中央计划无法完全代替市场机制的地位和作用,因此,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不仅不能排斥市场机制,而且必须在计划指导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基本功能。所谓市场机制,就是价格由供求作用形成的机制。只有在供求关系基础上形成的价格,才能起到正确引导经济决策,合理分配收入,灵活调整发展比例的作用;只有实行这样的价格体制以及与其相适应的整个经济体制,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旧体制中存在的困难和弊病;只有按照这样的方向彻底改造旧体制,才能全面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
    为维持旧体制而修补旧体制是没有任何出路的。大多数东国家自从60年代中期以来,一直在试图改善行政集中的计划管理体制。首先,普遍引入了利润、工资、奖金、资金税等等刺激办法;其次,普遍推行联合公司一类的大型行政经济混合体,把中央集中的一部分权力下放给这种联合公司;再次,在价格方面,则企图通过重新核算定额成本和定额利润,经常修订价目表来改变严重扭曲的局面,如此等等。然而,这些努力基本上没有成效。就价格而言,成千上万种商品重新计算一次成本费用情况就得花费几年时间(且不说由此制定出来的价格必然是既不符合价值又不反映供求关系的),同时还由于整个经济对价格变动适应能力的脆弱,使得经常修订的价目表成为空话。尽管不少国家最初计划四年、五年或七年普遍修订一次批发价格,但是没有一个国家实现了这个计划。苏联最近两次工业批发价格的普调也相距达13年之久。不论过去和现在,都有不少人持这种观点:“计划价格”本身是合理的,关键是要增加灵活性,就是说要经常地调整价格。然而无数事实告诉我们,这在旧价格体制下,只能是?幻想。
    第三,有限度地改良旧体制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按照一些人的意见,旧体制的弊病在于价格是固定的,而国家直接控制价格则是必要的,因此,如果把“计划价格”都改变为规定限度的浮动价格,则既可以克服旧体制的缺陷,又可以保留其优点。我们知道,完全的浮动价格体制还没有实现过,但是民主德国在60年代末期曾经对工业品实行过短时期的浮动价格体制,其他国家对个别部门或某些产品也有过浮动价格的尝试。然而,都远没有达到理想。最突出的问题是,所谓浮动价格在大多数场合成为空话,实际价格往往在最高限制水平上凝固起来,这与原来的固定价格没有任何区别。只有一部分产品(例如电子产品)由于技术进步最为迅速,成本降低很快,因而有可能出现价格的下降,但是经常未达到可能的限度。究其原因在于,首先,对于大多数产品来说,客观存在的经济条件是需求大于供给,因而不管其成本怎么变化,市场也能够接受较高水平的价格。其次,即使市场拒绝接受高水平的价格,但是由于产品销售采取国家统一包揽的制度,生产部门和企业也不必担心这种价格会对自己造成什么危害,相反只能得到好处。也许有人会说,这是因为国家规定的浮动幅度太小造成的。那么上下限间隔多大才能避免这种局面呢?答案只能是这样:必须把中准价格确定在供求曲线的交点之上。然而,马上又产生以下几个问题:①国家行政机关无法经常及时地计算出这种中准价格,确定这个交点是市场机制特有的功能;②即使国家行政机关能够大致地计算出来,也难以按照供求的实际情况而不断改变中准价格;③如果上述限制都不存在,那么从任何角度说,都只有实行市场价格最为合适。
    混合价格体制不是理想的模式。这里所说的混合价格体制有其特定含义,不是指不同的经营者制定的不同水平的价格,而是指产品按其重要程度和供求情况划分为三类,一类实行固定价格,另一类实行浮动价格,还有一类实行自由价格。这种设想在60年代改革中,保加利亚有人提出过,但付诸实行的是匈牙利和1982年以后的波兰。需要首先指出的是,匈牙利早在1966年就明确宣布,价格体制改革的方向是逐步“从僵硬的官定价格制度向灵活的市场机制过渡”《匈牙利社会主义工人党中央委员会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指导原则》,混合价格体制被确定为最合适的过渡模式。实际改革进程也基本上符合最初的设想,即不断缩小官定价格的范围,扩大自由价格的范围。总之,混合价格体制并不是匈牙利的长期目标模式。混合体制的全部合理性都产生于客观经济条件的限制,即不允许我们一步实现目标模式。混合体制的不合理性,不仅在理论上可以预见,而且在实践中已经得到充分反映。固定价格和限制价格反映产品实际费用和供求状况的能力极为有限,许多产品很快就需要国家补贴才能维持生产。这样,生产和消费仍然被隔离开来,即使企业能够了解到市场信息,它也不能或不愿根据这种信息来调整自己的生产。问题的实质可以更简单地表达出来:实行不同价格形式的产品相互交换的实际仍然与商品经济的等价交换原则相矛盾,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或市场价值的实现仍然受到外来的限制
    一种产品多种形式价格与商品经济直接不相容。实行传统体制的国家几乎都有过一种产品多种价格的经验。例如东欧过去的消费品配给价格和商业价格,苏联目前某些消费品的国家价格、合作社价格和自由市场价格,等等。我国近几年甚至在生产资料领域也出现了计划内价格(国家统一价)和计划外价格(议价、协作价等等)并存的局面。人们提出一种设想:只有建立一种“多轨价格体制”才能对原有“计划价格”体制实行合理的改造和完善。“多轨价格体制”很难说有过完整的经验,而就已有的零散材料来看,这种体制作为过渡模式也是不可取的。诚然,过去对农产品实行多种收购价格,对消费品实行配给和商业两种价格。如果不能说是成功的,那么至少没有引起大的混乱。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这些作法有特定的条件,其中最基本的是:①几种价格的经营者是一个,即国家;②利用差价进行倒买倒卖被宣布为非法。至于农副产品自由市场价格,虽然完全随供求波动,但是,采取这种价格的产品在社会总产品中的比重微不足道,因为农民的剩余产品数额极为有限。国家有意识地开放这种市场,事实上是对农民收入过低的一种补偿。但是,现在谈论的“多轨价格”却是在完全改变了的条件之下。首先,不同的价格往往意味着有不同的经营者;其次,贩卖活动和议价出售被承认为合法,允许生产企业、商业企业和各种集资公司、个体户自由经营并从中谋求各自的利益。以生产资料为例,计划内价格和计划外价格的并存已经造成下列不良后果:①对计划外原材料层层转手,使其最终价格比计划内价格高出一倍甚至数倍;②在种种环节,以种种手段破坏计划,把计划内产品搞成计划外产品而高价交换;③一些本来能够完成计划任务的企业,由于按计划生产不能赢利或赢利很少,便千方百计转手其他非计划控制的产品,或者对计划打折扣,降低质量要求,等等,而且这些做法往往能够得到主管部门的同情和默许。如果设想进一步发展和扩大计划外价格的比重,那么在现有条件下只能引起更大的经济混乱。
    价格运动必须有计划调节。传统的行政集中价格体制不仅否认市场规律,同样也没有计划可言。因此价格体制改革的任务是双重的,一方面要加强市场影响,另一方面要加强计划调节,在新的基础上实现计划与市场的有机结合。匈牙利的实践可以说是最成功的。南斯拉夫在理论上并没有否认计划的必要性,但是计划形成和贯彻实施的具体制度却并不完善。近些年来,它尽管一再强调加强计划,但是由于自治协议和社会契约的形成较为分散,
    目标不易统一,而既定的计划又缺乏有力的国家银行系统和财政税收体系以及各种紧密配合的经济政策和法律来保证实现。自由的市场价格,由于缺乏有效的宏观调节,因而失去控制,使整个经济受到猛烈的通货膨胀的困扰。其他国家也有这方面的经验和教训。总之,在改革价格体制的同时,必须建立和完善新的计划调节体系,这一点丝毫不能忽视。
    综上所述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把计划指导下的市场价格体制作为我国价格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不仅是正确的,而且是惟一正确的选择。
    但是,需要指出,由于长期实行旧体制,我国经济中存在着许多严重问题和不利条件,例如通货膨胀的巨大压力,生产结构极不合理,剩余劳动力数量甚大,等等,而且在短期内不可能根本改变这种状况。因此,要实现上述目标模式,不能不经过一个较长的时期,不能不采取必要的过渡模式。笔者认为,最合适的过渡模式是混合价格体制。
    另外,改革必须全面安排,不能割断复杂的经济联系;改革又必须抓住重点,形成紧密相联的不同阶段。笔者认为,我国价格体制改革似应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以改革企业生产价格(工业出厂价格,农业收购价格)和商业批发价格为重点;第二阶段,以改革零售价格为重点;第三阶段,以改革外贸价格,建立国内价格与国际价格的普遍联系为重点。在每一阶段上,除了实现重点方面的改革外,还要根据需要和可能,改革其他两个非重点方面。就初次改革而言,应当首先测算出反映实际耗费的理论价格,然后根据国内供求情况并参考国际市场比价关系,调整理论价格,形成理想价格,最后还要考虑到国家的各项基本政策和改革进展的可能,再对理想价格进行调整,形成起始价格。与此同时,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出不同产品的不同价格形式。此外,还需要以价格改革为中心,安排好其他方面的改革步伐和配合办法,对于可能出现的问题,要制定出完整的应变措施。只要我们最大限度地利用了主观和客观的有利条件,价格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就一定能够逐步得到实现。
    全面改革亟需总体规划  我国的改革为世界所瞩目。国际舆论盛赞我党的决心和魄力。国内人民更满怀信心和希望。从各方面综合来看,我国改革的客观条件很好。尽管目前经济中出现了一些问题。但总的说来,现阶段仍然是改革的“黄金时期”。现在的关键,显然在于我们采取什么样的具体方法和步骤。改革是一场深刻的革命,不能不存在相当大的风险。而减少失误避免失败的惟一保证是制定并执行正确的改革战略和策略。
    回顾总结近几年改革的实践,分析研究苏联东欧20年来的经验教训,参考借鉴现代比较经济体制研究的最新成就,可以引出这样的结论:要把《决定》变为现实,从根本上推进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做到经济活而不乱,改革既快又稳,必须制定并实施一个科学的总体规划。这并不是说只有设计出十全十美的构想和方案才能行动,而是说全面改革是一项巨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没有明确的目标模式,不实行配套协调的改革措施,我们就无法前进。下面的分析将会证明,进行总体规划不仅是充分必要的,而且也是完全可能的。
    经济体制是一个有机整体。经济体制内部各方面互相依赖互相贯通,处于紧密不可分割的联系之中。例如价格体制,事实上就是从一个侧面来看的整个经济体制,因为生产、分配、流通、消费每一个经济环节都离不开价格。完整的价格体制包括价格的形成、构成、结构、体系、总水平、计划和监督以及价格机制等等,因而,税收体制,利润分配体制、工资体制、信贷体制、计划体制、商业体制、物资供应体制,直到外贸外汇体制,都已包含在其中。而从其他每一项来看,也是这样。当然,在这种普遍的联系之中,每一方面的地位和作用并非相同,相反,它们之间存在着内在的逻辑顺序。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必须从整体出发,抓住最基本的经济关系,逐步展开,引向深入,否则就会脱离现实、乱了步子,不仅达不到改革的目的,反而造成经济动荡。
    任何经济体制都是内部统一的。传统体制在生产领域实行指令性计划,因而也必须在流通、分配、消费领域实行与之相适应的指令性计划和直接控制办法,否则这种体制就无法生存和运转。改革传统体制,显然不能逐一解决问题,即不能设想在生产中取消指令性计划而在流通分配中仍然保留指令性计划,或者相反。如果这样就会造成两种体制的冲突,经济生活必然出现混乱。为从根本上改造旧体制确立新体制,改革只能是全面配套的。诚然,把旧模式转变为新模式需要一个过渡时期,其间必然有两种体制因素的并存。所谓全面配套的改革,并不是要一步解决所有问题,而是抓住重点方面,同时安排其他紧密相关方面的改革并在其他联系不太紧密的方面进行必要的调整或采取预防性措施。总的原则是,进行改革的方面,要有各方面的条件保证改革的实现和巩固。暂时不能改革的方面,要有各种非常措施使其不发挥太大的消极作用。这就是说,过渡时期的经济体制也应是一个暂时保持统一的体制。这样才能使经济正常运行,改革不致夭折。作为例子,我们可以分析一下“双轨制”价格体制。一种商品实行两种价格,造成计划内产品纷纷流到计划外,而计划外部分又层层转手。大量国家财富落入私人和小团体的腰包。这就是一种“冲突型”过渡体制。如果把不同产品实行不同形式价格的混合型价格体制作为过渡体制,矛盾就会小得多。另一方面,即使是“双轨制”价格,如果确定国家为统一的经营者(计划外部分由物资部门开辟批发市场统一经营),也会大大减少各种倒买倒卖投机钻营现象。这一点现在已经得到证实。
    经济体制不孤立存在的。直接制约经济体制的非经济因素,至少有行政管理体制、法律体制、干部制度、科技体制等等。还有许多间接制约因素,改革经济体制必然要受到这些方面的牵制。首先把经济体制改革作为重点,无疑是正确的,但也要考虑到直接相关的某些方面的重要影响作用,必须研究这些关系,安排必要的同步改革。可以说明这种必要性的事例俯拾皆是,譬如,酝酿中的工资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实行职务工资,方向无疑是正确的,但是,在行政管理体制、干部制度没有根本性变革的情况下,怎样做都很难合理,没等方案实施,许多部门就开始突击提干,增设机构或使原有机构升级。
    经济体制与经济发展的相互作用更为突出。我们同时面临着体制改革、产值翻番、对外开放、结构调整等战略任务。这些方面从根本上说是一致的,但又存在矛盾。不分轻重不主次地同等对待,不仅分散力量,而且容易造成麻烦。改革体制是为了加速增长,但改革期间速度过快又会妨碍改革;只有体制改革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结构不合理的问题,而不调整一下结构,改革事实上又无法起步;体制改革的一个主要目的就是形成开放型经济,但对外开放发展过猛同样会带来不利影响。东欧一些国家,特别是70年代的波兰,对这些关系研究不够、处理不当,吃了大亏,我们应引以为戒。
    目前对改革形成威胁的经济问题,集中起来就是,总需求的增长速度大大超过总供给的增长速度,国民收入已严重超分配。其原因从客观上来说,在于旧体制仍在发挥推动“投资饥饿”、信贷膨胀的内在机制,在于旧体制造成的许多消极后果影响着经济的健康发展;从主观上来说,在于有些同志同时追求体制转轨变革和经济高速增长这两个近期内矛盾很大不可兼得的目标,在于对某些改革措施的可行性研究论证不够,全局上的配合安排不够。由此得出的结论是:改革的方向是正确的,必须坚持,而改革的方法步骤则应当慎重研究。旧体制在经济中造成的最突出后果是总需求经常地大于总供给(国民收入中有虚收成分),在改革过程中抑制总需求是基本的要求。因此,对工资、奖金、利润分配和信贷、财政等等方面必须谨慎对待,严格控制,绝不能造成决口。这也是东欧改革中带有普遍意义的经验教训。
    改革不配套,副作用较大。简略回顾一下这几年我们的城市改革可以看到,有些改革不配套,达不到应有的效果。例如,成立专业公司可能导致某些带有垄断性的行政性实体;建立奖励基金有时变成职工的平均补贴;奖金不封顶而征奖金税,会使消费基金通过其他渠道膨胀起来;没有改革价格而放开流通,往往出现倒买倒卖、钻国家空子、损害消费者利益的现象。问题在于经济体制是一个有机整体,单方面的行动必然要受到其他方面的有力牵制,因此,再好的单项改革设想,一放到实际中就会被扭曲,并且出现各种摩擦、冲突和漏洞。
    (7)试点取得的经验不足以指导全局的改革。近几年我们比较重视试验,全国试点城市已由最初的三个迅速增加为50多个。先行试验固然有其一定意义,但要从试验中获得指导全国改革的认识,不能不考虑这样一些严重限制;①试点单位的改革是在全国体制基本未改的条件下进行的,其外部环境与全国改革时相比肯定不同;②试点单位有些自身特有的条件,与其他单位不同;③试点单位一般都是发展较快、基础较好的,这非全国平均水平所能够相比;④试点单位往往得到各方面的优惠,这也使得其经验对全国失去普遍意义;⑤试点单位不具有整体的许多特点,如宏观经济特点等等。例如,广东大量投放货币、大幅度放开物价后,价格总水平上升不大而且稳中有降,但不能据此论证全国也可一步采用这种做法,因为广东物价放开后,一方面有大批商品流入,另一方面有大批货币流出。全面改革无疑不能指望有这样的条?件。
    农村改革的成功经验不能简单照搬到以城市为中心的全面改革中来。农业体制作为整个体制的部分,农村作为国民经济的局部,之所以能够先行改革并取得巨大成功,是因为我国农业大大落后于工业等经济部门,农业内部联系也不很密切,经营分散、社会化程度低,独立性特别大。此外,农业在旧体制下是挖得最苦的部门。要改革传统体制,必须首先解决农业问题。事实上,东欧国家类似的农业改革50年代就开始了,比全面改革要早七、八年。全面改革的对象,内部联系十分紧密。“牵一发而动全身”,显然不能再一块一块地解决问题。农村改革的另一个特点是给各地以很大自由,允许基层和群众根据自己的条件和自己的认识去选择形式。全面改革中如果也这样做,让各部门各地区按照自己的认识自行其是,一方面由于各自容易从自己的利益和习惯出发,改革不会触动旧体制的实质;另一方面又因互不协调而可能造成全局上的混乱。最后,我们说农业改革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并不是说已最终完成。农业改革的进一步发展,本身要求整个经济体制的彻底改革,目前我们正处在这样的阶段。
    东欧国家20多年的改革为我们提供了可资借鉴的丰富的经验教训。其中有一条线索是十分清楚的,凡是特别重视科学理论指导作用,采取配套改革的国家,改革就能取得实质性进展,就能避免大的失误,而修修补补的改革措施则成效甚微。1983年苏联科学院西伯利亚分院工业经济研究所的学者在一份报告中尖锐指出:“对这方面所积累的经验的分析,可以引出这样的结论,即逐步用一些比较有成效的管理办法去取代那些已经过时的成分,以完善数十年形成的经济管理机制,是根本不可能的。”波兰70年代的教训是最深刻的。1973年波兰开始推行一项雄心勃勃的改革计划,但是设计好的全套方案在实施中却自己打乱了,容易改的就改,困难大的就拖。例如,利润分配方面给了企业比较大的自主权,工资方面实行和净产值、利润增长挂钩等等,但是价格方面却不敢按原计划行动,只是把40%的工业品价格改为由联合公司按照中央确定的规则规定价格,旧的问题一点也没解决,反倒增加了新的弊端。整个经济最初几年颇为繁荣。生产增长极快,生活水平也有很大提高。但是,很快就出现了问题,这就是:投资膨胀、工资飞速增长,货币投放失去控制,外债急剧增加,财政补贴负担越来越重,尽管生产增长比以往要快得多(特别是1980年危机前消费品供应是最好的时期),但是总需求增长比供给快得多。最后迫不得已再改革价格时,终于酿成社会危机。军管后,波党中央重新审查了过去的历程,一名中央委员在党刊撰文称以往的改革走了“一条试验和错误的道路”。
    改革传统体制必须总体规划,配套实施,这也是国外几乎所有从事或研究过经济体制改革的专家学者的共同看法。例如匈牙利的雷热·涅尔什、科尔内、奇柯什�纳吉·贝洛等人,捷克斯洛伐克的奥塔·锡克、考斯塔等人,波兰的布鲁斯、克莱尔等人,美国的莫里斯·博恩斯坦和英国的阿·诺夫等人,等等。一直关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匈牙利经济学家科尔内,最近在同我国留学生的谈话中,发表了这样的看法:中国的改革如果继续重视局部经验而忽视总体改革、零敲碎打,
    那么,最终还得退回到传统体制去。此外,世界银行在最近的报告中也写道:“有些方面,尽管存在着做出错误决定的风险,也许最好同时实行一整套根本性的改革措施。进度也不一定是缓慢的。”
    中央领导同志很早就提出过总体规划问题。1981年赵紫阳同志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在总结前段经验的基础上,经过周密的调查研究,反复的科学论证,尽快制定一个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规划。这方面的工作也做过一些努力,但后来收效不大。究其原因,一是没有组织最优秀的经济理论和实际方面的专家,采取有效的结合办法,开展工作;二是一些同志对总体规划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发生了怀疑。在一些同志看来,中国国家大、情况复杂,搞总体规划不切实际。事实上,正因为国家大、情况复杂,我们才更需要加强科学研究和论证,谨慎行事,尽量避免大的失误。有的同志还担心争论太多,耽误时间。其实大可不必,争论是大好事,没有争论不会出好方案。出现几种对立意见也不要紧,决策机构本来就是要权衡利弊,择优拍板的。
    目前进行改革研究论证的薄弱状况必须尽快改变。改革是一项巨大的社会系统工程,而现在为这项工程进行分析设计的科学工作仍然采取的是工场手工业方式。我们有许多机构或部门在研究改革问题,可是,一方面,由于各自的信息有限、视界狭窄,会在低水平上重复劳动;另一方面,由于单项方案交给部门去搞,难免不能跳出自己部门的狭隘利益和传统习惯,全局上的问题普遍受到忽视。迄今为止,我们付诸实施的几个部门方案,程度不同,都有这个问题。
    目前形势已十分明朗,没有总体规划,改革就不可能继续深入。农村改革要进一步发展和巩固,城市改革要取得实质性进展,特别是使大中企业活而不乱,一切都有赖于全局上的配套改革。不久前在武汉召开的全国城市改革座谈会上,地方的同志普遍呼吁要尽快在全局上统一改革。他们十分正确地指出,如果计划、价格、物资供应、税收、投资资金分配等方面不采取同步行动,搞活大企业就没有出路。大家对这几年中央各部门各自为政、滥发文件、朝令夕改的做法很有意见,认为继续这样做下去,结果将非常糟糕。事情确实也是这样。如果说在“扫清外围”的前一段改革中,总体规划还不很迫切,那么,在“向纵深发展”的时候,制定全面配套改革的总体规划就已成为当务之急了。
    客观经济形势决定了我们今年的改革不可能迈出大的步伐。在经济十分紧张的条件下,无论哪方面的改革,风险都很大。我们认为,今年的物价改革要集中在生产领域,尽量少动零售价格,而工资改革则应以配合物价改革,补偿物价上涨损失为主要内容。现在迫切需要做的两件事是:①采取各种措施,积极收缩,减少过度需求,防止继续增加过度需求,创造一个有利于改革的经济环境;②集中主要精力,抓紧研究设计全面改革的战略步骤和配套中央有关领导同志、经济学家、实际工作专家、法学家、社会学家以及技术专家等等构成。应实行老中青相结合的原则,以中为主。每个人都必须是拥护改革的,这是基本前提。其他选择标准主要是实际能力,而不是名气。人员不一定那么固定,可以借调,也可以分配课题,参加讨论。其中每一个正式成员还可以联系多方面的专家、学者和青年,并有专门机构负责收集各种意见、建议,使之条理化、系统化。总之,真正做到集中全民族的精华,形成一个中央指导改革的高水平高效能的参谋本部。委员会的主要工作内容是:批判考察旧体制、确定目标模式、制定改革的战略步骤、设计实施方案、拟就应变措施、起草经济法规等等。
    (16)“七五”前期务必使全面配套改革起步。如果再拖延,我们就会失去许多有利条件、增加许多不肯定因素。主要是:①农业像目前水平的高速增长不可能持续太久,这是普遍规律,即使没有大的自然灾害,政策优势的潜力总有一定的限度,而管理技术效应一时又难上去;②工业由于基本经济关系不能理顺,很可能出现新的畸型发展,加剧结构不合理的局面;③价格、税收方面不尽快改革,会使财政补贴负担日益沉重,改革更加困难;④利润分配和工资方面如果维持现状,会使投资基金和消费继续盲目增长,通货膨胀的压力即使不爆发出来,威胁也会更加严重;⑤随着对外开放的发展,引进外资和进口量会不断扩大,不改革体制,效益上不去,出口换汇能力将相对下降,国际收支可能出现巨额逆差;⑥拖延过久,人民群众会对改革丧失信心;⑦国际环境有可能发生不利变化;等等。
    (17)“七五”前期改革的重点应该放在理顺基本经济关系上来。具体说来就是要以价格、计划、税收、物资分配等方面为改革的主要环节。同时根据需要和可能对财政、信贷、工资、劳动就业、外贸外汇以及企业组织制度、政府管理体制进行配套改革和采取调整保证措施。我们以为无论理论上还是在实际中,不首先理顺基本经济关系,其他方面的改革是不可能的。
    总需求膨胀的原因和对策分析
    对改革形势的基本估计当前的经济形势对改革具有二重作用:一方面,生产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创造了推进改革的经济社会条件;另一方面,投资基金和消费基金同时膨胀,使改革面临着一个紧张的经济环境。1984年全民所有制单位固定资产投资比上年增长218%,基建投资增长238%,职工总工资比上年增长19%,其中奖金和计件超额工资增长481%,投资基金和消费基金的增长都大大超过了国民收入的增长,从而使总需求大于总供给的问题更加突出。长期存在的通货膨胀压力急剧加大,已经成为我国经济最严重的现实危险。如果对此缺乏清醒的认识,不及时采取果断措施控制总需求,全面改革要么难以起步,要么就会在轮番的通货膨胀中陷入困境。总需求膨胀的原因从客观上说,总需求膨胀的主要原因有两个方面:
    传统体制下的投资饥饿症旧病复发。
    传统体制中存在着投资膨胀的内在机制,其原因主要在于国家与企业的父子关系。在这种体制下,国家对企业的预算限制比较松软,企业不承担投资风险和亏损责任,因此企业存在强烈的扩张冲动和投资饥渴,如果企业的投资需求被暂时抑制,那也是国家进行强烈行政干预的结果。一旦放松控制,投资需求就会再度急剧膨胀,近年来我们在扩大企业自主权的同时,并没有相应扩大企业承担投资风险和亏损的责任;在扩大地方财权的同时,又助长了鼓励地方重复建设、盲目投资的倾向;在强调微观搞活的同时,没有充分注意宏观平衡。因此基本建设的摊子越铺越大、预算内外投资膨胀、投资效益下降。1984年基本建设项目投产率比上年下降52%,房屋建筑竣工率下降33%,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率也有下降。
    长期被压抑的消费需求急剧膨胀,超过了市场的承受能力。
    这次总需求膨胀的特点之一是消费需求和投资需求同时膨胀。消费基金的膨胀有其特殊的历史原因和发生条件。传统体制下高积累、高速度的增长,是以国民经济比例失调和牺牲人民消费为代价的。结果造成职工个人收入的平均水平比1956年没有多大提高(职工家庭生活改善主要依靠人均赡养人口的减少)。改革初期,各单位、各企业还清欠账,迅速提高工资和福利水平的欲望升高。在企业吃国家“大锅饭”的局面没有根本改善、同时国家又缺乏整体配套措施和有效监督管理的情况下,大量发放奖金势所必然。但这种突发性的消费需求远远超过了市场的承受能力,过多的货币不仅推动物价上涨,而且可能成为抢购商品、冲击市场的破坏性力量。
    从主观方面来说,造成总需求膨胀的原因主要可以归纳为:
    在国民经济的宏观指导上,事实上存在着同时追求体制改革和高速增长两大目标的倾向。
    毫无疑问,国民经济高质量的快速增长是改革的最终目标。从长期来看,改革与增长方向相同,互相促进;就短期而言,改革与增长互相牵制,甚至可能互相冲突。这是因为:①改革意味着对利益分配关系和生产结构进行较大的调整,为减少社会震荡和消极影响,同时为防止可能出现的意外,必须设立一定的储备基金;②传统体制下的经济是一种需求经常大于供给的短缺经济,在放松价格控制后,通货膨胀的压力一定很大,这时如果还保持较大的基本建设规模,必然会加剧经济的紧张程度;③改革初期的快速增长,仍然是在旧体制增长轨道上的螺旋运动,不仅代价较大,而且不能持久。东欧国家经济改革的经验表明,凡降低计划指标、缩小基本建设规模的国家,经济能够正常运转,改革也能顺利进行;凡企图保持高速增长的国家,不仅计划指标不能完成,而且经济动荡,改革也无法成功。因此,在国民经济的宏观指导上,必须把战略重点放到改革上来,至少在改革初期放弃高速增长这一目标。但是,由于我们在宏观经济的指导思想上,存在着短期内同时追求改革和高速增长两大目标的倾向,急于求成,不适当地要求提前翻两番,以致投资规模扩大、信贷膨胀,经过调整初步出现的“买方市场”再度丧失。
    改革的方法、步骤不当,各项措施不配套,也是投资需求和消费需求宏观失控的重要原因。在新旧体制转轨的过程中,必须有全面改革的“一揽子”计划。先改什么,后改什么,各方面的改革措施如何协调配套,都必须事先心中有数。但在前阶段的城市改革过程中,出现了不少错乱。例如,在没有调整和改革价格以前放开流通,造成各种牌号的“流通公司”利牌、市、议价之间的巨大差额倒买倒卖,牟取暴利;在没有采取适当的宏观措施以前奖金不封顶,引起消费基金急剧膨胀;在企业规模已经偏大的情况下,成立全国性专业公司,结果导致新的垄断、形成行政性实体,如此等等。并且,价格、计划、物资供应、税收、信贷等各方面的改革缺乏协同配套、某些方面孤军深入,某些方面则原封不动。所有这些,都在不同程度上导致宏观上失去有效控制。
    消除总需求膨胀和稳步改革的对策在目前的经济形势下推行任何有实质意义的改革都面临着极大的威胁,这是因为:第一,不断膨胀的总需求加剧了短缺,“买方市场”很难形成,以扩大灵活的市场调节机制为基本特征的改革方案就无法实施,强制实施,必然诱发不可控的通货膨胀;第二,经济的过分紧张使国家为保证重点不得不大大加强物资配给的指令性计划,这种局面与改革方向不符;第三,由于增长速度过快,计划指标过高,企业不可能从追求数量的轨道转向追求质量和经济效益的轨道;第四,在财政开支仍然十分庞大、经常入不敷出的情况下,改革需要的后备或保证基金,难以筹措。因此,我们当前的首要任务是全力以赴控制总需求,扭转不利形势,创造全面改革的优良环境。前面简要的分析表明,总需求膨胀与传统体制、发展方针和宏观政策措施有关,相应地消除总需求膨胀也应采取不同的对策。采取一切特殊措施迅速缩减过度需求,防止短期内产生新的过度需求。具体做法是:
    尽快回笼货币。大力组织生产、进口高档耐用消费品、出售住宅、发行股票、转卖某些亏损企业或中小企业的产权、削价清除库存积压物质、开办各种服务娱乐场所、延长服务等等。
    适当紧缩信贷,规定申请贷款的企业或个人必须有数量可观的自有资金(譬如30%~50%)当然对各种贷款可区别对待。同时提高利息率,稳住并更多地吸收居民的储蓄存款。
    从严掌握预算拨款的条件和数额,压缩财政开支。
    迅速建立和完善各项审计制度,对偷税漏税、乱摊成本的企业实行重罚并给予行政、法律制裁。
    取缔各种利用牌价议价差额进行转手倒卖的流通公司,并追回赃款。
    对所有个体和集体企业都应开征所得税。
    降低发展速度,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
    彻底扭转追求高速度增长的宏观指导方针,下决心压缩基建,严格控制消费基金,不惜牺牲一定的增长速度,创造一个供大于求的买方市场,形成一个有利于企业放活、价格放开的改革环境。
    制止新的需求膨胀,宏观上必须正确处理改革和增长的关系。不要幻想短期内改革和高速增长两全其美!在改革期间,应该放弃高速增长的目标,不再把增长指标作为考核企业、部门和地区工作成绩的标准,真正把战略重点放到改革上来。为了改革这个大目标,中央要首先带头压缩基建规模,将没有能力上的项目砍下来。对地方和部门的投资则通过紧缩银行信贷控制。在货币发行上,根据国外的经验,应考虑实行货币与国民收入的增长相联系的政策。一些同志担忧,紧缩会使不少企业倒闭关门。我们认为,在物资总供给一定的情况下,放松银根不过意味着以更多的货币去追逐同样的物资,其结果是有钱买不到货,工期普遍拉长,效益下降。因此不如集中财力物力完成一些必不可少的工程。
    同时,紧缩不是对所有部门所有行业一刀切。第三产业、紧缺消费品的生产不是缩减而是优先发展。至于那些效率低下,耗能大,货不对路的企业发生亏损乃至倒闭,应该说是符合商品生产一般规律和改革方向的。(2)考虑到当前总需求严重膨胀的局面不能在几个月内根本扭转,特别是考虑到各方面改革只有配套协调才能有所成效,我们认为,原定的工资物价改革最好缓行。如果这样做困难很大,即这两项改革必须出台,那么在方案上也应做大的调整。关于价格改革,应把重点放到生产资料上来,因为生产企业苦乐不均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而且这个领域的改革不直接影响人民生活,也较易控制,消费品零售价格的改革则要慎重。关于工资改革,企业方面由于价格扭曲、税赋不均,完全和利税增长挂钩,结构肯定不会合理,而且极易推动工资攀比,通过各种途径使消费基金进一步膨胀,因此宁肯多补一点,也不要拉大差距,挂钩的基数和系数都应调低;机关事业单位,由于行政管理体制和干部组织制度没有改革,工资和职务挂钩也必然带来不少弊端,因此,也应以平均补贴为主(事实上也只能如此)。总之,现时的工资改革应以配合物价改革为基本内容。在各方面条件好转之后,我们就可以推行全面配套的改革。
    抓紧进行向新体制全面过渡的理论研究和条件准备。
    改革是一项巨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加强科学的理论研究和扎扎实实的条件准备。单凭局部经验、忽视整体配套,改革中就难免出现错乱和反复。这次总需求的再度膨胀虽然说其根子在于原有体制的内在机制,但不能不说与改革方法和步骤方面的缺陷有关。
    因此,我们认为,除了采取各种措施控制总需求,为体制改革创造优良的环境以外,还应当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组织各方面的专家学者,集中力量制定体制改革的战略规划,包括改革的目标模式、改革的阶段与步骤、改革可能遇到的困难以及相应的对策等等方面的总体研究,在充分调查论证的基础上形成比较一致的行动部署。这是保证改革顺利进行所必不可少的。
    扎扎实实地为向新体制过渡准备条件。
    首先是思想准备。要利用一切宣传工具广泛深入地发动干部和群众,使他们真正了解改革的意义,认清改革的目标,把推进改革化为自觉的行动。
    其次是干部准备。依赖市场机制的调节比发布指令性计划的行政管理方法要复杂得多,显然我们目前的干部队伍素质是远远不能胜任的,必须及早动手,进行干部的业务技术培训。
    最后是技术准备。为全面改革价格体制,需要测算理论价格,掌握市场动态信息,从而形成起始价格;为改革收入分配体制,开征资源税和资金税等等,需要对企业占用的资源和资金进行统计核算,如此等等,这些工作也要及早动手。
    总之,在总需求膨胀的情况下盲目改革,难免失败。但如果在紧缩的同时,不抓紧时机,迅速进行全面改革的理论研究和条件准备,就会成为单纯的收缩。正确的方针应该是:积极收缩,为全面改革创造优良的环境和必要的条件。?
    经济改革中的一些理论问题
    经济改革中的一些理论问题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之所以能够形成震动世界的迅猛之势,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我们坚决地摆脱了抽象的空洞的教条主义的思想习惯,打破了各种背离现实、苍白无力的传统观念。但是,改革的实践并没有贬低理论思维,相反,处于历史变革时期的生活,问题层出不穷,矛盾多方交织,没有哲学的指导,我们就无法把握前进的方向,克服难以计数的困难。哲学来源于生活,生活推动着哲学。在目前这种特殊的发展阶段上,本质比过去更集中地显露出来,规律比平常更强烈地呈现在人们面前,理论的前进和飞跃获得了一个少有的宝贵时机。
    从最严格的意义上说,经济改革中的一切问题都与哲学问题有联系。我们不可能作如此广泛的讨论。这里,仅罗列出一些人们在审查旧体制、构思目标模式和考虑过渡办法时经常遇到的最一般的问题。在这些问题中,有些是需要上升到哲学的高度来研究的,有些则本来就是哲学问题。本文的目的在于根据我们的理解和认识尽可能完整地清楚地提出问题,而不是回答问题。而且,由于深入研究不够,对问题的实质以及各个问题之间的内在联系了解甚少,下面的叙述很难说有什么逻辑结构,只能供大家研究时参考。
    平等与效率。研究经济体制的学者们,发现了一个似乎是带有规律性的事实:平等与效率具有替代关系。尽管大家的解释不完全相同,但基本的含义是说,如果收入差别小,那么经济效率就低;如果收入差别大,那么经济效率就高。这个问题通常还被归结为社会观点与经济观点的矛盾,即:社会的和谐稳定要求人们的平等程度要高,经济的发展和繁荣要求人们的平等程度要低。完全否认平等和效率的对立或替代关系,显然不符合事实。传统体制下经济效率水平低,是和收入分配方面的平均主义(即所谓“铁饭碗”、“大锅饭”等等)直接联系在一起的,这是每个人都认识到了的。但是,如果认为平等和效率是绝对排斥的,那么就可能引出这样的结论:中国的改革要达到提高效率的目的,只能选择西方资本主义制度。事实上确有人是这么看问题的。
    但是,问题的关键在于,无论平等还是效率都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就社会生活某一方面而言是平等,从另一方面看就是不平等,反之亦然;就微观而言是高效率,从宏观来看就未必也是高效率,反之亦然。平等和效率并不是截然分离的,一定程度的平等总是与一定水平的效率互为前提的。因此,只是在非常有限的相对的范围内,平等与效率才是可替代的。在许多不发达国家中,人与人之间的经济、政治平等程度很低,而经济效率也很低。在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中,垄断带来不平等的加剧,同样也带来济经效率的降低。平等和效率的对立统一总是具体的、历史的。符合历史必然性的平等结构,自然能够创造出与其相适应的效率水平。社会主义追求的是高层次的平等和高层次的效率,更确切些说是二者的统一。只要效率不要平等,或者只要平等不要效率,不仅不是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事实上也并非如此。科学的社会主义理论,从来就不承认绝对的平等。例如,按劳分配无疑是很大的平等,但是“这种平等的权利,对不同等的劳动来说是不平等的权利”至于商品经济,则不管其他方面否平等,其首先要求的是等价交换的平等。经济体制改革就是要根据发展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需要,在某些方面提高平等的程度,在另一些方面扩大差别的程度,二者都取决于对现实生产力水平和结构的分析。认为传统体制下平等程度很高因而应当维持下去,或者认为只要加剧不平等就会无限制地提高经济效率,这两种观点恐怕都是不可取的。
    供给与需求。生产与消费的矛盾在经济学中带有永恒的意义,尽管在不同的历史形态中矛盾的性质是不同的。在商品经济中,这个矛盾的最一般表现形式是供给与需求的对立。在正常情况下,一定量的供给产生一定量的需求,一定结构的需求又引出一定结构的供给,二者总不是完全相等,但又总是大体相等。传统体制的特点在于强制地阻隔了二者的联系,需求和供给不能直接发生相互作用,不管它们是否真正均衡,指令性计划、行政配给和固定价格等等手段创造出一种绝对均衡的假象。事实上二者的联系并不能从根本上割断,只不过采取了扭曲的形态表现出来,例如浪费、 积压、低工资高储蓄率、隐蔽型通货膨胀,以及建战线越拖越长、停工待料现象越来越多等等。由此可见,需求和供给的运动遵循着固有的规律,人为的分离或统一都会带来不良后果。而在承认这种客观规律性的前提下,需求和供给的运动则并不是不可调节的。
    经济学的一条基本定理是:一定的需求会刺激起一定的供给。这个定理的前提条件是:现实生产资源并没有被完全结合起来投入使用,换句话说,存在着一定的资源闲置。这种情况在传统体制下的经济中一般说是不存在的。尽管资源使用效率较低,而且确有相当大一部分人力和设备由于其他基础设施(例如能源、交通)不足,而经常地闲置,但是资源使用的总规已经达到最大限度。扩大生产增加供给的途径显然在于使用现有可使用资源,尽快发展“短线”和“瓶颈”环节。采取扩张信贷,短期内大幅度增加投资和消费需求的办法来企图达到刺激供给的目的,不仅不能如愿,而且势必诱发不可控制的物价轮番上涨。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供给在客观上无论如何是跟不上需求的。往往有人想套用西方经济学的原理和政策倾向来解决中国的现实问题,岂不知二者的情况恰恰相反,西方是需求经常不足,我们是需求经常过剩。许多社会主义国家的经验都表明,改革期间,有效需求膨胀是需要花费巨大努力来防止的主要危险。
    计划与市场。传统体制下计划与市场处于绝对排斥的状态。指令性计划指标取代市场信息来指导决策、配置资源、平衡供求、协调比例。因而宏观与微观大一统,各自没有相对独立的机制。宏观直接通过微观来实现平衡,微观直接影响着宏观平衡。只有每一个微观场合都符合中央指令性计划,宏观才可能达到平衡。这就是传统体制的合理性和不合理性的根据所在。中央计划在有限的范围内可以模拟市场机制,因为它要力求将社会劳动以合理的比例分配到各生产部门;但是它在许多时候又不能完全模拟市场机制,因为它不可能获得和处理全部经济信息。随着战后恢复时期和集中工业化时期的结束,传统的计划体制愈来愈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原来处于潜伏状态的矛盾日益尖锐起来。这就产生了改革的必然性。改革无疑要恢复市场机制的灵活有效调节作用,但这并不意味着削弱计划,取消计划。改革是为了加强计划,因为传统体制下经济的计划程度越来越低。问题显然不在于要不要计划,而在于要什么样的计划和怎样计划。
    逻辑推论和经验事实都证明了这一点:在商品经济的条件下,计划只有以承认市场关系为前提,或者说计划只有奠定在市场关系的基础上,才能保证自己的有效性。设想把经济活动分为两部分,一部分受计划调节,一部分受市场调节,不仅无助于克服原有的矛盾,而且使对立更加绝对化。因为经济本身要求统一,这样的划分不能保证其统一。合理的结论应当是,一切经济活动都受市场调节,一切经济活动又都受计划调节。这样,市场必须是受计划指导的市场,计划必须是受市场制约的计划。计划不直接解决微观均衡问题,市场不直接影响宏观平衡势态;市场通过改变微观结构对计划的宏观目标作出反应,计划通过调整宏观关系对市场的微观活动发生作用。总之,要使计划和市场、宏观和微观处于相对独立、有机统一的状态。
    长处与短处。任何体制都有其优点也有其缺点,包括我们的传统体制和改革后形成的新体制。一种体制的长处不仅是与其短处并存在一起的,而且还是互为前提不可分离的。例如传统体制中经济决策高度集中,能够有效地调动全国的人力物力于最紧要的部门,但同时必然要造成许多以主观意志为转移、违反经济规律的现象。新的体制要充分发挥商品经济规律,特别是价值规律的调节作用,就必须从根本上放弃直接行政命令的简便做法。改革固然是对旧体制的扬弃,就是说旧体制中合理的东西,带有必然性的东西,仍将在新体制中存留下来。但是,企图完全保留旧体制的长处而又完全消除其短处,这无疑是不切实际的空想。新的体制必然产生新的矛盾,不管这种矛盾如何作用,可以肯定的一点是,经济的波动仍将是不可避免的现象。只要新体制的长处多于短处,其短处又少于传统体制的短处,那么向这个新体制的过渡就是有意义的。另一方面,对于长处和短处必须做具体分析。我们以为是长处的,有时未必就真是值得维护的东西;相反,我们认为是短处的,未必就真是需要彻底抛弃的东西。例如,传统的劳动就业体制,由国家统一分配劳动力,这有弊病,但是大多数职工在一个企业固定就业却不一定不好。日本的大型企业就是这样,而且事实证明,这种用工制度能够创造出巨大的经济效益,远非欧美国家的完全流动制度所能比拟。重要的是要从我国的实际出发,来考虑各种体制问题。简单地套用其他国家的经验,往往不能获得所期望的效果。(5)自由与约束。传统体制的最大特点是决策权高度集中。把决策权分散化,是改革的基本内容。这就意味着要给经济组织以各种生产经营自由,即通常所说的“放开”、“搞活”。但是,经济组织获得的商品生产者的自由,并不是无限制的绝对自由。首先,为维护商品经济的基本秩序,例如等价交换、自由竞争等等,就必须以法律的形式确定各种共同的行为准则,任何经济组织和个人都必须无条件地遵守和服从这些准则。其次,任何经济组织的活动都是与其他经济组织的活动联系在一起的,
    它的自由必须是得到其他经济组织认可的自由,否则就谈不上自由。第三,对于个人来说,商品货币关系为他的活动提供了远比传统体制下更大的自由,但是,商品货币关系本身就是对人的自由的严重限制。问题的实质在于商品经济是历史发展不可超越的阶段,在这个阶段上人的实际权利只能存在于特定的范围之内。由此可见,说体制改革增加了自由无疑是正确的,但是说体制改革加强了约束,同样是正确的。我们能够改变的仅仅是自由和约束的具体结构,永远也不能使自由脱离约束。
    人的关系与物的关系。在我们所处的历史阶段上,商品货币关系不仅需要保留,而且需要充分发展。个人作为劳动者,他的劳动还不直接就是社会劳动,他为社会提供的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其产品得到市场评价的价值为途径才能得到确定。因此,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势必仍然要在相当大的程度上通过物与物之间的关系反映和表现出来。这样,人的关系的外化所包含的一般矛盾自然还会存在,商品拜物教和货币拜物教现象同样是不可避免的。这与我们过去长期设想的社会主义图景是不相符合的。对此采取硬不承认的态度,或者因为看到这种矛盾而采取取消商品生产的做法,事实证明都是直接危害社会主义事业的。我们的选择只有一个:为消灭商品经济必须大力发展商品经济。另一方面,物的关系掩盖或取代人的关系的极端表现,即资本对劳动的支配和奴役,在社会主义社会从根本上说已经不存在了。因而资本主义所固有的,把一切社会关系商品货币化的倾向,失去了最根本的基础。多种形式的公有制在整个经济中占据主导的地位,为活劳动和物化劳动的统一,创造了真正的前提和基础。但是,只要商品货币关系存在,向私人资本关系发展就仍然具有现实的可能性,对此采取不承认态度也是不可取的。因此,新经济体制一方面要有利于充分发展商品经济,另一方面也要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和实现更长远的社会理想。
    内在规定与外部环境。在改革中,人们经常强调搞活企业的重要性。但是要真正给企业以无穷活力,事实上有赖于整个经济体制的全面改革。对这一点,我们往往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大家习惯于把经营管理权力看作是企业的内部关系,而把计划、价格、信贷、税收等等看作是企业的外部关系或外部环境。这样的划分在非常有限的范围内并非不可以,而且是方便、合理的。但是如果超出一定的范围,将其绝对化,很可能导致过分强调给企业“放权”,而忽视整个经济体制全面配套改革的倾向。这样,搞活企业就成为非常抽象的事情,要么放不开企业,要么放开就乱,总之达不到搞活企业的目的。从本质上说,上述企业内外关系的划分是不成立的。因为所谓“企业”,就是商品经济的细胞,就是生产、流通、分配诸环节经济关系的集合体。因此各种商品货币关系都是企业的内在规定,而不是它的外部条件。一个生产单位如果不能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做出自己的生产、投资决策,不能依靠商品货币关系实现这些决策,并获得自我更新、自我发展的能力,那么这个生产单位就永远不是“企业”。严格说来,在传统体制下,我们的生产单位并不就是“企业”,而只是工厂或工场。从这个意义上看,所谓“搞活企业”,应当说是“创造企业”。这也就是我们改革任务的艰巨性之所在。
    上述分析表明,“搞活企业”与经济体制的全面改革是一致的,同一的。为达到目的,我们必须对计划、价格、税收、财政、信贷、商业物资、工资劳动、外贸外汇等等一切方面的体制进行改革和调整,同时也需要对企业的组织制度、政府的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和调整,以理顺经济生活中各方面的关系。单纯给企业“放权”的做法,在实践中或者造成企业行政隶属关系不断变化而实质上没有任何改变的结局,或者因各方面经济关系不合理而导致企业行为变态,最终使经济生活出现全面混乱的结局。事实上,通常我们说企业要有人、财、物、产、供、销的自主权利,就已经包含了搞活企业必须全面理顺经济关系的意思。
    整体与部分。在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正确处理整体与部分的关系,是我们经常面临的一个基本课题。不论经济体制还是经济生活本身,都是内部紧密相联的有机整体,其中部分的独立性具有非常相对的意义。这应成为我们的基本方法论原则。但是,体制改革过程中遇到的整体与部分的关系事实上是多种多样的,这里选择三种基本情况来具体分析。
    第一种情况是职能系统。计划、价格、税收、信贷等等领域是构成整体的部分。这个系统的特点是,部分直接影响整体,甚至可以说部分直接就是整体。以往的计划直接包罗一切经济活动,从生产、投资到工资、物价,甚至社会保障和文化福利都不例外。要改革计划体制就意味着改革整个经济体制,变革全部经济生活。价格更是这样,价格的形成、构成、结构、体系、总水平、计划、监督和价格机制,事实上囊括了全部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其他部分的完善也都依赖全面配套改革的完成。总之,整体的改革必然同时涉及各个部分的改革,而且,各个部分的改革本身就是整体的改革。这正好证明了集合论数学的一个定理:子集可以等于全集,即部分可以等于整体。
    第二种情况是行业系统。例如,工业、农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等等是构成整体的不同部分,而且可以做更细的划分。这些部分之间的差异很大,其中有的部门独立性很强,应当采取不同的改革措施,形成适合各自特点的新的经济管理体制。这方面应特别注意防止将一个部门的经验照搬到其他部门的错误倾向。例如,农业承包责任制是行之有效的办法,但是在工业和商业领域进行承包,就会引起许多不良后果,因为工业和商业企业的劳动过程和经营管理过程的联系错综复杂,很难用简单的尺度去统一衡量。但是另一方面,不同部门和行业也有许多共同之处,发展商品货币关系就是基本点。因此各部门的经验都包含着一定的普遍意义,应当互相借鉴,还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个别部门独立性较大,因而在一定限度内,可以而且应该进行单独的先行的改革,但是,大多数部门的改革是不能分开进行的。
    第三种情况是地区系统。省、市、县、区、乡构成不同层次的地区整体。由于旧体制是高度中央集权的,而且新体制要符合商品经济的统一市场要求,改革务必是全国统一的。很难设想基本的经济体制能够此地改了,彼地未改,此地这样改,彼地那样改,而不引起消极后果。在基本体制一致的前提下,各地应当根据自己的特点,充分发展适应各种不同情况的具体制度和规则。这里需要特别分析一下试点的意义。在个别地区进行试验,摸索全局改革的道路和方法,是必要的。但是试点单位具有自身的特点,条件往往比一般单位要好,改革试验是在全局未改的情况下进行,自身改革往往并不全面彻底,特别是试点单位的经济不具有宏观经济的特点,等等,这一切使得试点经验不能没有非常大的局限性。许多东欧经济学家根据他们的实践,曾经多次提醒我们不能对试验的作用估计过高,道理即在于此。就全局的改革而言,应当更多地重视广泛的调查研究和深入的科学论证,而不是搞星罗棋布的试点。总之,必须牢牢记住古代辩证法和现代系统论的最基本原理:整体大于部分的总和。
    逻辑直线与相互作用。经济关系直接看上去是一个纵横交错的网络结构,其中每一个方面,甚至每一点,都对其他方面有着制约作用。但是,经济关系又是存在着内在的逻辑顺序的,就是说存在着依次决定的不同层次,不能一概而论。例如,就总的经济过程而言,直接生产领域的关系就决定着分配关系和交换关系;基本经济关系(在旧体制下集中在计划、价格、税收、物资分配等等领域)就决定着非基本经济关系(财政、信贷、外贸外汇等等);商品市场不仅在逻辑上而且在历史上都是劳动市场、土地租用市场和资金市场的前提,等等。单就价格而言,也有这样的顺序:企业生产价格、批发流通价格、零售价格。由于体制改革不能一步完成,势必形成互相联系的不同阶段,而这些阶段的划分就要大体遵循经济关系的内在逻辑顺序。违背这个规律就会造成损失。例如,在体制改革的初期阶段,如果对工资、利润分配等方面过早地采取大的改革行动,效果往往不好。其原因在于,当价格(初次分配)和税收(调整初次分配)没有消除扭曲的时候,工资和利润分配(最终分配)就不会合理。不管和什么价值指标挂钩,结果都一样:苦乐不均或鞭打快牛,进而引起攀比效应等等。不仅没有达到这些方面改革的目的,而且为以后的改革、其他方面的改革增加了困难和障碍。
    经济关系的这种内在逻辑顺序,在现实形态上是隐藏在扯不开、割不断的网络式联系之中的,而且某种反向的传递作用力量也很强大,有些时候甚至是决定性的。因此,尽管不同的阶段应当以不同的环节作为改革的重点,但是在其他方面必须同时安排相应的改革行动或采取调整措施和预防措施,即要考虑到全局上的相互影响和相互制约。这就是改革为什么在每一阶段上都应全面配套的理由。另一方面,在有些情况下,改革的短期重点需要有意识地按倒过来的逻辑顺序来安排,这样也许更能抓住时机,保证长期目标的实现。问题可以这样来概括:总的过程必须体现逻辑顺序,具体环节则应灵活掌握。
    (10)“破”与“立”。经济体制革,无疑是一个“破”“立”结合的过程。“不破不立”,因而人们通常习惯于特别注意“破”,即集中思考怎样打破旧体制,搞活经济。但是,“不立不破”,没有一定程度的“立”,就不能“破”,“破了就乱”,乱了还得退。经济体制改革中“立”比“破”更困难、更复杂、更重要。在一个历史上商品经济很不发达、中央行政集中管理经济30多年的国家,为体制改革,发展商品经济创造环境、准备条件,其艰巨程度是可想而知的。可以毫不夸大地说,我们的体制能否最终从直接控制型转变为间接控制型,绝对地依赖于我们能否制定出科学的改革战略规划,起草、修改和颁布周密的法律、法则和条例,培养出大批统计、财会、银行、税务、商检、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和审计等专业人员以及经济司法、执法人员和律师。这是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经常的大量的工作,不做好这些工作,即不在一定程度上使新体制先“立”起来,旧体制破了之后,经济运行就会成为脱缰野马,后患无穷。在每个阶段上都应坚持这样的原则:任何行政管理办法的放弃,都必须以掌握相应的经济、法律管理办法为前提。当然,改革实施过程,才是完成“立”的过程。由于任何准备工作都不能十全十美,特别是由于有许多无法预料的因素会发生作用,实际改革过程中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和困难。但是一般说来这都不会构成根本性威胁。只要及时调整方案,做出反应,新体制就能顺利地完成“立”的过程。
    (11)目标与手段。我们的目标是建立计划与市场、宏观与微观相对独立有机统一的体制,即间接控制型体制。历史条件和现实条件决定了我们不可能在短时期内实现这个目标,必须经历一个较长的过渡时期。在这个过程中,为保证改革的逐步推进和整个经济的相对稳定,除了尽可能地创造和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外,我们很可能还得采取相当一部分行政命令手段,这在初期阶段尤其是这样。例如,在进行大规模价格改革时,为防止需求膨胀、价格轮番上涨,必须严格控制信贷、财政支出、工资奖金、利润分配等方面,而这时的经济调控系统还很不健全,行政性办法势必要多使用一些。这种行政控制手段本身自然是不符合目标的,但是为了达到目标,则是完全应该使用的。经常有人把目标和手段混为一谈。在他们看来,改革过程不能使用旧的行政办法,否则就是不改革,就是倒退;只要是符合改革方向的手段,就应当立即付诸实行。这种看法显然是简单片面的。不仅旧的行政办法在不同阶段要根据不同情况有所保留,而且改革过程中一旦发生大的失误(这也是可能的),为稳住局势坚持改革,还可能采取比过去更严厉更强硬的控制办法。假设当物价上涨陷入恶性循环时,冻结物价和工资就可能成为完全必要的措施。这种情况,当然是应当尽量避免的,经过努力也是可以避免的。
    (12)变革与稳定。经济体制改革要重新调整利益关系,改变人们的行为方式,肯定要引起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震动。要求没有震动,就是要求不搞改革。但是短时期内各方面震动太大,事实上又会妨碍改革。变革会影响稳定,但变革又需要稳定,这就是事情的矛盾之处。妥善解决这个问题的前提是具体分析改革引起的震动。有一类震动是改革所必需的。例如为彻底贯彻按劳分配,奖勤罚懒,鼓励竞争,提高效率,必须触动各种“大锅饭”、“铁饭碗”,这势必要改变人们过去习惯的劳动态度、工作方式和分配格局。没有这种震动,
    改革就达不到目的。但是需要研究的是,这种合理的震动在一定时期内应当采取什么样的办法,控制在怎样的限度之内,才不会导致过大的不稳定发生。另有一类震动并非是改革必需的,但改革过程中如果措施不当也有可能发生。例如工资奖金增长过猛,投资规模扩大过快,造成物价总水平持续迅速上升,达到社会难以承受的程度。这样的震动无疑会破坏社会稳定,进而使改革难以继续前进,甚至完全倒退。为避免这种局面出现,必须有一整套的控制和配合办法。总起来说,要处理好变革与稳定的关系,需要做好下述几项工作:①制定科学的方案;②进行深入的宣传教育;③培训大批合格的干部。
    (13)体制转轨与经济转型。在经济体制革的同时,我们要实现国民经济从粗放外延增长为主,转变为内涵集约增长为主;从落后的畸型的结构,转变为先进的合理的结构;从封闭体系,转变为开放体系;等等。体制改革为经济转型提供了最根本的基础,因此二者从本质上和长远的观点来看,是完全一致的。但是经济转型毕竟还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而且反过来对体制改革也形成制约,因而在短时期内就非本质方面而言,还会存在不尽一致的地方。重要的问题在于能否抓住战略重点。现阶段的战略重点在理论上是十分清楚的,这就是体制改革。但是实际上能否以此出发来安排经济转型,则有很多困难。在把体制改革作为重点的前提下,增长模式的转变就要采取相应的行动,考虑到实际可能,这方面不应走得太快。但是在粗放外延增长仍占绝对主导地位的情况下,务必不能追求不切实际的高速度,这样既不利于经济转型,也不利于体制转轨,国内外的经验都充分证明了这一点。调整不合理的经济结构也应以配合体制改革来进行。在大规模物价、税收改革前夕就应采取措施压缩膨胀行业,发展新兴产业,在这些方面改革措施实行之后更应抓住时机加速结构转变。但是各种防止消极后果的政策措施必须紧紧跟上。对外开放的速度更应以体制改革的进度为转移,即要以体制改革能在多大程度上释放出提高效率和竞争水平的能量为转移。过快会为改革增加外来的困难,过慢则会丧失宝贵的时机。总之,这些方面必须统筹考虑。
    (14)经济体制与政治体制。经济体制与政治体制紧密相联,社会主义条件下尤其是这样。我们通常所说的经济体制事实上已经包含政治体制的许多内容,例如政府管理经济的体制,经济干部的组织制度等等。这些方面的改革必须在经济体制改革中做统一安排和考虑。另一方面,整个政治体制也必然要求反映经济体制的变革,进行相应的改革,否则经济体制改革就不能最终取得成功并得以巩固。近几年我们大力强调健全民主和法制,废除领导干部事实上存在的终身制,改革党和国家的领导体制,加速干部队伍的知识化、年轻化。事实证明,这些改革措施对于经济体制改革发挥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但是,政治毕竟以经济为基础。尽管政治体制的改革在某些方面应当而且能够在经济体制全面改革之前或之中进行,但是政治体制改革不应成为现阶段的重点。其理论的依据在于整个社会关系内在的逻辑顺序,即把前面提到的经济关系内在逻辑顺序延伸到社会政治领域。
    (15)体制改革与观念更新。旧唯物主义有一个著名的循环论原理:环境创造人,人创造环境。这种认识的产生有其客观的根源。今天我们又遇到了类似的问题:不改变人们的传统观念就不能改革体制,而不改革体制就不能改变人们的传统观念。有的人强调前者,有的人强调后者,各执一端,莫衷一是。但是辩证唯物主义实际上已经解决了这个问题。如果把我们前面的讨论再扩展一下,我们就得到全部社会结构的图景,其中观念形态属于最高的层次。以此来判断问题,那么体制改革无疑比观念更新处于更基本的地位。但这不是机械决定论的结论。我们并不否认二者经常的相互作用,甚至在一定条件下后者对前者的相对的决定作用。事情很清楚,没有1978年以来的思想解放运动,没有经济理论界近几年的积极探索,没有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和十二届三中全会的决议和决定,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就无从谈起。但是对于整个社会的全部观念形态来说,要从根本上发生转变只能有待于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完成。这种依赖关系是绝对的。看来需要避免两种走到极端的倾向:一种是单纯强调观念更新,延缓体制改革进程;一种是单纯强调体制改革,不注意观念方面的更新。只有坚持体制改革为中心,同时注意思想观念更新,才是我们事业成功的保证。
    以上我们列举了十五个问题,希望感兴趣的同志一起来探讨和研究。实际上,经济改革过程中还有许多有意思的问题,限于篇幅,这次就不去涉及了。上述议论,如有不妥之处,欢迎批评指正。
    经济体制改革与生产方式变革
    今天,社会主义国家的许多经济学家根据经济实践得出了社会主义生产仍然是社会化商品生产的论断,并肯定了某些资本主义商品生产发展和完善起来的商品货币形式,例如利润、平均利润、生产价格、银行信用、国际贸易和汇率等等在纯粹形式意义上具有存在的必然性。现在的问题在于,如何使这些认识系统化理论的发现,更不如说是对直接现实的承认。因而,我们首先必须对现阶段社会主义国家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进行精确的考察,探讨现阶段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究竟具有什么样的性质,它为什么要求以商品货币交换为形式的生产关系?长期以来,最有说服力的答案是:社会主义革命获得成功的国家,大都是落后国家,这种落后性造成了向社会主义过渡的长期性和复杂性,因而在经济上不得不保留商品货币关系。然而,现实的发展越来越表明,即使在马克思恩格斯时代,资本主义最发达的国家同时实现社会主义革命,也很难设想在今天可以消灭商品货币形式。近些年来出现的另一种解释,则是把整个社会主义阶段看作过渡时期,在从资本主义社会向共产主义社会的过渡过程,必然是不断改造旧关系和旧结构,建设新关系新结构。这种解释仍然没有从更深刻的必然性上,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上完全说明问题。那么,究竟如何来探讨社会主义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呢?我们知道,马克思的理论经济学是以“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及和它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为研究对象的,社会主义的理论经济学也必须是对社会主义生产方式以及和它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的研究。只有对生产方式进行科学的完整的分析,我们才能真正把握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矛盾运动的实质。
    现实的生产活动,总是由两个方面构成的,其一是自然的技术的过程,其二是人们之间联系和交往的过程。生产方式作为对生产活动的科学反映,无疑应当是这两个方面在理论思维上的综合。因此,马克思把生产方式规定为生产的自然形态和生产的社会形式的统一。生产的自然形态,是指生产的物质条件和形式,劳动的技术组合方式;生产的社会形式则是指人们在生产中相互联系和交往的形式,劳动的社会组合方式。生产的自然形态是劳动者、生产资料、科学在生产上的应用,以及分工协作等等方面自然技术特性的概括;生产的社会形式则是由上述诸方面所决定,并与它们同时存在的生产活动的社会特性的概括。二者的统一,不仅体现在直接的生产过程,而且也体现在分配、交换、消费等一切经济过程。生产方式更确切的定义是:①由生产的自然形态所规定,反映、表现并制约着生产的自然形态的生产的社会形式;②在生产的社会形式中得到反映和表现并由其制约着的生产的自然形态。
    生产方式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显然有紧密联系。根据马克思的观点,任何社会生产方式总是“把社会生产力及其发展形式的一定阶段作为自己的历史条件。”在生产方式中,生产的自然形态与生产力的联系更为直接。一定的生产的自然形态必然产生一定的生产力;生产力的任何实质性的进步都是由于生产的自然形态发生了改变。但是生产力不等于生产的自然形态,二者各自的规定本身是不同的。在一般意义上,生产力回答的问题是生产什么和生产多少,而生产的自然形态回答的则是如何生产的问题;生产力是从过程的结果来回答问题,而生产的自然形态则是从过程的状态,从生产的运动形式本身来回答问题。至于生产关系则过是“特定生产方式的必然关系”。一定的生产的社会形式体现着或包含着一定的生产关系,它的改变也就同时意味着生产关系的改变。二者的区别在于,生产的社会形式较为具体因而也较为直接,而生产关系则较为抽象因而也较为隐蔽。
    迄今为止实现了社会主义历史转变的国家,革命前大都属于资本主义发展落后的国家(民主德国和捷克斯洛伐克例外)。经过几十年的经济建设之后,多数国家基本上实现了工业化,其他国家也建立起了强大的工业化基础。但是,不管相互之间差异多大,现实的社会主义国家,在生产的自然形态上并没有超过资本主义国家而达到一个崭新的历史阶段。这种生产的自然形态有如下的基本特点:①劳动处于工业化甚至是向工业化过渡阶段的分工之中,人们的劳动技能和劳动经验仍然是片面和狭窄的,各部门各种商品的生产具有极大的技术差异。②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的融合不断发展,但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的分离状态仍然是生产的需要。③生产在全社会范围内联系更加紧密,需要全社会的某种统一指导或协调,但是具体生产活动仍然必须以一个一个的劳动集体为基本单位,不可能在直接生产过程中采取全社会统一的活动方式。④经过人类劳动加工的物质资料,作为生产的前提条件仍然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工业化的生产要求大量的物化劳动投入。⑤生产仍然在极大程度上受制于直接的自然条件,能源、原料、土地的实际数量和质量制约着经济的发展。⑥科学在生产中的应用、技术的发展、劳动方式和管理方式在一国范围内甚至国际范围内的交流和相互渗透相互依赖关系大大发展。⑦由于自然资源、生产技术等等方面的差异,各国的生产发展要求相互之间的物资劳务交换,必须超过以往任何生产方式的规模。⑧积累劳动的节约和最有效使用,要求各国之间经常地调剂余缺。如此等等。
    与生产的自然形态不同,社会主义国家生产的社会形式与资本主义相比发生了根本的变革。由于生产的物质条件从少数人的垄断转变为全体社会成员的占有,劳动者摆脱了剥削,按劳动分配产品成为现实,社会第一次有可能自觉地调整与自然的物质变换过程。但是这种社会关系的实现,是发生于既予的生产的自然形态的基础上。由此决定的社会主义生产的社会形式必然具有如下的特征:①劳动仍然不可能是直接的社会劳动,各种具体劳动只有经过社会需要的评价,并获得一定的抽象劳动表现才能转化为社会劳动。因此生产必然要受到流通的制约,等价交换原则和商品形式、货币媒介,仍然是必要的。②生产者之间的社会联系,特别是他们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仍然要以他们的具体生产单位的活动为转移。独立核算的企业形式,代表全社会利益的某种机构形式,以及劳动者个人独立的劳动支出与收入关系形式,必然会并存在一起。③对于劳动者个人来说,劳动仍然具有被迫的性质,即谋生的手段。所谓按劳分配,是按劳动者个人提供给社会的劳动,而不是按个人提供给生产单位的劳动进行消费品的分配,因此它首先以商品交换关系为前提。④直接物质生产领域的商品货币关系导致了社会其他领域的劳动交换也采取了某种商品货币形式。例如在社会服务、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等活动中,也存在着价格、工资等等商品货币关系。⑤由于物化劳动仍然在极大程度上制约着生产的发展,因而也囿着活劳动的发挥,生产的成果仍然会在形式上表现为积累劳动或物化劳动的成果。因此就有资本利润等等相应的形式存在。积累劳动或物化劳动在各部门的转移、流动,借贷关系,银行信用机构,甚至特殊的股票市场以及相应的利息、股息等等形式都是社会化生产顺利发展的必要条件。⑥由于自然资源和生产的自然条件对于不断发展的生产来说仍然是短缺的,因而在形式上会表现为对产品的生产具有独立的特殊的意义。这样,地租、地价的多种形式仍会存在,同时某种代表社会利益的机关对自然资源的垄断和土地产经营也是必要的。⑦生产的社会化性质和占有的公共性质,要求并可能进行全社会的计划和协调。全社会生产活动的统一计划和协调,要求有一个中央机构。这个机构的活动是在承认、保护、发展商品货币形式的前提下进行的。因此财政、税收、中央银行等等形式不仅是必需的,而且注定要承担积极的客观职能。⑧由于生产的自然技术过程本身要求产品、技术和劳务在国际范围的交换,社会主义国家同样要加入国际贸易、国际合作等等活动。因此国际市场、汇率、国际经济协定等等一系列形式仍然是社会主义生产的外部形式。⑨积累劳动在不同国家之间的调剂与流动导致了社会主义国家参与国际范围的资本输入和输出,
    参加国际金融市场的必然性。因此国际信贷和金融关系,也是这些国家生产的外部形式之一。如此等等。总而言之,社会主义生产的社会形式,在直接形态上仍然是一种商品生产形式。在这种生产形式中,不仅产品要采取商品的形式,劳务要获得价格,货币要充当交换的媒介,而且劳动力、货币积累、土地也要获得某种估价,因而在纯粹外在的形式上获得某种价格形态。不仅社会需要自然会相应地表现为需求,社会生产同样要表现为供给,而且只有需求和供给在商品价值基础上的平衡才能为社会带来最大效益。
    上述分析表明,社会主义生产方式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生产方式,是由其自身生产的自然形态所决定的,而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毫无关系。尽管这两种生产方式在外在形态上有某种共同性,但在本质上却是完全相反的。首先,前面提到的那些商品货币形式各自的内在规定不同。如资本、利润等等,在社会主义生产中,都不再反映少数人利用积累劳动对多数人活劳动的剥削和掠夺,因而同样的名词,在不同的生产方式中是根本不同的范畴。其次,这些商品货币形式作用的条件不同。在社会主义中,生产不是在基本生产要素分离的条件下,而是在它们不可分割地社会结合的条件下进行的。这样全部经济形式的本质都与资本主义完全不同了。总之,社会主义生产方式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有着根本的区别,因为它们各自内部的必然关系,即生产关系是截然不同的。但是,社会主义生产的商品货币形式与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并不是两张皮,相反它们是有机地统一在一起的。社会主义各国的历史经验表明,只有全面发展商品生产,才能使社会和全体劳动人民不断实现和扩大对自然物品的占有,满足人民不断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要,巩固社会主义制度本身。否则社会主义的生产和生产关系就会不断萎缩甚至崩溃,因为不通过商品货币关系既不能彻底实现按劳分配也不能实现公有制。
    和历史上任何生产方式一样,社会主义生产方式在其现实形态上绝不是纯粹的单一的。它包含着某些按其自身本来的性质来说属于以往社会生产方式或未来社会生产方式的经济形式。前者如个体经济、使用雇工的小企业、私人集资企业、引进外资的多种形式等等; 后者如相当规模的全社会范围的商品和资本再分配,公共福利事业等等。关于后者通常没有根本分歧,因为社会主义是共产主义的初级阶段,其中必然产生和发展高级阶段的因素。争论的焦点集中在,以往历史阶段上的生产形式是否能够被包含在社会主义的生产方式之中。马克思事实上已经回答了这个问题。这里我们举出这样几点根据:①“如果说资产阶级经济的范畴适用于一切其他社会形式这种说法是对的,那么,这也只能在一定的意义上来理解。这些范畴可以在发展了的、萎缩了的、漫画式的种种形式上,总是在有本质区别的形式上,包含着这些形式。”②“正因为这样一种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不相适应的生产形式可以包括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几种收入形式中,——并且在一定程度上,这样做并不是不正确的,——所以,资本主义关系好象是每一种生产方式的自然关系的这种假象,就更加具有迷惑作用。③“此外,这种包括方法,也为以前各种占统治地位的生产方式如封建的生产方式所固有。那些完全和封建的生产方式不相适应、完全处于这种生产方式之外的关系,也被包括在封建关系中。”例如英国的“自由农民保有地”和“骑士保有地。④马克思关于俄国村社的分析,揭示了其中生产资料私有制与原始生产方式的土地公有制并存的形式,而且在西方的奴隶制度和封建制度(例如古罗马凯撒时代,日耳曼人的公社等等)中也曾经长期保留过这种原始公社性质的经济形式。⑤《哥达纲领批判》中关于共产主义初级阶段在经济上带有旧社会的痕迹,关于资产阶级权利的存在等等论述。
    社会主义生产方式中多种社会形式并存的根本原因,显然在于生产的自然形态和生产力发展程度在部门之间、行业之间、地区之间等等多方面的差别造成的。必须承认这种差别的客观必然性,否则就会妨碍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例如,技术水平劳动方式经营范围等等适合于个体形式的小手工业、服务业、商业点,非要搞成国营或集体形式,结果造成社会劳动的浪费和经济效益的下降。
    综上所述,现实的社会主义生产方式,是包含着某些其他商品生产形式的特殊的商品生产方式。这个结论所代表的全部理论内容正是我们认为应当成为经济体制改革基本理论依据的东西。这不仅因为关于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考察,使我们对于现实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及其相互关系有了准确的丰富的完整的认识,同时还因为,所谓“经济体制”不是别的,就是生产方式本身的具体形态,或者说是完整的现实生产方式。有人主张,经济体制是生产关系或经济制度的具体形式。但是,根据马克思关于生产关系或经济关系“不过是这一特定生产方式的必然关系”,经济制度是“由生产关系本身产生的”等等论述,我们以为,所谓经济体制除生产方式之外没有其他的归宿。
    最后,应当指出,经济体制的改革虽然集中于生产方式中生产的社会形式方面,但是由于者与生产的自然形态的紧密联系,必然使整个生产方式发生变革。例如,我国农业体制的改革,随着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实行,农业生产的劳动组合方式,劳动和管理方式都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工业体制改革也是这样,企业经济地位相对独立必然同时导致过去那种“小而全、大而全”的劳动技术组合方式的改变,而形成专业化和新的协作方式。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经济改革中的一些理论问题
    经济改革中的一些理论问题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之所以能够形成震动世界的迅猛之势,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我们坚决地摆脱了抽象的空洞的教条主义的思想习惯,打破了各种背离现实、苍白无力的传统观念。但是,改革的实践并没有贬低理论思维,相反,处于历史变革时期的生活,问题层出不穷,矛盾多方交织,没有哲学的指导,我们就无法把握前进的方向,克服难以计数的困难。哲学来源于生活,生活推动着哲学。在目前这种特殊的发展阶段上,本质比过去更集中地显露出来,规律比平常更强烈地呈现在人们面前,理论的前进和飞跃获得了一个少有的宝贵时机。
    从最严格的意义上说,经济改革中的一切问题都与哲学问题有联系。我们不可能作如此广泛的讨论。这里,仅罗列出一些人们在审查旧体制、构思目标模式和考虑过渡办法时经常遇到的最一般的问题。在这些问题中,有些是需要上升到哲学的高度来研究的,有些则本来就是哲学问题。本文的目的在于根据我们的理解和认识尽可能完整地清楚地提出问题,而不是回答问题。而且,由于深入研究不够,对问题的实质以及各个问题之间的内在联系了解甚少,下面的叙述很难说有什么逻辑结构,只能供大家研究时参考。
    平等与效率。研究经济体制的学者们,发现了一个似乎是带有规律性的事实:平等与效率具有替代关系。尽管大家的解释不完全相同,但基本的含义是说,如果收入差别小,那么经济效率就低;如果收入差别大,那么经济效率就高。这个问题通常还被归结为社会观点与经济观点的矛盾,即:社会的和谐稳定要求人们的平等程度要高,经济的发展和繁荣要求人们的平等程度要低。完全否认平等和效率的对立或替代关系,显然不符合事实。传统体制下经济效率水平低,是和收入分配方面的平均主义(即所谓“铁饭碗”、“大锅饭”等等)直接联系在一起的,这是每个人都认识到了的。但是,如果认为平等和效率是绝对排斥的,那么就可能引出这样的结论:中国的改革要达到提高效率的目的,只能选择西方资本主义制度。事实上确有人是这么看问题的。
    但是,问题的关键在于,无论平等还是效率都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就社会生活某一方面而言是平等,从另一方面看就是不平等,反之亦然;就微观而言是高效率,从宏观来看就未必也是高效率,反之亦然。平等和效率并不是截然分离的,一定程度的平等总是与一定水平的效率互为前提的。因此,只是在非常有限的相对的范围内,平等与效率才是可替代的。在许多不发达国家中,人与人之间的经济、政治平等程度很低,而经济效率也很低。在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中,垄断带来不平等的加剧,同样也带来济经效率的降低。平等和效率的对立统一总是具体的、历史的。符合历史必然性的平等结构,自然能够创造出与其相适应的效率水平。社会主义追求的是高层次的平等和高层次的效率,更确切些说是二者的统一。只要效率不要平等,或者只要平等不要效率,不仅不是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事实上也并非如此。科学的社会主义理论,从来就不承认绝对的平等。例如,按劳分配无疑是很大的平等,但是“这种平等的权利,对不同等的劳动来说是不平等的权利”至于商品经济,则不管其他方面否平等,其首先要求的是等价交换的平等。经济体制改革就是要根据发展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需要,在某些方面提高平等的程度,在另一些方面扩大差别的程度,二者都取决于对现实生产力水平和结构的分析。认为传统体制下平等程度很高因而应当维持下去,或者认为只要加剧不平等就会无限制地提高经济效率,这两种观点恐怕都是不可取的。
    供给与需求。生产与消费的矛盾在经济学中带有永恒的意义,尽管在不同的历史形态中矛盾的性质是不同的。在商品经济中,这个矛盾的最一般表现形式是供给与需求的对立。在正常情况下,一定量的供给产生一定量的需求,一定结构的需求又引出一定结构的供给,二者总不是完全相等,但又总是大体相等。传统体制的特点在于强制地阻隔了二者的联系,需求和供给不能直接发生相互作用,不管它们是否真正均衡,指令性计划、行政配给和固定价格等等手段创造出一种绝对均衡的假象。事实上二者的联系并不能从根本上割断,只不过采取了扭曲的形态表现出来,例如浪费、 积压、低工资高储蓄率、隐蔽型通货膨胀,以及建战线越拖越长、停工待料现象越来越多等等。由此可见,需求和供给的运动遵循着固有的规律,人为的分离或统一都会带来不良后果。而在承认这种客观规律性的前提下,需求和供给的运动则并不是不可调节的。
    经济学的一条基本定理是:一定的需求会刺激起一定的供给。这个定理的前提条件是:现实生产资源并没有被完全结合起来投入使用,换句话说,存在着一定的资源闲置。这种情况在传统体制下的经济中一般说是不存在的。尽管资源使用效率较低,而且确有相当大一部分人力和设备由于其他基础设施(例如能源、交通)不足,而经常地闲置,但是资源使用的总规已经达到最大限度。扩大生产增加供给的途径显然在于使用现有可使用资源,尽快发展“短线”和“瓶颈”环节。采取扩张信贷,短期内大幅度增加投资和消费需求的办法来企图达到刺激供给的目的,不仅不能如愿,而且势必诱发不可控制的物价轮番上涨。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供给在客观上无论如何是跟不上需求的。往往有人想套用西方经济学的原理和政策倾向来解决中国的现实问题,岂不知二者的情况恰恰相反,西方是需求经常不足,我们是需求经常过剩。许多社会主义国家的经验都表明,改革期间,有效需求膨胀是需要花费巨大努力来防止的主要危险。
    计划与市场。传统体制下计划与市场处于绝对排斥的状态。指令性计划指标取代市场信息来指导决策、配置资源、平衡供求、协调比例。因而宏观与微观大一统,各自没有相对独立的机制。宏观直接通过微观来实现平衡,微观直接影响着宏观平衡。只有每一个微观场合都符合中央指令性计划,宏观才可能达到平衡。这就是传统体制的合理性和不合理性的根据所在。中央计划在有限的范围内可以模拟市场机制,因为它要力求将社会劳动以合理的比例分配到各生产部门;但是它在许多时候又不能完全模拟市场机制,因为它不可能获得和处理全部经济信息。随着战后恢复时期和集中工业化时期的结束,传统的计划体制愈来愈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原来处于潜伏状态的矛盾日益尖锐起来。这就产生了改革的必然性。改革无疑要恢复市场机制的灵活有效调节作用,但这并不意味着削弱计划,取消计划。改革是为了加强计划,因为传统体制下经济的计划程度越来越低。问题显然不在于要不要计划,而在于要什么样的计划和怎样计划。
    逻辑推论和经验事实都证明了这一点:在商品经济的条件下,计划只有以承认市场关系为前提,或者说计划只有奠定在市场关系的基础上,才能保证自己的有效性。设想把经济活动分为两部分,一部分受计划调节,一部分受市场调节,不仅无助于克服原有的矛盾,而且使对立更加绝对化。因为经济本身要求统一,这样的划分不能保证其统一。合理的结论应当是,一切经济活动都受市场调节,一切经济活动又都受计划调节。
    这样,市场必须是受计划指导的市场,计划必须是受市场制约的计划。计划不直接解决微观均衡问题,市场不直接影响宏观平衡势态;市场通过改变微观结构对计划的宏观目标作出反应,计划通过调整宏观关系对市场的微观活动发生作用。总之,要使计划和市场、宏观和微观处于相对独立、有机统一的状态。
    长处与短处。任何体制都有其优点也有其缺点,包括我们的传统体制和改革后形成的新体制。一种体制的长处不仅是与其短处并存在一起的,而且还是互为前提不可分离的。例如传统体制中经济决策高度集中,能够有效地调动全国的人力物力于最紧要的部门,但同时必然要造成许多以主观意志为转移、违反经济规律的现象。新的体制要充分发挥商品经济规律,特别是价值规律的调节作用,就必须从根本上放弃直接行政命令的简便做法。改革固然是对旧体制的扬弃,就是说旧体制中合理的东西,带有必然性的东西,仍将在新体制中存留下来。但是,企图完全保留旧体制的长处而又完全消除其短处,这无疑是不切实际的空想。新的体制必然产生新的矛盾,不管这种矛盾如何作用,可以肯定的一点是,经济的波动仍将是不可避免的现象。只要新体制的长处多于短处,其短处又少于传统体制的短处,那么向这个新体制的过渡就是有意义的。另一方面,对于长处和短处必须做具体分析。我们以为是长处的,有时未必就真是值得维护的东西;相反,我们认为是短处的,未必就真是需要彻底抛弃的东西。例如,传统的劳动就业体制,由国家统一分配劳动力,这有弊病,但是大多数职工在一个企业固定就业却不一定不好。日本的大型企业就是这样,而且事实证明,这种用工制度能够创造出巨大的经济效益,远非欧美国家的完全流动制度所能比拟。重要的是要从我国的实际出发,来考虑各种体制问题。简单地套用其他国家的经验,往往不能获得所期望的效果。(5)自由与约束。传统体制的最大特点是决策权高度集中。把决策权分散化,是改革的基本内容。这就意味着要给经济组织以各种生产经营自由,即通常所说的“放开”、“搞活”。但是,经济组织获得的商品生产者的自由,并不是无限制的绝对自由。首先,为维护商品经济的基本秩序,例如等价交换、自由竞争等等,就必须以法律的形式确定各种共同的行为准则,任何经济组织和个人都必须无条件地遵守和服从这些准则。其次,任何经济组织的活动都是与其他经济组织的活动联系在一起的,它的自由必须是得到其他经济组织认可的自由,否则就谈不上自由。第三,对于个人来说,商品货币关系为他的活动提供了远比传统体制下更大的自由,但是,商品货币关系本身就是对人的自由的严重限制。问题的实质在于商品经济是历史发展不可超越的阶段,在这个阶段上人的实际权利只能存在于特定的范围之内。由此可见,说体制改革增加了自由无疑是正确的,但是说体制改革加强了约束,同样是正确的。我们能够改变的仅仅是自由和约束的具体结构,永远也不能使自由脱离约束。
    人的关系与物的关系。在我们所处的历史阶段上,商品货币关系不仅需要保留,而且需要充分发展。个人作为劳动者,他的劳动还不直接就是社会劳动,他为社会提供的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其产品得到市场评价的价值为途径才能得到确定。因此,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势必仍然要在相当大的程度上通过物与物之间的关系反映和表现出来。这样,人的关系的外化所包含的一般矛盾自然还会存在,商品拜物教和货币拜物教现象同样是不可避免的。这与我们过去长期设想的社会主义图景是不相符合的。对此采取硬不承认的态度,或者因为看到这种矛盾而采取取消商品生产的做法,事实证明都是直接危害社会主义事业的。我们的选择只有一个:为消灭商品经济必须大力发展商品经济。另一方面,物的关系掩盖或取代人的关系的极端表现,即资本对劳动的支配和奴役,在社会主义社会从根本上说已经不存在了。因而资本主义所固有的,把一切社会关系商品货币化的倾向,失去了最根本的基础。多种形式的公有制在整个经济中占据主导的地位,为活劳动和物化劳动的统一,创造了真正的前提和基础。但是,只要商品货币关系存在,向私人资本关系发展就仍然具有现实的可能性,对此采取不承认态度也是不可取的。因此,新经济体制一方面要有利于充分发展商品经济,另一方面也要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和实现更长远的社会理想。
    内在规定与外部环境。在改革中,人们经常强调搞活企业的重要性。但是要真正给企业以无穷活力,事实上有赖于整个经济体制的全面改革。对这一点,我们往往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大家习惯于把经营管理权力看作是企业的内部关系,而把计划、价格、信贷、税收等等看作是企业的外部关系或外部环境。这样的划分在非常有限的范围内并非不可以,而且是方便、合理的。但是如果超出一定的范围,将其绝对化,很可能导致过分强调给企业“放权”,而忽视整个经济体制全面配套改革的倾向。这样,搞活企业就成为非常抽象的事情,要么放不开企业,要么放开就乱,总之达不到搞活企业的目的。从本质上说,上述企业内外关系的划分是不成立的。因为所谓“企业”,就是商品经济的细胞,就是生产、流通、分配诸环节经济关系的集合体。因此各种商品货币关系都是企业的内在规定,而不是它的外部条件。一个生产单位如果不能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做出自己的生产、投资决策,不能依靠商品货币关系实现这些决策,并获得自我更新、自我发展的能力,那么这个生产单位就永远不是“企业”。严格说来,在传统体制下,我们的生产单位并不就是“企业”,而只是工厂或工场。从这个意义上看,所谓“搞活企业”,应当说是“创造企业”。这也就是我们改革任务的艰巨性之所在。
    上述分析表明,“搞活企业”与经济体制的全面改革是一致的,同一的。为达到目的,我们必须对计划、价格、税收、财政、信贷、商业物资、工资劳动、外贸外汇等等一切方面的体制进行改革和调整,同时也需要对企业的组织制度、政府的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和调整,以理顺经济生活中各方面的关系。单纯给企业“放权”的做法,在实践中或者造成企业行政隶属关系不断变化而实质上没有任何改变的结局,或者因各方面经济关系不合理而导致企业行为变态,最终使经济生活出现全面混乱的结局。事实上,通常我们说企业要有人、财、物、产、供、销的自主权利,就已经包含了搞活企业必须全面理顺经济关系的意思。
    整体与部分。在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正确处理整体与部分的关系,是我们经常面临的一个基本课题。不论经济体制还是经济生活本身,都是内部紧密相联的有机整体,其中部分的独立性具有非常相对的意义。这应成为我们的基本方法论原则。但是,体制改革过程中遇到的整体与部分的关系事实上是多种多样的,这里选择三种基本情况来具体分析。
    第一种情况是职能系统。计划、价格、税收、信贷等等领域是构成整体的部分。这个系统的特点是,部分直接影响整体,甚至可以说部分直接就是整体。以往的计划直接包罗一切经济活动,从生产、投资到工资、物价,甚至社会保障和文化福利都不例外。要改革计划体制就意味着改革整个经济体制,变革全部经济生活。价格更是这样,价格的形成、构成、结构、体系、总水平、计划、监督和价格机制,事实上囊括了全部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其他部分的完善也都依赖全面配套改革的完成。总之,整体的改革必然同时涉及各个部分的改革,而且,各个部分的改革本身就是整体的改革。这正好证明了集合论数学的一个定理:子集可以等于全集,即部分可以等于整体。
    第二种情况是行业系统。例如,工业、农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等等是构成整体的不同部分,而且可以做更细的划分。这些部分之间的差异很大,其中有的部门独立性很强,应当采取不同的改革措施,形成适合各自特点的新的经济管理体制。这方面应特别注意防止将一个部门的经验照搬到其他部门的错误倾向。例如,农业承包责任制是行之有效的办法,但是在工业和商业领域进行承包,就会引起许多不良后果,因为工业和商业企业的劳动过程和经营管理过程的联系错综复杂,很难用简单的尺度去统一衡量。但是另一方面,不同部门和行业也有许多共同之处,发展商品货币关系就是基本点。因此各部门的经验都包含着一定的普遍意义,应当互相借鉴,还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个别部门独立性较大,因而在一定限度内,可以而且应该进行单独的先行的改革,但是,大多数部门的改革是不能分开进行的。
    第三种情况是地区系统。省、市、县、区、乡构成不同层次的地区整体。由于旧体制是高度中央集权的,而且新体制要符合商品经济的统一市场要求,改革务必是全国统一的。很难设想基本的经济体制能够此地改了,彼地未改,此地这样改,彼地那样改,而不引起消极后果。在基本体制一致的前提下,各地应当根据自己的特点,充分发展适应各种不同情况的具体制度和规则。这里需要特别分析一下试点的意义。在个别地区进行试验,摸索全局改革的道路和方法,是必要的。但是试点单位具有自身的特点,条件往往比一般单位要好,改革试验是在全局未改的情况下进行,自身改革往往并不全面彻底,特别是试点单位的经济不具有宏观经济的特点,等等,这一切使得试点经验不能没有非常大的局限性。许多东欧经济学家根据他们的实践,曾经多次提醒我们不能对试验的作用估计过高,道理即在于此。就全局的改革而言,应当更多地重视广泛的调查研究和深入的科学论证,而不是搞星罗棋布的试点。总之,必须牢牢记住古代辩证法和现代系统论的最基本原理:整体大于部分的总和。
    逻辑直线与相互作用。经济关系直接看上去是一个纵横交错的网络结构,其中每一个方面,甚至每一点,都对其他方面有着制约作用。但是,经济关系又是存在着内在的逻辑顺序的,就是说存在着依次决定的不同层次,不能一概而论。例如,就总的经济过程而言,直接生产领域的关系就决定着分配关系和交换关系;基本经济关系(在旧体制下集中在计划、价格、税收、物资分配等等领域)就决定着非基本经济关系(财政、信贷、外贸外汇等等);商品市场不仅在逻辑上而且在历史上都是劳动市场、土地租用市场和资金市场的前提,等等。单就价格而言,也有这样的顺序:企业生产价格、批发流通价格、零售价格。由于体制改革不能一步完成,势必形成互相联系的不同阶段,而这些阶段的划分就要大体遵循经济关系的内在逻辑顺序。违背这个规律就会造成损失。例如,在体制改革的初期阶段,如果对工资、利润分配等方面过早地采取大的改革行动,效果往往不好。其原因在于,当价格(初次分配)和税收(调整初次分配)没有消除扭曲的时候,工资和利润分配(最终分配)就不会合理。不管和什么价值指标挂钩,结果都一样:苦乐不均或鞭打快牛,进而引起攀比效应等等。不仅没有达到这些方面改革的目的,而且为以后的改革、其他方面的改革增加了困难和障碍。
    经济关系的这种内在逻辑顺序,在现实形态上是隐藏在扯不开、割不断的网络式联系之中的,而且某种反向的传递作用力量也很强大,有些时候甚至是决定性的。因此,尽管不同的阶段应当以不同的环节作为改革的重点,但是在其他方面必须同时安排相应的改革行动或采取调整措施和预防措施,即要考虑到全局上的相互影响和相互制约。这就是改革为什么在每一阶段上都应全面配套的理由。另一方面,在有些情况下,改革的短期重点需要有意识地按倒过来的逻辑顺序来安排,这样也许更能抓住时机,保证长期目标的实现。问题可以这样来概括:总的过程必须体现逻辑顺序,具体环节则应灵活掌握。
    “破”与“立”。经济体制革,无疑是一个“破”“立”结合的过程。“不破不立”,因而人们通常习惯于特别注意“破”,即集中思考怎样打破旧体制,搞活经济。但是,“不立不破”,没有一定程度的“立”,就不能“破”,“破了就乱”,乱了还得退。经济体制改革中“立”比“破”更困难、更复杂、更重要。在一个历史上商品经济很不发达、中央行政集中管理经济30多年的国家,为体制改革,发展商品经济创造环境、准备条件,其艰巨程度是可想而知的。可以毫不夸大地说,我们的体制能否最终从直接控制型转变为间接控制型,绝对地依赖于我们能否制定出科学的改革战略规划,起草、修改和颁布周密的法律、法则和条例,培养出大批统计、财会、银行、税务、商检、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和审计等专业人员以及经济司法、执法人员和律师。这是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经常的大量的工作,不做好这些工作,即不在一定程度上使新体制先“立”起来,旧体制破了之后,经济运行就会成为脱缰野马,后患无穷。在每个阶段上都应坚持这样的原则:任何行政管理办法的放弃,
    都必须以掌握相应的经济、法律管理办法为前提。当然,改革实施过程,才是完成“立”的过程。由于任何准备工作都不能十全十美,特别是由于有许多无法预料的因素会发生作用,实际改革过程中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和困难。但是一般说来这都不会构成根本性威胁。只要及时调整方案,做出反应,新体制就能顺利地完成“立”的过程。
    目标与手段。我们的目标是建立计划与市场、宏观与微观相对独立有机统一的体制,即间接控制型体制。历史条件和现实条件决定了我们不可能在短时期内实现这个目标,必须经历一个较长的过渡时期。在这个过程中,为保证改革的逐步推进和整个经济的相对稳定,除了尽可能地创造和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外,我们很可能还得采取相当一部分行政命令手段,这在初期阶段尤其是这样。例如,在进行大规模价格改革时,为防止需求膨胀、价格轮番上涨,必须严格控制信贷、财政支出、工资奖金、利润分配等方面,而这时的经济调控系统还很不健全,行政性办法势必要多使用一些。这种行政控制手段本身自然是不符合目标的,但是为了达到目标,则是完全应该使用的。经常有人把目标和手段混为一谈。在他们看来,改革过程不能使用旧的行政办法,否则就是不改革,就是倒退;只要是符合改革方向的手段,就应当立即付诸实行。这种看法显然是简单片面的。不仅旧的行政办法在不同阶段要根据不同情况有所保留,而且改革过程中一旦发生大的失误(这也是可能的),为稳住局势坚持改革,还可能采取比过去更严厉更强硬的控制办法。假设当物价上涨陷入恶性循环时,冻结物价和工资就可能成为完全必要的措施。这种情况,当然是应当尽量避免的,经过努力也是可以避免的。
    变革与稳定。经济体制改革要重新调整利益关系,改变人们的行为方式,肯定要引起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震动。要求没有震动,就是要求不搞改革。但是短时期内各方面震动太大,事实上又会妨碍改革。变革会影响稳定,但变革又需要稳定,这就是事情的矛盾之处。妥善解决这个问题的前提是具体分析改革引起的震动。有一类震动是改革所必需的。例如为彻底贯彻按劳分配,奖勤罚懒,鼓励竞争,提高效率,必须触动各种“大锅饭”、“铁饭碗”,这势必要改变人们过去习惯的劳动态度、工作方式和分配格局。没有这种震动,改革就达不到目的。但是需要研究的是,这种合理的震动在一定时期内应当采取什么样的办法,控制在怎样的限度之内,才不会导致过大的不稳定发生。另有一类震动并非是改革必需的,但改革过程中如果措施不当也有可能发生。例如工资奖金增长过猛,投资规模扩大过快,造成物价总水平持续迅速上升,达到社会难以承受的程度。这样的震动无疑会破坏社会稳定,进而使改革难以继续前进,甚至完全倒退。为避免这种局面出现,必须有一整套的控制和配合办法。总起来说,要处理好变革与稳定的关系,需要做好下述几项工作:①制定科学的方案;②进行深入的宣传教育;③培训大批合格的干部。
    体制转轨与经济转型。在经济体制革的同时,我们要实现国民经济从粗放外延增长为主,转变为内涵集约增长为主;从落后的畸型的结构,转变为先进的合理的结构;从封闭体系,转变为开放体系;等等。体制改革为经济转型提供了最根本的基础,因此二者从本质上和长远的观点来看,是完全一致的。但是经济转型毕竟还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而且反过来对体制改革也形成制约,因而在短时期内就非本质方面而言,还会存在不尽一致的地方。重要的问题在于能否抓住战略重点。现阶段的战略重点在理论上是十分清楚的,这就是体制改革。但是实际上能否以此出发来安排经济转型,则有很多困难。在把体制改革作为重点的前提下,增长模式的转变就要采取相应的行动,考虑到实际可能,这方面不应走得太快。但是在粗放外延增长仍占绝对主导地位的情况下,务必不能追求不切实际的高速度,这样既不利于经济转型,也不利于体制转轨,国内外的经验都充分证明了这一点。调整不合理的经济结构也应以配合体制改革来进行。在大规模物价、税收改革前夕就应采取措施压缩膨胀行业,发展新兴产业,在这些方面改革措施实行之后更应抓住时机加速结构转变。但是各种防止消极后果的政策措施必须紧紧跟上。对外开放的速度更应以体制改革的进度为转移,即要以体制改革能在多大程度上释放出提高效率和竞争水平的能量为转移。过快会为改革增加外来的困难,过慢则会丧失宝贵的时机。总之,这些方面必须统筹考虑。
    经济体制与政治体制。经济体制与政治体制紧密相联,社会主义条件下尤其是这样。我们通常所说的经济体制事实上已经包含政治体制的许多内容,例如政府管理经济的体制,经济干部的组织制度等等。这些方面的改革必须在经济体制改革中做统一安排和考虑。另一方面,整个政治体制也必然要求反映经济体制的变革,进行相应的改革,否则经济体制改革就不能最终取得成功并得以巩固。近几年我们大力强调健全民主和法制,废除领导干部事实上存在的终身制,改革党和国家的领导体制,加速干部队伍的知识化、年轻化。事实证明,这些改革措施对于经济体制改革发挥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但是,政治毕竟以经济为基础。尽管政治体制的改革在某些方面应当而且能够在经济体制全面改革之前或之中进行,但是政治体制改革不应成为现阶段的重点。其理论的依据在于整个社会关系内在的逻辑顺序,即把前面提到的经济关系内在逻辑顺序延伸到社会政治领域。
    体制改革与观念更新。旧唯物主义有一个著名的循环论原理:环境创造人,人创造环境。这种认识的产生有其客观的根源。今天我们又遇到了类似的问题:不改变人们的传统观念就不能改革体制,而不改革体制就不能改变人们的传统观念。有的人强调前者,有的人强调后者,各执一端,莫衷一是。但是辩证唯物主义实际上已经解决了这个问题。如果把我们前面的讨论再扩展一下,我们就得到全部社会结构的图景,其中观念形态属于最高的层次。以此来判断问题,那么体制改革无疑比观念更新处于更基本的地位。但这不是机械决定论的结论。我们并不否认二者经常的相互作用,甚至在一定条件下后者对前者的相对的决定作用。事情很清楚,没有1978年以来的思想解放运动,没有经济理论界近几年的积极探索,没有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和十二届三中全会的决议和决定,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就无从谈起。但是对于整个社会的全部观念形态来说,要从根本上发生转变只能有待于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完成。这种依赖关系是绝对的。看来需要避免两种走到极端的倾向:一种是单纯强调观念更新,延缓体制改革进程;一种是单纯强调体制改革,不注意观念方面的更新。只有坚持体制改革为中心,同时注意思想观念更新,才是我们事业成功的保证。
    以上我们列举了十五个问题,希望感兴趣的同志一起来探讨和研究。实际上,经济改革过程中还有许多有意思的问题,限于篇幅,这次就不去涉及了。上述议论,如有不妥之处,欢迎批评指正。
    经济体制改革与生产方式变革
    今天,社会主义国家的许多经济学家根据经济实践得出了社会主义生产仍然是社会化商品生产的论断,并肯定了某些资本主义商品生产发展和完善起来的商品货币形式,例如利润、平均利润、生产价格、银行信用、国际贸易和汇率等等在纯粹形式意义上具有存在的必然性。现在的问题在于,如何使这些认识系统化理论的发现,更不如说是对直接现实的承认。因而,我们首先必须对现阶段社会主义国家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进行精确的考察,探讨现阶段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究竟具有什么样的性质,它为什么要求以商品货币交换为形式的生产关系?长期以来,最有说服力的答案是:社会主义革命获得成功的国家,大都是落后国家,这种落后性造成了向社会主义过渡的长期性和复杂性,因而在经济上不得不保留商品货币关系。然而,现实的发展越来越表明,即使在马克思恩格斯时代,资本主义最发达的国家同时实现社会主义革命,也很难设想在今天可以消灭商品货币形式。近些年来出现的另一种解释,则是把整个社会主义阶段看作过渡时期,在从资本主义社会向共产主义社会的过渡过程,必然是不断改造旧关系和旧结构,建设新关系新结构。这种解释仍然没有从更深刻的必然性上,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上完全说明问题。那么,究竟如何来探讨社会主义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呢?我们知道,马克思的理论经济学是以“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及和它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为研究对象的,社会主义的理论经济学也必须是对社会主义生产方式以及和它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的研究。只有对生产方式进行科学的完整的分析,我们才能真正把握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矛盾运动的实质。
    现实的生产活动,总是由两个方面构成的,其一是自然的技术的过程,其二是人们之间联系和交往的过程。生产方式作为对生产活动的科学反映,无疑应当是这两个方面在理论思维上的综合。因此,马克思把生产方式规定为生产的自然形态和生产的社会形式的统一。生产的自然形态,是指生产的物质条件和形式,劳动的技术组合方式;生产的社会形式则是指人们在生产中相互联系和交往的形式,劳动的社会组合方式。生产的自然形态是劳动者、生产资料、科学在生产上的应用,以及分工协作等等方面自然技术特性的概括;生产的社会形式则是由上述诸方面所决定,并与它们同时存在的生产活动的社会特性的概括。二者的统一,不仅体现在直接的生产过程,而且也体现在分配、交换、消费等一切经济过程。生产方式更确切的定义是:①由生产的自然形态所规定,反映、表现并制约着生产的自然形态的生产的社会形式;②在生产的社会形式中得到反映和表现并由其制约着的生产的自然形态。
    生产方式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显然有紧密联系。根据马克思的观点,任何社会生产方式总是“把社会生产力及其发展形式的一定阶段作为自己的历史条件。”在生产方式中,生产的自然形态与生产力的联系更为直接。一定的生产的自然形态必然产生一定的生产力;生产力的任何实质性的进步都是由于生产的自然形态发生了改变。但是生产力不等于生产的自然形态,二者各自的规定本身是不同的。在一般意义上,生产力回答的问题是生产什么和生产多少,而生产的自然形态回答的则是如何生产的问题;生产力是从过程的结果来回答问题,而生产的自然形态则是从过程的状态,从生产的运动形式本身来回答问题。至于生产关系则过是“特定生产方式的必然关系”。一定的生产的社会形式体现着或包含着一定的生产关系,它的改变也就同时意味着生产关系的改变。二者的区别在于,生产的社会形式较为具体因而也较为直接,而生产关系则较为抽象因而也较为隐蔽。
    迄今为止实现了社会主义历史转变的国家,革命前大都属于资本主义发展落后的国家(民主德国和捷克斯洛伐克例外)。经过几十年的经济建设之后,多数国家基本上实现了工业化,其他国家也建立起了强大的工业化基础。但是,不管相互之间差异多大,现实的社会主义国家,在生产的自然形态上并没有超过资本主义国家而达到一个崭新的历史阶段。这种生产的自然形态有如下的基本特点:①劳动处于工业化甚至是向工业化过渡阶段的分工之中,人们的劳动技能和劳动经验仍然是片面和狭窄的,各部门各种商品的生产具有极大的技术差异。②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的融合不断发展,但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的分离状态仍然是生产的需要。③生产在全社会范围内联系更加紧密,需要全社会的某种统一指导或协调,但是具体生产活动仍然必须以一个一个的劳动集体为基本单位,不可能在直接生产过程中采取全社会统一的活动方式。④经过人类劳动加工的物质资料,作为生产的前提条件仍然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工业化的生产要求大量的物化劳动投入。⑤生产仍然在极大程度上受制于直接的自然条件,能源、原料、土地的实际数量和质量制约着经济的发展。⑥科学在生产中的应用、技术的发展、劳动方式和管理方式在一国范围内甚至国际范围内的交流和相互渗透相互依赖关系大大发展。⑦由于自然资源、生产技术等等方面的差异,各国的生产发展要求相互之间的物资劳务交换,必须超过以往任何生产方式的规模。⑧积累劳动的节约和最有效使用,要求各国之间经常地调剂余缺。如此等等。
    与生产的自然形态不同,社会主义国家生产的社会形式与资本主义相比发生了根本的变革。由于生产的物质条件从少数人的垄断转变为全体社会成员的占有,劳动者摆脱了剥削,按劳动分配产品成为现实,社会第一次有可能自觉地调整与自然的物质变换过程。但是这种社会关系的实现,是发生于既予的生产的自然形态的基础上。
    由此决定的社会主义生产的社会形式必然具有如下的特征:①劳动仍然不可能是直接的社会劳动,各种具体劳动只有经过社会需要的评价,并获得一定的抽象劳动表现才能转化为社会劳动。因此生产必然要受到流通的制约,等价交换原则和商品形式、货币媒介,仍然是必要的。②生产者之间的社会联系,特别是他们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仍然要以他们的具体生产单位的活动为转移。独立核算的企业形式,代表全社会利益的某种机构形式,以及劳动者个人独立的劳动支出与收入关系形式,必然会并存在一起。③对于劳动者个人来说,劳动仍然具有被迫的性质,即谋生的手段。所谓按劳分配,是按劳动者个人提供给社会的劳动,而不是按个人提供给生产单位的劳动进行消费品的分配,因此它首先以商品交换关系为前提。④直接物质生产领域的商品货币关系导致了社会其他领域的劳动交换也采取了某种商品货币形式。例如在社会服务、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等活动中,也存在着价格、工资等等商品货币关系。⑤由于物化劳动仍然在极大程度上制约着生产的发展,因而也囿着活劳动的发挥,生产的成果仍然会在形式上表现为积累劳动或物化劳动的成果。因此就有资本利润等等相应的形式存在。积累劳动或物化劳动在各部门的转移、流动,借贷关系,银行信用机构,甚至特殊的股票市场以及相应的利息、股息等等形式都是社会化生产顺利发展的必要条件。⑥由于自然资源和生产的自然条件对于不断发展的生产来说仍然是短缺的,因而在形式上会表现为对产品的生产具有独立的特殊的意义。这样,地租、地价的多种形式仍会存在,同时某种代表社会利益的机关对自然资源的垄断和土地产经营也是必要的。⑦生产的社会化性质和占有的公共性质,要求并可能进行全社会的计划和协调。全社会生产活动的统一计划和协调,要求有一个中央机构。这个机构的活动是在承认、保护、发展商品货币形式的前提下进行的。因此财政、税收、中央银行等等形式不仅是必需的,而且注定要承担积极的客观职能。⑧由于生产的自然技术过程本身要求产品、技术和劳务在国际范围的交换,社会主义国家同样要加入国际贸易、国际合作等等活动。因此国际市场、汇率、国际经济协定等等一系列形式仍然是社会主义生产的外部形式。⑨积累劳动在不同国家之间的调剂与流动导致了社会主义国家参与国际范围的资本输入和输出,参加国际金融市场的必然性。因此国际信贷和金融关系,也是这些国家生产的外部形式之一。如此等等。总而言之,社会主义生产的社会形式,在直接形态上仍然是一种商品生产形式。在这种生产形式中,不仅产品要采取商品的形式,劳务要获得价格,货币要充当交换的媒介,而且劳动力、货币积累、土地也要获得某种估价,因而在纯粹外在的形式上获得某种价格形态。不仅社会需要自然会相应地表现为需求,社会生产同样要表现为供给,而且只有需求和供给在商品价值基础上的平衡才能为社会带来最大效益。
    上述分析表明,社会主义生产方式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生产方式,是由其自身生产的自然形态所决定的,而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毫无关系。尽管这两种生产方式在外在形态上有某种共同性,但在本质上却是完全相反的。首先,前面提到的那些商品货币形式各自的内在规定不同。如资本、利润等等,在社会主义生产中,都不再反映少数人利用积累劳动对多数人活劳动的剥削和掠夺,因而同样的名词,在不同的生产方式中是根本不同的范畴。其次,这些商品货币形式作用的条件不同。在社会主义中,生产不是在基本生产要素分离的条件下,而是在它们不可分割地社会结合的条件下进行的。这样全部经济形式的本质都与资本主义完全不同了。总之,社会主义生产方式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有着根本的区别,因为它们各自内部的必然关系,即生产关系是截然不同的。但是,社会主义生产的商品货币形式与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并不是两张皮,相反它们是有机地统一在一起的。社会主义各国的历史经验表明,只有全面发展商品生产,才能使社会和全体劳动人民不断实现和扩大对自然物品的占有,满足人民不断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要,巩固社会主义制度本身。否则社会主义的生产和生产关系就会不断萎缩甚至崩溃,因为不通过商品货币关系既不能彻底实现按劳分配也不能实现公有制。
    和历史上任何生产方式一样,社会主义生产方式在其现实形态上绝不是纯粹的单一的。它包含着某些按其自身本来的性质来说属于以往社会生产方式或未来社会生产方式的经济形式。前者如个体经济、使用雇工的小企业、私人集资企业、引进外资的多种形式等等; 后者如相当规模的全社会范围的商品和资本再分配,公共福利事业等等。关于后者通常没有根本分歧,因为社会主义是共产主义的初级阶段,其中必然产生和发展高级阶段的因素。争论的焦点集中在,以往历史阶段上的生产形式是否能够被包含在社会主义的生产方式之中。马克思事实上已经回答了这个问题。这里我们举出这样几点根据:①“如果说资产阶级经济的范畴适用于一切其他社会形式这种说法是对的,那么,这也只能在一定的意义上来理解。这些范畴可以在发展了的、萎缩了的、漫画式的种种形式上,总是在有本质区别的形式上,包含着这些形式。”②“正因为这样一种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不相适应的生产形式可以包括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几种收入形式中,——并且在一定程度上,这样做并不是不正确的,——所以,资本主义关系好象是每一种生产方式的自然关系的这种假象,就更加具有迷惑作用。③“此外,这种包括方法,也为以前各种占统治地位的生产方式如封建的生产方式所固有。那些完全和封建的生产方式不相适应、完全处于这种生产方式之外的关系,也被包括在封建关系中。”例如英国的“自由农民保有地”和“骑士保有地。④马克思关于俄国村社的分析,揭示了其中生产资料私有制与原始生产方式的土地公有制并存的形式,而且在西方的奴隶制度和封建制度(例如古罗马凯撒时代,日耳曼人的公社等等)中也曾经长期保留过这种原始公社性质的经济形式。⑤《哥达纲领批判》中关于共产主义初级阶段在经济上带有旧社会的痕迹,关于资产阶级权利的存在等等论述。
    社会主义生产方式中多种社会形式并存的根本原因,显然在于生产的自然形态和生产力发展程度在部门之间、行业之间、地区之间等等多方面的差别造成的。必须承认这种差别的客观必然性,否则就会妨碍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例如,技术水平劳动方式经营范围等等适合于个体形式的小手工业、服务业、商业点,非要搞成国营或集体形式,结果造成社会劳动的浪费和经济效益的下降。
    综上所述,现实的社会主义生产方式,是包含着某些其他商品生产形式的特殊的商品生产方式。这个结论所代表的全部理论内容正是我们认为应当成为经济体制改革基本理论依据的东西。这不仅因为关于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考察,使我们对于现实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及其相互关系有了准确的丰富的完整的认识,同时还因为,所谓“经济体制”不是别的,就是生产方式本身的具体形态,或者说是完整的现实生产方式。有人主张,经济体制是生产关系或经济制度的具体形式。但是,根据马克思关于生产关系或经济关系“不过是这一特定生产方式的必然关系”,经济制度是“由生产关系本身产生的”等等论述,我们以为,所谓经济体制除生产方式之外没有其他的归宿。
    最后,应当指出,经济体制的改革虽然集中于生产方式中生产的社会形式方面,但是由于者与生产的自然形态的紧密联系,必然使整个生产方式发生变革。例如,我国农业体制的改革,随着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实行,农业生产的劳动组合方式,劳动和管理方式都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工业体制改革也是这样,企业经济地位相对独立必然同时导致过去那种“小而全、大而全”的劳动技术组合方式的改变,而形成专业化和新的协作方式。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体制改革的全面配套和总体规划
    经济体制改革是我国当前压倒一切的中心任务。为了坚定不移地推进改革,做到经济活而不乱,改革既快又稳,需要大力加强对改革措施全面配套和总体规划问题的研究。
    改革是一项巨大的社会系统工程经济体制是一个高度复杂的有机整体,其内部各方面各环节互相依赖互相贯通,处于不可分割的联系之中。任何经济体制都有其独特的相互适应的宏观机制和微观机制。因此,经济体制改革势必要求全面配套。我们经常说,搞活企业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但是,企业是各种经济关系的集合体,企业的人财物、供产销涉及到全部经济领域的体制。没有与之相关的其他方面的配套改革,不管如何变动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都不能达到搞活企业的目的。  不仅整体的改革要求全面配套,而且每一个部分、每一个方面的改革本身也只有通过全面改革才能实现。例如价格体制,事实上就是从一个侧面来看的整个经济体制,因为生产、分配、流通、消费等每一个环节都离不开价格。价格体系的调整和价格体制的改革,涉及到计划、物资、税收、利润分配、信贷乃至外贸外汇体制。因此,要真正改革价格体制就必须改革整个经济体制。其他每一部分、每一方面也都是这样。由此可见,改革若不全面配套,就不能使旧体制得到根本改造,也不能使新体制得以确立和巩固。
    新旧模式的转轨无疑需要一个过渡时期。所谓过渡,自然是两种体制因素并存。强调改革配套的直接目的在于,尽可能减少转轨时期过渡体制难免出现的各种摩擦和冲突。传统体制在生产领域实行指令性计划,在流通、分配、消费领域也实行与之相适应的直接控制办法,它的内部是统一的。改革传统体制显然不能分块逐一解决问题,例如不能设想在生产领域取消指令性计划而在流通分配领域仍保留直接控制。如果这样,就会造成两种体制的冲突和经济生活的混乱。
    经济体制内部各方面处于普遍联系之中,但是各方面、各部分在其中的地位和作用却不尽相同。全面改革,应当首先抓住最基本的经济关系,逐步展开,引向深入。如果不管轻重缓急,齐头并进或颠倒顺序,那么只能导致力量分散、步伐紊乱,甚至陷入困境。事实上,无论是客观条件还是主观条件,都不允许我们一次解决全部问题,只能有轻有重,有先有后,经过依次相联的几个阶段,逐步达到目标模式。因此,所谓全面配套的改革,并不是一步解决所有问题,而是抓住重点方面,同时安排其他紧密相关方面的改革,并在其他联系不太紧密的方面进行必要的改革、调整或采取预防性措施。这样才能保证整个转轨时期新旧体制较为平稳地转换。因此,我们应当坚持的原则是:率先进行改革的方面要有各方面的条件保证改革的实现和巩固,需要改革但暂时不能改革的方面要有各种措施使其不产生大的消极作用。每一阶段的改革都为下一阶段的改革创造条件而不是设置障碍,每一阶段的改革都应自成一体。
    经济体制不是孤立的,而是同许多非经济因素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直接制约经济体制的非经济因素,至少有行政管理体制、法律体制、干部制度和科技体制等等,还有许多间接制约因素。首先把经济体制作为改革重点,无疑是正确的,但也要考虑到其他直接相关的某些方面的重要影响作用,安排必要的同步改革。
    经济体制与经济发展的相互作用更为突出。我们同时面临着体制改革、产值翻番、对外开放、结构调整等战略任务,这些方面从根本上说是一致的,但在短期内又存在着矛盾。不分轻重、不分主次地同等对待这些战略任务,不仅分散力量,而且容易造成麻烦。改革体制是为了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地迅速增长,但改革期间速度过快又会妨碍改革;只有体制改革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结构不合理的问题,而不调整一下结构,改革事实上又无法起步;体制改革的一个主要目的就是形成开放型经济,但对外开放发展过猛同样会带来不利影响。总之,处理好上述一些战略关系是保证改革顺利进行、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前提。
    单项推进和局部试验的局限性
    近几年的改革实践证明,农村改革要进一步发展和巩固,城市改革要取得重大进展,特别是使大中企业活而不乱,一切都有赖于全局上的配套改革。单项推进和局部试验是各国在改革中都采用过的方法,在某些时候某些领域也是必要的、有效的。但是从全面改革的角度看,单项推进和局部试验存在着很大的局限性。
    经济体制是一个有机整体,单方面的行动势必受到其他方面的各种牵制。单项改革似乎风险很小,实际上却可能带来不少问题。因为单项改革往往不能从全局出发,保持整个经济体制和经济生活的统一和稳定。回顾这几年我们所采取的各项改革措施,可以看到其中相当一部分未能完全收到预期的效果,而且还引起了一些并非我们希望出现的反应。
    去年以来宏观经济发生某些失控现象的重要原因之一,就在于各项改革措施配套协调不够,对可能产生的连锁反应采取的相应控制不够。
    在经济体制改革中,对某些确属理论分析暂时无法确定、没有较大把握的办法,应当先进行一些局部试验,以总结经验,提高认识。但要从试验中获得指导全国改革的认识,不能不考虑到这样一些严重限制:①试点单位的改革是在全国体制基本未改的条件下进行的,其外部环境与全国改革时相比肯定不同;②试点单位有些自身特有的条件,与其他单位不同,它们一般都是发展较快、基础较好的,这非全国一般水平所能够相比;③试点单位往往得到各方面的优惠,这也使得其经验对全国失去普遍意义;④试点单位不具有整体的许多特点,例如宏观经济特点等等。
    农村改革的成功经验也不能简单照搬到以城市为中心的全面改革中来。农村之所以能够先行改革并取得巨大成功,是因为我国农业大大落后于工业等经济部门,农业的内部联系不很密切,经营分散,社会化程度低,独立性特别大。与之相比,全国改革的对象,内部联系十分紧密,“牵一发而动全身”,显然不能再一块一块地解决问题。农村改革的另一个特点是给各地以很大的自由,允许基层和群众根据自己的条件和认识去选择形式、确定步伐。全面改革时如果也这样做,让各部门各地区按照自己的认识自行其是,就只能造成混乱,达不到改革的目的。最后,我们说农村改革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并不是说已经最终完成,农村改革的进一步发展,同样要求整个经济体制的彻底改革。
    其他国家,特别是东欧社会主义国家为我们提供了可资借鉴的丰富经验。其中特别重要的就是,要高度重视改革的科学理论分析和实际调查研究,不应对单项改革和局部试验估计过高。近几年在与有关学者和专家的交流中,他们曾经反复强调这一点,这应引起我们的充分注意。全面改革需要总体规划《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已经为体制改革描绘了一幅宏伟的蓝图,但要把《决定》变为现实,使全面改革进一步深入和健康地发展,还必须制定并实施一个科学的总体规划。如果说在“扫清外围”的前一段改革中,总体规划还不很迫切,那么,在“向纵深发展”的时候,制定全面改革的总体规划就成为当务之急了。
    制定体制改革的总体规划,研究设计全面改革的战略步骤和配套方案,需要组织全国优秀的经济学家、实际部门的专家、法学家、社会学家以及技术专家等,采取有效的结合办法开展工作。应当指出,目前这方面的状况是不能适应改革的实际需要的。我们有许多机构或人员在研究改革问题,可是,一方面,由于各自的信息有限、视界狭窄,大家都在较低的水平上重复劳动;另一方面,由于单项方案交给部门去搞,难以跳出本部门的狭隘利益和传统习惯,使全局上的问题受到忽视。这种状况亟待改变 。总体规划工作的主要内容是:批判考察传统体制的运行机制;确定新体制的目标模式;划分改革的发展阶段,制定改革的战略步骤;设计实施方案,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拟就应变措施;起草经济法规等等。
    需要指出的是,我们强调总体规划的重要意义,并不是主张要先有十全十美的方案再开始改革的行动。为客观发展过程和主观认识过程所决定,我们的规划只能抓住最基本的联系,近则细,远则粗,一方面指导改革实践,另一方面从改革实践中汲取经验,不断丰富、充实和提高。要求一下子就拿出完善的理论、政策、方法和步骤是不可能的,但因此就否认科学理论的指导作用和认识的某种超前作用也是不可取的。即使是近期方案,不管我们如何努力,也总会存在不尽符合客观实际的地方,这就需要在改革实施过程中随时调整方案,矫正步伐。有些方面,很可能要经过几次反复,才能最后找到正确的方法和途径。
    现在,我们已经形成了一支较为强大的经济学工作者队伍以及一大批熟悉各部门情况的实际专家,只要我们深入了解我国实际,认真总结国内外丰富的经验教训,我们就一定能够搞好科学的总体规划,避免重大失误。
    关于从直接控制转向间接控制的问题
    间接控制体制的基本特征
    我国宏观管理体制改革的根本方向是从直接控制转变为间接控制。建立间接控制型的宏观管理体制,是全面发展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事实证明,传统的直接控制办法已经越来越不能适应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和高效益地发展的要求。其原因在于,这种体制违背了商品经济的规律,计划排斥市场,微观经济活动不存在相对独立的机制。因此,新经济体制的最基本特点应当是,计划与市场、宏观与微观既相对独立又有机统一。转向间接控制不是削弱而是要加强计划的作用,但是计划本身必须以市场关系为基础。计划的制定首先要周密研究市场的结构和供求变化,把握社会生产和需要的实际状况与发展趋势,最后据此确定国民经济发展的战略目标、总量比例、结构规划以及政策手段。
    概括地说,新型宏观的间接控制体系应当包括四个系统,即计划系统、调节系统、监督系统和信息系统。计划系统包括各种计划、规划机构;调节系统包括银行、财政、税收等部门;监督系统包括经济立法、司法、审计、计量、商检、海关、工商管理和社会公证等部门;信息系统包括统计、预测、调研和咨询等机构。上述按部门的划分只是相对的,事实上其中许多部门同时具有多种职能,例如银行和财政,既是调节机构,同时也是监督和信息机构。
    在间接控制体制下,宏观计划的目标需要运用一系列手段来实现。这些手段主要是:
    经济参数调整。经济参数是自主经营的企业决策的基本依据,因此,调整经济参数是间接控制的主要机制。经济参数按其性质可以划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政府根据财政计划确定的参数,例如税种和税率、国债利率等等;第二类是政府根据市场供求情况确定的参数,例如中央银行的准备金率、汇率和土地租金等等;第三类是完全由市场确定的参数。在一般情况下,首先调整的是第一、第二类参数,进而达到间接调整第三类参数的目的。参数调整的方向从总体上要符合市场供求规律作用的方向。
    法律条例保障。为维护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保证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健康发展,国家必须颁布严密的经济法规,并通过监督、检查、司法、执法组织体系付诸实施。
    直接数量管理。间接控制型体制并不完全排斥行政命令办法。经济生活的某些方面、某些环节,使用行政控制手段效果更好。直接数量管理就是其中一种主要形式。但是,直接数量管理的范围必须严格限制,其运用也不宜简单地等同于执行指令性计划,例如进出口限额的分配就可以采用许可证、招标等类办法。
    社会政策运用。市场规律和商品货币关系的作用,并不能解决全部经济问题,更不能完全实现社会的公平和稳定。因此,与经济政策相适应的社会政策具有重要的意义。社会政策主要包括收入政策、生活水平政策、人口政策、社会福利和保障政策等等。这些政策的目的,是在保证经济效益的同时保证社会效益,促进全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繁荣。
    向间接控制过渡的方法和步骤
    由于历史上商品经济很不发达,由于实行了几十年的行政控制,我国经济的商品货币化程度较低,市场机制不够健全,进行间接控制的基础设施和实际能力都很薄弱。这些条件决定了我们的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实现间接控制还要经过相当长期的艰苦的努力。
    在传统的直接控制体制下,各种经济参数人为地凝固化了,供求关系很不正常。放松直接控制后,价格开始反映实际的供求状况,传统体制多年积累的过度需求势必会推动价格上涨。与此同时,旧体制内在的“投资饥饿”和“数量扩张”机制还会继续发挥一定作用,过去长期积累起来的生活欠账也会推动工资、消费的迅猛上升,这就更有可能增加过度需求。这些因素对经济平稳地转轨构成巨大威胁。事实表明,在机制变革时期,新旧两种机制各自都不处于最优运行状态,宏观失控的危险是不可忽视的。在这种情况下,采用各种办法把投资和消费的增长控制在生产正常增长的可能界限以内是绝对必要的。
    在关键性的转轨时期,除了要控制总需求的增长和适当压低经济发展速度外,更重要的是要搞好新旧机制的交替,使二者在过渡时期内尽可能地互相补充,减少冲突。第一,微观改革与宏观改革要同步协调,不要互相脱节。这是因为一定的微观机制只有在一定的宏观条件下才可能正常运行,而一定的宏观机制也只有在一定的微观机制的基础上才可能发挥作用。第二,直接控制办法的减少直至取消,要以相应的间接控制手段的形成作为前提条件。要先立后破,立破结合。而要立得好,就要作大量的艰苦细致的工作。第三,先取消对个量的直接控制,后取消对相对总量的直接控制。很难设想一步把从上到下的所有直接控制都取消。在废除了给企业的各种指令性计划之后,适当保留一个时期对部门和地区的指标管理,可能是较为稳妥的办法。当然这需要采取许多措施来防止部门和地区对企业重新恢复直接干预,并防止形成严重的封锁、割据和垄断。第四,先取消对生产的直接控制,后取消对投资、分配(特别是工资)的直接控制。这主要是因为在较短的时间内,企业还难以形成合理的长期行为。第五,先废除对商品、劳务和技术流动的直接控制,后废除对劳动力、资金、外汇流动的直接控制。第六,先对国内经济领域实行间接控制,后对涉外经济领域实行间接控制。在国内经济关系严重扭曲的情况下,对外经济关系的扭曲是不可能消除的,而同时解决这两个领域的问题事实上又会加剧问题的复杂性。当然,必要的配合是不可缺少的。第七,在逐步发展间接控制的过程中,先要以财政政策为主要调节手段,然后才能广泛使用货币政策手段。这是为市场体系的发展过程和企业对宏观政策的反应机制的成熟过程所决定的,其他国家的经验也表明了这种规律性。
    现阶段的目标和当前的主要任务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经济体制的全面改革可以大致划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的目标是,奠定新经济体制的基础,或者说从直接控制体制过渡到间接控制为主的体制。这个阶段的中心任务是形成较为完善的商品市场(包括劳务和技术市场)。第二个阶段则是新经济体制的发展完善阶段,在这个阶段上要最终形成完整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
    “七五”期间处于第一个阶段。为了完成上述的任务,最突出的问题是改变目前生产资料“多重”价格并存的复杂局面,逐步实现单一的计划指导下的市场价格。这需要克服多种困难,进行多方面(包括组织制度)的配套改革。如果这些改革成功,就可以消除价格、税收等方面的扭曲,企业就可以展开正常的竞争,生产供应和销售方面的直接控制就可基本上由间接控制取而代之,投资、信贷等等领域也可引入一定程度的间接控制机制,或为进一步取消直接控制准备好必要的条件。这就奠定了新经济体制的基础。
    当前我们的主要任务是稳定经济和逐步进行间接控制体系的建设。这两个方面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必须看到,几年来的改革实践,已经为实行间接控制创造了不少条件,并形成了一定的间接控制能力。但也应当看到,还有一部分领域近期内不可能基本上具备间接控制的条件,例如信贷、工资、外贸、外汇等方面。目前,在这些领域还不能硬性取消所有的直接控制。不仅如此,为了最终取消直接控制,我们在一定时期内需要保留甚至加强某些直接控制。否则我们就不能使经济保持稳定,就不能防止投资、信贷和消费的膨胀,从而也就不能保证改革的顺利发展。当然,具体哪些直接控制应当暂时保留,哪些直接控制应当做什么样的调整以适应新的条件,需要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不能以主观愿望为转移。
    继续保留的直接控制势必产生其固有的弊病,而且与已经建立的间接控制难免会发生种种摩擦甚至冲突。改变这种局面的惟一出路不是倒退,而是继续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间接控制体系的建设,把改革坚定不移地推向前进。
    建设间接控制体系是一项需要动员全社会力量来完成的工作。目前需要抓紧进行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改进计划和调节系统。为此,计划部门和银行、财政、税收等部门在工作任务和工作方法上都要有个根本转变,以适应建立间接控制体系的需要。二是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构。这是我们目前最薄弱的环节。目前我国仅有两万多人在政府审计部门工作,而他们面对的是80多万个国营经济单位,更不要说还有数量更多的集体和乡镇企业还处于任何审计监督之外。各种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迅速形成体系,包括建立各种社会监督检查机构。三是加快经济法规的制定和修改工作。应当围绕体制改革的需要,先拟定一大批临时性的条例,
    随着实践的发展不断修改补充。目前这方面的工作大大落后于实际需要,应当引起更大重视,充实人员,迎头赶上。四是发展强大的情报信息网络。目前经济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传输工作都很落后,除国家统计局外,几乎没有其他形式的专门经济情报机构。为适应间接控制的需要,除了要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而外,还应当大力发展各种形式的市场调查、存贷分析和发展预测机构,加强行业部门和它们相互之间的信息交流。最后,为了做好以上各项工作,需要培训大批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干部,这种培训工作应当抓紧抓好。
    国际知名学者和专家谈中国经济改革
    九月上旬在我国召开了一次宏观经济管理国际讨论会。一批国际知名的宏观经济理论和实际方面的专家学者出席了会议,并与中国同事们就共同关心的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外国代表们尽管来自不同的国家,有着不同的思想理论背景,但是在对中国经济改革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上却取得了出乎预料的一致。原籍波兰的著名经济学家布鲁斯教授评论说,这种情况在通常的国际学术会议中是极为罕见的。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美国耶鲁大学教授托宾也说,这是他与英国的凯恩克劳斯爵士和西德的埃明格尔先生合作得最好的一次。
    这次讨论会自始至终保持紧张、严肃的学术气氛,代表除在正式会议上争相发言之外,还在休息时间(包括进餐时间)进行了广泛的个别交谈。来宾们对我国的经济改革发表了热情诚恳的评论、意见和建议。
    中国的变化:独特的改革具有世界意义。
    不论是来自东方还是来自西方的学者们都高度评价了中国的经济改革,认为这是世界范围内的一件大事。如果中国的经济改革取得成功,必将对世界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发生巨大的影响作用,特别是将为社会主义国家和所有发展中国家的现代化进程提供宝贵的经验。来宾们认为,中国的改革应当而且也正在走向一种微观充满活力和宏观有效调控相结合的新经济模式,而这一目标在东欧国家中,即使是改革取得较大成就的匈牙利和南斯拉夫,迄今为止还远没有完全实现。
    对西方经济体制有着深刻的切身体验的经济学家们,反复强调中国的经济改革一定要吸取西方国家现代化进程中的种种教训。他们特别指出,在保持微观的自由竞争活力的同时,达到宏观平衡和社会公平方面,中国有条件比西方国家做得更好。西方经济模式的发展和经济政策社会政策的演变过程中,对于一系列应当而且能够避免的问题没有给予充分的注意,从而造成了现在面临的种种困难。中国不应该照抄任何一个发达国家的经验,相反,应该走出一条独特的新道路。
    目标模式——有宏观控制的市场协调。
    与会代表在最一般的意义上讨论了中国经济改革应当选择的目标模式。
    科尔内教授首先就此做了较为系统的发言。他把一切现实的经济体制划分为两大类型,一种是行政协调,另一种是市场协调。行政协调的特点是:在上下级机构之间存在着纵向的信息流,存在着所属与从属关系,决策集中化。市场协调的特点是:在买方与卖方之间存在着横向的信息流,二者处于同一层次,不存在所属与从属的关系,决策也是非集中化的。这两大类型又各有两种较为具体的形态。用图表示如下:
    1?行政协调??A?直接行政控制;??B?间接行政控制
    2?市场协调??A?没有宏观控制的市场协调;??B?有宏观控制的市场协调。?
    上述四种模式无疑都是理论抽象,现实的经济体制总是某种混合形态,但其中占主导地位的机制必然是一种。
    1A与1B的共同之处在于二者都是纵向的行政控制,但是纵向调节的手段却有所不同。在1A中,上级行政机构以具体的指令性生产指标和投入限额下达命令;而在1B中,上级行政机构不再下达命令,它们手中掌握有一套“经济杠杆”,通过这些杠杆来调节下级机构的行为,最终调节生产者和消费者的行为。1A就是典型的传统体制,而1B则是传统体制的一种改良或修正。2A与2B的区别是显而易见的,这就是前者缺乏宏观控制机制,而后者则存在着非行政手段的宏观控制。
    科尔内教授认为,改革传统的直接行政控制,很可能首先走到1B或2B这两种模式,迄今为止还没有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进入了2B模式。如果说改革的最后目标是2B,而1B仅只是某种过渡形态,那么,1B是有积极意义的。但是,从匈牙利的经验来看,如果基本上进入1B模式,那么客观上会有许多因素发挥作用,以使这种模式长期化、固定化。但是,理想的目标模式只能是2B而不是1B,因为现实生活已经证明,1B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1A的弊病和困难。
    其他与会外国学者在原则上一致肯定了科尔内教授的意见,认为中国改革的目标应当选择类似于2B的模式,但是,他们又补充了一些重要的论点。
    布鲁斯教授特别提到了以下三个方面。第一,经济改革一定要建立起中间金融机构,以期形成一个资本市场。这样的资本市场可以组织企业和部门之间横向的资金流动,投资资金的大部分要通过资金市场。第二,所有制必须多样化。多样化不仅指包括有集体、个体经济,也包括国有经济的多种形式,例如联合股份经济。第三,国家应保持对下述三个领域的强有力的控制:①投资过程。国家不应当是惟一的量重要的投资者,但应发挥充分的积极作用,以控制未来生产能力的结构。②收入分配。有效的收入政策应能达到两种目的,一是形成明确的社会收入的构成图式,二是使实际产出接近于可能的产出水平,达到合理的充分就业。③对外经济关系。这并不意味着要完全垄断对外贸易,但是一定要保证使国外的经济变动通过国家的中介引人到国内经济中来,特别是中国这样的经济,不应当经常处于受外部影响而发生波动的状况。
    来宾中年纪最轻的美国波士顿大学教授琼斯先生,发表了很为独特的见解。他的意见受到托宾教授等人的重视。琼斯教授说,从理论上说,中国的改革应当建立完整的市场体系,既包括商品、劳动市场,又包括资金、外汇市场。但是,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恐怕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中国的经济不应完全开放资金市场和外汇市场。其原因在于:①政治上的考虑;②经济结构的问题;③信息不灵通;④通货膨胀的威胁;⑤经济决策中酌情处理的必要性。由于上述互相联系的原因,如果资金流动完全是由供求决定的利率来调节,恐怕很难保证资金流向效益最好的地方。发展中国家之间,金融政策和财政政策的作用存在很大差别。在发达国家,如果要使需求降低2%,只要改变一点利率就够了,但在不发达国家,如果使用同样的手段,那么强度就需要是四倍或更多。在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是重要的调节手段,但在不发达国家只有很少一部分个人才会对所得税作出反应。因此,中国的经济改革应当形成开放的商品市场和劳动市场,而在资金和外汇方面,直接的数量控制仍将是必要的,这二者并不矛盾。由国家的中央机构直接控制贷款的发放,看来存在很大的困难,因为中国的企业数量太多,究竟通过什么机构采取什么办法来管理贷款,这是需要研究的问题。
    方法与步骤——改革能否设计、分阶段与“一揽子”。
    改革可以而且需要设计。来访的学者们认为,首先必须有一个较为明确的目标蓝图,舍此无从设想行动的步骤。但是目标的描绘不应该也不可能一开始就搞得很细,需要在实践中补充完善。科尔内教授风趣地说,关于目标的设计只需要几页纸就够了。
    经济改革是逐步前进还是一次解决问题?与会学者一致认为后者是不可取的。布鲁斯教授说,过去在对东欧改革进行总结的时候,他们得出一个结论,非一次性的彻底改革不能解决问题,这就是他所主张的“一揽子”改革的意思。但是,从1980年以来,他对中国的情况进行的研究却使他改变了原来的看法,中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很低,存在着许多比1A还落后的因素,因此,中国的改革只能循序渐进。
    但是,科尔内教授对“一揽子”概念有不同的理解。他说,“一揽子”办法并不等于一次解决问题,而是指多方面的配合。这实际上就是我们中国学者经常所说的配套改革。他分析,经济改革中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可以每日每时进行的改革(例如所有制形式方面),另一种则必须是一次又一次的配合行动,后者就是“一揽子”改革。科尔内反复强调说,像价格改革,很难设想不同时进行税收、工资、利率等等方面的改革和调整。对此,布鲁斯教授也持同样的看法。  改革的步骤或阶段很难作精确的设计,外国朋友们说,这是中国同行才能完成的工作。但是来宾们的发言从原则上肯定了赵总理在接见他们时提出的设想:首先要形成商品市场,然后再开放劳动市场和资金市场。托宾教授说,中国今后将会逐渐感到需要一个资本市场,即银行之外的资金市场。但是,现在不要急急忙忙地过分热心地考虑这个问题,更不必简单地模仿西方。在此期间,虽然中国没有一个完善的资本市场,但仍然有能力来发展宏观控制,进行经济改革。但是,银行系统的改革却应早日着手进行。西德前联邦银行行长埃明格尔先生认为,开放股票市场对中国来说,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都可能是不现实的。但是,可以先考虑建立起国家控制的债券市场,特别是国债市场,因为弥补财政赤字的最好办法不是以银行透支而是要发行国债,这是很紧迫的问题。  与市场的建立和开放紧密相关的问题是直接控制的取消。曾任英国首相经济顾问的凯恩克劳斯教授一直坚持这样的看法:英国战后统制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是逐步完成的。他说我们首先放弃的是商品价格管制和物资分配,然后放弃的是劳动就业分配,最后才放弃对外汇的管制。当然,放弃行政管制不等于放弃国家对经济的干预。托宾教授和布鲁斯教授在各自的发言中都肯定了这些经验对中国改革有一定意义。
    当中国学者问到微观改革与宏观改革能否在时间上分开进行时,外国同事们都持坚决的否定态度。
    双重价格与分块解决问题——合理性与限度。
    布鲁斯教授对双重价格很感兴趣。他说,生产资料的双重价格(即计划价格与市场价格),是中国的一个发明。其他社会主义国家都有过消费品双重价格的经验,即对同一种消费品实行配给价格和商业价格,二者水平不同。但是两种价格都是国家控制的。中国在生产资料领域也推行了双重价格,而且计划外部分国家不再控制,目的在于逐步扩大市场调节的范围。这种做法看来是有效的,但也产生了一系列必然会产生的问题。布鲁斯的结论是:双重价格是有用的办法,是一种桥梁,但有一个重要的条件,即不能存在太久。
    几乎所有的外国客人都怀疑把双重价格保持很久的做法。在他们看来,这个问题应该而且可以在近几年内解决。尽管没有人提出确切的时间限制。但是有些方面的改革却不能拖延,拖延下去,后果会很不利,价格改革就是这样。
    关于价格改革中按农产品和工业品,或消费品和生产资料来分块解决,还是以整个价格体系的同步变动来进行,多数人主张要考虑连锁效应,不能使分块的界限太固定。中国的改革是先从农产品、消费品开始的,工业生产资料大大落后,这种情况是独特的。科尔内教授经常强调各种产品之间价格的紧密联系,认为分产品分块调改价格弊病很大。多数经济学家同意这样的做法,即对不同产品价格控制的放松,应当以其市场供求的平衡程度为?根据。(5)经济“过热”弊大于利——存在内在机制。
    国外学者一致认为,今年上半年中国经济存在着一种严重“过热”状况。信贷过分扩大,重要原料、能源和交通出现短缺和紧张,导致许多产品国家牌价和市场价格之间差额巨大。经济“过热”的另一个表现是国际收支的急剧恶化。最令人不安的现象还表现在出现了工资物价的螺旋形上升,二者互相作用,交替上升,各个企业又攀比效尤,增发工资。大多数国家的经验是,这类导致通货膨胀的压力一旦听其存在下去,就很难加以制止。
    多数外国学者对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感到难以理解。科尔内教授就此做了专门的发言。他说,社会主义国家普遍存在着系统化的强迫化的增长。经济过热、增长过高是反复出现的现象,这既有数量扩张,又有投资饥饿。增长越快,越想更快,最后事与愿违。这种情况在匈牙利、在波兰和其他东欧国家都有许多教训。为此,科尔内说,他要满怀敬意地提出一个警告:过高的增长是有危险的。  科尔内教授列举了五种危险:①通货膨胀。一些低收入发展中国家,也许需要有一种通货膨胀使人们从梦中醒过来。但社会主义国家早已醒过来了,这样做等于给失眠者喝大量咖啡。②加剧短缺。中国的商品供应近几年大为改善,特别是食品。但是总的讲中国经济仍然是一个短缺经济,
    例如能源、原材料、建筑材料、耐用消费品、民用住宅等等供求差别很大。③改革倒退。过高的增长造成多方面的不协调,很可能导致一个与改革相反的结果,重新来一个权力集中。④很可能使真正的消费削减。经济过热,投资项目太多,工期延长,造价提高,需求过强,产品质量下降,最后不得不牺牲消费。⑤加剧部门不平衡。一些部门跑得太快,一些部门却越来越落后,比例关系恶化,结构不合理加剧。  来自西方国家的代表,与其说对增长速度敏感,不如说对过度需求更重视。他们感到目前经济状况的不良之处,是存在着很大的过度需求。凯恩克劳斯爵士和埃明格尔先生尖锐指出,在存在着过度需求的情况下,任何改革都很难实行。美国的托宾教授,开始时对中国人担心投资规模过大很不以为然。他说,投资多有什么不好?也许这是在美国那种长期的需求不足、投资不足的环境中生活所造成的印象。但是在听了科尔内教授和布鲁斯教授的分析之后,托宾先生很有感触。他在最后一天的会议上明确表示,中国必须控制信贷,必要时要直接控制投资。他认为中国当前应同时实行紧财政和紧货币政策。
    改革中要保持经济稳定——在经济手段不成熟时要毫不犹豫地使用行政手段。
    凯恩克劳斯教授为会议提交的论文是关于英国战后经济转轨问题的研究成果。文中特别强调转轨期间财政政策是最重要的控制手段。这是因为当时的英国经济对货币政策和利率的反应尚不敏感。中国目前的状况与当时的英国相比,对经济政策的敏感程度无疑更低,其提高过程也必然更为缓慢。
    为保证总需求与总供给的平衡,改革初期仍然需要保留相当一部分直接控制,特别是对银行贷款的控制。托宾教授说,既然中国的企业对利率的反应很迟钝,那就只能维持贷款指标或限额。信贷总规模控制在相当一段时间内不应该取消。其他学者还提到控制工资(包括奖金)总额的问题。但托宾教授认为,最好是控制工资的相对平均水平,而不是总额。
    布鲁斯教授谈到改革中的宏观控制时,提出一种设想,即一般说来要先运用货币政策手段,如果这些手段不能成功,那么可以再使用行政手段。为达到经济目标,不同的部门可以在不同的时期使用不同的手段。一些部门很可能在一定时期内仍需保留传统的手段,不能排除在中国的经济中,基础部门(例如原料、燃料)的直接控制要保留较长时间,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存在着一种危险,那些临时性的办法往往容易变成永久性的办法,这要尽力防止。
    托宾教授的设想有所不同,他认为可以考虑在保留直接控制办法的同时,开始运用间接控制办法,这就是某种双重性控制,以后逐步减少直接控制,加强间接控制。例如中央银行在保留信贷指标管理的同时,就可以建立和运用储备金制度,等等。
    喘息时机与不停顿的改革——当前应做的事情。
    专家们一致认为,中国前一阶段的改革在微观放活的同时,宏观控制的加强没有跟上,换句话说,有些管制在取消它们的条件还没有成熟时就过早地取消了。因此,正如托宾教授所说,目前需要一个喘息时机。但是所谓喘息时机,并不意味着要使改革停顿下来,而是要加紧宏观管理体制方面的改革,使间接控制体系建立和完善的步伐跟上改革形势的需要。
    综合各位学者专家的意见,在加强宏观控制方面应做好以下工作:①加紧设计银行体系,为建立真正的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制度准备条件。增强信贷约束,贷款必须按期还本付息。调整利率结构,控制住贷款增长规模。②重新加强对外贸外汇的行政控制。用间接的办法来控制外贸,建立一个均衡的汇率是必要的,但现在的条件还不具备。一定要严格控制进口、保证出口,不能放弃国家对引进外国资本的集中管理。③加强对工资水平的控制,已制定的奖金税、工资税政策一定要坚决保证实行。工资增长的速度必须低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速度。如果现在控制不住工资,将来就更控制不住。④一定要建立起强有力的监督检查体系,其中特别重要的是审计机构。审计机构不一定全是国家机构,应当发展某种社会审计组织。⑤对统计、会计、市场预测等信息部门要给予高度重视,没有及时准确的经济信息,宏观控制就谈不上。
    改革需要巨大的耐心、勇气——重新回到集权体制的可能性。
    社会主义国家的改革都遇到种种困难和阻力。布鲁斯教授分析,这些困难和阻力来自多方面,既有经济方面的传统因素,也有社会、文化、政治方面的因素。东欧各国的改革中,都经常出现某些社会力量来阻碍改革。因此,改革要取得成功是非常不容易的。
    科尔内说,中国现在的改革势头很好,但是可以肯定地说,改革不可能是一个平稳的过程,很可能出现反复和逆转。原因在于:①经济体制是相当复杂的,改革过程中一旦出现大的失误,就会导致经济生活的紊乱。当一个经济发生困难时,最好的办法是用行政手段来解决。②短期困难几乎可以说是不可避免的。而且在出现这种困难时,为稳定经济而采取某些临时性的行政控制手段也是应当的。但千万不能因此放弃长期目标。③政府庞大的行政管理机构是很难改造的。因为所谓行政管理机构就意味掌握着集中的权力,要让它们交出权力是相当困难的。要克服困难,避免倒退,最重要的是领导人的决心和意志。
    凯恩克劳斯教授、白特教授、埃明格尔先生,特别强调一个现实的危险,这就是改革的愿望和通货膨胀的压力之间尖锐的矛盾。如果不能采取严格措施压缩过度需求,改革继续深入的风险是很大的。
    但是尽管如此,来访的学者和专家们对中国的改革抱有极大的希望。正如托宾教授所说,中国比任何国家都有理由犯错误,但是中国是一张白纸,完全可以画出最美丽的画图,因此对中国也应比对任何国家更有信心。

Tags:郭树清,整体的渐进——论我国经济改革的目标模式和实现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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