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晓蔚 谢谦:深化农村金融改革 促进城乡金融和谐发展
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最重要的任务之一是要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尽快缩小城乡差距,在统筹城乡发展的过程中促进城乡社会的和谐发展。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必然离不开金融的支持。因此,构建和谐的农村金融体系显得非常重要而迫切。
虽然经过多年的改革与发展,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建设有了一定成绩,但仍有一些问题亟待探索和研究。
农村金融抑制现象严重,缺乏多样化的竞争主体和有效的竞争机制。城乡二元金融体系的长期存在造成了我国农村明显的金融抑制问题。农村金融市场和城市金融市场形成了一个割裂的不平等的市场,因为在这个市场里面资金缺乏有效的双向流动,在许多地方甚至可以说是一个从农村向城市输送资金的单向流动的金融市场,而鲜有城市资金回流到农村金融市场。这直接导致农村金融有效供给的严重不足,农村经济发展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对金融服务的诉求自然也就大打折扣。在成立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及农村信用社与中国农业银行彻底脱钩以后,尽管在农村金融市场上已经形成了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三足鼎立”的局面,再加上多种形式的非正规金融组织和活动,但它们之间并没有形成有效的竞争机制。农业发展银行不仅资金来源不稳定,而且资金运用效益低下,业务范围狭窄,很难全面发挥其政策性金融组织的作用。农业银行发展方向发生了转变,开始从农村转向城市,从农业转向工商业;邮政储蓄长期以来只存不贷;而各种形式的民间借贷属非正规金融组织,不受法律法规和政府政策上的鼓励与保护,且具有较高的金融交易成本。因此,农村信用社成了农村金融市场上惟一有效的正规金融组织。目前,农村金融机构之间缺乏有效的竞争、金融服务质量与效率低下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农村中小企业、广大农户贷款难现象。
农村金融市场化程度低,金融结构落后。我国农村经济以小农经济为主要特征,加之政府的过度干预,导致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化程度低,金融结构非常落后。首先农村金融体系结构单一,目前我国已形成了以农村信用合作社为主体、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为辅助,以地下钱庄等非正规金融组织充当补充的农村金融体系。从表面上看这个体系功能合理,种类齐全,但实际上缺少层次性,矛盾冲突多,农村金融服务功能弱,不能满足农村日益提高的金融需求,而且导致了农村金融机构资金配置能力不足,使农信社在农村金融市场上形成垄断。其次,农村金融工具种类单一,金融市场发展滞后。农村金融工具主要是以短期小额贷款为主,而且只能提供基本的存贷服务,农村金融创新能力不足,业务品种缺乏,服务方式单一,结算手段落后,难以满足多元化的金融服务需求。
农村资金严重流失,大量流向城市和非农产业。“亚洲金融危机”之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逐渐退出农村金融市场,中国农业银行在农村中的金融主导地位开始弱化,使得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成为农村主要的金融机构。但是随着合作社制度的变迁,合作社的互助共济性正在淡化,信用社为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服务的范围非常有限,经营自负盈亏,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商业倾向,使得资金向收益相对高的城镇或非农部门流动。加之农村信用社通过缴纳存款准备金、转存中央银行、购买国债和金融债券等方式引起的农村资金流失,使得真正需要资金贷款的农户难以得到金融支持,农村信用社离农民越来越远。而邮政储蓄将资金全部转存中国人民银行,直接流出了农村。再加上一些地区财政支农资金的被挤占挪用现象,名义上的支农资金实际不能到位,使得大量的资金从农村流向城市建设、非农产业等其他领域,造成农村金融资金的大量外流,导致农村经济发展的严重滞后。
农村民间金融活跃,缺乏政策及法律的支持和监管。农村民间金融作为一种古老的融资方式,在农村的金融体系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由于正规的金融机构的在农村供给不足,使得农村民间金融活动非常活跃。农村民间金融作为一种非制度化的体系,适应于农村传统的固有经济模式,再加之其形式的多样性和灵活性,已经成为农村经济融资的主要渠道。农村民间借贷在活跃农村金融市场、扩大农户生产经营资金来源、促进农村个私经济发展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我们也不能忽视其由于缺乏监管所容易引发的问题。首先,由于民间金融活动缺乏必要的管理和适用的法律法规支持,民间借贷风险大,容易引发债务纠纷。而且民间借贷具有为追求高盈利而冒险或投机的一面,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和危害社会稳定。其次,民间借贷利率比银行同期利率较高,一方面加重了农民和中小企业的负担,另一方面严重影响了国家利率政策的全面贯彻实施。
鉴于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存在的以上问题,需要全方位加快农村金融创新和体制改革步伐。
调整农村金融机构使命,引入竞争机制。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农村主要正规金融机构,应该充分认识到其服务“三农”的使命,适当对其现行业务范围做出调整。农业发展银行要根据农村市场上农民千差万别的需求,提供差异化、个性化、有深度的政策性金融服务,充分履行其政策性助农使命。农业银行可以成立专门的涉农贷款分支机构,利用自己熟悉农村市场、有大量现成网点的优势,为农村金融市场提供多层次、差异化、精准化的金融服务产品。而农村信用合作社要明晰产权关系,改革信用社管理体制,将信用社的管理交由地方政府负责,满足农民不同的金融服务需求。其次制定多种所有制金融机构准入条件,建立由自然人、企业发起的小额信贷组织,和正规金融机构一道建立一个多元化、多层次的农村金融体系,更好地满足农业发展进程中涌现出来的各种金融需求,最终形成一个充分竞争的农村金融市场。
政府要适当干预农村金融,同时也要放宽农村金融市场的准入门槛。鉴于农村金融市场中存在着一定的“市场失灵”,政府干预是十分必要的,但要把握好尺度,政府的干预仅仅是对市场的有益补充,绝不是替代市场发挥作用。我国政府在构建和谐农村金融体制过程中,要尽量减少行政干预,使金融机构成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积极保持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地位,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满足广大农民资金需求。在此基础上适度放宽农村金融的市场准入条件,开放农村金融市场,发展农村民间金融。民间金融具有设立方便、资金使用灵活、服务于民间等特点,应该成为农村金融体系的有力助手,解决一部分农村资金来源问题。
创新金融政策扶持体系,建立农村资金回流机制。建立农村资金良性循环机制,减少资金的外流,金融政策扶持是非常重要的。一方面要改变财政转移支付手段,建议地方财政部门每年将预算支农资金的一定比例用于对新增农业贷款特别是重点农业产业化项目融资贴息,以法律形式规定商业银行每年新增存款的一定比例投放到农业或涉农领域引导信贷资金向农业领域的流动。另一方面是加大邮政储蓄对“三农”的支持力度,缓解农村资金外流。
规范农村民间金融活动,加强金融监管。农村金融市场化改革要减少政府对农村金融干预以提高金融效率,不是放弃政府对银行和其他重要农村金融机构的监督和检查,相反,要加强对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力度,使政府由干预者转变为监督管理者。所以在适度放宽农村金融的市场准入条件,允许农村民间金融组织合法化的同时应该制定相应的民间金融法规来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其次,建立相应的中介机构,促使民间金融交易的正规性和安全性。此外,一定要建立相应的监管机制,对民间金融交易进行备案和监管,防止出现金融案件影响农村居民的正常生活和农村经济发展。只有这样才能够保证农村金融市场发展有一个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才能大量吸收社会资本和民间资金,拓宽农村储蓄转化为投资的渠道,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各项资金需求。
作者单位:河北大学/中国社科院财贸所
文章出处:中国发展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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