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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国英:深化改革是防止贿选的良方

http://www.newdu.com 2018/3/17 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 佚名 参加讨论

    近几年,村民自治在某些地区受到农民群众的重视,农民手中的选票的"含金量"提高了,相应地,贿选现象也发生了。有的地方的贿选达到了触目惊心的地步。如果贿选现象继续曼延,农村民主政治的发展将走入歧途。
    贿选是指候选人以金钱或其他好处做手段,影响选民的投票意愿,使选民将选票投给候选人自己。贿选有三个显著特征:第一,贿选者只给那些承诺给他投票的选民某种好处,而对其他选民不施以任何好处,有也不承诺是实施对公共利益的投资。第二,贿选者对选举过程进行某种监督或控制,以确保得到自己好处的选民给自己投票。所以,凡是发生贿选的选区,选举过程一定是不合法的。第三,贿选者在给选民施以某种好处时,采取秘密行动。
    在选举中,选民有没有"自由"交易自己投票意愿的权利?我认为法律不应该承认这种自由。诚然,贿选者在给以选民某种好处以后,选民的确有可能是"自愿"地给贿选者投票的,也就是说,选民与贿选者之间的交易是一种"自由交易"。但是,法律不应该保护这种自由。在文明世界,不是一切都可以自由交易;人身不能交易,人的器官不能交易,选票也不能交易。文明世界的法律对这类"自由"的限制,实际上是对弱者的保护。立法者应该对此有清醒的认识。
    除过这种"自由"的贿选交易外,这样一种假贿选、真强制的恶势力压迫也值得注意:有的贿选者开出低"价"收买选票,贿金之低只有象征意义,行贿不过是给选民传递一种压力,背后以暴力相威胁,逼使选民给自己投票。这种行为更需严厉打击。
    发生贿选,说明老百姓手中的选票有了分量,这是一件好事。但贿选本身却是村民自治发展中的一种不健康的现象,应该通过法律行动加以限制。需要思考的问题是,为什么在中国村民自治起步阶段就发生贿选?这种现象会不会愈演愈烈?
    按照经济学的思想,如果贿选者和选民之间的交易成本以及选区中公共事务中的交易成本为零,贿选是不会发生的。但贿选的确发生了,这说明我们的乡村社会存在贿选的条件。
    从贿选者这方面说,行贿的目的是为了自己获得更大的利益。如果贿选者能够控制选举过程,不惧怕贿选行为受到法律的制裁,并在当选有办法利用自己的地位获得足以补偿贿选时的投入,那么,他选择贿选的办法进入政治领域就会受到鼓励。
    从选民这方面来说,他愿意以选票换得眼前的利益,也是需要条件的。如果选民对当选者为自己提供多大的利益没有信心,或者他过分看中眼前收入,他就有可能出卖自己的选票。如果选民对当选者可能发生的渎职、损公肥私等行为有估计,但缺乏监督当选者的能力和条件,他出卖自己的选票就会得到鼓励。
    以上两方面条件如果存在,贿选的"自由交易"就发生了。大体上说,由于我国农村存在下述现实,以上选民和贿选者的利益盘算都是有"道理"的。我国农村干部的确权力很大,特别是他们控制了土地的分配,使权力的含金量很大。越是经济发达的地方,土地资源的价值越大,人们越有可能追逐权力,贿选也越有可能发生。农民总体上比较贫穷,抗御各种生存风险的能力很弱,比较注重眼前利益,所以使贿选者不会支付很高的贿选成本。同样由于农民的贫穷,以及农民缺乏组织资源,他们事实上很难对乡村干部进行监督。还有其他一系列的制度弊端,也使得农民对自己手中的那张选票的含金量大大低估了。这些问题不解决,贿选现象将会愈演愈烈。
    治病要治标,也要治根。在短期内,要采取一些治标措施。主要办法是:
    第一,要下决心落实《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特别要保证选举程序的公正合法。从我对各地的调查看,用"流动票箱"投票是普遍的做法,这给操纵选举提供了机会。一定要坚持召开选举大会,设置秘密划票间,集中唱票,当众公布投票结果。要采取具体措施保证合法程序的落实。
    第二,确定合适的选举时间。建议将选举时间定在春节期间。各地农村都有大量打工青年,他们不在家,选举更容易被操纵。农村青年普遍参与选举会增大贿选成本。
    第三,修订相关法律,对贿选行为做出明确界定,并制定相关的处罚条款。
    从长期看,要解决贿选问题,必须有大的改革动作,消除贿选产生的社会条件。主要的办法是:
    第一,促进经济发展,提高农民收入水平,以提高贿选的成本,使农民不再会因一条香烟、二三拾元人民币出卖自己的选票。这也是老生常谈了。
    第二,大大缩小农村干部的权力,使农村干部的权力只限于十分必要的公共事务。为此,一定要创造一种制度,把支配土地资源配置的权力从干部们手中剥离出来,交给市场支配,使农民成为土地的主人。要发育农民的各种合作组织和专业协会,把一些公共事务交由这些组织处理。
    第三,一定要解决"两委关系"问题。必须使农民选举产生的村委会干部有独立行使必要权力制度环境,以大大提高农民手中选票的"含金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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