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志雄:财政资金诱导下的新增农贷应更多考虑分配的公平性
据新华网北京10月11日晚的消息,财政部11日发布消息说,要在2009年开展的试点基础上,扩大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试点范围,从今年起新增河北、辽宁、吉林、江西、山东、湖北、广西、四川、陕西、甘肃等10省(区)开展试点。这是财政部代表国家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采取财政措施调动金融机构支农积极性,缓解农民、农村贷款难的措施之一。
为此,财政部于9月25日发布了《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试图规范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措施的具体办法,建立和完善财政促进金融支农长效机制,支持“三农”发展。根据这一《管理办法》,财政部门对县域金融机构当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5%的部分,按2%的比例给予奖励。对年末不良贷款率高于3%且同比上升的县域金融机构,不予奖励。奖励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分担。《管理办法》还明确了县域金融机构的范围是指县(含县级市,不含县级区)辖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不含农业发展银行)在县及县以下的分支机构。
鉴于农民贷款难的事实,对于长期从事农村发展,特别是对农村金融问题有研究和观察的人来说,一定都会对这一措施给予积极和正面评价。所以,在这方面不再赘述。但是,从更好地发挥对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实行奖励政策作用和功能的角度看,结合当前农村金融的实际情况,有两点是值得注意的。
首先是要防止出现农村信贷资源进一步地“大企(农)依赖”并由此导致农村信贷的“精英俘获”问题。这个说法源自人大农发学院的温铁军教授。应该说,在信贷资源、农村资金严重短缺条件下,出现这种局面有其必然性。这种必然性既源于金融制度本身同时也与“资金总是会向报酬回报率高的人和地方流动”规律密切相关。但也毋庸讳言的是,出现这种状况的结果,必然是农业经营项目、小农户(特别是贫困户)难以获取足够的资金来发展自己。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的目标是鼓励在县以下的各类金融机构更多地向农业项目和农户发放更多的信贷资金。作为财政措施,应该惠及更多的人群,因此由财政资金撬动的信贷资金也应该惠及更多的农村群体,尽量减少常规金融信贷资金的不合理走向。
其次,要防止地方政府将这部分新增贷款用到看似“利农”实则并非为农民所急需的项目和用途上去。这种倾向实际上在很多地方都有苗头。最近到一个地方去调研,在问到农村金融情况时,当地干部告诉我,农村金融的实际情况在当地较好,金融机构也比较配合当地政府的工作,农民获得贷款的比例也较高……但仔细一问,情况并不完全和政府官员的说辞相一致。实际情况是,当地推行村庄并迁、农民上楼。农民在地方政府确立的地方去盖新房时,地方政府可以帮忙在银行获得数万元的住房贷款(为此农发行的官员也对我发泄对地方政府做法的不满,但因在人家的地盘上,同时因为错综复杂的关系又不得不这样做!)。纯粹从金融的角度看,这里有两个问题,一是只有那些符合政府意愿的农民(在指定地方建房才有贷款,正常的、在非指定地方建房则不能享受此优惠)获得了贷款,排斥了另一部分农民(同样是建房)的贷款权,不符合金融自由和公平原则;其二是,贷款用途问题。农民在有贷款资金的情况下,可能其在生产、消费(包括住房)等多重用途项目中的使用优先序是存在差别的,这种政府强制使用用途的信贷发放方式虽然从农民获得了信贷资金这个最低级目标上对农民有一定的意义,但从根本上解决农民自由意志下的信贷资金短缺问题,可能并无助益。
仍然是从“财政”的公平意义上说,希望财政奖励政策引导下的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分配能够尽量避免上述不完全合理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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