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建国:加强行业自身建设是决定性因素(8月11日)
——学习《若干意见》的几点思考
《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出台,是保险业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事件,对提高社会各界对保险业功能作用的认识、破除保险业发展的政策束缚、提升保险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战略地位,将起到积极而深远的影响。放到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政府职能的大背景下看,《若干意见》的出台更显现出独特意义。一方面,它是我国市场经济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保险是市场化的风险管理和风险转移机制,保险的作用发挥得是否充分、保险业的发展水平怎样,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市场经济的发育程度。1979年国内保险业恢复时,国有企业的损失补偿全部由财政负担。如今保险这种市场化的手段已在很多领域有了广泛应用,2005年各项保险赔付达1136.65亿元,保险业在经济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发生了深刻变化,已成为一个重要的行业。我国保险业改革开放以来二十多年的发展史,深刻反映了市场经济的发展,《若干意见》对保险业保障经济稳定运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优化资源配置等作用进行了高度评价,表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正在走向成熟。另一方面,它是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标志。运用市场机制和手段来提高行政效能,是政府创新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思路。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对保险业的认识更加清晰,特别是对保险业“社会稳定器”、“经济助推器”作用的认识更加深入。如矿难事件促使地方政府开始借助保险优化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医疗改革使政府意识到大病保险的社会价值,城市化促进政府关注失地农民保险问题,等等。很多政府开始主动利用保险转移风险,减轻政府财政和事务负担。如湖北省政府和武汉市政府近年来拿出了专项资金为消防官兵、外出务工人员、环卫工人等办理商业保险。
《若干意见》的颁布,为保险业的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政策机遇,为保险业的快速健康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外部条件。然而,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外因是事物发展变化的条件,内因则是决定因素,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难得的机遇和条件能在多大范围、多大程度上转化为保险业现实的发展动力,主要取决于保险业自身能否正确地把握形势、用好政策,加快改革发展步伐。
统一思想是前提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贯彻落实《若干意见》的首要任务,就是进一步提升全行业的认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十条”精神上来,增强加快改革发展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
一是要准确把握保险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定位。《若干意见》明确指出:“保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具有重要作用”。这些重要论述,从理论和实践上解决了保险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定位问题,将保险业的功能和作用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我们必须在这个定位上看待保险、发展保险,决不能就保险论保险。
二是要坚定正确的行业发展方向。《若干意见》对保险业为什么要发展、为谁发展、怎样发展和发展一个什么样的保险业等重大问题作出了科学回答,体现了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保险业发展的实践也证明,必须把保险放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始终坚持把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作为行业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解决保险业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求不相适应的矛盾,保险业自身才能获得更大的发展。
三是要增强行业的社会责任意识。保险公司作为一个企业,要对上级公司和股东负责;同时它也是社会的一个细胞,必须履行好社会责任。保险业从产生、发展到壮大,始终和分担风险、扶危济困联系在一起,其特有性质决定了保险经营是社会责任和市场化原则的统一,本身是一个充满爱心、十分高尚的行业。因此,保险机构要把社会责任作为企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弘扬“服务大局、勇担责任、团结协作、为民分忧”的行业精神,用良好的服务、良好的效益、良好的形象来回报政府和社会的关爱。
夯实基础是关键
基础不牢,地动山摇。贯彻《若干意见》精神,保险业必须苦练内功,夯实行业发展基础,提升服务经济社会的能力。
一是要毫不动摇地坚持科学发展观。要从发展理念和原则上把保险业从粗放式的经营模式切实转到节约、集约型的发展模式上来,坚持业务增长的速度与质量并重、保险资源的开发与保护并重、竞争与协作并重、城市与农村市场开发并重,努力实现有效发展、可持续发展、行业共同发展和区域协调发展。转变保险业增长方式有赖于深化改革,当前的重点是要进一步改革经营机制。要通过不断完善产权结构,实行规范的公司治理;要努力建立起高效的市场化资源配置机制和扁平化的管理体制,提高经营管理效率;要重视核心发展能力和核心竞争能力的不断提升,促成专业技术、专业人才最大范围的发挥作用。
二是要牢牢把握诚信生命线。始终把诚实守信作为保险业的安身立命之本,发展壮大之基,逐步构建政府监管、公司内控、行业自律、社会评价和舆论监督多层次的保险信用体系。要加强诚信教育,培育诚信文化,使诚实守信成为全行业的自觉行动。要强化失信惩戒机制,严肃惩处误导欺诈、拖赔欠赔、弄虚作假等失信行为。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诚信建设中的作用,不断加强行业自律。要定期开展诚信评议并依法公布评议结果,加大保险业诚信建设的群众参与程度和舆论监督力度。
三是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若干意见》内涵十分丰富,在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内都是指导保险业改革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因此在贯彻“国十条”精神中,既要立足当前,尽快取得实质性进展,又要着眼长远,建立起长效机制。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从制度层面打牢基础,把《若干意见》的各项要求以制度形式固定下来,把贯彻《若干意见》同修改完善保险业发展规划和《保险法》紧密结合起来。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在保险市场准入、保险经营风险管控、保险市场行为和偿付能力监管、保险行业的标准化建设等方面,坚持国际惯例和我国实际有机结合,在认真研究论证的基础上,修改完善、重新制定一批规章制度,确保保险业改革发展的各个环节都有章可循。
四是要夯实保险业的管理基础。最重要的是加大各项管理规定、内控制度的落实力度。各级高管人员必须带头遵守各项制度和规定,严格照章办事,维护制度的权威性;要经常性地监督检查制度的执行情况,增强制度的约束力;要加大对违反规定行为的查处力度,做到令行禁止;要自觉接受各方面对自己遵守和执行制度情况的监督,真正使制度成为大家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要通过完善制度和提高制度执行力二者并举,从根本上防范保险业经营风险,提高保险业管理水平。此外,要注重保险业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在市场主体发展较快的情况下,对公司铺设网点要有明确要求,达不到标准的不允许开业。
自主创新是重点
创新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行业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若干意见》的出台,本身是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上的制度创新。保险业只有坚持自主创新的发展道路,才能落实好《若干意见》要求。从当前实际看,保险业创新不够的问题比较突出,表现为保险产品、市场、客户、竞争手段和销售渠道都比较单一、陈旧。从产品看,主要靠几个老产品,财产险70%以上的保费都集中于车险,一旦车险有风吹草动,整个市场发展都会受到影响。寿险产品的同质性很高,占保费大头的分红类产品大同小异,一旦资本市场发生变化,市场将显著波动。各公司的业务领域主要集中在大中城市,县域农村市场尚未得到有效开发,导致竞争成本越来越高,业务发展越来越难。各公司争夺客户的重点是现有客户,拓展新客户的办法不多,导致客户的要价不断攀升,直接加大了公司经营成本。竞争主要还是依靠价格手段,技术和服务的作用没有充分体现。销售上主要靠公司直销,个人代理人一定程度上也被当作公司员工进行管理,同专兼业中介机构开展的只是浅层次的合作,电话、网络等新型销售渠道尚未形成气候。综上所述,自主创新能力不足,已成为保险业快速健康发展、有效落实《若干意见》精神的瓶颈,必须加以改变。
一方面,要明确创新的重点。首先,针对目前产品开发与市场需求脱节,产品“大一统”,没有考虑区域和城乡差距,盲目照抄照搬,无法满足群众需求的问题,加大产品开发力度。其次,要统筹售前、售中和售后服务工作,拓宽服务领域,推出各种附加服务、增值服务、延伸服务的措施。第三,要进一步加快发展各销售渠道的业务,特别是加强专业代理、兼业代理、个人营销渠道、电话网络营销,做到各渠道业务齐头并进。
另一方面,要完善有利于创新的机制。要建立激励机制,将创新纳入经营和监管工作考核体系,注重发挥基层机构贴近市场、熟悉业务、了解群众需求的优势,提高创新效果。要建立保护机制,针对创新成果易于被复制、被模仿从而影响创新积极性的问题,出台相应的保护政策。要形成创新合力,强化企业在自主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创新体系。
队伍建设是核心
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一定意义上讲,《若干意见》落实的效果如何,主要取决于保险队伍的素质。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对保险从业人员特别是各级高管人员的教育培训,完善选人用人机制,规范人才流动秩序,大力提升队伍的思想和业务素质。
一是要加强党的建设,保持全行业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增强战斗力。保险业发展前景广阔,创新没有止境,关键是要做到与时俱进,其核心是全体共产党员要保持先进性。保险业必须进一步加强党的建设,把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真正落实到改革发展的各项工作中去,切实增强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在推动保险业改革发展中的战斗力。
二是要加强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弘扬行业精神,增强凝聚力。保险是一个十分光荣、高尚的事业,必须把它做高尚,让更多有志于保险业的优秀人才汇聚其中。当前的关键,是要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使全体从业人员切实做到以诚信为荣,以失信为耻;以依法经营为荣,以违规经营为耻;以共同发展为荣,以恶性竞争为耻;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荣,以损害消费者利益为耻,努力实现保险业规范发展、共同发展、和谐发展。
三是要加强法制教育,强化依法合规意识,增强执行力。任何行业离开法制来谈改革发展都是不可能的。只有借助于法律的强制作用和严肃性,使各种行为规范化,才能为行业繁荣奠定基础。从保险业改革发展实践看,很多问题都是因为有法不依造成的。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强法制教育,努力使保险员工人人知法、懂法、守法;切实增强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的执行力,对业内的“害群之马”依法坚决予以清除,纯洁保险队伍。
四是要加强专业技术教育,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增强创造力。要大力建设专业技术学习培训网络,为不同类型的员工提供多种形式的学习培训机会,健全在岗培训制度,着力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增强员工的创新意识和能力。
强化监管是保证
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为行政管理和监管部门,不断提高引领保险业发展和防范保险业风险的能力,是“国十条”精神贯彻落实的有力保证。当前的重点,是要在统一标准的基础上,切实抓好对保险市场的宏观调控,促进保险业又快又好发展。
一是要统一市场准入标准。除了统一保险主体准入和退出标准外,对重点险种的费率、费用率也要坚持相对统一的标准。特别是在目前保险市场环境还不健全且主体迅速增多、竞争加剧的情况下,对保险产品的费率、费用率管理可适当借鉴银行利率管理办法,规定最低费率和最高费用率标准,促进竞争重点从价格转到服务和技术上来,遏制屡禁不止的价格战,防止保险公司承保责任过大而导致偿付能力风险、最终损害投保人利益的问题。国外在产品准入上的一些经验可以为我所用,如日本就规定:火灾、车辆等保险的纯费率为统一标准。前不久我国出台的交强险制度和车险新条款,一定程度上实现了车险费率的统一,从执行效果来看也较好,有效促进了整个财产险市场的发展。
二是要统一对公司的评价标准。对各公司的评价既不能只看保费增长,也不能只看利润高低,必须在综合考虑速度、诚信、规范、效益、可持续发展能力等因素的前提下,出台一套完整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评价指标体系,根据这一体系定期进行测评,并把测评结果作为实施对保险机构分类分级监管的重要内容,对经营不讲诚信、风险较大的公司重点监管,不间断地检查;对经营诚信规范、发展健康较快的公司,可以出台一定的免检政策。
三是要统一监管处罚标准。对保险市场上的违法违规问题,对保险公司经营行为方面的问题,要进行系统的研究,在科学总结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经验的基础上,统一监管处罚的标准,适度减少各个部门、各派出机构的自由裁量权,增强监管行为的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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