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刚等:不宜高估理财新规对股市的短期影响(10月10日)
银保监会在节前(9月28日)发布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理财新规”)。据报道,长假期间,已经有多家银行响应理财新规,下调了理财产品门槛。关于理财新规会如何影响资本市场的讨论也颇为热烈。
此次正式发布的“办法”与7月的征求意见稿,在总体原则和整体内容上没有大的变化,与“资管新规”保持原则一致,但为保证理财新规的平稳实施,提高具体条款的针对性和准确性,在一些细节方面做出了调整。理财新规的适用范围为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银行成立理财子公司后进行的理财业务将有待银行理财子公司业务规则出台。
维护监管一致性,回应市场关切
理财新规延续了征求意见稿中对投资者保护、登记管理、合规管理、净值化管理等绝大多数内容的要求,同时在流动性管理等方面对公募理财产品、私募理财产品做出了分别要求,在穿透管理、销售管理等方面的细节问题上做出了调整,对市场关心的投资范围、结构性存款、QDII投资、过渡期安排等相关条款的要求更加明确。具体如下。
第一,在流动性管理、压力测试、认购赎回方面,针对公募理财进行要求,取消了对私募产品的要求;在信息披露方面,按照公募和私募理财产品的分类,分别要求,保持与其他机构的资管业务和产品的监管一致性。
(1)将对开放式理财的流动性要求改为对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的要求: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应当持有不低于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
(2)压力测试也针对公募理财区别对待,不再要求所有理财产品进行压力测试的频率。针对每只公募理财产品,压力测试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出现市场剧烈波动等情况时,应当提高压力测试频率。
(3)将征求意见稿中对开放式理财认购赎回的规定在正式稿中改成仅对开放式公募理财的认购赎回要求。
(4)信息披露要求按照公募理财和私募理财分别做出规定,不再按照征求意见稿中按照投资形式、运作方式的分类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投资范围上,明确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包括ABN)属于理财产品投资范围。银行理财产品可以投资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
第三,销售管理进一步细化,理财新规的附件《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要求》专门对销售管理做出详细要求,并要求设立私募理财销售的投资冷静期,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在私募理财产品的销售文件中约定不少于二十四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在投资冷静期内,如果投资者改变决定,商业银行应当遵从投资者意愿,解除已签订的销售文件,并及时退还投资者的全部投资款项。
第四,在对机构投资者向上穿透的要求上有所放宽,删除了征求意见稿中不得通过嵌套等方式直接或变相引入个人投资者资金的表述,改为“其他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商业银行应当按照穿透原则,有效识别资产管理产品的最终投资者”。
第五,过渡期要求与“资管新规”及人民银行对资管新规的进一步通知要求保持一致。过渡期至2020年12月31日,过渡期结束后,对于因特殊原因而难以回表的存量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未到期的存量股权类资产,经报监管部门同意,商业银行可以采取适当安排,稳妥有序处理。
第六,保本理财产品按照结构性存款或者其他存款进行规范管理,并明确关于结构性存款的相关要求,将结构性存款纳入银行表内核算,按照存款管理,相应纳入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保费的缴纳范围,相关资产应按规定计提资本和拨备;银行开展结构性存款业务需具备相应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衍生产品交易部分按照衍生产品业务管理等。下一步,针对结构性存款业务,监管部门还可能会制定更为细致的监管规则。
第七,明确理财新规不会对现有的QDII业务产生影响。在附则中,要求银行开展QDII业务应具有相关业务资格,参照理财新规执行,并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大致来看,理财新规正式稿的微调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出于监管一致性以及和资管新规保持一致的考虑,对部分条款进行分类、细化;二是回应市场关切的问题,做出进一步的明确,以稳定市场预期,保证理财新规的平稳有序落地。
此次理财新规的监管原则与资管新规保持不变,整体的内容较征求意见稿也未有大幅调整,但在细节上就各界提出的合理意见做出了相应的明确和调整,比如,对投资范围等做出了更明确的要求,在投资者保护、销售管理、信息披露、合规管理、结构性存款等方面有所强化,但在过渡期安排、向上穿透的程度等方面较征求意见稿有所放松,缓解了表外回表任务较重的商业银行的压力,有利于理财新规的平稳落地和有序实施。在分析细节变化的同时,必须看到,资管新规关于打破刚兑、穿透管理、禁止资金池、禁止多层嵌套、限制非标等基本要求在理财新规中一一得到体现和落实,银行理财从“类存款”转向标准资管产品仍是确定的方向,从这点看,银行理财转型仍“长路漫漫”。
此次理财新规暂没有接纳进一步降低理财产品销售起点、不强制要求个人首次购买理财在银行网点进行面签、扩大销售渠道、将依法合规符合条件的私募投资基金纳入理财投资合作机构范围、允许发行分级理财产品等意见和建议,而是将这些内容放到《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中进行规范,这意味着,银行理财的发展方向、行业定位的明确还有待理财子公司监管规则的最终落地。
投资者偏好等因素将制约银行理财投资股票基金
对市场较为关注的理财资金投资股票的问题,正式稿延续了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即允许公募和私募理财产品投资于各类公募证券投资基金。
在新规以前,银行私募理财产品可以通过两种渠道间接投资于股票,一是投资和股票相关的公募基金;二是通过券商资管计划、信托计划等资管产品,间接投资于股票。而公募产品则不能直接或间接投资于股票,投公募基金也仅限于货币型或债券型基金。
理财新规允许公募理财经由公募基金间接投资于股票,是在统一不同资管行业监管标准的大背景下,对银行公募理财投资范围的放松。考虑到在理财子公司成立之前,理财业务和银行表内业务之间的防火墙未完全建立,因而采取了通过投公募基金间接投资的方式来实现一定程度的风险隔离。在理财子公司成立之后,作为完全独立运作的资管主体,其发行的公募型股票产品应可以直接投资于股市。
总体上看,理财新规对银行理财产品投资范围的放宽,主要是着眼于资管行业的长期制度建设,以统一不同资管行业的产品性质、投资范围和监管标准为主要指向,与股票市场的运行现状并无直接关联。而且,从短期来看,对股票市场的直接影响也不宜高估。
一是银行理财对股票基金的配置需求有限。允许银行理财投资公募股票基金只是给银行理财间接投资于股票市场提供了一个新的通道,不等于银行理财一定会进行大规模的配置,理财资金是否入市还取决于银行投资股票基金的意愿和能力。
从实际情况看,银行理财客户的整体风险偏好不高,存量部分的银行公募理财在属性上也更接近于固定收益类产品。在这个大前提下,银行理财资金中可用于股票(或股票基金)配置的需求不会太高。从增量角度看,在银行体系内运作的情况下,考虑到可能的声誉风险,即使不存在刚性兑付问题,银行发行股票型公募产品的动力也不会太高。所有这些,都意味着在短期内,银行理财对股票投资的需求不太可能有大幅度的上升。
二是银行公募理财投资于股票基金仍面临集中度要求。允许银行公募理财投资于公募基金,实际上是将公募基金当成一种标准化证券而不作进一步的穿透,但仍需要遵循对单一证券投资的集中度要求。根据理财新规的规定,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或者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证券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每只公募理财产品持有单只证券或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理财产品净值的10%;2.商业银行全部公募理财产品持有单只证券或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或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市值的30%;3.商业银行全部理财产品持有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集中度限制,对可投资于公募基金的理财资金规模也会形成一定的制约。
三是银行理财对股票(或股票基金)的投资还要取决于理财购买者的风险偏好。在打破刚兑的大前提下,理财产品的最终风险由投资人承担,这意味着,理财资金有多少能进入股市(不管是经由公募基金的间接投资还是以后理财子公司直接投资),最终都取决于投资人对高风险产品的需求。在目前的市场环境下,这种需求显然不能算旺盛。
总体上,从长期来看,放宽银行理财的投资范围,对统一资管行业监管标准、提升银行理财竞争力,以及满足理财投资人的多元化需求,均有着积极意义。此外,银行理财(以及未来的理财子公司)作为一类新的机构投资者,以更合规、透明的方式参与股票市场投资,对促进直接融资发展和优化我国融资结构,也可能产生深远的影响。不过,在短期内,受制度调整、人力储备、投资者偏好以及市场环境等因素制约,不宜夸大其可能对股市带来的短期效应。(作者:曾刚、栾稀;作者单位: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等;载《21世纪经济报道》2018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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