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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推行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思考

http://www.newdu.com 2018/3/8 《商情》2013年第09期 白敏 参加讨论

    【摘要】酝酿达6年之久的上海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方案今年1月已经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政府在主要内容上达成了一致意见,初步方案已经确定。在老龄化不断加剧的今天推行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势在必行。本文通过分析推行递延型养老保险过程中产生的影响及存在的阻碍提出建议。
    【关键词】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建议
    一、推行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影响
    (一)对于个人的影响
    由于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是投保人在税前列支保费,在领取保险金时再缴纳个人所得税。随着物价水平和个人收入的不断提高,我们个人所得税的压力与日俱增,通过税前列支保费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个人纳税负担,改善生活质量。
    为自身的养老风险提供保障,提高老年生活水平。国家给予购买养老保险产品个人的税收优惠,是一种政策上的鼓励,旨在鼓励居民购买养老保险,提高自我保障能力。
    (二)对于保险发展的影响
    个税的优惠大大提高投保积极性,促进了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据测算,以月缴600元保费为例,上海每年至少因此增加34.56亿元。延税金额仅占2011年上海个税的1%左右。推行税收优惠养老保险对于保险公司及整个保险行业来说是新一轮的发展。
    扩大我国养老保险的覆盖面,对于完善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有重要意义。
    (三)对于社会发展的影响
    随着人口老龄化加剧,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提高我国退休人员收入水平,保障他们退休后的生活质量和水平,促进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和谐。
    二、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推行过程中存在的阻碍
    1.产品特征与目前的税法体制相抵触。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个人补充养老保险补助税前扣除之内。以及其他多个个人所得税征收的文件中都表示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2.收入的逆向再分配,加剧贫富差距。由于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使得收入高的人反而缴税低,形成收入在城市与农村之间的逆向再分配。我国低收入者可能达不到减税基础,无从享受税收优惠,而对于高收入者,这无疑又是有效的避税工具,不能保证低收入者的基本养老保障,不利于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发展。
    3.减少政府税收,冲击税收征管体系。对于老百姓来说,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意味着税收优惠和养老补助,但对于财政部来说,税收收入将会减少。除此之外,成功推行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是与完善高效的税收征管能力密不可分的,如何强化我国税务机关的征管能力,协调保险公司与政府的职责职能,也是非常重要的课题。
    4.流动就业人员难以得到保障。由于我国企业年金主要集中在大型的国有企业,职工工资水平高,企业资金雄厚,因此拥有较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而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是建立在企业年金的制度之上,因此流动工作人很难享受到个税递延的优惠,如何有效地为流动工作人员提供基本养老保障成为难题,而他们正是对该保险最为需求的人群。
    三、对我国推行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建议
    1.财政收入对于低收入群体进行直接补贴
    目前的个税递延型养老险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对现阶段职工个人所得税一定比例或一定额度的免除,为考虑到低收入劳动者的利益问题,不仅未能消除我国贫富收入差距问题,还扩大了不同群体之间的养老保险差距,也就是把生活水平差距扩大到了老年时期的生活。
    近些年来,我国财政收入处于不断攀升的状态,切增长速度较高,完全有能力支持个税递延政策的实施,用财政收入对低收入群体进行直接补贴,压力也不会很大。
    2.建立“中人”的补偿优惠政策
    社会基本养老险的“中人”是指在《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1997年)实施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后退休的参保人员。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政策对于在出台前已经参加工作的这部分职工来说受惠程度太低。他们已经为国家的建设和发展做出了很多贡献,而如果政府不出台相关的“中人”补偿优惠政策,那么这部分人的利益就会直接受损,不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通过借鉴社保和企业年金中补偿“中人”的具体办法,并结合对“个税递延”方案的情况,在建立对“中人”的补偿优惠政策时,对于选择“减免所得税”政策的劳动者,采取在一定年限内,提高在税前列支保费额度的方式较为合理,即提高他们的免税额度;对于选择“政府直接补贴”的劳动者,应在一定年限内,提高直接补贴额度。但具体的补贴额度和免税额度仍需要做进一步的深入研究。
    3.确定保费缴纳方式、纳税方式
    保费缴纳涉及投保人、保险公司、税务机关等多个主题,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主要依靠单位代扣代缴,因此投保人所在单位也成为参与主体之一。在目前的制度框架内,为保证延迟的个人所得税收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建议由投保人所在单位统一代扣保费,在保险公司的帮助下收集整理投保人的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和延税信息等。
    纳税方式有一次性纳税和分次纳税两种方式,后者使得参保人获得更多的应交税款时间价值,但进队分次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具有可行性,对于一次性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不利,公平性不足。因此,建议参保人进入领取期后,保险公司将相关信息报送主管税务机关,有主管税款机关计算递延税款总额,一次性交清全部税款。
    4.加强监督管理
    为保障政府税收收入的安全性和稳定性,防止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成为逃税、漏税的工具,税务部门要对参与过程进行监督管理,主要包括参与许可、税务信息核对与计算、征收延迟税金等。为保障投保人选择权、知情权方面年的权益以及养老基金安全性,保险监管部门要对销售过程、产品类型、信息披露、养老基金的资金运用管理、偿付能力等进行有效监管。
    参考文献:
    [1]邹鑫.关于我国推行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探讨[J].保险职业学院学报,2012.8.
    [2]郭林林.人口老龄化背景下我国个税递延养老保险试点应注意的几个问题[J].哈尔滨金融学院学报,2012.12.
    [3]高嵩.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只欠东风”.中国保险报,2013.1.
    [4]周建再,胡炳志,代宝珍.我国商业养老保险个税递延研究——以江苏省为例.保险研究,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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