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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研究

http://www.newdu.com 2018/3/8 《商》2013年第05期 马丽华 参加讨论

    摘要: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形势的大发展、大变化,我国居民收人不断增加,人们生活水平日益翻新,人民群众的消费支出占总收入的比重大幅提高,个人所得税制虽然进行了改革,但实施一年多来还是暴露出一些突出问题。如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具有不平衡性、隐蔽性、临时性、流动性,税收监管难度大;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对于没有固定工资收入,只是通过在某地获得一次劳务报酬的低收入者,对比工资薪金收入纳税确实存在税负偏重的问题;纳税人对税法的不遵从行为造成税收收入大量流失,征纳之间的矛盾和纠纷不断升华,税收执法风险和社会隐患不断产生。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自行纳税申报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的实施现状
    我国公民依法纳税的意识比较淡薄,税务部门征管力量不足的现状,为了有效征管采用了以代扣代缴为主,纳税人自行申报为辅的征收方式。现在,个人收入的多样,致使现金收入频繁化,个人所得税征管力量严重不足,有数据表明,我国个人所得税日常征收中,主动申报纳税率不足10%。
    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两种征管方式。我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人员主要是收入较高行业和单位的管理人员,这也往往是基于国有大型企业年终考核制度约束,致使这项任务不得不完成的情况下会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对于个人投资者、私营业主、个体工商户、中介机构从业人员、部分文体工作者、外籍人员就没有很大的约束力,单凭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意识是远远不够的。如现行个人所得税在房屋出租收入上采用以票控税为主,但现实房屋租赁特别是对个人的租赁大多不开具发票,导致这类个人所得税收入的漏征漏管和税款流失。现实工作中我国税务机关每年都要对每一片区的税收管理员下达收入12万元纳税申报的任务,这种现象看似可笑,但事实仍存在,这一现象说明我国大部分年收入超过12万的纳税没有遵守《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申报个人收入,从而税务机关不能准确掌握纳税人的收入情况,造成税款的大量流失。现在主动去税务局申报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多数是在银行贷款时提供的工资证明达到了应纳税所得额,但未缴纳个人所得税,为了提供纳税证明来进行纳税申报的。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的法律困境
    (一)个税税源控管乏力
    现阶段,我国个人收入货币化程度和经济活动信用化程度较低,个人支票制度还未建立,银行现金管理不严,个人所得以现金形式结算的不在少数,同时在收入分配中还存在各种形式的福利分配等。尤其是一些高收入人群收入来源多样化、隐蔽化,税务部门很难方便、快捷地掌握纳税人的实际收入情况,客观上造成了个人所得极易逃避税收监控的现实问题。特别在对高收入这个人所得税征管方面存在很大漏洞,有很多私营企业财务核算不规范,存在大量现金交易,收入隐蔽性强;还有的私营企业长期不进行利润分配,个人投资者长期不从企业领取工资,但将其个人及其家庭成员财产和日常消费支出混入企业生产经营支出,甚至以发票报销、假票冲抵相关费用等方式逃避纳税;另外,还有一些私营企业投资者的财富主要体现为股权、房屋等,有的私营企业投资者同时开办多个公司,在所属公司之间进行股权、资产的关联方交易,逃避纳税。
    (二)税收稽查方面涉税案件惩罚力度不够
    当前税法的法律责任大家都没有深入的认识,事实上,有效的处罚才能更好地督促纳税人缴纳税款,打消他们逃税的想法,税收处罚力度加大了,税法才真正意义上有了威慑力,否则仅靠纳税人的素质提高远远不够。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对偷税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大,从重处罚才能减少和杜绝不申报和申报不实的纳税人,让大家认识偷税是一项高风险的行为而不作为。我国《征管法》对虚假纳税申报和不申报情况下的处罚多数只限于罚款,唯一一条刑事处罚限于纳税人逃税数额达到一定标准时,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无疑大家都怀有侥幸心理“这次没准查不到,查到无非也是补缴税款和交纳相应的罚款”。
    现如今我国税法中对偷税者缺乏有力的社会评价和社会价值体系,偷税者不会受到大众的鄙视,其行为也不会因为偷税受到限制,致使许多人认为偷逃税即便被查处了,补交以后也还是有利可图的,逃税可耻的理念还没有国民化。因此,我国税收法律中一定要规定从严治税,在相关税收法规中也要强化它的执行制度,从体制上打消部分纳税人心目中“即使偷税漏税而不受罚或轻罚”的侥幸心理。
    三、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完善
    (一)建立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识别号制度
    目前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凭据就是税务局开具的完税票证,由于全国地税局并没有联网,一旦完税票证丢失很难证明纳税人已缴纳了税款。而以个人身份证号码为基础,建立纳税人编码制度,为每一个有正常收入的公民设立终身不变的税务号码,建立个人收入、支出及纳税信息,可以确保个人涉税信息的真实准确。自开始试行开具完税证明以来,据不完全统计,2005年全国地税机关共向纳税人开具了547万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2006年全国开具完税证明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各省都有试点,全国开具完税的证明大幅增至近3000万份,以后逐年增加;2010年全国开具完税证明6000万份,截至2010年底,全国累计开具完税证明1.5亿份。就税收成本而言,为每一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是一笔不小的开支。
    面对我国多元化收入的现状,我们必须推广个人账户制度,个人收入达到应税所得 时不得使用现金方式结算,提倡支票和银行卡等非现金结算方式。这样每个达到法定年龄的公民收入、支出信息通过银行账户记录下来,税务机关以此为依据进行征税。尽管对于我过来说这是一项庞大的工程,但为了适应社会个人所得的增长和税收征管的要求,建立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识别号制度对建设良好的现代税收环境具有重大意义。
    (二)大力推进税收信息化和网络化建设
    当前地方税务机关的计算机网络只限于税务系统内部,与银行实现的联网也只是个体工商户代缴税款和企业纳税申报,而没有真正涉及个人所得税的监控功能。面对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数多、收入难确定的情况,税务机关必须使用现代化的征管方法,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提高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效率,避免信息不对称造成的税款流失。目前我国只有大连国税局实施了工商、地税、银行信息共享,但还没有真正涉及个人所得税信息的监控。所以我们应该多借鉴国外运用计算机网络进行登记、申报、征收、稽查等全方面的管理模式,加强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机构的协作,共享涉税信息,完善配套措施。建立大型的计算机信息中心与关联行政部门、银行联网,实现各级各部门信息共享,使得纳税申报准确高效。
    (三)大力发展税务代理业
    税务代理作为连接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之间的纽带,使税务机关和社会上的协税护税因素有机配合起来,形成税务机关、税务代理机构、纳税人三者相互制约、促进作用。税务代理作为一种社会中介服务行业,主要在涉税业务中接受纳税人的委托,代理纳税事务。其代理业务主要包括咨询服务、代理记账、代理纳税、税收筹划以及税务机关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税务代理在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时,具有双重职责,主要是依法为委托人提供涉税服务,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辅助监督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维护国家税收的权益。
    据统计,我国目前只有不到3%的企业法人的纳税业务由税务代理机构办理,许多地方还未设立注册代理师机构。由于我国纳税人申报纳税的主动性差,税务机关征管方法落后,导致社会对税务代理市场需求不多。尽管我国的税务代理行业发展迟缓,也不完善,但发展税务代理业仍然是我国税收管理改革的重要举措。随着我国税收征管力度的不断加强,纳税人纳税意识的提高,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的广泛应用,社会上对税务代理的需求会不断增加,这就要求税务代理提高业务素质,来完成委托人的要求。税务代理使委托人获得更多利益,才能促进纳税人对税务代理的需求,形成税务代理行业的良性发展。
    (四)加强税务稽查,严厉惩处偷税行为
    个人所得税征管必须克服原有税收征管模式下的稽查缺陷,充分利用网络信息的优点,对税务稽查人员配备现代化的稽查手段,实现科学化管理与信息共享的有效结合。充实税务稽查队伍,逐步实现税务总局要求的稽查人员占税务机关总人数的40%。目前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已经涉及个人收入的多元化,这就要求稽查人员具有较强的业务水平和法律分析能力。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必须调整个人所得税偷税行为在税法中的处罚标准,对个人所得税不申报和虚报的行为从重处罚。通过健全的税法,赋予税务机关一定的权利,增强执法力度,保证个人所得税制度实施的通畅。(作者单位: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地方税务)
    参考文献:
    [1]庞凤喜.论当前我国社会结构的形成与个人所得税的地位[J].税制改革.2009(5)
    [2]鲁军芳.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现实约束分析[J].财政与税务.2008(1)
    [3]岳树民.推进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有效运行的探讨[J].税务研究.2008(1)
    [4]王迎春,孙一冰,王永民.纳税人心声—自行纳税申报任重而道远[J].中国税务.2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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