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结语 资源型地区可持续发展需要加大资源税调控的力度,增加资源税的税负水平,体现资源的有偿开采,矫正资源开采的负外部性,凸显资源税对资源调节的重要作用。资源税改革面临的主要困难在于:一是资源税税率水平的具体规定上,确定一个合适的税率,既能体现资源开采的社会成本内部化,同时纳税人又不至于负担过重,还需要认真加以论证。二是征税范围的扩大,究竟是统一规划、分布实施,还是一步到位,其中还会涉及相关利益主体之间的综合博弈。三是缴纳资源税的主体——矿山企业已经承受的资源税外的相关税费需要与资源税的改革协调起来,同步推进。这些问题需要在资源税制改革中予以充分论证和考虑。
注释: ①如果纳税人开采后自用于非生产应税资源品的其他方面的,以自用数量征收资源税。
②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二款。
③这里的各项收入可以是全部税收收入,可以是财政收入总额,也可以是税费总收入。统计口径的大小不影响此处所作的分析。也即增加资源税的调节作用必须加大资源税的征收,包括资源税的绝对数量的增加和占各项收入的相对比例的增加两个方面。
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上的税收收入统计数据计算。
⑤资源税采用超率累进税率形式同样也不违背其“普遍征收”的原则。从理论上分析,任何一家企业的资源收入即毛收入额都不应该低于开采资源付出的成本和费用,否则企业就不愿意维持经营。因此,盈利率=(销售收入额-扣除项目金额)/扣除项目金额,应该都是正值。说明资源税征税范围的所有企业都应按照各自盈利水平的不同缴纳数量不等的资源税,从而都被“普遍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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