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肇光:我国收入分配差距演变趋势——以马克思的私营企业管理劳动二重性理论为视角
在我国经济快速增长与社会收入分配呈现两极分化的大背景下,《资本论》对我们深入认识当前我国收入分配差距存在的真正原因,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逐步缩小现阶段我国居民收入分配差距,一是要以马克思私营企业(以下简称私企)管理劳动二重性理论为基础,建立对私营企业管理劳动的社会贡献和资本逐利性的评价机制;二是要以邓小平共同富裕思想为指导,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调控机制;三是要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建立“限高与堵漏”相结合的收入分配监管机制。只有这样,才能贯彻落实好科学发展观,逐步缩小现阶段我国居民收入分配差距,最终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从而为坚定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民经济进入了一个持续、快速、稳定发展的新阶段。我国的GDP从1978年的3624.1亿元增长到2010年的397983亿元,年均增长率超过9%,居世界前列。我国成为世界经济发展格局中的第二大经济体。但是,我们也要看到,经济快速增长的背后是我国社会收入分配差距在逐步拉大。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与私营经济的迅速发展是分不开的。正如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分析的那样,私营企业主管理劳动具有剥削性质,对一国社会收入分配产生重大影响。今天,笔者带着这个问题重温了马克思的《资本论》。《资本论》中的有关论述,对我们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坚持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在改革开放大潮中不迷失方向,更加坚定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
一、马克思关于私企管理劳动二重性理论的主要观点
马克思的私企管理劳动的二重性理论,主要体现在《资本论》第1卷中,其精辟论述如下。
(一)关于私企管理劳动二重性的理论来源
马克思认为,私企管理劳动的二重性主要来源于劳动的二重性。因为,在以商品经济为基础的社会劳动过程中,“一切劳动,从一方面看,是人类劳动力在生理学意义上的耗费;作为相同的或抽象的人类劳动,它形成商品价值。一切劳动,从另一方面看,是人类劳动力在特殊的有一定目的的形式上的耗费;作为具体的有用劳动,它生产使用价值”[1](60)。马克思运用劳动二重性理论,分析了自由竞争时期资本主义企业管理劳动的形成条件,认为“资本主义的管理就其内容来说是二重的,——因为它所管理的生产过程本身具有二重性:一方面是制造产品的社会劳动过程,另一方面是资本的价值增值过程”[1](368-369)。其中,“制造产品的社会劳动过程”,实际上就是劳动二重性中的具体劳动制造使用价值的过程,在这里表现为制造商品使用价值的有目的的活动,也是自然界的物质变化过程。按照马克思劳动二重性的观点,在私营经济条件下,这种物质变化过程是由企业管理劳动的具体的、特殊的有用属性所决定的。这里所说的“资本的价值增值过程”,实际上是劳动二重性中的抽象劳动形成价值的过程,在这里表现为制造商品使用价值中的劳动凝结为价值,形成了私营企业主同雇佣劳动者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私营企业主之所以从事管理劳动,是为了提高A(劳动力)与Pm(生产资料)的有效结合,实现更多的价值增值。因此,马克思明确指出:“商品中包含的劳动的这种二重性,是首先由我批评地证明了的。这一点是理解政治经济学的枢纽。”[1](55)同时,这也是理解我国当前社会收入分配差距演变趋势的关键。
(二)关于私企管理劳动二重性的基本属性
马克思从研究简单协作开始,对私企管理劳动二重性的基本属性进行了科学分析。首先,马克思分析了简单协作。他认为,在生产规模不断扩大的条件下,“许多人在同一生产过程中,或在不同的但互相联系的生产过程中,有计划地一起协同劳动,这种劳动形式叫做协作”[1](362)。因为,在资本主义劳动过程中,“较多的工人在同一时间、同一空间(或者说同一劳动场所),为了生产同种商品,在同一资本家的指挥下工作,这在历史上和逻辑上都是资本主义生产的起点”[1](358)。协作不仅“提高了个人生产力,而且是创造了一种生产力,这种生产力本身必然是集体力”[1](362)。其次,马克思在分析资本主义简单协作的基础上,指出了私企管理劳动具有二重属性。他认为,“资本家的管理不仅是一种由社会劳动过程的性质产生并属于社会劳动过程的特殊职能,它同时也是剥削社会劳动过程的职能”[1](368)。为了表明私企管理劳动二重属性之间的区别,马克思在批评詹姆斯·斯图亚特爵士时指出:“他在考察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时,却把从共同的劳动过程的性质产生的管理职能,同从这一过程的资本主义性质因而从对抗性质产生的管理职能混为一谈。资本家所以是资本家,并不是因为他是工业的领导人,相反,他所以成为工业的司令官,因为他是资本家。”[1](369)这就是说,私企管理劳动二重属性可以表述为:作为生产过程中制造产品的私企管理劳动,体现了管理的自然属性;作为生产过程中带来资本价值增值的私企管理劳动,体现了管理的社会属性(资本属性)。最后,马克思着重分析了私企管理劳动资本属性的表现。他认为,在私企管理劳动中,“生产剩余价值或赚钱,是这个生产方式的绝对规律”[1](679)。国内外大量的事实证明了这一点。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还引用了19世纪中叶英国著名评论家托·约·登宁的一段话,对私企管理劳动资本属性的历史作用做了生动地描述:“资本害怕没有利润或利润太少,就象自然界害怕真空一样。一旦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胆大起来。如果有10%的利润,它就保证到处被使用;有20%的利润,它就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如果动乱和纷争能带来利润,它就会鼓励动乱和纷争。”[1](829)这就是私企管理劳动资本属性的具体表现。深刻地认识这一点,对我们客观评价私企劳动二重性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影响力,具有重要意义。
(三)关于私企管理劳动二重性的历史作用
马克思运用唯物辩证法,阐述了私企管理劳动二重性的历史作用。一是从资本主义生产过程来看,私企管理劳动二重性是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马克思指出,在资本主义私营企业里,“起初资本指挥劳动只是表现为这样一个事实的形式上的结果:工人不是为自己劳动,而是为资本家,因而是在资本家的支配下劳动。随着许多雇佣工人的协作,资本的指挥发展成为劳动过程本身的进行所必要的条件,成为实际的生产条件。现在,在生产场所不能缺少资本家的命令,就象在战场上不能缺少将军的命令一样”[1](367)。为了进一步阐述私企管理劳动二重性在社会化大生产中的作用,马克思明确指出:“一切规模较大的直接社会劳动或共同劳动,都或多或少地需要指挥,以协调个人的活动,并执行生产总体的运动——不同于这一总体的独立器官的运动——所产生的各种一般职能。一个单独的提琴手是自己指挥自己,一个乐队就需要一个乐队指挥。一旦从属于资本的劳动成为协作劳动,这种管理、监督和调节的职能就成为资本的职能。这种管理的职能作为资本的特殊职能取得了特殊的性质。”[1](367-368)二是从资本主义生产目的来看,私企管理劳动二重性是提高企业效率的需要。马克思认为,在资本主义企业里,“随着作为别人的财产而同雇佣工人相对立的生产资料的规模的增大,对这些生产资料的合理使用进行监督的必要性也增加了”[1](368)。这种监督劳动包括投资决策、生产流程设计、营销策略、A(劳动力)与Pm(生产资料)的结合方式、产品质量评估、售后服务,等等。马克思还认为,“资本主义的管理就其形式来说是专制的。随着大规模协作的发展,这种专制也发展了自己特有的形式……现在他把直接和经常监督单个工人和工人小组的职能交给了特种的雇佣工人。正如军队需要军官和军士一样,在同一资本指挥下共同工作的大量工人也需要工业上的军官(经理)和军士(监工),在劳动过程中以资本的名义进行指挥”[1](369)。三是从资本主义生产结果来看,私企管理劳动二重性是加强企业管理的需要。马克思认为,“凡是直接生产过程具有社会结合过程的形态,而不是表现为独立生产者的孤立劳动的地方,都必然会产生监督劳动和指挥劳动……凡是建立在作为直接生产者的劳动者和生产资料所有者之间的对立上的生产方式中,都必然会产生这种监督劳动。这种对立越严重,这种监督劳动所起的作用也就越大”[2](431)。
在当今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资本有机构成的不断提高,管理劳动逐渐成为重要的生产力,形成巨大的价值[3]。因此,正确把握马克思私企管理劳动二重性理论,对我们深入研究当代社会收入分配差距演变趋势,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二、科学认识我国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表现及原因
马克思的私企管理劳动二重性理论,对于我们深入认识现阶段我国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表现及原因,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
(一)现阶段我国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主要表现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是,市场经济体制是一把双刃剑,在促进我国经济增长的同时,又带来了明显的贫富差异。从我国富裕人群的结构看,其中有六成是私企老板[4]。我国新闻媒体多次报道过此类案例,比较有影响的就是2004年至2007年,中国平安董事长马明哲的税前报酬分别为1170.4万元、1413.5万元、2351万元、4616.1万元。2007年,中国人寿董事长杨超、中国太平洋保险董事长高国富年薪分别是199万元、295.21万元[5]。社会收入分配的差距如此之大,引起了不少学者的高度关注和深入研究。
国际上通常用基尼系数评价一国(以年为单位)社会收入分配差距。认为基尼系数在0.2以下为高度平衡状态,在0.2~0.3时为相对平衡,在0.3~0.4时为比较合理,超过0.4为警戒状态,表明该国社会收入分配出现了不平衡现象,如果超过0.6,社会就可能处于动乱的危险之中[6](38)。从实际分析与评价的结果来看,基尼系数是能够反映一个社会收入分配平均程度的指标。因此,笔者用基尼系数比较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收入分配差距。具体情况见表1。
世界银行发布的《2005年世界发展报告》显示,2004年中国居民总体收入分配差距基尼系数为0.465,中国社科院发布的《2006年中国社会发展年度报告》显示,2006年中国的基尼系数高达0.496[8](150)。于国安运用模型对2009~2017年中国的基尼系数变动趋势进行了预测,认为如果不采取有力措施加以矫正,到2011年以后,我国的总体基尼系数平均将超过0.5,并将一直上升,到2017年将达到0.5451[9](47)。具体见表2。
从上面两个表可以看出,我国收入分配差距在逐步扩大。具体而言,我国收入分配差距的扩大可以分为三个时期:一是我国收入分配差距的形成时期(1979~1992年)。这期间的收入分配差距不是很大,基尼系数为0.2732~0.3639,属于正常水平的收入分配差异。二是我国收入分配差距的发展时期(1993~2002年)。这期间的收入分配差距在拉大,基尼系数为0.3805~0.4443,属于非正常的收入分配差异。三是我国收入分配差距的突显时期(2003年以来)。这期间的收入分配差距已经扩大,基尼系数出现大于0.5的趋势。据中国经济网2010年5月21日报道,我国基尼系数已从改革开放初的0.28上升到2007年的0.48,近两年不断上升,实际已过0.5,社会处于“危险”状态,这是一个十分严重的信号。正如杨宜勇研究员指出的,“收入差距扩大累积的结果是财产差异的不断扩大。目前收入最高的10%家庭的财产总额占城镇居民全部财产的比重接近50%,收入最低的10%家庭的财产总额占城镇居民全部财产的比重可能在1%上下,80%中等收入的家庭仅占有财产总额的一半”[10]。由此可见,我国社会收入分配差距表现是比较突出的,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二)现阶段我国居民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主要原因
从我国现阶段收入分配差距的表现可以看出,造成我国现阶段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原因,除了体制转轨中制度和法律不完善之外,更重要的是“拥私制度”(“拥私制度”设计的理论依据,主要是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提出的“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思想[10])的设计效应。
“拥私制度”的形成,极大地促进了各类私营企业的蓬勃发展,导致了私营企业主及高管人员迅速聚财暴富,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利用“拥私制度”效应聚财暴富。有学者认为,我国贫富差距的拉大,不是因为选择了市场经济体制,而是因为选择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收入分配制度模式。也就是说,只要能够实现财富的积累,即使出现不公平现象,也是可以容忍的。在这样的制度引导下,我国经济改革发展战略就紧紧地围绕着以效益为中心,这样的改革路径必然有利于私营企业发展,在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必然出现利益失衡现象[11]。一些地方政府部门以此为由,大力消灭国有企业,并把发展私营经济作为政绩来炫耀。在对私营企业的管理上,仅仅关注如何促进其发展,而很少考虑如何引导其正确发展。
第二,利用国企改制机会聚财暴富。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私营企业主利用市场经济体制的灵活性自主经营,并通过承担各种经济风险、找准赚钱机会、勤奋劳动、艰苦创业等方式,获取了巨额财富。但是,也确有一部分私营企业主并没有承担任何市场风险而暴富。他们仅通过与政府职能部门某些人的关系,将国有资产所蕴含的市场价值发掘出来,并通过转变经营方式将其据为己有。有些国有企业负责人,通过内部人控制等手段,将国有企业改制成私营企业并成为企业主。在私营企业中,这些人虽然不是多数,但他们所占有的财富却非常多。从我国富豪排行榜可以看出,有一部分富豪并不是通过勤劳致富或者资本经营而成为富豪,而是通过官商结合低价收购国有资产,从而一夜暴富[11]。近几年来,我国新闻媒体也多次报道过此类案例。
第三,利用剥削雇佣工人聚财暴富。许多私营企业主通过改革初期的原始积累,兴办各类生产性、流通性、消费性企业(或公司)。他们一方面为社会经济发展和促进劳动者就业做出了贡献,另一方面,他们又压低雇佣工人的劳动报酬,尽可能多地榨取剩余价值。近几年,新闻媒体报道的类似现象也很多。这种剥削现象的存在,表明在我国社会生产初次分配中就已经出现了社会不公现象。可见,导致我国现阶段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核心是劳资关系失衡,即“强资本弱劳动”。同时,一些地方政府依据“发展是硬道理”的理论思维,片面追求发展速度和任期政绩,自觉或不自觉地与这些私营企业主“结盟”,为其挤占职工劳动报酬提供制度保障,从而导致资本所得和劳动报酬所得急剧失衡现象的出现。如1995~2007年,在社会生产初次分配中,劳动报酬占比从52.8%持续下降到39.7%,而同期资本所得则从36.3%持续上升到46.1%,形成了“富者更富、贫者更贫”的“马太效应”[12](190~191)。其实,这也是一种制度设计的不完善所导致的必然结果。
三、对缩小现阶段我国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理性思考
我们认为,要逐步消除现阶段我国居民收入分配差距过大问题,就要建立三种相互联系的约束机制。
(一)以马克思私企管理劳动二重性理论为基础,建立对私营企业管理劳动的社会贡献和资本逐利性的评价机制
以马克思私企管理劳动二重性理论为基础,建立对私营企业管理劳动的社会贡献和资本逐利性的评价机制,这是缩小现阶段我国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理论前提。
从我国私营企业管理劳动对社会的贡献来看,现阶段我国私营企业主的经营管理劳动,实质上就是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说的监督劳动和指挥劳动,是总体劳动过程的生产劳动。其经营内容主要是对自己的企业进行筹划,使企业的经济活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按照经济规律要求把各种生产要素组织起来,使之形成现实生产力,创造社会财富[13]。在现代管理劳动中,正是有了他们的智慧和胆识,在现代分工协作的基础上,把劳动者组织起来,进入生产过程,有效地指挥、监督和协调生产过程的各个环节[14],使私营企业主的劳动成为一种社会需要的管理劳动,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社会应当予以充分肯定。特别是对于那些以自己的技术发明为基础建立私营企业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的私营企业主来讲,在他们的收入中,应当包括作为生产要素的技术、信息、生产资本的投入和经营管理者的劳动等收入[15]。正如杨小勇教授指出的,作为生产要素所有者创造劳动条件的报酬,也是生产要素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也可以看成是劳动者在物质资料生产过程中用劳动创造价值的一部分向生产要素所有者购买劳动条件。生产要素所有者有权要求有偿提供劳动条件[16]。也就是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在深化分配制度改革中,要“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17]尤其是对于那些有突出贡献的私营企业主,要特别给予奖励。
从我国私营企业管理劳动对资本的逐利性来看,现阶段我国私营企业的性质仍然是以生产资料私人占有为基础,资本的逐利性并没有消失。马克思指出:“资本家的管理不仅是一种由社会劳动过程的性质产生并属于社会劳动过程的特殊职能,它同时也是剥削社会劳动过程的职能。”[1](368)改革开放以前,我们只强调私营企业主的剥削性质并加以批判和限制,这是片面的思想和行为。现在又过分地强调另一面,突出私营企业的重要地位,好像没有私营企业存在,中国经济就不能发展,好像私营企业主是中国经济发展的大救星。目前,有不少政府部门以发展多少私营企业为自豪,上级部门也以此作为考核地方政府政绩的主要依据,而对私营企业所产生的负面影响不去认真思考,缺乏实质性的应对措施。还有人认为,私营企业主在生产过程中投入了资金和技术等生产要素,应当得到更多的报酬,这种观点没有错。但是,作为资本所有者要得到多少报酬才能实现资本增值的目标,尚缺乏评价与考核机制,最终导致资本所得和劳动报酬所得的急剧失衡。因此,应当借鉴国际经验,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对私营企业管理劳动的社会贡献和资本逐利性的评价机制,为缩小现阶段我国收入分配差距提供科学的理论依据。
(二)以邓小平共同富裕思想为指导,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调控机制
以邓小平共同富裕思想为指导,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调控机制,这是缩小现阶段我国社会收入分配差距的核心内容。
为了调动社会各方面劳动者的积极性,邓小平提出了让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先富帮后富,最终“就是要逐步实现共同富裕”[18](373)的思想。“如果仅仅是少数人富有,那就会落到资本主义去了”[19](1356)。1987年10月,邓小平会见匈牙利社会主义工人党总书记卡达尔时又指出,我国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分配中“还会有差别,但我们的目的是共同富裕”[18](255)。邓小平在1992年“南方谈话”中明确指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18](373)但是,在以资本为纽带的市场经济中,私营企业通过管理劳动来实现资本逐利性是客观事实。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私营企业主占有生产条件,商品生产占有权规律就会演变为资本逐利性的膨胀状态,私营企业主就会攫取更多的社会财富,必然导致现阶段收入分配差距的扩大,最终会影响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
从国际经验看,凡是推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在经济高速增长时期,如果不能改变社会收入分配差距过大问题,国民财富的增长不仅不能减少社会冲突,而且还会进一步激化社会冲突与社会危机[20]。因此,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调控机制已成为现阶段的迫切任务。一是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理性审视各项经济政策的科学性。要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来制定或修订各项经济政策(如财税、金融信贷、土地使用、绩效考核、环保,等等),使各类企业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开展平等竞争。二是在宏观经济管理指导下,科学实行计划调节与市场调节的有机结合。正如邓小平所说,“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18](373)。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无数事实充分证明,在现代市场经济运行中,采取适当的计划调节对推进市场经济协调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克服市场经济的盲目性、波动性和自发性,同时也能控制私营企业资本逐利性膨胀问题,从而解决在私营企业的生产、流通、分配等诸环节中的不公正问题。三是要建立雇佣劳动者与企业主用工劳动报酬协议机制,保障雇佣劳动者在企业初次分配中的合法利益。同时,也要考虑私营企业主合理的劳动报酬和适当的资本运作收益率,要通过协商机制实现劳资利益关系的基本均衡。四是政府部门要在维护和谐稳定中,引导私营企业主依法办企业、依法经商、依法理财、依法维护职工权益、依法从事一切经济活动。同时,对那些违法乱纪者严惩不贷,对那些官商结合者更要严肃处理;对那些遵纪守法的私营企业主在政策上给予优惠,尤其是对那些关注民生、同情弱势群体、善待雇佣劳动者的私营企业主,要在精神上、物质上给予嘉奖。只有这样,才能做到限制与鼓励并举,发展与协调并行,差异与公平并存,逐步缩小现阶段我国收入分配差距,最终实现共同富裕和社会稳定发展。
(三)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建立“限高与堵漏”相结合的收入分配监管机制
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建立“限高与堵漏”相结合的收入分配监管机制,这是缩小现阶段我国收入分配差距的基本保证。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之一,就是协调好各社会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这在客观上就要求我们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收入分配制度。邓小平指出:“我们采取的所有开放、搞活、改革等方面的政策,目的都是为了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如果我们的政策导致两极分化,我们就失败了;如果产生了什么新的资产阶级,那我们就真是走了邪路了……对一部分先富裕起来的个人,也要有一些限制,例如,征收所得税。”[18](110~111)为此,要建立“限高与堵漏”相结合的收入分配监管机制。
第一,制定对私营企业主及高管人员的最高收入限制标准。最高收入限制标准,是指高级管理者在该企业所得报酬只能高出本单位职工平均劳动所得报酬的4~5倍,这是一个相对数。同时,要根据企业性质确定高管人员与本单位职工收入的差异度,如劳动密集型企业为4倍,资本密集型企业为4.5倍,技术密集型企业为5倍。对为国家做出巨大贡献的私人企业主及高管人员要给予重奖。这有利于把高管人员和企业主收入与企业职工所得直接挂钩,有利于改变现行高管人员收入直接与企业效益挂钩而不与职工劳动所得挂钩的企业收入分配制度。对国有企业一视同仁,对其高管人员在承担经营风险管理的基础上实行这种收入分配制度。同时,还要把这种限高措施纳入法律法规监管范围,以便得到法律法规的强制约束。
第二,完善对私营企业主及其高管人员的收入征管体系。在限高的基础上,加快税收结构调整。除了提高个人所得税计税比例之外,还应当开征遗产税和赠予税,形成对高收入者的征管体系。为了缩小社会收入分配的差距,不少国家都建立了多税种的税收约束机制。其中,美国已建立了以个人所得税为主体,辅之以遗产税、赠予税、个人财产税、个人消费税、社会保障税的税收约束长效机制。其目的就是要使少数高收入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成为全部个人所得税的主要部分[6](86~87)。以1991年为例,美国10%的最高收入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占55%,而5%的低收入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只占4.8%[21]。英国通过个人所得税、遗产税、社会保障税等来约束收入差距的扩大,其效果是比较明显的[6](86~87)。从这些国家建立的多税种税收约束机制来看,只有通过完善多税种的综合性税收结构体系,才能对社会中的高收入者实行强制性征税,才有可能保障低收入者减税或免税,才能缩小社会收入分配差距过大问题。
第三,及时采取对私营企业主及高管人员的堵漏措施。一是加强对私人企业收入渠道的梳理和监测。二是防止私营企业主与政府部门一些官员的钱权交易,缩小公共财政项目招标范围,以便更好地约束政府部门权利寻租行为。三是对私营企业主及高管人员的各类收入依法征收所得税。对偷税、漏税者,要从重处理直至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四是修订相关法律,把剥削程度限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此外,在取缔非法收入、整顿不合理收入的同时,还要进一步调高个人所得税按月征收标准,以利于保护低收入者的合法权益,以利于形成规范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
【责任编辑】张建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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