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大陆的整体税率未影响台资企业的盈利
虽然新企业所得税法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包括台资企业在内的外资企业的负税率,但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25%的法定基准税率并不算高。目前世界上159个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国家(或地区)的平均税率为28.6%。其中,日本税率为39.5%,美国税率为39.3%,德国为38.9%,我国周边18个国家(或地区)的平均税率为26.7%。而且,其他税种的税率调整还会进一步抵消企业所得税“内外统一”对外资企业的负担,保证了台资企业的盈利。
总之,台湾地区经济主管部门指出,已赴大陆地区投资的台商,其在大陆投资事业已成为台湾母公司收益之主要来源。据《经济日报》报道,依据公开信息观测站数据统计,台商在大陆事业获利率逐年增加,2010年前三季全体上市公司认列大陆收益达新台币1312.6亿元,较2009年前三季认列金额922.2亿元,增长42.33%。2009年认列大陆收益达1502亿元,较2008年的640亿元大幅增长134.62%[3]。
三、企业所得税“内外统一”框架下的产业优惠将促进台资企业的转型升级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25条规定: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2008年2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该通知规定了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为统一《企业所得税法》于2008年1月1如实施后,各地税务机关对“高新科技企业”定义认定上的不一致,大陆科技部、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于2008年4月28日发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④。新法较旧法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更为严格,尤其是对企业所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的要求上。新的办法规定了八项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1)电子信息技术;(2)生物与新医药技术;(3)航空航天技术;(4)新材料技术;(5)高技术服务;(6)新能源及节能技术;(7)资源与环境技术;(8)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在上述法律法规的指导下,2008年9月,相关部门连续发布了各产业领域的所得税优惠目录,分别对农业、环保、节能节水、新材料、技术创新等有关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方式和标准作了详尽的规定⑤。这些规定是对新《企业所得税法》税收优惠条款的具体运用,实现了税收政策从“区域优惠到产业优惠”的转型。
上述规定不仅增强了相关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和创新能力,激励了一些传统产业在技术和产品上的转型升级,也为在大陆的台资企业提供了新的发展契机。而且,立法的变化也引领了大陆的招商策略发生变化,即从重投资规模转向重投资质量,由鼓励企业出口转变为鼓励企业发展先进技术。支持和帮助台资企业的转型升级已成为大陆各级政府部门加强两岸经贸合作的重要内容。目前,珠江三角洲及长江三角洲等台商密集地区都已制定了具体政策措施。
作为吸引台湾地区投资最多、台资企业最为密集的省份之一,江苏省于2009年4月印发了《关于支持台资企业健康平稳发展和加快转型升级若干政策意见》,税收调整是其中的重要策略,包括减免部分现代服务业税收及减免部分设备更新税收。江苏昆山现有3600多家台资企业,投资总额超过400亿美元,占大陆利用台资总量的19。昆山市地税局积极促进台资企业的转型升级,目前已为10户台资企业办理好技术转让、技术开发营业税减免,共计减免营业税和教育附加税385.18万元[4]。江苏省扬州市政府也于2009年9月发布了《关于促进台商投资与台资企业发展的意见》。该文件强调对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鼓励台商投资扬州市主导产业及太阳能光伏、半导体照明等新兴产业。
总之,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中国大陆的经济地位本身也经历着从“世界工厂”到“世界市场”的转型升级。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是“十二五”规划的重要课题,扩大内需等战略的实施,我们理应给予那些拥有资本技术和管理优势的外资企业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四、结语
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⑥的成功达成以及“两岸经贸合作委员会”⑦的正式成立标志着两岸经贸合作进入制度化、法制化轨道。ECFA的目标是进一步增进双方的贸易与投资关系,建立有利于两岸经济繁荣与发展的合作机制。1994年1月至2010年12月,我国已实现了内外资企业税制的全面统一,企业税负的“内外统一”符合税收公平的法制原则,符合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要求以及国际潮流。事实证明,企业所得税的变革没有导致台商投资规模的缩减和台资企业利润的下降。失去了“税收超国民待遇”这一引资措施后,大陆政府更加致力于改善投资环境,包括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台商投资的产业配套环境,形成良性产业链,提高行政效率以及为台商服务的水平,建立开放、有序、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尤其重要的是,大陆应该以ECFA的签署为契机,积极完善涉台法制体系,包括对现有法律的清理和修订,加快新法的制定,加强执法力度,促进行政管理和扶助机制常态化、制度化,切实维护台商权益,为两岸经济、贸易以及投资合作的进一步开展提供制度保障。
注释:
①陈云林《国务院关于台湾同胞投资合法权益保护工作情况的报告》2007年4月24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②参见httpwww.stats-sh.gov.cndatatoTjnj.xhtmly,2011-10-18。
③享受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类型共三十项,见《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国发[2007]39号。
④国科发火[2008]172号,生效时间为2008年1月1日。替代原《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1996]018号)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2000]324号)。
⑤如《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
⑥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是两岸达成的地区经济合作协议,于2010年6月29日在重庆正式签署,并于9月12日正式生效。与之同时签署的还有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
⑦于2011年1月6日正式成立。ECFA第十一条:一、双方成立“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由双方(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指定的代表组成,负责处理与本协议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一)完成为落实本协议目标所必需的磋商;(二)监督并评估本协议的执行;(三)解释本协议的规定;(四)通报重要经贸信息;(五)根据本协议第十条规定,解决任何关于本协议解释、实施和适用的争端。二、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立工作小组,处理特定领域中与本协议相关的事宜,并接受委员会监督。三、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必要时经双方同意可召开临时会议。
参考文献
[1]刘剑文,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问题研究——以北京为基础的实证分析[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2]柳英.两税合一对台商有何影响[J].两岸关系,2007,(4).
[3]台湾在大陆事业的获利率逐年增加[EBOL].www.Chinataiwan.org,2010-12-30.
[4]昆山地税“套餐服务”助台资企业转型升级[N].江苏经济报多媒体数字报,2011-08-17.
作者简介:陈融,华东师范大学法律系副教授,法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