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频道,考生的精神家园。祝大家考试成功 梦想成真!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网站通告:

经济学

搜索: 您现在的位置: 经济管理网-新都网 >> 经济学 >> 城市、区域、环境经济学 >> 正文

提要选编:《碳关税命题辨析及其国际治理模式》

http://www.newdu.com 2018/3/29 中国社会科学院城市发展与环境研究所 佚名 参加讨论

    王 谋
    (中国社会科学院城市发展与环境研究所可持续发展经济研究室副主任、副研究员)
    碳关税问题是近年来国际社会的热点问题之一,受到世界各国关注。碳关税问题在国际谈判中又被称为与气候变化相关的贸易问题,目前主要的谈判平台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气候公约)。发展中国家希望加强气候公约相关条文表述,对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执行碳关税进行约束;发达国家则希望推动该问题在WTO下谈判,从而忽视气候公约“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逃避责任和义务,而使发展中国家变相承担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减排成本。本文将分析碳关税的合理性、合法性,以及导致碳关税形成国际争议问题的原因,在此基础上,探讨碳关税问题的国际治理模式。
    “碳关税”是针对进口产品内涵碳排放的边境措施,是进口关税或者实施边境调节等国内税收措施的统称,其目的是通过征收关税平衡进口产品所内涵的碳减排成本,或是为了调节各国税制差别,对进口商品征收的相应额度的国内税。碳关税的表现形式可能是进口关税、边境调节税、排放配额、许可证等。
    主张碳关税的认为,在温室气体减排问题上,京都议定书约束下的发达国家采取了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减排目标,而发展中国家没有设定减排目标,这可能使得发达国家的相关排放向发展中国家转移,而使发达国家减排效果大打折扣,并导致发达国家源密集型企业生产成本相对增加,在国际市场上竞争力下降。所以,“碳关税”被部分国家和学者认为是一种平衡相关产业竞力的重要举措。世界贸易组织(WTO)和联合国环境署(UNEP)联合发布的《贸易与气候变化》报告,将边境调节措施(碳关税)分为三类:一是关税,包括反补贴税或反倾销税等形式,征收这些税种的前提是认定没有采取温室气体减排政策措施的国家,相对采取减排政策的国家,其出口产品事实上相当于享有了一定量的政府补贴,边境调节措施也是为了对进口商品增加这部分成本;二是边境调节等国内税。基于国内碳税或能源税,对进口产品进行边境调节,使进口产品承担与本国生产企业相同的排放税负。三是其他边境措施如基于排放贸易体系的边境调节措施,要求对进口自没有实行减排政策国家的能源密集型产品提供相应的排放配额。
    碳关税在国际谈判或争论中又被称为与气候变化相关的贸易问题。这反映了碳关税的双重属性,既是气候变化问题也涉及贸易问题。碳关税之所以成为国际社会争论的热点问题,很大程度上应归咎于国际制度的缺失,国际社会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制度来判定碳关税是否合法,无论是气候公约或者WTO条款,都留给实施碳关税一定的执行空间,形成国际治理的真空,世界各国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对如何治理和约束碳关税,立场分歧较大。发达国家多以WTO规则为判断标准,认为并且希望碳关税问题在WTO框架下解决;而大多数的发展中国家认为碳关税问题更多的是气候问题而非单纯的贸易问题,因此气候公约及议定书在处理碳关税问题中应该更具权威。发展中国家中还有一些国家如新加坡,自称以贸易立国,希望凡是与贸易有关的问题都在WTO框架下解决,这类国家虽然较少,但由于贸易问题与其经济发展极其相关,在国际谈判中表现非常积极,试图影响谈判进程。
    南北国家对于碳关税问题的不同立场质,根源于对减排义务的不同认识和期许,也是与气候变化相关的贸易问题,当代公平与代际公平之间博弈。如果把碳关税放在WTO框架下解决,WTO关注当代贸易公平,并不需要考虑历史排放责任,碳关税是有可能存在执行空间的。但需要注意的是碳关税绝不同于普通关税,其特殊性在于它是为了调节进口商品所没有包含的发达国家企业温室气体减排导致的增量成本,但是发展中国家根据气候公约关于历史责任的共识,以及共同但有区别原则,并不需要在现阶段实施温室气体减排,出口产品或者服务也不需要包含发达国家执行碳关税所针对的那部分减排导致的增量成本。因此发达国家以实施温室气体减排为由对进口发展中国家的商品和服务征收碳关税,既不合理也不合法,其实质是转移应对气候变化所承担的历史责任,强迫或间接导致发展中国家承担减排义务,对发展中国家社会经济发展构成障碍。
    碳关税问题的国际治理,需要在相关国际协议下共同开展工作,处理该问题的原则、指导思想应该也只能在气候公约谈判中形成,WTO则可以基于这些原则和指导思想,就相关具体的技术操作章程进行约束的规定。其国际治理模式可以做如下安排:首先,由气候公约制定原则。明确碳关税问题首先是气候变化问题,需要遵循气候公约原则尤其是“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通过气候公约谈判进行治理,明确气候公约是解决碳关税问题的主渠道;在原则和指导思想尚未取得共识或明确的情况下,WTO暂不介入具体问题的讨论,而继续由气候公约就原则问题开展磋商;在气候公约明确原则和指导思想后,由WTO基于气候公约确定的原则和指导思想,就相关的技术细则进行讨论并实施。
    (原载于《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4年第4期,8千字,摘编供稿王谋)
    

Tags:提要选编,《碳关税命题辨析及其国际治理模式》  
责任编辑:admin
请文明参与讨论,禁止漫骂攻击。 昵称:注册  登录
[ 查看全部 ] 网友评论
  • 此栏目下没有推荐文章
  • 此栏目下没有热点文章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 在线留言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隐私 | 返回顶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