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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评级、公共产品与国际垄断霸权——对信用评级市场本原的思考(上)

http://www.newdu.com 2018/3/7 《金融理论与实践》2012年第11期 白钦先 谭… 参加讨论

摘 要:在对现有研究进行简单评述的基础上,对信用评级的公共产品性质进行深入分析,指出信用评级是纯公共产品,信用评级机构在提供公共产品服务的同时也拥有了相应的公共权力,信用评级市场具有特殊的公共性、强烈的国家政治性与国际政治性并具备“准金融监管功能和准监管权力”。从信用评级市场的本原来看,要打破信用评级市场的国际垄断霸权,必须由非特定国家控制的超主权的非盈利性的组织机构来提供信用评级服务,彻底厘清信用评级公共产品性质与信用评级机构盈利性之间的纠结。在具体操作中,则应明确目标,循序渐进,逐步完善。
    关键词:信用评级,公共产品,国际垄断霸权

由次贷危机引发的本轮金融危机仍在持续,至今为止尚未有走出危机的明显迹象。在关于危机原因的讨论中,对信用评级机构的诟病和批判就一直没有停止过。现在形成的初步共识是:信用评级机构对危机爆发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对危机扩散甚至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必须加强信用评级机构监管、重建国际信用评级体系。至于如何加强信用评级机构监管和进行国际信用评级体系重建,则需要进一步深入探讨。本文从信用评级的公共产品性质出发,试图进一步厘清信用评级市场的本原,在对信用评级市场有更加深刻认识的基础上,提出加强信用评级机构监管和进行国际信用评级体系重建的若干思考与对策。
    一、研究现状回顾
    
关于次贷危机爆发原因的讨论经历了一个不断抽象、不断深入的过程。笔者(2008)曾对此进行了梳理,提出了解释危机爆发原因的业务流程视角、外部环境视角和理论抽象视角,并根据现实流程分析提出美国体制性系统性“金融共谋共犯结构”才是次贷危机爆发的真正深刻根源。其中已经提到,信用评级机构作为“金融共谋共犯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危机爆发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讨论重点不同,并未对信用评级做进一步分析。
    2009年4月,G20领导人伦敦峰会达成共识要“共同行动起来构建一个更有力的全球协调的金融监管体系”,并明确提出“将制度化监管和注册持续实施于信用评级机构,以确保它们满足规范的国际执业准则,特别是要避免不可接受的利益冲突”。这意味着欧美主要经济体开始积极推动信用评级机构监管改革。彭宇松(2009)在对美国和欧洲信用评级业监管体制改革现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指出美国依托于声誉资本理论强调通过降低进入门槛、提高透明度和减少监管特许权等构建一个竞争性、自律性的信用评级业,欧洲则依托于监管特许权理论强调通过加强对享有垄断优势的评级机构的监管和惩罚力度来规范评级机构的业务行为和保证信用评级的质量,最后考虑我国信用评级市场现状提出欧洲监管模式具有更强的借鉴意义。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课题组(2009)指出国际上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主要侧重于资质认可机制、执业质量要求、利益冲突规定要求、信息披露与保密责任等,并根据我国信用评级市场现状提出加快立法建设、统一监管部门、完善认证机制、推动市场培育、加强行业自律、定期现场检查的政策建议。王月(2009)认为信用评级机构在此次金融危机中难辞其咎,“法律的漏洞和监管的不力,以及投资者的放纵和肇事者的故意,使他们(信用评级机构)有了在证券市场上‘翻手为云,覆手为雨’的能量”,建议出台相关政策法规强化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高汉(2009)对美国信用评级机构存在的问题及对美国与全球金融稳定的影响进行了深入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将大型信用评级机构国有化、信用评级机构重新回归到为投资者服务的本来目的、加强信用评级机构的责任监管等对策建议。
    在具体如何进行信用评级机构监管的机制设计上,也有不少专家学者进行了深入研究。John PatrickHunt(2008)认为“增加竞争、提高透明度、减少利益冲突和制度评级依赖”等信用评级机构监管改革措施有赖于声誉资本机制的有效运行,针对金融创新下声誉资本机制的失效,应通过引入新的监管模式来解决,并对新模式的具体机制设计进行了深入探讨。邹文娴和阴祁媛(2009)在此基础上通过建立信用评级机构与监管当局之间的博弈模型对新监管模式的有效性进行了验证。另外,MauroBussani(2010)在对目前监管要义进行概述的基础上,对信用评级机构为什么保持盈利性质而不是转型为公共实体进行了初步解释,并提出应从信用评级机构责任的角度解决问题。
    上述研究提出“将大型信用评级机构国有化”以及对信用评级机构“为什么保持盈利性质而不是转型为公共实体”的讨论已经开始涉及信用评级的公共产品性质问题,但并未对其展开正面讨论。应该说,信用评级机构在危机中扮演的“不光彩角色”正是故意无视信用评级公共产品性质、故意混淆产品公共性与机构盈利性并纠缠不清的结果。而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就是厘清信用评级的公共产品性质以及信用评级市场的本原,并据此进一步加强信用评级机构监管、重建国际信用评级体系。
    二、信用评级的公共产品性质
    

    在公共经济学中,社会产品可以分为公共产品(public goods)和私人产品(private goods),不同性质的产品具有不同的供给方式与市场运作模式。在经济学中,这种产品性质的划分为市场失灵提供了一种解释,并为政府干预市场提供了理论基础。
    (一)关于公共产品的一般理论
    

    目前关于公共产品并没有明确统一的定义,使用较多的是在各种教科书中被后来经济学家所发展的萨缪尔森式的定义,即:如果一种产品的消费具有非排他性(nonexclusive)和非竞争性(nonrival),那么这种产品就是公共产品,或者说具有公共产品性质。所谓非排他性就是指一个人的消费不会排斥(或减少)其他人的消费,或者说排斥其他人的消费是不可行的。这里的非排他性包括技术非排他性、经济非排他性、效率非排他性,也包括伦理非排他性(陈小安,2006)。所谓非竞争性就是指增加一个人的消费不会增加产品的提供成本,即边际提供成本为零。虽然萨缪尔森并没有明确提出这两个特性,但他以精确的数学表达式进行了界定,并可逻辑地推导出这两个特性(龙新民等,2007)。
    根据这两个特性可以将公共产品进一步区分为纯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或混合产品等,例如黄恒学(2002)据此将所有社会产品分为纯公共产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公共资源(只具有非排他性)、俱乐部产品(只有非竞争性)、私人产品(既无非排他性又无非竞争性),形成一个对所有社会产品全覆盖的“四宫格”。这本质上是对公共产品性质在程度(或不同特性维度)上的细分。
    (二)信用评级产品的非竞争性
    

    信用评级作为一种信息服务,属于不针对具体个人的无形产品,一旦生产出来,不论供多少人消费都不会增加任何成本,增加任何一个人的消费也不会增加提供成本,信用评级产品消费的非竞争性是显而易见的,且信用评级的非竞争性是比较纯粹的非竞争性,不存在拥挤成本。但在对一般公共产品的非竞争性分析中,尚存在所谓拥挤成本的问题,即在一定消费者数量的情况下,边际提供成本为零,而当消费者人数增加到一定程度出现“拥挤”时,边际提供成本就不再为零,明显的例子就是道路桥梁。所以,具有纯粹非竞争性的公共产品不存在拥挤成本,具有相对非竞争性的公共产品则存在拥挤成本。
    信用评级之所以具有比较纯粹的非竞争性,除了其本身产品形态的天然优势外,还在于信用评级产品本身对整个社会经济体系的重要意义及其特有的作用形式。根据一般经济学理论,市场失灵的原因之一就是信息不对称,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是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的重要途径,而信用评级就是解决信息不对称的一种努力。信用评级作为对市场要素风险状况的评价和标志,其实就是在解决市场参与要素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所以,信用评级更类似于市场经济运行的“无形灯塔”,其光芒将会普照整个社会经济体系,这种“普照式”的作用方式就是对信用评级产品消费非竞争性的另外一种表述。
    (三)信用评级产品的非排他性
    

    信用评级作为一种信息服务,在一定范围内一个人的消费不会排斥其他人的消费,也不会减少其他人的消费,所以说信用评级的消费在一定范围内具有非排他性。注意这里的“一定范围”。例如某一企业在市场上购买了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即信用评级产品),在这个企业许可范围内,任何一个人的消费不会排斥其他人的消费,也不会减少其他人的消费,所以在这个企业许可范围内,信用评级产品的消费具有非排他性。如果将整个社会视为一个企业,“购买”或“被购买”了信用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产品,那么在整个社会范围内,信用评级产品的消费就具有非排他性。可见,这里的“一定范围”存在着如何界定的问题,而且在信用评级产品非竞争性已经非常明确的情况下,这个“范围”的界定对于信用评级的公共产品性质具有重要影响。后面的讨论还将继续说明,这个“范围”的界定将构成信用评级机构义务和权利的分界点。
    在清楚界定这个“范围”之前,必须回到信用评级产品本身,根据信用评级产品的内容和作用对信用评级产品进行简单区分。所谓信用评级产品,就是信用评级机构提供的对于某个经济主体(可以个人、企业、国家等)或某种金融产品未来一定时期内按时偿还本息的能力的判断或预测,或者说是对未来一定时期内违约率的判断或预测。在目前经济高度金融化的背景下,信息之于整个经济的关键作用更加突出,市场经济运行效率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信息在整个市场中的扩散效率。对于完美的市场经济来说,信息(包括某个经济主体或金融产品的违约信息)应该是充分的,或者说信息收集成本非常小以至于可以忽略不计。但现实往往是残酷的,信息不对称无时无刻不存在,信息收集成本也随着市场经济容量范围的扩大而呈几何级数上升。正是在这种情况下,信用评级机构应运而生,通过专业化大大降低信息收集成本,不断改善市场经济运行中的信息不对称困境。可见,信用评级机构提供的产品服务是典型的公共产品,对整个市场经济而言属于经济基础设施(主要是信息基础设施)的范畴;但根据前面关于非排他性“一定范围”的讨论,如果信用评级产品只是被某个企业购买并使用,则仅在该企业许可范围内具有“非排他性”,超出企业许可范围则具有“排他性”。所以,如果信用评级产品的内容属于经济基础设施,信用评级产品非排他性的“适用范围”就是整个市场经济,属于纯公共产品;如果信用评级产品的内容不属于经济基础设施,而作为促进市场经济由不完善走向完善的动力,那么信用评级产品非排他性的“适用范围”只属于购买该产品的企业的许可范围,在整个市场经济中则具有排他性,按照黄恒学(2002)的划分则属于俱乐部产品。
    很明显,后者属于一种过渡形态。随着市场经济由不成熟走向成熟(包括关于人类道德伦理、社会公平正义等价值判断的普及)、市场机制由不完善变得完善,以及相关信息收集传递技术与综合分析技术的不断强化,目前信用评级机构所提供的这些产品服务将成为整个社会经济基础设施的一部分;现阶段信用评级产品仅在部分企业范围内的非排他性,可以视为对上述趋势的一个逐步培育过程。
    三、经济基础设施与金融话语权
    

    前面在一般理论基础上对信用评级的公共产品性质进行了分析,公共产品性质不仅决定了信用评级市场的本原,也将对信用评级机构行为产生重要影响。下面将循着这个思路,对当前信用评级市场现状及其影响进行初步解析。
    (一)信用评级与经济基础设施
    

    简单而言,所谓公共产品就是某个范围内社会整体可以持续消费的产品。也就是说,公共产品的消费可以对某个范围内的社会整体产生持续的影响。从产品形态分析,公共产品主要包括具有较长使用寿命的固定资产和不针对具体个人的无形产品两类,在一定意义上说,这两类产品其实都属于整个社会的经济基础设施,一方面为整个社会经济发展所必需,另一方面又对整个社会经济发展产生重要影响,甚至在一定程度上主导整个社会经济发展方向。例如市场经济体制与计划经济体制甚至于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之所以会对整个社会经济发展产生不同的效果,其根本区别就是为整个社会经济发展提供的基础设施不同而已。
    具体到信用评级,在前面的分析中已经提到,信用评级是典型的公共产品,对整个市场经济而言属于经济基础设施的范畴。按照一般经济理论,完美市场应该是信息充分的,信用评级所提供的信息也是完美市场和充分信息所必需的,甚至是其主要基础之一。尤其是在当今的国际金融市场上,信用评级不仅标明了主要金融产品的偿债能力和风险大小,而且也标明了全球各主要经济体的偿债能力和风险大小。在信用评级相对准确或具有有效纠错机制的时候,信用评级服务将对消除信息不对称、引导资源合理配置、提高市场经济体系运行效率发挥重要作用。例如对资本市场投资者而言,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者将根据金融产品信用评级情况,选择适合自己偏好的能够实现最大收益的产品,这里的信用评级就从风险排序的角度实现了相对充分的信息,进而促进了全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
    另一方面,由于信息收集成本过大、信息分析统计技术尚不完备,导致了在信息纷繁复杂的世界中,市场参与主体获得充分信息的难度相当大。按照专业化分工和比较优势,必然会产生对信用评级的市场需求。只是这种需求是如此的重要和普遍,以至于成为整个市场经济体系有效运行的基础,所以信用评级也就成为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基础设施。
    (二)信用评级:既是服务更是权力
    

    作为整个社会经济基础设施的公共产品本身并不是权利义务主体,但提供公共产品的机构,在承担公共责任、履行社会义务的同时,也具备了相应的公共权力。政府就是最明显的例子,作为提供公共产品的最主要机构,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安全、司法等基本规则,同时也具备拟定和执行各种基本规则的权力,成为权力的象征和实际代表。
    信用评级机构也是如此。近年来,金融理论研究不断表明,风险是金融市场定价的关键因素,甚至提出不承担风险就不能获得相应收益。而信用评级作为风险水平的重要度量指标,决定了金融产品的市场价格水平,也决定了金融机构和主要经济体的融资能力和融资成本。很显然的是,信用评级机构在提供信用评级服务的同时,也具有了决定金融产品价格水平、决定金融机构和经济体融资能力和融资成本的权力。
    随着市场评级依赖的逐步加深,信用评级机构的这种权力将越来越强势。由于市场各种信息纷繁复杂,要获得充分信息并根据相关信息对风险做出相对准确的判断变得越来越难,在这样的情况下,信用评级逐步成了大多数市场参与者的一根“救命稻草”。而各国政府出于消除信息不对称、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的目的,通过自觉或不自觉地干预,逐步强化了当前国际金融市场对穆迪、标普、惠誉三大评级机构评级的依赖。据笔者初步统计,在美国至少有8个联邦法案和47个联邦规章以及超过100个国家的法律法规,将美国国家认可统计评级组织(NRSROs)
    认可机构的评级作为了监管标准(白钦先、黄鑫,2010)。这种由国家“充权”行为而产生的“准监管功能和准监管权力”,使市场评级依赖逐步陷入自我强化的往复循环,一旦进入其中就没有退路,而且是不断加强,直至再也挣不脱、离不了。就如染上毒瘾的人,明知道前面是一条不归路,却也无法再回头。
    如此,信用评级市场的本原就悄悄地发生了变化,从以前的产品服务市场逐步演化成了一种权力市场。谁掌握了这个市场,谁就掌握了相应的权力。至于这个权力到底是什么,从小的方面来说就是产品的定价权,从大的方面来说就是金融市场的话语权。对全球而言,如果某个国家掌握了某种全球性公共产品的供给,在提供基础设施服务的同时,其在全球社会经济中的主导地位甚至霸权地位就是不言而喻的。著名经济学家弗里德曼就曾一针见血地指出:“我们生活在两个超级大国的世界里,一个是美国,一个是穆迪。美国可以用炸弹摧毁一个国家,穆迪可以用债券降级毁灭一个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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