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刚等:如何将现金贷纳入金融监管体系(12月1日)
近年来,随着数字技术的进步,互联网平台与消费金融加速融合发展,国内新兴的现金贷业务在此背景下迅速崛起。由于市场法律的空白及监管的缺失,现金贷行业整体上呈现出野蛮生长的态势,相关风险和纠纷不断增多,严重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并影响社会稳定。10月18日,主攻“现金贷”的趣店集团在纽交所上市,引发了社会各界对现金贷行业的激烈争论。
11月,针对现金贷的主要载体——网络小贷公司的监管力度显著加强,先是监管部门叫停网络小贷设立,之后互联网金融协会提示现金贷风险,要求不具备资质的机构停止放贷,并呼吁相关机构严守国家法律,等等。
在治理乱象的同时,从长远看,如何将现金贷业务全面纳入金融监管体系以实现行业的规范和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现金贷市场乱象
作为海外发薪日贷款的“翻版”,我国现金贷业务兴起于2015年左右,并在过去短短一两年的时间内迅猛发展,平台数量达到了上千家。然而,在行业过快扩张的同时各种市场乱象频繁发生,主要表现形式如下:
暗藏畸高利率,远超合理范围。目前现金贷利率畸高,并且采取隐蔽的收费方式,通过“砍头息”、服务费、手续费等名义变相收取费用。据媒体报道,若将各种费用折算为利息后,现金贷的平均利率为158%,最高利率可达600%左右,远远超出法律保护的合理范围。现金贷平台并不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因此在借贷行为方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该规定,贷款利率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无效,逾期利率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预扣利息不计入贷款本金。显然,现金贷过高的利率定价已经远远超出法律保护范围,消费者有权主张超出部分无效。
经营模式粗放,依赖野蛮催收。现金贷经营模式粗放,信用审核及风控能力严重不足,在债务逾期现象不断增多的情况下只能依赖事后催收。大量平台将逾期债务的催收工作外包给第三方机构进行,但是机构质量良莠不齐,大量机构以“地下组织”的形式存在,从业人员素质不高,不规范乃至暴力催收行为时有发生,部分催收行为甚至已触犯《刑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有关法律规定。
经营行为失范,侵害消费者权益。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所享有的各项权利做出了总体规定,国务院办公厅于2015年印发的《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对相关内容进一步细化,明确规定金融消费者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等权利应受到保障。而现金贷平台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着诸多不当行为,侵害金融消费者各项合法权益。例如,产品信息披露不透明,进行虚假或误导宣传,刻意隐瞒贷款费用、计息方式、实际年化利率等关键信息,掩饰产品风险,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平台手机贷款APP会对消费者手机通讯录信息进行读取,在未经同意情况下擅自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甚至通过私自售卖个人信息进行不当得利,严重侵害消费者信息安全权。
参照持牌机构监管现金贷平台
目前,我国在现金贷监管方面处于“空白”状态,既无明确的监管机构,也不存在相应的监管规则,只有银监会在今年4月份发布的《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曾提出“要做好现金贷业务活动的清理整顿工作”。随着我国现金贷平台的风险不断显现,构建完备的现金贷监管体系刻不容缓。
首先,应明确监管主体,统一监管规则。
我国的金融管理体制已经由最初的中央单一监管模式逐渐过渡到“中央+地方”的双层监管模式,“一行三会”及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司其职,互为补充。在现金贷平台监管方面,可借鉴P2P及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经验,实施双层监管。一方面,现金贷平台在机构属性上应为银证保体系之外的类金融机构,主要属于地方金融管理事权范围,因而建议由地方金融监管局承担监管主体责任,负责辖内现金贷平台的资格审查、风险防范及处置等工作。另一方面,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曾明确提出地方金融管理应按照中央统一规则进行,因此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可在规制建设方面加强统筹及协调,明确中央金融监管部门责任分工,研究制定统一的监管规则,并以部门规章或国务院条例的形式发布。同时在后续监管中,中央金融监管部门还应协调解决行业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地方持续做好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
在具体规则方面,应重点从以下三方面着手。一是对可以从事现金贷业务的机构性质、设立条件及业务范围等事项进行明确规定,设立准入门槛,对平台的发起设立进行严格审核,参照持牌机构监管,改善行业“鱼龙混杂”的局面。二是抓住贷款定价这个“牛鼻子”,制定明确的贷款利率上限及贷款展期次数,并将“砍头息”、服务费、手续费等各种形式的费用全部纳入借款利息计算范围,防止变相突破利率限制。一旦现金贷平台持牌经营后,将不再适用民间借贷利率上限,鉴于现金贷具有期限短、金额小的特点,可考虑制定差异化的利率上限,既要保证消费者免受高利掠夺,也要避免过于严格的利率管制导致行业无法覆盖经营成本的局面出现。三是建立规范的业务流程。在贷前环节,平台应对消费者偿还能力进行仔细审核及判断,避免将金融产品出售给不合适的消费者,并鼓励设置贷款“冷静期”;在贷款营销或广告宣传环节,应对贷款产品信息尤其是收费政策进行全面、清晰地披露,避免出现误导销售行为;在贷后环节,应及时就还款时点等重要信息强化对于消费者的提示,同时审慎开展催收外包业务,提高债务催收管理水平。
其次,以消费者保护为中心,重点实施行为监管。
现金贷业务与消费者利益密切相关,因此在国外一般由金融消费者保护或行为监管部门对其进行监管。近来,现金贷平台引发的诸多市场乱象严重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集中体现在利率设置过高、信息披露不规范、个人信息泄露及债务暴力催收等方面,这反映出现金贷平台经营行为的混乱及良性市场秩序的缺失。因此,对现金贷平台的监管重点应以消费者保护为中心,通过实施强有力的行为监管确保其经营行为的守法合规。一方面,监管部门应搭建起行为监管非现场监测及现场检查工作体系,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另一方面,对于扰乱市场秩序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乱象行为,予以坚决清理并加大行政处罚力度。
第三,完善征信体系建设,促进信用信息共享。
目前我国现金贷发展中一大突出问题便是借款人的多头借贷。根据相关技术平台的监测数据,目前有上百万现金贷消费者同时向2家或2家以上平台进行借款。如此普遍的多头借贷现象,不仅不利于平台对消费者还款能力进行客观及准确的评估,而且更易使消费者陷入财务困境。因此,还需完善基础征信体系建设,实现消费者借款信息在不同平台间的共享,帮助现金贷平台有效识别多头借贷行为,提升行业整体风控水平。
第四,加强金融知识宣教,实现消费者保护的关口前移
现金贷业务主要面向低收入群体,该群体往往受教育水平不高、法律及金融知识匮乏,难以识别金融风险及侵权行为。在加强现金贷监管及金融消费者保护过程中,还应遵循“预防为先,教育为主”的工作方针,通过深入开展金融知识宣传与教育活动,提升消费者金融素养及自我保护能力。(作者:曾刚、贾晓雯;作者单位: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载《21世纪经济报道》2017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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