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刚等:现金贷加强监管意在防风险(11月23日)
《经济日报》消息,当前,网络小额贷款有过滥过多的势头,监管层发文暂停批设网络小额贷款牌照,就是为了纠偏而进行排查和整治,且意在防范存在较大风险隐患的现金贷业务。不过,要整治现金贷,除了目前的监管举措,还应创新监管模式,进一步明确监管规则,并与保护消费者、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以及避免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多重目标相统一
11月21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互金专项整治办”)下发特急文件《关于立即暂停批设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通知》指出,近年来,有些地区陆续批设了网络小额贷款公司或允许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部分机构开展的“现金贷”业务存在较大风险隐患。自即日起,各级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一律不得新批设网络(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禁止新增批小额贷款公司跨省(区、市)开展小额贷款业务。
“综合最近互联网金融领域舆情热点与整治工作动态,可以肯定地说,暂停批设网络小贷公司是互联网金融监管趋严的又一个重要信号。”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所长、中国互联网金融创新研究院院长黄震表示。
及时排查整治
“按照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党的十九大报告有关要求,当前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还在进一步加紧,照此趋势,无论互联网金融机构有多少变种,都将纳入监管的视线之中,包括对于已经获批牌照的各类金融机构,也要进一步加强风险整治和牌照管理。”黄震表示。
据网贷之家研究中心不完全统计,截至2017年7月底,全国共批准了153家网络小贷公司(含已获地方金融办批复未开业的公司),主要分布在19个省市,有29家是早期成立的传统小贷将经营范围变更为网络小贷。其中广东省最多,有43家;其次是重庆市,有28家;江苏省和江西省分别排名第三和第四,分别有21家和13家;浙江省有9家,排名第五;其余省市分别有1家至8家。另外,根据江西金融办官网公布,有3家网络小贷公司审批已处于专家评审阶段。总体来看,相比2016年,不少省份开放了网络小贷试点,实现了零的突破,甚至偏远地区也开放了网络小贷牌照试点,如内蒙古和西藏。
黄震表示,现在存量的网络小贷公司,虽然得到了地方金融办审批的牌照许可,但是在现金贷、校园贷等业务上还存在不少风险,特别是当前高利贷和不良催收等引发较大社会问题,一些地方政府审批网络小贷有过滥过多的势头,应当纠偏并且进行排查和整治。
在不少业内人士看来,此次暂停批设网络小额贷款牌照,还意在防范存在较大风险隐患的现金贷业务。据了解,现金贷由于其借款门槛较低、借款利率较高等特点,近年来发展极为迅速,行业规模持续扩大。“但是,现金贷在发展中也逐渐暴露出疑似高利贷、暴力催收、资金来源不明等问题,并造成多起恶性事件,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紫马财行CEO唐学庆表示,此次《通知》特意提出了现金贷业务的风险,足见对这些问题的重视。
填补监管空白
“加强对网络小贷的监管是正确的,但要真正治理现金贷,还需要管住更多无资质的公司。”一位网络小贷人士坦陈。
近日,国家互联网金融风险分析技术平台对全国从事现金贷业务的平台分析发现,截至11月19日,正在运营的现金贷平台共有2693家。上述平台利用网站、微信公众号和APP3种形式运营现金贷业务,其中通过网站从事现金贷业务的平台有1044家,通过微信公众号从事现金贷业务的平台有860家,通过移动APP从事现金贷业务的平台有429家。此外,目前有592家P2P网络借贷网站开展现金贷业务,约占全部P2P平台总数的15.8%;有812家其他网贷平台(从事网络借贷中介的非P2P平台)开展现金贷业务,约占全部其他网贷平台总数的36.9%。
事实上,对于我国现金贷业务的监管,既无明确的监管机构,也无具体的监管规则,只有银监会在今年4月份发布的《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曾提出,要做好现金贷业务活动的清理整顿工作。
“随着我国现金贷平台的弊端不断显现,构建完备的现金贷监管体系刻不容缓。”中国社科院金融所银行研究室主任曾刚表示,我国的金融管理体制已由最初的中央单一监管模式逐渐过渡到“中央+地方”的双层监管模式,一行三会及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司其职,互为补充。在现金贷平台监管方面,可借鉴对P2P网络借贷平台及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经验,实施双层监管。
他进一步指出,一方面,现金贷平台在机构属性上应为银证保体系之外的类金融机构,主要属于地方金融管理事权范围,建议由地方金融监管局承担监管主体责任,负责辖内现金贷平台的资格审查、风险防范及处置等工作。
另一方面,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曾明确提出,地方金融管理应按照中央统一规则进行,因此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可在规制建设方面加强统筹协调,研究制定统一的监管规则,对现金贷平台的监督管理等事项予以明确。
加强消费者保护
“对于现金贷的监管,未来可以采取负面清单的方式。比如要求不能暴力催收、不允许与不规范的相关机构开展合作等。”中国人民大学金融科技与互联网安全研究中心主任杨东说,现金贷监管应当实现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发展以及避免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多重目标。
值得一提的是,现金贷业务与消费者利益密切相关,因此在国外一般由金融消费者保护或行为监管部门对其进行监管。
曾刚认为,对现金贷平台的监管重点应以消费者保护为中心,通过实施强有力的行为监管,确保其经营行为的守法合规。“监管部门应搭建起行为监管非现场监测及现场检查工作体系,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形成事前预防、事中介入和事后保护三位一体的监管流程,切实提升监管能力;同时还应强化监管执法,对于扰乱市场秩序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应予以坚决清理并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树立行业监管的权威性及震慑性,以营造公平有序的金融市场环境,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载《经济日报》2017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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