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金龙等:栉风沐雨,砥砺奋进(10月28日)
弹指一挥间,“十二五”收官之年渐近尾声。在过去这五年,中国保险业栉风沐雨,砥砺奋进,保持了快速健康发展的态势,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的能力显著增强,在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防风险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行业发展与制度建设均取得了一系列重大成就。
保险业持续快速发展,国际地位显著提升。2015年1~9月,中国原保险保费收入19042亿元,是2010年同期的1.69倍,2014年中国保费规模排名位居世界第四位,较2010年提高了两位。截至2015年9月,保险公司达到184家,较2010年增加了62家。2015年8月末,中国保险业总资产为112724亿元,是2010年末的2.23倍。
2014年,中国保险密度为1479元/人,同比增长17%,按此增长速度,2020年的保险密度将达到3794元/人,将实现“新国十条”提出的“3500元/人”的目标。2014年,中国保险深度为3.18%,同比增长9%,按此增长速度,2020年的保险深度将达到5.33%,将实现“新国十条”提出的“5%”的目标。目前沪深股市中共有4家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中国平安、中国太保、新华保险),较2010年增加了1家;截至2015年9月末,保险板块的境内总市值为15803亿元,是2010年末的1.29倍。
保险服务经济社会能力显著增强。在经济补偿功能上,2015年1~8月,保险业赔付支出5557亿元,是2010年同期的2.81倍。在资金融通功能方面,截至2015年8月,保险资金运用规模达到了101908亿元,是2010年末的2.36倍。保险的功能作用已不再局限于经济补偿和资金融通,保险服务于社会管理和国家治理方面也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同时极大地拓宽了保险业的发展空间。以保险业参与养老保险第二支柱——企业年金为例,2015年6月末,养老险公司受托管理企业年金资产3837亿元,是2010年末的4.60倍,2014年养老险公司占企业年金受托管理市场的份额为68%;2015年6月末,养老险公司投资管理企业年金资产3294亿元,是2010年末的5.44倍,2014年养老险公司占企业年金投资管理资产市场的份额为39%。此外,保险业在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社会风险管理、灾害风险管理等方面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保险业诸多重大政策出台,影响深远。其一,2014年8月,保险业“新国十条”以“顶层设计”形式明确了保险业地位,提出保险是社会文明水平、经济发达程度、社会治理能力的重要标志,并要求立足于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把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放在经济社会工作整体布局中统筹考虑,并提出到2020年由保险大国向保险强国转变的战略目标。其二,2013年3月起,《农业保险条例》施行,填补了我国农业保险的法律空白,对保障我国农业发展和粮食安全意义重大。其三,2015年5月,《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发布,明确了投保商业健康险的个税优惠政策;而商业养老险的税优政策预计也将于近期落地。2012年8月,《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布,要求在参保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这些政策的出台将推动保险业服务于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障事业发展,对完善我国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具有重要作用。其四,2015年7月,《关于推进商业保险服务军队建设的指导意见》公布,“意见”规定了商业保险服务军队建设的基本原则、服务内容、保障机制和对象范围等6个方面内容,保险公司的专业经验将在为军人提供保险保障、支持军队建设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保险业制度建设不断创新。其一,2012年4月正式启动了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的建设工作,2013年5月《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整体框架》发布,2015年保险业进入“偿二代”的“过渡期”。中国的“偿二代”以风险为导向,既有国际可比性,又有中国原创性,处于世界前沿水平,尤其是“偿二代”建设思路以及思维模型,能够为其他国家推进偿付能力改革提供指导和经验,为国际监管规则提供很好的参考和借鉴,也是中国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和防范风险的重要保障。其二,2012年5月起,中国正式向外资保险公司开放“交强险”市场,中国保险业对外资保险公司的政策限制已经很少,是保险业对外开放的重要举措。其三,2013年12月《关于自保公司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不久后,境内首家自保公司开业;2015年1月,《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发布。“自保”是国际大型企业和特定领域中常见的风险管理方式,相互制是国外保险企业很重要的组织形式,《通知》和《试行办法》以明文规定的形式扩展了保险机构的组织形式,是我国保险机构组织形式的重大创新和突破。其四,2015年7月,《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发布,是全国首个互联网金融分类监管细则,标志着我国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进入新阶段。其五,2014年6月,深圳市巨灾保险方案正式实施,2014年7月,《宁波市巨灾保险试点工作方案》出台,2015年8月,全国首个地震保险专项试点——云南农房地震保险在大理启动,四川、广东、河北、重庆等地巨灾保险试点也在积极准备,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已进入实质性探索阶段,开启了保险业参与国家巨灾风险管理的大门,将提升我国灾害风险管理的水平和能力。
保险业改革“加速推进”。其一,2015年6月,已酝酿数年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市场化改革试点在6个省区市正式实施,试点将于2016年1月扩展至18个省区市。2013年8月保监会发布《关于普通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大幅度放宽实施十多年的有关人身保险产品2.5%的预定利率上限;2015年10月起,分红型人身保险预定利率上限将完全放开,至此,“普通型、万能型、分红型”分三步走的中国人身险费率形成机制完全确立,有助于促进行业的差异化竞争和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为人身保险业发展清除了制度障碍。其二,近年来,保险监管部门接连出台了多项措施扩大保险资金的投资领域和范围,给予保险公司更大的投资自主权,为保险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和提升保险机构投资能力创造了有利条件。其三,2011年10月,保监会成立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2014年11月,《关于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发布,保险监管部门把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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