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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文昌:保险公司须构建法律保障体系(7月13日)

http://www.newdu.com 2018/3/27 中国社会科学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 佚名 参加讨论

    目前我国保险公司面临的法律风险和环境日益复杂,法律工作领域越来越广,涉及的管理环节越来越多。保险公司要在复杂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防范法律风险,就必须改变现有的法律管理工作模式,通过法律管理机制创新,提升法律风险控制水平,实现法律风险控制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保险公司面临多种法律风险
    保险公司面临的法律风险既包括合同风险、诉讼风险,也包括制度风险、流程风险和决策风险,它与保险的行业特点和公司运营模式密切相关。
    一是随着保险产品创新的深入,保险合同内容将更加广泛,技术更加复杂。同时产品定价、核保、理赔等环节带来诸多挑战,产品开发领域不断拓展,涉及产品的法律风险也随着显著增加。
    二是随着保险产品的销售方式更加多元化,网络保险的出现产生新的法律风险,通过保险代理人和经纪人销售保险产品的份额不断提高,围绕保险产品的销售会产生许多法律关系和法律风险。
    三是随着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转换经营机制等改革的不断推进,产权关系成为保险公司基础的法律关系,而产权关系多元化必须引起法律关系复杂化。与此同时,公司治理的规范化要求保险公司履行更多的法律义务,如信息披露、决策机制更加严格。随着业务规模扩大和经营范围扩展,保险公司集约化经营程度普遍提高,而更多的保险公司朝着金融控股集团模式发展,母子公司体制下导致法律风险发生的因素将明显增多,防范法律风险的任务尤为繁重。
    四是随着法制体系的不断完善,保险监管要求的日益规范和严格,消费者保险意识和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保险公司经营中合规性要求明显增加,保险公司面临的法律事务和诉讼风险与日俱增。
    五是部分保险公司在境外上市,保险资金海外投资大门已开启,使得国内保险公司面临的法律、政策和市场运营环境发生深刻变化,境外上市或投资的保险公司不但要按照国内,而且要按照上市地或投资地法律规范进行决策和管理。
    基层公司面临着大量的诉讼
    首先,2004年5月1日全国人大颁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实施,而需国务院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于2006年7月1日才开始执行,造成保险公司与各级法院以及交通事故当事人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认识和理解的不一致。特别是对2006年7月1日之前签订的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定性问题产生了严重歧义,导致部分地区司法实践的混乱。部分地区法院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法律赋予了交通事故受害者直接起诉保险公司的权利,从而追加保险公司作为被告,在加上公安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弱化,导致交通事故赔偿诉讼案件大量增多并呈快速上升之势。目前保险公司已陷入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诉讼的泥潭,消耗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影响了正常的理赔程序。
    其次,前几年保险公司开办的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案件呈现数量多,标的大,管辖法院分散,追偿难度大等特点。据某市级分公司的不完全统计,近三年来共起诉和要求执行不履行汽车消费贷款还贷义务的个人和单位893起,标的16789万元,涉及8个省(市)27家基层法院。为此,公司先后聘请6位律师作为常年法律顾问,另外又临时聘请当地的7名律师参与上述案件的庭审和协助法院执行,支出律师顾问费和个案代理费以及交通食宿等费用数百万元。
    最后,由于保险公司大量赔案是由公司内部员工自己定损核赔的,缺乏权威性和说服力,保户往往以赔款不合理而将公司告上法庭,需要基层公司的法律人员取证和应诉,涉及大量的人力物力投入。
    保险公司法律风险控制现状
    在2005年3月,著名的国际律师事务所Lovells律师事务所发布的一份题为《中国百强企业法律风险环境排名分析》的报告中显示,中国保险业的法律风险在所有行业对比中列第二位,仅低于生物医药行业。为此,海外法律专家对中国保险业面临的法律风险敲响了警钟。尽管如此,多数中国保险公司对法律风险防范缺乏认识和重视,突出表现在没有建立有效的法律风险控制机制,组织机构、人员配备和制度建设等基础工作十分薄弱。
    在机构设置上,我国保险公司仅仅只在总公司设立法律部,在省级分公司几乎没有设立法律部或没有单设法律部,多数在理赔部设立法律岗,而在市级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几乎没有相应的法律机构和专职的法律工作人员。
    在流程化管理上,法律部门主要工作仍然以处理保险纠纷和各种诉讼事务为主,忙于事后补救工作,无力涉及事前法律风险预防工作。法律部门对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工作不能进行有效的法律风险监控和管理,法律风险的流程化和制度化管理尚在起步阶段。
    在人员配备上,保险公司法律工作人员的知识结构、工作经验和数量还不能适应法律事务管理的需要,懂法律、懂保险、懂管理的高素质法律人才还十分缺乏,法律工作人员的聘任、培训、激励考核机制还很不完善。
    构建保险公司法律组织体系
    保险公司法律风险管理机制的创新,重点在于使法律风险控制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基础在于健全公司的法律机构和配备法律工作人员。在现实情况下,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是可行的选择,它能够提升法律工作在公司经营决策中的地位,将法律风险控制贯穿到公司经营的每个环节中,并将法律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在规章制度中加以体现和固化。
    总法律顾问制度是关于公司总法律顾问的设置条件、产生、职责、权利和义务等一系列规范,在保险公司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就是要从落实总法律顾问人员到岗、职责到位入手,以此来推动保险公司整体的法律风险控制组织体系和制度体系的建立健全,促进法律风险控制管理由救急型向预防型转变,由参与型向参谋审查型转变,由封闭型向开放型转变,由事务型向管理型转变,由粗放型向精细型转变,提高保险公司法律风险防范能力,促进保险公司依法决策、依法经营机制的形成。
    建立由总法律顾问领导的、以独立的法律部门为基础、以专业的法律工作人员为主体的组织体系是法律风险控制的前提。控制法律风险是一项涉及面广、专业性强的实务工作,它必须由专门的法律部门完成,部门领导必须由高层管理者担任,部门的工作必须在公司经营决策中受到相当的重视。总法律顾问应具有参与决策权、指挥调动权,同时还要拥有解决复杂法律问题的权威性。总法律顾问应是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与总精算师、总稽核师等处于同一领导职级,全面负责法律风险控制工作,直接参与公司经营决策,直接向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负责。
    在组织架构上,根据公司管理层次,在总法律顾问以下要分级设置法律管理机构,使法律管理工作覆盖公司全部经营活动。在总公司设立法律部,法律部门内部根据业务需要,划分为产品开发、合同审查、诉讼管理、投资者关系等处室。在省级分公司和业务规模较大的市级公司(非寿险保费达3亿元,寿险保费达10亿元)单设法律部,在一般规模的市级公司设立专职法律岗,集中统一处理公司的各项法律事务工作,为依法治司和合法合规经营提供法律保障。
    健全法律风险控制制度体系
    健全法律风险控制制度体系是保险公司依法决策和依法经营的根本保证。制度体系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保障依法决策的全局性的规章制度,如董事会议事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产品开发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二是保障依法经营的基础法律制度,包括法律工作管理制度、统一法人授权经营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外聘律师管理制度、普法教育培训管理制度等。法律工作管理制度要增强法律风险控制的主动性、前瞻性、计划性和时效性,要遵循风险细分、风险预警、风险化解、风险评估等流程管理原则,要实现法律工作与公司财务、内控、稽核等职能工作的有机结合和无缝联结。
    市级公司法律部在公司运作中的功能和作用
    市级公司法律部是公司法律组织体系中的重要基础,是防范法律风险的前沿和窗口,责任重大,任务繁杂,其主要功能和作用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一是集中统一处理公司面临的各类法律事务,维护公司的权益,减轻所辖基层公司繁琐的法律事务,遏制外聘律师过高的成本支出,通过机构和人员的到位,确保公司的法律工作落到实处。二是审核公司所有法律文书和各类非格式合同,参与公司重大决策的法律论证。三是积极参与赔偿标的较大案件的查勘定损和理算核赔的全过程,了解情况、掌握证据,为日后可能发生的诉讼做好应诉的各项准备工作,同时做好部分赔案赔偿后的追偿工作,尽量减少公司的损失。四是通过分析总结各类案件,向公司内部有关业务部门反馈信息,规避公司面临的法律风险,尽量减少公司因法律工作的失误造成的经济损失,确保公司健康和谐的发展。五是通过法律部的设立,在公司上下开展全面的法律知识学习、培训、考核,同时采用聘请法官和法律专家到公司举办各类培训和辅导等多种形式,让公司领导和员工不断更新法律知识,营造知法、懂法、守法的氛围,为依法治司奠定基础。六是加强与所在地法院、公安和检察院等司法机关的联系协调,积极主动地向法院、公安和检察院等司法机关汇报公司的业务发展情况和面临的法律风险,期望得到所在地司法机关的理解和支持,从而为公司的业务发展创造外部宽松和谐的法律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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