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褚福灵:养老保险关系应跨区衔接(12月25日)

http://www.newdu.com 2018/3/27 中国社会科学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 佚名 参加讨论

    自1997年确立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筹资模式以来,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棘手问题是,不同统筹地区的缴费年限不能直接叠加,导致跨区流动劳动力的养老保险关系难以接续。
    解决不同统筹地区缴费年限的接续问题迫在眉睫。现行养老保险制度规定,达到一定的缴费年限(一般是15年)才能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如果某职工由一个统筹地区流动到另一个统筹地区,该职工必须在新转入地区再缴满15年的养老保险费后,才能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如果该职工工作若干年后,因故再次调入一个新的统筹地区,要想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还必须“从头”缴费15年。这种不同统筹地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能叠加的制度模式,非但严重弱化了养老保险的保障功能,而且严重阻碍了劳动力在全国范围内的正常流动和合理配置。在当前城乡劳动力流动相当频繁的背景下,跨统筹地区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能叠加的弊端日益明显,如果不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势必使人们对养老保险制度产生质疑,并可能对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带来影响。针对该制度缺陷,应当分析其本质原因,提出可行的应对措施。
    不同统筹地区的缴费年限不能相加是制度缺陷的反射。不同统筹地区的缴费年限之所以不能相加,其根源来自各个统筹地区实行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自求平衡的财政体制和“只转移个人账户资金,不转移企业缴费部分(统筹基金)”的政策规定。根据现行制度,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部分按照退休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由所在地区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由于各个统筹地区的基本养老保险金收支自求平衡,地方财政兜底,而在转移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时,只转移个人账户基金部分,不转移企业缴纳的统筹基金部分,转入地区必然只承认在本地的实际缴费年限,而不承认在其他地区的缴费年限。这就是为什么不同统筹地区的缴费年限不能相加的主要原因,也是财政分灶吃饭体制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的反映。
    改革“统筹基金”不能转移的政策规定是实现跨区缴费年限有机衔接的关键。实践表明,在劳动者从一个统筹地区向另一个统筹地区流动时,所谓的“只转移个人账户资金,不转移企业缴纳的统筹基金”的政策规定,已经成为两个统筹地区的养老保险关系不能顺利接续的根源。研究表明,应当进一步明确企业缴纳的统筹基金部分附属于个人权益,而非某个地区、某个行业或者某个用人单位的权益,应当确保该统筹基金部分随同参保职工跨区转移。
    建立“一卡通”的养老保险制度是解决流动劳动力养老保险关系接续的重要举措。建立起以“个人为保障单元”的、“一卡通”的养老保险制度,可以实现“钱随人走”,进而扫清统筹地区的既得利益障碍。在当今网络信息技术日益发达的今天,通过建立“个人养老保险存储卡”就可以完成职工缴费、账户管理和待遇支付等事项,进而实现以个人为保障单元。凡是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均可以办理社会保险卡,正如办理银行卡一样方便。养老保险卡中记录着个人在不同地区、不同工作时段的全部缴费信息,养老保险卡由参保人持有。在职工个人调动工作期间,个人账户部分的资金随同保险卡转移;当职工个人退休时,统筹基金部分将按照职工个人在不同地区、不同时段的缴费情况分段计算,并由不同地区的经办机构负责将资金划转到职工个人办理退休手续的地区,基础养老金的计发基数采用不同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均值。通过这样一种方式,在当前财政分灶吃饭的情况下,可以较好地协调各个方面的利益关系,较好地实现城乡统筹和地区统筹,从而使全国范围内的养老保险体系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并使职工个人得到适中的养老保障。(作者为中央财经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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