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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伟:2007年中国保险业回眸与思考(1月9日)

http://www.newdu.com 2018/3/28 中国社会科学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 佚名 参加讨论

    2007年的中国保险业,留下了哪些值得回忆和记录的画面?当我自问这个问题时,有八个方面的“新”片断跃入脑海:一是保险经营的新趋向,二是寿险市场的新情况,三是健康险市场的新标准,四是年金险市场的新挑战,五是农险市场的新需求,六是车险市场的新关注,七是中介市场的新思路,八是偿付能力监管的新框架。
    保险经营的新趋向:集团经营和综合经营。2007年,人保集团、国寿集团、平安集团、太平洋集团、中保控股等多家保险巨头以及若干中型保险公司在集团经营或综合经营方面迈出了重要步伐,或者同时经营产险、寿险和资产管理业务,或者向银行、证券、信托等领域拓展疆土。对于金融综合经营背景下中国保险业新的发展选择和试验,我们充分尊重,但同时我们强调应当把握六个基本理念:第一,金融保险市场的主流经营模式取决于消费者的主流需求,不能简单照搬国际经验,必须考虑中国经济发展阶段;第二,保险企业在集团经营与综合经营方面的选择取决于交易成本与适度规模边界;第三,金融保险“集团”的核心功能是“资源整合”,“集团”不是简单的资本和行政纽带,不能为集团而集团;第四,法律政策应当给予市场主体更大的自主选择空间,并注重协调相关各方利益,包括不同金融机构之间、大小公司之间、公司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第五,应当健全金融协调监管机制,针对集团经营与综合经营应特别加强偿付能力、内部交易和信息披露监管;第六,应当正确认识保险业在经济社会中的角色定位,其更多地不是表现为“金融话语权”,而是表现为“风险管理话语权”,这是由其功能作用决定的。
    寿险市场的新情况:投连险火爆销售。2007年1至10月投连产品保费收入300亿元,同比增长500%,占寿险保费收入的7.4%,在个别外资保险公司占比甚至达到80%以上。投连险火爆,原因在于消费者大多将寿险产品当作与储蓄和投资类似的产品,保险公司也主动迎合这种需求。对于这种热销应当辩证地看。一方面,如果通过投连险让部分中高端消费者认识和了解保险,是一件好事;另一方面,如果出现销售误导(如对产品解释不清、隐瞒费用扣除和夸大合同收益)等竭泽而渔的做法,则对保险市场资源是一种滥用和破坏,将对中国保险业长期发展造成严重负面影响。而且,保险公司开发和销售产品时,不能一味地去追求所谓“最好”的产品,而是要去选择“最适合”的产品。比如投连险,它需要公司具备高素质的销售队伍、优质的IT平台、良好的风险内控系统、以及恰当的战略发展定位,如果没有做好准备,而是因为看到消费者有这个需求或看到别的保险公司通过这个产品增加销售收入而按捺不住、仓促上马,那么风险迟早要爆发,这对于保险公司的长远发展,很可能是坏事。此外,不断调高的利率水平和明确从紧的宏观环境对人身保险市场的产品结构(如传统产品和新型产品的结构)以及产品预定利率监管改革等都将产生新的影响。
    健康险市场的新标准:《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07年4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出台了这一针对重疾险建立的第一个行业规范性操作指南。不必讳言,这一规范出台的一个重要触发因素就是2006年的重疾险风波。长期生活在计划经济下的人们对“个性化”有一种天然的追求,面对多元化的市场需求,保险产品当然应该体现出一定的个性化,但是,保险产品又有其特殊的一面(比如保险产品复杂、不易理解等),这一特殊性决定了保险产品在追求个性化的道路上不能走偏,否则将出大问题。重疾险风波就是一个例子。当然,标准化决不仅仅是重疾险一种产品的问题,国际保险业数百年的发展历史说明,产品标准化是保险业发展的一个重大进步,所以我们的发展方向应是追求“标准化基础上的个性化”。个性化是枝桠,标准化才是树干。重疾险标准出台是重疾险风波危机处理的一个解决之道,保险业其他领域的类似问题呢?我们不应等到出现危机才去想办法解决,而是应当举一反三,未雨绸缪。此外,伴随即将出台的医改新方案,商业健康保险在其中应当且能够扮演何种角色,也非常值得探索。
    年金险市场的新挑战:养老保障市场竞争日趋激烈。2007年11月,中国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鼓励保险公司发挥专业优势,通过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业务、团体养老年金保险业务、企业年金管理业务等提供养老保障服务。同样在11月,劳动保障部公布第二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名单,第一批“银行受托人”诞生,自此,3家银行、4家信托和5家保险机构“三分天下”。银行机构不用新设养老金管理公司就能成为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而保险机构欲经营企业年金业务必须先设立专业养老险公司,而且这些专业养老险公司在现实中往往只能经营企业年金业务。这种竞争格局的变化对保险机构是一个巨大挑战。在中国养老保障制度改革上,有两个关键问题需要强调:一是应当区分“替代市场的政府”和“监管市场的政府”,“替代市场的政府”指的是为弥补市场失灵而替代市场来提供公共品的政府,“监管市场的政府”指的是为矫正市场竞争的负外部性而对市场进行监管的政府。二是各政府部门应当超越部门利益之争,从民众福祉和政府职责的根本点出发,进一步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与合作,为利用所余不长的“人口红利期”完善中国养老保障体系创造条件。
    农险市场的新需求:政策性农业保险。2007年4月,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首次获得中央财政10亿元资金支持,并确定6个试点省区和种养业承保范围。2007年7月,国务院在《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中明确提出国家建立能繁母猪保险制度,保费由政府负担80%,养殖户(场)负担20%,并逐步开展生猪保险,建立保险与补贴相结合的制度。保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对于农业风险管理,保险机制是适用的,但同时由于农业风险的特殊性,通常需要政府的政策性支持(如保费补贴、税收优惠、贷款优惠等)。长期以来,中国政府没有对农业保险给予应有的政策性重视,没有充分理解政策性农业保险对于保障和发展农业、保障人民基本生活、保障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意义。这种长期的偏差和缺憾在2007年终于得到了一定的修正和弥补,在政府政策的支持下,社会对政策性农业保险产生了新的需求。此外,在农业保险方面还有很多工作值得拓展,比如将政策性农业保险与小额信贷结合起来,有可能走出一条农村脱贫的新路子。
    车险市场的新关注:交强险。交强险自2006年7月1日正式启动以来,运行一年半争议不断。2007年12月14日举行了备受关注的交强险费率调整听证会,这是我国金融业第一个全国性听证会,也是金融业第一个为“降价”举行的听证会。在听证会上,各方观点得到比较充分的表达,但在一些重要问题上如关于交强险首年财务报告的解读、关于交强险经营费用的认定,仍存在明显分歧。在许多表面问题背后,有一个更深层次的关于交强险经营模式的问题。中国目前的模式是:政府确定统一费率,然后交由保险公司经营。前一半是“计划”,后一半是“市场”,是一种混合模式。在这种模式下,“不盈不亏”很难把握,而且不论实际是盈利还是亏损,都容易遭到诟病。所以,这种交强险经营模式亟待改革。推行交强险制度是一件好事,但任何一项制度都有一个从不完善到逐步完善的过程。我们要看到,中国的交强险是在法律有缺陷、模式有缺陷的情况下启动的,很多问题不是保险监管部门、甚至不是行政部门可以解决的。因此,需要特别强调行政部门之间、行政部门与相关立法和司法部门之间加强沟通协调。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将交强险这一本质上有利于社会和谐的制度办好。
    中介市场的新思路:《关于保险中介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2007年11月,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中介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这是保监会首次出台保险中介领域的综合性指导意见,将成为指导今后一个时期保险中介工作的纲领性文件。之所以要大力促进保险中介市场发展,至少有两个方面的原因:其一,从实证角度看,保险中介已经成为保险市场的重要主体,2007年前3个季度,全国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中介实现的保费收入为4,288亿元,占全国总保费收入的80.49%;其二,从规范角度看,保险中介在保险市场中理应发挥重要作用(如《意见》提到“发展保险中介市场有利于扩大保险覆盖面、有利于完善保险市场机制、有利于推动保险公司转换经营机制、有利于发挥保险在综合风险管理中的作用”)。而且,从其他行业和其他国家保险业的发展情况看,“中介”完全有能力发展得很好、甚至具有很强的“市场势力”,加乐福超市和国美电器就是很好的例子,泛华保险服务集团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也能说明一定的问题。中国保险业,从某种程度上讲,“成也中介,败也中介”,在这种情况下,重视保险中介市场发展,提出新思路和新举措,给人一种“久违”的感觉。
    偿付能力监管的新框架:《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2007年11月,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与2003年的“1号令”相比,此次新《规定》在偿付能力监管的理念、思路和框架等方面都有不少新突破。当然,保险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的完善,决不是通过发布一个或几个规定就可以解决的,至少还需要在相当范围内达成“制度共识”。对于当前的保险偿付能力监管改革,我们认为应有五个基本认识:第一,偿付能力监管是保险监管的核心。第二,偿付能力监管是一项复杂系统工程。它不仅需要一个规范的核心制度,而且需要许多完善的配套制度(如保险保障基金制度、市场退出制度、会计制度和精算制度等);它不仅需要一套定量的技术监管指标,而且需要一套定性的风险判断工具。第三,应当及时跟踪国际偿付能力监管新趋势。比如,欧II所强调的体现风险导向、激励内部控制和加强市场约束的偿付能力监管理念就十分值得我们借鉴。第四,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应当符合中国现实。必须充分考虑中国保险业的特殊发展现实,提升监管标准的科学性。第五,保证监管执行力应当超越利益冲突。目前,不仅大小公司之间、偿付能力充足与不足的公司之间存在冲突,而且在保险监管机构内部也存在一定的冲突,如果这种利益冲突不能超越,那么即使偿付能力监管制度设计很好,也不能保证其在现实中的执行力。
    冬去春来,万象更新。2008年是中国经济改革开放30周年、中国保险业恢复发展28周年、独立的中国保险监管机构成立10周年的重要历史年份。2008年的中国保险业,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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