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心愉:保险创新真的这样难(5月9日)
前几日浏览《北京青年报》,一幅大标题跃然眼前:“公墓化身人文公园——上海福寿园率先变公墓为人文纪念公园……”。按理,此时恰逢清明节后,报刊发表关于祭奠、扫墓之类的新闻,抑或感慨评论之类的文章并不足为奇。然而,这个标题的内容却仍然引起了我的好奇心:一个笼罩着死亡和哀思阴影的墓地如何能够成为公园?其人文主题又将凝聚着怎样的一份沉重?
仅有12年历史的上海福寿园,“入住者”已达3万多名,其中有数百位学界泰斗、一代名师、文化精英。园中不仅有亭台水榭、夹岸垂柳的美景,更有500多件让这些历史人物“活”起来的艺术塑像和许许多多充满深邃哲理的墓志铭,人们到那里可以读碑、读人、读史,从中参悟生死、超越痛苦,追问生命的价值……虽然我并未亲临其境,但却还是不得不为福寿园经营者打造新型陵园文化的理念和追求、为他们敢于并善于创新的精神所折服。出于专业背景,我联想到保险创新难这个话题。
不久前,我的同事陈东博士在该专栏发表了“保险创新为什么这样难”的时评文章。他提出,保险创新难的主要理由之一是:保险业作为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出售的产品是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的一种承诺,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合约。这种产品的研发过程是一个充满人类智力劳动的过程,却由于其细节的公开性和知识产权的难以界定,而使得创新产品难以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创新主体难以获得创新所理应获得的收益,使创新主体的创新积极性受挫,从而延缓和阻碍了产品的创新。
我赞成陈东博士的分析,但我以为,换个角度看,导致保险创新难的这种产品特殊性所反映的恰恰是保险创新的途径和突破点。只要能够找到突破点,“难”也就能够转化为“不难”。
从根源上说,保险产品创新之所以难,是难在缺少具有创新精神和创新动力的人,而缺少创新精神和创新动力的人的原因则在于缺少对于创新主体基本权利和利益的保护。保险界可以说是人才汇聚的地方,然而,如果创新活动所基于的组织不能为创新主体提供很好的激励机制,人们就不会产生积极的创新动力。而如果没有良好的以各种制度构成的行业和社会环境,任何形式的组织都不可能产生良好的机制。至于优秀的文化,在培养和影响人的创新精神方面则具有任何组织和制度都不能替代的作用。因此,如果我们能够通过组织创新、制度创新和文化创新,保护保险创新主体的产权和其他基本权利,激发保险创新主体的创新热情,创造出保险产品创新所必需的基础和环境,那么,由保险产品的特殊性所导致的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其实,保险产品所具有的上述特殊性在其他金融产品中也是存在的。我们所看到的林林总总的货币市场工具、各色各样的期权期货产品合约、推陈出新的金融衍生产品、五花八门的理财产品等等,它们同样是智力劳动的结晶,同样由于其知识产权的难以界定而极易被复制被模仿。然而,这种特殊性并没有阻碍国际上金融产品创新的趋势。其中,金融组织、金融制度和金融文化的发展和创新功不可没。遗憾的是,在组织创新、制度创新和文化创新方面,无论是我国的保险业还是其它的金融业都还做得很不够。
保险创新难的主要理由之二是:保险产品的避害性和难以避免的保险欺诈,使得保险产品比其他金融产品更特殊。这种特殊性,导致了保险需求的潜在性特点,并进而影响保险产品的创新,使之更加困难。
或许这是保险创新难的更为充分的理由,但我以为,我们同样可以换个角度看待这个问题。既然有潜在性需求,就可以在如何将潜在需求转换为现实需求上寻求创新。例如,谁都知道保险业的诚信是影响潜在需求转化为现实需求的重要因素之一,因为假如没有公众的信任,无论保险产品如何推陈出新,再好的产品也推销不出去。可是在我国,虽然从上到下都在强调保险业的诚信,也没有一家保险企业不在抓诚信建设,却至今还没有一家保险公司在诚信方面形成了自己独特的竞争优势,而这不正是创新可以大有所为的环节吗?再如,保险产品具有避害性,但也正因为这种避害性使得它具备了其他金融产品所不具备的“雪里送炭”的特性。假如我们能够通过创新,在产品设计、核赔、理赔等业务流程上真正体现出保险产品比家庭保障功能更强大、更及时,甚至更温暖的“雪里送炭”的特性,那么,保险产品又何愁卖不出去呢?
创新从来都不是轻而易举之事,否则也就不称其为创新了。但是,难和不难是相对而言的,关键在于我们从什么角度,如何来看待这个问题。
上海福寿园集团尚且能够通过园林化、人文化和艺术化改变中国几千年历史文化传统所形成的中国公民心目中对墓地的印象,使之成为可供人们瞻仰并接受教育的文化旅游胜地,中国的保险业为什么不能将一个为消费者生产雪里送炭的产品的行业打造成为一个充满创新活力的行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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