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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洪波:战国秦汉时代女性财产权问题再考察

http://www.newdu.com 2018/4/9 《中国经济史研究》2018年第1期 薛洪波 参加讨论

    内容提要:春秋战国以后,社会结构和家庭结构发生了深刻变革,在以“户”为单位的个体小家庭中,女性通过参与生产劳作和国家对“户”的控制获得财产权。战国秦汉时代的女性,其身份无论是“在室女”“出嫁女”还是“寡”“弃妻”,都会通过“为户”和“不为户”等途径拥有自己的财产。女性财产权的获得,其根源在于国家尽可能地保证“户”的存在,借以实现各种赋税征收和役的摊派。国家把女性群体纳入征课对象,严格控制户内家庭成员的财产,充分体现了早期帝制社会统治的严密性和残酷性。
    关键词:战国秦汉 女性 财产权
    【文摘】
    作为民事权利之一的财产权,主要是指对财产的占有、支配和继承,它是个人获得独立人格及社会地位的重要条件。民国以来,受女权运动和女性学的影响,中国古代妇女史研究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受困于资料短缺,关于战国秦汉时代女性问题的研究大都是从妇女的婚姻与家庭地位、妇女是否参加农业生产劳动等方面立题的。张家山汉简公布以后,学界一度围绕《二年律令》的有关规定,就汉代女性的身份继承和财产继承问题展开讨论,取得了丰硕成果。但这些论述关注的焦点仍是女性的家庭和社会地位问题,不能从国家控制及法律等层面深层次地认识女性财产权问题。本文以战国秦汉时代女性的财产权为视角,结合其他出土文献,从国家的政治诉求和女性参与生产劳作的角度论述女性财产权的渊源,从女性“为户”和“不为户”的法律身份探讨战国秦汉时代女性拥有财产权的途径,期翼该问题对认识后世女性财产权等相关问题有所助益。
    一、女性财产权之渊源
    从历史上看,西周春秋时代的宗法社会,私有财产一般是以家族为单位占有的,财产的支配和继承都掌握在以宗族长和宗子为代表的男性家族成员手中,女性处于从属地位,即便是贵族妇女也只有有限的财产权。春秋战国以后,社会结构与家庭结构发生了深刻变革。在社会层级结构上,传统贵族的政治控制力和社会影响力逐渐式微,以军功地主为代表的庶族新贵崛起;在家庭结构上,个体小农家庭在经济上获得独立,而国家相关法令的出台又进一步加快了这一转变历程。在这种形势下,个体的核心家庭和主干家庭成为社会生活和农业生产的基本单位。
    适应社会结构的上述变革,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也相应地从封建体制向帝制体制转变。为了保证高额的军费、官僚俸禄以及大规模的国防和帝王宫廷陵寝建造的开支,在社会产品短缺的时代,国家只有尽可能地榨取国民的财富才能获得上述资源。于是,一切力役、兵役、赋税的发遣和征收被分化为尽可能小的单位。在分异盛行的战国秦汉时代,成年男性“月为更卒”,戍边屯卫,临时发遣,“力役三十倍于古”。在这种条件下,家庭中的“大女”就必须承担更多的生产活动,当然,也因此获得了相应的权利,战国秦汉时代的女性就是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被卷入了更多的劳动领域。
    任何时代,权力与义务都如一对孪生姊妹相辅相成。女性为了维持生计,在个体小家庭中担负起各种生产劳动,使其在家庭中的价值得到充分体现,这是女性拥有财产权的现实条件。据史书记载,女性在家庭中从事着繁杂的劳动。
    田间劳作是女性经常参加的劳动。“女绩”大部分是由女性承担。彭卫在《汉代女性的工作》中指出,“女绩”并非单指“织”,而是从蚕、桑、漂絮、纺绩、染色到制作服装的完整过程。纺织是“女绩”中重要的一项。女性从事商业贩卖也比较普遍。
    除了从事农耕纺织、商业活动外,女性在家庭中还要操持家务、喂养少儿、饲养家畜、采摘果实等,承担着繁杂的日常劳动。更有甚者,在特殊时期成年大女还要筑城、随军戍边以及被征发服劳役等。女性在众多领域的辛劳付出,体现了她们在家庭和社会上的价值,使女性拥有财产权成为可能。
    正是由于家庭结构和社会结构的巨大变革,国家为了完成各种赋税和徭役的摊派,制定了严密的户籍管理和赋役制度,刘泽华就曾指出:“编户制不是一般户籍管理,而是人身占有和支配的行政体系。”正是基于这种政治诉求,国家把编户齐民的每一个成员都纳入了征课的对象。在这样的政治诉求下,女性被卷入了征课的大军,不仅能“为户”承袭户主的身份,还能通过多种渠道获得娘家和夫家的财产。
    二、女性“为户”之财产权
    在传统农业社会,家庭财产主要包括田宅、奴婢和马牛羊等,而这些动产和不动产大多是以立户为前提或附丽于“户”的,所以女性拥有这些财产的重要途径就是要“为户”。为了延续户的存在,防止绝户的出现,国家在选定合法户主继承人的时候,必然要尽可能地扩大直系亲属继承人的范围。
    在法律规范下,按照继承的顺序,女性为户的情况主要有两种:“寡为户”和“女为户”。国家以寡为户主,使寡获得了相应的财产权,这样的继承顺序,既保证了缴纳赋税户数的存在,又凸显了寡在家庭成员中的地位和作用。在室女作为合法的继承人排在儿子、父、母、寡之后,位列第五序列。从“寡为户”“女子为户”可知,国家为防止“绝户”的出现,尽量把户中所有成员都列入继承行列。在简牍资料出土前,学界对“女户”的存在还持怀疑态度,学者们就“赐女子百户牛酒”曾展开过广泛讨论。如今此问题已尘埃落定。由于户是合法占有田宅的前提,又是缴纳赋税的基本单位,所以女性虽为社会的弱势群体,“为户”以后,仍要承担各种赋税,包括户赋、土地税、人头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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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薛洪波,战国,秦汉,女性,财产权问题,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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