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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洪波:战国秦汉时代女性财产权问题再考察

http://www.newdu.com 2018/4/9 《中国经济史研究》2018年第1期 薛洪波 参加讨论

    以“户赋”为例,“户赋”是直接以户为单位征收的单独税目。“户赋”的征收,秦代既已有之。汉代“户赋”的征课对象,是包括卿级爵及以下所有立户者,国家正是通过征收这些户的“户赋”,去维持部分国用开支,所以不遗余力地把“寡”“女”等列入户主的继承顺序,稳定在籍户数,把编户齐民下的弱势群体纳入征课的对象,这可看作是专制主义下权力与义务对等原则的一种体现。
    三、女性“不为户”之财产权
    战国秦汉时代女性普遍存在着“不为户”的现象,虽然出土简牍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她们能够继承财产,但其仍然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获得财产,拥有相对独立的财产权。从出土简牍和碑刻材料看,“为人妻者”不仅可以继承娘家财产,还拥有“私财”,在特殊情况下还能接受娘家所赠予的财产,而且身份为寡母者亦拥有掌管、分配夫家财产的权利,这该是国家认可的民间习俗作用的结果。
    家长在赠予出嫁女奴婢、衣器、田地等财产时,都有里典出席,说明财产分配文书是依照法定程序签订的,这意味着民间的生分或遗嘱继承等财产转移,是在国家有效控制下进行的,从另一个方面也证明了财产转移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除赠予情况外,出嫁女还可以拥有自己的私财。嫁妆是出嫁女私财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汉代社会普遍存在重聘金、嫁妆的习俗。皇室贵族如此,普通民众亦如此。可见,女性拥有“私财”已成为战国秦汉时代的普遍习俗,“私财”不仅包括嫁妆,还包括在夫家私下积攒的财产。私财虽然属于女性私有,却属于国家控制的范畴。战国秦汉时代女性拥有“私财”是民间普遍存在的习俗,为了加强对家内田宅、奴婢等财产的控制与管理,国家又以法律的形式将私财合法化,借以建立起帝制社会的财产秩序。
    而寡母掌管、分配家里财产之例战国秦代已有之。国家之所以严格控制财产的继承与分配,除了国用开支外,还因为西汉以后,国家在财政运转出现困难的时候,会临时征收财产税,至东汉以后财产税的征收已经逐渐常态化。
    综上所述,在春秋晚期到秦汉的漫长岁月中,国家形态、社会结构和家庭结构的变迁,使国家对民众的控制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即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成为国家役使的对象,在这种条件下,战国秦汉时代的女性广泛地参与到社会和家庭的各项活动,开始拥有自己的财产权,这是女性社会价值的重要体现。女性财产权的获得,既可以通过“为户”对田宅等的继承,也可通过“不为户”依靠“生分”、赠予等方式从娘家取得。虽然在获得财产权的过程中,依照“寡”“在室女”“出嫁女”“弃妻”等法律身份受到层层限制,但女性拥有财产权亦是不争的事实。国家正是把编户齐民下的每个人都纳入征课对象,把“为户”和“不为户”女性所拥有的田宅等财产都登记在册,不仅借以实施各种赋税的征收和役的摊派,还通过刑罚体系控制着户内家庭成员的财产。以皇权为核心的秦汉帝制时代已把国家利益最大化,而带给女性的权益和女性的付出则互为表里,这既体现出帝制早期统治的严密性和残酷性,也成为此后两千年女性生活和发展的一个新的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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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薛洪波,战国,秦汉,女性,财产权问题,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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