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竹兰:微观督促宏观——中国宏观调控制度理念的创新
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要求的宏观调控体制,是当前增强中国国家创新力的迫切需要,更是中国建设现代化强国的长远目标。中国传统的的宏观调控制度正在通过改革,力求实现体制转轨,但是,由于改革的阶段性,问题的复杂性,目前的宏观调控制度离真正适应市场经济运行需要的现代宏观调控制度目标还有一定距离。为了进一步打破传统体制形成的旧的宏观调控制度惯性,促进宏观调控制度的进一步创新,针对目前宏观调控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本文提出用微观督促宏观的宏观调控制度创新理念。
微观督促宏观的制度内容之一是用微观主体的创新行为促进、扩展、充实宏观制度的供给。目前中国宏观调控制度存在的问题之一,是宏观调控主体对于微观主体的创新要求不能及时提供制度支持,具有明显的时间上的滞后性。微观主体凭借对市场的敏感或科学兴趣而进行的创新活动,由于得不到及时的宏观制度支持而陷入困境,不仅导致创新者个人的经济利益损失,更严重的是阻碍整个国家创新能力的提升,导致整个国家创新收益的严重流失。进入21世纪,中国已经融入了世界知识经济的时代潮流,所参与的国际竞争已经不是货币资本和物质资源的竞争,而是人力资本的竞争,是人力资本的知识和创新能力的竞争。宏观调控主体身居高位,掌控国家政权,如果宏观调控主体的决策迟迟不能识别、反映、支持、促进微观主体的创新行为,实际上是有意无意地消解了原本可以形成的国家创新力,延缓了整个国家的创新步伐,使中华民族在国际竞争中失去很多原本可以获得的机会,输掉原本可以取胜的棋局。就中国目前的人力资本个体的素质状况,创新型的人力资本个体是非常珍贵的,如果由于宏观调控主体的制度供给不到位,使创新型人才得不到珍惜、保护,使创新型人才处在一种压抑、等待甚至无奈的处境,创新行为处在处处碰壁的处境,如果说这种情况在改革开放以前的传统体制中还情由可原的话,那么,在改革开放已经二十多年,中国已经加入WTO,主动参与国际创新力竞争的今天,已经失去了存在的任何理由。如果还不加以改变,实现中国的现代化强国的目标就会遥遥无期。
所以如何用微观的创新直接提升宏观调控质量,是当前宏观调控制度改革需要考虑的首要问题。宏观调控主体应该认识到,微观主体的个别创新行为恰恰是宏观创新的起点。整个民族的创新局面的形成不是宏观主体周密计划的结果,而是千千万万普通民众自发性开拓的结果。一个明显的例子是中国汽车工业的发展。中国的汽车工业发展到今天缺乏自主知识产权是不争的事实,但是微观主体进行汽车产业的自主创新早已有之。20世纪80年代,二气有着一个庞大的开发队伍,但二气开发什么样的车型,自己没有权利决定,要政府审批。政府决定搞技术引进,中外合资,这样一来原有的国内汽车厂商包括二汽的自主研发在一段时间内被搁置,队伍解散、人才流失,当许多弱小的民营企业自发地进行汽车自主品牌创新时,宏观调控政策不仅没有及时支持汽车人自主创新的行为,反而在许多政策中抑制了汽车人的自主创新热情,国内许多厂家如奇瑞、吉利的自主创新都是在政策支持不到位的情况下,咬牙坚持搞出来的。至今自主品牌的企业的税赋比合资企业更高。(《经济日报》2005年3月11日)。
对汽车产业自主创新缺乏及时有效的制度供给的宏观现象,在中国许多行业和领域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比如中国的军事科研与军事工业缺乏自主知识产权,但是许多民营企业想参加军事工业的自主创新又得不到及时支持。这种制度上的不支持或者支持在一段时间滞后,往往导致一个产业或一个行业的的相对落后。这种情况的存在,说明了一个现实,宏观调控制度主体,不一定就是未来趋势发现并行动的第一梯队,微观主体在许多时候比宏观主体更能发现创新的潜在利润,并抓住创新的时机进行实施,因为置身于某一行业领域的微观主体比宏观主体更了解实际需要,更具有专有信息与专有知识,我们提出微观督促宏观的制度设想,就是要充分发挥微观主体的信息知识特长,以弥补宏观主体专业性人力资本的缺乏,让具有创新精神与创新实力的微观主体行为直接成为宏观调控的前期必备要素,让创新型微观人力资本主体引领宏观潮流。
微观督促宏观的制度内容之二,是将微观主体看成是可以与宏观主体进行协商对话的有尊严的一方,而不是仅仅消极地服从宏观主体的被动的棋子。微观主体的尊严得不到重视,微观主体的权利不恰当地被宏观主体抑制,是传统体制中宏观调控存在的普遍现象。目前转轨阶段时常出现的许多问题,说明了传统体制的惯性:如农民的权利可以长期被向城市倾斜的制度抑制甚至被剥夺;农民工的工资可以被政府工程严重拖欠;矿工的安全保护投入严重不足,矿工在没有安全保护的状态下工作,导致矿难频繁发生;农民的承包地,居民的房产在没有补偿到位的情况下被占用;教学管理以管理者而不是以学生教师为中心,应试教育使被教育者成了考试机器;科研课题决策,忽视科学家本人的意见表达、科研经费的发放,靠行政权力左右等等。这些忽视普通民众的基本尊严的制度能够在一个很长的时间内存在,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往往是与微观主体没有协商谈判权有关。国家机构或政府官员习惯于用自己的意志替代微观主体的意志,用自己的决策替代微观主体的自我决策。没有养成与微观主体就他们的切身利益协商对话的习惯,致使许多宏观调控制度的决策只反映宏观调控主体的一方意志。所以就当前存在的许多宏观经济社会问题而言,表面上看是宏观管理的方法问题,实际上是宏观主体与微观主体之间的权利关系问题,不是仅靠宏观调控主体的管理方法变革就能解决的。宏观管理方法上的变革固然解决一些矛盾,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促进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但是真正能够解决中国转轨阶段深层次矛盾的方法,不是单单致力于宏观管理方法的变革而是致力于宏观主体的权利向微观主体的回归。依赖于在权利平等基础上的协商对话。宏观主体的决策效果从根本上依赖宏观调控主体对微观经济主体权力与利益的尊重与保护。可以这样说,宏观主体在市场经济中的宏观调控水平需要微观主体的主动力,没有微观主体的主动力,宏观调控主体的信息不对称,往往导致主观动机是为了微观主体的利益优化,结果却偏离了这一目标,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微观主体的利益。宏观主体了解并维护微观主体权利的必要前提是微观主体与宏观主体之间具有谈判协商、对话沟通的权利。因此在这里提出微观调控宏观是指让微观与宏观主体之间建立一种协商对话制度关系,通过协商对话真正了解微观主体的利益诉求,以避免对微观主体的利益忽视,也同时提高宏观调控主体的调控质量。实践证明从根本上侵害了微观主体权利的宏观调控决策的质量肯定不是良好的。
微观督促宏观的制度内容之三是微观主体对于宏观调控主体的行为有评价权。按照现代公共管理理论的界定,宏观调控主体是为微观经济主体服务的。既然是服务者,那么被服务者微观主体对宏观主体的决策是否科学,是否经济,是否有效,最有切身体会,因而最有发言权。宏观调控主体的行为,应该由微观主体来评价,不能由宏观主体自己评价自己。这与确立宏观调控主体的调控权威并不矛盾,宏观调控主体的调控权威只有建立在微观主体内心认可的基础上才真实存在,否则只是微观主体对于凭借国家强权的宏观调控主体的一种畏惧。只是出于微观主体的畏惧才表现出来的权威不能保证宏观调控的长期有效,微观主体对于宏观调控主体的内心认可才能保证宏观调控的长期有效。微观主体对于宏观调控主体的评价权是保障宏观调控主体获得微观主体认可的前提。
传统体制中的宏观调控行为的评价权不在微观经济主体手中,是由宏观调控体系内的上级评价下级为主。至于被宏观主体调控的微观主体只是被管制的对象,没有评价权。即便有一定程度的民意调查,也只是作为评价的参考,并不具有决定性的评价权。这种宏观主体自己评价自己的做法,实践证明并不能及时真实地完全反映现实情况。甚至会出现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浮夸虚报、是非颠倒的不正之风,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逆淘汰现象。干部提拔中的许多带病提拔的案例、统计报表的弄虚作假状况、数字出官、官出数字现象等大致都与微观主体没有真正成为评价主体有关。从建立法治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的角度出发,宏观调控主体就不仅是管理微观经济主体,更是为微观经济主体服务,所以提出微观督促宏观的制度内容之一,就是宏观调控的效果评价权交给微观经济主体。
微观督促宏观的制度内容之四是微观主体对宏观调控的成本效益有监控权。从根本上说,宏观调控主体是微观经济主体的委托代理人,是为微观经济主体服务的宏观人力资本群体,微观经济主体用税收养育了作为宏观调控主体的国家官员,而不是国家官员养育社会经济主体。而宏观调控部门的主体作为人力资本所有者具有与微观经济主体一样的私利性和有限理性,掌握宏观调控权利之后,由于特殊的地位,有可能比微观经济主体更能损害公共利益,这不仅是一个理论推论,更是一个经验事实。比如2004年6月23日,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同志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一份审计报告:40多个部门挤占挪用财政专项资金近20亿、22个部门在向所属单位分配预算资金时年初截留资金200多亿、挪用救灾款、吃分教育经费、长江堤防豆腐渣工程等都是某些宏观调控部门所为。所以微观经济主体有权对于宏观调控主体的行为成本、宏观决策的程序、宏观调控的效益,行使委托人的权利,掌握信息并进行监督控制。为保障微观经济主体的委托人权利,需要设计一套科学的评价监控系统,不要等到宏观调控主体已经侵害了微观经济主体的权利,造成重大损害后来动用人力物力进行查处,那时许多损失已无法挽回,还要进一步增加查处成本,得不偿失。作为委托人的微观主体如何事先凭借规范的制度程序,对宏观主体的违法乱纪行为进行及时的监控,是降低委托代理成本的关键。我们不能将委托代理的低成本高收益纯粹寄托在宏观主体的道德高尚、无私奉献上,就一般人性的特征而言,这种寄托是靠不住的。微观经济主体作为委托人,有权通过有效的制度,清楚了解宏观主体维护公共利益的成本,对于宏观主体的违法乱纪行为进行及时的监控,力求宏观调控主体的调控过程的成本相对较低、调控效益较高,而不是成本相对较高,效益则相对较低。提出微观督促宏观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启动这一监控制度程序的建设。
提出微观督促宏观并不是要否定宏观调控微观,而是从依法治国的更深层次提出的宏观调控微观的新思路。是适应传统体制向现代体制转轨,努力构建未来体制中宏观主体与微观主体之间新型关系的一种探索。在高度集权的传统体制中,宏观与微观的关系只是从行政等级层面建立的关系,即是微观绝对服从宏观,宏观管制微观。但是在现代体制中,单纯从行政等级层面建立的宏观与微观关系不再适应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需求。宏观与微观的关系应该放在法治建设的层面思考。微观主体已经从计划经济主体转变为市场经济主体,宏观主体已经从集权人治主体转变为分权法治主体。主体的身份都已发生了根本的变化,所以宏观与微观的关系不能只从行政等级关系的角度考虑,应该从依法治国的角度考虑,这是在新的体制中研究宏观与微观关系的出发点。
从依法治国层面看微观主体与宏观调控主体之间的最基本关系是宪法层面的关系,而不是行政层面的关系。从宪法层面看,微观主体与宏观调控主体之间具有权利制约权力的关系,具有民管官的性质。宏观调控人员、宏观调控的机构并不是凌驾于微观主体之上的天然的公共利益代表。他们只是微观主体推选出来的掌握一定国家工具的代理人。是微观主体的纳税养育了宏观调控主体,而不是相反。根本上说宏观调控主体对于微观主体的管理,不是为了抑制、伤害微观主体的权力、利益,而是为了维护、发展微观主体的权利、利益。尊重微观主体的民主权利、依法办事是宏观调控主体应该具备的基本信条。从这一点出发提出微观督促宏观是有其逻辑基础的。只有微观督促了宏观,宏观才能更好地调控微观。
从依法治国层面看宏观调控的效率,提出微观督促宏观的理念是为了更进一步提高宏观调控微观的科学化、实效化程度,使之更能够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运行的需要。从宏观调控的效果看,没有大多数微观主体积极认可的宏观调控,往往适得其反。宏观调控的效果来源于宏观主体对微观主体的利益与需求的认识程度,对微观主体的认识程度越深,宏观调控的措施才越有针对性,越能受到微观主体的共鸣,得到微观主体的响应。宏观调控主体对微观主体的认识越浅,宏观调控的措施就越不实际,不符合微观主体的认同,不会取得微观主体的积极响应。效果自然就差。所以从宏观调控的效果看微观调控宏观有必要性。
从依法治国层面看宏观调控主体与公共利益之间并不是等同的关系。宏观主体并不必然代表公共利益,微观主体并不必然代表私人利益,公共利益只存在于微观与宏观的和谐关系中。宏观调控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只能通过对微观主体合法利益的尊重、保护和发展中,来源于对宏观与微观复杂矛盾的协调中。从这个意义上说,微观督促宏观有利于宏观调控微观。
综上所述,微观督促宏观不仅不会削弱宏观调控微观的威信,反而会更增强宏观调控的的权威性,提升宏观调控的科学效果。
(转载自《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7年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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