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主流经济学极力为自由市场中的收入辩护,认为它有助于符合应得正义、激活经济效率和捍卫道德自由,并分别以边际收入分配论、科斯中性定理和社会达尔文主义等为基础。但现实显然并非如此:(1)纯粹市场下的初始收入分配并不符合贡献相称原则,因而就有必要通过收入再分配政策来实现因贡献与收入不相称所衍生的补偿正义;(2)收入与贡献不相称导致信任合作关系的解体,因而就有必要通过收入再分配政策来促进利益更为均等的帕累托改进和增进个体间进行合作最大化机会;(3)自然不平等的存在使得异质性个体无法在形式机会平等下进行公平竞争,因而就有必要通过收入再分配政策来实现更为广泛的分配正义。显然,基于这三大维度的审视,就为收入分配和再分配政策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因此,本文就三个维度对收入再分配的理论基础作一探索。
【一】 收入再分配的理论基础之一:社会贡献原则 本文载《经济学家》2014年第8期/《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与实践》2014年第10期。 本部分导读:收入再分配成为中国现阶段的重要议题,但现代主流经济学却无法为之提供理论支持。究其原因,现代主流经济学将市场机制下的工资收入视为人们的劳动贡献或应得权利的体现,从而是合理和正义的;相应地,它把收入再分配仅仅视为一个道德范畴,基于收入再分配的征税更是对基本正义原则的违反。但是,为市场收入的合理性进行辩护的两个基本理论——边际生产力分配理论和资格理论都存在致命的逻辑缺陷。事实上,现实市场机制下的收入分配并不是由劳动贡献决定,而是由特定的分配规则决定,而分配规则涉及其他非技术和经济的因素。因此,在既有的市场机制和分配制度下的初始分配收入往往存在很大的不合理性,这就从贡献相称的角度为收入再分配提供了理论基础。
一、引言:探寻收入再分配的理论基础
近20年来,伴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拓展而中国社会出现了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的趋势,这不仅与“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改革根本目标相悖,而且也激起了日益尖锐的社会矛盾。因此,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就成为进入21世纪以来社会的重要呼声,也成为社会制度改革的攻坚重点。例如,2007年“十七大”针对分配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要求不断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2008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强调继续调整收入分配格局;2009年12的中央经济工作公会议强调要加大国民收入调整力度; 2010的“十二五”规划强调“加快健全以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调节机制。合理调整个人所得税税基和税率结构,提高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减轻中低收入者税收负担,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逐步建立健全财产税制度”;2011年实行了个税体系的改革;2012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强调要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制定收入分配体制改革的总体方案;2012年11月的“十八大”则强调通过深化收入分配改革来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
问题是,社会经济制度的改革往往需要有理论的先导和支撑,否则就会出现治标不治本的结果,但迄今为止却没有一个相对成熟的分配理论为当前的收入差距拉大以及缓和的政策措施提供理论支持。古典经济学分配论建立在劳动价值理论的基础上,它为国家干预以及向劳工倾斜的收入再分配政策提供了理论支持,从而遭到了边际革命以降主张自由市场竞争的现代主流经济学的极力批判和否认。相应地,边际革命以降以新古典经济学为代表的主流分配理论与生产理论结合在一起,它以边际生产力理论为基础将生产和分配等同起来,基于边际生产力原理的生产过程也就是相关收益的分配过程,从而也就不再关注乃至取消了分配理论,更无法为当前的收入再分配改革提供理论支持。
事实上,在现代主流经济学看来,市场机制下的收入分配体现了各生产要素及其主体的劳动贡献或应得权利,从而是合理和正义的。为此,现代主流经济学往往坚持“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信条,将收入再分配视为仅是一个道德范畴而没有经济学的理论基础,甚至直接将基于收入再分配的征税视为是对基本正义原则的违反。那么,基于收入再分配的征税果真缺乏合理的理论基础并违反基本正义了吗?否则,我们又如何理解收入再分配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呢?这就要对市场经济下初始分配收入的性质进行剖析:它是否真的体现了人们的劳动贡献或应得权利?
一般地,如果现实市场的收入体现了各自的贡献,那么,这种收入就是合理的;相反,如果现实市场的收入与其贡献不相称,那么,收入再分配就具有合理性。因此,这里的关键问题是要对市场经济下初始分配收入的性质进行剖析:它是否真的体现了人们的劳动贡献或应得权利?面对“收入是否与贡献和权利相一致”的这一提问,现代主流经济学的哲学思维具有明显的缺陷:它根基于社会达尔文主义,从而看不到市场机制本身的缺陷,也就找不到解决这些问题的办法。诺思就指出,“在社会科学中,我们所创立的理论与我们所收集到的有关人类日常交往的证据之间,总存在着一种紧张关系。这一点在经济学中表现得尤其明显。”[1]因此,本文致力于对市场收入的来源和性质作一剖析,并由此探索收入再分配的理论基础。
二、现代主流经济学不支持收入再分配政策
现代主流经济学反对累进制税收、转移支付等强制性的收入再分配政策。其理论依据是,根据边际生产力分配原则,市场竞争使得各生产要素获得的报酬正好等于其贡献,因而市场经济中的初次收入分配是正义的和有效的。既然完全竞争下的收入分配是正义的,经济学家应该关注的问题就在于如何完善市场机制以更好地实现机会正义,而不是关注市场以外的收入再分配以及社会正义。同时,正是由于市场收入被视为是正义的,私有财产也就成了神圣不可侵犯之物,政府不能根据社会发展需要进行征税。在现代主流经济学看来,人们之所以愿意交税,仅仅是为了换取政府的服务(提供公共品或安全保护),而超过服务之外的税负都是不正义的。正是基于这种思维,现代主流经济学也就无法为公共财政尤其是基于收入再分配的公共财政提供理论支持。
事实上,传统财政理论的基础在古典经济学,它对公共品的供给水平是基于社会成本-收益原则进行评估的,而为之提供的资金则是按照“与支付能力相一致”的公平原则进行征税。究其原因,古典经济学家大多都拥有较广的社会科学和道德哲学知识,从而能够将社会正义和社会效用等纳入社会发展和政府功能来考虑,能够将公平正义与市场经济结合起来。但是,自20世纪70年代以后,由于新古典经济学把私有财产视为正义的,而每个人所获得的政府公共服务量可以看成是相同的;因此,新古典宏观经济学派就倾向于简化税制乃至鼓吹单一的比例税制,最极端的实践情形则是撒切尔试图恢复封建时期的人头税。而人头税曾是斯密重点批判的:“人头税,如不按照每个纳税人的推定的财富比例征收,而按照每个纳税人的身份征收,那就要完全成为不公平的。”[2]从历史实践中,我们也可以看到,在20世纪60-70年代,西方各国的转移支付得到最迅速的提高,此时收入的不平等也获得普遍下降;但是,在20世纪80-90年代,西方各国的收入不平等程度开始上升,而再分配转移的增长却没有那么迅速。[3]之所以如此,就在于20世纪80年代后,新古典宏观经济学开始占据的支配地位。
当然,后来越来越多的主流经济学家也开始承认,每个人从政府所提供的公共服务中所获取的效用是不同的,从而主张不同个体应该缴纳不同数量的税收。尽管如此,承袭新古典经济学思维的新政治经济学或公共选择学派也只是致力于基于激励相容原则而进行的最优税收机制设计,试图最大限度地促使社会成员显露其偏好,并根据“自由交换”原则而进行差别征税;同时,由于在现实社会中每个成员的效用和偏好难以得到真实披露,新古典经济学诸派别在税收上又首先考虑的是平等原理。为此,克里斯特曼写道:“资本主义社会的一个占主导地位的假定是,财产所有者在某种意义上是他们所拥有的东西的统治者。即使像防止饥饿和帮助残疾人这样重大的社会需求要重于这种统治权,这些需求也只有通过斗争才能得到满足。财产所有者总是把为这些救济项目的纳税看成是对他私人领域的侵犯,即使最后证明这些税收是正当的,仍然是一种侵犯。”[4]
既然如此,现代主流经济学又如何看待现实中的各种收入再分配措施呢?尤其是如何看待20世纪下半叶西方各国转移支付的增长以及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呢?现代主流经济学往往将追求公平的主张称为嫉妒政治学,并将那些收入再分配政策视为公共选择的结果,而这种政策与社会环境以及选民构成的变化有关。梅尔策与理查德就指出,根据中间选民定理,当收入分配出现倾斜时,中低收入的过敏将通过投票而从富人那儿获得再分配收入。[5]阿西莫格鲁和罗宾逊等人则进一步指出,选举是一种让富有的精英们承诺将在未来某时向穷人再分配收入的一种方法。[6]也就是说,再分配是一种民主机制运行的结果,它随着民主的范围拓展而深化。在很大程度上,正是20世纪早期的民主化发展,使得西方社会中的穷人获得了投票权,从而降低了中间选民的相对收入,从而使得收入再分配政策不断推新。
例如,公共选择学派的代表人物图洛克就认为,“再分配本质上属于道德范畴而不是科学要研究的问题。人们赞成或者反对某种收入再分配方案基本上也是出于道德的考虑。”[7]相应地,他将现实生活中收入再分配的主要动因归纳成这样几种:(1)受到转移支付的欲望之驱使,“无论是现代,还是历史上,政府进行收入转移的主要动机都很简单,也就是受益者们想要拿到这些钱,而且他们能够凭借自己政治上的权力,有的时候凭借的是运气,来实现这个愿望”;(2)源自于人类尤其是富人的慈善之心,“从某种程度上说,大多数人都富有爱心,他们愿意做出一些牺牲,去帮助那些境况比他们差得多的人。更有甚者,许多人不仅会向穷人慷慨解囊,还会因为某些原因而向他们喜欢的人提供帮助”;(3)源于嫉妒带来的社会压力,“我们或多或少都会嫉妒那些比我们境况好得多的人。因此,我们没有理由不去利用政府的力量来缩小收入差距。”[8]图洛克所列举的这三大原因基本上都是承袭哈耶克、弗里德曼等人的观点,并在诺齐克的《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一书中得到阐述。[9]
也即,现代主流经济学仅仅从慈善和嫉妒这些道德范畴来看待征税和收入再分配。哈耶克就曾指出,“累进税问题最终是一个道德伦理问题,而且在一个民主政体中,如果人们完全理解这一原则是怎样运作的,
它是否还会继续得到支持,这是真正的问题所在。”[10]问题是,如果仅仅把收入再分配局限于道德范畴,那么就缺乏有说服力的理论基础。关注社会正义的巴利就指出:“只要富人并不是通过诸如偷窃或勒索这类明显不合法的手段获取财富的话,那么,他们在关于富人对穷人负有(如果有的话)何种责任的认识上也会产生分歧。”[11]也正因如此,收入分配和分配正义之类术语和理论就会遭到社会达尔文主义者斯宾塞、马尔萨斯、西尼尔、萨纳姆,自由意志论者伯克、巴斯夏、米塞斯、诺奇克,新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家哈耶克、弗里德曼等人的坚决反对。
在很大程度上,现代主流经济学也将马克思以及马克思学说对自由市场的批判以及对贫困差距的谴责归咎为道德立场。但实际上,马克思反对道德说教,将所有的道德词汇都当做过时的东西加以拒绝;同时,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和政治经济学的批判也不是建立在分配正义和道德意义上,而是建立在科学意义上。福兰德甚至说,“一有人与马克思谈论道德,他就会放声大笑”。[12]例如,马克思写道:共产主义者“根本不进行任何道德说教……共产主义者不向人们提出道德上的要求,例如你们应该彼此互爱呀,不要做利己主义者呀等等;相反,他们清楚地知道,无论利己主义还是自我牺牲,都是一定条件下个人自我实现的一种必要形式。”[13]正因如此,马克思往往批判那些他认识的并且一起工作的鲍尔、拉萨尔和蒲鲁东等人简单地诉诸抽象道德的理想,马克思问道:“如果一个化学家不去研究物质变换的现实规律,并根据这些规律解决一定的问题,却要按照‘自然性’和‘亲和性’这些‘永恒观念’来改造物质变换,那末对于这样的化学家人们该怎样想呢?如果有人说,‘高利贷’违背‘永恒公平’、‘永恒公道’、‘永恒互助’以及其他种种‘永恒真理’,那末这个人对高利贷的了解比那些说高利贷违背‘永恒恩典’、‘永恒信仰’和‘永恒神意’的教父的了解又高明多少呢?”[14]相反,马克思特别注重对事物内在本质的探究,而对本质的认知成为他剖析现实问题的依据。其中,劳动价值论就成为马克思以及其他早期古典经济学家剖析资本主义体制下收入分配不合理性的理论基础,并为国家参与的收入再分配提供理论支持。
然而,现代主流经济学却坚持效用价值说而否定劳动价值理论,并以边际生产力分配理论为市场竞争所决定的收入分配提供理论支持。问题是,市场竞争所决定的初始分配收入果真合理吗?这就需要对其基本性质和固有问题进行剖析,需要对现代经济学的收入分配理论进行审视。基于市场自由主义,巴斯夏曾指出,任何国家的再分配行为对“提供者”来说都是一种强制行为,这种强制行为只有当被再分配的财产本身是巧取豪夺而来时才有充分理由。[15]这里的问题是,被再分配的财产确实是反映了所有者的劳动贡献或应得权利,还是以各种形式“巧取豪夺”而来的?不管这种“巧取豪夺”是通过“暴力的强制性掠夺”还是通过“市场的自由交换”形式。显然,如果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是否定的,那么,收入再分配就不再仅仅是一个局限于利益划分、慈善和嫉妒等的道德范畴,而是具有回归社会基本正义的坚实基础。
其实,尽管现代主流经济学家将现实世界中的收入再分配归咎为穷人的民主暴政,但正如加尔布雷斯很早就指出的,当前的政治生活中存在一场不平等的较量,尽管关心社会的人和穷人在人数上占优,但很多穷人并不投票,而那些有钱有势的富人则通常会投票,而且还会运用其强大的影响力来影响投票。[16]相反,现代社会之所以越来越重视收入再分配,根本上就在于初始分配收入本身是不合理的,没有体现每个人的劳动贡献或应得权利。例如,1988年最高管理层与市场人员间的工资比率:联邦德国是6.5:1,美国是17.5:1;[17]再如,2004年首席执行官与普通员工间的平均收入比率:美国是531:1,英国是25:1,法国是16:1,德国是11:1,日本是10:1,巴西是57:1,墨西哥是45:1。[18]试问:不同国家管理者和普通员工之间的劳动贡献果真如此悬殊吗?在很大程度上,这种相对收入的巨大差异不是源于劳动贡献的差异而是源于分配制度的具体差异。正是由于初始分配收入的实际情形,就不仅赋予了收入再分配的合理性,同时也规定了收入再分配的一个基本依据——正义原则,通过收入再分配实现因收入与贡献不相称的补偿正义和因自然不平等的纠正正义。
三、为市场收入合理性辩护的理论审视
现代主流经济学之所以将市场收入等同于劳动贡献,将市场收入视为应得权利的体现,从而为现实市场收入的合理性进行辩护,它依赖于两个重要的理论依据:一是源自克拉克提出的边际生产力分配理论,二是源自诺齐克提出的资格理论。一方面,在经济学界,新古典经济学的边际分析认为,企业只有在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处生产才能获得最大化利润,因而每个生产要素必然会根据它的边际产品获得报酬,工资也就等于其边际贡献;而且,克拉克还提出了一个公正的规范原则:在共同生产中由边际生产力决定的生产要素报酬不仅是有效的,而且也是公平的。[19]后来,这一观点为威克斯蒂德和富勒克斯发展出了有关分配的欧拉定理:当生产规模报酬不变时,按照边际生产率进行分配恰好可以将全部产出分配干净,没有剩余,从而也就没有剥削关系。另一方面,诺齐克强调提出了其“持有正义”的三个原则:(1)获取的正义原则,即持有的最初获得或无主物变成有主物;(2)转让的正义原则,即持有从一个人到另一个人的转让;(3)矫正的正义原则,即对最初持有和转让中的不正义的矫正。如果一个人根据获取和转让的正义原则或根据对不正义的矫正原则对其持有都是有资格的,那么他的持有就是正义的;如果每一个人的持有都是正义的,那么持有的总体(分配)就是正义的,而任何改变这种分配的行为都是非正义的。[20]
同时,这两大理论又是相互补充、相互支持,共同为自由市场的收入分配结果提供辩护。一方面,克拉克的边际生产力分配理论说明人们可以根据其生产要素创造的边际价值获取相应的收入,却没有对生产要素的合法产权之源头加以解释,而只是先验假定劳动者拥有其身体、地主拥有其土地以及资本家拥有其资本;另一方面,诺齐克的资格理论则以三个原则为自然资源的私有产权提供了正当性支持,强调只要没有侵犯其他人的权利,任何收入分配结果都是正义的。这样,这两大理论就成为现代主流经济学论证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正义性的经典依据。事实上,弗里德曼就说,克拉克用来支持资本主义正义的道理可表述为:“在一个自由市场的社会里,收入分配的直接的道德的原则是,‘根据个人和他拥有的工具所生产的东西进行来分配’。”[21]同样,诺齐克的理论则表明,只要初始持有以及转让获得是正当的,只要市场交易是自由的,那么,收入分布不均的现状本身就不能成为收入再分配的理据,政府通过累进税制等方式进行收入再分配以追求所谓的社会平等就是对人类基本权利的侵犯。
然而,这两大理论本身却都存在明显的逻辑缺陷。
首先,就生产要素分配净尽定理而言,它存在这样两大问题。一方面,利润最大化的边际生产要求生产要素之间具有独立性,但实际上,现代工业生产几乎都是通过一个班组合作完成的,此时根本无法识别一个工人的边际产品,至多只能说明全班组的边际产品以及这个班组的每个成员的平均产品;同时,在生产中每增加一个劳动,往往都会伴随着资本数量的增加,而且往往是不同性质的机器的增加,从而导致资本有机构成的变化。既然如此,我们又如何按照边际生产力来制定劳动的报酬呢?这个问题很早就由霍布森提出了。[22]另一方面,分配净尽定理依赖于生产规模报酬不变这一条件,而这仅仅是非常不现实的特例,因为任何生产要素以及同比数量的变化都会引起共同体结构的变动,都会引发新的组织结构和分工关系:当规模报酬递减时,全部产出按边际贡献分配是分不干净的,此时就出现了剩余,这就是欧拉分不净定理,其中的余额就会由某些“固定的”要素所获得,从而形成了纯经济利润;相反,当规模报酬递增时,总产品不足以按照边际生产力进行支付,某些要素的所得必定将少于其边际生产力分配,从而会导致共同生产的不可持续。[23]
显然,边际生产力报酬说不仅不能说明纯经济利润的合法性,也无法解释规模报酬递增下的生产持续性问题。在很大程度上,生产要素分配净尽定理仅仅对应于静态的均衡世界,而与现实世界相差甚远。既然如此,我们又如何相信市场经济中的初始分配收入是公正的呢?萨缪尔森在《资本理论中的寓言和现实主义:代理的生产函数》一文中就承认,克拉克的学说不具有逻辑和经验上的可辩护性,从而贴上“克拉克的神话故事”是必要的;但是,基于为新古典主义辩护的倾向,萨缪尔森又认为,这是一个非常有用的“寓言”,因为此“寓言”说明了一个不能被直接公式化和辩护的“事实”。[24]
其次,就诺齐克的资格理论而言,它也存在这样两大问题。一方面,持有的最初获得是正义的吗?获得正义根本上可以追溯到人与自然的交往过程中,而诺齐克的资格理论则预设了一个前提:最初从自然获取某种资源的所有权具有正义性。这里,诺齐克承袭了洛克的劳动产权思想,但洛克界定劳动产权却存在两大条件:(1)占有者必须将其劳动与其据为己有的土地“混合”起来;(2)占有者还必须给后来者留下足够的同样好的土地。问题是,个人在没有获得一致同意之前使用公共资源合理吗?没有“留下同样好的东西给他人共享”的劳动成果有归谁呢?目前那些最初获得有无使他人的境遇或生产条件变得更坏?事实上,在资源日益稀缺的情况下,任何个人的超常努力或技能都会影响到其他人;因此,西方社会常常会限制人们的劳动量和劳动时间,尽管他们拥有自身的身体和劳动权。另一方面,转移只要是自愿的就一定是正义的吗?转移正义主要体现在财富可自由转移的市场交易中,而诺齐克的资格理论也预设了一个前提:市场交易的自愿性具有道德意义。这里,诺齐克承袭了西方社会的伦理自然主义思维,但这种思维建立在两大条件之上:(1)市场主体都是平等的,“无形的手”可以实现个人利益与他人或社会利益间的和谐一致;(2)市场机制是公正的,基于力量结构和供求关系所决定的市场经济等同于自由经济。问题是,市场主体果真具有平等的社会经济地位、具有平等的自由能力吗?市场交换机制果真是公正、合理的?
显然,资格理论不仅没有说明初始获得的合理性问题,也无法解释现实市场交换的不公正问题。事实上,不仅市场体制中存在着严重不平等的权力结构,而且市场交换机制也主要是由那些拥有更大权力的群体所制定。美国制度主义者和马克思主义者都指出,现代市场充斥的是生产者主权而非消费者主权,这使得人们的需求往往是被诱导出来的而非出于真实的需要;正因如此,经济增长并没有解决和缩小现代主流经济学所致力于的欲望和稀缺之间的缺口,相反,“增长很可能使得欲望-手段之间的根本困境恶化而不是改善,使得增长所产生的新的需求多于被满足的老的需求。这就是经济增长的阴暗面。”[25]同样,奥地利学派的现代领军人物科兹纳也指出,即使人们在行动时是“自愿”,但也可能是出于错误的判断,事后也会后悔并质疑这种行为的真正自愿性。[26]既然如此,我们又如何相信市场交易中获得的收入就一定是正当的呢?柯亨就指出,转让是自愿的,但并不意味着就是明智的,因为存在被诱导的可能;相应地,这也不意味着受让者都配得上他们所得到的持有,而只意味着转让者的行为中有着某种目的或意义。[27]
可见,为市场收入的合理性进行辩护的两个基本理论——边际生产力分配理论和资格理论都存在逻辑的缺陷,市场机制下的工资收入并不等同于劳动贡献。事实上,由于人类个体的社会经济地位的差异,他们在资源的初始占有上是不平等的,资源占有(初始地位)的不平等使得工资收入就并非取决于劳动支出或劳动贡献,而主要取决于资源占有的差异;同时,社会经济地位高的人往往成为交换制度或程序的制定者,从而就会在市场交换中占有优势,因而市场机制的不公正也使得市场机制下收入分配并非就是合理的。为此,德沃金就特别关注资源的不平等问题,强调“资源平等是内在于自由主义的平等观”,“与任何其他底线相比,自由主义底线都更好地表达着资源平等对抽象的平等主义原则的解释”。[28]因此,对市场经济下收入分配的性质,我们就可以从这样两个方面加以审视:(1)市场交换的程序上是否公平,这涉及哈耶克强调的机会平等和现代经济学关注的信息对称等问题;(2)市场交换的起点上是否公平,这涉及德沃金等强调的资源平等以及马克思经济学关注的所有制问题。就前者而言,一个明显的例子就是普遍性的工资歧视现象,雇主通过它可以“不公平”地获得不同劳动力市场、不同供给弹性的好处而实现利润最大化。显然,在这种歧视定价中,弹性较小的那部分往往成为被歧视者。[29]如当前中国大学中处于劣势的被歧视者往往就是普通教工,其中更表现为“本土”学者。就后者而言,正如德沃金指出的,某个人的任何超常的努力或技能都会影响到其他人,影响到稀缺性自然资源的平等使用。[30]现实社会中的企业主不但在生产活动中廉价地使用了本应由所有人共享的资源,而且还因其严重的外差负效应而制造了大量的社会成本;因此,他们的收入很大程度上并非是“劳动”所得,更不是体现了其应有权利。
四、现实世界的收入分配:社会原则而非贡献原则
上面的分析表明了这样两点:(1)资源初始占有的不平等以及交换机制的不公正造成了市场收入往往并不取决于其劳动支出或者贡献大小;(2)那些具有较高社会经济地位的成功者往往因使用不成比例的社会资源而占有更多的社会租金,或者通过不公正的市场机制而获得更多交换利益。在很大程度上,中国社会近20年来的分配现实就印证了市场收入与劳动贡献间不成比例这一论断:(1)近十几年来中国工人的劳动生产率不断提高,这也是中国产品具有越来越强大竞争力的原因;(2)工人的实际工资却几乎没有与生产率同比例提高,这可以从国民收入的分配结构上看出。例如,从1997年到2007年,中国劳动者报酬占GDP的比重从53.4%下降到39.74%,企业盈余占GDP比重从21.23%上升到31.29%;与此同时,在发达国家,劳动者报酬占GDP的比重大多在50%以上。[31]事实上,任何生产要素的现实价格根本上都是由社会供求关系决定,都是对基于力量博弈所产生的现实状态之反映;同时,社会制度又是影响供求力量的重要因素,而少数人正是凭借对社会制度的制定而获得了大量利益。这意味着,现实收入并不是取决于劳动贡献,而是一定社会制度和分配规则的产物;也即,现实收入分配所依据的不是贡献原则而是社会原则。关于这一点,早期古典经济学大师已经提供了极有助益的洞识。
首先,斯密从本质和现象两个层次来审视工资的性质和量的规定。一方面,就本质层次而言,工资是一个自然的范畴,量上体现为劳动者的全部劳动产品,斯密认为,“劳动生产物构成劳动的自然报酬或自然工资”。[32]显然,全部劳动产品本身是由劳动生产率决定的,因而体现本质的工资应该与其劳动生产率保持同等比例增长。另一方面,就现象层次而言,工资是一个社会的范畴,量上体现为劳动生产物中分配给工人的部分价值,斯密认为,“劳动者的普通工资,到处都取决于劳资双方所订的契约”。[33]显然,分配给工人的量主要取决于雇主和雇佣工人间的博弈均衡而非劳动生产率,因而现实的工资往往就会与其劳动生产率相脱节。一般地,体现本质的工资往往只有在土地尚未私有、资本尚未积累的“原始社会状态”下(即没有雇佣的简单商品生产社会中)才能存在,但现实社会却是一个雇佣社会,因而现实收入就主要是由社会供求关系决定。同时,供求关系体现了不同市场主体所能运用的资源和力量:这不仅体现自身的资源和力量,更主要体现了其所能运用的社会的资源和力量。显然,所有这些因素共同决定了市场机制的状况,决定了社会财富的分配,决定了每个人能够占有其劳动产物的比例以及占有他人劳动产物的份额。尤其是,在早期资本主义社会,资本所有者在当时的竞争中处于绝对优势地位,而工人则不得不接受仅能维持基本生活需要的“生存工资”,这也是古典时期流行工资铁律的社会基础。既然现实工资是力量结构决定的,那么,通过制定工厂法、劳动时间法、最低工资法等就可以增大工人的谈判势力,从而产生有利于工人的分配,这也是斯密思考的方向。
其次,穆勒提出了生产和分配的两分法。一方面,生产方式和规律受自然法则的支配而非人意所能改变,这与自然条件和科学技术相联系;另一方面,分配则不仅仅由经济力量决定,完全是人的意志和制度的问题。在穆勒看来,尽管政府和国家不能规定各种分配制度的作用,但有权选择哪种分配制度;而且,意愿和制度本身是价值观的产物,因而分配规则往往取决于社会的习惯和法律。在很大程度上,一个社会的分配制度又往往与其社会认知观有关,如联邦德国把收入不平等视为一种不友好的社会风尚且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因而其岗位等级之间的差距就相对较小。[34]因此,穆勒强调,竞争并非是私有制种产品分配的唯一调节者,相反,分配是两个决定性力量——竞争和习惯所造成的结果。不幸的是,“政治经济学家一般都惯以为常地特别重视第一种力量,即夸大竞争的作用,而忽视另一种力量和相互矛盾原则。英国政治经济学家更是如此。……然而其结果仍不取决于竞争,而取决于习惯或习俗;竞争或者根本没有出现,或者以一种与通常自然会采取的方式完全不同的方式起作用”。例如,西方社会中妇女的工资为什么往往低于男子?穆勒解释说:“效率相等而报酬不同,其唯一的原因就是习惯。这种习惯的形成,不是出于偏见,就是由于现在的社会结构。……最低限度的工资,对妇女来说,是维持一人生活所绝对必需的最少金额。至于男子的工资,固然它最终也会因竞争过度而下跌,但其停留的最低点,总会高于一人的生活费。按照一般习惯,劳动男子的妻子无须补助其丈夫的收入。但是,男子的工资,至少须能养活其本人、妻子以及足以维持人口的若干子女。因为,如果不是这样,就不能维持人口。”[35]
再次,马克思突出了生产方式的社会性。事实上,技术本身是服务于某些社会需要的科学和发明的应用,主导社会和生产的人往往会有选择地采用技术,这导致人类世界中充满了从来没有实际应用过的发明。例如,有关收割机机械化的研究就表明,尽管种植者发展出了新技术,但是否采纳却视阶级斗争的程度而定。[36]同样,梅尔曼也指出:“作为一种批量生产的产品,在它的整个历史上,美国汽车的设计从而操作特征一直都打上了主要汽车企业直接管理人员的要求的烙印。他们一直在追求最大化其决策权的范围,这种决策权由利润、资本投资、市场份额和对工人的控制这些标准来衡量”,“汽车产业的经理们命令他们的工程师去设计与企业总体经营策略相一致的产品。与经营策略不一致的产品设计,会被埋没在办公室的档案中,专利局的图纸上,工程学会论文里,或者成为博物馆的模型”。[37]这意味着,技术的发明和使用就不纯粹是一个自然范畴,而是涉及明显的社会关系。为此,150多年前马克思就指出,生产既具有物质的特性也具有社会的特性,因为那些掌握生产控制权的雇主往往会刻意地选择有利于其自身收益分配的生产技术以及相应的分工形态;正因如此,资本主义对技术变革也造成了扭曲,如生产并大力推销有害健康的烟草,生产出速度更快但污染也更大的汽车,等等。[38]事实上,在马克思看来,资本主义的生产组织本身是由利润驱动的,掌握生产控制权的雇主往往会选择性地使用生产技术以维护畸形的社会分工以及由此带来的高额利润,从而使得生产技术本身也具有明显的意识形态。[39]马克思写道:“一切提高社会劳动生产力的方法都是靠牺牲工人个人来实现的;一切发展生产的手段都变成统治和剥削生产者的手段,都使工人畸形发展,成为局部的人,把工人贬低为机器的附属品,使工人受劳动的折磨,从而使劳动失去内容,并且随着科学作为独立的力量并如劳动过程而使劳动过程的智力与工人相异化”;因此,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条件下,“不是物质财富为工人的发展需要而存在,相反是工人为现有价值的增值需要而存在”。[40]后来,哈贝马斯承袭了马克思的思想写了《作为意识形态的科学技术》一书构建出对技术决定论进行批判的理论。
上面的这种分析都表明,社会制度和分配规则涉及其他非技术和经济的因素,根本上由社会力量结构决定。马克思写道:“所谓分配关系,和生产过程的已经历史规定的特殊社会形式,及人类在人类社会再生产过程内加入的关系是互相适应的,并且是由此生出的。这种分配关系的历史性质,就是社会关系的历史性质。分配关系不过表示生产关系的一面而已。资本主义的分配,也和各种由其他生产方式生出的分配形式有区别。并且每一种分配形式,都会和它由以生出并且互相适应的生产形式一同消灭”。[41]不幸的是,边际革命的兴起却将生产和分配统一起来,此时,收入不是被分配的,而是按生产过程中的各要素追加的价值生产出来,并符合边际生产力原理。例如,弗里德曼就宣称:“作为一个自由主义者,我很难看出任何单纯地为了再分配收入而施加累进赋税的理由。这种赋税似乎是一个显著的事例来使用强制手段从某些人那里拿取一些东西,它把人给予别人,因而,和个人自由发生了正面冲突。”[42]但实际上,以弗里德曼为代表的现代主流经济学之所以持有这种观点,根本上与其研究取向有关:现代主流经济学的研究对象主要集中于稀缺性资源的配置问题,因而它极力模仿自然科学而把经济活动当作一个纯粹的物质技术过程来研究;相应地,分配问题也被看成是一个物质技术过程的自然结果:市场收入被视为劳动贡献的报酬,从而将之合理化了。所以,现代主流经济学发展出的交换理论就强调,人们交税是为了换取政府所提供的服务,任何与政府提供的服务不相称的强制性征税都是不正义的,都应该受到抵制。
显然,在很大程度上,对收入不平等、收入再分配以及相应征税的态度就取决于我们的认知:如果认为高收入是劳动的产物,就会反对收入再分配;如果认为高收入是分配制度的产物,就会支持收入再分配。柯亨举例说,从1945年到1951年间由于英国的许多企业都被国有化,因而工资差别就没有美国那么大,那么,当高于他们员工5倍工资的英国经理遇到高于他们员工15倍工资的美国经理同行时,许多英国经理并不觉得:我们迫切要求更多。究其原因,当时英国存在一种战后重建的社会风尚,一种公共事业的风尚,从而限制了对个人利益的欲求。[43]事实上,即使就市场交换而言,个人所获得的市场报酬也是由他所提供的服务对于那些获得这些服务的个人价值所决定,而不是由社会价值决定。哈耶克就写道:“如果我们将一个向千百万人供应火柴并因此而挣得年收入20万美元的人与一个为数千人贡献大智慧或优雅享受并因此而挣得年收入两万美元的人相比较并认定前者‘对社会’更具价值,那么从事实上讲,这种说法的误导性就太大了。……再者,如果我们将一个拳击手或流行歌手与一个小提琴演奏大师或一个芭蕾舞演员相比较,并且只是因为前者向千百万人提供服务而后者向位数较少的人提供服务便断言前者对社会更有价值,那么我们的这种说法也同样是无甚意义的。这里的核心要点并不在于真实的价值是不尽相同的,而在于不同群体赋予不同的服务的价值是不可比较的或不可通约的;实际上,
上述种种说法所具有的全部意思仅仅在于:前者与后者相比,前者事实上从更多的人那里挣得了更多的报酬总额。”[44]因此,那些越是能够适应和善于利用分配规则的人,就越能以较小的贡献获得较高的收益;这些人也就成为社会竞争的优胜者,而这种存在根本上是由社会制度条件决定的。不幸的是,在市场竞争工资理论的鼓噪下,当前中国社会各领域的强势者往往根据市场上同等岗位的上界来制定自己的工资:国有企业的高管要求工资向民营企业的同行看齐,中国高校的一些海归学人要求工资向欧美教授看齐。
可见,现实社会中的收入分配根本上不是由劳动支出和产出贡献决定的,而是由特定的社会制度和分配规则决定的,因而现实收入分配往往是不公正和不合理的。一般地,现实世界中收入分配的不公正程度可以从如下两大维度加以审视。(1)就事前的判断而言,收入分配的份额构成往往是权力博弈的产物,因此,强者往往可以获得更大的份额。基于这一视角,我们就可以对收入的不公正程度进行事前判断:一个社会中权力结构或者特定交易中的力量对比越不均衡,那么,该社会中收入分配的不公正程度就越大。(2)就事后的判断而言,人类个体间的自然差异并非十分巨大(主要差异也是源于社会的、政治的地位等社会性内容),因此,个体的劳动支出、劳动贡献以及需要的所得收入也不应过分悬殊。基于这一视角,我们就可以对收入的不公正程度进行事后判断:一个社会中收入分配结构越悬殊,就意味着该社会中收入分配的不公正程度就越大。显然,这是对诺齐克资格正义观的否定:任何判断必须建立在过程的基础之上,而不能从结果状态来推断结果“不正义”;但实际上,过程不正义与结果状态之间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结果状态是过程不正义的一面镜子。此外,我们还可以进一步提供一个判断收入的不公正程度之走势的标准:由于社会权力结构本身是不平衡的,而权力结构的不平衡程度则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呈倒U型曲线变化;因此,只有当弱势者(生产者)的所得与其生产力以及社会财富呈同比乃至超比变化时,该社会中收入分配的不公正程度才会出现缓和的趋势。
五、尾论
现代主流经济学基于边际生产力理论将市场收入与其贡献等同起来,从而将初始分配收入视为正义的,并由此主张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相应地,收入再分配则是非正义的,基于收入再分配的征税对基本正义的违反,是一种基于国家强权的掠夺。这种思维来自于西方社会根深蒂固的自然主义和社会达尔文主义哲学观。例如,诺齐克就强调,即使我们社会中的儿童营养不良,我们也不应该为了给贫困家庭提供牛奶价格补贴而向百万富翁征税,因为这可能是在侵犯百万富翁的权利和“尊严”,除非出自百万富翁的自愿。问题是,尽管初始分配收入确实是特定市场机制和一般规则下运行的结果,但这种现状果真就是合理的吗?在很大程度上,市场机制下收入分配取决于当事人的谈判力量,而影响谈判力量除了劳动能力以及相应的贡献外,还取决于社会地位、资本占有、私人信息等广泛因素。事实上,夏皮罗和斯蒂格利茨所提出的有效工资理论就表明,企业不仅支付一个市场出清水平的工资,还要支付额外的奖金以引导员工努力工作;而且,当员工拥有的私人信息越多以致其偷懒越难被发现时,企业必须支付的奖金也越高。[45]显然,在现实世界中,每个人的社会地位及其所拥有的信息是不同的,而且,社会地位越高的人拥有的私人信息越高,因而其获得的额外奖金也就越高。这表现为那些企业高管的工资远远高于一般工人,市场化机制不健全的社会中更为明显;同时,在社会监督机制不健全的社会中政府官员的工资往往也很高,否则就会出现大量贪污、受贿等背信行为。
自由至上主义者罗斯巴德曾自我设问道:“假设我们走在大街上,看见A抓住B的手腕并抢走了他的手表。毫无疑问,A侵犯了B的人身和财产。我们可以简单地从这一幕中推断出A是刑事罪犯,而B是无辜受害者吗?当然不可以——因为仅从观察,我们不能得知A确实是小偷,抑或A仅仅是从先前盗窃其手表的B手中拿回自己的手表。简而言之,尽管直到A发起攻击那一刻,手表一直属于B的财产,但我们不知道是否在更早的时候,A才是手表的合法所有者,只是其后手表被B所抢。因此,我们并不知道两人中谁才是财产合法的或正当的所有人。我们只能从调查特定案件的具体信息中寻求答案,也就是要通过‘历史’的调查”;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说,自由主义社会伟大的公理性准则是对财产权的保护。因为罪犯没有保留其所盗窃的财产的权利,侵略者对其掠夺的任何财产也不能助长权利。……自由主义社会的基本准则(是):任何人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或合理享有的财产。[46]显然,将罗斯巴德的上述思维拓延到收入分配中也是如此:要确定政府通过税收等介入收入再分配是否正义,首先要对考察初始分配收入的性质,要基于起源学的角度考察市场机制下的初始分配收入是否正义。在很大程度上,正是由于撇开了社会伦理和公平正义的关注,现代主流经济学也就看不到现实世界中初始分配收入本身存在的不正义性,从而坚持“工资收入体现其劳动贡献”以及“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等信条。
当然,在罗斯巴德看来,资本家在市场经济中获得的财产都是正当的,而工人或其他人通过暴力或社会手段剥夺资本家的财产本身是不正当的,因而资本家有权通过各种手段重新取回其财产。[47]但是,本文通过对市场主体的异质性和市场力量的不均等性的考察表明,市场上获得的初始分配收入并不是正当的,市场收入或财产本身并没有体现所有者的劳动贡献和应得权利,而是与特定的社会制度和分配规则密切相关。正是基于初始分配收入的不合理性以及分配的贡献相称原则,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认识:由于富人所占有的财产并不是正义的,因而在使用他们的财产时必须受到限制。例如,穆勒虽然承认每个人都有权利赚取收入,但坚持财富积累只是实现某一目的的手段而不是目的本身;为此,穆勒主张限制遗产的数量,“每个人应有权随意处置他的全部财产,但不得大手大脚地滥给,使某个人得到的财富超过一定限度,……对任何人不以自己的能力而靠别人的恩惠获得财产的人规定一个限度,是无可反对的,他如果还想获取更多的收入,就应该为此从事劳动”。[48]因此,我们需要以更广的视角来审视私人财产或收入的性质及其使用,而本文的分析也为公共财政、收入再分配政策以及“十二五”规划的战略思维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
【二】 收入再分配的理论基础之二:社会效率原则 本文载《收入再分配的理论基础:基于社会效率的原则》,《学术月刊》2013年第3期。 本部分导读:现代主流经济学认为市场竞争中的初始分配收入有效率的,而收入再分配则是对有效市场的破坏。但实际上,纯粹市场机制往往会抑制效率:(1)由于个体的有限理性和有限认知以及自然利益冲突,一些不存在帕累托改进的变和博弈领域很难实现最大化的合作租金;(2)由于路径依赖效应以及马太效应,一些具有帕累托改进的情形实际上也无法有效推进。相反,通过引入收入再分配机制,这两种情形中的行为都可以得到更好的协调与合作,从而也更有效率。显然,这就从社会效率的角度为收入再分配提供了理论基础,而收入再分配的一个重要目的也就在于,促进利益更为均等的帕累托改进和增进个体间进行合作最大化机会。正因如此,收入再分配就不仅仅属于道德范畴,而是具有经济学研究的科学意义。
一、引言
现代主流经济学往往将收入再分配仅仅视为一个道德范畴,而缺乏经济学的理论基础。其主要的理由就在于,市场机制下基于边际贡献的收入分配将会优化资源配置,从而是有效率的;而收入再分配则是对有效市场的破坏,基于收入再分配的征税更是对基本效率原则的违反。在很大程度上,正是由于现代主流经济学将收入再分配视为无效率的,因而就很少关注收入再分配的理论和政策,而是认为社会主义政策的必然结果就是“从没有再分配的增长到没有增长的再分配”。相应地,现代主流经济学甚至认为,收入再分配不具有经济学的研究意义,从而更不应该成为经济学关注的主要课题。果真如此吗?要真正了解这一点,我们就不能简单地逻辑化现实市场,而是应该对真实市场的运行特性进行剖析,从而重新审视“市场机制下的初始收入分配能否促进效率的提高和社会秩序的扩展”这一问题。
事实上,市场上的互动个体往往因缺乏足够的信任而不会产生自发的合作,这里可以就两种情形作一简要剖析:(1)在一些具有变和特性又不存在帕累托改进的互动情形中,如果没有适当的收入再分配,就无法最大限度地实现合作租金;(2)在一些存在帕累托改进的互动情形中,渐进的帕累托改进往往会导致利益分配的极端不公甚至为某些人独占,从而必然会引起激烈的反对而导致社会秩序扩展的中断。在这些情形中,通过借助于一定的收入再分配机制,互动者之间就会建立起信任关系而进行合作,从而促进社会效率的提高。为此,Hirsch就强调,效率和分配问题是无法分开的,因为分配会影响福利,并进而影响社会稳定、犯罪、社会流动、健康甚至嫉妒心态,从而会影响效率。[49]显然,这就从社会效率角度赋予收入再分配以充分的理论依据,相应地,收入再分配也就具有了经济学研究的科学含义,应该成为现代经济学关注的核心课题。本文就此作一分析。
二、不存在帕累托最优的变和博弈如何实现合作剩余
我们考虑具有变和特性又不存在帕累托改进的互动情形,这种情形是不是如现代主流经济学所认定的那样无法实现合作呢?一般来说,“常和博弈”在很大程度上是纯分配性的,往往蕴含了利益的完全对抗性,从而难以达成行为协调和合作;相反,在“变和博弈”中,由于社会总福利发生了改变,从而就存在帕累托改进的可能,此时通过合作就可以取得更高的收益。[50]问题是,很多“变和博弈”情形并不具有帕累托改进的特性,基于自然秩序的利益往往就会存在冲突,从而就很难实现自发合作;在很大程度上,囚徒困境就反映了这种情形:没有帕累托最优纳什均衡却存在帕累托劣解纳什均衡。那么,在这种情形中,又如何促使人们选择合作而实现合作租金呢?在很大程度上,就要依赖一种收入再分配机制,这种机制设计实质上改变支付矩阵,从而将囚徒困境转换成了信任博弈。关于这一点,我们可以看两个经典的例子。
例1.V.Damme的性别博弈。在V.Damme于1989年提出的性别博弈中,[51]博弈的第一阶段是局中人1单独选择,第二阶段是局中人1和2共同选择的性别博弈;那么,这一博弈的均衡结果如何呢?首先,按照现代主流经济学的经济人思维,性别博弈有两个纯策略纳什博弈均衡(A,
L)(B,R)和混合策略纳什均衡(3/4,1/4)、(1/4,3/4),其支付得益分别为(9,3)(3,9)和(9/4,9/4);但是,主流博弈理论并不能预知现实生活中的具体结果。其次,基于“为己利他”行为机理的分析,[52]在该博弈中,I的收益结构分别是:9、4、3、9/4和0,如果I想得到9的收益,就必须确保II一定会选择L策略,这点在没有充分信息沟通的情况下是无法保证的;相反,如果II也追求自身的最大收益9,那么最终的结果就是(0,0)。即使两者都采取随机的混合策略,那么,I最终获得的收益也只有9/4。显然,理性的个体应该清晰地预测到这一点,因此,I会一开始就选择L策略而中止博弈,从而可以获得4这一次优收益。
问题是,这个博弈是个明显的变和博弈,(3,9)或(9,3)组合可实现共同利益为12,这要大于(4,4)组合的共同利益8;那么,人类是否就无法获得这种合作收益呢?显然不是。要实现更大的合作利益的关键就在于,参与者之间存在一些沟通和再分配机制。一般地,如果收益仅仅由自然博弈结构的初次分配决定,那么结果一般就只能是(4,4);如果存在收益再分配机制,就有可能实现(9,3)或(3,9)的收益组合。至于再分配后两人的收益结构如何,则决定于两人的地位和相关的社会认知;也即,取决于泽尔腾提出的等量分配收益界限理论。[53]基于这一思维,由于I拥有4这一保留效用,因此,再分配的结果必须使I获得超过4的收益。从另一个角度上讲,如果出现(9,3)或(3,9)的收益组合,就意味着,其中一方实施的利他主义行为。西蒙认为,要使得这种利他主义行为具有普遍性,社会就应该对净收益剩余进行征税并用来贴补利他行为者。[54]
例2.蜈蚣博弈及类似情形。上述以收入再分配的手段来促进最大化地实现合作剩余的更为典型的例子是蜈蚣博弈,如在下述McKelvey和Palfrey提出的六阶段蜈蚣博弈以及其他类似情形中,[55]客观的得益分配往往非常悬殊:(1)按照现代主流经济学的经济人思维,任何行动者都会在自己行动时结束博弈,从而会在第一回合就结束,从而或者(4,1)的均衡结果;(2)按照“为己利他”行为机理的分析,这种博弈情形缺乏产生共赢的“为己利他”行为机理之互惠基础。一方面,遵循“为己利他”行为机理而实行利他主义行为的一方可能会承受巨大的损失,从而就无法负担这种“牺牲”;另一方面,即使双方都遵循“为己利他”行为机理,最终的得益结构也是极不公平的。同时,如果“为己利他”行为机理遭到瓦解,双方恶性竞争的结果几乎就是最坏的纳什均衡结果。事实上,笔者所做的课堂实验表明,博弈的初期回合往往能够持续较长阶段,大都会在第10、11阶段结束,但随着博弈回合的推行,越接近整个博弈的尾声,博弈结束的时间越短,最后几乎就是在第1阶段就直接结束了。
一般地,“为己利他”行为机理是在长期互动中形成的,它有赖于行为者之间的足够耐心。Stahl[56]和Rubinstein[57]的讨价还价模型也表明:行为者的耐心越大,他在互动中获取的收益也就越大;民间定理则表明,如果行为互动者都有足够的耐心,那么就可以达成互惠合作的结果。但显然,在上述情形中,耐心大的参与方并不一定会取得更大的收益,相反抢先行动的一方的收益更大;结果,互动者之间就会出现不断升级的抢先行动,最终却导致了几乎最坏的结果。那么,在上述情形中,又如何促使行为者遵行“为己利他”行为机理、从而能够获得尽可能大的得益呢?在很大程度上,这还是要借助于收益再分配的手段。事实上,大量的社会现象现象都表明,单纯凭借行动者的耐心是难以达致合作的结果的,只有建立明确的再分配机制,从而改变收益矩阵结果,才能有效地形成合作。狄更斯在《荒凉山庄》就描述了一个极端情形:围绕贾恩迪斯(Jarndyce)山庄展开的争执变得没完没了,以至于最后整个山庄不得不卖掉以支付律师们的费用。
例3.吉蒂谋杀案及贡献博弈。发生在纽约的一起吉蒂谋杀案中,吉蒂的38位邻居都目睹了她因反抗抢劫而被杀的一幕,却无人报警。为什么呢?这在深层次上体现了自发秩序的困境。社会心理学家给出了一个旁观者效应(Bystander Effect):在紧急情况下,个体在有其他人在场时,出手帮助的可能性降低,援助的几率与旁观者人数成反比。事实上,在这一博弈情形中,如果从个人收益最大化出发,每个人都希望有人报警来制止这一抢劫,而自己却不愿去报警,因为自己报警将会失去3单位收益。即使运用混合策略,在两人情况下,史密斯选择袖手旁观的概率是0.3,而无人报警的概率为0.09。同时,随着看客人数的增加,每个人选择袖手旁观的概率和无人报警也增加,因为每个人都越来越指望别人去报警。例如,在38人目睹的情况下,每个人都不报警的概率大约为0.97,而无人报警的概率达到了0.29,从而也就出现了开头那一幕。[58]
市民责任博弈
显然,在这种情形中,就需要有人挺身而出,能够独自承担成本。相类似的还可以看小悦悦事件:2011年10月13日,2岁的小悦悦在佛山南海黄岐广佛五金城相继被两车碾压,7分钟内有18名路人路过,但都视而不见而漠然而去,最后一名拾荒阿姨陈贤妹上前施以援手,后来小悦悦经医院全力抢救无效而离世。这种情形是现实生活中是大量存在的,这时就需要见义勇为者。为此,拉斯缪森将此类博弈命名为“贡献博弈”。[59]问题是,该类博弈需要有人独自承担成本,而这又是与现代主流经济学的理性经济人假设相悖的,那么,如果才能获得好的结果呢?这里又需要借助于再分配机制,社会设立见义勇为奖对这些承担成本的人提供补助,同时对那些冷漠者处以一定的惩罚,这就是很多西方国家已经实施的好撒马利亚人法。
三、存在帕累托最优均衡的情形如何维续帕累托改进
我们考虑存在帕累托最优纳什均衡的互动情形,这种情形是不是如现代主流经济学所宣称的那样一定可以实现合作呢?帕累托改进往往成为现代主流经济学为市场交换及其相应收入进行辩护的主要理论。例如,诺齐克在为其转让正义原则进行辩护时就举例说,观众愿意多付25美分来看有张伯伦的篮球赛,而“第三方仍然拥有他们的合法份额,他们的份额并没有变化”,[60]因此,这种两人之间的转让就不能引发第三方对所转让的部分提出基于分配正义的合法要求。问题是,这一论断逻辑果真合理吗?柯亨就指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因为“一个人的实际份额依赖他能如何处置自己的所有物,而且,这不仅依赖他拥有多少,还依赖其他人拥有什么和其他人的所有物如何分配。”[61]一般地,社会事物的发展往往会存在路径依赖,最初的收益分配结构往往决定了以后的收益分配结构;也即,不仅改革的最终状态影响利益结构和社会相对低位,而且,任何当前的变化都会影响将来的帕累托状态。考虑到这些,人们对不同的帕累托改进路径就有不同的看法,那些获利少的一方就会起来反对,从而导致具有帕累托纳什均衡的变和博弈转化成零和博弈,并使得基于帕累托优化的渐进改革难以维系。
关于这一点,我们可以遵循Hardin所做了先驱性分析加以说明。[62]在下图中假设,从原初点0出发通过改革达到E状态,这种改革结果有利于X的收益增进而不损害Y的收益,因而X必然会持赞成态度。但Y是否就一定会同意呢?如果基于有限理性而短视地看待问题,Y似乎不必反对;但是,如果基于完全理性而长远地看待问题,Y则有理由反对。因为从O点到E点的状态变动,极大地影响了Y未来帕托了优化的范围:F上面的区域都被排除在外了。也就是说,从每一次孤立的交易行为或制度安排来看,Y似乎没有损失,从而不应该因“嫉妒”心理而反对他人获利;但是,如果从长远看,Y显然遭受了损失,至少他的未来发展空间被压缩了。更进一步地,由于路径依赖效应(如既得利益者力量的不断壮大),未来的制度安排往往会沿着横轴线向右延伸(从O点一直推进到A点),而不是沿着折线前进;这样的最终结果是,X获得了所有的利益,而Y则一无所获。因此,为了追求自我利益的实现,Y也会起来反对沿着横轴线的所谓“帕累托改进”;相互争斗的结果就是,改革无法获得推进。那么,面临这一的改革困境,如何解决呢?关键就在于存在一个再分配机制,使得Y能够从X的收益增加中获益。在很大程度上,帕累托改进的变迁也属于收入再分配的性质,它会影响某一方的利益,从而需要国家的某种形式的干预,从而确保作出完成变迁所必需的补偿。
实际上,忽视未来福利(发展空间)的现象已经在大量的实践中得到了体现,这产生了当前社会经济的一系列困局。在很大程度上,目前在西方愈演愈烈的“占领华尔街”运动之根源正在于,在“帕累托优化”原则下,社会经济发展的绝大多数收益为少数人所占有,而广大社会大众却很少受益。例如,据《商业周刊》的年度调查统计,250家大公司的部分总经理的中等收入在1983年至1993年间提高了68%,而同期平均每个职工的实际工资却处于停滞状态。[63]同样,瑟罗也指出,尽管美国的人均生产总值从1973年到1993年增长了29%,但与此同时80%的工人或失去工作,或几乎不能养活他们自己;尤其是在男人中,20%的顶级收入劳动力享有国家的全部工资增长,顶端的5%的人尤其是最顶端的1%的人则赚得了工资增长的最大部分。[64]“占领华尔街”运动则试图通过收入再分配来重新实现分配正义,从而促进社会合作与和谐。
然而,在现代主流经济学的支配下,中国一些经济学者也想当然地以为市场经济中存在倒U型的收入分配规律,以为市场机制对能够自动地实现“以先富带动后富,并最终走上共同富裕”;相应地,政策上也片面地重视和落实“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手段和措施,而忽视“实现共同富裕”这一本质和最终目的。结果,大量的国有资产通过承包、入股、买卖等方式迅速转移到了少部分人手中,尤其是原先的掌权者或既得利益者手中;而这些人先富了之后又开始进一步扩大对自然或社会资源的占有,
从而极大地限制了其他人致富的机会,以致造成了当前收入分配日益两极化的现状。事实上,中国一些经济学者就基于所谓的市场原教旨主义教条宣称:改革的基本前提是尊重既得利益。[65]正是受这种思潮的支配,近30年的改革开放几乎具有明显的近视性,每一次渐进式制度安排往往会进一步强化既得利益者的收益。结果,中国的改革路径在很大程度上就沿着横轴线从O点一直推进到A点,而处于纵坐标上的社会大众却很少能够享受改革所带来的收益。在这种情况下,那些没有获益的社会大众就会对改革产生不满,进而会起来反对改革,甚至会导致改革进程中断,这已经在中国社会清楚地显示出来。
在很大程度上,渐进式帕累托改进本身就体现了一个自我强化的过程,先行者通过对资源的累积性占有而限制后行者的发展空间,并造成了社会正义的缺失和收入的日益不平等。这也是人类社会的一个普遍现象:绝大多数貌似“帕累托优化”的改革实际上往往都会损害一部分的长期利益,从而引发社会矛盾和冲突的加剧。这一现象也典型地体现在中国近30年的对外开放过程中:外资的输入虽然往往可以提高中国大众的绝对生活水平,但也很可能会限制国人未来的发展空间,从而导致长期收益的丧失,从而需要加以警惕。关于这一点,我们可以用中国失败的私人汽车业发展战略为例加以说明。纵观各国汽车业发展史,无不是首先依靠国内市场起步的,领先国家固不待说,后起之国也需要一定的市场保护。例如,日本汽车之所以能够在欧美领先的领域异军突起,也就在于当丰田公司在1933年开始进军汽车业不久,日本政府在1939年就驱逐了通用汽车公司和福特公司,并用央行的钱来援助丰田公司。所以,张夏准说,“如果日本在1960年代初接受了自由贸易经济学家的教导,肯定就没有凌志车,今天的丰田公司最多也不过是西方某个汽车制造商的小伙伴;更糟的情形可能是,它已经被淘汰出局了。”[66]然而,中国的私人汽车业恰恰没有吸取这些经验。
事实上,中国的航天飞机、原子弹技术都能研制出来,但为什么汽车工业会如此落后呢?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国外汽车几乎已经占领了整个中国市场,从而已经没有了中国汽车业产生和发展的空间。关于这一点,只要看看这些外资汽车的利润来源就行了:2010年一季度,德国大众汽车集团获得税前利润7.03亿欧元,而其中2.86亿欧元就是来自中国市场,是去年同期的3倍;世界汽车产量第一的丰田汽车,2008财年亏损44亿美元,但丰田在中国的两家合资公司一汽丰田和广汽丰田同期的利润却在10亿美元左右;本田汽车2009财年净利润为31.8亿美元,其中在中国的净利润就达到28.6亿美元之多。而且,为了在中国攫取更多的高额利润,越来越多的跨国车企巨头把亚太区总部设在中国。正是由于大部分市场已经被占领,中国汽车公司就无法上规模,从而不仅无法降低成本,也无法进技术创新;事实上,北汽集团、东风汽车、一汽集团、奇瑞、比亚迪以及上汽集团目前分别排名世界车企的第18位、20位、21位、22位、24位及25位,几乎被绝大多数主流国外汽车集团甩在身后。[67]显然,考虑到这些,我们就应该尽可能地为中国汽车业的发展保留一些市场空间,这也对中国改革开放的顶层设计提出了要求。
四、收入再分配机制促进社会效率的机理
上面的分析表明,纯粹市场下的收入初始分配往往会对效率产生抑制:(1)由于个体的有限理性和有限认知以及自然秩序中的利益冲突,从而导致一些不存在帕累托改进的变和博弈领域很难实现最大化的合作租金;(2)由于路径依赖效应以及马太效应,初始的细微差异往往可能导致最终收益分配的悬殊格局,从而导致一些具有帕累托改进的情形实际上无法有效推进。相反,通过引入收入再分配机制,那么,就可以更好地促进行为协调与合作,通过集体行动促进社会秩序扩展,从而也就有助于社会效率的提高。一般来说,收入分配结构会影响人的行为,适当的收入再分配有利于提高行为之间的互惠性,从而促进互动者之间的分工与合作;同时,收入分配结构也会影响生产范式和技术选择,适当的收入再分配有利于缓和社会矛盾,从而促进宏观经济长期而持续的发展。例如,丹麦在欧洲是仅次于挪威和瑞士第三富裕的国家,在过去30多年里享受着强劲、持续和稳定的经济增长,但显然,这并不是因为它拥有什么有利的资源(无法像挪威和荷兰那样利用海上石油或天然气资源,也没有像瑞士那样因洗钱而发财),而主要是依赖几乎是世界上最平等的收入结构和最低的失业率。[68]关于收入再分配促进效率的内在机理,我们可以从两方面加以剖析。
(一)微观层面上,收入再分配有助于激励劳动付出
一般地,当收入分配结构更为平均时,人们往往会感受到自己被公平对待,从而受到激励而努力工作。其实,按照现代主流经济学的思维,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厂商应该支付市场出清的最低工资。但大量的行为实验却表明:(1)工资明显超出最低工资水平,(2)在工资和努力程度之间存在明显的正相关关系。[69]为此,阿克洛夫提出用“礼物交换”来替代原先的竞争理论便是:厂商往往会给予工人一个超出市场工资水平的“礼物”来激励工人超出他们原先的努力程度,从而可以实现(更高工资,更高努力程度)的均衡。[70]在很大程度上,这个“礼物交换”机制,也就是隐性的收入再分配机制,它确立了这样的信任关系:工人将会从自己更大的工作努力中获得回报,从而可以实现厂商和工人间的共赢。
同时,正是遵循现代主流经济学的教导,为了提高企业竞争力,企业高管们的流行做法往往是一方面减薪和裁员,另一方面却在不断增加自己的工资。但显然,这种行为使得员工有理由认为收入分配是不公平的,从而必然会影响对企业的忠诚、与他人的合作以及劳动的努力。例如,克鲁格和马斯的研究就发现,生产普利司通/费尔斯通轮胎的公司在经历了一个获利年度之后,企业管理层决定将原来8小时倒班制改为12小时,同时把新招进来的员工的工资砍掉30%;结果,就造成了很有有缺陷的轮胎,这些有缺陷的轮胎与1000所起死亡事故有关,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2000年费尔斯通轮胎的召回。[71]同样,韦尔奇1981年接手通用电气公司(GE)以后采取铁腕手段裁减员工和压缩规模,同时自己的薪水却在不断增长;结果,尽管韦尔奇在任期内使通用电气的股票上涨了400倍,但员工和工会却很不喜欢他,当通用公司遇到危机时,工会和员工都不愿意进行合作以共度难关,而是不断以罢工等方式应对公司的降薪计划。
在很大程度上,正是由于管理者和生产者之间的收入差距过大,就不可能建立起这样的信任关系,从而也就会影响生产方式和生产效率。例如,在20世纪90年代,典型的美国公司总经理比一般工人收入高160倍,而日本则仅为20倍。[72]正是由于收入分配结构相差如此之大,两个社会的信任水平不同也就不奇怪了,从而也就导致两个社会中工人努力程度的巨大差异。事实上,正是由于生产者和管理者之间具有相对高的信任关系,日本公司可以推行精益生产方式,因为管理者相信他们的员工都不会使整条生产线停顿下来;相反,美国的公司却不敢让他们的员工享有这种权力,因为管理者担心他们的员工在紧要关头会以停工作要挟。同样,在深处2007年的严重经济危机之时,美国通用汽车的员工就坚决不肯降低工资,甚至不惜发动大规模的罢工,[73]因为他们相信,即使牺牲自己利益帮助公司度过危机,那些管理者事后也不会关怀他们;相反,在面临2009年的召回危机中,日本丰田汽车的员工却主动取消春斗、降低工资以与公司共度危机,[74]因为他们相信,他们与公司是一体的,公司管理者在困难之时也不会弃他们不顾。
(二)宏观层面上,收入再分配有助于调整社会人际关系
一般地,当收入分配结构更为平均时,地位相似的人们之间具有相似的需求和感受,从而更容易产生信任感。事实上,正如上面指出,收入的平等使得人们对管理者和企业更加信任,而信任度的提高则使得员工之间更愿意也更容易展开合作,由此也就带来更高的合作收益,实现从囚徒博弈到信任博弈的转化。就整个社会而言,也是如此,收入平等有助于在整个社会营造一种信任关系和合作行为,从而有助于整个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关于这一点,我们分别以共时性的横截面数据和历时性的面板数据作一分析。
(1)在共时性的横截面数据方面,我们可以对主要发达国家特定时期的情形作一横向比较分析。例如,一项对欧洲发达国家作有关是否同意“大多数人都是可以信任的”的调查就发现,各个国家之间的差别非常大,且较高的信任水平与较低的不平等程度密切相关:其中,荷兰和斯堪的纳维亚国家的人们彼此最为信任,瑞典的信任水平最高,有66%的人觉得他们可以信任别人;而葡萄牙的信任水平最低,只有10%的人认为他人是可以信任的。同样,对美国内部各州之间的调查也显示了相似特征:美国各州之间的信任差别是4倍,且低水平的信任与高程度的不平等有关;其中,北达科他州的新人水平与瑞典相似,该州有67%的人觉得他人是可以信任别人,而密西西比州只有17%的人认为他人是可以信任别人。而且,在所有美国的大城市中,新奥尔良市是最不平等的一个城市,结果,在卡特里娜飓风中就出现了那幅混乱紧张和不信任的情景。[75]
(2)在历时性的面板数据方面,我们可以对某个发达国家的历史发展作一纵向比较分析。在很大程度上,正是由于绝大多数西方国家的收入差距都在不断拉大,从而导致社会信任度的下降,从而也就影响到了社会经济的增长。例如,对英国的一项调查就表明:20世纪50年代60%的人认为其他人“一般来说是可以信任的”,而到了20世纪80年代早期这一数字变成了40%,1993年这一数字进一步下降到了29%;与英国经济长期停滞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由于完善的保障体系而收入相对平等的斯堪的纳维亚国家却在保持原有高水平的基础上实现了增长。[76]事实上,北欧诸国的收入差距小,从而人际信任度也高,公民参与自愿协会的积极性也高;相应地,这些国家的民主制度运作也好,犯罪和腐败少,社会经济发展也就快。相反,在巴西等国家,尽管富人和穷人也许是比邻而居,但他们的生活却毫无交集:孩子们去不同的学校,使用不同的医疗服务和其他公共设施;相应地,这些国家的公民以各自利益为重,缺乏同进退的意识,从而普遍信任度低。
事实上,诸多古典经济学家已经正确认识到了收入分配和社会效率之间的关系,他们一方面将注意力集中在国民总所得的增长上,另一方面又没有漠视当时生产体系的残酷性,而是试图将市场经济和社会公平结合起来。艾尔斯指出,按照古典经济学的观点,“生产与分配是相关的。如果这两套关系之间没有关联的话,经济活动就不可能构成一个经济,而只能是一种不成其为模式的包含各种行为和利益的异质体。与此相反,构成一个经济的是这两套关系之间的一种连续的关联。从而使国民总所得的数量确实受到其分配方式的制约,但同时又受到社会生产模式的制约”,因此,“经济的任务就是要进行两种调整,一种是在富人和穷人之间的进行调整,另一种是在生产工具和生产资料的‘替换使用’间进行调整;这两种调整必须彼此适应,从而使国民总所得最大化”。不幸的是,由于“受到资本主义的制度元件和意识形态的滋养,(主流经济学却)最终形成了这样一种理论:国民总所得的增长取决于一种社会结构,在这种社会结构中不平等导致了节约,
节约导致了资本的增长,而资本的增长又导致了国民总所得的增加;而且,正是经济不平等使社会所有成员最终获得赐福这一核心思想,开创并一直维持着自由放任政策,这一政策的基本策略是不惜一切代价不干涉现存的社会结构”,为此,“经济学家们以一种莫测高深的神态越发普遍地坚持认为,只有在收入分配既定的情况下,价格均衡才对市场要素能够中的最优效率产生影响。……如今一些经济学家甚至谈到,一个社会必须做出一种选择,要么以降低国民总所得为代价来获得更大程度的分配公平,要么以更大程度的分配不公为代价来获得更多的国民总所得。(但这)除了暗示奴隶制是效率最高的生产安排,而公平则是效率最低的市场安排之外,这种说法代表着对古典理论的彻底抛弃。”[77]
五、运用收入再分配政策促进社会效率
上面从社会效率角度论证了收入再分配的必要性,它为现实中的收入再分配政策提供了合理化和合法化的逻辑基础,同时也引导我们对效率与公平间的关系进行重新审视。我们知道,自休谟侧刀提出以降,学术界就开始流行了基于道德与科学的二分原则,它往往从非此即彼的范式来表述效率与公平之间的关系:不是基于效率标准来建立制度,就是基于公平标准来建立制度;相应地,流行的观点往往将效率与公平对立起来,似乎两者之间存在某种不变的替代关系。也即,社会经济制度只能在如下中二择其一:一是能够实现社会产出最大化的自由市场,二是能够最大化限度实现某些非个人主义式道德理想的非自由市场。相应地,持自由市场观的主流经济学人就宣称,为了确保经济的高速增长,我们就必须牺牲一定的社会公平;而持社会伦理观的马克思经济学人则认为,我们首先关注社会公平问题,而宁可放慢发展速度。这就是近几年不时出现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还是“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争论。但实际上,公平和效率之间并不存在这种单一的对应关系,它们之间的相互影响在不同时期、不同阶段的关系往往存在明显差异,无论是理论模型还是经验数据都可以说明这一点。[78]
不过,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提高,公平和效率之间的互补性得到增强,收入不平等对经济增长的负效应开始日益显现。当然,这里的效率主要是从社会总效率上而言的,可以从经济增长上得到反映;这里的公平则是从个体贡献与其相应得权利之相称的角度而言的,大致可以从收入分配差距上得到反映。具体说明如下:
(一)效率和公平在短期内具有替代关系
在短期内,效率和公平之间往往呈现出显著的替代关系,这主要基于这样两大原因。(1)不公正的产权界定、不公正的交换机制等往往导致收入和财富集中到一小撮人尤其是利润收入者身上,他们就可以将剩余产品投入到再生产中而推动经济的增长。事实上,按照主流经济学的观点,利润收入者的储蓄倾向往往会高于工资收入者,高收入的边际储蓄倾向也高于低收入者,因此,向利润收入者和高收入者倾斜的收入分配将增大总储蓄和总投资,从而有利于生产规模的扩大和经济增长。(2)那些没有财富积累的贫穷者则不得不付出更大的劳动以维持基本生存,从而创造出更大量的社会财富。事实上,重商主义就主张,将工资保持在较低水平,不但防止富足所带来的游手好闲,而且迫使他们不断劳动,从而通过牺牲公平来促进效率的提高。
当然,这种发展模式也依赖于一些基本条件。(1)剩余产品的流向。如果剩余产品主要投在必需品的生产领域,那么就往往可以促进经济的快速增长,这可以从工业革命时期的欧洲社会以及亚洲新兴国家的情形略见一斑;但是,如果剩余产品主要投在奢侈品的消费领域,那么就往往反而会抑制经济的快速增长,这可以从战后的拉美诸国以及亚洲的菲律宾等国的情形略见一斑。而且,即使剩余产品主要投在必需品的生产领域,它是否能够持续促进经济的增长,也存在一个度的问题,必须给社会大众留有足够的消费资金,否则必然会出现周期性的经济衰退。(2)劳动者的积极性。如果剥削和不公正现象限制在一定限度内,社会大众就倾向于付出更多的劳动努力来改善生活,从而可以促进经济的增长,这可以从中国的改革开放30年历程得到反映;相反,如果剥削和不公正现象超出了一定限度,社会大众就不愿通过更多的劳动努力而是试图通过掠夺活动来改善生活,从而反而抑制了经济的增长,这可以从当前非洲和南亚的一些国家中得到大致的反映。
(二)效率和公平在长期内具有互补关系
从长远来看,效率和公平往往具有正向的、互补的和共生关系,这主要基于这样几个原因。(1)如果每个人都能够获得与其劳动贡献相称的收入,而且,利(收入)出一孔(劳动),可以激励和迫使社会大众最大程度地努力劳动以提升自身的生活水平,从而推动经济的增长;(2)由于社会的发展主要体现在每个人的劳动投入上,就可以最大化地使用具有易逝性的社会劳动,而节约具有固定且稀缺的自然资源,从而有助于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3)收入差距的相对平等使得人们更看重集体或社会的长期发展,容易塑造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关系,从而建立更为和谐的社会关系。米勒就指出,人们对收入分配的期待问问与对团体的寿命预期有关:暂时性的群体倾向于支持贡献原则,而那些期待未来与他们的同伴相互影响的人则更倾向于赞成平等原则。[79]
当然,由于在这种情形下,每个人大致可以获得与其劳动投入或贡献相称的收入,因而大致就处于中产的富裕状态,也就不会像那些处于被剥削地位的劳动者那样被迫付出大量的劳动,而是会在消费品的需求和闲暇需求之间寻求平衡,以致社会经济的增长速度相对于那种不公正社会反而有所下降。为此,海尔布罗纳和米尔博格认为:“为了确保稳定的物质补给,社会分配产品方式就必须是:既要维持生产能力,又要保证继续工作的意愿。”[80]不过,从社会福祉的角度上看,由于社会大众通过平衡劳动和休闲而实现了效用的最大化,因而在这种意义上效率又是最高的;更不要说,这种社会有助于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从而也就具有很高的社会长期效率。同时,收入的相对平等可以降低收入再分配的潜在威胁,从而有利于有效的民主制甚至是合伙民主制的建立并进而会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事实上,有学者就用博弈均衡来解释民主制的建立和发展:当人们在威权政权和民主政权下的福利差别较少时,人们参与民主政权的容忍成本(即可能输掉选举而承担对手推行政策所产生的成本)就低,人们更愿意选择民主政权;相反,当收入不平等时,掌控绝大多数财富的富豪参与民主政权的容忍成本就高(因为他们输掉选举后往往可能面临再分配的风险),从而会极力排斥民主体制甚至与寡头政治相勾结。[81]
显然,基于短期和长期两个层次,我们就可以更好地审视效率与公平之间的关系,同时,也可以体认到当前中国社会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到“公平优先兼顾效率”转换的必要性和必然性。事实上,如果仅仅考虑短期的效率而采取基于力量的收入分配原则,那么就必然会使得经济增长过程面临中断的危险。一方面,如果工资收入与其劳动贡献很不相称,那么就可能会出现社会动荡。正如克拉克所说,“如果他们只创造了财富的很小一部分却得到了全部财富,他们可能就不会追求革命社会了。但是,如果他们看似生产了很多但却只得到了一部分,很多人就可能变成革命者,而且全社会都有权这么做。”[82]另一方面,即使在相对稳定的社会,收入分配的两极化也会将社会劳动时间引导到收入再分配的争夺上而不是生产上。即使观点右倾的巴罗也承认:“如果差异十分巨大——比方说,用潜在收入上的不平等衡量——那么人们就有强烈的动机将它们的精力花在重新分配收入上,而不是用在生产商品上。”[83]关于这一点,我们也可以从南非的“经济奇迹”中吸取经验和教训。南非在相当长的种族隔离时期取得了持续的经济高增长,如在1932-1972年间平均7.3年翻一番,它堪与当时经济发展速度为世界之最的日本相匹敌。但是,这种发展是以白人与黑人之间触目惊心的收入差距和经济不平等为代价的,南非的吉尼系数达到0.55,是所有有统计的国家中最高的,并在20世纪70年代初达到最高峰。正因如此,南非的社会、经济和种族矛盾日益尖锐,奇迹也难以为继:1970年代末经济减速,1982年开始出现负增长。到了20世纪90年代,南非终于开始了经济政治体制的改革,努力提高黑人政治、经济和社会地位。尽管民主化后的南非的经济竞争力下降,但绝大多数南非人认为现在南非的状况比原来好。[84]
哈里.约翰逊曾写道:“在经济效率和社会公正之间存在冲突。该冲突的程度或重要性依经济发展的状况而不同。国家越发达,其国民越希望收入分配公平,必要的话可以接受较高的税收以纠正它……收入水平越高,再分配政策引起的增长率下降问题就越小。发达国家有能力为社会公平牺牲一定的增长。但是,对于处于经济发展较低水平的国家来说,公平的代价却是巨大的,……一个急于获得快速增长的国家,对保证经济平等的政策过于坚持是不明智的。”[85]约翰逊的这句话尽管道出了一定的事实,但还是存在一些误见。(1)固然,在经济水平低下时面临的直接任务就是做大蛋糕、提高国民所得,这也是古典经济学家关注分工和生产的根本原因;但是,我们不能将不平等和经济增长之间作简单的正相关联系,即使在经济水平较低时期也是如此。艾尔斯就写道:我们“可以想象工业社会生产力不是由资本主义制度而获得增长,而是尽管存在资本主义制度,但仍然获得了增长;这些生产力的充分利用和持续提高面临的最主要、最严重的障碍就是分配体制,这种分配体制由于无法提供对工业产品的吸收而言十分重要的消费者购买力,而不断阻碍工业生产;而且整个社会——无论是富人还是穷人——的福利,取决于一种那个扭转购买力不足状况的收入再分配政策的成功施行。”[86](2)经济水平高的国家国民往往希望更公平的收入分配,但这不是因为“发达国家有能力为社会公平牺牲一定的增长”,而是因为,发达国家如果不注重社会公平,那么就会产生更多的社会冲突,就会限制更进一步的增长,甚至导致经济的急速衰退。
可见,通过对纯粹市场机制下初始收入分配对社会效率抑制的剖析,以及对收入结构与生产和行为方式的关系剖析,我们就从社会效率角度为收入再分配提供了理论依据。事实上,北欧诸国就大力推行政府投入以促进机会平等,这包括公共教育、劳动力市场、社会福利保障等多个方面。然而,现代主流经济学却极力反对基于收入再分配的税收政策,其理由有二:(1)对富人征税,将降低富人的投资,从而导致失业扩大和税源缩小;(2)对富人征税,将刺激富人移民和资本外逃,从而最终导致国内经济的萎缩。但这两大理由都是站不住脚的。一方面,对富人减税并不一定会提高就业水平和促进经济增长。究其原因,富人积聚了财富并不一定用于生产性投资,尤其是并一定用于必需品的生产投资;而且,及时用于生产性投资,在收入分配悬殊的情形下,也无法获得相应的有效需求。事实上,在美国,富人集中了大部分财富,但国内失业却持续扩大。另一方面,对富人征税并不一定会导致富人移民和资本外逃。究其原因,富人的财富主要是在国内环境中获取的,移民国外并不能获得这些财富;因此,只要征税基于属地原则而非属人原则,对源于本国的收入征税,那么,富人移民就成了无意义的事。事实上,税率以及对税收的承受程度很大程度上与一个社会的认识和文化心理有关,一个更注重公平和信任的社会,往往更主要经济的平等性,从而税率也往往较高。例如,尽管北欧诸国的税率很高,但国民的工作积极心依旧很高,
也没有出现富人大规模移民的现象。在很大程度上,20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社会自由主义政策的效果已经重新唤起了对收入再分配的重视。尤其是,中国具有更大的优势来对富人征收重税,皮凯蒂就写道:“与无法相互协调、陷入过度税收竞争的欧洲小国相比,中国的优势之一是国土辽阔、人口众多、经济体量大——很快将占全球国内生产总值的1/4。这应该可以让中国政府实施银行信息的自动传输、金融证券的登记,制裁和监管不合作的外国银行,从而高效地组织管理公平的累进税制度。”[87]
六、简短结语
尽管现代主流经济学往往想当然地认为,基于市场交换所决定的收入分配是有效率的,它有助于激发市场主体的劳动积极性,并通过分工合作而实现帕累托最优的境地。但实际上,纯粹市场下的收入初始分配并不一定会产生自发的社会合作,从而也就不一定产生高效率的资源配置。究其原因,市场机制对收入分配的决定根本依据力量原则而非贡献原则,而且,其内在的马太效应将导致收入分配两极化发展,并进一步引发社会的不信任和恶性竞争,从而抑制了社会分工和合作,窒息了社会秩序的扩展。事实上,社会实践也表明,现代世界各国都越来越重视收入再分配。究其原因主要有二:(1)初始分配收入并不是对劳动贡献的体现,更没有体现相关者的应得权利,从而具有强烈的不正义性;(2)初始分配收入中应得权利不彰阻碍了社会合作和分工的扩展,使得合作租金无法实现,从而具有明显的乏效率性。相应地,收入再分配就有这样两大基本依据且要实现两大基本目的:(1)基于正义原则,通过收入再分配实现因工资收入与劳动贡献不相称的补偿正义和因自然不平等的纠正正义;(2)基于效率原则,通过收入再分配来促进利益更为均等的帕累托改进和增进个体间进行合作最大化机会。从长期来说,社会正义和社会效率之间本身就是互补的,分配不公平往往会引发生产方式的变动,最终将会导致资源配置的效率低下;而且,社会不平等还会引起社会的对立和冲突,最终将会导致自发市场秩序的扩展中断。这意味着,收入再分配的两大原则——正义原则和效率原则——本身就是互补、共生的:缺乏正义的分配必然不可能促进持久的效率提高,而正义原则的维持也要以效率提高为前提。
【三】 收入再分配的理论基础之三:社会正义的原则 主要内容载《天津社会科学》2016年第5期 本部分导读:经济学界有关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争论主要集中在收入是否与贡献相称,但实际上,应得原则应该包括含义更为广泛的分配正义等。究其原因,市场主体因福利不平等和能力不平等而呈现出明显的异质性,从而无法在形式机会平等下进行公平竞争。也即,现实市场中初始分配收入的不正义性不仅表现在工资收入没有体现其劳动贡献,而且也表现在贡献相称原则忽视了异质个体的能力不平等。显然,这就从社会正义的角度为收入再分配提供了理论基础,收入再分配的一个重要基本目的就在于,实现由自然不平等衍生出的纠正正义问题。事实上,众多的社会哲学家、政治哲学家和道德哲学家都致力于把收入分配、分配正义以及社会正义结合起来探究社会公正秩序问题,同样,致力于提高人类社会福利尤其是穷人经济福利的经济学更应该把分配正义当做核心研究议题。
一、引言
在既有的市场机制和分配规则下,初始分配收入往往具有明显的不合理性:(1)交易起点上,因资源占有以及财富集中而导致交易主体在地位上的不平等;(2)交易过程中,因交换程序不健全以及信息机制不通畅而导致交易剩余在分配上的不公正。显然,在现实市场中,无论是资源的初始占有还是财富转移的程序制定都控制在少数权势者手中,由此带来的收入分配就具有明显的不合理性;同时,不合理的初始收入分配在市场交易中会导致收入差距进一步拉大,并衍生出社会冲突和不信任,从而又严重制约了效率的可能边界。因此,收入再分配政策有两大基本目的:(1)实现由初始收入与其贡献不相称而衍生出的补偿正义,(2)提高由收入差距拉大而引发的社会效率。不过,除此之外,收入再分配政策还有另一重要目标:实现由社会个体间自然的和社会的不平等而衍生的纠正正义。事实上,分配正义本身就包括了补偿正义和纠正正义两大内容,它要求在全社会范围内分配财产以便使每个人都得到体面地生活。
然而,由于分配正义理论明显包含了对既有私有财产的拒绝,从而受到现代主流经济学尤其是新古典自由主义学者的广泛质疑。事实上,现代主流经济学基于自然主义思维将市场主体还原为同质的原子个体,从而就看不到市场主体之间存在的不平等性;相应地,现代主义经济学就推崇市场竞争,将市场收入分配视为平等和自由的。[88]强调强自由主义者争辩说,人们具有使用他们正当地获得的资源的合法自由,这种自由达到这样的程度,以至没有为社会正义的政策和实践留下任何余地。[89]例如,哈耶克就根本否定分配正义,甚至把有关社会正义的整个概念都视为是误导性的,强调“所谓‘社会的’正义或‘分配的’正义在自生自发秩序中确实是毫无意义,而只是在一个组织中才会有意义”,“‘社会正义’……是一种彻头彻尾且毫无意义的胡言,就像‘一块道德的石头’这种说法毫无意义一般。”[90]再如,奥地利学派的后期代表人物罗斯巴德就把税收视为是对国民财产的强制性夺取,是一种纯粹和简单的偷窃行为;而且,这种偷窃规模如此之大,以致没有既存的犯罪可以与之相比。[91]
既然如此,我们究竟如何理解收入再分配的社会现实意义呢?首先,既然市场主体本身是不平等的,拥有的资源以及相应的权力差异巨大,那么,又如何能够让他们在同一市场规则下进行竞争呢?不平等的市场主体在同一市场竞争中获得的收入能够符合分配正义的要求吗?其次,基于逻辑化市场来描述市场收入分配并基于社会达尔文主义来为之辩护,符合社会大众对经济学的期待吗?能够实现“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这一任务吗?事实上,斯密、穆勒、马克思、西斯蒙第、马歇尔、加尔布雷斯等人都强调,经济学研究的根本目的是解决贫困问题。当贫困属于大多数人的问题时,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就是促进经济增长;但当贫困只是少数人的问题时,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就要转移到社会基本权利上来。因此,本文基于社会正义原则为收入再分配夯实理论基础,并基于社会发展来阐述经济学研究收入再分配的意义。
二、自然不平等、社会正义与收入再分配
迄今为止,经济学界有关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争论主要是基于收入与贡献的相称原则:新古典经济学以及其他承袭新古典自由主义思潮的主流经济学各流派认为,自由市场经济中每个人的贡献都体现他的贡献,从而就不需要有独立的收入分配理论和收入再分配政策;古典经济学、马克思经济学、美国老制度经济学以及其他诸多非主流经济学派则认为,自由市场经济中每个人的贡献并不能体现他的贡献,从而就需要有收入分配理论和相应的收入再分配政策。我们姑且不说现实市场中的初始收入分配往往并不能真正体现每个人的贡献,即使假定市场收入确实能够反映劳动贡献,我们也应该看到,自由竞争市场中的收入初始分配并不符合社会正义要求,这涉及道德哲学界广泛讨论的分配正义问题。事实上,在过去二百多年的时间里,绝大多数理论和论述都将收入分配与分配正义联系在一起:早期学者有卢梭、斯密、康德、巴贝夫、威廉.汤姆森、托马斯.霍奇斯金、穆勒、蒲鲁东以及马歇尔和庇古等人,当代学者则有罗尔斯、德沃金、森、柯亨、纳斯鲍姆、阿纳逊等。例如,卢梭就强调,绝大的财富和贫困差距将造成“公民间的相互仇恨”和“对公共利益的冷漠”,因而“保护穷人免受富人暴政”就是所有政府的最重要责任。[92]巴贝夫在接受审判时则引用了阿尔芒.默斯的话:“没有什么比只有政治平等而没有社会和经济平等更危险、更荒谬和更不道德的了。”[93]
之所以要关注自由竞争市场中的分配正义问题,就在于,自由市场所提供的仅仅是一种形式化的机会平等,这种机会平等只是就市场主体所拥有的基本个体权利而言的;但在现实世界中,市场主体根本上是异质性的,他们将这些基本个体权利转化为现实生活时就会出现巨大差异。[94]例如,有人因天生的能力缺陷而劳动效率低下,有人则因特定的嗜好而需要更多的某种资源,这些都影响他的生活状态。显然,市场的平等只是形式的机会平等,而实质的平等就必须考虑这些个人因素。根据现代平等主义观点,人们不应该因自己的无过错而生活得比其他人差。例如,德沃金就写道:“正因为他们具有不同先天能力来生产别人需要的东西,或者正因为他们通过运气而具有各种优势,所以人们拥有不同财富总量。这意味着市场配置必须加以纠正,以便使人们尽可能分享由于初始优势、运气或先天才能的各种差异他们本来应当分享但实际上没有分享的各种资源。”[95]同样,柯亨也指出,“其他人的低效率是无可指责的,因为他们在某种意义上是残疾的。他们需要双倍的资源才能实现正常的转换率”,相应地,平等主义的“目标是消除非自愿的不利”。[96]其实,更早时候,柏拉图就总结了他对平等主义的看法:“对不平等的公平对待必定导致不平等”;相应地,亚里士多德则发展为:“平等对待平等,不平等对待不平等。”[97]
一般地,人类个体间往往存在两类的自然不平等:(1)能力的不平等,为森等所关注;(2)福利的不平等,它为早期的平等主义所关注。这里分别作一说明。
就福利不平等而言,在收入或其他基本品等同的情况下,残障人所能过的生活将比健全人更差,孕妇所能过的生活也比其他正常人更差;因此,要维护个体的福利平等,就需要分配给残障人或孕妇更多的物品。不过,福利平等概念往往会显得过于强烈,如果简单地应用于实践就会衍生出这样两个明显问题。(1)在现实实践中难以操作。事实上,社会个体的偏好是多样的,迄今为止的社会根本就无法满足这些多样化的偏好要求。(2)全面实施将会扭曲公正内涵。事实上,有些个体的偏好明显不符合现阶段的社会利益,那么这种特殊偏好是否应该得到社会的特殊考虑。例如,社会应该满足那些偏好吃喝嫖赌的个体的福利要求吗?那些因不自觉的昂贵的兴趣爱好应该像残疾人一样受到补偿吗?如果这些偏好不应该得到关注,那么,就又涉及人际效用的比较问题。我们以何种标准来判断各类偏好的合理性?正是由于缓和或消除福利层面的自然不平等面临着种种挑战,因而现代社会对自然不平等的关注主要集中在能力层面。
就能力不平等而言,影响能力不平等的自然因素大致可以归纳为这样两大方面:(1)先天的生物性特征的不平等,(2)后天的社会性特征的不平等。正是由于这两类自然因素的存在,
市场主体往往会因非自愿过错而获得明显不同的收入。在某种意义上,那些处于社会底层的人之所以贫困,往往是因非个人的原因而被妨碍了得到他们所应得的东西。有研究就指出,如果给他们机会,绝大多数贫困和穷苦的人能够对社会做出更有价值的贡献。[98]同时,正是由于现实收入差异仅仅是由于出生或者后天对资源占有不同而造成的,从而往往也就被认为是不公正的。基于这一事实,人们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纯粹市场经济中付给处于底层的职业的报酬过低了。从这个角度上说,现代社会所注重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或者现代主流经济学所推崇的市场机制中的机会平等,都仅仅是形式上的平等,而忽视了人际间的相异性。进一步,主张对所有人都予以形式平等的考虑,实际上也就暗含着赞成对处于不利地位的人予以不平等的对待,因此,这些理念和主张往往会导致实质上的非平等主义。
正是由于存在非自愿的自然不平等,即使市场机制能够使每个人获得的报酬等于其劳动努力或产出贡献,简单地以产出贡献或劳动努力原则来分配收入也存在着严重不足,这点很早就为马克思等学者认识到。马克思在《对德国工人党纲领的几点意见》中写道:“一个人在体力或智力上胜过另一个人,因此在同一时间内提供较多的劳动,或者能够劳动较长的时间;而劳动,为了要使它能够成为一种尺度,就必须按照它的时间或强度来确定,不然它就不成其为尺度了,这种平等的权利,对不同等的劳动来说是不平等的权利。……(因为)它默认了不同等的个人天赋,因而也就默认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99]在马克思看来,真正的平等不是以同样的标准对待每个人,而是要对每个人的不同需要给予同等的关注,每个人都同等享有自我实现的权利。[100]为此,马克思将按劳分配看成是仅仅适用于社会主义的第一阶段,并强调人的社会权利应该随着社会发展而不断拓展。
政治哲学家D.米勒基于不同层次的社会正义而归纳了三大分配原则:贡献原则、平等原则和需要原则;其中,贡献原则仅仅是在物质稀缺社会的基本分配原则,后两者则适用于社会进一步发展的情形。[101]也即,随着社会生产力的提高以及物质生活的丰裕,后两大正义原则也必将越来越凸显。事实上,平等主义的主要特点就是要考虑人的责任和选择,目的就是要消除非自愿的不利;相应地,随着社会联系的日益密切,“应得权利”的内涵也就在不断深化。例如,斯路特(M.Slote)区分了“努力的应得”和“成功的应得”,其中,“努力的应得”对应的是对社会做贡献的有意识的努力,“成功的应得”对应的则是在对社会做贡献上的成功。显然,由于现实市场中的收益成功与努力付出并不存在一一对应关系,决定成功的因素还包括某种机会或运气,如自然的不平等。在这种情形下,应得论者就强调,“努力在某种意义上是一个基本的或最终的应得根据。”[102]例如,柯亨写道:“如果利益的不平等反映的不是诸如不同人的劳动辛苦程度的差异,或者是人们在收入和闲暇上的偏好和选择差异,而是许多形式的幸运和不幸运的环境,那么,这里就存在着分配的不正义。”[103]
相应地,现实市场中的初始分配收入也具有不正义性:不仅表现在工资收入没有体现其劳动贡献,而且表现在依据劳动贡献来获取收入的原则也忽视了人类个体的自然不平等。因此,这就要求通过收入再分配对初始分配收入中的不合理进行弥补,从而为收入再分配提供了理论依据。一般地,收入再分配的基本目的包括这样两方面:(1)对那些受到损害的主体进行补偿,从而实现补偿正义;(2)对那些处于自然弱势地位的主体提供援助,从而实现纠正正义。这两者都涉及分配正义问题。德沃金强调了政治理念的两个平等原则:“第一个原则要求,政府把其所有公民当做平等的人来对待,也即给其所有公民以平等的关切和尊重”,“第二个原则要求,在分配某些机会资源或者至少是工作资源的过程中,政府平等地对待其所有公民,以保障这样一些态势:在那个方面他们是平等的或比较接近平等的。”[104]例如,当受到洪水袭击的两个人口相同的地区面临一个有限额度的紧急援助时,对两个地区的公民给予平等对待要求向守在更严重的地区提供更多的援助,而不是平分可以使用的援助基金。
其实,分配正义是社会正义的核心。罗尔斯就指出,“一个社会体系的正义,本质上依赖于如何分配基本的权利义务,依赖于在社会的不同阶层中存在着的经济机会和社会条件”。[105]弱平等公理(Weak Equity Axiom)就强调:在任一收入水平下,如果个体A的福利水平都比个体B的低,那么当一定总收入在包括个体A和B的若干人之间分配时,分配给A的收入应该多于个体B。罗尔斯则进一步提出了最大最小值规则,主张实现使处境最不利的人的福利最大化的社会目标。实际上,罗尔斯的正义秩序包括这样两方面:(1)每一个人都应该享有平等的经济机会和社会条件,这是第一正义原则;(2)当经济机会和社会条件不平等时,社会制度应该给运气最不好的带来最大利益,这是第二正义原则。显然,罗尔斯的正义原则是建立在应得论基础之上,因为在设定的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下寻求正义原则,目的就是为了消除那些任意的、偶然的生物性与社会性因素的影响,这对什么东西是应得的和非应得的做了明确区分。[106]谢尔就赞同罗尔斯的观点:没有人应得他在社会中最初的起点,也没有人应得他在自然禀赋分配中的地位,因为它们独立于我们所做的任何事情的事件而产生。[107]
在很大意义上,罗尔斯的正义二原则也就对应着分配正义的两个层次:一是收入初始分配的基本正义或程序正义,二是收入再分配中的补偿正义和纠正正义。也即,社会正义的实现不能完全依赖初始收入分配,而是要依赖收入再分配。其主要原因在于,决定初始收入结构的分配规则是在分配之前就已既定的,而事前性决定了我们对无法保证初始分配的结果能够与人们的相应贡献保持一致,从而就需要事后根据整体的社会收入分配状况再作调整。同时,由于基于劳动贡献来决定收入也会对另一些人造成损害,因为人们因先天的内在特征而存在能力不平等的问题,那些先天能力欠缺的人在以贡献决定收入的原则中就会处于劣势;因此,为了维护个体的基本权利和社会的基本稳定,也必须通过收入再分配的形式对这些人进行财富转移,这也就是纠正正义的要求。很大程度上,收入再分配构成了对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信条的挑战,柯亨写道:“私有财产制度被视为如此既定的,因此它为自由所设置的障碍并没有被认识到,然而任何对私有财产本身的侵犯却都被立即注意到。”[108]
可见,尽管经济学界主要集中于收入与贡献的相称原则来探究收入分配和再分配问题,但实际上,应该关注含义更为广泛的分配正义问题。究其原因,市场主体因福利不平等和能力不平等而呈现出明显的异质性,从而无法在形式的机会平等下进行公平竞争。事实上,现实市场中初始分配收入的不正义性不仅表现在工资收入没有体现其劳动贡献,而且也表现为贡献相称原则忽视了异质个体的能力不平等。显然,这就从社会正义的角度为收入再分配提供了理论依据,收入再分配的一个重要基本目的也就在于,实现由自然不平等衍生的纠正正义。一般地,如果每个人在初始分配后获得的收入都体现了其应得权利,那么,政府就失去了通过税收进行收入再分配的正当性和必要性;如果初始分配收入并没有体现应得权利,那么,政府就有必要通过收入再分配等手段对之进行修正,这就是补偿的或纠正的正义之基本思维。同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人权内涵的扩展,通过收入再分配来实现社会正义的重要性越来越凸显。事实上,尽管保障私有财产的稳定对社会经济发展至关重要,但这种重要性在现代社会中已经退居到次要地位了;相反,免于匮乏的自由和社会安全则逐渐变得越来越重要,使不论有无工作的每一个都能够免受贫困所苦,都能享受合理的生活水准,越来越成为现代社会所崇尚的价值。
三、分配正义在道德哲学领域的发展
长期以来,收入分配理论都与分配正义联系在一起。分配正义是指一个社会或团体如何在有着竞争性需求和诉求的个人之间分配稀缺性资源或产品,它强调每个人都应该过上物质不匮乏的生活。[109]同时,分配正义又是社会正义的核心内容,平等主义的再分配诉求在过去两个多世纪内一直是社会正义理论的基本范式。一般地,平等主义可以追溯到功利主义,功利主义经过边沁的系统性阐述后又途经休谟、密尔等人的补充与完善,一直都是西方道德哲学诸流派中重要一员,这也渗透到古典经济学以及旧福利经济学之中,成为19世纪70年代后社会改良自由主义的哲学基础。然而,20世纪70年代后随着新古典自由主义的兴起,自由市场理念在经济学中也得到复兴,从而导致有关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理论的讨论日益式微。即使如此,在经济学科之外,众多的社会哲学家、政治哲学家和道德哲学家依旧在致力于把收入分配、分配正义以及社会正义结合起来探究社会公正秩序问题。
事实上,基于功利主义原则之上的平等概念与基于个人主义的自由概念之间却长期存在着紧张和争斗,因为在异质性的社会个体中强调平等必然会限制个人的自由。面对这一困境,西方学者首先关注个人摆脱政治等级的奴役和压迫,从而强调不受支配和干涉的自由,倡导私人财产的不可侵犯,而将平等问题暂时悬置一边。但是,正如德沃金指出的:如果不调和自由与平等之间的关系,那么,对任何平等的强调都是一场自由必败的斗争。那么,如何调和两者的进展呢?在德沃金看来,“平等不但与自由相容,而且是珍惜自由者都会予以珍惜的一个价值。”[110]也即,真正的自由主义者都应该且会关注平等问题,“自称自由主义者的绝大多数人,无论在美国还是在英国,都曾经千方百计地想要使得市场经济在其运作和结果方面变得更加公平,或者想要把市场经济和集体经济结合起来,而不是以市场经济整个地代替某种明确的社会主义制度。”[111]同时,这又对自由和平等的内涵理解提出了新的审视要求。德沃金写道:“自由具有道德上的重要性的观点,……不是坚持自由比平等更重要,而是证明按照何为分配平等的最佳观点、按照社会财产分配要对每个公民表示平等关切的最佳观点,这些自由必须得到维护。”[112]
在现代哲学领域,开先河者是罗尔斯。罗尔斯1971年发表的《正义论》将伦理学中的“公平”、“正义”等概念引入政治哲学,视正义为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从而缓和了平等与自由之间的对立和紧张。其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批驳了功利主义原则而引入了权利主义原则。罗尔斯写道:“在现代道德哲学的许多理论中,占优势的一直是某种形式的功利主义,……我希望能够把这种理论(社会契约理论)发展到能够经受住那些常常被认为对它是致命的明显攻击。而且,这一理论看来提供了一种对正义的系统解释,这种解释在我看来不仅可以替换,而且或许还优于占支配地位的传统功利主义解释。”[113]在《正义论》中,罗尔斯探究了苏格拉底提出的一个永恒问题:我们应该如何生活。罗尔斯认为,只有确立了个人应该如何承担运气与选择的责任,我们才能真正的反思“应该如何生活”。正义的制度应该抵消各种运气的影响,使得人们不因为自然的机遇或社会环境中的偶然因素得益或受害。为此,罗尔斯构建了他的正义原则:那些想促进自己利益的自由和有理性的人们在一种平等的原初状态下确定他们合作的基本条件,并以这种原则来调节所有契约并规定各种可行的社会合作形式。
当然,罗尔斯的公平正义原则也存在明显的问题:(1)它依赖的两个基本假设保障了推理逻辑的严密性,却缺乏坚实的经验基础;(2)对“平等”内涵的不同理解也衍生出不同的公平正义和社会秩序原则,
这是争论的核心。森在1979年的“什么的平等”讲座中问道:平等主义者应该使用何种计量来确定其理想实现的程度?例如,罗尔斯对自由权和基本善的平等分配主张,德沃金对平等待遇和资源平等的主张、内格尔对经济平等的主张,斯坎隆对平等权的主张、诺齐克对自由权平等的主张、布坎南对平等的法律待遇和政治待遇的主张,等等。[114]后来,森、阿内逊、柯亨等都对机会平等的内涵作了发展。柯亨问道:“当在走向更大的平等过程中,其他价值的代价不是不可容忍时,人们应该在哪个方面或维度上应该变得更平等。”[115]显然,对这一问题迄今还没有共识。例如,强平等主义就主张,人们在它所规定的那个方面应该尽可能平等;弱平等主义却主张,人们在某个方面应该尽可能平等,同时应该受到在尊重其他价值时所强加的一切限制。事实上,正如森指出的,平等观念往往会遭遇两者不同类型的多样性的挑战:(1)人与人之间最基本的相异性;(2)据以评价平等的判断变量的多样性。[116]在森看来,抛开“什么要平等”很难解答“为什么要平等”这一问题,因而“什么要平等”是分析和评价“平等”的核心问题;[117]进而,对“什么要平等”这一问题的不同回答也就成为划分社会制度安排不同伦理理论的基础,而“什么要平等”这一问题的回答正是基于人际相异性的经验事实
事实上,正是由于对不平等的评价往往难以同时兼顾据以评估不平等的评价域的多样性和个体之间的相异性,对人际相异性的评价往往可以从自由、权利、收入、财富、资源、基本善、效用以及能力等各方面展开,因而对不平等的评估往往就转化为对评价域的选择。因此,社会哲学界围绕罗尔斯的公平正义原则就掀起了巨大的争论浪潮,这包括德沃金等人对权利理论的深化发展,桑德尔、泰勒等人发起的左翼批判,以及诺齐克、哈耶克等人发起的右翼批判。具体而言,迄今为止,道德哲学界对“什么要平等”的理解大致有这样几大维度:(1)经济自由主义者诺齐克和哈耶克等重视市场机会的平等,从而关注市场机制建设;(2)法律现实主义者德沃金主张资源的平等,从而关注社会资源的占有或分配;(3)人本主义经济学集大成者阿玛蒂亚.森等强调可行能力的平等,从而关注个体权利和公共教育的享有;(4)政治哲学家阿内逊则推崇福利机遇的平等,从而努力补偿不可控制的机遇造成的不正义;(5)分析马克思主义者柯亨倡导中期福利的平等,从而关注个体偏好满足的实质机会。在很大程度上,正是学术界长期以来的争论和探究,从而促进了人们对公正和平等概念和内涵认知的不断深化,促使了人类社会置身于正确的发展方向。因此,这里就此发展历程作一简要梳理。
首先,承袭罗尔斯对福利平等主义的批判,德沃金将选择和责任观念引入到平等主义之中,从而提出了资源平等理论。罗尔斯的公平正义论建立在“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两大假设之上,德沃金的资源平等论则构设了一个“荒岛”情境:遇难船只中的幸存者被海水冲到一个资源丰富而无人的荒岛上。因此,这些移民接受一条原则:对于这里的任何资源,没有人拥有优先权而只能进行平等分配;同时,他们接受对资源平等分配的检验标准,即“嫉妒检验”(envy test):分配完成后,如果有任何居民宁愿要别人的那份资源而不要自己那份,则资源分配就是不平等的。[118]为此,德沃金提出源平等主义主张:平等关切所要求的政策目标是,使经济结构分配给每个公民的资源尽可能是平等份额,这样,每个人所拥有的资源份额给他人造成的机会成本以及他人所拥有的资源份额给自己造成的机会成本相等。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人们因其特定的兴趣、特长等而拥有的各不相同资源,但每个人并不嫉妒别人拥有的一份,而是以其所掌握的资源为基础自由地追求自己的“成功”。例如,两人自愿地参与赌博,如果甲因坏的选项运气而输了,乙则因好的选项运气而赢了,这种不平等就不是坏的。这样,每个人获得了平等的关切,与福利平等关系密切如运气等因素则被排除了。这意味着,资源的分配平等并没有伤害到公平的自由始终是一个高于平等的价值。
显然,德沃金的“平等关切”不是指福利平等,而是资源平等,从资源平等到福利平等就涉及与公平有关的人的贡献和创造。事实上,福利平等需要考虑人的自然能力和主观感受,涉及真正需要与虚假需要之间的明确界限;这样,就有可能在面临实际困难时滑入结果平等,从而不仅侵犯了自由,而且伤害了公平。德沃金就指出,用勤快人的成果去奖励那些能够工作却选择了游手好闲的人,是荒唐的;同样,如果某人打算精心地培养某种他现在并不具有的嗜好或抱负并因此而遭受到福利不足,也不应补偿他。这里,德沃金着重区分了两类运气:选项运气和原生运气。其中,选项运气是一个经过深思熟虑和计算的赌博如何产生的问题,是关于人们的得失是否是通过接受他本该已经预期到且可以拒绝的孤立风险而产生的问题;原生运气则是一个以不同于深思熟虑的赌博方式产生的风险问题,是一个不因个人可能采取的任何应对性行为而能改变的风险问题。显然,当一个人因坏的原生运气而遭受不公平对待时,就遭到了剥削。因此,德沃金的资源平等观主张,消除原生运气对分配的影响。即,国家应该从具有好的原生运气的人那里再分配给那些具有差的原生运气的人,但并不应该从具有好的选项运气的人那里再分配给那些具有差的选项运气的人。[119]例如,天生残障的人在起点上资源就少于别人,因而在进行平等拍卖之前应当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对他进行帮助。[120]
其次,通过反思效用和罗尔斯的基本善这些福利评估标准,阿玛蒂亚.森提出了介于效用和基本善之间的福利度量物——可行能力。事实上,罗尔斯通过人拥有的手段来评判获得的机会,森则从将基本品转化为美好生活时可能出现的巨大差异中关注能力平等。森指出,在收入或其他基本品等同的情况下,残障人比健全人所能做的要少得多,孕妇也比其他正常人则需要更多的营养。也即,将基本品转化成自己想做的事情的可行能力往往因人而异,这就是人际相异性。一般地,人际相异性表现在两方面:(1)内部特征(即生理特征),如性别、年龄、体能、智力、染病几率等;(2)外部特征,如财产数量、社会背景、外部境遇等。[121]在森看来,评价一个社会制度安排的基本点在于个体获致有价值的“生活内容”的能力,这种“生活内容”也包括两方面:(1)基本的生活内容,如获得良好的营养供应、身体健康、避免死于非命和早夭等,它是个体福利的构成要素;(2)更为复杂的成就,如感觉快乐、获得自尊、参加社会活动等,能力反映了一个人可获致个体福利的自由度。[122]显然,现代社会流行的那种“人人平等”之主张尽管可以动人视听,但由于它忽视了人际的相异性,也就忽视了对平等诉求的最主要特征,从而往往会导致事实上的非平等主义。
在森看来,从生活内容以及可实现生活内容的能力视角来评估平等和效率的方法明显高于传统的功利主义分析和福利主义分析。为此,森展开了两大批判。第一,森批判了“福利主义”者用商品量来衡量个人与社会福利水平的做法:(1)人们之所以拥有商品主要是把商品看成为具备一定特性并能够满足人们需要的东西,因而仅仅通过对收入和财货的比较往往不可能对社会福利作出一个准确的比较;(2)拥有或消费商品所得到的满足感、成就感、或其他结果,不仅要依赖于商品本身的特性,而且也依赖于消费者本身及其所处的环境的特性。第二,森也批判了功利主义社会福利函数仅仅把社会福利仅仅看作为个人效用的做法:(1)功利主义福利思想只注重社会财富的增长和社会总效用的最大化,而任何平等主义都放在次要地位;(2)功利主义的目标函数将所有人的效用都给予同等的重视,从而就忽视了社会主体的能力差异。针对功利主义把社会伦理、道德观念等价值判断因素都排除在社会福利函数的范围之外的做法,森强调,福利经济学应该摆脱“福利主义”的狭隘范围而把基本价值判断引入到研究范围内。事实上,只有把价值判断引入经济分析,许多经济学难题才可以迎刃而解;只有满足了基本价值判断,经济福利的改进才能被视为社会福利的增加。显然,将伦理分析方法应用于社会制度安排时一个基本特征就是:诉求于对某种事物的平等。
再次,承袭森的能力平等思想,阿内逊提出了福利机遇平等。阿内逊的平等理论主要涉及三个方面内容:(1)何为福利?(2)何为福利的机遇?(3)何为福利机遇的平等?[123]第一,阿内逊将福利定义为自利偏好的满足,且这种偏好基于一系列的假设性条件:个人有充分相关的信息,基于完全理性推理而获得的彻底审思的偏好。这包括两大步:第一步,想象对于选择而言的充分信息,基于合理理想的审思将能无成本地纠正一个人的实际偏好而得到最优偏好;第二步,考虑一个人对于偏好的合理抗拒,打破这种拒绝所需要的教育方案成本以及教育方案在一生中的实际可行性而得到次优偏好。第二,阿内逊将福利机遇定义为“如果个人想要一个物品的话,他得到它的机会”,[124]并且用决策树来描述福利的机遇,决策树描述了一个人可能的完备的生活历史,然后将每一个可能的生活历史的偏好实现的期望值相加,从而描述出了一个人所具有的福利机遇。第三,阿内逊将福利的机遇平等定义为人们面临有效的等价决策树,其中,决策树描绘了对某人可用的行动中可能的未来选择项。阿内逊认为,满足下面条件就可以认为人们面临有效的等价决策树:“(1)选项是等价的,个人在他们‘协商’这些选项的能力上是同等的;或者(2)选项是这样不等价的,可以与人们在协商能力上的不平等完全抵消;或者(3)选项是等价的,人们协商能力上的任何不平等是由于可以恰当地让个人对其负责的原因造成的。”[125]
一般地,当所有人在某个时刻上面临着有效等价的选项排列,那么,该时刻的福利机遇就是平等的;进一步地,只要某时刻的福利机遇是平等的,在随后机遇的任何不平等都是源于他们自愿选择或不同程度的粗心大意行为,那么,人们享有的福利机遇就是平等的。显然,阿内逊着重区别了两组概念:直接平等与机遇平等、福利与资源。相应地,审查了两大学说:(1)德沃金的资源平等观并没有有效解决才能资源的分配问题,也没有有效解决自身偏好的责任问题;(2)福利平等主义则没有考虑到个人自愿选择较少福利的状况,促动人们行为的往往是福利的机遇平等而非直接的福利平等。正是由于用福利的机遇代替了直接的福利,阿内逊的平等观就引入了责任的考虑:人们应该对他们自愿选择的可预见后果负有责任,否则就成了欲望的消极接受者。阿内逊写道,在缺乏公民决策信息的情形下,“赞成福利机遇的平等而不是直接平等的论据,仅仅是因为个人对他们自愿选择的可预见后果负有责任在道德上是合宜的,特别是对涉及他们自己的福利成就或资源的得与失的那部分后果。”[126]据此,阿内逊回答了罗尔斯与德沃金所提出的昂贵性偏好上反映出来的责任问题。不过,阿内逊又强调,我们只能对在我们能力范围之内的事情负有责任。阿内逊平等观的一个基本命题是:如果某些人不是因为他们自己的任何责任而比其他人更差,这就是坏的;相反,从控制角度来看,只有当一个人对某些事情的发生具有控制(能够进行选择)时他才是应该对此事负有责任的。
最后,在森的能力平等观和阿内逊的福利机遇平等观之基础上,柯亨又进一步发展了中期福利平等思想。一方面,柯亨反对德沃金完全抛弃福利平等而代以资源平等的做法,而是主张一种修正过的福利原则,它允许对福利平等的偏离,只要这些偏离反映出相关行为者的选择。柯亨认为,德沃金的资源平等说存在这样两大缺陷:(1)它虽然正确地强调不应该资助那些刻意培养和选择的昂贵嗜好,却错误地拒绝补偿那些非自愿的昂贵嗜好;(2)它虽然愿意补偿生产的能力不足,却不愿补偿从消费中获取福利的能力不足。在柯亨看来,
人们更为关注的是“他们被剥夺了别人所拥有的使生活变得更有价值的机会。”[127]为此,他将修正过的福利平等原则称为福利机会平等。另一方面,柯亨反对诺齐克在不平等面前向后退缩的资格理论,而是以“自我所有原则”这一诺齐克与马克思主义者的共享前提为研究起点,从理论上分析了“自我所有原则”所面临的难题,并指出外在资源的所有权是所有问题的关键。究其原因,任何人都需要一定的自然资源才能存活下去,否则自我所有权就只是一句空话。诺齐克认为,由正当产生出来的不平等应该受到保护,因而以私有财产为代价来促进平等就是一种无法接受的侵犯权利的。但显然,这种理论存在明显的缺陷:它将初始物品视为完全无主的东西,但它很可能是对共同所有权的侵害。其实,根据诺齐克思路,同样可设想一个联合所有权的模式:一个社会中的每个人对于如何使用外在资源都享有一个否决权,结果,每个人的生存在道德上都取决于他人的意志,每个人对外在资源的使用都只是个形式。[128]
在很大程度上,自由市场剥夺了大多数弱势者在道德上应该共同拥有东西的权利,进而允许任何人都没有权利去私人占有的财产私有制,因而社会主义者往往倾向于用正义来反对市场。[129]事实上,马克思主义就一贯反对这种形式的所有权:资本家与无产阶级都有睡桥洞的自由。相应地,社会主义追求的是积极自由,个人在生活中的自主性。柯亨则强调,一些人不是因为他们自己选择或过错而比其他人处境更差,这就是坏的(不公平的或不正义的),平等主义就是要消除非自愿的不利。为此,柯亨把社会主义的平等主义称为“社会主义的机会平等”,它不仅致力于消除那些并非人们自由选择的阻碍机会平等实现的障碍,而且也强调实施再分配的平等政策。柯亨认为,“一旦社会主义的机会平等得以实现,结果的差异反映的就只是爱好和选择的差异,而不再是自然的社会的能力与权力的差异。”[130]柯亨的观点非常接近于森的可行能力平等观,不过使用了中期福利(midfare)平等概念。这种中期福利既不是客观的物品(即资源),也不是人们消费物品最后所得到的感受(即福利或效用),而是一种介于资源与福利之间的东西,即中期福利。例如,一个婴儿只要得到喂养,那么他能够得到中期福利,但他没有相应的可行能力。至于如何实现这种平等,柯亨认为要同时强调两种东西:正义制度以及在正义制度框架之内的个人选择。为此,除了要重视正义制度的建设和经济结构的革命之外,还要重视社会风尚的改造,培养人们的互惠意识、奉献精神和崇尚正义的风尚,从而使社会主义理想成为人们可欲的对象。
可见,平等的内涵是多元的,也是在不断演化的。事实上,尽管长期以来分配标准普遍要求所有人拥有平等的财产、资源和机会,但马克思很早就指出,这种同等资源和福利的要求并不适宜作社会安排的主要标准,这仅仅是一种粗陋的共产主义。[131]究其原因,这种平等往往是短暂的,运气很快就会制造出一些不平等,市场机制的马太效应则会进一步放大这种不平等。[132]这也意味着,社会平等并不是建立在某种抽象的先定原则之上,不是一蹴而就的制度设计;相反,它是一项永久的社会事业,根本上体现了对所有成员的平等关心,从而也就体现在对市场机制的不断纠正和完善。显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类社会的平等关注得到了加强,从而使得人们的应得权利也在不断深化,如从机会正义、补偿正义到更为广泛的分配正义的诉求。事实上,社会学家托马斯.马歇尔将英国17世纪以来的公民权发展归纳为三类权利:公民基本权利、政治权利与社会权利;这样,就将社会权利纳入到公民权序列中,并创造性地将公民身份与福利资格等同起来。[133]后来,波兰尼从国家、市场和社会三维视角探讨社会权利获取的合理性,艾斯平一安德森则进一步将社会权利界定为一种“去商品化”的容纳能力。[134]这些研究都极大地丰富和深化了我们对现实市场的运行机理及其收入分配效应的认识,我们要做的是通过契合将这些先驱性探索综合起来而形成一种更全面而系统的理论体系,这样就有助于中国社会经济体制改革的顶层设计提供思路,进而有助于促进和保障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四、分配正义与社会发展的关系
分配正义是道德哲学界的一个中心议题,几乎所有的道德哲学家以及现代政府都表达了对平等的某种关切。然而,现代主流经济学却极力反对分配正义以及基于收入再分配的财政政策,其所持的一个重要理由是,收入再分配会危害社会经济的发展,从而最终对每一方都不利。借助于现代主流经济学的理论和思维,富人往往也将保护财富视为公共福祉的基石,而不是以社会、道义或神圣的权利为由来为自己的财富和收入进行辩护。加尔布雷斯就写道:富人的理由是,“正是从未受干扰的和无从否认的收入的不平等分配之中,才产生了努力和创新的动机,而这使所有人都收益。”[135]果真如此吗?这里继续就分配正义与社会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作一剖析。
自由放任思维和政策的倡导可以追溯到古典主义时期。古典经济学的开创者斯密和李嘉图就认为,只有经济自由的资本主义制度最有利于生产和社会财富的增加,而资本家的逐利行为与整个社会的利益和经济发展总体上是一致的。事实上,尽管李嘉图把收入分配视为其研究的中心课题,并把社会各种收入视为是劳动所创造的全部产品价值的分割,从而揭示了工资、利润和地租之间的对立运动;但是,他又提出了所谓的工资铁律,认为工资应该像所有其他的合同一样由公平、自由竞争的市场来决定,而决不应该被立法机关的干预所控制。尤其是,在李嘉图看来,由于工资只是“维持劳动者自身及其族类所必要的价格”,[136]因而工资税(工资构成了当时的主要个人所得)实际上是利润税;同时,这种出自资本的赋税将会导致生产减少,这样,“国家方面人民方面的资源,都将以加速度而趋于枯竭,以致酿成贫困灾殃”。[137]正是受斯密和李嘉图的学说影响,整个古典时期的西方社会几乎都是实行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萨伊、西尼尔、和巴斯夏等进一步发展了自由放任学说,这也就是古典自由主义时期。
然而,尽管古典经济学的自由放任政策在斯密以后的一个世纪内极大地促进了资本主义的迅猛发展,尤其是为英国创造出了巨大的物质财富;但与此同时,英国的大多数人并不幸福,他们的生活反而日趋贫困,以致社会矛盾日益尖锐。其中的根本原因就在于,自由放任政策导致社会财富的分配越来越不公平。鉴于这种情形,汤普逊、霍吉斯金、劳德代尔、西斯蒙第、穆勒以及以马克思为代表的社会主义学者等转而关注社会贫困和收入两极化问题,并由此倡导收入再分配的社会改革。例如,汤普逊就强调:“没有比财富的分配整个问题再使人感觉兴趣的了,如果研究得正确,也没有比这个问题再有用的了;因为不仅每一个社会的物质享受被发现直接依存于财富的公平而明智的分配,而且在很大程度上,道德和同情、谨慎、宽仁之乐以及它力能取得的会是享受的多寡也算不简洁地域财富分配有依存关系。”[138]
当然,古典主义时期的收入再分配学说基本上都与劳动价值理论联系在一起,关注的是收入分配正义和相关的社会贫困问题。在此基础上,凡勃伦、康芒斯、霍布森、加尔布雷斯、罗宾逊夫人等人进一步结合19世纪中叶兴起的改良自由主义,试图将古典自由主义对个人自由的尊重和社会主义对社会正义的关注结合起来。受此影响,随后的经济学沿着马歇尔开辟的道路,还发展出了从庇古到勒纳的旧福利经济学。不幸的是,李嘉图以降的主流经济学就逐渐舍弃了收入分配的关注,如当时在西欧各国占据经济学讲席的萨伊、西尼尔、马尔萨斯、巴斯夏等都不关心收入分配问题。究其原因,劳动价值论逐渐为主观效用价值论所替代,而主观效用价值观的兴起使得经济学家集中关注的是市场对资源的配置而不是收入再分配。同时,主观效用价值论又进一步发展成边际效用论,它进一步从数学逻辑角度论证市场机制配置的有效性,从而导致收入再分配遭到进一步抵制。
事实上,边际效用的主要人物如门格尔、瓦尔拉斯、埃几沃斯、克拉克以及费雪等人都将收入分配视为一个自然法则决定的市场过程,从而从公正和效率两个角度反对收入再分配。即使由于马歇尔、霍布森、庇古等人的努力而使得改良主义思潮在20世纪前后得到短暂的勃兴,但到20世纪30年代时很快就遭到哈耶克、奈特、西蒙斯以及弗里德曼等以美国芝加哥大学为大本营的学术批判,他们强烈否定收入再分配的意义,并使得自由放任主义再次成为经济学的主流思潮。例如,西蒙斯在《自由放任政策的积极计划》一书中的第一段就写道:“这是一个宣传小册子——为传统自由主义能最好地避免当前(1934年)政治和经济学思想上的道德困惑、并为经济重建计划提供最好的理论基础这一观点辩护。”[139]
尤其是,20世纪70年代以降,持更为极端的自由放任倾向的自由至上主义思潮支配了现代主流经济学,以致收入再分配的合理性无论在理论还是政策上都再次遭到质疑和否定。加尔布雷斯写道:“多年以来,形式上的自由主义者对贫富不均的态度并没有太大的改变。自由主义者部分地接受了富人阶层的观点,即,促进一项旨在敲诈富人的政策不仅无关宏旨,而且显得粗鲁野蛮。”[140]并且,还提出一种“涓滴经济学”(Trickle-down Economics)来为不平等辩护:上层获得更多的钱将有利于每一个人,从而产生更大的经济增长。受此影响,20世纪70年代后,西方各国普遍实行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结果却导致了收入差距不断拉大。例如,在1983年,美国最上层的1%群体的收入只占全国收入的12%,但此后收入差距就不断拉大:1979-2007年,最高1%收入者的税后收入增长了275%,而第21%-80%使得收入者的收入增长还不到40%,最底层20%的收入者的收入增长只有18%。[141]
问题是,富人在自由市场中获得更多收入的同时并没有使得社会底层获得相应的收入增长,相反,收入差距的不断拉大不仅使得经济增长速度大大降低,而且最终爆发了极其严重的经济危机。从根本上说,经济危机的根源就在于日益拉大的收入差距所导致有效需求的不足。事实上,到金融危机爆发的前一年——2007年,美国社会最上层的0.1%的家庭所拥有的收入是社会底层90%家庭平均收入的220倍,最上层的1%人群拥有的财富超过国家财富的1/3;最上层1%群体的平均税后收入达130万美元,而最底层20%群体的平均税后收入只有1.78万美元,最上层1%群体一周的收入都比最底层20%群体全年的收入多出40%。[142]显然,这就对现代主流经济学提出了直接的反思:基于纯粹市场的收入分配是有效率的吗?关于这一点,我们还可以从微观层面进行分析:人们之间只有确立相互信任关系,才会致力于合作中寻求共赢,从而也就有利于降低内生交易成本和提高协作生产水平,从而带来更高的效率。
关于这一点,我们可以从日美企业的收入结构和企业发展的比较中窥见一斑。一般地,日本企业中无论是管理者与生产者之间还是管理者与生产者内部的工资差距都要比美国企业中小得多,例如,2004年首席执行官与普通员工间的平均收入比率:美国是531:1,日本是10:1。[143]正因如此,日本企业中无论是管理者与生产者之间还是管理者与生产者内部都建立起了相当高的信任关系,这显著地影响了企业的生产方式和生产效率。譬如,大规模生产工厂的装配线组织的基本逻辑是:不计代价地防止整个生产线停顿,因此就必须有足够的库存;但是,发源于日本丰田公司的精益生产法就使得库存为零,
任何员工都可以使整条生产线停顿下来。日本公司之所以推行精益生产方式,就在于,企业中存在相互信任的伦理:管理阶层信任员工不会滥用权力而使整条生产线停顿下来,员工则善用其权责以改善生产线的整个生产力。相反,美国的公司往往不敢让他们的员工享有这种权力,因为管理者担心他们的员工在紧要关头会以停工作要挟;美国企业之间也因缺乏信任而无法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通用和费舍间的“敲竹杠”事件就是典型。
可见,尽管现代主流经济学往往将分配正义和社会效率以及社会发展视为替代或对立的关系,但实际上,它们之间更主要是一种相互促进的关系:在缺乏分配正义的社会,很难有持久而稳固的信任和合作,从而也就难以有较高的社会效率,更不可能有长期而持续的社会发展。斯密很早就指出:“有大财产的所在,就是有大不平等的所在。有一个巨富的人,同时至少必有五百个穷人。少数人的富裕,是以多数人的贫乏为前提的。富人的阔绰,会激怒贫者,贫者的匮乏和嫉妒,会驱使他们侵害富者的财产。”[144]试想,在这种社会关系中,又如何激发劳动者的积极性?社会资源配置又如何有效率呢?Frank和Cooker就强调,在“赢者通吃”的市场竞争中,不平等的分配将引发潜在地为获得更好地位而展开的浪费性竞争,从而导致效率的低下。[145]相应地,为了解决由于相互争斗而显然的低效率困境,就需要借助于适当的收入再分配机制,它不仅可以缓和因初始收入分配不正义造成的社会不平等,而且还有助于提高人与人之间社会信任,促进相互之间的分工合作,从而使得社会经济活动更有效率。由此而言,收入再分配并不仅仅属于道德范畴,更具有经济学研究的科学意义,甚至应该成为现代经济学的核心议题。
五、尾论:经济学应关注分配正义
经济学根本上是一门探究如何提高人类社会福利和经济福利的学科。马歇尔写道:“政治经济学或经济学是一门研究人类一般生活事务的学问;它研究个人和社会活动中与获取和使用物质福利必需品最密切相关的那一部分。”[146]经济学尤其要关注穷人的福利提高,因为在任何时代、任何社会中,富人都已经获得特定历史条件下能够获得的最大满足,从而也就构成不了经济学关注的主要对象。马歇尔强调,“穷人的祸根是他们的贫困”,而且,“一切的人初入世界都应有过文明生活的公平机会,不受贫困的痛苦和过度机械的劳动的呆板影响”。[147]那么,如何缓解穷人的贫困和提高穷人的福利呢?这主要源于两个途径:(1)创造出更多的财富,这是斯密等关注的;(2)建立有利于穷人的分配和再分配制度,这是李嘉图和穆勒等关注的。其中,李嘉图将确定调节分配的法则视为政治经济学的基本问题,并从社会平衡和持续发展角度主张等价地租说;穆勒则认为经济越发达的国家越需要更好的法则,并进一步主张征收遗产税等。而且,20世纪初新古典经济学的代表人物庇古也强调,通过收入平均化可以提高社会总效用;随后,勒纳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勒纳原则:如果收入的边际效用是递减的,那么在既定的产量水平下,收入的平均分配能实现社会总体效用的最大化。
然而,新古典宏观经济学却极力推崇市场原教旨主义,而对收入再分配制度深怀恐惧。例如,承袭新古典经济学思维的图洛克批评说:勒纳原则存在一个假设,“所有人在给定的收入水平下都有完全一样的创造效用的能力”,但“如果不同人能创造出不同的效用,那么为了把收入集中在能有效地创造出效用水平的人手中,勒纳原则可能会导致收入再分配的极度不平均。”[148]显然,图洛克的反诘具有诡辩论色彩以及极端的虚无主义取向:尽管个体间的效用大小确实是不能确定性比较的,但难道我们看不出一块面包对一个急需它来维持生命的穷人和一个用它来喂养宠物的富豪之间的效用差异吗?一般地,我们可以将物品简单地区分为必需品和非必需品;而且,这个标准主要是社会的标准,任何社会都存在一个社会必需品。这样,我们就可以根据这个产品是体现了社会必需品还是非社会必需品来大致衡量出它对不同个体的效用大小。这里的进一步问题只是在于:不同种类的社会必需品之间往往是难以比较的。但是,我们并不需要对此进行比较,因为收入再分配仅仅是使两极化的初始分配收入得到一定程度的缓和,而不是要使得收入均等化。
那么,新古典经济学为何反对基于收入再分配的财政政策呢?主要有这样三大原因。
首先,新古典经济学静态地承袭了前现代政府功能。前现代政府很少承担经济功能,而主要执行一种统治功能,其征收的税收主要是用于维护统治秩序而不是实现分配正义,转移支付的对象主要是统治阶级而不是弱势群体。正如凯尔宏在19世纪早期写道的:“政府代理人和雇员构成了对税收利益的独占性接受者这样一个社会团体。以税收的名义从社会中得到的无论多少,如果不失去,就会以支出或支付的名义流入他们身上”,相应地,“政府不公平的财政行为的必然结果是将社会划分为两个主要阶级:一方面是实际上支付税收从而当然地单独承担支持政府责任的这些人,另一方面是通过支付而成为税收利益的接受者的那些人,他们实际上是被政府支持的;或者简单地说,社会被分成了税收支付者和税收消费者两个阶级”,从而造成了“这样的效果是,在政府的财政活动和所有与之相关的政策方面,他们成为了敌对的关系。因为税收和支付越多,一方的收入就越多而另外一方的损失也越多……那么,效果就是税收的每一增加都是使另一方变得富裕和强大,而使得另一方变得贫穷和软弱。”[149]事实上,斯密当时之所以宣扬自由放任主义,主要也是为了限制当时国王及其政府官僚的贪婪和掠夺。问题是,无论是现代政府的职能还是财政转移支付的对象都已经发生了根本的改变,从而也就需要重新理解财政税收的意义。
其次,新古典经济学构设了传统的利维坦政府形象。原始契约说认为国家是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基于契约而形成机构,或者人民通过契约而创造出一个合法的政治权威,这个国家或政治权威一经产生就不受个体的制约而拥有至高无上的主权,这就是利维坦政府。因此,即使政府确实可以且应该承担越来越广泛的经济职能以及实现市场经济中不如人意的分配正义,但我们如何保障政府做到这一点呢?如何保证政府及其代理人通过财政收支而中饱私囊呢?阿克顿就提出了广有影响的腐败定律:权力会产生腐败,绝对的权力产生绝对的腐败。[150]确实,在权力分布极端不均衡的前现代社会,国有的存在或权威往往依靠军队和暴力;但是,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由此带来的权力均等化,原始契约已经为社会契约所取代,它强调国家以及政府都源于个人之间的协议,每个人在国家中拥有平等的“发言权”,从而可以通过契约来更换国家组织以及政府机构,也就可以通过契约设立规章制度对政府及其代理人的行为进行制约。布伦南和布坎南就说,“所有的立宪规则,都可以被解释为对潜在的权力的限制。”[151]
最后,新古典经济学承袭了传统的肯定性思维。肯定性思维往往将真理和存在等同起来,认为现实存在中体现了人类的理性因素,从而将现实的合理化。相应地,新古典经济学就极力推崇自由市场,认为自由竞争中体现了资本主义的正义要素,从而也就看不到分配正义的缺失。其实,马克思早已指出,“资本主义交易的正义仅仅在于他们在本质上是资本主义的,在于资本主义的占有与分配符合资本主义制度本身服务的正义标准。”[152]但现代主流经济学人为何还是不关注乃至否弃分配正义呢?这又在于他们的知识结构越来越狭隘:在拥有越来越专业的数理知识的同时却越来越缺乏伦理、心理、历史等基础性的人文社科知识,从而就缺乏足够的知识来剖析因分配不平等造成的效率损失,而只能从信息的不完全角度来审视资源配置的市场失灵,甚至通过数学模型将市场逻辑化。史蒂文斯就写道:“大多数经济学家都同意,较之说明因资源无效运用的市场失灵,说明因分配不平等的市场失灵远远更为困难。这首先是因为经济学家并不其他任何人对平等问题有更多(或更少)的发言权,而经济效率则是经济学家的领地;其次,生产过程所创造的价值与其产生的负外部性的净经济值可以进行比较。”[153]
相应地,这又可以解释:身处前现代社会以及利维坦国家中的古典经济学家们为何又会积极探讨分配正义等问题呢?这也与他们的知识结构密切相关。与现代经济学人不同,古典经济学大师如斯密、马克思、穆勒、西斯蒙第等大多出身于道德哲学、政治学、法学等领域,从而更注重对社会伦理和公平正义的关注,更关心社会经济的长期发展,从而能够更为深入地剖析社会结构和制度等问题。同样,其他如凡勃伦、加尔布雷斯等美国制度主义经济学家以及马歇尔、罗宾逊夫人、熊彼特、诺思、阿玛蒂亚.森等也拥有类似的广博知识,从而也像古典经济学大师一样致力于社会阶层分化、社会财富分配、应得权利保障、弱势群体福利以及相应公共政策的探究并努力将收入分配与分配正义结合起来,从而形成了探究收入分配的四大思潮。事实上,只有拥有足够的知识结构和理论素养,我们才能认识到现实世界中收入分配的内在机制及其缺陷,才能认识到分配正义的缺失,才能有机地将收入分配和分配正义结合起来,从而实现人类社会福利尤其是穷人经济福利之提高这一经济学的根本目的。因此,为了维护学术研究的现实主义精神,当前经济学人也应该更多地向古典经济学大师学习,现代经济学要向古典经济学和其他社会科学分支汲取营养。
总之,迄今为止的人类社会一直存在利益冲突,那些强势者可以凭借强权剥削、奴役和压迫弱势者。作为一个关注现实的人本主义者,就应该致力于此的研究,并寻找解决的办法。伊格尔顿就写道:“马克思总以阴郁的眼光看待人类大部分的历史,是因为历史不过是一种压迫和剥削替代另一种压迫和剥削。西奥多.阿多诺曾经说,悲观的思想家对人类解放作出的贡献比那些盲目乐观的思想家要大。这是因为他们见证了那些等待我们救赎的社会不公,而如果没有他们,这些不公早已被我们遗忘。他们向我们展示现实的残酷,并以此激励我们着手改变。”[154]显然,就当前中国社会的现实情形和学术要求而言,随着中国市场化改革的推进以及收入差距的不断拉大,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不足已经日渐显现,不仅社会矛盾和冲突的日益突出,并且已经严重影响了人们的社会关系和行为方式,影响了人们的劳动积极性和社会信任关系,从而对经济发展构成了越来越大的阻碍;正是基于这一严峻现实,包括“十二五规划”在内的一系列中央政策都开始关注民生问题,并把收入再分配列入现阶段的重要议题。相应地,如何制定合理的收入再分配政策,以促进更好的社会合作、更优的资源配置,也就是当前中国经济学人应该关注的中心课题,如何将分配正义嵌入到经济理论之中也就成为中国经济学应有的基本要求和特色。
【四】 构建中国经济学的收入分配理论 ——权力碎片化下的基本分析框架 本文主要摘自:《如何构建中国经济学的收入分配理论:权力框架》,《中山大学学报》2015年第2期;载《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与实践》2015年第7期。 本章导读:作为一门关注并解决具体社会经济问题的致用之学,每当社会处于收入分配严重失衡之时,收入分配就成为那个时代的经济学以及经济学大师们所关注的重心,他们努力将市场经济嵌入进社会正义中来寻找解决办法。然而,迄今为止的经济学理论并不能为权力高度碎片化的市场收入分配提供合理的解释和解决依据。一方面,现代主流经济学采用抽象和还原的分析方法而舍弃掉了权力因素,并将分配理论嵌入到生产理论之中而否定和取消了收入分配理论的研究;另一方面,古典经济学和马克思经济学的收入分配理论主要关注三大社会阶级的收入分配,美国老制度经济学的分配理论也是集中在大集体之间的对抗。一般地,权力碎片化带来了双重效应:(1)分散效应,任何个体和小规模组织都成为少数派而权力式微;(2)放大效应,拥有“相对集中权力”的强势者获得了超比例的决策影响力。在很大程度上,正是由于个人主义的崛起和市场权力的碎片化,锦标赛制的收入分配规则开始盛行,收入分配结构也呈现出明显的金字塔型。因此,要真正理解和解决新形势下的收入分配问题,就需要对碎片化的权力关系及其衍生效应进行深入的剖析。
一、引言
近20年来,伴随着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拓展,中国社会的收入差距呈现出不断扩大的趋势。显然,在面对愈益恶化的收入分配和社会生活的两极化这些问题时,我们就面临麦金太尔的提问:“正义允许收入和所有制的严重不平等吗?正义要求对那些作为过去不正义之结果的不平等性作出补偿——即使那些为这种补偿付出代价的人并没有在造成这种不平等(状况)中起任何作用——吗?”[155]因此,收入分配和再分配问题应该成为当代中国经济学人所关注的中心议题和重要任务,应该成为中国经济学研究的核心内容。尤其是,这种现状和趋势不仅与“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改革根本目标相悖,而且也激起了日益尖锐和扩大的社会矛盾。因此,合理调整收入分配结构和改进社会经济关系就成为当下制度改革攻坚的重点,成为各级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
理论是实践的先导。然而,基于收入再分配的理论研究和制度改革却很难得到西方盛行的新古典自由主义价值观以及现代主流经济学理论的支持。森就指出,“在研究不平等问题时,我们并不能从福利经济学——不管是旧福利经济学还是新福利经济学——的主流学派中得到帮助。关于帕累托最有的文献(包括著名的‘新’福利经济学的‘基本定理’)都回避了分配判断。标准的“社会福利函数”方法也不能为有关分配问题的讨论提供分析框架,因为标准的社会福利函数只关注个体排序而丝毫不涉及效用水平及强烈程度的人际比较……‘旧’福利经济学的主导信念——功利主义由于过于关注福利总和而无法关注到分配问题,其结果必是强烈的反平等主义的。”[156]现代主流经济学之所以缺乏有效的收入分配理论和政策,就在于,它根本上就没有一种经济权力理论,从而也就缺乏对社会结构的真正分析;更深层次的原因则在于,它承袭了西方社会根深蒂固的自然主义思维,不仅通过还原法的运用将社会个体同质化,而且还在一系列先验假设的基础上致力于一种普遍适用的纯理论的构建,从而打造出了一种静态的“黑板经济学”。
因此,无论是中国社会呈现出的一系列悖论和问题还是现代主流经济学的现状,都启迪我们,应该深刻反思流行的传统智慧,跳出传统的窠臼以探究现实收入的真正来源,深化本质的理解以为改革提供理论支持。这有两大要点:一方面,要真正理解并解决现实世界中的收入分配和再分配问题,我们就无法承袭或搬用新古典经济学或现代主流经济学的理论和思维,因为它们所关注的是根本不同于社会制度和收入分配的个人理性行为和消费问题,抽象的原子个体主义分析方法和社会达尔文主义思维观也使得它们根本看不到现实收入分配的根本原则和内在问题;另一方面,尽管这些分析可以且必须从古典经济学、马克思经济学以及美国制度经济学等中汲取营养,但又不能简单地照搬这些传统理论,因为无论是传统马克思经济学还是美国老制度经济学主要关注的都是组织的力量和集体间的对抗,从而以平均分析方法来分析不同阶级或集团的收入份额占有,但现实社会的权力结构已经高度碎片化了。因此,本章基于经济学说史中的收入分配思潮并结合社会现实来探寻适应当前中国社会的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理论和政策。
二、注重收入分配的经济学思潮
一般地,每当社会收入分配处于严重失衡状态之时,收入分配和分配正义就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一系列相关政策也得以提出。事实上,那些现实主义学者尤其是经济学大家必然会关注这些社会问题,因为经济学本身就是关注现实社会中具体而重要的社会经济问题的致用之学。道德哲学家阿内逊就写道:“许多人都为这样一种差距所困扰,即在现代社会中,穷人与富人的生活质量之间的那种差距,或者贫穷社会与富裕社会的平均生活质量之间的那种差距。无论如何,在某种意义上,令人困扰的是这种差距本身,而不仅仅是穷人生活标准的绝对水平很低。”[157]瑞典学派的开创者维克塞尔则强调,经济中并不存在个体定能得到固定的、公平的份额的保证,相反,劳动者往往因其数量过剩而处于不利地位,而且,有些技术创新也使得总产品中归属劳动的份额变得更少;因此,自由竞争并不能被看作使全体社会成员的欲望得到最大满足的充分条件,相反,一个公正的分配体系应该能改善中下阶层的状况。哲学大家兼经济学家西季威克则对私有产权提出了反思:对绝大多数人来说,自由与财产之间并没有什么关系,私有产权和契约自由并没有为工人赢得应得的工资报酬;相反,不公正和非正义状态一旦出现,就会一直存在下去。因此,从维护自由角度并不能为私有产权的合理性提供充分的理由,相反,考虑自由放任制度并没有带来机会均等,这反而为政府发挥一定的积极作用提供了依据。[158]
从经济史和经济思想史的角度看,自由放任市场经济中的收入分化现象不仅出现在当前的中国社会,而是世界各国市场经济发展中的普遍现象,因而诸多现实主义经济学家也对收入分配问题展开了诸多讨论和探索。关于这一点,我们可以选19世纪上半叶的西欧和19世纪下半叶的美国加以阐述,这两个历史阶段都是经济发展极为迅速而收入分配又迅速拉大的时期,都与当前中国社会的经济情形非常类似。
首先,当前中国社会经济情形类似于古典主义后期的西欧。人们往往将欧洲从19世纪初至19世纪70年代称为蒸汽时代,此时,一方面,古典经济学的自由放任政策在斯密以后的一个世纪内极大地促进了资本主义的飞速发展,尤其是英国创造出了巨大的物质财富;另一方面,自由放任政策也导致社会财富的分配越来越不公平,大多数英国人的生活反而日趋贫困,以致社会矛盾日益尖锐。当时的汤普逊就写道:“目前的财富分配状况倾向于牺牲广大生产者的利益使少数人致富,使穷人陷入更绝望的贫困深渊,使中等阶级沦落进穷人的队伍,以便让少数人不仅能够把真正的国家(它不过是个人的集合体)资本有害地大量积聚在自己手里,而且能够由于这种积聚而支配社会每年的劳动产品。看到大多数人都日趋贫困,而少数人却日益穷奢极欲、愈来愈富,谁能不深感忧虑呢?”[159]现代主流经济学强调,这一社会经济现象是市场机制运行的自然结果,从而也就是合理的。但是,正如汤普逊指出的,“难道我们现在还不该问一问,是不是根据自然和社会的法则,我们注定要忍受这类现存的和可以预见的弊病,而假如我们企图冒昧地消除这些弊病,就会有遭受更大痛苦的危险呢?所以,目前一切道德的和政治的智慧都应该主要致力于解决这一症结问题,即获得幸福的物质资料的公平分配。”[160]
其次,当前中国社会经济情形也类似于制度主义时期的美国。人们往往将美国从国内战争到第一次世界大战这段时期称为镀金时代:一方面,美国的工业化极速发展,国家财富迅速增长;另一方面,商业上的投机风气猖獗,政治上腐败严重,不少人以不正当手段发财致富。正因为此时的美国社会经济动荡、商业寡头恣意掠夺,从而导致收入差距持续扩大。塞利格曼写道:“在19世纪70年代,大约80%的人口生活在乡村,但到了世纪之交,情况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向。再过30年,即凡勃伦生活的年代,几乎60%的人口都集中到了城市。城市文明取代了乡村文化,以维护城市利益为目标的新的政治力量开始崛起”;同时,“技术进步使工业得到了惊人的发展,整个国家发生了极大的改变。对资本的需求和对大规模投资的渴望,给了银行家极佳的机会,使他们得以更严密地控制整个国家的商人。股票发行、并购、企业联合的不断发生,使整个经济卡特尔化,摩根财团成了这个大陆的权力中心。当国家城市银行集团(即后来的花旗银行)和哈里曼铁路集团联合后,洛克菲勒财团就再也不可战胜了。华尔街发生的各种斗争是非常惊人的。很快地,民意就开始转而反对银行家和资本大王,因为他们只关心自己公司的利益,罔顾公众利益。”[161]为此,不仅呼吁社会改革的各种进步运动开始风起云涌,而且市、州一级政府也作了许多法律变革,如1887年州际贸易委员会成立,1890年谢尔曼反托拉斯法得到通过。但是,这些变革往往遭到商业利益集团的顽固反对,他们对新的法律往往采取拖延战术并设置许多法律障碍,从而使得这些改革的成效并不大。
事实上,面对上述具体的现实社会困境,如何将社会正义和市场经济结合起来以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往往就成为那个时代的经济学大师们所思考的核心问题。在18世纪中叶到19世纪中叶,欧洲的汤普逊、格雷、勃雷、霍吉斯金、劳德代尔、西斯蒙第、穆勒以及以马克思为代表的社会主义学者等转而关注社会贫困和收入两极化问题,并由此倡导基于收入再分配的社会制度变革和市场机制建设。在很大程度上,正是由于早期古典经济学家们艰苦卓越的探索,才逐渐奠定了西方社会如今这种相对成熟而稳定的社会制度。同样,在19、20世纪之交,美国的凡勃伦、康芒斯、加尔布雷思等开创的老制度经济学借鉴了古典经济学的制度分析和权力分析方法,将经济结构、社会结构的分析放在主要位置,从而剖析了现代资本主义中的二元体系,揭示了收入不平等的权力渊源,提出通过引入抗衡力量来完善市场机制。在这种情形下,甚至是奥地利学派的很多学者,也对无约束的市场进行了批判。例如,维塞尔就指出,当市场主体的权力不平等时,自由意味着弱势群体尤其是工人阶级底层的灾难,那些真正希望自由的人就只能将自己托付给阶级,因而自由主义学派的“自由放任”主张就沦为笑柄。[162]
与此同时,即使在世界经济中心的英国,也仍然有不少学者承袭古典经济学的人文关怀精神,关注现实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事实上,承袭边沁开创的功利主义传统,霍布森、霍布豪斯、马歇尔等人进一步发展了19世纪中叶兴起的改良自由主义,努力将古典自由主义对个人自由的尊重和社会主义对社会正义的关注结合起来。例如,马歇尔就具有强烈的现实主义精神,并深信经济学研究有助于改善贫困问题,相信只有通过工会运动才能真正解决生活问题。马歇尔就承认,社会主义者对人类知识的自觉性往往比理论经济学家更高,
以精确的逻辑手段来研究经济学问题可能成为回避某些现实解决难题的借口,对此社会主义者的人道主义动机不失为一剂适当的解毒药。[163]进一步地,受改良自由主义的影响,随后的一些经济学沿着穆勒和马歇尔开辟的道路,还发展出了从庇古到勒纳的福利经济学,致力于比较收入分配变化的福利应用。此外,在米契尔等老制度主义者以及维克赛尔等瑞典学派的影响和启示下,凯恩斯创立了引入政府干预的宏观经济学;后来,琼.罗宾逊、斯拉法、卡尔多、多布、卡莱茨基以及兰格等则将凯恩斯经济学和马克思经济学结合起来,强调对收入分配不均状况的政府干预和调节。
因此,承袭经济学说史的学术思潮,目前经济学界在收入分配问题上形成了四大研究路向:(1)承袭马克思主义传统的社会主义经济学思潮(包括A.G.Frank、I.Wallerstein、E.Mandel、G.A.Cohen、J.E.Romer、R.Ware、S.Bowles、R.Edwards以及都留重人等人);(2)承袭早期古典主义和美国旧制度主义传统的经济学思潮(包括C.E.Ayers、K.E.Boulding、B.Ward、 R.L.Heilbroner、D.Fusfeld、M.Tool、D.Dowd、R.Stanfield、W.Dugger、W.J.Samuels、G.Myrdal、G.M.Hodgson、D.Bromley、R.Dahl、C.E.Lindblom、A.Schmid、A.O.Hirschman以及繁人都重等人);(3)承袭李嘉图、凯恩斯传统的剑桥凯恩斯经济学思潮(包括A.Eichner、G.L.Shackle、S. Weintraub 、H.Minsky、S.C.Dow、J.Keregel、P.Arisesis以及张夏准等人);(4)遵循穆勒、马歇尔传统的旧福利经济学思潮(包括Scitovszky、Little、A.Bergson、Kemp、Nielson、Lerner、A.Sen以及黄有光等人)。这四大思潮都关注社会阶层的分化、社会财富的分配、应得权利的保障、弱势群体的福利以及相应的社会结构和公共政策;它不仅致力于对现实世界的剖析和批判,从而有力地促进了社会制度的改造和完善,而且致力于对主流经济学理论的批判和反思,从而促进了经济学理论的发展和成熟。
三、现有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理论的缺陷
面对不断扩大的收入差距,要从根本上缓和或解决这一问题,需要从两方面入手:一是健全和完善初始收入分配机制;二是建立和完善包含转移支付的收入再分配政策。然而,尽管经济学说史中存在大量有关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理论思考,但适应当前社会环境的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理论却并不令人满意。一方面,现代主流经济学不但不能为收入分配和再分配政策提供理论支持,反而强烈反对,因为它基于还原论思维而忽视现实世界中人的异质性和权力的差异性,从而将市场竞争合理化为“一个自然的、合乎逻辑的起点”。[164]事实上,正如索洛指出的,现代主流经济学“在诞生之初是一种反政府的辩论术,一份关于把财产作为自由市场的自由堡垒的辩解书,时至今日仍然如此。因此,它的留存是与财产权力结构的留存联系在一起的,它作为保持既得利益和社会组织形式原封不动的一种工具,而保持着原样。”[165]另一方面,包括马克思经济学在内的非主流经济学也没有为当前社会环境提供系统的分析路线,因为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已经大大消解了大规模的集体行动,传统社会权力结构在现代商业社会中已经大大改变了。事实上,在当今中国社会,传统责任文化的断裂、权力制衡机制的缺位、社会监督体系的无效以及市场原教旨主义的泛滥,导致了社会政治权力的断裂和社会运行失序;导致了社会组织的萎缩和个人主义的偏盛,导致了集体行动的式微和个人行动的滋长,导致了公共权力的断裂和个人权力的勃兴,导致了政治权力的碎片化和金钱权力的勃兴,权力板块被分割成一块块具体而独立的权力单元。显然,这种权力结构下的收入分配状况迥然不同于古典时期的欧洲,也不同于镀金时代的美国。为此,这里就此两方面进行剖析。
(一)新古典经济学和现代主流经济学根本没有收入分配理论
自边际革命以降,以新古典经济学为代表的现代主流经济学就通过边际生产力理论而将分配理论嵌入到生产理论之中,从而就实际上否定和取消了收入分配理论的研究。事实上,基于边际生产力原理的生产具有这样两大特征:(1)市场竞争使得各生产要素所获得的报酬正好等于其贡献,因而市场经济中的初次收入分配是符合正义的;(2)市场精神使得稀缺性资源得到最有效地配置,从而是具有效率的。既然只要在完全竞争条件下,基于边际生产力原则的收入分配是正义和有效的,那么,现代主流经济学家就强调,学者关注的重点应该在于如何完善市场机制以更好地实现机会正义和配置效率,而不是关注市场以外的收入再分配政策以及所谓的社会正义问题。
同时,正是由于自由市场下的收入被视为是正义的,相应地,私有财产也就被视为神圣不可侵犯的。在现代主流经济学家看来,政府对私有财产进行征税本质上就是一种偷窃,它违反了基本的道德自由。受此影响,撒切尔夫人说:创建资本主义之所以必要,不仅是出于经济的理由,而且是出于道德的理由;里根则说,他想象不出累进所得税有任何道德证明的理由。[166]在现代主流经济学看来,人们之所以愿意交税,仅仅是为了换取政府的服务(提供公共品或安全保护),而超过服务之外的税负都是不正义的。正是基于效率、正义和自由三方面为自由市场和私有财产进行辩护,现代主流经济学就看不到生产与分配之间的性质差异,看不到收入与贡献之间的脱节;看不到分配对生产的影响;从而也就看不到现实市场中日益严峻的社会问题。相应地,现代主流经济学无法为公共财政尤其基于收入再分配的财政政策提供理论支持,反而对累进制税收、转移支付等强制性的收入再分配政策持强烈的反对态度。
事实上,现代主流经济学往往将收入再分配视为仅是一个道德范畴而没有经济学的理论基础,乃至将收入再分配理论的探究都视为毫无意义的,甚至直接将基于收入再分配的征税视为是对基本正义原则的违反;而且,收入再分配还破坏了有效市场,从而是对基本效率原则的违反。那么,基于收入再分配的征税果真没有合理的理论基础吗?它违反基本的社会正义和社会效率原则了吗?又如何理解现实生活中进行收入再分配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呢?其实,现代主流经济学将生产和分配合一的理论存在着严重的缺陷:(1)它以完全竞争假定为前提,将生产性服务的价值等同于产品的价值,从而也就看不到不确定社会中两者间的明显脱节;(2)它所依据的是边际生产力理论,将生产规律和分配规律等同起来,从而没有像古典经济学那样在具体的社会关系之中分析分配问题。斯蒂格勒指出,“一旦引进不确定性,分配理论就大为改观了……企业家变成了一个剩余要求者,于是产品分尽问题不复存在了。”[167]
现代主流经济学之所以看不到问题也找不到解决问题的有效办法,根本上就在于它根基于自然主义思维和社会达尔文主义哲学观,从而将市场竞争看成是一个“优胜劣汰”的机制,将实存事物看成是优秀的和合理的。同时,现代主流经济学之所以如此坚持它的市场信念,又是以一系列的先验的逻辑前提和形式的逻辑推理为基础,是基于逻辑化的市场理念而不是基于真实市场的逻辑。但是,在现实市场中,不仅异质化的市场主体在社会经济地位上都存在差异,而且各个市场主体的理性程度也是有差异的,其中一些人愿意并善于利用他人或社会规则而获得巨额财富。正因如此,在现实市场中,收入分配结果主要是由社会制度及其分配规则决定,而社会制度及其分配规则又是强势者根据有利于其自身利益的原则进行制定的。这意味着,现实收入分配根本上取决于不同主体之间的力量博弈,决定于参与由权力结构决定的分配规则而非其劳动贡献。因此,在一个力量分布不平衡的社会,基于纯粹力量之较量的分配规则就必然会衍生出收入分配的严重不正义,并最终导向社会收入两极化的趋势。
不幸的是,现代主流经济学却忽视了这种不平等权力在市场中的存在,从而也就看不到现实世界中收入分配的不公正。加尔布雷思就写道:“新古典和新凯恩斯主义经济学最具危害性的一个特征,就是把权力——个人或机构使别人或别的机构屈从于自己目标的力量——与主体分离开来这样的安排。企业被说成是完全听命于市场,因而听命于个人或家庭。国家同样听命于公民……如果企业从属于市场——如果市场是企业的主宰,那么企业就没有能力在经济中行使其权力,无法保存实力来为市场和消费者服务,而且也不可能利用自己掌握的权力来对国家施加影响,因为由公民来承担这方面的全部责任”,“在回避权力——使得经济学成为一门非政治学科——方面,新古典经济学切断了经济学与现实世界的联系。在现实世界中,无论发生什么,权力都是决定性因素。”[168]相应地,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理论在现代主流经济学中就消失了,主流经济学往往将收入再分配视为一种依靠强权的掠夺过程,不仅非正义,而且无效率。在很大程度上,正是基于现代主流经济学思维主导下的市场化改革,导致了中国社会收入差距的不断拉大,使得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不足日益凸显,乃至目前任何收入再分配的主张和政策都受到某些自称“主流”经济学家的反对。
(二)古典经济学和马克思经济学的收入分配理论已脱节于现实
要探讨和解决社会日益严峻的收入差距问题,还需要回到古典经济学和马克思经济学并从中汲取营养。古典经济学和马克思经济学的分配论以劳动价值论为基础,它具有这样的特点:一方面,基于劳动分工来剖析生产过程并根据创造的价值量来界定劳动的合理报酬;另一方面,基于生产要素的投入划分了工资、利润和地租并通过引入权力结构来界定现实市场中三大收入份额的决定。这样,基于劳动价值论,古典经济学和马克思经济学就将合理收入和现实收入区别开来,并提出向劳工倾斜的收入初始分配和收入再分配政策。不过,将基于传统劳动价值论的分配理论应用于当前社会经济现实的分析时也存在明显的缺陷:它仅仅通过工资、利润和地租来分析三大社会阶级的收入,却没有分析同一阶层之内的竞争和收入分配,如不同行业和不同职业的工资差异;与此同时,现代商业社会中的权力已经高度碎片化了,行动主要以个体为主,以致完整的或大规模的阶级或阶层之间的利益对抗已经逐渐式微,取而代之的是阶层或集团内部因个体异质性和地位差异而产生的权力不均。
事实上,人类社会制度主要是集体行动的产物,尤其体现了不同集体之间的对抗关系和结果。显然,当这个集体行动的规模足够大,就形成了阶级之间的对抗,这就为古典经济学的分配理论提供了现实基础。但是,原教旨市场主义却主张,市场交易主体应该是个人、企业组织等自然主体;相应地,新古典经济学不仅否弃和反对集体对个人行为的干预,而且通过各种措施来瓦解集体力量和集体行动。正是经过新古典经济学半个多世纪的理论宣扬和政策支配,尽管西方社会中集体组织的数量继续在不断增加,但组织规模却呈现出明显乃至迅速的衰减。从总体上看,美国社会就出现了严重的道德共同体返祖现象,被成员认同的社会共同体规模日益缩小:尽管人们继续参与团体生活,但团体本身的权威却在不断下降。[169]究其原因,商业主义的偏盛使得消费逐渐取代生产,以致阶级斗争以及阶级观都成为一种过时的观念,人们更倾向于将自己归属于某种特定的群体(如同性恋、华裔、南方人、黑人、穆斯林、上班族)而不是一个按经济地位划分的阶级,
这产生了后现代主义的解构现象。[170]同时,随着信息技术革命的推进以及后福特主义组织的兴起,单一工厂的规模经济——大型企业使许多工人在同一地点工作——正在在向着多地点的范围经济转变;[171]结果,被认为现代市场经济中主要抗衡力量的工会就日益式微,以致工人或是弱势者的集体谈判权几乎已经丧失,这在私营企业中尤其严重。例如,在美国,工会化率1974年是24%,2003年则是13%;同时,1974年工会化率在公有和私有部门是一样的,但此后的分异发展到2003年却分别为37%和8%。[172]正因如此,尽管马克思、康芒斯等都强调,个人只有通过集体行动才有可能获得更大的自由,但现代社会中却越来越难以形成有效的集体行动。
显然,随着组织的式微,社会对抗以及利益分配就由组织之间转移至个体之间,社会制度和分配规则的制定则日益严重地依赖于个体之间而非组织之间的力量博弈。这种情势对社会权力分布带来了深刻的双重影响:(1)它导致了权力的分散效应,因为任何个体和小规模组织在整体中都成为少数者,从而都无法直接地左右和控制组织,或者以暴力方式掠夺和剥削他人或其他群体;(2)它产生了权力的放大效应,因为大量“无知选民”的退出而使得组织越来越容易被少数强力者所操纵,从而导致不同个体的权力份额与其影响力之间越来越大脱节。事实上,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的逻辑就指出,在缺乏自为意识并且只关心私利的个人往往不愿参与社会行动,基于成本-收益的考虑甚至不会参与投票。[173]同样,伊丽莎白.诺尔-诺依曼提出的“沉默的螺旋”理论也指出:如果一个人感到他的意见是少数的,他往往就会保持沉默,以免表达出来后受到多数人的报复和孤立。[174]正是由于在权力碎片化的市场经济中每个人都属于少数,“沉默的螺旋”则使得大多数碎片化的“少数”保持沉默,这样,另一些少数积极分子或特权集团可以凭借其“特异性”而主导组织或社会中的话语权和决策权,从而导致现实世界中不同个体的话语权和决策权存在严重的不对称。这也就是说,权力的碎片化并没有导致每个人的夏皮罗权力指数趋于相同,相反,个人之间的稍微差异通过蝴蝶效应的放大而可以拥有完全不同量的实质权力。例如,通用汽车公司拥有的权力就远远大于那些拥有货币一样多的数百万消费者的权力之和。正因如此,随着权力碎片化的发展,普通大众的个体权力将越来越微不足道,而其中拥有“相对集中权力”的强势者则获得了超比例的决策影响力,从而也就可以攫取更大比例的收入份额。
同时,权力的碎片化意味着个体的社会权力和政治权力被稀释,但经济权力却获得了史无前例的勃兴。究其原因,社会权力和政治权力附属于集体或组织提供的某种资格,或者与个人相联系的特定功能角色;与此不同,经济权力附属于某种可转让媒介,从而相对不依赖于集体或组织。例如,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大公司及其所有者就拥有支配地位的权力,达格尔说,“公司逐渐控制了美国的制度结构”。[175]尤其是,产权分散化取代了产权集中化,员工必须与更多的雇主打交道,从而导致员工的力量遭到进一步的削弱,如今天麦当劳的雇员们很难取得当年福特的雇员们那样的谈判力量。[176]这样,经济权力的勃兴和碎片权力的放大效应相结合,少数富人往往能够控制更大规模的金钱,能够操纵更多数量的“无知选民”,从而以“民主”方式制定明显有利于自身的分配规则。正是由于经济权力集中到少数人手中,随着市场经济的偏盛和自由放任政策的推行,明显等级或赢者通吃的锦标赛工资体系就在当前世界各国逐渐盛行开了,以致社会收入分配也呈现出明显的等级化、行业化倾向,最终导致日益严重的收入分配失衡。例如,1990-1992年间UAL公司总裁S.M.沃尔夫的年收入为1700万美元,而公司的股东们却在公司的股票价值上平均损失了26%。[177]试问:沃尔夫的高额收入体现他的贡献了吗?在很大程度上,尽管现代经济学试图用激励相容来解释这种高管的高额报酬,但不断膨胀的高额薪金却反映出这些高管的薪金已经完全不受控制了。
因此,要理解现实社会中的收入分配现象,要解决日益严重的收入分配问题,关键就在于探索权力结构的变动以及剖析权力碎片化对收入和利益流动产生的影响。一般地,在组织式微以及权力碎片化之下,社会个体的异质性在利益分配中重要性就凸显出来,人际相异性表明市场主体是不平等的,这不仅体现在性别、年龄、体能、智力等生理特征上,更主要是体现在财产数量、社会地位以及外部境遇等社会特征上。这样,借助于特定的社会机制和行为心理效应,碎片化的个体权力就逐渐分化:某些个体权力式微了,而另一些个体权力则得到了显著放大。关于这一点,只要审视了一下学者们身临其境的学术界情形,我们就应该可以明白。例如,在欧美高校中,随着教师工会的衰落,那些作为精英的名教授就逐渐控制了学院决策的权力,他们制定的收入分配体系使得教授之间的收入差距迅速拉大;反过来,这又激励这些名教授往往不会加入工会,不愿接受集体谈判工资制。再如,在中国学术界,随着教研室在很多学院或系中被废除,学术资源就高度集中到少数几门显学之中,如经济学科的教研资源基本上全部为现代主流经济学尤其是计量经济学所占有,而政治经济学、经济史、经济思想史以及其他跨学科研究则迅速解体。同样,由于中国社会的各级课题都不是首先下拨到各高校再由教师进行申请而分配,而是集中在教育部或特定的机构而由全国教授个体进行申请,这就导致了大量的科研经费为那些拥有社会关系和活动能力的少数人以重复申请的方式所独占或垄断,从而也就产生了科研老板的现象。显然,上述现象都是传统收入分配理论涉之不深但又是现代社会需要重点关注的,这就对收入分配理论的重建提出了新的要求。
四、探索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理论和政策
就当前中国社会的情形而言,收入差距的持续拉大已成为最为突出的社会经济现象,不仅已经严重影响到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和行为方式,并且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增长也构成越来越大的障碍。在很大意义上,作为当前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的渊薮,收入分配的严峻性已成为当下社会各界有识之士的共识。显然,具有现实主义意识的中国经济学人应该且必须坦然面对现实社会中的各种具体社会经济问题,需要致力于挖掘造成当前社会经济困境的原因,进一步探究纠正这种不合理现状的途径以促进分配正义和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亦即,构建一个更为健全而合理的初始收入分配和收入再分配体制,以保障社会公平和分配正义,以促进更好的社会合作、更优的资源配置,更应成为中国政府的中心工作以及中国经济学的中心议题。正如加尔布雷思强调的,“更为平等的收入分配必须是美好社会现代公共财政的基本信条。”[178]问题是,如何构建适合当前中国社会实际的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理论呢?这就需要对收入分配的根本机理做一剖析,需要对中国社会中收入差距不断拉大的原因进行探索。在很大程度上,现代主流经济学之所以缺乏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理论,就在于它将市场收入与劳动贡献等同起来,从而严重误解了现实收入分配的决定机理。
美国国父之一的麦迪逊很早就宣称,财产权利起源于人的才能的差异,这种差异又是利益统一的不可克服的障碍,因而保护这些才能就是政府的首要目的。[179]问题是,现实生活中的收入差距甚至达到了数千倍,不同个体的才能有如此大的差异吗?同时,如果像现代主流经济学所说,市场收入是由才能决定的,那么,我们又如何理解现实世界中“富者愈富,穷者愈穷”的财产集中现象?尤其是如何解释“世袭资本主义”呢?难道高才能的人会如此巧合地集中在某些家族中吗?按照达尔文的学说,个体的才能状况是在所有人、所有家族中随机分配的,相应地,基于才能决定收入的理论,一个家族的整体收入也就会平均化,至少长期趋势应该如此。但是,现实世界显然不是如此,像美国这样的市场经济国家中的社会迁移率就非常低,乃至出现了一个“超级世袭社会”。瑟罗就写道:“经济分析中一个阴暗问题就是为什么市场经济产生的收入分配差距大大超过已知的、可以测量的人类其他特征和才能分配的差距。比如智商的分配可以简单地与收入和财富的分配做一比较。占总人口1%的人拥有总净资产的40%,但这些人并不拥有任何近似于总智商40%的东西。他们绝对不是智商超重几千倍的人(一个人的智商只需超过普通人的36%就可以具备那1%的人的智商水平。”[180]
正在基于大量的历史数据,皮凯蒂在《21世纪的资本论》中得出了“自由市场经济并不能解决财富分配不平等”这一论断。那么,我们又如何理解这一论断呢?这就涉及市场经济中财富分配机制。一般地,收入分配根本上涉及整个社会制度安排及相应的分配规则决定,而社会制度及其分配规则又是权力结构的函数;相应地,市场经济中的收入分配根本上也是由市场规则决定,而市场规则又决定于市场主体之间的力量对比。即使就市场价格对需求的引导和资源的配置而言,它也不是自然的和中性的,而是受到权力的影响。克莱因写道,“有权力的群体决定着通过所有传播媒介流动的信息。是权力限定了经济参与者关于什么应被视为‘需要’的看法——什么是‘不惜代价’必须获得的,等等”,“是经济权力的分配确定了市场的限制性特征——这些特征决定着市场将如何构造提供给消费者的选择。”[181]正是由于权力分配的不均等,导致现实市场中的初始收入分配往往呈现出明显的不合理性,从而就产生了纠正这种不合理并缓和不断拉大的收入差距的需要,以及寻求合理而可行的应对政策和措施的要求。
由“现实收入分配由权力结构决定”这一论断,我们可以得到两个基本看法。第一,它意味着,市场收入往往并没有体现相应的劳动贡献,从而私有财产也就不应该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这就为政府干预经济提供了理论支持。斯密很早就写道:“国民政府,只要它是为了保护财产的安全而建立的,就实际上是为富人抵御穷人的目的而建立的。”[182]第二,它也意味着,收入再分配不仅仅只是一个道德范畴的问题,也不只是一个源于嫉妒或慈善产生的转移问题,这就为收入再分配研究的科学意义提供了基础。斯蒂格利茨写道:“底层的99%人群基本上不嫉妒那上层1%人群所做的社会贡献以及他们应得的收入;这本书是关于效率与公平的政治,中心论点是上层群体所推崇的那种能最佳描述收入决定的模型并非基于个体对社会的贡献,尽管上层群体的有些人的确对社会做出了巨大贡献。上层群体的大部分收入是来自我们所称的租金。这些租金把钱从社会中下层群体转移到了上层群体,并且扭曲了市场,使某些人收益而另一些人倒霉。”[183]因此,收入分配和再分配不仅应该成为现代经济政策的中心问题,更应该成为现代经济学研究的核心议题。
但是,现代主流经济学恰恰缺乏这种权力分析思维。图尔和塞缪尔斯就写道:“正统经济学家一直规范性地使用竞争模型,在其中,不受约束的市场在一种不存在权力的环境下寻求均衡,简单存在的经济权力(掌握在公司、劳动者或者政府手中的权力)提供了反市场的或超市场的决策,仅凭此,这就是系统性的非自然、非正常甚至寄生性的现象”,“这种模型的制度假设包括自由的私人企业、无约束的市场、价格竞争、利润最大化以及一个被动的政府”;“即便是新古典经济学家对反托拉斯、垄断和寡头的探究,也是在认为应该是一个不存在权力的市场这种背景下进行的”,而且,“在近一个世纪之后,新古典主义者仍然没有向公司革命所带来的那些观念让步。无论是本世纪初爱德华.张伯伦提出的垄断竞争理论,还是琼.罗宾逊提出的不完全竞争理论的追随者,还是现在分析企业所涉及的交易成本的新古典制度主义者,都不愿或者不能恰当地直面社会中存在公司权力以及它的运用这一事实。
后一种研究纲领对现存的公司权力体系实际上是一种辩护”。[184]
显然,考虑到市场收入决定的权力因素以及当代市场经济中的权力结构变化,要建立合理的收入分配和再分配政策,需要从如下两大方面展开思考。
第一,充分借鉴和吸收马克思经济学、古典经济学、老制度主义以及一些非主流学派的分析思维和研究成果,而不是囿于现代主流经济学理论及其开出的政策。事实上,不同于现代主流经济学刻意抽象掉权力而热衷于运用抽象和还原的分析思路,这些非主流经济学流派几乎都根植于社会实践和生活经验,尤其擅长运用结构和权力的分析思维,致力于解决现实社会所暴露出来的具体问题。塞利格曼就指出,“正统经济学家经过多年的努力,已经发展出一系列相当优雅的分析框架……不过,这些可能都只是小儿科,算不上什么大阵仗。马克思的工具也许比较粗糙,但他想解决的是有意义得多的问题。马克思的方程也许不那么准确,论题也许比较沉重,但他达到的高度远远超出了同时代人所完成的绝大多数研究。对于马克思来说,在一定意义上,资本主义是值得尊敬的,因为它完成了一个历史使命,见证了全球范围内生产力的大发展……不过,马克思要论证的是,这个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过程所创造出来的大量财富,却是归少数人所有的,而正是因为这个根本性的内在矛盾的存在,资本主义的发展必然不可能是一帆风顺的。”[185]
第二,充分考虑到权力的碎片化趋势以及中国社会的特殊情境,而不是简单照搬既有的经济学说和政策。随着商业社会和市场经济的推行,出现了政治权力和集体权力的式微以及金钱权力和个人权力的勃兴,整个权力网络出现了“碎片化”趋势;而且,为了占有更多的资源和利益,权力碎片中的那些“核心权力”支配者往往会在更大程度上团结起来,从而具有更强大的力量去突破各种制度的约束而攫取私利。同时,权力碎片化造成的后果在中、西方社会也存在明显差异:在现代西方社会,由于基于“三权分立”的政治制衡、基于集会自由的法律保障以及对基本权利的社会关注,权力碎片化还不至于导致霍布斯“野蛮丛林”的出现,收入分配差距还会被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但在当前中国社会,由于缺乏一系列的权力制衡机制,组织的式微和权力的碎片化将使得整个社会陷入亨廷顿所讲的“普力夺”状态,[186]最终产生更为严重的收入分配两极化趋势。尤其是,碎片化权力往往不是依靠正式制度而进行常规地运作,而更多地要依靠非正式制度进行非常规地运作,经济资本、人脉关系、社会身份以及社会威望等都成为权力博弈和对抗中的基本要素。显然,这些都无法运用现有的成熟理论和方法加以分析。
因此,在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理论研究方面,我们必须深入剖析社会中的权力结构,并且要充分考虑到权力关系的新变化。彼得森写道:“权力并非存在于真空中。只有将其放在过去30年来塑造了经济体系的其他重要因素这个背景下,才能理解什么是权力以及它如何发挥作用。这些其他因素中,最重要的两个是经济增长和不断发展中的收入分配上的斗争。”[187]彼得森针对的是二战以后的美国,但这一思维同样适用于对当前中国经济发展和收入分配的分析,尽管两者的权力结构还存在明显差异。事实上,迄今为止的经济学大致趋于两个极端:(1)古典经济学、马克思经济学以及老制度经济学等关注的都是宏观社会经济现象,热衷于从整个社会的权力结构来分析社会收入在阶级或阶层的分配,从而采取了平均主义的分析方法;(2)新古典经济学诸流派则主要关注既定制度下的微观社会经济现象,热衷于从原子个体的理性选择来分析效用最大化的行为原则,从而倾向于采取边际主义的分析方法。当前收入分配的理论研究则对两者的扬弃:(1)要引入权力结构来研究收入分配的走向,从而要扬弃基于抽象思维的边际主义方法;(2)要进一步分析个人主义发展带来的权力碎片化,从而要扬弃基于集体行动的平均主义方法。这里的关键是要剖析个体间的异质性及其权力结构的影响,分析社会文化对制度安排的影响,分析制度安排带来的权力碎片化效应,进而分析权力碎片化下的分配规则及其对收入分配带来的影响,等等。
相应地,针对过去20多年中国社会由市场经济的粗放式推进所带来的收入分配问题,有关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具体政策应该包括两大部分:(1)对传统的收入再分配体系的重新构筑,(2)对新兴的市场分配制度的纠正和完善。究其原因,传统的收入再分配体系是与计划经济相配套的,[188]但随着初始收入分配逐渐由市场机制决定,这些传统措施在缩小收入差距和维护分配正义方面变得越来越力不从心了;相反,需要对现实世界中的权力结构以及相应的制度安排进行考察,并由此剖析现实市场的制度缺陷,从而有针对性地加以修正和完善。事实上,在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社会中,要从根本上克服或缓和不断拉大的收入差距,一般需要从收入初次分配和收入再分配这两个层次着手。(1)就收入初次分配而言,由于现实社会中的收入初次分配主要决定于当事人之间的力量对比,因此,为了维护初始收入分配正义,就需要引入抗衡力量来提高弱势一方的谈判势力,这包括制定一系列法律来保障弱势者的基本权利和应得份额,以及将弱势者组织起来以集体力量提高其谈判权力。(2)就收入再分配而言,由于社会中一些人因天然禀赋的劣势而无法参与市场竞争,因此,为了维护这些人的基本社会权利,就需要通过收入再分配的方式来实现补偿和纠正正义,这包括制定一系列累进性的财政税收体制以减轻穷人的负担,以及一系列民生性的财政支出体制以向弱势者进行转移支付。
五、结语
在当前社会经济情形中,通过对权力结构的剖析以及将权力关系与收入分配进而与经济绩效联系起来,从而构建适合现实环境的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理论和政策,是且应该是中国经济学人在现阶段的根本任务和中心议题。关键是,如何基于权力关系来深入研究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理论和政策?一般地,收入分配问题的研究可从两个层面进行:(1)宏观层面,这主要关注国民收入在不同阶层或者不同生产要素之间的分配,如劳动收入和资本收入;(2)微观层面,这主要关注微观组织或具体契约中收入在不同个体之间的分配,如级别工资或岗位津贴。同时,这两个层面的研究思路存在明显差异:宏观层面的收入分配主要从组织力量着手,集中剖析阶级对抗及其带来的集体行动;微观层面的收入分配则从人际相异性入手,集中剖析个体力量博弈及其带来的市场交易。显然,就当前社会情形而言,日益商业化、世俗化、物质化、标准化、大众化的市场经济发展已经大大消解了自为的集体行动和阶级斗争,收入分配已经极大地由组织间的博弈转向个体间的博弈。因此,现代社会的收入分配情形就为收入分配理论的研究提出了这样两大要求:(1)对缺乏权力分析的新古典经济学等现代主流经济学诸流派的理论适用性进行批判,(2)对专注阶级力量和集体行动的古典经济学等非主流经济学流派的理论进行扬弃。
事实上,早期古典经济学以及马克思经济学主要关注资本和劳动之间的收入分配,着力解决资本集中带来的财富不平等问题。也正是承袭了古典主义的这种思维,皮凯蒂在《21世纪的资本论》中强调,资本导致的不平等总比劳动导致的不平等更严重,资本所有权(及资本收入)的分配总比劳动收入的分配更为集中。其所持证据是:劳动收入分配中收入最高的10%的人一般拿到总劳动收入的25%-30%,而资本收入分配前10%的人总是占有所有财富的50%还多(在有些社会高达90%);同时,工资分配底层的50%总能占到总劳动收入的1/4-1/3,而资本收入分配底层50%的人一无所获,或者接近一无所获。[189]但是,简单地将注重劳资收入分配的分析思维运用于研究现代社会的收入分配时就会产生两大问题:(1)资本收入与劳动收入所占的份额根本上也体现了权力的较量,只不过以前的权力较量发生在劳工阶层和雇主联盟之间,而目前则越来越多地发生在劳动者个体与雇主之间。事实上,现代社会中劳资双方有关薪酬的议价已经从车间转移到了会议室或者劳动市场,这导致劳资间的冲突明显减轻,而个体间的博弈行为明显增加。因此,我们不能再沿用传统的阶级斗争或集体对抗思维来分析和解决劳资收入分配问题。[190](2)劳动收入内部的等级已经或正在形成,不同行业间和不同岗位间的劳动收入差距随着市场经济的推进和权力的碎片化发展而迅速扩大。事实上,权力碎片化使得部分劳动者也获得了收入分配的决策权和影响力,从而开始为自己而不是整体劳工阶层争取更高的收入,目前不断扩大的劳动收入差距以及等级收入体系就是权力重组的结果。皮凯蒂也承认,“工资性收入在极为富庶家庭的总收入中继续占绝大部分:无论采用何种估算方法,最富有的5%家庭所挣的工资远比他们的资本性收入多。所以,还要重新沿着收入阶梯往上爬,才能看到工资不再作为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191]因此,我们更应该从个体权力角度剖析金字塔型收入分配的社会根源。
可见,随着市场个人主义的崛起和市场权力的碎片化发展,现代社会中的收入分配规则主要不再由集体力量决定而是由个体间的博弈决定,尤其是,集体或组织往往为少数强力者所“劫持”,他们制定有利于自身的锦标赛制的收入分配规则;这样,收入分配状况结构就不再是集团型的或阶层型的,而是呈现出明显的金字塔型。在金字塔型的等级体系下,收入最高的1%人群(甚至0.1%人群)的报酬增长十分迅猛,不仅资本收入主要归超级富豪所有,而且还诞生出一个新的群体——超级经理人。显然,无论是这些超级经理人还是那些董事长,所拿的高额薪酬名义上都属于“劳动”工资而非“资本”利得,是由权力碎片化下的分配规则所决定的高额薪酬。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到,这种金字塔型的收入等级在推崇自由市场竞争的盎格鲁–撒克逊社会表现得尤其明显,美国、英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家前1%人群的收入在国民总收入中所占比重自1980年以来就一直在上升。其原因也就在于皮凯蒂分析指出的,1980年以后美国和英国对公司的薪酬管控越来越松,社会对各种优厚薪酬的容忍程度越来越高,而各大公司普遍实行了与公司股票价格挂钩的薪酬制度;与此同时,尽管欧洲大陆和日本虽然也在朝同一方向演变,但变化却存在滞后且也没有美国走得快。[192]显然,权力的碎片化导致“劳工”阶层也迅速分化,个体间的收入差距在现代社会中日益凸显,因而关注微观层面的收入分配问题就显得更为重要;同时,要真正认识这一问题,又有赖于对自由市场中碎片化的权力关系及其衍生效应做出正确地理解和剖析。
【五】 市场博弈、权力结构与收入分配机制 ——剖解我国收入差距扩大的深层原因 本文主要摘自:《市场博弈、权力结构与收入分配机制:剖解中国收入差距扩大的深层原因》,
《社会科学辑刊》2015年 第4期。 本章导读:“主流”经济学家往往基于自由交换逻辑为市场收入辩护,但实际上,市场机制的基本特征就是收入分配由参与者的博弈均衡决定,而这种市场博弈均衡根本上取决于博弈各方间的权力对比。因此,现实市场收入就是由特定的分配规则而非劳动贡献所决定。尤其是,市场经济带来权力碎片化发展的同时又衍生出了一种放大效应,这导致了决策权的篡夺和集中,从而使得收入差距拉大更为严重。
一、引言
现代主流经济学信奉市场原教旨主义,推崇基于个体力量博弈的自由市场交换,并且,基于自由交换的逻辑将市场收入等同于劳动产出或劳动贡献,将市场收入视为每个人的应得权利,从而也就合理化了市场经济中的收入分配。但市场机制所决定的初始收入分配果真合理吗?事实上,只要审视一下我们周边大量的熟视无睹的无数事实,我们就可以清晰认识到市场收入与劳动努力或产出之间的脱节。譬如,随着现代企业中薪酬体系日益市场化的发展,当前企业中的高管薪酬与企业利润之间就日益呈现出倒挂现象。2013年央企上市公司年报显示,招商轮船年亏损21.84亿元,而副董事长黄少杰的年薪为124万元;酒鬼酒年亏损3668万元,而董事长赵公微的年薪为91.24万元。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长城开发2013年净利润2.30亿元,董事长谭文鋕的年薪是365.63万元;宝信软件2013年的净利润为2.90亿元,董事长王力的年薪为93.90万元。[193]不可否认,这些上市央企都在以市场方式进行运营。但试问:这些企业高管们所获取的高额薪酬能够体现他们的产出贡献或者劳动努力吗?显然,现实市场中的收入分配与其说是由劳动贡献决定,还不如说是由特定的岗位决定的;同时,岗位薪酬以及不同岗位之间的薪酬差异则是由特定的分配规则或分配机制决定,而分配规则又是社会制度及相应的社会权力较量的产物。因此,决定收入分配的不是贡献原则而是社会原则。
事实上,即使按照新古典经济学的看法,自由市场经济中的初始收入分配主要决定生产要素的价格,而每个生产要素的市场价格又供求关系决定;但是,供求关系本身就是供求双方力量的函数,而市场力量结构有主要是由社会制度决定的。譬如,2004年美国首席执行官与普通员工之间的平均收入比为531:1,而这一指标在其他发达国家则要低很多,如英国为25:1,法国为16:1,德国为11:1,日本为10:1;另外,这一指标在发展中国家则介于两者之间,如巴西为57:1,墨西哥为45:1。[194]由此,我们可以思考两大问题:(1)现代企业中处于最高收入的那些首席执行官所付出的劳动努力果真数十倍乃至数百倍于普通员工吗?或者说,管理者和生产者所作出的产出贡献果真有如此之大吗?(2)各国首席执行官与普通员工的收入比为何如此悬殊?难道不同国家中首席执行官与其他普通员所付出的劳动努力或产出贡献之比如此不同吗?更具体地说,美国首席执行官与普通员工之间的努力或贡献之比竟然达到日本的53.1倍,这符合常识吗?实际上,如果考虑到市场主体的异质性以及市场权力分布的不均等性,我们就可以对这些现象做出更好的解释和理解。因此,本文通过对市场交换的特性以及对权力结构的剖析来揭示现实社会中的收入分配机制,并由此对现实收入分配的合理性以及现代主流经济学的收入分配理论进行审视。
二、基于力量博弈的市场收入分配特性
新古典经济学集中分析既定社会结构下的个体行为,一方面,它采用原子个体主义分析思维,将丰富多样的市场主体抽象为同质的经济人基础之上,他不仅具有完全的理性来追求自身的最大化利益,而且拥有完全的信息可以实现自身的最大化利益;另一方面,它采取了边际主义分析方法,将收益最大和成本最小表述为一次导数为零的位置,从而将市场主体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行为转化为基于微分和积分的数学运算。这样,原子个体主义思维和边际主义分析方法相结合,就可以推演出这样的结论:每个市场主体进行理性地消费和生产,使得整个社会也可以由理性导向一种精确的均衡状态,此时不仅实现了社会资源的配置最优,而且每个市场主体的应得份额也可以由他所作出的边际贡献来确定。事实上,根据新古典经济学的边际生产力原理,在完全竞争条件下,一种生产劳务将继续使用到再增加的最后一单位劳务等于其成本之点,竞争条件也保证企业家必须对他所使用的生产要素支付一个相等于它所创造的产品价值的数量;同时,新古典经济学又从欧拉齐次函数的数学定理中发展出了产品分配净尽定理:当生产规模报酬不变时,按照边际生产力进行分配恰好可以将全部产出分配干净,没有剩余,从而也就没有剥削关系。正因如此,现代主流经济学强调所谓的公平机会而不是公平收入,在它看来,只要每个人有参与市场竞争的公平机会,那么,市场就会自动地激发出人的潜能,并在利润最大化原则的激励下实现与其劳动贡献相对应的报酬。果真如此吗?事实上,无论是中国市场化改革的近20年间还是西方各国实行新自由主义政策的近半个世纪以来,收入差距都在持续拉大。那么,人类个体之间的能力或贡献差异出现了如此的蜕变了吗?
关于这一点,我们可以从两方面对新古典经济学的分析思维和相应信念进行审视。(1)就新古典经济学分析个人行为时所采用的边际主义方法而言。显然,这是基于抽象的理性经济人假设,并依赖于一系列的前提条件:完全信息、完全理性、生产要素保持固定比例以及生产要素能够分离且其独立产量容易界定。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这些条件很少能够得到满足,这使得这种边际主义的分析结果只是理论上的一种臆想,而不可能是真实的存在。例如,现代生产是多要素的共同协作生产,单要素的边际量根本无法分离出来。(2)就新古典经济学倾向于将基于抽象规则的市场竞争和交换视为对所有人的公平机会而言。显然,这也是建立在抽象的还原化分析之上:它将经济活动的主体都还原为同质的原子个体,具有平等的社会经济地位以及平等的自由能力。但是,现实市场情形却恰恰相反,市场主体是异质的,市场体制中存在着严重不平等的权力结构,这导致市场交换和分配机制都主要由那些拥有更大权力的群体所制定。加尔布雷思就指出,“经济体系由消费者(或公民)所控制,并不意味着权力得到了平衡的分配。一个久已公认的看法是,一个在选举中投票10次的公民,其权力要比在其他所有有着同等条件但只投票1次的另一个公民大十倍。同样,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一个控制着10张选票的人所拥有的权力,要比只拥有他自己那一张选票的人的权力大十倍。同样,假如一个人每年的花费是7万美元,而另一个人每年的开支只有7000美元,那么,对于生产者应该生产什么样的产品这一问题,前者所拥有的权力要比后者大十倍。”[195]
一般地,由当事主体“自主”选择所构成的竞争或互动都可以称为市场博弈,只不过是由于力量和地位的差异而导致不同市场主体往往拥有不同“选择集”或“行动集”,从而形成了不同的市场博弈情境。大体上,市场竞争往往面临着三种不同的博弈情境:(1)当无数个同质个体之间进行竞争时,这是完全竞争博弈,其结果就可以实现新古典经济学所讲的公平分配;(2)当少数异质的强势者与无数个同质个体进行竞争时,这接近于垄断博弈,其结果必然是垄断者占有绝大部分收益;(3)当少数异质的强势者之间展开竞争时,这时就成了双头垄断博弈,收益分配取决于双方的力量以及其他信息。其中,第一类博弈情境是罕见的,而实际市场中普遍存在的是后两种博弈情境。显然,普通生产者与企业主之间的市场博弈就面临着第二类情境,此时单个雇主所拥有的实质权力往往是单个工人的数倍、数十倍乃至千百倍;相应地,在直接而双向劳资谈判中所实现的收入分配均衡,就会产生远远有利于雇主的利益分配,而不是在劳资之间均分协作收益,从而必然是不公正的。经理人员尤其是企业高管与企业主之间的市场博弈则对应着第三类情境,此时经理人员与企业主各有谈判优势;相应地,企业利润的确切分配就取决于博弈双方的具体条件,而且,现实生活中企业高管和企业主还会合谋而共同攫取生产者的收益份额。其他的市场博弈也面临着相似的情境,如普通员工与企业高管之间的市场博弈也类似于第二类情境,企业不同管理层之间的市场博弈则介于第二、三类情境之间。
因此,我们在分析市场经济中的收入分配时,不能基于抽象的原子化分析,而是要剖析博弈各方的力量对比;进而,要分析一个社会的收入分配状况时,也就需要剖析改社会的权力结构分布。同时,引入权力结构来更好地认识市场经济中的各种现象,基于权力结构的不平衡性来揭示市场收入的不公正性,在很大程度上可以从古典经济学中汲取营养。事实上,早期古典经济学家主要采取与社会结构密切相关的平均主义分析方法,并以平均数为基准来分析个体的竞争行为和要素的流动,从而将工资、利润、地租、利息等宏观经济现象的变动趋势与社会力量结构联系起来。显然,按照平均主义分析思维,市场工资水平以及“工资基金总额”都取决于劳资阶级之间的斗争状况,因而工资所占的收入份额不是固定的,而是社会力量进而是社会制度的函数。这意味着,只要工人阶级的谈判力量强大了,劳动的平均工资水平就会提高。也即,对工资起决定性作用的与其说是经济因素,不如说是社会和政治因素,主要在于不平衡的社会力量结构。历史也证明了这一点:无论是早期由于工人阶级从自在到自为的转变而形成的日益壮大的集体运动,还是后来各国政府以立法形式赋予工人阶级的日益增大的基本社会权利,工人阶级的谈判力量都有了明显提高,这使得劳动工资得以跳出古典时期那种“最低生活费”的工资水平。
关于这种认识,我们可以从斯密到马克思的古典经济学著作中得到大量的描述。例如,斯密就认为,单个雇主在与单个工人的谈判中拥有明显的优势:雇主拥有较大资源而可以度过工潮,但许多工人没有工作就难以维持一周的生活;相反,如果通过允许成立工会等法令,就可以增大工人的谈判势力,从而促进有利于工人的分配。而且,斯密强调,工人的工资是可以变化和提高的,并把工资的上升视为社会财富增进的结果和标志。再如,穆勒也认为,当时由雇主占支配地位的国会通过的那项著名的禁止工人联合起来的要求提高工资的“劳工法”是阻止工人阶级获得较高工资的根本原因,“这种法律所表现出来的正是奴隶主的那种残忍凶恶的本性,尽管已不再可能公开使工人阶级处于奴隶地位”,“只要法律禁止工人为提高工资而联合,法律在工人看来就似乎是低工资的真正原因。”[196]为此,穆勒提出提高工资的两种办法:(1)政府制定最低工资法并通过税收实行强迫储蓄以增加工资基金总额;(2)工人有权利联合起来提高他们的工资。穆勒写道:“市场工资率不是由某种自动器械决定的,而是人与人讲条件的结果,也就是斯密所谓人们在市场上‘讨价还价’的结果……但如果不组织起来,他们又怎么去拼命争取呢?一个工人单独罢工要求提高工资,又有什么用处呢……工会是劳动的出售者在竞争制度下借以自己照顾自己的必不可少的手段”;[197]“提高劳动工资,并使它维持在所希望的水平上,人们所想到的最简单的方法,是由法律予以固定”。[198]同样,马克思也强调,惟一现实的“基金”是工人新创造的价值总和,它如何在资本家和工人之间分配取决于二者斗争的现实结果,尤其是是现实的阶级斗争状况。
即使在边际革命之后,很多经济学家也认识到,包括工资等生产要素的现实收入是由供求关系决定的而非由劳动贡献决定。例如,维塞尔就把全部产品的边际效用之和称为自然价值,
体现在商品只是由存量与边际效用的关系来定价的场合;同时,将建立在各个人主观评价基础上的价值称为交换价值,它由效用和购买力共同决定的。显然,购买力不同将导致商品的价格远离其自然价值:其中,食物等必需品的价格往往由穷人的购买力和估价决定,而珠宝首饰等奢侈品的价格则根据富有阶级的购买力来估价和支付,因而富人在消费一般物品时就不必为此支付其最大需求价格。再如,哈耶克认为,基于货币边际效用递减原理,为较富裕阶层提供消费品(或服务)的那些人所创造的价值通常会低于由这些商品的市场价格所表明的价值,而较为贫穷者提供消费品的那些人往往会为商品的每一美元所创造相对更多的价值;因此,与他们的应得相比,人们从市场中得到的收入是多了还是少了要视他们的产品的消费者通常是高收入者还是低收入者而定。
显然,尽管市场经济中的收入分配直接表现为由供求关系决定,但供求关系又体现了背后的权力较量;因此,在权力分布不平等的异质型市场中,收入分配必然是不公平的,必然有利于强势一方。同时,不公平的收入分配又会强化权力的不平等,从而衍生出市场马太效应。[199]因此,纯粹依靠力量决定的市场机制往往会孕育出掠夺性市场,这是一种缺乏社会正义关怀的制度,一种严重失范的制度,从而必然会产生收入差距的严重两极化。这也意味着,现实市场收入分配往往是不公平的。米勒写道:“一般认为其酬劳不公平地过高的群体包括政府官员、业主、大公司的总经理、医生、职业运动员以及电影明星。而被认为其报酬不公平地过低的群体则包括白领工人、不属于工会的工人、教师以及大学教授。”[200]尤其是,那些因处于弱势地位而获得较低工资的群体必然会有强烈的不公平感受,这集中表现为2007年金融危机引发的大规模群众性运动:如美国纽约爆发的“占领华尔街”运动、法国青年占领巴黎豪宅、西班牙青年占领马德里广场以及伦敦市郊的青少年暴动。
可见,市场经济中的收入分配并不是如新古典经济学所宣扬的那样由边际生产力决定。皮凯蒂就指出,“狭义来看,边际生产率理论的最大问题在于,它不能解释不同国家、不同时期工资分布状况的差异。为了理解工资不平等的动态演变,我们必须引入其他因素,诸如支配不同社会劳动力市场运行的制度和规则。与其他市场相比,劳动力市场在更大程度上不是一个全部由自然不变的机制和生硬的技术力量决定的抽象数学概念,而是一个建立在具体规则或妥协基础上的社会性框架。”[201]相反,力量博弈是市场竞争的基本特征,相应地,现实市场中的收入分配根本上也就体现了市场主体之间的力量对比;这也意味着,市场收入就不会恰恰等同于劳动贡献的报酬,更不会体现劳动者的应得权利。其实,现代主流经济学也已经发展了众多模型来剖析各种歧视定价,分析了信息、偏好、力量和地位对交易结果以及收入分配的影响。然而,大多数主流学者往往把这些基于自由交换的市场机制视为符合程序正义的,将由力量决定的收入分配视为理所当然的,从而也就否定歧视和剥削的存在。究其背后的原因就在于,现代主流经济学利用还原主义思维打造了一个逻辑化的市场,并运用边际分析方法为市场均衡提供了严密的逻辑证明;同时,它又承袭了西方社会根深蒂固的自然主义思维和肯定性理性思维,从而接受了“物竞天择、优胜劣汰”的社会达尔文主义信条。正是囿于这种“破窗谬误”,现代主流经济学就不再关注现实市场的真实逻辑,看不到现实世界中市场体制本身的缺陷,看不到由不均衡的现实力量所决定的收入分配内含的不合理性。
三、收入分配扩大源于权力的日益集中
通过引入个体异质性和权力不平等,上面的分析就表明,现实市场中的收入分配并不是取决于劳动贡献原则,而是取决于特定社会关系下的分配规则;同时,社会分配规则根本上又是社会博弈的产物,反映了社会中的权力结构和力量对比。也即,收入分配状况根本上决定于权力结构以及决策权归属,体现了基于力量的博弈均衡。这可以从两个层次加以理解:(1)就微观个体收入份额而言,市场主体在现实市场中所获得的收入份额主要决定于博弈各方的力量对比:谁的力量大,谁就拥有更大决策权,从而在收入分配中取得更大份额;(2)就宏观社会收入状况而言,一个社会的收入均等程度主要取决于该社会的力量结构:一个社会的力量分布越不平均,收入分配的决策权就越集中,实际的收入分配也就越不平等。D.米勒就强调,“不平等的程度越大,市场收益不能精确地反映不同生产活动的价值的可能性也就越大。”[202]显然,在力量对比不对称、权力分布不均衡的社会中,收入分配结构必然有利于强势者。为了说明权力集中对收入分配的影响,这里以现代企业中的高管薪酬为对象作一剖析,因为高层管理者往往拥有与其劳动支出或产出贡献不成比例的决策权力,从而在收入分配的市场博弈中也就占有巨大的优势地位。
现代主流经济学的激励理论以及由此派生的期权工资等往往假定:管理者的薪水是与公司绩效成正相关甚至是正比例的。这也是现代主流经济学如此推崇市场和企业家的理论基础。但实际情况却显然并非如此,这里举几例加以说明。例1,据《商业周刊》的调查,公司总经理的中等收入从1983年的106万美元提高到了1993年的182万美元,而与此同时,一些最大公司的就业却下降了,并且几乎所有种类的工人和技术人员的中等收入都固定不变。[203]例2,2002年英国的平均工资增加了3.2%,股票价格下跌了24.4%,但主要管理者的收入却增加了23%;相应地,2003年英国《卫报》的文章就写道:“标准普尔指数中公司市值从三年前的最高水平缩水了近30%。几乎同一时期,董事会收入的增长超过了84%。”[204]例3,自2008年爆发经济危机以来,迄今依然数百万家庭失去了住处,大量的美国人依旧找不到工作,而且迄今整个世界的股市依然非常低迷,但那些企业高管尤其是金融界管理层却成功地继续维持着高薪:除了2008年略有下降外,到2010年美国CEO的年薪与普通工人的年薪比又回到了金融危机爆发前的比率——243:1。[205]
不仅从宏观看社会收入分配状况是如此,从微观看具体高管的收入也是如此。例如,可口可乐公司新总裁道格拉斯.达夫特及其管理层与可口可乐董事会达成一个协议:自2001年1月1日始只要可口可乐公司的每股给付每年至少增长20%,达夫特就可以获得巨额工资以及进6000万美元市值的股票;但5年期限刚进入第4个月达夫特及其管理层就宣布他们无法达到目标,而次月公司的董事们则保证,达夫特不会因为无法达到目标而遭受经济损失。结果,2001年底,可口可乐公司的股票下跌了23%,而达夫特的个人收入却增长了47%而达到7400万美元。[206]事实上,欧美企业中往往盛行一种“黄金降落伞”(golden parachutes)制度,它为那些因业绩不好而遭到解职的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巨额的补偿金。同样,本文开头引用央企上市公司的例子也表明,企业高管的薪酬与其业绩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联系。那么,为什么会出现这种与经济理论明显不符的情形呢?关键就在于,不仅业绩与管理者的努力之间本身就存在很强的不确定性,而且,大股东还会和高管们合谋而共同损害其他小股东和社会大众的利益。更进一步的原因则在于,(1)董事会成员尽管拥有对(最高)管理层的选择及其指定的报酬体系的否决权,却不拥有自己制定自身报酬体系的权力,从而往往会取悦而不是制约管理层所指定的高薪;(2)董事会成员往往身兼其他公司的CEO,因而现实市场中的高管薪酬体系就演变为一些CEO支付给另一些CEO的高额薪酬。
显然,正是由于现实市场中的权力分布是不均等的,那些管理层往往拥有制定分配规则的权力;因此,如果放任这种市场机制的作用,那么权势者主导下的收入分配就不仅很不公平,而且也会导致整个社会的收入差距不断拉大。例如,美国前100为首席执行官的平均薪水从1970年的130万美元就上升到了1999年的3750万美元,[207]而此间美国企业的竞争力并没有多少提升。再如,1990~1992年间通用动力公司总裁W.A.Anders每年获得的年薪、奖金和长期回报高达3760万美元,与此同时,这三年里通用动力公司削减了73000个工作岗位。[208]同样,在1950至1975年期间,美国CEO的薪酬每年仅以0.8%的速度增长,但此后开始了新自由主义政策,CEO薪酬的年增率超过了10%;[209]结果,没过CEO与普通工人之间的工资差距超过了200倍,但美国公司成功的数据却根本无法支持CEO与普通工人的生产率有如此差异。[210]事实上,在过去的30多年里,一方面发达国家的贫富差距不断拉大,以致到金融危机爆发前达到创纪录的高度;另一方面,西方社会的经济发展却步履缓慢,以致深陷严重的财政赤字之中。之所以出现这种反差,根本上就在于,随着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新古典经济学自由放任思潮取得支配地位,各国政府就逐渐放弃了对企业的薪酬体系提供指导或干预,而是放任由市场契约“自由”决定。
一般地,在一个组织或社会中,权力越集中,收入分配规则就越是由少数人所决定,相应地,实际收入分配往往就越有利于这些掌权的既得利益者,从而必然就呈现出较大的收入差距。实际上,在英国实行《谷物法》(Corn Laws)的1815至1846年间,传统地主之所以获得越来越大的收入份额,就在于《谷物法》限制了进口而提高了国内农业品价格,而地主就可以凭借其垄断权而获得越来越高的地租。同样,随着《谷物法》的废除以及自由主义的盛行,新兴资本家之所以获得越来越高的收入份额而工人则只能获得最低生活费的生存工资,就在于工业部门存在着具有无限弹性的劳动力供给。当然,马克思和李嘉图等人对无限弹性劳动力供给的来源的看法是不同的:李嘉图采用的是马尔萨斯的人口法则,人口与物质(食物)之间的依赖生产了无限弹性的劳动力供给;马克思则以“工业后备军”来解释,不仅农村中存在大量的“剩余”劳动力,而且机械化也会造成资本对劳动的替代,从而不断地再生产出工业后备军。
关于权力集中对收入分配的影响,也可以从当前中国社会的情形中得到充分的证实:由于缺乏成熟的民主体制和权力制衡法律,相关的社会监督体系还很不健全,导致决策权力往往集中在社会顶层;在这种情况下,收入分配就更为严重地依赖于那些少数当政者所推行的政策和制定的规则,而这些收入分配规则主要体现为那些强势者的利益诉求。事实上,在当前中国社会,那些拥有庞大权力的既得利益者往往可以不受约束地制定和实施有利于他们自身收入分配的制度改革,从而每一次改革都导致中国各阶层、各单位内部的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结果,尽管一直宣扬平等主义的价值观和意识形态,但近年来中国社会的收入分配结构甚至比大多数西方发达国家还更不平衡,收入分配状况更不合理,由此产生的社会矛盾为更严重。
不仅宏观上如此,而且微观上也是如此。举笔者亲历的例子:2005年岭南学院本科生的课时费是50元/小时,而研究生进修班的课时费是3000元/天,EMBA的课时费是10000元/天。为什么不同课程之间的课时费会有如此的巨大差距呢?是后者需要更多的劳动付出,或者需要教师准备更多的知识吗?显然不是。实际上,这不能用教师的劳动投入和劳动贡献相称性原则加以解释,相反,它反映出了权力在收入分配中的决定性作用:院长等行政官员以及一些有名望的教授垄断了学院的决策权,从而也就制定了有利于他们自身的课酬体系,因为EMBA课程基本也为这些当权者所垄断;而且,当前中国商学院中不同课程的课酬差距之所以要比西方大学要大得多,
也就是因为中国大学中的决策垄断权比西方大学更为集中,那些当权者的行为更不受制约。
可见,基于权力结构的维度,我们可以更深刻地认识收入分配规则的决策权归属;基于权力集中的视角,我们可以更深刻地剖析收入分配拉大的社会基础。正是由于社会权力集中在少数人手中,他们就拥有了制定收入分配规则的决策权,从而必然会导致收入分配规则的不公和社会收入差距的持续扩大,这不仅体现在近20年来国有资产的持续流失上,而且也集中反映在成为当前热点的房叔、房爷、房妹、房姐、房婶以及房祖宗身上。同时,在新古典经济学以及新古典自由主义支配下,很多地方政府和职能部门往往忘却了它们的应有责任,从而导致收入差距扩大现象迟迟得不到抑制。事实上,房叔、房爷、房妹、房姐、房婶以及房祖宗的曝光往往不是源于职能机关的“尽其职”,而是由社会大众因不满乃至“黑吃黑势力”因分账不均而出现的自发性举报行为;更为甚者,随着房款们信息的曝光,很多地方政府马上就出台了房屋信息查询规范,严禁个人查询他人的名下房产,而美其名曰“保护公民隐私权”。
四、市场权力集中源于权力碎片化的放大效应
上面的分析表明,当前日益严峻的收入分配问题主要与权力的集中有关,权力的集中导致了收入分配规则的不公正和社会收入差距的扩大。问题是,基于权力集中的角度,也许可以解释非市场经济或不成熟市场仅仅中的收入差距,但它又如何解释世界各主要市场经济国家的收入差距在不断扩大的现象呢?毕竟市场经济发展会衍生出的一个重要现象:权力的分散化和碎片化。事实上,按照现代主流经济学的看法,任何形式的联合,如工人组成的的工会或企业组织形成的垄断,都会降低社会福利水平;相反,在充分发展的市场经济中,生产要素的价格主要由市场上的各种力量共同决定,任何个人对市场价格及其衍生的收入分配的影响力都是微乎其微的,从而世界将变得贡品和高效。问题是,在消除了工会和垄断的市场经济中,为何会呈现出收入差距的持续拉大呢?如何说收入差距与权力结构有关,那么,市场经济中少数人又是如何垄断市场定价的权力进而获得高额的收入分配的呢?这就涉及权力碎片化所衍生的放大效应。
事实上,权力碎片化意味着权力板块被分割成一块块细小而独立的权力单元,从而导致大规模组织和集体行动的解体;但是,权力碎片中普通个体的权力因失去集体谈判权而被削弱的同时,那些核心的权力支配者却可以结盟并产生出更强大的力量。一般地,权力碎片化滋生放大效应的内在机制可从两方面加以说明。第一,在由同质性个体组成的社会中,每个人感到自己属于少数,从而往往倾向于保持沉默,这就产生了“沉默的螺旋”效应;此时,人们或者会遭受媒体等塑造出的主流思潮的影响,或者基于某种简单多数投票机制而形成寡头统治。第二,在由异质性个体组成的社会中,异质性显著的少数在主流意见中往往发挥标杆性作用,而普通的同质个体则更倾向于搭便车;此时,少数积极分子承担了集体行动的推动成本,但也享有了更大比重的决策权力。
很大程度上,随着个人持股的增加以及股权的分散,西方社会也就被视为正在逐渐走上“人民资本主义”。但实际上,小股东能够参与的股东大会在企业治理中并没有真正发挥多大作用,反而沦为一种摆设。譬如,为了鼓励小股东们参加股东大会,美国几家大企业在召开股东大会时曾向股东们提供免费午餐,结果美国电话电报公司1960年的股东大会有11200人出席会议,第二年则有超过2万人蜂拥而至;但是,由于公司只准备了1.1万份午餐,从而发生混乱。为此,第二年公司就宣布不再准备午餐后,结果,出席者一下减少了80%,只有3254人。[211]再如,以万科召开的股东大会为例,2015年5月份召开的年度股东大会出席率是34%左右,2015年8月31日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出席率是38%左右,扣除第一大股东和管理层等持股比例,机构股东和散户的参会率也就在15%-20%之间。[212]正因如此,那些大股东或控股者往往欢迎中小投资者,但却时刻提防大股东,因为新的大股东往往会影响元大股东的控制力,甚至反而为他人所控。譬如,当宝能举牌万科时,王石、郁亮等管理者就跳起来极力反对,甚至利用停牌来暂时终止宝能的前行步伐,利用毒丸行动来稀释宝能的股份。
同时,在大型会议上,会议议程主要为决策者的发言所支配,议案也是根据决策者的需要事先准备的。显然,根据卡尼曼等人的情景理论,人们的选择往往存在一种现状偏见:常常偏好现状甚于其他的备选方案,而一旦某个备选方案成为现状时,人们又会偏好它甚于其他备选方案;这表现为:人们往往不改变契约条款中的默认选择项,选民往往更认同现有领导者,等等。例如,如果雇主把加入401K储蓄计划(美国的一项退休储蓄计划)作为默认的状态,那么,几乎所有的雇员都会加入;但如果不把加作为默认的状态,那么,绝大多数雇员都不会加入。再如,如果州汽车保险委员会宣布某种政策为默认选项,而保险公司让投保的个人依其偏好作不同于默认项的选择,那么不管条款是什么,投保人都倾向于不改变默认选择。同样,在股东大会上,很少有股东会反对决策者提供的议案,不会超过10%,因而有关分红额的发表、董事的当选及再次当选等都会自动地得到承认。[213]
因此,权力碎片化并不意味着一定会有助于形成权力制衡,相反,在其所衍生出的放大效应驱动下,权力反而会越来越集中在少数强势者手中,甚至导致整个社会的权力结构处于完全失衡的状态。同时,正是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产生了权力碎片化的趋势,而权力碎片化则衍生出放大效应,这导致了市场决策权力的不断集中,进而使得市场收入分配日渐趋于两极化。正因如此,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所有权是一回事,控制权又是一回事,而后者是决定收入分配的核心要素。譬如,德鲁克就指出,按照“由工人阶级掌握生产资料所有权”这一最为传统的社会主义定义,美国应该算是第一个真正的“社会主义”国家;其理由是,美国员工持有企业股份的比例越来越大,乃至整个美国经济都处于工人阶级的控制之下。[214]问题是,美国20世纪80年代后的收入差距并没有虽小,反而随着工人持股比例的增加而扩大,这是为什么呢?根本原因就在于,(1)工人阶级通过养老基金所持有的企业股权是分散的,从而导致实际决策权的缩小;(2)工人阶级持有的的股权又是借助于投资代理商这一中介,从而使得股权决策权为这些代理商所攫取。因此,权力关系以及管理者角色并没有像德鲁克所预言的那样发生重大的和根本性的改变,美国社会并没有出现真正的社会主义化,相反,资本主义特征反而日益明显。德鲁克就承认,“‘社会主义’来到美国并没有对美国的社会机构、权力机构、政治活动甚至政治语言产生太大的影响。”[215]
关于市场经济中的权力放大效应及其对收入分配的影响,具体说明如下。
首先,权力严重失衡情形下的收入分配决定就相当于最后通牒博弈或者独裁者博弈,此时,收入分配结果主要就由有权制定分配方案的提议方决定,从而往往产生不公正的分配结果。这可从两方面加以说明:(1)尽管最后通牒博弈实验以及独裁者实验结果往往表明,大多数提议方倾向于提出较为公平的分配方案,但这主要是源自公平正义观和市场伦理等社会价值导向的作用,而在一个强权主义和掠夺性市场社会中,公平正义观和市场伦理的影响就微乎其微;(2)尽管在最后通牒博弈中,作为回应方的弱势者有拒绝给定的不公平分配方案而选择两败俱伤结果的权利,但强烈的确定性效应以及微弱的风险承担能力也迫使得弱势者不得不接受既定的不公正分配方案。结果,在权力严重失衡的情形中,由于社会制度和收入分配规则实际上就由少数权势者制定,他们往往可以根据情形的变动而随意地制定规则以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就导致社会政策和规章制度处于不断变化。显然,这种现象在当前中国社会中已经得到充分的展示:例如,在当前中国高校中,学术考核和职务晋升等规章制度往往因每一任院长、校长的上台而改变,而普通教师则为此疲于奔命。
其次,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带来的权力碎片化,社会政治权力对商品价格以及收入分配的影响越来越式微的同时,经济权力的影响却越来越显著;而且,经济权力本身可以通过兼并、转移等方式而发生迅速的集聚和集中,从而导致社会中权力分布更不平衡。此外,市场经济中还存在这样一系列机制:不同禀赋的市场主体的风险态度、大规模行动中个体的“理性的无知”以及“全部少数地位”衍生的“沉默的螺旋”等,这又进一步地促使决策权集中少数大资本所有者人身上,他们可以通过“民主的操纵”而制定有利于自身的收入分配规则。例如,随着股权的分散,占有10%乃至5%股份的大股东往往可以拥有整个上市公司的发展决策权,从而可以董事会的名义给自己发高额薪水。这在当前中国社会非常明显,2013年公布年报中央企上市公司董事长的年薪如下,新华保险的康典为598.09万元,工商银行的姜建清为199.56万元,交通银行的牛锡明为179.22万元,中国银行的田国立为135.82万元,农业银行的蒋超良为113.36万元,建设银行董事长王洪章为112.9万元。[216]
其三,随着经济权力的崛起,权力碎片化的放大效应带来的另一后果就是资本权力与管理权力的结合,从而导致管理层尤其是高管的薪酬也越来越高。其原因主要有三。(1)董事会为了追求更多的资本利得而对管理层实行激励工资,如股票期权。例如,和记黄埔的总经理霍建宁2006年薪水为1.3亿港元,2007年为1.48亿港元,2008年为1.33亿港元,2009年为1.24亿港元,2010年为1.54亿港元,2011年为1.7亿港元,2012年薪水为1.8亿港元,1999年更是高达2.1亿港元。[217](2)董事成员的工资往往也与管理层收入挂钩。例如,万科2011年年报显示,在哈佛游学的万科董事局主席王石从万科领取税前薪酬1504万元,万科总裁郁亮为1305万元,其他10位高管的年薪也在500万元以上。[218]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万科的大股东是华润是一家国有企业,国有企业的产权缺失使得它舍得放权给那些高官们。(3)股权的分散使得管理层也逐渐摆脱了股东的约束而能够制定有利自身的收益分配规则。加尔布雷思说,现代公司管理机构“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免受股东的监控或制约,它将以自己的名义广泛地扩大自己的收入。借助于自己所选举的顺从的董事会,它将有效地确定自己的工资,提供自己的优先认股权,确定自己的失职优待金。”[219]
其四,权力碎片化的情境中之所以会产生实质权力的放大效应,还在于现实市场存在这样两大特性:(1)市场运行中的资本权力独占性,它排除了其他生产要素及其所有者的决策权,压制其他参与者的话语权,从而造成权力的集中;(2)市场决策中的“庸俗”民主性,它只允许个体拥有用脚投票的退出自由,而失去拥有手投票的呼吁自由,从而就必然会造成“沉默的大多数”现象。事实上,正是由于新古典经济学推崇自由放任的市场主义,而自由市场竞争有利于拥有金钱权力的一方;因此,当社会政策为新古典自由主义思维所主导时,必然会产生有利于资本所有者的收入分配。例如,正是由于受新古典主义思维支配,里根-布什政府主要关注机会公平而不关注资源和福利公平,以致它们所推行的政策就大大恶化了而不是改善了美国社会的收入分配状况。1992年美国国会预算办公室(CEO)估计,1977年至1989年间20%最富有的美国家庭税前收入增加了77%,
而最低层20%则下降了9%。同样,弗兰克.列夫在《金钱与梦想》中估计,一个有大学学位和一个只有高中毕业证的两个30岁的人,他们一生所获之差将从20世纪70年代的15%-20%扩大到90年代末的约50%。[220]
最后,须指出,越是属于上层的市场,市场主体的异质性越大,导致权力碎片化的放大效应越明显,相应的收入差距也越大。经验也表明,市场经济的推进将导致不同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明显拉大,而高收入者主要集中在与新兴市场相关的行业;同时,这些高收入行业内部的收入差距也在不断拉大。Bakija等就指出,高管、经理、主管以及金融专业人士近年来占了最高的0.1%的收入者群体的60%,并且占了1979-2005年收入分配中流向最高的0.1%群体的收入分额增长的70%。实际上,上层1%收入的群体构成是:31%来自于高管、经理和(非金融界的)主管,15.7%来自于医疗界,13.9%来自于金融界专业人士(包括管理层),8.4%来自于律师;其中,来自金融界的人数从1979年的7.7%提升到2005年的13.9%,几乎增长了一倍。而且,这些统计还没有包括资本收益,而所有资本收益中大约有一半都为最上层0.1%群体所获得。[221]这一现象在当前中国社会也得到充分的证明,高收入者大都集中近年来兴起的金融和房地产业,而且不同企业的高管收入也因内部不同的分配体系而呈现出明显差异。这里举2009年A股上市公司高管年薪排行(TOP10)和2012上市房企高管薪资排行榜(30强)两表以略见一斑。
2009年A股上市公司高管年薪排行TOP10[222]
2012上市房企高管薪资排行榜(30强)[223]
可见,通过剖析市场经济中权力碎片化所衍生出的放大效应,我们就可以很好地理解收入差距随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不断扩大的现象。一般地,我们可以得出两点论断。(1)一个社会越是推崇自由市场竞争,资本权力越是不受限制,那么,经济权力的放大效应就越明显;相应地,少数强势者就越有能力通过制定分配规则来获取更大的收入份额,这使得社会收入分配更不公平,社会收入差距也更大。(2)一个社会的市场制度越不成熟,资本权力越是不受限制,那么,经济权力的放大效应就越明显;相应地,少数强势者就越有能力通过制定分配规则来获取更大的收入份额,这使得社会收入分配更不公平,社会收入差距也更大。显然,这就可以解释文章开头给出的数据,崇尚自由竞争的美国中高管与普通员工的薪酬差距比其他国家都严重,而市场制度的不健全巴西和墨西哥则比英国、法国、德国、日本等更为严重。究其原因,市场制度不健全本身就意味着存在严重不均等的经济权力分布,同时也缺乏保护弱势者、保障基本权利的法律;与此同时,各级政府及官僚都热衷于推行自由放任政策,而缺乏实现补偿正义和纠正正义的积极性,从而导致政治权力与经济权力的结合。
五、尾论:国内收入差距扩大的根源
现实市场中的收入分配决定根本上不是基于现代主流经济学所谓的贡献原则,而是由特定的分配规则和交换机制所决定,决定于权力结构以及决策权归属。相应地,当决策权掌握在资本所有者手中时,必然会推行自由放任的新古典自由主义政策,也必然会导致收入差距不断拉大。事实上,新古典自由主义推崇的市场竞争和机会公平往往只是对同质的个体而言的,而在现实世界中那些市场主体本质上是异质的,从而导致由供求决定的收入分配往往有利于那些强势者而不利于那些劣势者;同时,不对称的收入分配结果构成了下一次市场博弈的初始条件,它进一步增强了强势者的博弈力量而降低弱势者的博弈力量,由此就衍生出强烈的马太效应,从而导致社会收入分配不断拉大并产生两极化的发展趋势。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权力集中主要源自权力碎片化所衍生出的放大效应,从而使得企业高管垄断了制定分配规则的权力;在缺乏政府监管的情况下,企业高管获得的薪酬越来越高,整个社会的收入差距也变得越来越大。同时,不受监管的新自由主义首先出现在经济最发达的美国,自美国企业树立了坏榜样后,其他国家的企业高管也努力效仿他们的美国投行,从而不断要求越来越高的薪酬。例如,英国的高薪委员会就指出,与社会其他群体相比,英国大公司的高管薪酬正走向维多利亚女王时代的不平等水平。[224]
尤其是,权力碎片化的放大效应在市场体系不健全的发展中国家尤为显著,它还与其他社会权力相结合而明显畸形化:每个拥有权力的人都试图从掠夺性的市场体系中分得一杯羹。事实上,权力高度集中和市场放任主义在当今中国社会就畸形地结合在一起:当个人无利可图时,各地方政府、职能部门以及诸多官僚对民众的需求往往互相推诿,以致公共效率就在政府踢皮球过程中丧失;当个人有利可图时,各地方政府、职能部门以及诸多官僚都努力争夺管制权,社会资源就在政府创租中耗尽。这样,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相互强化就造成了收入差距的迅速扩大:一方面,由于权力的高度集中,地方政府以及职能部门的官僚行为就得不到有效监督和约束,以致当权者可以随意推出有利于自身的制度安排,制定不合理的初始收入分配规则;另一方面,由于市场放任主义的盛行,这为当政者逃避其责任提供了口实和理论支持,以致马太效应在收入分配中产生正反馈作用,强势者的金钱权力不断集中和壮大。
因此,我们可以对市场化改革以来中国社会的收入分配持续拉大的状况及其深层原因作一审视。很大程度上,正是由于市场化导致了权力结构发生改变,而权力碎片化滋生出的放大效应使得少数强势者控制了制定分配规则的决策权;因此,每一次分配规则的变动,都导致收入差距的急剧扩大。纵观在过去30多年,中国社会出现了掀起数次的疯狂造富运动:(1)1980年代,通过价格双轨制产生了一大批“倒爷”暴发户;(2)1990年代,通过国有企业的“转制”和“重组”而将国有资产转移到少数“民营”企业家手中;(3)21世纪第一个10年,“分税制改革”和“住房改革”富了一大批炒地、囤地的房地产商;(4)21世纪第二个10年,政策激发下的大牛市开始了新一轮的造富运动。其他小规模的造富运动还有:20世纪90年代出现的通过股市操纵以及走私行贿所产生的富豪,21世纪初通过公司上市以及矿产私有化所催生的亿万富豪。显然,这些分配规则的改变往往都是以推进市场化改革之名发动的,很大程度上也就是力量博弈的结果。
相应地,有学人就总结出这样一句话:富人怕革命,穷人怕改革。[225]究其原因,革命往往是穷人在被逼无奈下发动和主导的,是对现有秩序和分配体制的挑战,从而必然会严重损害富人的地位和利益,尽管不少穷人也可能失去生命;与此不同,改革往往是由掌权的富人主动引领和主导的,改革必然不会严重危害既得利益者的利益,相反大多数改革还会强化既得利益者的权势和利益。一个明显的例子就是清末继自强运动、维新运动之后的立宪运动:1905年五大臣出洋考察政治,1906年下诏预备立宪,1907年预备立宪公会,1908年钦定宪法大纲,但同时宣布“十年后实行立宪”;1911年发布内阁官制与任命总理、诸大臣,但成员名单中过半数为清宗室(皇族)与满人而被讥嘲为“皇族内阁”。正因如此,清政府主导的立宪改革就得不到社会大众的支持,反而增加了反对者,乃至在1911年爆发了辛亥革命。同样,在过去几十年的经济改革中,往往是让既得利益者变得更富,使得社会收入差距更大。
基于上述的分析,我们就可以对现实世界的财富或所有权进行系统的审视。现代西方社会往往将所有权视为一种自然权利,从而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所有权的自然权利观这可以追溯到洛克:人的劳动与自然物相结合而构成所有权,而劳动力和自然物都是上帝的创造和选择。为了给这种自然权利提供论证,巴斯夏将现实所有权归结为劳动和节约。相应地,巴斯夏对那些有产权和有闲暇的人说,“你们心安理得地生活吧,不要害怕,也不要有所顾忌。在这个世界上劳务权是你们仅有的产权,这种产权是用你们忠实提供的和你们的兄弟自愿接受的劳务换来的。这种产权是合法的,……它是和自然的本质相联系的,并滋生在一起的。”[226]与此同时,也存在一种异端的见解:所有权仅仅是法律界定而非劳动的产物,而法律则具有强烈的社会性。为了给这种观点提供支持,蒲鲁东将现实所有权归咎为偷窃。显然,蒲鲁东和巴斯夏两人的观点截然相对。
那么,如何理解这些认知差异呢?很大程度上,这就观察者的分析思维有关。一方面,基于肯定性理性和抽象分析思维,西尼尔和巴斯夏凭想象编出一段私有财产和财富的历史:勤劳节俭和善良正直的人积累的大量资本,而放荡挥霍的无赖则使自己和家人一无所有。相应地,现代主流经济学倾向于将现实世界中的财富和收入视为正当的。另一方面,基于渊博的历史知识,穆勒认识到,“现代欧洲社会制度的开始,并非由于作为公平分配或勤劳所得的结果的财产分配,而是由于作为征服和暴力行为的结果的财产分配。尽管多少世纪以来一直在以勤劳缓和暴力的作用,这种制度仍然保留着那种滥觞的不少痕迹。有关财产的法规从来都是和用来为私有财产辩护的原则不一致的。”[227]相应地,非正统的经济学观点认为,市场收入分配根本上由一定的分配规则决定,而收入分配规则又是力量博弈的结果,因而收入和所有权根本上就取决于收入分配规则及其背后的权力结构。
同时,又如何认识现实所有权的来源呢?很大程度上,这与观察者所着眼的历史进程有关。就清教徒兢兢业业的开拓而言,他们所积累的财富往往是更努力劳动的结果;因此,如果基于这一历史的考察,那么就可以得出西尼尔、巴斯夏等人的观点。不过,如果考察此前此后社会中广泛存在的资源占有不平等和交换规则不平等以及由此产生的市场马太效应,那么,就可以发现,富人们所占有的财富更主要是剥削、掠夺和转移的结果。卢梭就强调,由于私有制,人类由自然不平等走上了政治不平等。同样,西斯蒙第也写道:“从中世纪一直到我们的父辈……凡是有一点实力、有一点权势的人,要想发财,就占有别人的劳动,而不是自己去生产财富。当时,人们普遍一种成见,认为一个人靠劳动赚钱,凭自己的双手生活,就是有失身份。”[228]联想到当前中国学术界,那些兢兢业业从事学术研究的学者往往过着异常清贫的生活,而那些不学无术却擅长搞社会关系的人却可以通过上一些“装腔作势”的实务课程(如给MBA学生)或者承接一些毫无用处的课题而积累大量的财富,那么,我们能够相信现实生活中的财富主要是由于劳动努力和贡献的相应产物吗?
正因如此,我们不能简单地基于肯定性理性思维将现实收入合理化,将市场价格等同为正义价格;相反,应该深入剖析收入和财产背后的社会关系、法律制度以及权力结构。马克思就基于辩证逻辑思维和权力结构方法对私有财产产生过程作了详尽的考察。马克思写道:“私有财产的真正基础,即占有,是一个事实,是不可解释的事实,而不是权利。只是由于社会赋予实际占有以法律的规定,实际占有才具有合法占有的性质,才具有私有财产的性质。”[229]相应地,针对洛克的劳动产权说,马克思也作了批判性地继承,他说:“一切生产都是个人在一定社会形式中并借这种社会形式而进行的对自然的占有。”[230]同时,社会制度和法律关系根本上又是由生产关系决定的,因而马克思经济学将任何社会中凡是被理解为“所有权”的东西都视为现行生产关系的结果或“表现”。马克思写道:“在每个历史时代中所有权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在完全不同的社会关系下面发展着。因此,给资产阶级的所有权下定义不外是把资产阶级生产的全部社会关系描述一番。”[231]
显然,马克思关于财产所有权的观点与穆勒、蒲鲁东等是相近的,都将之视为一定法律制度的产物,而并非是勤劳节俭的结果。在马克思看来,法律层面的所有权关系仅仅反映了作为事实生产关系的所有制,它看到的只是所有权的表面现象,而没有深入到所有权的实质。马克思写道:“要想把所有权作为一种独立的关系、一种特殊的范畴、一种抽象的和永恒的观念来下定义,这只能是形而上学或法学的幻想。”[232]相应地,马克思强调,要真正理解所有权问题,就需要摆脱从单纯的法律关系出发来考察的视角,而是要进一步追溯到更为原始的“所有权”关系,这种原始的“所有权”关系属于各种不同的控制和支配生产力的形式。正是基于这一思路,构成了马克思对现实财产权的批判:“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那部分人的利益,总是要把现状为法律加以神圣化,并且要把习惯和传统对现状造成的各种限制,用法律固定下来……并且,这种规则和秩序本身,对任何要摆脱单纯的偶然性或任意性而取得社会的固定性和独立性的生产方式来说,是一个必不可少的要素。”[233]
总之,就当前中国社会收入差距不断拉大的现状而言,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权力的高度集中以及市场放任主义引发的渎职。由于权力的高度集中,弱势者的力量根本就不足以对强势者产生制约或抗衡,从而必然缺乏有效力量来促使或逼迫那些强势者关心弱势者的利益,也就不可能真正解决收入差距不断拉大这一现实问题;由于市场放任主义的流行,强势者所推出的制度改革恰恰压制了而不是伸张了弱势者的诉求,往往加剧了而不是缩小了收入分配差距,往往激起了更大的民愤而不是缓和了日益严重的社会矛盾。事实上,当前中国社会呈现出财富快速转移和集中的趋势,并在短期内造就出了一大批暴富者;同时,无论是金钱强势者还是官僚权势者往往都很少真正关心他人的疾苦和社会的公正,从而呈现出明显的“为富不仁”以及“为官不为”现象。因此,要解决中国社会收入分配失衡的现实困境,根本途径不是依靠自由放任的市场交易,也不是依赖强势者的利益转让和恩赐;相反,要从社会结构深度理顺社会制度的塑造机制,需要对权力结构进行优化的,需要引入抗衡的力量。[234]事实上,通过一系列制度变革来壮大弱势者的力量,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安排来制约强势者的掠夺行为,才能使得分配制度更为公正合理,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收入分配两极化问题。
【六】 “蟑螂性生存法则”还是“优胜劣汰原则”? ——社会达尔文主义的庸俗性批判 本文主要摘自:《“蟑螂性生存”还是“优胜劣汰”?基于现实收入分配之决定机制的思考》,《社会科学战线》2012年第12期。 本章导读:现实社会中那些高收入者很大程度上只不过是特定社会制度或分配规则下的优胜者,而不是为社会做出相应贡献的优秀者;而且,一个人越是能够适应和善于利用社会分配规则,就越能以较小的贡献获得较高的收益,从而也就越容易成为社会竞争的优胜者。因此,人类社会存在一个明显的“蟑螂性生存法则”:那些具有攫取他人或社会利益的强大能力的人往往更容易生存,而且,市场机制越不成熟、社会制度越不完善、分配规则越不公正,蟑螂性人物就越容易生存。显然,“蟑螂性生存法则”是对现代主流经济学所根基的自然主义思维和社会达尔文主义社会观的反动和革新,它强调:自在存在自然有其存在的现实条件,却并不一定是合理的;为了促使存在的东西更为合理,必须采取行动来改变生存的现实条件。
一、引言
现代主流经济学深受自然主义思维的影响,这种自然主义思维的主要特点就是把人类社会当做整个自然世界的一部分,从而将自然秩序推广到人类社会,把存在视为合理的;显然,现代主流经济学就根植于这种自然主义思维,它将“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生物学信条以及自然均衡等物理学观点都运用到生活世界中,把任何成功的人或事物的存在都视为是理所当然的。正因如此,现代主流经济学就崇尚自由竞争的市场原教旨主义,并将基于力量博弈获得的市场收入视为合理,从而反对收入再分配政策。但实际上,现实收入根本上是由社会制度及其分配规则决定的,那些善于或能够利用这种制度或规则的人往往就可以占有更多的收入分配份额,并由此获得更好的生活条件和更高的社会地位;而且,如果社会制度或分配规则越不公正或公平,那么,那些善于或能够利用这种制度或规则的人就越能够获得更好的生存机会。这意味着,那些能够更好生存和延续的个人或群体并不就是为人类社会做出相应贡献的优秀者,而更可能只是善于操纵或利用不公正制度的优胜者。因此,当我们将“优胜劣汰、适者生存”的达尔文学说从自然拓展到了社会、种族和个人身上时,就必须持一种审慎的态度。本文主要通过对现实收入之决定机制的剖析来反思社会达尔文主义,并提炼出具有极高警示意义的“蟑螂性生存法则”这一命题。
二、“蟑螂性生存法则”的含义及其表现
现代主流经济学往往把市场收入看成是劳动贡献的报酬,并体现了所有者的应得权利,从而强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但实际上,现实社会中的所得或收入往往不是体现了个人的劳动贡献或应得权利,而是由特定的分配规则和交换机制所决定。其中,有些人获得的收入大于其劳动贡献或应得权利,而另有些人的收入则小于其劳动贡献或应得权利;显然,那些收入大于其劳动贡献或应得权利的人就成为现行分配规则和交换机制下的优胜者,而那些收入小于其劳动贡献或应得权利的人就成为现行分配规则和交换机制下的失败者。这意味着,现实社会中的那些高收入者在很大程度上只不过是现行社会制度或分配规则下的优胜者,并不代表他为社会做出了相应的贡献;而且,一个人越是能够适应和善于利用社会分配规则,就越能以较小的贡献(付出)获得较高的收益,从而也就越容易成为社会竞争的优胜者。事实上,在自然界中我们可以看到这样一种普遍现象:蟑螂对人类社会几乎没有什么价值,却具有极强的适应环境和生存繁衍之能力;同时,自然环境越恶劣,蟑螂所具有的高强生存能力就体现得越充分,而那些越是高等的生物却往往越难以生存。相应地,人类社会领域也存在类似现象:蟑螂性越强的人(也包括群体、种族等),在“野蛮丛林”中的生存能力往往越强;而且,社会环境越差(如市场机制和社会制度越不健全),蟑螂性越强的人(也包括群体、种族等)也就越容易生存和扩散。
由此,我们可以发现,无论是自然界还是人类社会都存在一个明显的“蟑螂性生存法则”:往往是那些更能适应环境的优胜者而非作出更大贡献的优秀者得到生存和繁衍,而且,这些优胜者往往是以攫取其他人或社会的利益为代价来维持自身的存在和发展。一般地,一个人攫取其他人或社会利益的能力越强,其内含的蟑螂性征就越强,相应地得到生存和繁衍的成功率往往也就越大。正因如此,人类社会往往充斥了这种蟑螂性人物:他们本身对社会发展没有实质性的积极作用,却在不公正的社会制度中具有极强的生存能力,他们转移了广大社会大众所创造的大量价值或财富,而成为人类社会中那些具有高度征服欲和掠夺性的“财富精英”(“资本精英”)或“权力精英”(“官僚精英”)。当然,这里只是借鉴流行的“精英”概念,它主要从对现实社会的控制力和影响力上而言的,体现在现实社会中的优胜者;但是,这种理解是对“精英”一词的异化,真正的精英是指那些对社会作出重大贡献、以及引领人类社会朝向合理化方向发展的人,也就是后面讲的熊猫性人物。事实上,要判断一个人是否是精英,只要假设消除了这个人,看人类社会是否会因此遭受损失,或者所遭受的损失有多大;如果这些人物消失后,人类社会所遭受的痛苦反而减轻了,或者更有利于社会的持续发展,那么这就是蟑螂性人物。
同时,生物界和社会界中的蟑螂性生存也存在一些根本性的不同。一方面,生物界的蟑螂性生存主要依赖生物的自然优势,因为它们的能力和行为根植于基因之中,它们往往只能通过使自己被动地适应不变的自然环境和利用既有的自然条件而获得生存和繁衍。另一方面,社会界的蟑螂性生存主要凭借社会的人为优势,因为他们的能力和行为根植于社会关系之中,他们往往能够通过主动地创造有利的社会环境和设定有利自身的社会规则而获得生存和繁衍。巴斯夏就指出,人类社会中存在两种掠夺:一是未经法律授权的掠夺,这跟盗窃和坑蒙拐骗一样,是由刑法所界定的并受到刑法的惩罚;二是经法律授权的掠夺,法律会使一套法庭、警察、宪兵和监狱体系服务于掠夺者,而被掠夺者如果进行自卫反而会被投进监狱。[235]巴斯夏还指出,只要存在立法者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利用法律进行的掠夺,那么,被掠夺者也必然会利用和平的或革命的手段来寻求介入制定法律;而且,这些曾经的被掠夺者一旦获得了他们的政治权利,涌现的第一个念头不是消除掠夺现象,而是组织一个报复其他阶级的体系,从而把法律变为掠夺的工具。正因如此,在早期社会,由于制定法律的权力集中在少数人手中,少数掠夺多数就成为典型现象;而在现代社会,随着越来越多的人拥有了某些制度的制定权,从而也就出现了掠夺行为普遍化的趋势。[236]
进一步地,社会界中那些蟑螂性人物之所以能够创造和设定有利于自身的社会环境和规则,根本上在于其所拥有的社会的、政治和经济的权力。一般地,迄今为止的人类社会中社会权力结构都是极不均衡的,那些拥有权力的人就可以制定社会制度和分配规则来攫取或转移他人创造的财富;而且,一个社会的权力结构越不均衡,那些集中权力的人就越容易通过制定规则来获取收益,从而产生越是严重而普遍的蟑螂性生存现象。
这样,基于社会权力结构以及相应的社会制度和分配规则的视角,我们可以从如下两方面深化对蟑螂性生存现象的认知。
(1)基于历史的纵向比较,越追溯往古,社会权力结构就越不均衡,相应的社会制度安排也就越不公正,少数人越是能够通过掠夺社会大众而得以生存;此时,蟑螂性人物就越多、越容易生存,蟑螂性生存现象也就越是严重和普遍,表现为社会阶级分化严重和社会阶级矛盾突出。在很大程度上,古代社会中那些统治阶层都具有或多或少的蟑螂性性征,他们几乎都不从事真正的生产活动,或者说,他们所获得的生活主要不是建立在自身所创造的财富之上。布洛赫就指出,早期封建制是真正的黑暗时代,此时“农民、工匠、商人迫于这种压力都迫切依靠军事将领来寻求庇护,但结果是武士们成为统治者。武士们的相互关系受军事组织和意识形态的控制,这些组织和意识形态适应他们与凶暴的、不可预知的、彻底对立的敌人进行持续战争的生活。”[237]据此思维,古往今来处于社会顶层的绝大多数帝王将相所获得的要远大于他们的付出,如秦皇汉武、唐宗宋祖以及一代天骄成吉思汗的“丰功伟绩”大多是建立在广大社会大众的付出之基础上,所谓“一将功成万骨枯”;同样,古代等级社会中上层人物的优奢生活也主要转移自社会大众,如赵高、石崇、王恺、杨国忠、李林甫、蔡京、严嵩以及和珅等人的奢靡生活就与社会大众的悲惨境遇形成鲜明对照,所谓“遍身罗绮者,不是养蚕人”。例如,今人有考证说辛弃疾的生活格调与其收入存在严重反差,应该是贪污所致。当然,为了获得更多的转移收益,蟑螂性人物之间也充满了争斗,而那些最终的获胜者就成了正义的化身;但实际上,他们的一切行为都是出于私利的目的,而不是真正的“为生民请命”、“为天下开太平”。
(2)基于现实的横向比较,即使在当今世界中,一个国家和地区的社会权力结构越不均衡,它的社会制度和市场机制以及相应的分配规则也就越不完善,少数人就越是容易通过“以武致财”方式而迅速积累大量财富;此时,蟑螂性人物就越多、越容易生存,蟑螂性生存现象也就越是严重和普遍,表现为极高的基尼系数和社会贫富悬殊。在很大程度上,当今那些发展中国家或转型国家之所以会出现如此多的金融大鳄、工业寡头、商业巨头以及影视大亨等,就在于他们利用其掌控的权力制定了不公正的社会制度和分配规则,并充分利用了这些规则而大肆地圈钱,从而导致社会收入分配的严重不公以及收入差距的急速拉大。显然,由于社会制度和市场机制的不健全以及分配规则的不公正,当前中国社会就充斥了这类蟑螂性人物。一个明显的例证是,中国大陆千万元级以上富豪的平均年龄要比国外年轻15岁:其中,千万级富豪的平均年龄为39岁,亿万富豪的平均年龄为43岁,财富超过10亿的富豪平均年龄为50岁,而百亿级富豪平均年龄为51岁。[238]试想:他们是如何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发财致富的呢?很大程度上,这当然不是通过技术创造或产品创新,而是通过利用不公正的社会制度和分配规则,并进而通过转移乃至直接损害社会大众的利益。从这个角度上说,中国社会改革开放以来出现的官倒、商倒、煤老板、房地产商、老鼠仓者和那些其他投机钻营者乃至所谓的经济、社会风云人物大多是蟑螂性人物。同时,社会制度和市场机制越不健全,分配规则越不合理,就越需要花更多的时间的精力去适应这些不规范的“规范”,越需要花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经营人际关系;相应地,越早进入这类社会和市场的人也就越能够适应和利用这种“规范”,并积累起越丰沛的人脉,从而也就能够在这种市场竞争中占有优势。事实上,在当前中国社会,那些土豪们几乎都是求学阶梯上的失败者,大多数都是不学无术者;但是,由于他们更早地摸索并适应了这种不规范的竞争制度,从而成为金钱上的成功者,而那些不断升学的学术骄子则失去了一次又一次的机会。
当然,不同个体的效用内涵还是存在差异的:有人追求财富,有人追求权力,也有人追求名声。因此,我们还可以从效用维度对蟑螂性人物进行辨识。从集聚财富角度上讲,蟑螂性人物的典型就是资本市场上的并购蟑螂:他们本身对企业发展没有做出任何实质的技术创新也没有真正的组织创新,却热衷于利用法律漏洞收购一些处于困境的企业然后进行包装上市,通过“转手买卖”之间获取大量差价而集聚巨额私人财富;这些人往往利用权力和垄断信息借优化资源配置之名而行操纵市场之实,整日算计他人甚至恶意搞坏正常企业,从而资本市场上呼风唤雨乃至把股市搅得天翻地覆。显然,这些并购蟑螂的强取豪夺之特性已经开始为社会大众有所认识,从而在美国已经爆发出了愈来愈烈的“占领华尔街”运动。同时,蟑螂性人物也充斥在各个领域、各种行业。例如,学术蟑螂就是那些深谙当前职称晋升潜规则并热衷于追随学术“主流范式”和“前沿”以通过发表一些形式主义的“规范”文章而迅速获得教授晋升乃至破格、却没有提供任何实质性学术边际增量的人;科研蟑螂则是那些深谙当前课题申报潜规则并热衷于填表游戏而承包各类课题乃至以此发财致富、却对社会经济发展没有任何实质性贡献的人;政治蟑螂就是深谙官场潜规则并热衷于搞各种社会关系而获得不断晋升、却对理顺公共秩序没有任何作为的人。
总之,人类社会中普遍存在着“蟑螂性生存”规则,这些蟑螂性人物往往利用不公正的社会规则而攫取了大量的收益,规则越不公正,蟑螂性人物就越普遍。显然,由于人类社会权力的分配状况随历史的进展而呈现倒U曲线,相应地,社会规则的不公正程度也随历史的进展而呈现倒U曲线;因此,“蟑螂性生存”现象“在未开化文化下的较高阶段获得了最充分的发展”,[239]这典型地表现为凡勃伦所称的“有闲阶级”。凡勃伦认为,“有闲阶级与其说是生存在工业社会里,不如说是依靠了工业社会而生存的。它同工业关系是金钱性质的,不是工业性质的。人们所以能列入这个阶级,是由于金钱素性的发挥;这种素性与其说是实用性,不如说是有关营利的。因此,构成有闲阶级的人类素质,在不断地进行淘汰更换,淘汰的依据是对金钱工作的适应程度。”[240]相应地,“一个工业巨头与其说是一个机敏干练、才具出众的人,不如说是一个伶俐狡猾的人;一个巨头的职能是金钱性质的,而不是工业性质的。”[241]这里的金钱性质的职能也就是掠夺活动,而工业性质的职能则是生产活动;因此,“有闲(即有产业而不从事生产的)阶级与经济过程的关系是金钱的关系,是营利的而不是生产的关系,是剥削的而不是服务的关系。”[242]也就是说,这些工业巨头往往并不真正从事生产性活动,是魁奈等所称的不生产阶级。同时,“蟑螂性生存”规则要发挥作用,往往依赖于一定的现实环境,如权力不对称的市场交换关系或公共决策机制。尤其是,在当前中国“赢者通吃”的潜规则下,“蟑螂性生存”规则得到了充分的展现:此时学历、文凭、技能或职业等都成为通往权力并以此获取转移收入的敲门砖,以致那些安于其创造性职业的人往往被视为迂腐者。不过,社会的发展根本上有赖于人们之间的分工合作,要实现人尽其才、物尽其用;以此标准,“蟑螂性生存”显然并不符合人类社会的整体利益和发展要求,从而也就是不合理的。
三、“蟑螂性生存”与“优胜劣汰”的反思
与蟑螂性人物相对应的典型代表则为熊猫性人物。熊猫可爱不作恶,并有较高社会价值;但同时,它对环境条件却有较高的要求,甚至只能在特定环境中才能生存。正因如此,熊猫往往需要人类的保护,基于长期价值的考虑,人类也应该珍视和保护它。相应地,人类社会中也存在一群熊猫性人物:他们持守“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济天下”的人生理念,或者退而默默耕耘,或者进而“为天地立心”,其所作所为以及存在本身往往极其有利于人类社会;同时,他们在嫉恶如仇的同时努力洁身自好、独善其身,不仅不为物欲和利欲所驱使,反而注重“富以其道”,讲究“谋道不谋食”,并总是“见利思义”。因此,在马基雅弗利式的社会竞争中,熊猫性人物往往就会处于极端不利的地位;尤其是,那些为人类社会长期发展努力探索并立规定制的熊猫性人物,更是备受那些掌控权力的“官僚精英”之打压,从而往往处于极度边缘的社会地位并不得不忍受困顿的生活。例如,马克思在给恩格斯信中就曾写道:“我的妻子病了,小燕妮病了,琳蘅患一种神经热。医生,我过去不能请,现在也不能请,因为我没有买药的钱。八至十天以来,家里吃的是面包和土豆,今天是否能够弄到这些,还成问题。”[243]而且,社会环境越恶劣,“劣币驱逐良币”效应就越明显,熊猫性人物就越难以生存,从而也就越罕见。人类社会发展史已经明显体现了这一点:“孔子有陈蔡之厄,孟子有‘不得已’之辩;韩非饮鸩,孙子膑足,史迁宫刑,班氏狱死;阮籍临歧而痛哭,嵇康佯狂而不羁;……韩愈受黜行三千里路,苏轼遭贬困琼海之滨;阳明承廷杖之辱,朱子遇罢祠之变;戴震中岁衣食不济,颜元苦行骨肉难全;李卓吾尝铁窗自刎而死,王夫之筑土屋匿于深山。”[244]
不过,尽管熊猫性人物在恶劣的社会环境中往往处境艰难,在短期竞争中也处于落败的情势;但是,他们为社会所做出的贡献要远大于其获得的报酬,也正是他们的努力才最终推动了人类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与此不同,尽管蟑螂性人物在恶劣的环境中往往如鱼得水,在短期竞争中则处于优胜的情势;但是,他们为社会所做出的贡献要远小于其获得的报酬,甚至往往是通过损害社会利益和阻碍社会进步来获得自身利益的。从根本上说,熊猫性人物是生产性的,其生存依赖于对财富或价值的创造;相反,蟑螂性人物是消耗性的,其生存依赖于对财富或价值的转移。同时,熊猫性人物倾向于互惠合作,从而会促进社会秩序的不断扩展;蟑螂性人物则热衷于竞争占有,从而会导向社会的囚徒困境。因此,熊猫性人物就值得社会的鼓励和推广,而蟑螂性人物则应该得到贬斥和惩罚。相应地,一个良善社会的制度安排和分配规则就应该:不断改善和优化熊猫性人物的生存环境,解构那种适于蟑螂性人物生存的社会环境。社会环境的优化主要体现为社会制度的完善和市场机制的成熟,社会分配规则能够保障每个人获得的报酬与其贡献相适应,至少不应相差太远;只有这样,从而促进熊猫性人物的不断成长和繁衍,并抑制蟑螂性人物的滋生和繁殖,或者促进蟑螂性人物向熊猫性人物的转化。
正是基于人类社会之整体利益以及合理发展的视角,我们不能简单地将“蟑螂性生存法则”与“优胜劣汰自然法则”简单地等同起来,而是应该对其内含的价值观进行剖析。在很大程度上,“蟑螂性生存法则”体现了对现代主流经济学所基于的自然主义思维和社会达尔文主义社会观之反动和革新:(1)社会达尔文主义往往基于“适者生存、优胜劣汰”信条,往往将“存在的等同于合理的”,将现实的东西视为理所当然的,而改变现世条件则往往会导致“不适者生存”;(2)“蟑螂性生存法则”则强调,事物存在仅仅意味着它有存在的现实条件,而这种存在仅仅是自然存在,却并不一定符合具有社会性的合理价值,而为了促使存在的东西更为合理,就必须采取某些特定的行动来改变生存的条件。事实上,优胜不同于优秀:优胜代表了一种竞争结果,而且仅仅是特定制度或规则下的竞争结果;优秀则体现了人类社会的一种价值判断,主要基于它对人类社会的积极作用而言。这就有两点含义:(1)优胜者往往只是特定制度或规则下的胜利者,而规则本身则很可能是不公正的;(2)不仅规则本身就可能是不公正的,而且规则的改变也会产生不同的优胜者。关于这一点,我们可以从两则小儿的脑筋急转弯中得到启发。一则问:青蛙和狗比赛游泳,为何狗是赢家?答案就是,它们比的是“狗刨”。另一则问:具有决策权的兔子在其优势项目——跑步比赛中输给乌龟,那它下次规定比赛什么项目才能确保自己不会再输?答案就是,进行“仰卧起坐比赛”。
一般地,竞争规则越不公正,优胜者偏离优秀者就越远,优胜者的蟑螂性也就越强,这也是社会生存中的“劣币驱逐良币规律”。就收入分配而言,初始资源占有越不平均、市场交换机制越不健全,那么,人们获得的收入与其贡献之间的反差就越大,从而也就容易造成收入差距的悬殊。尤其是,一个社会的分配规则和交换机制本身往往又是在社会经济地位上具有优势的少数制定的,从而任何实在法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强者的意志;社会权力结构越不平衡,社会制度和分配规则往往就越不公正,从而造成的社会收入差距就越悬殊。显然,当前中国收入结构之所以如此不平衡,并不是源于不同个体所作劳动贡献如此悬殊,相反,在很大程度上就在于资源占有以及市场地位的不平等,在于社会权力结构不均衡造成的分配规则的不公正。正因如此,我们不能以是否是基于市场机制来判断收入分配的合理性,现实中的市场均衡不是判断收入公正性的标准;相反,收入分配的不均衡状况往往可以反映出市场机制的不健全性以及法律制度的不公正性!同样,我们也不能简单地把那些在社会上呼风唤雨的豪商巨贾、明星达人以及政治权贵等社会闻人视为社会精英,对现世社会的政治或经济影响力不是评判社会精英的标尺;相反,这些以个人私利为念的人士在社会中的影响力越大,越反映出社会秩序和伦理道德的沦丧!
问题是,我们又如何判断优秀呢?这就要与人类社会的发展结合在一起。一般地,人类社会对合理性和进步性的判断往往是基于与更好的生活质量相联系的那些价值标准,它源于人类的意向性选择,而不是简单地依据物竞天择和自然选择;后者只是与物种的质量相联系,用于人类社会就会犯自然主义的谬误。为此,在自然界,我们往往要对自然环境加以改造,促使高等生物更好地生存,而降低蟑螂的生存能力;在社会界,我们也通过各种立法运动,促使那些劳动者更好地生存,而降低那些寄生阶层的生存能力。事实上,奥尔森就曾指出,“当我们从什么是对繁荣最有利的因素转到什么是对繁荣最不利的因素时,人们比较一致的看法就是:当存在激励因素促使人们去攫取而不是创造,也就是从掠夺而不是从生产或者互为有利的行为中获得更多收益的时候,那么社会就会陷入低谷”。[245]正因如此,尽管我们可以基于理性选择理论或基于博弈分析来为实在法及现实分配状况提供解释,却不能把这些结果解释为合理的,更不能以此来构设社会分配制度;相反,应该深入到供求关系或博弈均衡背后探究社会结构和社会力量,剖析社会结构和社会力量的变化对博弈均衡的影响,并以此来促进社会制度的变迁。
当然,流行的观点也往往将“存在的就是合理的”这一信条与存在主义哲学联系起来,但实际上,这是对存在主义的严重误解。一般地,存在主义区分了两种存在:自在存在和自为存在。其中,前者仅仅是自然存在的,而如何存在并不是人的选择,如生老病死就是如此;后者则是渗入了主体的思考和选择,寻找一个更为合理或有价值的方式,这种自为存在才是人类社会的真正生存,如人生的自我实现。存在主义认为,包括人的存在在内的所有的存在都是偶然的,是偶然发生的事物,这种偶然性是指物质世界的存在是没有理由的,也不是根据某种绝对的观念、思想或精神演绎出来而预先具有一定意义的。正因为所有的存在都是偶然的,从而也就是不确定的,进而也就是荒诞的;因此,人就应该通过自己的选择去决定自己的本质,通过行动去争得自己的生命意义,创造自己的社会价值。为此,萨特提出了人类社会的“存在先于本质”说:本质先于存在只适用于物,而不适用于人;相反,人的存在先于他的本质,因为他必须先存在然后才创造他自己。[246]
显然,存在主义原初意义并不是强调自然的存在,而是人类的精神和意识的存在;显然,后者并不是先验的,而是需要经过人的思考和选择。这对人类社会也是如此:人类社会不是一种自然的存在,而是人类根据自身臆想的创设。正因如此,社会制度及其相应的社会经济现象都是源于人类的有意识选择,而这种自我意识或意向性则是人类区别于一般动物的重要特点。马克思写道:“动物和它的生命活动是直接同一的。动物不把自己同自己的生命活动区别开来。它就是这种生命活动。人则使自己的生命活动本身变成自己的意志和意识的对象。他的生命活动是有意识的。……有意识的生命活动把人同动物的生命活动直接区别开来。”[247]正因为合理性本身就体现了人类的价值判断,人类也努力按照其意向性来创设社会;因此,真正的存在主义就强调,自在存在大多并不是合理的,甚至都不是合理的。也正是由于自在存在的不合理性,才有了哲学的思考,才有了经济研究以及经济政策的意义。
总之,从人类社会的发展以及基于公共利益的要求来看,熊猫性人物的价值远比蟑螂性人物为大;因此,我们就应该且必须对“蟑螂性生存”所依赖的社会环境进行改造,从而将“蟑螂性生存”转化成“熊猫性生存”。在很大程度上,这也正是人类社会走向进步的基本轨迹和具体体现,这里可以举最近美国对知识产权法的历史性变革为例加以说明。美国自1952年以来的专利法规定,一旦发生专利受到侵犯的事情,除了美国政府之外的任何人都可以起诉,而且可以分享处罚金额;这样,经过多年演化后在诉讼方面出现了一个被外界称为专利蟑螂(patent trolls)的现象:几个人尤其是几个律师组成一个小公司,既并不从事生产也不从事研发,而是重点收集专利(取得专利的许可授权或直接购买专利),得到这些专利之后再去法庭起诉他人并请求损害赔偿。显然,这使专利从一个鼓励创新研发的工具逐步变成一个逼迫他人就范以获取私利的手段,从而导致很多人不愿创新和研发,甚至退出市场,以至好的产品无法进入市场。为此,历时6年的努力美国终于在2011年9月16日正式通过了专利法改革,作了如下新规定:(1)针对专利权的公示周知精神,专利人只要在产品的说明书或者其它地方注名网站的地址,让别人可以查得到,就可以达到所谓公示周知的效果;(2)如果权利人在产品专利过期后仍不把标示撤掉,不再是任何人而只有政府可以告专利人,当事人可以检举并由政府出面去告专利人,当事人不再有资格分享处罚金额。这样,无论是专利蟑螂还是其他想从中图利的人,从此再也没有办法走法律漏洞并从中谋利。[248]
四、尾论:甄别优胜和优秀
本文提出了一个“蟑螂性生存法则”,它是对甚嚣尘上的社会达尔文主义的反动,有助于对社会现实的合理性进行审视与批判,从而也有助于更好地认识和解决现实社会中潜含的问题;同时,它也是对伦理自然主义和肯定理性主义思维的反动,有助于对人类理性的有限性进行审视和反思,从而也有助于更好地认识和反思现代主流经济学思维逻辑。文章最后再作简要说明。
首先,人类社会不存在像自然界那样的纯粹自然力量,相反,现实世界中一切社会经济现象都是特定社会制度的产物。因此,尽管现代主流经济学往往将市场收入视为挣得(earned)收入,是源于劳动贡献的自然报酬;但事实并非如此,现代社会的任何收入都具有社会性,都是特定社会制度及其分配规则的结果。一般地,如果社会制度是完善的、市场机制是成熟的,那么,所实现的收入分配也将是相对正当、合理;相反,如果社会制度是不完善的、市场机制是不成熟的,那么,就会引起社会大众为争夺其权利而在市场之外进行斗争,而那些善于利用这种不公正规则的人往往可以获得更多的利益。因此,在很大程度上,人类社会就存在着一个“蟑螂性生存法则”:那些具有攫取他人或社会利益的强大能力的人往往更容易生存,而且,市场机制越不成熟、社会制度越不完善、分配规则越不公正,蟑螂性人物就越容易生存。相应地,人类社会不应该简单地基于自然选择学说而将现实市场下的收入分配合理化,更不能简单地把自由竞争的纯粹市场制度视为永恒普存的;相反,应该根据应得原则来构造收入分配模式,并构建能够将社会成员的努力协调起来的组织和规则,从而满足社会正义不断提升的要求。
其次,从物种的生存和发展这个角度上讲,“物竞天择、优胜劣汰”是符合自然界发展需要的,因为自然选择机制往往有助于提高物种与环境之间的适应力。但是,这种自然选择机制就无法促进人类社会的发展需要,不符合人类社会的合理性价值诉求;究其原因,人类社会关注的并不仅仅是物种数量或质量的提高,而是不断提高生活质量的要求。事实上,自然存在的东西并非就一定是合理的,人类社会一般不会也不愿对自为存在听之任之,而往往会且应该采取积极行动使社会存在转化为符合人类需要的那种自为存在。为此,我们就需要对优胜和优秀进行区分和界定。一般地,经过自然或市场竞争而存活下来的事物尽管可以被称为优胜的,但却并不一定是优秀的,两者的差异在于竞争的规则是否合理。麦金太尔就指出,“优秀和胜利之间关系的一个方面是关键性的:在特殊情形下,用来判断优秀的各种标准与用于决定谁获得了胜利的标准是不同的。在最公平的条件下,较优秀的竞赛者一般将是胜利者”,相反,“某种不正义和不公平,不仅会妨碍人们做出真实的评价性判断;而且也可能会给偶然情形下较不优秀者击败较优秀者提供一种手段。”[249]这种认识在荷马时代就已经普及了,不幸的是,现代社会在伦理自然主义和社会达尔文主义的误导下却混同了优胜和优秀,抹杀了两者所需要的条件差异。
事实上,一个事物之所以能够存在或生存,必然有一些有利于其存在或生存的现实条件;但当这些条件改变时,目前已经存在或生存的那些事物就有可能失去继续存在或生存的能力。同时,一个现存事物是否合理,本身就不是先验的,而是属于人类社会特有的价值判断。一般地,合理性主要与社会正义等联系在一起:只有于特定时期人们对社会正义之认知相符的存在,人们才认为是合理的;相应地,人们会通过改变或创造相应的条件,从而促使这种存在的出现或维持这种存在的继续存在和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说,所谓的物竞天择和自然选择所能决定的仅仅是纯粹的“自在”存在之演化轨迹,却不能保障这种自在存在一定符合人类社会的要求,从而也就不能成为确定人类社会进步与否的合适标准。森就写道:“适应性对于一个物种的生存和繁殖来说是充分的理由……但是为什么它本身必须成为进步的标准呢?生存优势往往源于不同类型的特征,这里并不存在特殊的理由以保证这些特征能使生命体更为舒适,更为富裕或更为美好”。[250]因此,我们在作进步与否的评价时,就必须依据一定的合理标准而不能全部留给自然选择,否则就会犯自然主义的谬误:试图用一个具有自然属性的事物或过程来解释具有规范意义的价值判断;相反,合理性本身就是基于特定价值观的规范判断,这种规范体现了人们认识和改造世界的目的,体现了人们对未来社会的追求。
当然,这里遇到的一个关键问题是,如何寻找为大家所认同的合理价值基础呢?事实上,在现代“开放社会”中,所有“他律的”、被给定的具有权威性的伦理都遭到了质疑,伦理价值成为主观性的东西,每个人根据自身偏好选择自认为对的或对自身有利的行为规范。于是,个体主义理性开始兴起,每个人都转而相信自身的“理性”,以致“理性计算”也成了经济学理论构建的唯一基石和维度。正是基于这种主观价值论,现代主流经济学将人与人之间的价值或效用视为不可通约的,从而无法进行大小的比较和合理性的高低。例如,有学者就认为,满意的性经历所提供的效用与吃一块花生黄油三明治、喝一口巧克力牛奶露、看一出莎士比亚戏剧所获得效用之间就没有什么差异。[251]相应地,现代主流经济学认为,人类社会也就无法达成“客观的”或为大多数人接受的正义观点,伦理价值问题的最终道德判断者只能是个人良知。
问题是,不同物品给人们带来的效用果真没有差异吗?(1)满意的性经历所提供的效用与吃一块花生黄油三明治、喝一口巧克力牛奶露、看一出莎士比亚戏剧所获得的效用性质具有很大的不同:前者主要体现了生理性满足,获得的是肉体的快乐;而看一出莎士比亚戏剧获得的是社会性满足,使得人的社会性得到提高、充盈和圆满。显然,生理的满足和肉体的快乐仅仅体现了动物层次的效用,它带来的体验也是短暂的。(2)它们所带来的社会效用也是根本不同的:看一出莎士比亚戏剧因为有助于个体社会性的提高而促进社会分工与合作的展开和深化,从而有助于社会的良性发展。事实上,如果追求满意的性经历成了社会时尚,那么,大量妇女也就会投入到性供给的活动中,从而会滋生出大量的卖淫嫖娼行为;相反,如果更多人偏好于看莎士比亚戏剧,那么也就会激发更多的文学作用的供给,从而在整个社会刮起一股追求文学的思潮。显然,从社会发展的角度上看,看一出莎士比亚戏剧更有意义,更具包容性,更容易形成共识,从而也就为价值判断提供了合理性基础。
关于两类效用的区分,早在穆勒就已经阐述的很清楚了。首先,穆勒指出,快乐本身是多维度的,既包括数量,更包括质量,而且质的区别比量的区别更重要;相反,如果对苦乐只作量的区分而没有作质的区分,就很难将人与动物区别开来,这仅仅是一种猪的学说。在这里,穆勒对两类快乐的质量之界定是:“如果所有或几乎所有对这两种快乐都有过体验的人,都不顾自己在道德感情上的偏好,而断然偏好其中的一种快乐,那么这种快乐就是更加值得欲求的快乐。如果对这两种快乐都比较熟悉的人,都认为其中的一种快乐远在另一种快乐至上,即便知道前一种快乐带来较大的不满足也仍然偏好它,不会为了任何数量的合乎他们本性的其他快乐而舍弃它,那么我们就有理由认为,这种被人偏好的快乐在质量上占优,相对而言快乐的数量就变得不那么重要的。”[252]其次,穆勒认为,人们所偏好的快乐和效用往往是不同于动物的生理需求,快乐的质量主要由人们的品德高低、智慧大小决定的。穆勒写道:“确凿无疑的事实是,对两种快乐同等熟悉并且能够同等地欣赏和享受它们的那些人,的确都显著地偏好那种那个运用他们的高级官能的生存方式。极少有人会因为可以尽量地享受禽兽的快乐而同意变成低等的动物;凡聪明的人都不会同意变成傻瓜,凡受过教育的人都不愿意成为物质的人,但有良心和感情的人,即使相信傻瓜、白痴和流氓比他们更满意于自己的命运,也不愿意变得自私卑鄙。他们不会为了最大程度地满足自己和傻瓜共有的各种欲望,而舍弃自己拥有但傻瓜不拥有的东西。……与低等的存在物相比,具有高等官能的存在物需要较多的东西才能使自己幸福,对苦难的感受也可能更深切,而且肯定会在更多的地方感受到痛苦;但尽管有这些不利之处,他也绝不会真正希望沉沦到自己感觉是一种低级的生存中去。”[253]
这样,穆勒就从两个维度区分了两类快乐或效用。(1)就人生性质维度而言,某些类型的快乐比其他类型的快乐更能体现人生的理想和价值,因而更值得追求,如精神享受、管理社会、受人尊敬等。穆勒写道:“理智的快乐、感情和想象的快乐以及道德情感的快乐所具有的价值要源高于道春感官的快乐……功利主义著作家一般都将心灵的快乐置于肉体的快乐之上,主要是因为心灵的快乐更持久、更加有保障、成本更小等等。”[254]因此,功利主义所谓的“幸福”或“快乐”不是指动物的幸福或快乐,而是指人的幸福或快乐;而对人来说,理智的快乐、情感和想象的快乐以及道德情感的快乐所具有的价值要远高于单纯感官的快乐。(2)就社会性质维度而言,某些类型的快乐比其他类型的快乐更能体现社会的需求和价值,从而也更值得社会的鼓励和宣扬。譬如,苏格拉底更关心一个事件对社会双方的影响,站在公共利益角度并愿意通过“克己”来避免社会大众的损失;相反,一般人只关注自身的看法,站在个人私利角度而甚至不惜损害他人的幸福。因此,一个良好的社会安排和伦理道德就应该更好地体现苏格拉底而非一般人的看法。穆勒就写道:“做一个不满足的人胜于做一只满足的猪;做不满足的苏格拉底胜于做一个满足的傻瓜。如果那个傻瓜或猪有不同的看法,那是因为他们只知道问题自己那个方面的问题。而相比较的另一方即苏格拉底之类的人则对双方的问题都很了解”。[255]很大程度上,上述对快乐和效用区分的两个维度也是相通的:越是有利于人生提升的高层次快乐或效用,对社会发展也越有益。
为此,穆勒主张以功利主义来构筑社会价值和道德的基础。其主张体现为:(1)这种功利主义不是只关注数量的粗俗快乐,而是要区分快乐的类型,尤其要关注对人生和社会的发展;(2)政府的目的不仅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公民的快乐,而且在于教育国民追求更为高尚的快乐。穆勒写道:“我必须重申,构成功利主义的行为对错标准的幸福,不是行为者本人的幸福,而是所有相关人员的幸福,而这一点是攻击功利主义的人很少公平地予以承认的。功利主义要求,行为者在他自己的幸福与他人的幸福之间,应当像一个公正无私的仁慈的旁观者那样,做到严格的不偏不倚。……‘己所欲,施予人’,‘爱邻如爱己’,构成了功利主义道德的完美理想。为了尽可能地接近这一理想,功利主义要求,首先,法律和社会的安排,应当使每一个人的幸福或利益尽可能地与社会整体的利益和谐一致;其次,教育和舆论对人的品性塑造有很大的作用,应当加以充分利用,使每一个人在内心把他自己的幸福,与践行各种幸福所要求的各种积极的和消极的行为方式牢不可破地联系在一起。”[256]正因如此,“一个高尚的人必定会使别人更加幸福,而整个世界也会因此而大大得益。”[257]相应地,穆勒还将这种功利观与社会政治制度联系起来,要防止多数原则被滥用乃至出现多数暴政。究其原因,穆勒根据参与宪章运动的亲身经历发现,随着公众的扩大,组成多数的不是有产者而是无产者,而“这样一个阶级一旦拥有了绝对权力,而又没有任何反对力量对它的倾向、激情和前见加以约束,也就没有任何更好的希望了”
当然,穆勒基于价值维度对快乐的界分对学术产生的影响是双重的:一方面,一些经济学进一步发展了“效用可比性”思想,从而主张对现实市场机制进行审视和改造。例如,埃几沃斯在《数理心理学》中在运用功利主义进行计算时就考虑了想象中的享受能力的差异,这又为以后的霍布斯、加尔布雷思以及黄有光等作了进一步的发展。例如,加尔布雷思认为,有必要依赖一种可以预先接受的优于市场的判断,从而按照除市场外的其他标准排列物品。究其原因,市场中广告创造的偏见往往使得对个人消费偏爱有加,而对诸如清洁的空气和水这样的公共消费品却弃之不顾。另一方面,帕累托尤其是罗宾斯以降的新古典经济学家们却普遍反对这一思想,他们把效用的人际比较归入价值判断的领域而不是事实的范畴。例如,帕累托就采用埃几沃斯的“无差异曲线”代替一般边际效用论者所采用的“需求曲线”分析,用曲线的位置高低去比较消费者的偏好程度,形成序数效用理论。正因如此,现代主流经济学的效用理论总体上遵循了边沁而不是穆勒的思想,对于物品的内在质量不假置疑,断言选择不是在不同级别的物品之间进行的,而是在位于边际物品单位之间进行的。然而,随着阿罗、森以及布坎南等一系列不可能定理的提出,主流经济学也认识到,仅凭序数性的个人偏好无法合理地做出社会选择,因而又逐渐开始转向基于人际可比的基数效用。
同时,对基数效用进行两度和比较存在不小困难,为此,黄有光提出了“一元即一元”原则:即使用支付意愿来表征个人的偏好强度,以支付意愿的无权加总作为社会选择依据,然后再通过总购买力的适当分配来实现平等的目标。但黄有光的分析思维会遇到一系列的问题,如个人支付意愿本身就是与收入水平相关的,这意味着,通过税收体系进行适当分配的前后社会总购买力会发生变化。此外,基于显示性偏好理论来度量个人效用进而社会效用也存在这样两大问题。(1)显示性偏好理论认为,个人的实际选择行为揭示了行为者的具体效用,因而通过观察购物行为就能够进行偏好排序;但问题是,所展示的实际行为并不一定就是他理想观念中的行为,因为理念与预测并不总是相符。既然如此,我们又如何能知道一个人的实际行为是否偏离了并在多大程度上偏离了他理想观念中的最佳行为?(2)“一元即一元”原则用个人效用加总来衡量社会发展效率,而个人效用又由显示性偏好来衡量;但问题是,个人效用和社会价值之间并不总是相一致,因为存在外部性等问题。黄有光就指出,当存在较大外部效应时,只考虑利益受到直接影响的个人支付意愿是不够的,还应该将那些受到外部影响的个人的支付意愿计算在内。进一步地,如何评估个人意愿及其外部性呢?黄有光提出了粗略意见:对那些影响不大的无知偏好不必加以纠正,这样既可以节约行政成本,又可以避免由于违背个人自由选择的原则而引起的副作用;而对那些会造成较大损失的无知偏好,则不能使用个人支付意愿或者必须经过修正后才能使用,如政府应该采取禁毒、自来水加氟以及为学龄儿童提供免费牛奶等措施。[258]既然如此,一个社会形成了追求性满足的享乐文化,对社会发展而言,是否应该算是个人的无知偏好?
最后需要指出,不仅效用,而且包括社会公平和正义等,都需要从社会角度而非个人角度来界分。德国法学家齐佩利乌斯就指出,“在正义问题上只有当人们能够克服个人的主观性,通过各种观点的自由交锋得以达成普遍的,或至少是大多数人的合意的时候,一种对许多人有效的正义社会秩序才能够实现。事实上,在价值判断方面形成合意也是有可能的。”[259]很大程度上,这就取决于社会大众的良知,取决于社会大众的社会理性程度。而且,人类社会在价值和正义上形成基本共识也是可能的。究其原因,人毕竟具有亲社会性,从而能够通过移情和通感关注他人的诉求。马斯格雷夫所提出的有益需求理论就发现,个体在抛弃纯个人主义社会观所作的“公共评价”往往不同于私人评价。例如,某个人可能因为卷烟在其私人效用函数中很重要而对降低烟税感兴趣,而在他的社会判断中却认为卷烟消费应当下降。为此,布罗姆利写道:“许多经济学家相信妓女与教师这两个行当在经济和社会意义上没有任何差异。经济学怎么会把这样的问题上保持沉默视为‘科学’严谨的本质呢?答案可以从逻辑实证主义的错误前提以及它的信徒的观点中找到——他们相信,只要有足够的努力,客观真理就会通过利己的个人主义模型显示出来。”[260]正因如此,我们不能简单地将人类个体等同于经济人,更不能将经济人行为合理化,因为个人效益和社会价值之间往往存在冲突和紧张。相应地,我们就有必要再次审视森提出的自我的合理审查问题:合理审查“不仅应用于对个人目的和目标的估价,而且也有必要审查和检视他的其他价值和先决条件,而这些并不能直接包括在一个人的目标之内。基于某些社会习俗的理由,或者义务论的逻辑,我们可以决定对自己的行为施以特定的行为约束。比如,个人可能无怨无悔地放弃自己追求的目标,因为它可能有碍于其他人追求他们的目标”。[261]
注释
[1] 诺思:《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杭行译,格致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4页。
[2] 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卷),郭大力、王亚南译,商务印书馆1974年版,第428页。
[3] 佩尔森和塔贝里尼:《政治经济学:对经济政策的解释》,方敏等译,中国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25页。
[4] 克里斯特曼:《财产的神话:走向平等主义的所有权理论》,张绍宗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页。
[5] Meltzer A.
H. & Richard S.F., 1981, A Rational Theory of the Size of Government.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89: 914-27.
[6] Acemoglu D. & Robinson J.A., 2000, Why did the West Extend the Franchise? Democracy, Inequality, and Growth in Historical Perspective. 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 115(4):1167-1199.
[7] 图洛克:《收入再分配的经济学》,范飞、刘琨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页。
[8] 图洛克:《收入再分配的经济学》,范飞、刘琨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3、4-5、6页。
[9] 参见诺齐克:《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姚大志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8章。
[10] 哈耶克:《自由宪章》,杨玉笙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94页。
[11] 巴利:《社会正义论》,曹海军译,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4页。
[12] 卢克斯:《马克思主义与道德》,袁聚录译,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年版,第34页。
[1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275页。
[1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02-103页。
[15] 参见多林:“曼彻斯特自由主义的宣告人:巴斯夏”,载巴斯夏:《和谐经济论》,许明龙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1页。
[16] 加尔布雷斯:《美好社会:人类议程》,王中宝等译,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江苏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7页。
[17] Mishel L. & Frankel D., 1991, The State of Working America, 1990-1991, Armonk N.Y.: M.E.Sharp, p.22.
[18] Gretchen Morgenson, 2004, Explaining (or not) Why the Boss Is Paid So Much, New York Times, 25 January, Section 3.
[19] Clark J.B., 1899, The Distribution of Wealth, New York & London: Macmillan.
[20] 参见诺齐克:《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姚大志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80-181页。
[21] 弗里德曼:《资本主义与自由》,张瑞玉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154页。
[22] 参见布劳格:《经济理论的回顾》,姚开建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39页。
[23] 参见布劳格:《经济理论的回顾》,姚开建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51页。
[24] 参见亨特:《经济思想史:一种批判性的视角》,颜鹏飞总译校,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64页。
[25] 彼得森:“权力与经济绩效”,载图尔和塞缪尔斯主编:《作为一个权力体系的经济》,张荐华、邓铭译,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第114页。
[26] 科兹纳:《市场过程的含义》,冯兴元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39页。
[27] 柯亨:“诺齐克与张伯伦:模式是如何保存自由的”,载《马克思与诺齐克之间:柯亨文选》,吕增奎编译,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4页。
[28] 德沃金:《至上的美德:平等的理论与实践》,冯克利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01、200页。
[29] 参见布朗芬布伦纳:《收入分配理论》,方敏等译,华夏出版社2009年版,第188页。
[30] 德沃金:《至上的美德:平等的理论与实践》,冯克利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90~91页。
[31] “世行称中国1%家庭掌握41.4%财富 两级分化严重”,http://news.sohu.com/20100522/n272273988.shtml。
[32] 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上卷),郭大力、王亚南译,商务印书馆1972年版,第58页。
[33] 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上卷),郭大力、王亚南译,商务印书馆1972年版,第60页。
[34] 柯亨:“在哪里行动:论分配正义的领域”,载《马克思与诺齐克之间:柯亨文选》,吕增奎编译,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255-256页。
[35] 穆勒:《政治经济学原理:及其在社会哲学上的若干应用》(上卷),赵荣潜等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448页。
[36] 布若威:《制造同意》,李荣荣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63页。
[37] 梅尔曼:“经济学对技术的影响”,载图尔和塞缪尔斯主编:《作为一个权力体系的经济》,张荐华、邓铭译,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第62页。
[38] 杜格、谢尔曼:《回到进化:马克思主义和制度主义关于社会变迁的对话》,张林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3页。
[39] 参见芬伯格:《技术批评理论》,韩联庆、曹观法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4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708、681页。
[41] 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66年版,第1037页。
[42] 弗里德曼:《资本主义与自由》,张瑞玉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167页。
[43] 柯亨:“在哪里行动:论分配正义的领域”,载《马克思与诺齐克之间:柯亨文选》,吕增奎编译,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255-256页。
[44] 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2、3卷),邓正来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136页。
[45] Shapiro C. & Stiglitz J. E., 1984, Equilibrium Unemployment as a Worker Discipline Device, The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74(3): 433-444.
[46] 罗斯巴德:《自由的伦理》,吕炳斌等译,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99页。
[47] 参见罗斯巴德:《自由的伦理》,吕炳斌等译,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02页。
[48] 穆勒:《政治经济学原理:及其在社会哲学上的若干应用》(上卷),赵荣潜等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254页。
[49] Hirsch F., 1976, The Social Limits to Growth, 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p. 131-132.
[50] 朱富强:“‘为己利他’行为机理的社会基础:变和博弈”,《改革与战略》2010年第12期。
TPTPTP[51] van Damme E., 1989, Stable Equilibria and Forward Induction, Journal of Economic Theory, 48: 476–496.
[52] 参见朱富强:“行为经济学的微观逻辑基础:基本假设和分析维度”,《社会科学战线》2011年第10期;“‘公地悲剧’如何转化为‘公共福祉’:基于现实的行为机理之思考”,《中山大学学报》2010第5期。
[53] 泽尔腾:“经济行为中的公平原则”,载《策略理性模型》,黄涛译,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54] Simon H. A., 1990, A Mechanism for Social Selection and Successful Altruism, Science, 250 (December): 1665-1668.
TPTPTP[55] McKelvey R. D. & Palfrey T.R., 1992, An Experimental Study of the Centipede Game, Econometrica, 60(4):803-836.
[56] Stahl I., 1972, Bargaining Theory, Stockholm: Economics Research Institute, Stockholm School of Economics.
[57] Rubinstein A., 1982, Perfect Equilibrium in a Bargaining Model, Econometrica, 50 (1): 97–109.
[58] 假设所有看客都以同样的概率p来选择袖手旁观,那么除史密斯以外其他N-1个参与人都选择旁观的概率为p的N-1次方,因此他们之中有人报警的概率为1减去p的N-1次方。因此,正图所示博弈情形中:R(报警)=7;R(袖手旁观)=(1-pN-1)×10;纳什均衡时有:7=(1-pN-1)×10;也即, pN-1=0.3,P=0.31/(N-1)。
[59] 拉斯缪森:《博弈与信息――博弈论概论》,王晖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83页。
[60] 诺齐克:《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姚大志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93页。
[61] 柯亨:“诺齐克与张伯伦:模式是如何保存自由的”,载《马克思与诺齐克之间:柯亨文选》,吕增奎编译,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7页。
[62] Hardin R., 1984, Difficulties in the Nation of Economic Rationality, Social Science Information, 23: 453-467.
[63] 布莱尔:《所有权与控制:面向21世纪的公司治理探索》,张荣刚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
第69页。
[64] Thurow L., 1995. Companies Merge, Families Break up. New York Times, September 3.
[65] 张维迎:《市场的逻辑》,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100页。
[66] 张夏准:《富国的伪善:自由贸易的迷思与资本主义秘史》,严荣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第3页。
[67] 刘霞:“中国汽车大国背后:外资拿走70%利润”,http://finance.sina.com.cn/chanjing/cyxw/20100927/03408708269.shtml。
[68] 詹姆斯.加尔布雷斯:《掠夺型政府》,苏琦译,中信出版社2009年版,93页。
[69] Fehr E, Kirchsteiger G. & Riedl A., 1993, Does Fairness Prevent Market Clearing? An Experimental Investigation, 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 108: 437-460; Fehr E., Gachter S. & Kirchsteiger G., 1997, Reciprocity as a Contract Enforcement Device: Experimental Evidence, Econometrica, 65:833-860.
[70] Akerlof G., 1982, Labor Contracts as Partial Gift Exchange, 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 97: 543-569.
[71] 斯蒂格利茨:《不平等的代价》,张子源译,机械工业出版社2014年版,第93页。
[72] 参见克里斯特曼:《财产的神话:走向平等主义的所有权理论》,张绍宗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05页。
[73] “通用汽车员工全国罢工”,http://finance.sina.com.cn/g/20070926/06521690830.shtml。
[74] “丰田工会顾全大局 取消工资谈判集会”,http://www.zaobao.com/gj/gj100304_005.shtml。
[75] 威尔金森和皮克特:《不平等的痛苦:收入差距如何导致社会问题》,安鹏译,新华出版社2010年版,第52-53页。
[76] Elliott J. & Quinitanco L., 2003, Britain is Getting More Suspicious, Sunday Times, 18 May, p.5.
[77] 艾尔斯:《经济进步理论:经济发展和文化变迁的基本原理研究》,徐颖莉等译,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第252、253页。
[78] 参见佩尔森和塔贝里尼:《政治经济学:对经济政策的解释》,方敏等译,中国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4章。
[79] D.米勒:《社会正义原则》,应奇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70页。
[80] 海尔布罗纳和米尔博格:《经济社会的起源》,李陈华、许敏兰译,格致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三联书店2010年版,第6页。
[81] 鲍什:《民主与再分配》,熊洁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6页。
[82] Clark J. B., 1899, The Distribution of Wealth. New York: Macmillan, P.4.
[83] 巴罗:《自由社会中的市场和选择》,沈志彦译,格致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32页。
[84] “南非‘经济奇迹’的背后”,http://star.news.sohu.com/s2010/economicmiracleinsouthafrica/。
[85] Johnson H. G., 1964, Money Trade and Economic Growth – Survey Lectures in Economic Theory, London: George Allen and Urwin, P.159.
[86] 艾尔斯:《经济进步理论:经济发展和文化变迁的基本原理研究》,徐颖莉等译,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第255页。
[87] 皮凯蒂:《21世纪的资本论》,巴曙松等译,中信出版社2014年版,中文版自序。
[88] 朱富强:《市场机制能否保障主体的自由和交换的公正?》,《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10年第5期。
[89] D.米勒:《社会正义原则》,应奇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4页。
[90] 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2、3卷),邓正来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53、139页。
[91] 罗斯巴德:《自由的伦理》,吕炳斌等译,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21页。
[92] 弗莱施哈克尔:《分配正义简史》,吴万伟译,凤凰出版传媒/译林出版社2010年版,第85页。
[93] 弗莱施哈克尔:《分配正义简史》,吴万伟译,凤凰出版传媒/译林出版社2010年版,第108页。
[94] 森:《正义的理念》,王磊、李航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59页。
[95] 德沃金:《原则问题》,张国清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70-271页。
[96] 柯亨:“论平等主义正义的通货”,载《马克思与诺齐克之间:柯亨文选》,吕增奎编译,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23、128页。
[97] 波普尔:《开放社会及其敌人》(第一卷),陆衡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93-194页。
[98] D.米勒:《社会正义原则》,应奇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79页。
[99] 马克思:《对德国工人党纲领的几点意见》,载《哥达纲领批判》,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13-14页。
[100] 伊格尔顿:《马克思为什么是对的》,李杨等译,新星出版社2011年版,第107页。
[101] D.米勒:《社会正义原则》,应奇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71页。
[102] 柴特奇克:“论应得的应得”,载葛四友编:《运气均等主义》,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7页。
[103] 柯亨:“在哪里行动?论分配正义的领域”,载《马克思与诺齐克之间:柯亨文选》,吕增奎编译,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246页。
[104] 德沃金:《原则问题》,张国清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47、248页。
[105] 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5页。
[106] 斯泰因伯格:“罗尔斯的应得与正义”,载葛四友编:《运气均等主义》,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48页。
[107] 谢尔:“努力、能力与个人应得”,载葛四友编:《运气均等主义》,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38页。
[108] 柯亨:“自由、正义与资本主义”,载《马克思与诺齐克之间:柯亨文选》,吕增奎编译,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42页。
[109] 弗莱施哈克尔:《分配正义简史》,吴万伟译,凤凰出版传媒/译林出版社2010年版,第1-2页.
[110] 德沃金:《至上的美德:平等的理论与实践》,冯克利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导论第5页。
[111] 德沃金:《原则问题》,张国清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41页。
[112] 德沃金:《至上的美德:平等的理论与实践》,冯克利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32页。
[113] 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页。
[114] Sen A., Equality of What? The Tanner Lecture on Human Values, Stanford University, 1979 May 22.
[115] 柯亨:“论平等主义正义的通货”,载《马克思与诺齐克之间:柯亨文选》,吕增奎编译,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19页。
[116] 森:《论经济不平等/不平等之再考察》,应奇编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224页。
[117] Sen A., Equality of What? The Tanner Lecture on Human Values, Stanford University, 1979 May 22.
[118] 德沃金:《至上的美德:平等的理论与实践》,冯克利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69页。
[119] 利普特-拉什木森:“均等主义、选项运气和责任”,载葛四友编:《运气均等主义》,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50页。
[120] 德沃金:《至上的美德:平等的理论与实践》,冯克利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83页。
[121] 森:《论经济不平等/不平等之再考察》,应奇编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219页。
[122] 森:《论经济不平等/不平等之再考察》,应奇编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227页。
[123] 葛四友:“评阿内逊的福利机遇平等观”,《哲学研究》2004年第10期。
[124] 阿内逊:“平等与福利机遇的平等”,载葛四友编:《运气均等主义》,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84页。
[125] 阿内逊:“平等与福利机遇的平等”,载葛四友编:《运气均等主义》,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85页。
[126] 阿内逊:“平等与福利机遇的平等”,载葛四友编:《运气均等主义》,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86页。
[127] 柯亨:“论平等主义正义的通货”,载《马克思与诺齐克之间:柯亨文选》,吕增奎编译,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41页。
[128] 柯亨:“自我所有权、世界所有权与平等:下篇”,载《马克思与诺齐克之间:柯亨文选》,吕增奎编译,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41页。
[129] 柯亨:“自由、正义与资本主义”,载《马克思与诺齐克之间:柯亨文选》,吕增奎编译,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45页。
[130] 柯亨:《为什么不要社会主义?》,段忠桥译,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27页。
[131] Marx K., 1988, Economic and Philosophic Manuscripts of 1844, New York: Prometheus Books,P.100.
[132] 参见米勒:《分析马克思:道德、权力和历史》,张伟译,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年版,第18-27页。
[133] Marshall T. H., 1963, Citizenship and Social Class. In Sociology at the Crossroads and Other Essays. London: Heinemann Educational Books Ltd., p.74.
[134] 艾斯平-安德森:《福利资本主义的三个世界》,郑秉文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35] 加尔布雷斯:《美好社会:人类议程》,王中宝等译,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江苏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2页。
[136] 李嘉图:《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郭大力、王亚南译,凤凰出版传媒集团/译林出版社2011年版,第41页。
[137] 李嘉图:《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郭大力、王亚南译,凤凰出版传媒集团/译林出版社2011年版,第78页。
[138] 汤普逊:《最能促进人类幸福的财富分配原理的研究》,何慕李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25-26页。
[139] 转引自布雷特、蓝塞姆:《经济学家的学术思想》,孙琳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37页。
[140] 加尔布雷斯:《富裕社会》,赵勇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68页。
[141] 斯蒂格利茨:《不平等的代价》,张子源译,机械工业出版社2014年版,第267-268页。
[142] 斯蒂格利茨:《不平等的代价》,张子源译,机械工业出版社2014年版,第3、4页。
[143] Gretchen Morgenson, 2004, Explaining (or not) Why the Boss Is Paid So Much, New York Times, 25 January, Section 3.
[144] 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卷),郭大力、王亚南译,商务印书馆1974年版,第272页。
[145] Frank R. & Cooker P., 1995, The Winner-Take-All Society, New York: Free Pree.
[146] 马歇尔:《经济学原理》(上卷),朱志泰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23页。
[147] 马歇尔:《经济学原理》(上卷),朱志泰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25页。
[148] 图洛克:《收入再分配的经济学》,范飞、刘琨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9页。
[149] Calhon J.C., 1953, A Disquisition on Government, New York: Liberal Arts Press, PP.16-18.
[150] 阿克顿:《自由与权力》,侯健译,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342页。
[151] 杰弗瑞.布伦南和詹姆斯.布坎南:《征税权——财政宪法的分析基础》,第10页;见杰弗瑞.布伦南和詹姆斯.布坎南:《宪政经济学》第一部分,冯克利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
[152] 卢克斯:《马克思主义与道德》,袁聚录译,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年版,第61页。
[153] 史蒂文斯:《集体选择经济学》,杨晓维等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93页。
[154] 伊格尔顿:《马克思为什么是对的》,李杨等译,新星出版社2011年版,第101页。
[155] 麦金太尔:《谁之正义?何种合理性?》,万俊人等译,当代中国出版社1996年版,第1页。
[156] 森:《论经济不平等/不平等之再考察》,应奇编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20页。
[157] 阿内逊:“平等与福利机遇的平等”,载葛四友编:《运气均等主义》,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79页。
[158] 参见本.塞利格曼:《现代经济学主要流派》,贾拥民译,华夏出版社2010年版,第453页。
[159] 汤普逊:《最能促进人类幸福的财富分配原理的研究》,何慕李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20页。
[160] 汤普逊:《最能促进人类幸福的财富分配原理的研究》,何慕李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21页。
[161] 本.塞利格曼:《现代经济学主要流派》,贾拥民译,华夏出版社2010年版,第135页。
[162] 维塞尔:《社会经济学》,张旭昆等译,浙江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478页。
[163] 本.塞利格曼:《现代经济学主要流派》,贾拥民译,华夏出版社2010年版,第466页。
[164] 克莱因:“直面经济学中的权力:一个实用主义的评价”,载图尔和塞缪尔斯主编:《作为一个权力体系的经济》,张荐华、邓铭译,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第80页。
[165] 转引自希克森:“工具评价:制度经济学的规范研究指针”,载图尔主编:《进化经济学(第1卷):制度思想的基础》,杨怡爽译,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第206页。
[166] 柯亨:“自由、正义与资本主义”,载《马克思与诺齐克之间:柯亨文选》,吕增奎编译,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38-39页。
[167] 斯蒂格勒(即施蒂格勒):《生产和分配理论》,晏智杰译,华夏出版社2008年版,第329页。
[168] 加尔布雷思(也即加尔布雷思):《加尔布雷思文集》,沈国华译,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17页。
[169] 参见福山:《大分裂:人类本性与社会秩序的重建》,刘榜离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1页。
[170] 斯塔比尔:“后现代主义、男女平等主义与马克思:来自深渊的信息”,载伍德和福斯特编:《保卫历史》,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第158页。
[171] 赖纳特:《富国为什么富 穷国为什么穷》,杨虎涛、陈国涛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28页。
[172] 布若威:《制造同意》,李荣荣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4页。
[173] 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陈郁等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174] 伊丽莎白.诺尔-诺依曼:《沉默的螺旋:舆论——我们的社会皮肤》,董璐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175] 达格尔:“权力:一个制度分析框架”,载图尔和塞缪尔斯主编:《作为一个权力体系的经济》,张荐华、邓铭译,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第159页。
[176] 赖纳特:《富国为什么富 穷国为什么穷》,杨虎涛、陈国涛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28页。
[177] 布莱尔:《所有权与控制:面向21世纪的公司治理探索》,张荣刚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 7页。
[178] 加尔布雷思:《美好社会:人类议程》,王中宝等译,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江苏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5页。
[179] 麦迪逊:“第十篇”,载汉密尔顿、杰伊和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46页。
[180] 瑟罗:《资本主义的未来》,周晓钟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39页。
[181] 克莱因:“直面经济学中的权力:一个实用主义的评价”,载图尔和塞缪尔斯主编:《作为一个权力体系的经济》,张荐华、邓铭译,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第95页。
[182] 转引自鲍尔斯等:《理解资本主义:竞争、统制与变革》,孟捷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67页。
[183] 斯蒂格利茨:《不平等的代价》,张子源译,机械工业出版社2014年版,第242页。
[184] 图尔和塞缪尔斯主编:《作为一个权力体系的经济》,张荐华、邓铭译,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第3、4页。
[185] 本.塞利格曼:《现代经济学主要流派》,贾拥民译,华夏出版社2010年版,第49页。
[186] 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王冠华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9年版。
[187] 彼得森:“权力与经济绩效”,载图尔和塞缪尔斯主编:《作为一个权力体系的经济》,张荐华、邓铭译,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第107页。
[188] 中国社会的传统收入再分配政策主要集中在这样一些具体措施上:(1)国家预算,包括对经济建设、文教卫生、福利设施等方面的支出;(2)银行信贷,包括通过差别利率来影响资金的使用和可支配收入;(3)价格调节,包括提高农副产品收购价格、降低农用生产资料价格、调整公共服务价格等。
[189] 皮凯蒂:《21世纪的资本论》,巴曙松等译,中信出版社2014年版,第248页。
[190] 在很大程度上,韦伯的社会分层理论比马克思的阶层斗争理论对现代市场经济中收入分配的分析具有更强的应用性。
[191] 皮凯蒂:《不平等经济学》,赵永升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7页。
[192] 皮凯蒂:《21世纪的资本论》,巴曙松等译,中信出版社2014年版,
第323-324页。
[193] “央企上市公司董事长薪酬排行榜 企业亏损照拿高薪”,http://www.qlwb.com.cn/2014/0826/192219.shtml。
[194] Gretchen Morgenson, 2004, Explaining (or not) Why the Boss Is Paid So Much, The New York Times, 25 January, Section 3.
[195] 加尔布雷思:《经济学与公共目标》,于海生译,华夏出版社2010年版,第4页。
[196] 穆勒:《政治经济学原理:及其在社会哲学上的若干应用》(下卷),赵荣潜等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324页。
[197] 穆勒:《政治经济学原理:及其在社会哲学上的若干应用》(下卷),赵荣潜等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525页。
[198] 穆勒:《政治经济学原理:及其在社会哲学上的若干应用》(上卷),赵荣潜等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401页。
[199] 朱富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顶层设计”思维:重温邓小平的南巡精神》,《经济学家》2013年第1期。
[200] D.米勒:《社会正义原则》,应奇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78页。
[201] 皮凯蒂:《21世纪的资本论》,巴曙松等译,中信出版社2014年版,第315页。
[202] D.米勒:《社会正义原则》,应奇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08页。
[203] 布莱尔:《所有权与控制:面向21世纪的公司治理探索》,张荣刚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7页。
[204] Finch J. & Treanor J., 2003, Boardroom Pay up 23 Percent, Guardian, 31 July.
[205] 斯蒂格利茨:《不平等的代价》,张子源译,机械工业出版社2014年版,第4页。
[206] Leonhardt D., 2002, Coke Rewrote Rules, Aiding Its Boss,The New York Times, 7 April, Section 3.
[207] 斯密德:《制度与行为经济学》,刘粲、吴水荣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93页。
[208] 布莱尔:《所有权与控制:面向21世纪的公司治理探索》,张荣刚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7页。
[209] 斯蒂格利茨:《不平等的代价》,张子源译,机械工业出版社2014年版,第281页。
[210] 斯蒂格利茨:《不平等的代价》,张子源译,机械工业出版社2014年版,第19页。
[211] 伊东光晴:《现代经济的蜕变》,郑海东译,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30页。
[212] 彭冰:“没有‘毒丸’,谁是万科的‘白衣骑士’”,http://yuanchuang.caijing.com.cn/2015/1224/4039699.shtml.
[213] 伊东光晴:《现代经济的蜕变》,郑海东译,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30-231页。
[214] 德鲁克:《养老金革命》,刘伟译,东方出版社2009年版,第1-2页。
[215] 德鲁克:《养老金革命》,刘伟译,东方出版社2009年版,第151页。
[216] “央企上市公司董事长薪酬排行榜 企业亏损照拿高薪”,http://www.qlwb.com.cn/2014/0826/192219.shtml。
[217] “‘打工皇帝’齐聚李嘉诚公司”,http://finance.china.com.cn/roll/20130411/1380043.shtml。
[218] “王石年薪1504万”,http://news.163.com/12/0314/04/7SHG8FG100014AED.html。
[219] 加尔布雷思:《美好社会:人类议程》,王中宝等译,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江苏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2页。
[220] 史蒂文斯:《集体选择经济学》,杨晓维等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01、103页。
[221] 斯蒂格利茨:《不平等的代价》,张子源译,机械工业出版社2014年版,第287页。
[222] “上市公司中报系列榜单之2010中期行业薪酬排行榜”,http://stock.hexun.com/2010/ggxc/。
[223] “上市房企高管年薪百强:恒大夏海钧5千万居首”,http://finance.sina.com.cn/stock/hkstock/ggscyd/20130508/070615382794.shtml。
[224] 斯蒂格利茨:《不平等的代价》,张子源译,机械工业出版社2014年版,第19页。
[225] 李华亭:“富人怕革命,老百姓怕改革”,http://www.mzfxw.com/e/action/ShowInfo.php?classid=12&id=63785.
[226] 巴斯夏:《和谐经济论》,王家宝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18页。
[227] 穆勒:《政治经济学原理:及其在社会哲学上的若干应用》(上卷),赵荣潜等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235页。
[228] 西斯蒙第:《政治经济学研究》(第1卷),胡尧步等译,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第38页。
[229] 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382页。
[230] 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24页。
[231] 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180页。
[232] 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144页。
[233] 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894页。
[234] 朱富强:《经济学家应该捍卫何种市场经济》,《学术研究》2013年第5期。
[235] 巴斯夏:《财产、法律与政府》,秋风译,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第89页。
[236] 巴斯夏:《财产、法律与政府》,秋风译,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第82页。
[237] R.W.米勒:《分析马克思:道德、权力和历史》,张伟译,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年版,第253页。
[238] “大陆87.5万千万富豪 增6.1% 其中1900位10亿富豪、140位百亿富豪 集中京粤沪”,http://gb.chinatimes.com/gate/gb/news.chinatimes.com/wantdaily/0,5253,11052101x112010040200476,00.html。
[239] 凡勃伦:《有闲阶级论》,蔡受百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5页。
[240] 凡勃伦:《有闲阶级论》,蔡受百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77页。
[241] 凡勃伦:《有闲阶级论》,蔡受百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66页。
[242] 凡勃伦:《有闲阶级论》,蔡受百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52页。
[24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8卷),人民出版社1973年版,第126页。
[244] 刘梦溪:“总序”,载《中国现代学术经典》,河北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
[245] 奥尔森:《权力与繁荣》,苏长和、嵇飞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页。
[246] 参见让-保罗.萨特:《存在主义是一种人道主义》,周煦良、汤永宽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12年版。
[247]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96页。
[248] “杜绝专利蟑螂 美国专利法大变革”, http://mag.udn.com/mag/world/storypage.jsp?f_ART_ID=346607#ixzz1a9GeppeB。
[249] 麦金太尔:《谁之正义?何种合理性?》,万俊人等译,当代中国出版社1996年版,第40、41页。
[250] 森:《理性与自由》,李凤华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57页。
[251] Mckenzie & Tullock, 1975, The New World of Economics, Richard D. Irwin Inc, p.50.
[252] 穆勒:《功利主义》,徐大建译,商务印书馆2014年版,第10-11页。
[253] 穆勒:《功利主义》,徐大建译,商务印书馆2014年版,第11页。
[254] 穆勒:《功利主义》,徐大建译,商务印书馆2014年版,第10页。
[255] 穆勒:《功利主义》,徐大建译,商务印书馆2014年版,第12页。
[256] 穆勒:《功利主义》,徐大建译,商务印书馆2014年版,第21页。
[257] 穆勒:《功利主义》,徐大建译,商务印书馆2014年版,第14页。
[258] 黄有光:《效率、公平与公共政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119-121页。
[259] 齐佩利乌斯:《法学方法论》,金振豹译,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2页。
[260] 布罗姆利:《充分理由:能动的实用主义和经济制度的含义》,简练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38页。
[261] 森:《理性与自由》,李凤华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7页。